日记大全|城乡规划实习报告(汇编二十篇)

发表时间:2020-05-17

城乡规划实习报告(汇编二十篇)。

<一> 城乡规划实习报告

乡规划专业就业方向

对口方向一:规划编制部门

规划设计院是很多师兄师姐选择工作的主要方向。不管名字是规划设计院,还是规划设计研究院,这类单位都是属于编制部门。

主要职责是编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可以操作的城市规划成果,因此主要角色是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规划设计院不仅要实施国家和政府的政策,而且成果将通过程序转化为政府的政策或作为政府管理的依据。作为规划设计院的城市规划师不是规划的决策者,而是为规划局提供咨询和参谋。因此专业的技术要求是必须的,还要强调专业技术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才能使最终决策具有科学性。

省一级或者更高的规划院会比较看重毕业学校和学历,门槛比较高。相比大城市,更建议去中小型城市,因为大城市的总体规划和控规都已经比较成熟。咱们作为应届生即使入职也没有在中小型城市的设计院学得多。中小城市和乡镇无论是控规还是城市设计,对人才的需求比大城市规划要多得多,所以前景会更好。

职位/职能:城市规划师或建筑师。在规划院、建筑设计院或设计事务所从事城市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景观设计及相关课题研究。

对口方向二:私人机构

私人机构,主要是指类似于房地产开发、投资等企业。相比规划设计院,他们做的城市规划工作更追求利润。

在私人机构,他们运用自己的.专业技术与政府部门、规划设计院或咨询机构的城市规划师进行沟通和交流,担当起公共和个人关系的桥梁。在兼顾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从自己企业的角度出发,最大程度的维护企业的利益。比如在新建住宅小区附近,既要发展商业、也要大面积绿化,建设公园、广场等基础设施。

一个优秀的城市规划师要能看清当地未来经济的发展情况,所做设计要满足政府要求,更要符合当地人的习惯。所以想要在房地产行业就职的同学们要清楚实际工作和学习内容的区别。你们遇到的每一个项目的类型本身,以及项目所相关的城市与文化,对你来说很可能都是非常陌生的,甚至一无所知的。即使偶尔会有挫败感也不能灰心,多学习、多协调,才能使自己的设计付诸实践。

临近方向一:建筑学

虽然主修做设计,咱们城乡规划专业其实更为偏向建筑学,两个专业之间也有很多互通的知识。有很多城市规划的前辈们就是在建筑行业从事建筑设计工作呢,业绩也很不错。

工作内容可以参考建筑学相关就业方向,包括建筑方案设计和建筑施工图设计,按照建设任务,把施工过程和使用过程中所存在的或可能发生的问题,事先作好通盘的设想,拟定好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方案,用图纸和文件表达出来。还可以在房地产、建筑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因为职位对管理能力要求比较高,所以咱们要从基层干起,然后才能转到管理岗位。

另外,同学们也可以从事景观设计工作,比如设计公园的景观设计,别墅及其周边的景观设计。对于喜欢这方面的同学来说,景观设计工作是比较轻松的。

职位及其发展方向:去建筑单位的,资料员→技术员→项目经理。去设计单位的,绘图员→专业工程师→主管设计师。管理方向的就是普通职员到主管级别,再到部门经理,接着往高管发展。

临近方向二:互联网

城市人口越来越多,一些地区“城市病”问题日益严峻,建设“智慧城市”已经成为地区发展趋势。“智慧城市”把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应用在城市建设当中。

长期来看,“智慧城市”的大规模建设势必会带动一批行业内的公司快速发展。咱们城乡规划专业的小伙伴们也不能落后,毕业之后可以投入到“智慧城市”建设中去。物联网和云计算作为新兴行业,在未来也会很有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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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城乡规划实习报告

(一)推进区域内产业结构的整合与分工,促进合理的产业协作体系

在壮大邵东自身优势产业的同时,加强与相邻地区相关产业的协作,培育产业链,协同技术先进区域性主导产业与支柱产业,形成布局合理、协作密切的生产体系。联合长株潭、衡阳、怀化和娄底等交通枢纽城市优势,充分利用上瑞、衡邵两条调整公路和国道、铁路、机场的条件,加强与湘中、湘东及珠三角的联系,做强、做大商贸流通业,成为湘中南重要的物资集散地,发挥邵东作为邵阳市东部地区门户城市的作用。

1、加强与长株潭产业协作发展

充分利用长株潭的科研优势、较为雄厚的产业基础优势和生产服务配套优势,在巩固、提高现有配套协作的基础上,拓展新的配套协作,带动邵东产业的结构升级。利用邵东的资源优势,吸引长株潭的资金、技术参与邵东农业资源的开发,共同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高的农产品贸工农一体化龙头企业,建设区域性的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以及创汇农业、生态农业和休闲农业基地。

2、加强与邵阳的产业协调与错位发展

在医药、食品等产业发展上加强与邵阳等地区的协作与错位发展,以技术打造优势,以优势创造特色,优化和重组产业、产品和企业结构,加速邵东工业产业的发展。

发挥各自旅游优势,开展全方位合作,实施区域连锁经营。通过共同参与旅游资源的规划、开发、建设和保护,带动各自旅游相关产业的发展,形成新一轮旅游消费热点。

(二)协调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一体化的区域基础设施网络

通过区域对外交通发展,整合机场、高速公路、铁路枢纽,加强邵东与长株潭、邵阳以及新邵、涟源、双峰、衡阳等县的交通联系,加强重要城镇、重要产业发展地区和交通枢纽的交通可达性。

整合区域机场资源,提高邵东机场的交通可达性,提高其区域影响力。加强与长沙黄花机场、衡阳来阳机场(规划)和怀化芷江机场(在建)等干线机场的交能联系;

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四纵五横二联络线”的公路网络局、通过中衡邵调整公路(衡邵调整衡邵路段)、一联络线(邵东-衡阳-茶陵)的建设打通过外通道,扩大邵东经济发展腹地。配合邵阳市城镇体系规划的“六高速、二国道、三横五纵”的公路网格局,通过“一纵”(邵东廉桥-邵东火厂坪)、“二纵”(新邵陈家坊-邵阳市-邵东九龙岭)、“二横”(邵东火厂坪-邵阳下花桥-武冈-城步茅坪-绥宁)的建设,加强县域内东西、南北向的公路网络建设,与周边大中小各级城市对接。形成便捷、安全、快速的区域交通网络,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三)联手进行生态环境整治,增加区域防灾减灾能力

1、区域协同,构建区域生态系统

区域绿地的规划建设对维护区域自然格局,构建合理的生态网络,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塑造良好的发展形态,改善区域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推进邵东和周边地区共同划定区域绿地并实施严格保护,实现区域绿地共享,共同维护区域生态平衡。

2、区域协同,加强水资源保护

县域内蒸水为湘江的一级支流,发源于邵东县石株桥乡的雁鹅圳,流经邵东县的普家冲、单战楼、佘田桥,衡阳县的龙口、石门坎、西渡,衡南县的神山头,衡阳市的进步村,于衡阳市的草桥汇入湘江。侧水——为湘江支流涟水的一级支流,发源于邵东县砂石镇的古塘村,流经砂石、双江桥、双峰县的侧水桥、湄水桥、永丰桥、湾头、街埠头,于双峰县的溪口汇入涟水。邵水——为资水一级支流,邵水发源于邵东县南冲,流经邵东县的洪水岸、檀木塘、县城等地区,在邵阳市沿江桥汇入资水,西洋江——自新邵县流至邵东县洪桥入境,在牛马司双江口入邵水,落水河——源于新邵县,在黑田铺乡石江村入县境。因此,在整个邵东原流域内必须严格保护作为区域共同的水源地,同时应实行较彻底的供水与纳污河道(水体)的分流,划定合理的纳污河道,并统筹管理,逐步改善环境,积极配合其他地区进行这些流域的协同管理和水资源保护。

3、区域联合,加强污染控制

邵东和周边地区都正在步入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工业的迅猛发展在提升地区经济实力的同时,带来大气环境恶化。邵东及其他周边地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酸雨,且有加剧的趋势。邵东应积极主动与周边地区协同沟通,联手进行生态环境整治,并通过合理的规划布局、加强绿化等措施减少周边城市的大气污染对邵东大气环境的不良影响。

<三> 城乡规划实习报告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测试题

(时间:120分钟

满分:100分)

单位:

姓名:

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计20分)

1、《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自()起施行。A.2013年1月5日

B.2013年1月1日 C.2012年1月1日

D.2012年1月5日

2、()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依法组织编制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A. 县

B.地方 C. 省

D.镇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该办法规定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执行。

A.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C.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D.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制定的处分规章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A.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B.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C.复议机关 D.任免机关

5、()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在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以及别墅、住宅等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A.国务院及其各部委

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C.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6、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处理。

A.司法机关

B.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C.任免机关 D.监察机关

7、()未依法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A.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B.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 C.住房城乡建设部

D.城市人民政府

8、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及时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案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

A.监察机关

B.上级机关 C.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D.主管领导

9、()承担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A.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地方人民政府

B.国务院

C.人民代表大会

D.地方主管部门

10、任免机关应依法及时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案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

A.上级机关

B.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C.监察机关

D.复议机关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计20分)

1、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下列人员中()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A.行政机关公务员;

B.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C.企业、人民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D.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A.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设立各类

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

B.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C.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D.违反规定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发放规划许可的。

3、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A.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D.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A.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B.违反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C.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D.未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5、地方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A.大过B.记过 C.降级 D.撤职

6、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A.违反法定程序干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或者擅自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B.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或者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的;

C.违反规定对违法建设降低标准进行处罚,或者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不予拆除的;

D.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7、该办法由()负责解释。A.任免机关

B.监察部

C.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D.住房城乡建设部

8、()建立案件移送制度。A.任免机关;

B.监察机关;

C.地方主管部门;

D.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由()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A.省B.自治区C.直辖市人民政府 D.国务院

10、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惩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A.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D.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三、简答题(每题15分,计60分)

1、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哪些行为,对其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哪些行为,对其相关 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中的黄线、绿线、紫线、蓝线分别指哪些?

4、地方人民政府有哪些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附: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A3D 4A 5D 6B 7C 8C 9A 10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2ABD 3ABD 4AD 5AC 6ABC 7BCD 8ABD 9ABC10ABCD

三、简答题:

1、答: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改变规划条件、设计方案,或者不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共设施及配套工程的;

(三)以伪造、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擅自新建、扩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以及别墅、住宅等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2、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四)对未在乡、村庄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造成不良影响。

3、答: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中的黄线,绿线,紫线,蓝线分别指:

黄线: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绿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紫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蓝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

4、答: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四> 城乡规划实习报告

昆明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托管区域和其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省、市工业园区进行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上述区域以外的各级规划区由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根据昆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城市功能、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昆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特定区域,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特定区域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特定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要求。

第四条 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 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本市城乡用地及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xx)执行(见附录三)。

第七条 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调整内容中,可以设置混合用地,将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同时不同用途功能的建筑规模,一般按照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第八条 建设项目地块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原则上应当按规划控制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无法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

(二)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小于0.67公顷(净用地10亩)。非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0.20公顷,其中涉及高层建筑开发项目的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0.30公顷。

(三)不能被整合,且地块面积小于0.2公顷或地块宽度(进深)小于30米的畸零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单独开发,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共绿地、城市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的建设。

第九条 涉及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编制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确定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后,方可分期实施。

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严格覆盖的城市一般区域主要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表2-1规定。

在已批准开工建设或已建成的轨道站点几何中心周边半径500米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满足本规定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其建设地块的主要控制指标可在表2-1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但容积率指标不得超过表2-1规定上限的1.2倍。

注: 1. 建设项目地块是指建设单位可用于工程建设且可独立进行整体开发的建设用地,其具体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2.建设项目用地若被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等控制线所分割而不能进行连片整体开发的,应当分别制定各独立地块的用地控制指标。

3. 仓储、市政、工业等其他建设项目的地块控制指标依据工艺流程或按国家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未列入表2-1的科研机构、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以及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等设施的主要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行业规定、建筑设计规范等执行。

第十二条 临城市道路的公共建筑底层架空,架空部分净空高度不小于3.5米、进深不小于2米且向社会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底层架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进深小于16米的居住建筑底部架空层除必要的承重结构、垂直交通及管线系统外,没有任何其他形式的围合,用作绿化、居民休闲等非私人用途的,底层架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商业建筑体量之间作为单纯交通联系功能的空中连廊,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十三条 多、高层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3.6米,单套户型内室内中空部分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且不得超过单套建筑面积的30%。商务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4.5米。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超过5.4米,大型商业用房的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确定。

住宅标准层平面单套户型内的通风采光槽面宽不宜大于1.5米。不同户型之间通风采光槽面宽不宜大于2.4米。除低层建筑外,住宅户型内不得出现三面以上进行封闭的天井。

房与房之间原则上不得设置框架及连板。各单套户型房与房之间(含客厅、餐厅、阳台、卫生间、厨房等)不得设置框架及连板。如确有需要,套型与套型之间、套型与核心筒之间设置结构梁和板的围合总投影面积(框架外沿算)不得超过该层建筑面积的5%。

第十四条 住宅项目中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除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表2-2规定的指标要求。

注:1.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总指标按照国家规范执行。

2.商品住房项目中每个地块的地上商业配套、服务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地上建筑面积的10%,保障性住房项目中每个地块的地上商业配套、服务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地上建筑面积的15%,且需相对集中建设。

第十五条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在符合《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规定的同时,还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2-3分级设置;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表2-4的规定,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中小学、幼儿园正门及主体建筑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三)每所中学的设置规模宜为24-60班,每所小学的设置规模宜为24-48班,每所幼儿园的设置规模宜为9-24班。

第十六条 在市政排水管网和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都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以不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但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再生水。

在市政排水管网未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鼓励采取“拼户、拼区、拼院”方式建设区域型再生水利用设施,将污水全部收集处理和再生利用。

在市政排水管网已通达但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未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日可回收污水(废水)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日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水量平衡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再生水需求量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相应规模的再生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学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或者其他建筑区等;

(四)工业企业或者工业园区等。

第十七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节水设施的重要内容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水“三同时”的要求同期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一)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的建(构)筑物占地与路面硬化面积之和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总用地面积在20xx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

(三)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工程项目。

第十八条 在商业及商务办公项目中,除有特殊规定外,不得设置类似住宅户型的办公空间,不宜在单个办公空间中设置独立卫生间;在商务办公建筑标准层中,必须按规范设置公共卫生间。

在商业及商务办公项目中,应当临城市道路设置全天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每幢建筑可不超过两座。每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与城市管理部门签订无偿移交协议的,公共厕所建筑面积可不计入项目容积率。

第三章 建筑间距

第十九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抗震、环保、安全保密、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建筑保护以及城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条 居住建筑(含住宅、宿舍、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等)、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间距满足以下规定:

(一)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建筑有国家规范规定数量的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二)宿舍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三)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卧室、起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

(四)医院、疗养院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

(五)中小学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教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

(六)幼儿园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其主要生活用房,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三小时的日照。

拟建项目包含以上类型建筑或对周边的以上类型建筑的日照有影响的,均须根据以上规定的日照标准对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筑日照计算分析。

建筑日照计算分析的相关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日照分析软件应当采用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证,并通过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实际工程测试的正版软件。建筑日照分析报告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必备技术依据,建设单位与规划设计机构须对提供的建筑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相关法律负责。

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的,其日照要求不予考虑;已批准确定并已与相关权益人达成拆迁意向的待改造区域内的建筑物,其日照要求可不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消防、疏散及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等的控制要求同时,还须不小于表3-1、表3-2和表3-3中规定的最小值,有建筑间距与较高建筑高度之间比例控制要求的,同时执行表3-1、表3-2、表3-3中的相关规定。

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在退让中视为居住建筑。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建筑间距退让时,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居住建筑底部有非居住用房的,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应包括底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二)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不扣除裙房的高度。

非单一功能的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按照前述条款的要求,对不同性质的建筑部分分别计算建筑间距后,采用能同时满足各间距要求的最大值。

若建筑与非建筑实体(如挡墙、护坡等)相邻,应视非建筑实体为低层无窗的非居住建筑,建筑与非建筑实体畸角距离按表3-2、表3-3的规定控制。

第四章 建筑退让

第二十三条 沿建设地块边界和沿公路、铁路、河道、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交通、环保、防汛和安全保密等方面的要求,还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地块边界外为建设开发用地,其拟建地上建筑物的退让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对周边已有的合法永久性建筑物,优先保证现有的合法永久性建筑物获得规定标准的日照,然后根据消防、交通等要求确定其建筑退让地块边界的距离,其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条款中规定。

(二)地界另一侧为尚未进行合法建设或规划(即现状为空地)的可建设开发用地需满足表4-1建筑退让用地界线控制表的规定。

注:H为拟建建筑高度。

(三)地界另一侧为已有现状建筑的,拟建建筑除满足相关建筑间距的控制要求外,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还应满足表4-1的最小值控制规定。

(四)地界另一侧为公共空间的,本市的城市道路不设日照要求规定,但其两侧的新建、改建或扩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的应遵照本章中的城市道路退距条款执行。

建设地块边界另一侧为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城市广场的,其退让地界的距离不小于6米,并有不少于1/3面积的公共空间满足冬至日一小时日照时间。重要的城市广场或其他开放空间应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方案确定其四周建筑的退让距离。建设项目地块内设置的附属广场或开放绿地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第二十五条 沿绕城高速外环范围内主要公路两侧的新建、改建建筑,按以下要求进行退让:

(一)无高架桥或路堤的地面路段,建筑退公路路面边线50米;

(二)有高架桥或路堤的路段,建筑退公路路面边线按50米加建设项目地块对应的高架桥或路堤最高点的高度控制;

(三)昆曲、昆嵩、新机场高速、昆石、昆玉、高海、昆楚、昆武等高速公路建筑退让公路路面边线在绕城高速内环以内的路段按上述要求控制;在绕城高速内环以外穿越城区段按50米加建设项目地块对应的高架桥或路堤最高点的高度控制,其他路段按100米控制;绕城高速内环、外环建筑退让按100米控制;

(四)该范围内的主要公路路段现状未达到双向六车道的规划均按35米进行公路路面宽度控制,其起讫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五)立交桥区域,建筑原则上须布置在由匝道起点相连形成的多边形控制线(各立交桥区域的具体退让按批准的控制线执行)以外。

第二十六条 在绕城高速外环范围以外不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用地界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一级公路、高速公路的两侧各不小于50米;

(二)二级公路两侧各不小于30米;

(三)二级以下公路(不含乡村道路)两侧各不小于10米;

(四)公路用地界线和隔离带以内,不应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经城乡规划与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五)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后退公路用地界线的距离应不小于10米。

第二十七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退让最近一侧的铁路边轨的距离应满足如下要求:

高速铁路≥50米;准轨干线≥40米;准轨支线、专用线、米轨≥30米;

(二)铁路两侧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2.5米;

(三)退让距离内以绿化为主,形成防护隔离带;

(四)铁路两侧沿线200米范围内的危险品厂房及仓库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八条 建筑后退湖泊、水库与山体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滇池沿岸建筑退让按滇池保护条例要求执行;

(二)阳宗海沿岸建筑退让按阳宗海保护条例执行;

(三)饮用水源水库与可提供休闲娱乐场所的非饮用水源水库沿岸建筑沿地表向外退让其正常水位线的距离不少于200米;其它水库沿岸沿地表向外退让其正常水位线的距离不少于150米;特殊水库退让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四)建筑后退山体保护绿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

第二十九条 河道退让要求:

(一)沿35条出入滇池河道主河道的退让:

1.沿35条出入滇池河道主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让同侧河堤的距离不小于50米。

2.若在河道退让控制线内还有城市道路(含规划)的,沿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还需同时满足城市道路的退让。

(二)沿35条出入滇池河道主河道以外的河道的退让:

1.沿35条出入滇池河道主河道外的河、沟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的退让要求:

⑴ 沿一般河道退让距离不小于30米。

⑵ 沿沟渠退让距离不小于15米。

2.在一般河道或沟渠退让控制线内还有城市道路(含规划)的,沿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还需同时满足城市道路的退让。

第三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建筑的地上部分和地下层露出室外地坪部分),其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标准段的距离:

(一)一般区域,不小于表4-2规定:

注:1、 二环路、三环路、环湖东路、环湖南路全线建筑退让按50米控制,有高架桥的路段,建筑退让按50米加建设项目地块所对应的高架桥段最高点的高度控制。

2、一般区域指工业园区内的工业、仓储物流用地和特定区域外。

(二)工业园区内的工业、仓储物流用地,不小于表4-3规定:

(三)特定区域按批准的有关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保护规划等执行。

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河流、铁路、公路、架空电力线路等的用地除设置必要的通道及集散空间外,原则上应当以绿化为主。

第三十一条 新建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楼及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公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以及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规划道路控制红线不少于30米。

第三十二条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交叉口红线,满足相邻两条道路退让要求且不小于5米,特殊区域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保护规划等执行。

第三十三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中小学、宗教文化设施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在表4-2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加大,并结合临城市道路和公共绿地布置疏散缓冲空间,以满足人流、车流集散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小区内部道路边缘距离不得小于表4-4的规定,同时退让需满足市政管线工程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庭院)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均不得逾越规划道路红线。

第三十六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表4-5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提倡提高建筑高度,降低建筑密度,提高路网密度与绿地率,增加公共开敞空间。

城市建筑应充分考虑审美需求。老城区新建及改造建筑应体现优秀传统建筑风格内涵与地域文化特色,注重城市文脉的延续与城市风貌的整体协调;新区建筑提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表现新的建筑美学与时代特征。高层建筑应注重顶部处理,多、低层住宅提倡采用坡顶屋面。

第三十八条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先按要求编制保护区域的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并进行视觉景观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市主干道、主要景观路、河流两侧、广场和其它开敞空间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

(二)临湖、临河、临山体地区、临景观路、临公共绿地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宜少于其规划用地相应一侧面宽的50%;临城市主干道一线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敞面的宽度总和不宜少于其规划用地临路一侧面宽的40%;

(三)建筑最大面宽一般不宜大于60米;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大面宽不宜大于45米;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公共建筑与超高层建筑的最大面宽应根据相关规范通过设计合理确定;

(四)高层居住建筑原则上宜设置凹阳台或封闭式凸阳台。

第四十一条 新建建设项目除有特殊要求的外,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可以以花台、绿地、绿篱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确需修建围墙的,需按程序报批,并应符合以下要求: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1.5米以上;围墙应设计为通透式,有特殊要求需建封闭式围墙的,并应对其饰面及外观进行美化处理。

第四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需进行建筑附属广告设置的,应结合建筑设计整体考虑,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消防安全。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审批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增设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应与审批图纸相符。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的太阳能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空调器室外机等,应当结合建筑造型,进行一体化设计。

第四十四条 为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和城市景观的优化、美化而进行的危旧房屋的维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和体量等,其维修后的建筑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风貌和景观相协调。

第四十五条 城镇绿化应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避免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

第四十六条 城市露天停车场应当进行绿化,四周和车位间种植常绿乔木,地面铺装应当采用透水材料或植草砖。

第四十七条 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次干路及以上道路两侧,不宜在居住建筑底层设置商铺或设置“间间开门”的小商业,鼓励设置集中邻里中心。

第六章 停车设置

第四十八条 编制过交通规划的区域,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一)对外停车场(库)和各类市场、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物流中心、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交通需求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对外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大型停车场、大型加油站等交通设施项目;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米范围内地区;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0000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三)其他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交通影响评价一般在申报建设项目工程许可证阶段进行,但重要的交通类项目,以及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0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50000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应在建设项目选址阶段或核提国有土地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时进行。

凡列入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其成果应作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参考。

第五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数最小值依据表6-1的规定配建。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建筑项目规划允许用地范围以内;情况特殊的,可设置在项目用地周围200米范围以内且不跨城市主、次干道(特大型公共建筑可另作特殊处理)。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须按本规定要求增配停车位。

注:

1.住宅及商业项目机动车固定停车位应设置于地下空间或专业停车楼,除专业楼库外,不宜采用机械式停车;商务办公和商业设施类地下车库设置达到两层,其可利用面积全部用于停车后仍不满足停车需求的,可以设置机械式停车,且层高不得小于4.5米,机械式停车的总数量不得超过30%。

2.住宅配建中,固定车位的5-10%应设置为访客车位。

3.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 15,000 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4,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 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4,000座位的体育馆。

4.城市一般性公园等游览场所的停车位可设置在地下。

5.停车场应设置相应的残疾人停车泊位50—300个应设置2个,300—500个应设置4个,大于500应设置总数的1%。

6.中小学、幼儿园宜另行设置校车停车泊位,并应设置学校出口处的行人集散和车辆接送空间。

7.医院每100个床位应设置1个救护车位。

8.其它未涉及的建筑类型、主干道附近和交通敏感地区的建设项目、人流物流较大的建设项目、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停车场、交通枢纽等)及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地区建设项目等需在表6-1的基础上,按照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车位数。

第五十一条 三星级及以上酒店、大型餐饮娱乐设施、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体有馆等公共建筑可在地面设置旅游巴士停车位;宾馆酒店、行政办公及商务办公、其他办公(科研、工业)、商业建筑、批发市场、金融建筑等公共建筑根据需要可增配装卸泊位,该泊位不宜直接临城市道路设置;宾馆酒店、行政办公及商务办公、影剧院、体育场馆、交通建筑餐饮娱乐、住宅区出入口、医院、超市等公共建筑根据需要可增配地面出租车位。

第五十二条 停车位面积计算可参考以下规定:

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平方米/车位;

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平方米/车位;

自行车停车位 1.8平方米/车位

旅游巴士停车位 36平方米(3米×12米)/车位

装卸车位 38.4平方米(4.8米×8.0米) /车位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宜右转入车道;

(二)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切角红线、桥隧道坡道起止线80米以上。建设项目沿城市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定距离时,经规划和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可在适当位置设置出入口;

(三)50个停车位以内,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且不得小于9米;50-300个车位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车位应设三个出入口,且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

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

第五十四条 对于新建、改扩建的建筑及其裙房(主要指公建单体或公建成片开发),应设有交通、消防环路,以解决其内部交通及消防车的进出,并避免对用地外社会交通的影响。环路宽度不应小于4米,双车道不应小于6米。用地内车行路边缘距离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米,离多低层建筑外墙宜大于3米。

第五十五条 当地块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发生关系时,应选择在道路级别低的,对城市交通影响小的道路上。特殊情况下向城市更高等级道路(次干道以上)的开口不宜超过2个,禁止向城市快速路主车道开口。开口位置在主干道上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8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次干路上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5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支路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3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距桥、隧道、立体交叉口的起坡点距离不宜小于3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距离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距离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10米;距离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

小区内主要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超过时,应在建筑底层加设人行通道口。

第七章 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第五十六条 为提高土地开发效益,节约土地资源,鼓励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第五十七条 地下空间开发应结合主体项目配套功能需求及城市环境容量等因素,确定功能配置及规模。避免设置与用地功能无关的建设内容。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考虑地块地质条件,结构安全,施工难度等因素的限制,对周围建筑和市政设施不造成破坏。

第五十八条 人流量大的地下空间应配置满足国家规范要求的室外疏散场地,配置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置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专用的电梯或斜坡道。

第五十九条 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范要求,地下设施露出地面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主体建筑风格一致,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

第六十条 地下室不得设置居住建筑的居室。

第六十一条 下沉式广场或地下开放活动空间的绿化面积可计入绿地率计算,结合下沉式广场或地下开放活动空间周边设置的功能用房用于商业销售的,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地下室退让用地界线不少于3米;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不少于5米;退让周边既有建筑不少于10米。

对不能满足最小距离或处于地质环境条件恶劣的地区,应提前提供结构专家咨询报告的安全结论。

第六十二条 地下轨道交通沿线应设置安全保护区和发展引导区,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不得影响轨道结构安全。安全保护区设置范围为:地下车站与隧道主体工程外边线外侧 50米内;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井、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主体工程外边线外侧10米内;

(二)发展引导区内的建设活动应符合车站详细规划要求。发展引导区设置范围为:一般地段为车站周边地上 500米和地下200米半径范围;特殊地段根据地铁车站详细规划确定;

(三)地铁车站规划应根据车站附近未来交通需求及发展趋势,预留换乘枢纽、停车场和人行地道等设施用地;车站非付费区及与车站公共通道相连的建筑物应规划有公共区域,满足行人 24小时的过街通行要求。

第六十三条 与地铁车站相连接的地下街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地下室的标高宜与车站站厅层标高一致,如因特别需要而出现较大落差,应设置自动人行道。

第六十四条 地铁车站站厅、站台及出入口的设计除保证客流、车流通畅外,应特别注意防火、防护、空气质量、服务设施及空间环境特色等方面的处理。

第六十五条 人行地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人行地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人行地道宜采用简明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

(二)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 100米;如有特别需要而超过100米时,宜设自动人行道。通道内每间隔50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及 2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

第六十六条 地下停车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地下公共停车库的建设应考虑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以及个体交通工具与公共交通工具的换乘与衔接。地下停车库宜与地下街及地铁车站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并与相邻地下停车库相互连通;

(二)地下停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小于7.5米,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米处作视点的120度范围内至边线外7.5米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三)地下公共停车库应方便出入并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应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安全、舒适、通风、防火、防护设施以及降低噪音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 地下街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地下街可结合地铁车站、铁路车站及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整合建设,符合城市商业功能布局的要求,并符合对大型商业设施的限制要求;

(二)地下街内商业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人行交通及视线的通达性,公共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 6米;

(三)建筑物地下室与地下街相连接应符合公共性连接需求的前提。与地下街相连接的建筑物地下室应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区,并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出入口和排烟设施;

(四)地下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及地下街通行能力等因素,地下街建筑总面积不宜小于 5000平方米,并设置必要的水、风、电等设施;

(五)地下街的通行能力宜按该地下街 20xx年内预测的高峰小时交通量确定;

(六)高峰小时客流超过 18000人次/小时的地铁车站附近宜结合地下人行通道建设地下街。

第六十八条 当新建的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附近有现状或规划的地铁车站、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时,应进行该地区的城市设计,考虑将建筑物地下层与这些交通设施进行整合,相互连通。

第六十九条 地下设施出入口及通风井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非公共设施的建筑物地下室通风井等附属设施严禁设于道路红线内;

(二)地铁等公共设施的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当必须设于人行道时,不应对人行道通行能力及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三)地下设施通风井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其水平距离不小于 10米,垂直距离不小于6米;如有特别需要而将进风口与排风口合建时,排风口应比进风口高出6米;临近建筑物设置的通风井,其口部距建筑物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0米。

第八章 市政工程

第七十条 本章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交通设施工程、河道水系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再生水、电力、电信、燃气等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十一条 市政工程应根据城市、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相应的专项规划,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建设项目的配套市政设施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审查和建设。

第七十二条 城市道路及桥梁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宜占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5%—20%。道路网的面密度、线密度应达到《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的要求。有条件的区域,应适当增大路网密度;

(二)快速路应采用全部封闭式,当快速路需要同时满足沿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行需求时,应设置辅道。任何单位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主线的开口,只允许通过周边路网或辅道进出快速路。快速路与高速公路、主干道相交,应采用立体交叉;

(三)在道路的平面交叉口,以两条相交道路中红线宽度较窄的道路的红线宽度值切角后形成切角红线,当道路切角红线长度Q<40m时,交叉口路缘石宜采用一次转弯;当道路红线切角值Q≥40m时,应采用两次转弯,见附录四;

(四)红线宽度≥30米的城市道路,与其他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的平面交叉口,应设进口展宽段,增加进口车道条数。展宽段长度应≥50米(自交叉口缘石半径端点起,不含渐变段),展宽车道宽度≥3.5米;

(五)红线≥30米的城市道路,设置于路侧的公共汽车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

当道路机动车道数大于等于六条或人行横道线大于30米时应设置人行过街安全岛,安全岛的最小净宽应≥1米。

红线≥30米的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应设置硬隔离设施;

(六)城市道路横断面设计应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范围内进行,并充分考虑地下管线敷设的空间,绿化率和绿化带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的要求。道路宜采用下凹式绿化带等雨水收集设施,以最大限度地截留路面雨水并进行利用;

(七)城市道路的单侧人行道宽度应≥2.5米。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可以合建,但单侧合建总宽度应≥5.5米;

(八)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该设施应保持连续性,避免被市政设施截断;设施应尽量直接,减少迂回;

(九)建设用地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变坡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1.5米,地下车库出入口临城市道路设置时,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7.5米;

(十)紧急避震场所内外的避震疏散通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4米,固定避震疏散场所内外的避震疏散主通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7米。与城市出入口、中心避震疏散场所、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中心相连的救灾主干道不宜低于15米。避震疏散主通道两侧的建筑应能保障疏散通道的安全畅通;

(十一)新建、改建城市道路上的桥梁,其桥梁净宽不得小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桥梁的断面划分应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桥梁设计应当满足防洪要求及管线布置。可燃、易燃、易爆管线不宜利用重要交通性桥梁跨越河道。

第七十三条 排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排水管道及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排水专项规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管道应按远期排水量规划设计。

中心城区域的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在近期难以实现分流制改造的建成区,应采取合流截留式改造,对污水进行调蓄处理;

(二)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根据排水分区、汇水范围内的规划人口规模、土地开发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城市道路下的排水管管径应≥D500mm;

(三)在城市道路下新、改建的排水管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红线外0.5米,预留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或规划确定,按规划预留的支管间距宜小于100米,预留支管规格应≥400mm,支管与主管连接方式宜采用管顶平接;

(四)建设用地内部的化粪池、隔油池、沉砂池等排水附属设施不宜临城市道路设置,若只能临城市道路设置,须后退道路红线≥5米;

(五)因外围城市管线还未配套,建设用地内部污水不能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必须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将内部污水全部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xx)的一级A标准后再生回用,剩余部分方可向外排放。

第七十四条 给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给水管道及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给水专项规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管道应按远期用水量规划设计;

(二)城市道路下的输配水管管径应≥D200mm,消防给水管道管径应≥D100mm,消防栓间距应≤120米。配水管网应设置成环状,以提高供水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三)在城市道路下新、改建的给水管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红线外0.5米,预留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或规划确定,按规划预留的支管间距宜小于120米,预留支管规格≥150mm;

(四)在城市道路及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室外水表须按地下式设置。

第七十五条 电力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电力管道及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电力专项规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高压走廊和电缆通道应按远期用电规模规划设计;

(二) 城市供电应采用多源环路供电,提高供电可靠性;

(三) 在中心城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的所有电力线路须采用地下电缆敷设,现状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入地。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区域应根据电力专项规划确定。以上规定中要求地下敷设的电力线路,因特殊条件限制近期无法实施地下电缆敷设的,经方案论证后可以采用临时架空线路,但条件具备后必须改造入地;

(四) 在城市道路同一路段上的各等级电缆线路宜同路径敷设;

(五)城市道路下新建、改建的的电力沟、排管规格应为:电力沟≥1米×0.6米,排管≥9孔。110KV电力通道宜采用电力沟或电缆隧道;

(六)在城市道路下新、改建的电力管线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红线外0.5米,预留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或规划确定,按规划预留的支管间距宜小于100米,支管规格应≥6孔;

(七)在中心城区、城市景观区220KV及以下等级的变电站宜采用户内型结构,10KV开关站宜与10KV配电所合并设置。

第七十六条 电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电信管道及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电信专项规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电话通信线、数字及数据通信线(含有线电视)应统一规划,电信管道应按远期通信规模规划设计;

(二) 新建、改建电信线路均应地下敷设,现状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入地;

(三) 城市道路及建设用地内部的电信管线,各电信运营商应在规划的统一路径上联合建设;

(四)城市道路下的电信管线一般应建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管线的规格应≥12孔,管线路由所需的全部管孔应一次建成;

(五)在城市道路下新、改建的电信管线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红线外0.5米,预留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或规划确定,按规划预留的支管间距宜小于100米,支管规格应≥6孔;

(六)新、改建的城市道路每个交叉口必须预留道路交通管理控制线路地下过街管孔;

(七)电信交接箱位置应尽量选择在道路红线范围外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

第七十七条 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燃气管线及设施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燃气干管的布置应根据工业与民用用户用量分布,按逐步形成环状管网供气进行规划设计;

(二)城市道路下的燃气管线宜敷设于人行道,尽量避免在机动车道下敷设燃气管线。管线规格应≥110mm;

(三)在城市道路下新、改建的燃气管线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红线外0.5米,预留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或规划确定,按规划预留的支管间距宜为120—150米;

(四)高压和次高压燃气管段应尽量避免利用道路和桥梁敷设。若因条件限制确需敷设的,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五)建设用地内燃气管线应埋地敷设,建筑物外墙上的燃气管线应隐蔽安全设置,建筑临街立面不得设置裸露的架空燃气管线。

第七十八条 管线综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改建城市道路,应作管线综合规划设计;

(二)各类管线应当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尽量避免横穿道路。确需横穿道路的,应当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三)规划红线宽≥30米的城市道路,应当双侧布置给水配水、燃气配气及排水管道,规划红线宽≥50米的城市道路,除给水输水管道、燃气输气管道外,其余管道宜在道路双侧布置;

(四)单侧布置时,给水、电力管线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电信管线(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管线次序应当为:给水配水、电力电缆、电信电缆、再生水管道、污水管道、燃气配气、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道;

(五)城市道路上的管线应当在道路红线内敷设,且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下,尽量避免安排在机动车道下;

(六)建设用地内部的管线不得进入城市道路红线内,且距离道路红线应≥1.5米;

(七)管线之间应当尽量减少交叉,如交叉时,管线之间的避让原则如下: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

(八)市政管线垂直交叉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再生水管线、电信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

(九)各类管线之间、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和垂直净距离,应当满足《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要求。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离;

(十)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当按行业标准和规范设置,且不得建在其它管线之上;

(十一)在交通繁忙的主要道路、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以及道路地下空间资源紧张的路段,宜建设综合管沟集中敷设各类管线;

(十二) 地方和部队各单位的电信电缆,按照规划要求统一布置。

第七十九条 河道及防洪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河道治理在保证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宜采取措施降低洪水位、降低堤防高度;

(二)在条件许可的河段,一般应采用生态河堤或复式河堤;河边防洪通道及配套工程管线应与河堤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三)应处理好河道与交通设施的关系,避免道路交叉口与河道重叠。

第八十条 其他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设项目用地临街面超过50米宽,其项目用地内部应设置一个市政公共设施点位,在此基础上临街面每增加200米增加一个市政公共设施点位,主要用于设置电力的变压器、分支箱、环网柜和电信交接箱。该市政公共设施点的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一般应设置于项目临街绿旷地内或建筑物底层、负一层内,不得设置在交叉路口,并应预留管线进出通道,其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计算;

(二)在人行道上设置的电话亭、车站牌、垃圾箱、变压器、分支箱、环网柜、电信交接箱等市政公用设施在同一断面总占地宽度不应超过人行道宽度的1/3;

(三)道路红线内的公交车(出租车)停靠站、电话亭、人行道及人行过街等设施的设置应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执行;

(四)地面上电力、电信、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应结合道路绿化(包括路侧绿化)、立交桥下绿岛、建筑项目临街集中绿地等遮挡设置,其埋设应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的要求,并进行绿地美化;

(五) 城市立交、隧道的排水泵站应结合主体工程设置在立交、隧道规划红线范围或公共绿地内,泵站宜采用地下式设置。

第九章 乡村规划建设

第八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和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纳入城市、镇的统一规划管理,并按城市规划和有关控制标准进行建设。

该区域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以村(居)民小组及以上村(居)民基层组织为基本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并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建筑,禁止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

第八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和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先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建设项目的规划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等上位规划。

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应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丘陵山地。

第八十三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尊重村(居)民意愿、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节约用地、合理布局、保护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资源、防震减灾、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原则,优先考虑中小学、幼儿园、卫生院(室、所)、文化站(室)等公共设施的布局和公用工程设施布局,合理配置商业服务等设施。

第八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建设给水、排水、供电、防洪、道路等公用工程设施。有条件接入的,各种污水应当排入城市市政污水排水管网;没有条件接入的,应当设置污水处理设施,保证处理后的污水到达国家排放标准的要求。

第八十五条 乡村居民点规划主要道路红线宽度不小于10米,其他行车道路路面单车道不小于3米,双车道不少于6米,并满足会车要求。

第八十六条 新建建筑布局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还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一)用地布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核定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和规划许可手续;

(二)房屋建设退让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一般不少于10米,乡道一般不少于5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红线,必须满足公路远景发展规划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要求;退让铁路最近一侧边轨不得小于30米;

(三)房屋间距控制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并符合安全、卫生、消防、日照、通风等要求。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批准详细规划,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照原批准的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的表格、附录、附图与本规定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20xx年8月10日起施行。20xx年11月1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形式批准的《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五> 城乡规划实习报告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区规划建设局职责划入区城乡规划建设局。

2、将指导各镇(街道)组织编制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业园区控规、村庄规划及其它专项规划,并参与规划的审查、呈批和监督实施管理工作职责划入区城乡规划建设局。

3、将负责管理范围内城乡规划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保存、查询、利用与开发,指导各镇(街道)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职责划入区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实施;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拟定我区城乡规划与建设、建筑业的中长期规划,制订年度指导性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协调处理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二)负责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不含立项审批)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与协调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

(三)指导各镇(街道)组织编制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业园区控规、村庄规划及其它专项规划,并参与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申报历史文化名镇(村)、风景名胜区、古村落(民居)保护规划等工作。

(四)负责管理范围内城乡规划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保存、

查询、利用与开发,指导各镇(街道)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建设行业管理,审查区大中型建设项目(包括重点工程)的初步设计;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建筑企业资质的核准工作;审查相关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负责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

(六)指导房地产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七)制订行业科技发展.人才培训规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工作。指导并组织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继续教育。

(八)负责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参与人才技术引进、组织学术交流。指导企业开拓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以及劳务合作业务。

(九)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开展工作。

(十)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 城乡规划实习报告

Abstract: Village and town construction has the significant meaning. To do well in the new period's village and town construction,great importance should be given to planning,because planning is creed and scheme for action. The paper briefly introduces the village and town planning development at village and town planning act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village and town planning from aspects such as town and country overall estimate、orientation of cultural creation in capital training,appearance of villages and towns and operation principles.

关键词:村镇建设;建设规划;意见建议

Key words: village and town construction;construction plan;suggestion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1-0193-01

1村镇规划的发展情况

1982年国家建委及农委颁布了《村镇规划原则》,我国开始了“从只抓农房建设发展到对村镇进行综合规划建设”的新阶段。1993年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同年建设部《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1995年《建制镇规划管理办法》。各个地方政府也制定并完善了相应的地方法规及标准,至1996年底,全国78%的镇,59%的集镇,18%的村庄对规划进行了修编或调整完善。在1996年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98%的县(市)和67%的镇(乡)设立了村镇建设管理机构。2007年《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2008年实施了《城乡规划法》,使城乡规划进入了完整规划体系的新时期。2008年新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已明确,城乡规划中的村镇规划也要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2村镇规划意义

为了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央明确提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规划先行。科学规划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任何重大建设事项的前提和基础。城市的发展离不开科学合理系统的规划,农村的发展更离不开规划的指导。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法律依据及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手段,具有配置空间资源、保护公共利益和协调社会利益的重要职能,关系到整体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大局,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和战略性的影响作用。通过规划可以深入了解村镇存在的实际问题、农民意愿、村镇发展动力,确保新农村建设符合村镇的实际发展需求。

3村镇建设规划建议

3.1 注重产业的定位研究

产业是城乡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村镇规划的依据。因而我们要注重产业定位研究,做好产业分析,找到产业发展的规律、特点及重点。村镇在产业定位研究时,应优先发展现代农业,形成产业发展新格局,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非农产业也应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空间,也包含在"生产发展"的要求之中。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拉长产业链,可以使农民在加工增值的过程中增加收入。

3.2 注重城乡统筹发展

从一般上讲,农村和城市是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农村的发展,离不开城市的辐射和带动,城市发展也离不开农村的促进和支持。因此,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城市对农村的带动作用和农村对城市的促进作用,才能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城乡统筹的主要内容:统筹城乡规划;建立城乡统一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覆盖城乡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其管理体制;建立城乡均衡化的公共服务保障体制;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健全基层自治组织;统筹城乡产业发展。这就要求村镇规划时,要充分发挥规划对城镇化和城镇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需要继续发挥市场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各级政府对城乡空间的规划管理,把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放在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战略地位,突出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促进城镇的可持续发展。在区域层面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将基本农田、重要自然人文资源和生态保护区、环境脆弱区作为禁止和限制开发的地区,严格控制这些地区的建设活动,切实加强对重要水源涵养地、自然生态资源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基本农田的保护;划定城镇增长边界,提高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效率,促进城镇紧凑布局,集约发展。城乡统筹政策的落实与推进,也就使村镇纳入城乡一体化的规划,使城乡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3.3 注重村镇面貌塑造

近年来,城市设计的定义逐渐吸纳了“制造场所”和“公共领域”的概念,将城市设计作为“为人创造场所的艺术”。城市设计涵盖了空间作用的方式和诸如社区使用安全及外观在内的诸多因素。调整人与空间、行为与城市环境、自然与人工环境的关系,并寻求能创造成功的村落与城镇的方案。当代的城乡环境普遍品质不高,缺少总体质量的概念,存在着种种批评。因此,将环境和场所视为产品,并推动环境和场所的设计进程就十分必要。以往,对环境场所设计的决定权往往取决于开发商,而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往往在经济利益和开发方式的问题上纠缠不清,却并非关注“场所”的质量。因此,城市设计的目的就是为了调和这些矛盾,将不同领域和专业的意见综合起来,从场所和环境营造的角度去设计空间,从而提升城乡空间的质量。为村镇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也就可以利用城市设计的方法,并贯穿于整个村镇规划设计过程中。通过适宜社会特征的空间组织方式,尊重原生态特征的空间设计,重视村镇特色空间塑造,使当地自然资源与人文环境结合,创造出宜人独特的村镇形象。另外,民居建筑的引导与选择也是村镇规划中城市设计的主要内容之一。

3.4 用经营城市的理念经营村镇

村镇规划必须借鉴经营城市的理念,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做到城乡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城乡经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经营环境。城乡规划与经营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城乡规划利用其综合的观点和整合的能力,规划好城市的空间布局,就有助于防止城乡经营中某些不顾大局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短期行为;而城乡经营则发挥其驾驭市场的能力,成为贯彻实施城乡规划的重要手段和保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规划的实施,通过正确的经营策略,既保证城乡长远的整体利益,又使得当前的局部利益得到满足。

参考文献:

<七> 城乡规划实习报告

这几天主要都是在练习cad,基础的必须熟练掌握。懂得了在画图中要保持一颗认真地心,设计丝毫马虎不得,所有的图纸要用统一的坐标,统一的线宽,统一的风格等,这样才看上去美观。图层要按规定的建,不能乱建图层,工作的不是你一个人,你的工作可能下一个人还要接着干。比如说,轴线是一个图层,通常是用红色点划线来表示,也就是说这张图上所有的轴线都是这样表示的,审图和绘图以及修改时都会很方便。所以我按照院里统一的要求很认真的设置了图层,虽然是慢了点,但是熟练了以后速度一定会提高的。

通过几天的旁站,我发现每个人的画图思路都不一样,同样的目的却可以通过不同的方法去达到。如何做到最快,不只是要靠键盘和鼠标的灵活运用,更重要的还是由画图思路来决定的,思路不对可能会让我们在画图的过程中走弯路,做重复劳动,浪费了宝贵时间。要想掌握正确的绘图思路,也是必须要在长期的绘图经验中思考总结的。

<八> 城乡规划实习报告

第十九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供地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规模、时序以及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城市土地供应和建设投资计划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组织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区、居住区和特定经济区域建设,应当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设施应当统一规划、系统建设,并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计划交付使用。

镇的建设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周边农村的实际需要,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村庄建设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优先安排生产、生活必需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垃圾处理以及教育、卫生、文化等设施的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 依法实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制度。

规划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决定方式以及期限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无法定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将其规划许可权授权、委托或者以其他方式转交其他组织行使。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规划许可,应当提供真实、合法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现场勘察和召开听证会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自选址意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选址意见书未被批准延期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率、建筑界线以及必须配置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要求。

土地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不得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

自规划条件意见书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划条件意见书失效。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不得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地下工程;

(二)城市雕塑、户外环境设施等工程;

(三)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工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同时提交下列各项的设计文件: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装修;

(二)大型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的户外广告设施;

(三)室外工程、环境景观、夜景观照明等。

与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同步建设的管线工程,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与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同步报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申请办理开工验线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三十一条 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土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庄规划,对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提出审查意见,报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新建、改建住宅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意见与建房申请一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查。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建房条件的,报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住宅进行恢复性建设的,按照前列规定公示、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自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被批准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第三十三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向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

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因工程建设、公共服务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公共交通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历史城区和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筑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延长使用期限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 临时建筑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建设,按照批准的功能使用,不得转让或者租赁。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临时建筑的使用功能。

临时建筑使用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按照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

在批准使用期间的临时建筑,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应当及时拆除。对当事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大型交通枢纽、城市主干道、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的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

使用公共资源的户外广告的设置权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专门用于公益用途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等需要,并与地面设施有机结合,提高空间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

附着地面建筑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当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规划许可。

独立开发的用于商业、交通、停车、仓储、能源、人民防空等的地下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筑间距,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日照、消防、防空、抗震、防灾、卫生等标准和要求,结合具体条件确定。

建筑日照间距的具体计算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相邻居住环境、公共利益或者与较大范围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将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设计方案等内容,在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和政府 网站进行公示,并提前二日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及其周边对公示的场所和时间进行公告。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日。公示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开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和相关规划确定的相邻地块的用地性质、建设布局等。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向设计单位如实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以及相关规划要求。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以及相关规划要求进行设计,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建设,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审批程序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原许可机关不得批准。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变更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因修改城乡规划或者公共利益需要变更的,土地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程序重新组织供地。

第四十三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规划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管线、地下工程复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筑物,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应当严格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性质或者用途使用。确需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强制性要求,并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居住建筑与商业建筑混合建设的,商业建筑的使用不得违反环境保护、消防等规定,不得影响居民的生活环境。

第四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拆除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对符合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决定或者批准拆除。

<九> 城乡规划实习报告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生态资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土地、建设、城管执法、环境保护、海洋、人民防空、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中的重要事项,为本级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重要事项,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组织形式、职能和工作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公开城乡规划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规划信息和依法监督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

<十> 城乡规划实习报告

合 同 编 号:规划项目名称:规划项目地点: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签 订 日 期:

城乡规划设计合同

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规划编制及调整的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规划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范围、内容、深度) 内容和深度:

第三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2、规划范围:

第四条 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规划编制成果及时间

第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次规划设计费用为 元人民币。

说明:

1、设计费参照《**省城乡规划设计暂行收费标准(行业指导价)》标准,经双方协商确定。

2、甲乙双方在委托协议书签订之后,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支付规划设计费的方式为委托业务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第六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① 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料及文件。 ② 甲方有义务协助规划设计单位征询有关方面意见,并在规划方案编制过程中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不得要求规划设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③ 甲方负责组织规划方案评审、报批,并承担有关费用。

2、乙方责任

① 设计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地方有关规定及委托方提供的设计要求,进行规划设计,负责提供所需的汇报资料,按时提交质量合格的规划设计成果,并对其负责。

② 设计单位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委托方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料和文件。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委托方应根据设计单位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

2、委托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单位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设计单位有权暂停下阶段工作,并通知委托方,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3、除规划部门审查时间,设计单位由于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2‰。

第八条 其他

报批的时间所延误设计时间以及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友好合作的原则,互相协商,妥善解决。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5、甲乙双方履行该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十一> 城乡规划实习报告

培养具备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从事科研、教学、资源开发利用与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的高级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地质学、自然地理学、经济地理学、国土规划、测量地图学、遥感应用、管理科学、环境科学、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土地评价与土地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景观规划设计、城市规划实物、区域分析与规划、房地产评估、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策划、工程项目管理等。

学生毕业后就业方向:可到科研机构、高等或中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从事资源环境、城乡规划等方面的科研、教学工作或管理工作。

就业前景

随着城乡统筹发展思路的铺开,我国城市化进程将加快步伐。一个城市能否规划得当,关系着城市的发展与稳定布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公众参与热情的提升,城市规划者开始从幕后走到前台,城市规划人才的.价值越来越得到领导和群众的认可,其影响力也越来越受人注目。

城市规划是建筑和园林建设的前提,并为所需的空间准备条件,城市规划研究的进展也为建筑学和园林学的开拓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广阔天地.规划师与建筑师、园林设计师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这三学科的有机结合和协同创造,势必将体形环境的建设推向更高的境界。

<十二> 城乡规划实习报告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自治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盟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嘎查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中划定。城市规划区内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庄以及苏木乡镇规划区内的嘎查村庄不再另行划定规划区。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设区的市和县级市。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各项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国家或者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为特定地区。特定地区的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款所称特定地区,包括开发区、边境口岸、独立工矿区、农林牧场区等。开发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

第七条 单独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第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系统,促进各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治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盟行政公署组织编制盟域城镇体系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城镇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第十五条 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城乡统筹发展总体要求;

(二)资源利用与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措施;

(三)城乡空间和规模控制要求;

(四)与城乡空间布局相协调的区域综合交通体系;

(五)城乡基础设施支撑体系;

(六)空间开发管制要求;

(七)对下层次城乡规划编制的要求;

(八)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的管制要求、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等应当作为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旗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盟辖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经盟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设区的市所辖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自治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旗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审批。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旗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报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及控制要求。

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苏木乡和嘎查村庄,应当编制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规划,报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审批。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嘎查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供有关基础资料,并依法做好城镇勘测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以及理由。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公布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报送同级城镇建设档案机构存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查询经批准公布的城乡规划。

第二十六条 特定地区、城市或者镇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第二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依法批准公布后,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地下的交通、人民防空、防洪排涝、市政管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保护的文物以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筹安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城市、旗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条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地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逐级上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城市、旗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二条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选址申请文件;

(二)有关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三)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

(四)选址位置图、平面布置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核发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十三> 城乡规划实习报告

序号

内设股室

序号

直属事业单位

1

办公室

1

惠城区规划办公室

2

法规监察股

2

惠城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3

建设工程管理股

3

惠城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

4

房地产管理股

4

惠城区工程造价管理站

5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股

5

惠城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6

武装部

6

惠城区城乡规划建设局总工室(惠城区墙体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 

 

挂靠单位

7

惠州市建筑材料试验室

1

惠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8

惠城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9

惠城区村镇规划设计室

 

 

10

惠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十四> 城乡规划实习报告

第六十二条 市和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县级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按照职责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执法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三日内,将许可证件复印件以及核准的相关施工图纸抄送城管执法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对建筑物使用性质是否被改变不能直接确认时,应当书面征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原许可资料对建筑物使用性质是否被改变予以确认。

第六十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临时建筑跟踪监督制度,随时检查临时建筑的建设、使用情况,对使用期满后没有自行拆除的临时建筑,及时调查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七条 城管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建设活动的,应当当场予以制止并及时查处。

对申请利用或者部分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以及申请利用建筑物从事不符合其批准的使用性质或者使用功能的经营活动的,工商、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批准。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 网站上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将以下城乡规划信息,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一)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二)经依法批准修改的城乡规划;

(三)规划许可的条件、程序和作出的许可决定;

(四)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设立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并配备方便查询的设施、设备。

第六十九条 城管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或者查阅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七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并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宣传,加强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的舆论监督。

<十五> 城乡规划实习报告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报批和备案。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特定区域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编制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的城乡规划,应当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论证。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城镇功能、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发展布局,明确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能源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等。

第九条 综合防灾、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级市的专项规划应当同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统筹发展战略,满足城市规划区和相邻区域未来人口、资源、环境、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要素发展变化的需要。

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当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确定的布局要求和建设时序,应当作为相应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条 本市以下特定区域应当编制特定区域规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海岸带、海湾、海岛、湿地、林地、森林公园、中心城区的山体和生活饮用水源地等特定自然区域;

(二)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特定历史文化区域;

(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临港经济开发区等特定经济区域;

(四)对本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规划应当划定特定区域的范围以及规划控制线,明确特定区域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资源保护措施等。对特定区域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特定区域规划的要求。

第十一条 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的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和特定区域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法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下一层次规划的编制,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组织对现行总体规划的实施进行总结,对城市发展战略、功能定位、城乡空间布局和人口规模、环境容量、防灾减灾以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特色风貌保护等进行专题研究,作为编制总体规划的基础。

对因城市发展需要进行规划控制但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编制概念规划,作为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镇,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的场所和时间应当提前三日在政府 网站、报纸等媒体发布。

第十六条 市和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专项规划、特定区域规划的修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特定区域规划的修改,不得缩小规划控制线确定的自然生态资源保护范围。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乡地理空间数据库的建设,为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修改提供基础信息。

建立城乡规划基础资料信息系统,促进区域、部门和行业之间的信息开发与共享,实现全市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基础资料信息的协同开发和动态维护。

<十六> 城乡规划实习报告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管理方法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组织市区城市景观设计的编制工作。

(三)指导各县(市)城乡规划工作;督导各县(市)组织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

(四)负责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规划审批与管理,并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测量工作。

(七)负责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批后建设项目的跟踪检查、验收,并对规划批后建设项目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八)参与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工作。

(九)参与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十)负责全市规划设计队伍的管理、培训和知识更新工作;组织参与全市规划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审有关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 城乡规划实习报告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培养要求

本专业培养适应我国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具备必要的地理科学、生态环境科学、区域经济学、城乡区域规划和规划管理学的理论基础,能在地方(区、县)资源、环境管理部门、城乡区域规划部门及工矿企业与事业单位,从事国土资源整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规划管理、生态环境规划以及城市规划与管理等方面的科研及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主要课程

地质学、自然地理学、经济地理学、国土规划、地图学遥感应用、管理科学、环境科学、土地评价与土地情理、水资源计算与管理、生态环境规划、环境化学、地理信息系统、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等。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就业前景

在我国,如何解决人口、资源、环境的问题,已经被作为基本国策提出。三者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纲领中必不可少的部分。三者的联系又十分紧密。城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就是要解决资源的使用,环境的保护。所以出现一个将三者联系起来进行研究的专业是非常必要的。本专业有很好的发展和就业前景。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就业方向

主要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教学、资源开发利用与规划、管理等工作,也可以到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工作,还可以到国土局、环保或其他政府部门工作。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毕业生的基本素质

1、热爱,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科学世界观、正确人生观和高尚道德品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和心理素质,遵纪守法。热爱科学事业,养成良好学风.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艰苦求实、善于合作和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受到必要的军事训练。

2、系统掌握地理学、资源与生态环境科学、规划学和管理科学的基本理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计算机制图等方面的基本技能与方法;了解相近专业如地理科学、生态学、环境科学和管理科学的一般原理和方法;受到良好的科学思维和科学实验的基本训练,具有从事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城市与区域问题以及城乡区域规划工作的初步能力。对本学科的发展动向有所了解,具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和解决一般实际问题的能力。

3、有较强的调查研究与决策、组织管理能力和口头与文字表达能力,具有独立获取知识、信息处理和创新的基本能力,熟悉文献检索和其它获取科技信息的方法。具有一定的实验设计,创造实验条件,归纳、整理、分析实验结果,撰写论文,参与学术交流的能力。

4、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用以顺利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

5、具有良好的身体、心理素质。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大学四年规划

初入大学就应该树立正确的职业生涯规划理念,大一就进行职业规划,从一开始就不走弯路。

大一

初步了解职业,提高人际沟通能力。主要内容有:

和师哥师姐们进行交流,询问就业情况;

参加学校活动,增加交流技巧;

学习计算机知识,辅助自己的学习。

大二

1、由于大二课程增多,课业压力增大,我计划投入更多时间到学习方面。因此我会有选择地退出学生社团,将更多精力放在专业课程的学习方面。

2、在上半学期12月有英语六级考试,因此我需要进一步提高自己的英语水平。在增大单词量、挺高听说能力、提高阅读能力与写作能力方面齐头并进,力求以高分通过六级考试。

3、大二时期我需要进一步扩大自己的交际圈,在大一朋友圈的基础上结识其它学院的同学,从不同学院人身上学习吸取不同的东西,更好地完善自己。

4、重视体育锻炼。这项应该贯穿大学四年生活,在这个承前启后的时期保持健康体魄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大三

提高求职技能,搜集公司信息。主要的内容有:撰写专业学术文章,提出自己的见解;参加和专业有关的暑期工作,和同学交流求职工作心得体会;学习写简历、求职信;了解搜集工作信息的渠道,并积极尝试。

大四

在大四要加强实验实践技能的学习,进一步培养和提高独立获取知识的能力、独立工作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和独立创造能力。积极参与社会实习,在实习中寻求在社会中立足的途径,学会从容应对社会中的各种问题,全面提高社交能力。同时要注意完善自身的综合素质,健全自己的人格,在社会中能够形成良好的交际圈。

职业生涯规划结束语

任何目标,只说不做到头来都会是一场空。然而,现实是未知多变的,定出的目标计划随时都可能遭遇问题,要求有清醒的头脑。一个人,若要获得成功,必须拿出勇气,付出努力、拼搏、奋斗。成功,不相信眼泪;未来,要靠自己去打拼!实现目标的历程需要付出艰辛的汗水和不懈的追求,不要因为挫折而畏缩不前,不要因为失败而一蹶不振;要有屡败屡战的精神,要有越挫越勇的气魄;成功终会属于你的,每天要对自己说:“我一定能成功,我一定按照目标的规划行动,坚持直到胜利的那一天。”

每个人的目标都不相同,有人远大,有人渺小,我的目标虽不远大,但我相信我能做到。每个人都对成功和幸福有自己的理解,你不必为了社会的普通观念和世俗想法而改变自己的个人感受,只要你认为有意义,有价值,就应该大胆地追求你的职业理想和目标,哪怕在他人眼里是不屑一顾的工作。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就业方向分析:

某名企人力资源总监曾先生表示,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学生毕业后能在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咨询等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从事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道路交通规划、市政工程规划、风景园林规划、生态系统规划以及教学与科研等方面的工作。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毕业生适宜到中央相关管理部门以及研究机构、各地方省、市环保部门和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以及研究机构、各级学校等从事环境管理、城乡环境规划管理、环境教学等工作,到冶金、化工、石油、煤炭等企业和各类环境咨询公司、环境监测公司从事环境影响评价、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等相关工作,学生在积累相关工作经验后可以参加环境规划师的职业资格考试,以增加在该领域内的个人核心竞争力。

<十八> 城乡规划实习报告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工作情况汇报

今天,县政府在这里召开全县建设工作(视频)会议,这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县委___次会议精神,落实县委提出的“四大体系”建设目标,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规划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我就____年城乡规划建设工作作个简要回顾,并根据县委、县政府对今年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部署,提出____年我县城乡规划建设工作意见。

一、____年城乡规划建设工作情况

____年,我县城乡规划建设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配合下,按照县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全县工作会议对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要求,围绕“三个基地、一个次中心”的发展目标,积极推进城乡规划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的成绩。

(一)积极推进江滨园林城市规划建设。

1、深化完善县城规划。在__县城总规的指导下,一是完成了城区__两岸城市景观、__公园规划(修编)、__路地带控规、客家文化园、城区道路系统等5项规划设计专家评审和成果编制。二是组织开展__县城北部新区控制性详规、旧城区控规、市场专项规划、__大道沿线城市设计、县城乡镇垃圾治理及城区环卫专项规划、县城给排水燃气电力电信管综专项规划等6项规划项目,通过专家评审。通过深化规划,为我县城市发展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指导原则。

2、加大了城市建设力度。以“增强城市服务功能,塑造江滨园林城市新形象”为目标,加大了城市建设力度。一是启动实施__大道、__大桥改造、__南路改造、保障性住房及安置房建设、__环湖路建设等一批城建项目。二是实施一批房地产开发项目,改善了居住环境,提高了城市品位。三是重视城区绿化、美化、亮化建设。新增公共绿地1.2万平方米,人均公共绿地达10.4平方米,比上年增长0.2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30.2%,比上年提高0.2个百分点。

3、城市管理进一步加强。坚持以省级文明县城为新起点,健全完善城市管理制度和措施,深入开展规划效能监察,强化规划监察职能,加强依法管理,组织开展对城乡违法违章建设进行集中整治,已取得初步成效,有效遏制抢建乱建现象,确保城市发展有序推进。加强城区环卫、公共设施管理、深入开展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城区环境质量和文明水平有新的提高。

(二)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快村镇建设步伐。

1、重点中心镇规划建设有新的推进。__等重点乡镇总规修编已启动实施。中心集镇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服务功能不断增强,__镇投入1125.59万元,完成11.6公里的__大道建设,砌筑排水沟4600米,安装路灯80盏,__乡投入180万元,实施垃圾填埋场和焚烧炉建设,新建自来水厂一座;__镇投入81万元实施湖滨公园道路硬化、植树绿化。投资100万元,实施建设占地430平方米的文化中心大楼,目前已完成立项、规划选址等前期工作;__镇投入100万元,实施完善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集镇农贸市场,改造旧区2万平方米,开发新区3万平方米,新建自来水厂一座,新增公共绿地1000平方米,安装路灯53盏。

2、乡(镇)、村规划工作有新的成效。完成30个生态文明示范村的规划编制,编制成果经评审通过并经县府批复实施。完成__工业集中区、__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__20万吨铜冶炼项目拆迁安置区规划。

3、农村“家园清洁行动”深入开展。组织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全县20个试点村均建立了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常效机制,配备租赁垃圾运输机械,按要求建设垃圾池等环卫设施。制定了20个村级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指导和帮助乡(镇)村进行垃圾处理设施规划选址等技术服务工作,确保该项工作按计划有序推进。全县农村围绕“管网通、沟渠通、道路通”和“集中收集垃圾、集中汇集污水、集中无害化处理”投入资金720万元,整治村庄干道路两侧环境50公里,拆除危旧房屋139间,清理垃圾杂物270吨,新建村级填埋场20处,聘请保洁员90名。通过改善村庄环境卫生和基础设施,健全农村垃圾清运和集中卫生填埋长效机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县妇联、团县委等成员单位,还开展了“保护母亲河·家园清洁青年行动周”、“迎接十八大·妆点新农村”等活动,动员青年团员、妇女儿童踊跃投身于“家园清洁”行动中来,有力地推动了工作开展。我县列入2023、____年度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6个试点乡镇、41个试点村庄均通过、市的检查验收,已取得明显成效。农村的村容村貌和人居环境有了较大改善。

(三)房地产业和建筑支柱产业健康发展。

1、房地产业有新发展。继续把房地产开发作为城市建设的重点和突破点,加大房地产开发力度,促进了城市的发展。全年完成房地产投资1.40亿元,比增24%,施工面积20.12万平方米,比去年同期增长29%;完成商品房销售金额1.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0.9%。认真做好干部职工住房工龄补贴工作,全县已发放工龄补偿金1100万元,有2550人已领取工龄补偿金。启动实施东环安置周转房(保障性住房)建设(240套,面积2.8万平方米)。同时,加强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物业管理,全县有物业管理企业6家,从业人员180人,物业管理覆盖面约60%,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率100%。通过规范房地产市场,加快开发建设,较好地满足了城市新增人口的住房需求,加快了城镇化进程,产业投资和消费双向拉动经济增长,产业地位日益凸显。

2、建筑产业发展取得新的突破。____年,全县共晋升一级资质企业2家、二级资质企业4家,新增三级资质企业5家,新增资质类别1个。目前,全县有资质企业50家,其中一级6家、二级29家、三级15家,二级以上骨干企业比率达72.9%。全年实现建筑业产值52亿元,比上年增长22.98%,实现增加值16.6亿元,其中省外产值42.5亿元,比上年增长28.09%,加强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全年竣工工程40个,面积约15万平方米,质量一次性竣工验收合格率100%;创建市级文明工地1个、市级优质工程4个。11月份成功举办“建筑之乡”命名10周年纪念活动,积极打造建筑行业文化品牌。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在我县城乡规划建设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城乡规划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主动支持和参与城乡规划工作的格局尚未全面形成。违法违章建房现象还未完全禁止。二是城乡规划设计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城区控制性详规编制工作需加大步伐。三是城市建设项目多、任务重,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相对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四是受货币从紧政策的影响,可能给房地产业、建筑业发展带来波动。五是村镇规划建设工作进展不平衡,乡镇与乡镇、村与村之间村镇建设和家园清洁行动开展不平衡,特别是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工作,已经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新的一年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二、____年我县城乡规划建设工作意见

____年,我县城乡规划建设工作要按照县委__次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推进城镇化进程为主线,以产业、人口聚集为重点,积极构建县域城市体系,改善县域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新发展。

(一)全面学习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推进城乡规划建设工作发展。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于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体制机制,规范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行政行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将发挥重要作用;要认真组织学习好、宣传好《城乡规划法》,认真贯彻“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作为规划建设部门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不断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推进我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2、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各乡(镇)、局属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学习计划,组织从事城乡规划管理和规划编制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城乡规划法》学习和培训工作。要把《城乡规划法》的学习情况作为规划管理人员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学习培训,使城乡规划管理和规划编制人员深入领会和把握《城乡规划法》的内涵,精通《城乡规划法》的内容,正确运用《城乡规划法》,努力推进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将分期分批组织《城乡规划法》的培训活动,为大家创造一个好的学习培训环境。同时,各乡(镇)村管站要尽快制定并落实《城乡规划法》的宣传计划,要充分利用种类新闻媒体、互联网,以及宣传栏、宣传单、公众问答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城乡规划的地位作用、立法的重要意义、城乡规划的方针原则、城乡规划的主要任务、实施城乡规划的关键环节等。通过一系列宣传活动,使《城乡规划法》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使遵守《城乡规划法》变成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3、建章立制,依法管理。《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为城乡规划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去年与前年,我县深入开展了“非法买卖土地、违法违章建筑整治活动”,全县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今年,我们将与国土、司法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城乡规划法》的颁布施行为契机,再次掀起打击违法违章行为的活动高潮。同时,建设局从事规划设计审批、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各乡(镇)村管站人员要按照建设闽西次中心城市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依法行政,超前服务,要认真对照新、老法律,及时梳理,及时做好现有规章、工作制度与《城乡规划法》的配套和衔接工作,建立健全与《城乡规划法》配套的规划管理制度体系。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坚决杜绝执法不严、违反程序、管理滞后、服务态度差等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城乡规划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实施城乡统筹,推进城镇化进程。

1、加快推进县域城市建设

继续按照“南延、北拓、沿江发展”的城建思路,加快城市规划建设步伐。

(1)继续深化完善县城规划。在__县城总规的指导下,抓紧完成__县近期建设规划(____年~____年)、__县城市绿化系统专项规划、三环路地带城市设计、三环路道路工程设计、北环西路城市设计、北环路街心花园改造规划设计等。

(2)抓好城建项目的实施。一是加快推进__大道、__大桥改造、__南路改造、各区域周转安置房建设、北环路改造、城区污水处理厂及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等在建项目的实施,按计划有序推进,如期完成。二是启动实施三环路、龙翔大道、东二环(二期)等项目,抓紧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尽快进入工程建设施工。

2、推进“家园清洁行动”和村镇建设

(1)统一认识,发动群众

胡___在十八大提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促进“三农”发展的一系列农村基本政策的延伸和强化。要求我们要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加大对农业和农村建设的成员单位,要在推进村庄规划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上下大力气,积极探索统筹城乡建设的新机制,探索以城带乡的途径。与各乡(镇)和部门一起,提高认识、形成共识,凝聚力量,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新农村建设上来,把力量凝聚到新农村建设上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推进我县村镇规划建设和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村要继续有组织、有计划、有主题地开展宣传发动,把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各级的扶持优惠政策宣传到户到人,广泛发动农村居民积极投身到这项活动中来,充分发挥他们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作用,形成“政府支持、群众参与、家喻户晓、城乡联动”的新农村建设格局。

(2)明确目标,落实任务

——指导完成5个乡镇和50个村庄规划编制

完成__镇、__乡、__镇、__镇、__镇等乡(镇)总体规划,有条件的乡(镇)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完成__镇50村庄的规划编制。

完成__、__、__等乡镇工业集中区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深入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

抓好__镇等5个乡镇达到省级合格乡镇试点的垃圾治理任务。

抓好__镇文元村、八甲村等22个村达到省合格村的垃圾治理任务。

完成__镇20个村级垃圾填埋场建设。

——扎实推进新农村示范村建设

抓好1个新农村建设综合推进实验区:__镇。

抓好2个示范村:

抓好4个村庄整治试点村:

(3)规划先行,政策扶持。

当前的新农村建设,要统筹城乡发展,应把乡(镇)集镇的建设发展与城市城区的建设发展,纳入同一起跑线,规划是财富、规划是龙头的地位应日益突显。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的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部门加强技术指导。村镇规划要聘请省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对列入2个新农村建设示范村、4个村庄整理试点村的规划成果,要达到“六图一书”标准:即村庄现状分析图、村庄布局总平面规划图、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村庄整治项目图、市政工程管网规划图、建筑方案选型图及说明书;50个一般村庄规划成果要按要求达到“四图一书”标准,即:村庄现状分析图、村庄布局总平面规划图、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市政工程管网规划图及说明书。为了加快乡镇的规划编制工作,县政府已将各乡镇规划编制工作列入“以奖代补”项目,对完成集镇总规及村庄规划且经过技术评审,按法定程序报批的,给予5万元/乡(镇)、2万元/村的补助。同时,对列入垃圾治理的村庄,经有关部门按标准进行验收合格以上的补助2万元/村;对列入____年为民办实事项目的20个行政村垃圾填埋场建设,经验收合格的,补助5万元/村。在县政府“以奖代补”奖金扶持的基础上,各乡(镇)也应立足改革,探索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可持续发展。

(4)加强管理,建立机制

“三分建、七分管”是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长期以来积累的经验。实施城乡统筹,走城乡一体化的发展道路,不单在规划建设上要高起点,实行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在集镇与村庄的管理上,也应走城市化的管理模式,将城市管理的机制、体制和经验做法向乡(镇)延伸。一方面要继续加强城市管理,以争创全国卫生县城和国家优秀旅游县城为目标,创新城市管理机制,加快城市公共事业市场化运作,按市场运作要求,将环卫、园林等公共事业管理和服务进行改革,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效益和管理水平,构建和谐、文明、整治的城市环境。另一方面,要在乡(镇)推行城市化管理模式,建立新农村管理长效机制。一是制订集镇环卫管理制度,配套实行住宅门前三包责任制和单位片区卫生包干制。二是建立健全集镇市容管理制度,对沿街(路)房屋市容及各类广告招牌、集镇周边圈养家禽家畜等事宜进行规定。三是制订集镇管理长期计划和管理制度,对人员、经费、办公场所等进行规定,成立一支包括市容、环卫等综合管理的队伍长期不懈地抓好集镇管理。四是要实行市场化运行机制,推进卫生保洁有偿服务制等市场化运作的管理运行机制。各乡(镇)要加大对各种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开展定期整治,使集镇管理逐步走上正常化的轨道。这些管理制度,延伸至各村庄,可以以“乡规民约”等各个领域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进行具体化,在各个农民新村,也逐步推行城镇化模式的管理。

(三)实施产业带动,抓好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工作,促进城乡经济发展。

1、推进建筑产业稳步发展。一是进一步落实扶持建筑产业发展政策,深化企业体制改革,推动建筑业向相关行业、跨行业发展,实现建筑业向建筑产业化转变。指导企业加强合作,实现资源优势共享。通过资产、技术的整合,尽快组建__矿山集团、钢构集团,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向工程建设总承包方向发展。二是加强指导服务管理,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提升企业资质,提高市场竞争力,力争晋升一级企业1家、二级企业2~3家。三是进一步拓展建筑市场。要进一步发挥优秀建筑之乡的品牌效益和现有企业资质优势,不断拓展省外境外市场,争取全年实现建筑产值50亿元,其中省外产值44亿元。四是强化建筑市场监管。要建立完善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管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招投标活动规范管理,开展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和评选“信得过”企业活动,构建“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平台。

2、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一是积极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安置周转房等建设。____年计划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套,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困难户住房问题,计划建设安置周转房1200套,及时提供各种地段(点)各种价位的安置房,以推动建设项目的实施。二是加大房地产开发力度。全年力争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1.3亿元,商品房建设1200套,以满足城市新增人口住房需求。主要项目有:财富名家、登凯豪庭、骊景豪庭、金山商业城三期、金岗山四期、天和嘉园二期、金城花园、新城花园等。三是加强物业管理。要以宣传贯彻《物权法》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完善管理机构,落实管理制度,抓好示范带动,推进物业管理有效开展,为居民提供舒适、安全居住环境。四是深入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大执法力度,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编辑:子衿)

<十九> 城乡规划实习报告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等制度。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规划编制单位或者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许可申请条件和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行政许可。

第三十二条在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加建、改建、危房原址重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无需申请的除外。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自身建设特点、性质、规模等,明确无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但外立面整饰、危房原址重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等不发生四至关系改变的建设工程除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放线后组织验线。

第三十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两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用地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一年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

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应当约定竣工期限、延期条件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竣工的违约责任。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竣工。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竣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延期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期限未竣工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因不符合条件未获批准的,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因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或者防灾减灾应急需要搭建的辅助性建筑物、构筑物及依据政府有关规定允许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申请临时建设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临时建设工程时应当明确使用期限,但本条例实施前批准的不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后一律不得延期。临时建设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临时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兴办企业,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历史文化名村的乡村建设还应当遵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意见等材料,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一年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原规划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原规划许可机关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核实,并查验其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和测绘单位的测量报告。符合的,应当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涉及确定市政基础设施的规模和位置的,应当征求供水排水、电力、燃气等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合。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和位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不得擅自改变。

第四十条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使用性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而需要改变一定区域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现行土地政策规定,同时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竣工并经各项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变更房屋权属登记中房屋用途或者开展经营活动,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的,应当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以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处置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和土地权益的,负责处置的机构应当在处置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了解有关规划情况,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规划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的情形外,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改变容积率,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改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别和减少其规模。

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导向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调整规划条件。

取得规划条件后,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两年内未出让土地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两年内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原许可机关批准前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审定后应当公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拟定修改方案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应当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涉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修改的,在批准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经审定的商品房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改涉及产权人的专有部分或者产权人所在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产权人的同意。

第四十五条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批准决定后,在许可决定的有效期内,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依法修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因公共利益修改规划许可的,由政府予以补偿;因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修改规划许可的,由规划修改的申请人予以补偿。

政府实行补偿的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开发权益置换。货币补偿的,按减少部分建筑面积的前期投入予以补偿;开发权益置换的,由用地单位申请将减少的建筑面积等价值置换至用地单位自有产权、规划用途类似的其他地块。前期投入、开发权益等价值置换应当由财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委托第三方评估核定。

第四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审批时,应当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实行统一受理、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进行核实,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核实,对经专家评审应当予以保护的建筑进行预先保护,并要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单位和个人向其他部门和单位报告的,接到报告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全市统一的受理报告的电话和电子邮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的建筑。

第四十八条城市、镇旧城区房屋整体或者主体结构安全、能够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房屋,应当结合旧城更新规划逐步统筹更新,在旧城更新规划实施前可以进行原状维修。

经鉴定为局部或者整幢危房的房屋,可以凭房地产权属证明、房地产现状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原址重建或者改建,但不得增加具有合法产权的原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扩大基底面积、改变四至关系和使用性质,且应当符合历史文化保护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涉及他人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其意见。

第四十九条本市鼓励并规范建筑公共开放空间的规划建设,增加城市公共空间,提高可达性和舒适性,改善人居环境和微气候。

建筑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标准和规范,符合地下空间规划,依法办理用地、规划等相关审批手续。

规划要求新建地下工程与相邻在建或者已建地下工程相连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连通,相邻地下工程所有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建地下空间,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功能、范围、高度、层数和面积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广城市雕塑、城市色彩等城市公共艺术。

城市雕塑等城市公共艺术建设的设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十> 城乡规划实习报告

城乡规划部门年终总结:城市规划的重要性与挑战



城乡规划部门是保障城市发展的重要机构之一。他们的年终总结是一份有关城市规划以及这个部门所做贡献的综合报告。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城市规划的重要性与挑战,并了解城乡规划部门在这方面的作用。



首先,城市规划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城市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不仅提供了居住场所,还是商业、工业、文化和娱乐的中心。通过科学规划,可以优化城市的结构、流程和资源配置,增强城市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同时,规划还可以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提高城市生活的质量。没有合理和系统的规划,城市就会变得混乱、拥挤和危险。



然而,城市规划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首先,城市规模的快速增长带来了社会、经济、环境等多维度的压力。城市规划必须同时考虑和协调城市和周边地区的发展,保证其可持续性。其次,城市规划需要按照不同的地区特点和发展阶段,制定相应的规划方案。这需要城乡规划部门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技能。最后,城市规划应该是开放和民主的,要充分听取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规划符合公众利益和期望。



在这样的背景下,城乡规划部门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他们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城市规划的理论和实践。一方面,城乡规划部门需要加强创新,不断引入新技术和方法,使规划更具有前瞻性和科学性。例如,在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的支持下,城乡规划部门可以开展城市大数据分析、虚拟现实模拟等工作,从而更好地预测和评估城市发展趋势。另一方面,城乡规划部门也需要与其他部门、企业和社区合作,共同推动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测。例如,与政府相关部门、城市运营商和地产开发商合作,可以更好地协调城市不同设施和服务的整合。与社区和公众合作,可以提高城市规划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总之,城市规划对城市和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城乡规划部门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的主要支持和推动力量,需要在挑战和机遇面前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角色认识,以更好地服务城市和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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