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的日记(集合17篇)
发表时间:2020-08-14关于法律的日记(集合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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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知法犯法,宣传迷信,骗人钱财。三年前,我的外婆去白鹤菜场买菜,忽然有一个大概三十岁的阿姨走过来对我外婆说:“阿姨,你有没有听说这儿有个从外地来的老伯伯,算命算得可准了。”接着,她就说了一些很神奇的'事情,外婆听后说:“我对这个没有兴趣的!”马上了离开了。这时又有一位四十多岁的妇女向外婆走来,对外婆说:“阿姨你是不是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儿子是当老板的,女儿在北仑上班的……”外婆一惊想:她怎么对我家里这么了解的?这时那个阿姨已经看出了外婆的心思,继续说:“这都是那个算命的先生说的。如果你相信的话我带你去见见他吧!”外婆虽然是有点半信半疑的,但是还是跟着她去了,走进了一条小路,碰到了一位男的,那个先生又重复了那个妇女说的话,还很认真地继续对外婆说:“那位先生一般不见外人的,要有缘分的人他才肯算命的。所以你先拿点钱出来给我,到前面的庙里去请菩萨,贡好后到时候东西会全部还给你的,这样你们家就免除灾难了。”正所谓三人成虎,外婆真的相信他们是做善事的。
当外婆拜完菩萨去找那个男人时,他们人影都逃的没有了,这下外婆真的知道受骗上当了,回到家后后悔莫及,但是已经来不及了。外婆很心疼那2600元和一个金戒子,买了一个教训,受害的还不止她一个人,虽然外婆后来报了案,但还是没有结果。那些人知法但不守法,太可恶了。
有些人不懂法,反而亲信迷信。上次在《讲大道》栏目中也看到一则惊人的报道:一位中年妇女,她的女儿得病了,她没把女儿送到医院进行及时救治,反而亲信一位巫师的花言巧语,最后巫师把她女儿给医死了。这都是相信迷信惹的祸呀!
在平时的生活中,这样的案例有很多很多的,我们要时刻警惕自己的防范意识,要知法守法,不要相信迷信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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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于调动工作岗位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看你与公司签订的具体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你的工作岗位,公司将你调离做其他工作岗位,就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你有权拒绝。因此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
如果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工作岗位,则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工作做相应调整是公司的权利,并无不当。无论你是否同意,你都得接受调整,否则,公司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根据《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一、劳动法关于调岗的规定 工作岗位作为双方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将调岗分为两种:约定调岗和法定调岗。约定调岗,也就是上面提到的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进行书面变更,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律理应尊重双方的选择。 法定调岗,是指在一定情形下法律给予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权利,这些情形均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分别为: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另行安排工作:员工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进行调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但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除以上提到的约定调岗及法定调岗,其他形式的岗位调整一般不会得到法律认可。 关于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5天; 10年到20年,10天; 20年,15天; 法定休假,休息日不计入;企业统筹安排,考虑职工意见,一般不跨年。不休加班工资300%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尽管年休假何时休可以由员工提出申请,最终的时间安排权是在单位手里的。如果劳动者当年度尚有年假未休的,可以与单位协商在次年补休,或者要求单位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如在第二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进行休假,亦未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劳动者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 “末位淘汰”违法!开除不胜任员工要依法,只要依照一定的程序,用人单位还是可以“开”掉那些能力不符合工作要求的人的。但是,千万不要混淆概念!末位淘汰跟不能胜任工作可不是一码事 如果用人单位已依法在规章制度中,明确上班迟到早退要扣工资,且规章制度已进行公开公示并告知员工的,那么出现上班迟到早退扣钱是合法的。 (1)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试用期内只需提前3天,记得留证据! (2)工资未支付,社保没买,违反约定,说一声就直接走,不用提前。 (3)健康安全受威胁,强制危险作业,直接走不用说。说了人家还让你走? 无效!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均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既然是法定义务,就无法以协议方式放弃,因此,即使签了这样的声明书也是无效的,劳动者主张权利的,单位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2、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4、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霍姆斯《普通法》 5、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6、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著名的法律学者 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9、法不禁止即自由。——法谚 10、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1、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法谚 1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 13、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14、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15、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16、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17、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萨维尼 18、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强森 19、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哈耶克 20、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21、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霍姆斯 22、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波斯纳 23、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布鲁纳 24、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庞德 25、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边沁 26、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拉德布鲁赫 27、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西塞罗 28、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马基雅弗利 29、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拉伦茨 30、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基希曼 31、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黑格尔 32、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费尔德 33、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边沁 34、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伯尔曼 35、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陈弘毅 36、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查士丁尼 37、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德沃金 38、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埃利希 39、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40、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拉布里奥拉(意)《关于历史唯物主义》 41、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42、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43、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44、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斯宾诺莎(荷)《神学政治论》 45、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苏)《社会民主党在1905~1907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 46、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庞德(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47、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 48、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管子(战国)《管子·禁藏》 49、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管子(战国)《管子·七臣七主》 50、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英)《政府论》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与法律同行》。 说到法律,它总是给人以种神秘、威严和崇高的感觉。事实上,法律与道德、习惯、纪律是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存在是我们生命和财产的保障。 作为一名当代小学生,我们应该思考如何在成长的道路上遵循法律 你太担心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我们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不会约束我们。我可以说:不是的! 法律离我们很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且多为在校学生所为。根据来自中国青少年违法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内,青少年违法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少年犯罪案件占到了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因为犯罪,给他们的晚年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我们的任务是学习。如果我们想学好,就必须遵守法律和纪律。我们千万不要忽视遵纪的作用,这些青少年犯罪都是从小都是娇生惯养,争强好斗和受外界的不良影响,"以小见大"的道理人人都懂。如果你认为“现在违反校纪没什么大不了的,只要我以后不犯法”,请你尽快放弃这个想法!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后悔呢?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个合格的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学生们,做一个守法公民,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学法。只有学习法制知识,才能迈出人生的第一步。我们只有学习了法制知识,才能知道是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学会分辨是非,识别善恶,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才能够清楚地明白法律的重要性。 二、守法。法制法规是神圣的。如果我们遵守法律,我们可以在法治的保护下自由飞行。违法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大的青少年只有懂法守法,才能依法办事,远离犯罪边缘线。 三、用法。法制法规无处不在。就像我们身边的骑士,一直在保护我们。 我们应合理使用法律知识,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用手中的法律法规保护我们和身边的人。 同学们,我们不仅要重视科学文化素质,更要培养高尚的道德修养。有了法律,我们的秩序将更加有序;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将更加自由;有了法律,我们的攀登将更加坚实。同学们,从今天起,从这一刻起,让我们一法办事! __________木材器具厂(以下简称木材厂)与__________家俱城多次有业务往来。在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两方第一次签合同时,木材厂经理对家俱城说,以后业务均由该厂业务员姚某代理。之后,木材厂每次与家俱城签订业务合同,都是由其业务员姚某办理,并带有介绍信、加盖公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前,姚某又与家俱城签订了加工家俱合同,总价款__________元,40日内交货,预付款__________万元。当天__________家俱城将__________万元预付款汇入__________提供的银行帐户里。由于与__________是老关系,家俱城这次没有要求__________某出示厂方介绍信及授权委托书,只是在__________拿的加盖木材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中与姚某签订合同并签名盖章。 两个月过后,家俱城不见木材厂发货,便到木材厂询问,得知姚某早在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就离开了木材厂。家俱城让木材厂继续履行合同,遭到拒绝。5月份诉于法院。 本案的焦点在于姚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一种意见认为姚某无代理权,行为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由于家俱城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催告木材厂追认,也没有申请撤销,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姚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木材厂应当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表见代理是指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善意的第三人有理由确信该行为人有代理权,因而可使被告代理人承担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一种行为。这里所说的“无权代理”一般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等情形。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在演讲之前我想先问大家一个问题,你们喜欢做游戏吗?大家的回答一定是:喜欢。是啊,因为在游戏中,我们不但能增长知识,得到乐趣,还能增进同学之间的友谊。但是你们知道吗?每一种游戏都是有规则的,在活动中大家都必须遵守规则。如果你不遵守规则,就会被开除出局,甚至受到惩罚。今天,我要演讲的题目就是《做个守法小公民》。 其实,法律就是一定的规则,它告诉我们,什么事该做,什么事不该做。 从小知法、守法,对我们来说非常重要。法国思想家、教育家卢梭说过这样一句话:人生当中最危险的一段时间是从出生到12岁。在这段时间里如果还不摧毁种种错误和恶习的话,它们就会发芽滋长,以致到了以后采取手段去改的时候,它们已经扎下了根,永远也拔不掉它们了。 谈到法律,总会给人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作为当代中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300多部法律相继出台,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多么令人振奋!然而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可能会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约束不到我们。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 当今这个经济社会,人们在不断地淡化道德意识,甚至有人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这不得不促使我们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 同学们,你们知道110是什么电话号码吗?那么120呢? 119呢这些电话号码都是公益电话号码,这些号码能随便乱拨吗?显然不能。可是有的同学不懂得法律,乱打这些号码,根据国家法律,凡是乱打这些号码的人,是要受到治安处罚的,有的要罚款,有的要警告,甚至有的要拘留15天可见,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做的事,我们一定不能做,否则就是违法。 同学们,我们每天都要过马路,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自身的安全,过马路时一定要一停二看三通过。在马路上行走时,不能在马路上玩耍,要注意车辆行驶的方向,保护好自己。我们在上下楼梯时,一定要靠右行。当然我们更不能到游戏室、棋牌室、网吧等等,这些都是我们要遵守的各种法律、法规和校纪。 现在,我们的生活和学习条件比较好了,可是身上却多了一份责任。将来的社会要靠我们去建设,要想为祖国多做贡献,就要努力学习各种科学文化知识,但重要的是要先学会做人的道理,要学会遵纪守法,做一个新时代合格的公民,那么,我们从现在起就要学法,守法,懂法,争做一个合格的小公民 同学们,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你犯了法,就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只要你遵纪守法,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是祖国的未来,担负着将来建设祖国的重任,祖国、社会都需要我们知法、懂法、遵法、守法。我们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打架斗殴,不以大欺小,不贪小便宜,不随便拿别人东西,不进网吧、游戏厅,不看不健康读物,自觉遵守和维护集体纪律,遵守交通规则,不在马路上玩耍,上下楼梯靠右行,注意自身安全。同时还要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自觉*违法行为,不参与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努力学习各种科学文化知识,学会遵纪守法,学会做人的道理。 同学们,在人生的道路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让我们携起手来,把文明之风吹遍校园的每个角落,让道德之花盛开在我们每一个人心中。 犯法它们是兄弟吗?不,不是。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词语。 犯法,我们无时无刻不在做,但是,我们每个人都做过的一件事。 而犯罪,它是一颗长满刺的玫瑰,美丽诱人 ,但是会让我们流血流泪。 不要自以为是地说:我们是未成年人,犯罪 没有关系。在此,我要严肃地告诉你:不 ,你说错了。18周岁以下的我们是不能犯这5种 罪的:杀人、放火、抢劫、投毒、故意伤害造 成他人重伤。 不也不要满不在乎地说:我一定不会做这些 事情。因为,就拿我们认为离我们最遥远的 投毒来说吧。 曾经有多少人这么认为过:毒品有什么了不起, 我一定能*它,那写吸毒的人一定是非常不 坚强的人。但是,又有多少这么认为过的人能 逃出毒品的魔掌中呢?不要认为它离我们遥远 ,因为它就在我们身边呀。说不定,在无意中 ,毒品已经走进你的生活。 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战斗。我们要知法、 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 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党和政府十 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我国青少年 教育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少年犯罪 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较低的。但近年来由于各 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 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 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 战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 程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 的健康成长,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 为此,我们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 成因进行了调查,对如何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 制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作了一些探索 面对当前部分青少年法律和纪律观念淡薄,自 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强,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低 龄化趋势的现状,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 已成为当务之急。 总而言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一个 国家的根本,国无法则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 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无论是一个单 位,还是一个人,都要以法为重。邓小平爷爷 更是在1986年指出:加强法制重要是进行教育 ,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 ,小学、中学都要进行法制教育。因此,我们 每位中、小学生都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 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有关法律的名言名句(关于法律的经典句子) 1.“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 墨子 2.“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3.“在个人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马克・吐温 4.“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诺内特?塞尔兹尼克 5.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德沃金 6.“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埃利希 7.“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马基雅弗利 8.“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法】卢梭 9.“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10.“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11.“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亚当・斯密 12.“法律之文辞有三要件:一曰明,二曰确,三曰弹力性。”――梁启超 13.“倘若要说服他人,首先就要想方设法使人听得进你所说的话。”――昆体利安 14.“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四库全书》 15.“凡为国家者制礼立法,必思万世之规,不可专徇目前而已。” ――司马光 16.“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17.“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贝卡利亚 18.“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英国法谚(20xx-7-25) 19.将人仅仅作为手段,否定了属于他的一切东西,也就否定了他享有任何权利。如果他不仅仅被视为手段,而是被作为一个其自身具有内在价值的个人来看待,他就必须享有权利。――【英国】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 20.所谓正义,始终意味着某个人或某些人应当或不应当采取某种行动,而这种所谓的“应当”,反过来又预设了对某些规则的承认:这些规则界定了一系列情势,而在这些情势中,某种特定的行为是被禁止的或者是被要求采取的。――【英国】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最近,工作中笔者接触了两个隐名代持的案子。所谓隐名代持,指一方(隐名出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出资人却为他人(显名出资人)的出资行为。隐名投资协议只约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可以理解为代持人与被代持人之间签订的隐名代持协议对内有效,对外有限有效。 目前情况,隐名出资是社会中大量存在的特殊现象。投资人基于某种目的隐身幕后,比如不便抛头露面、避嫌、为达到某种特殊利益与要求等,使得本就错综复杂的公司内外部法律关系进一步呈现不确定性。无争议的股东资格是解决绝大部分其他公司纠纷的前置性问题,股东资格纷争不定,将导致该争议进一步蔓延至其他公司纠纷。 笔者在百度上搜了一下,发现近几年全国各地法院,因隐名出资而形成的纠纷官司非常多,法官判决的结果也不尽相同,可谓五花八门,因为目前《公司法》没有直接规定“隐名股东”的法律适用问题,但在《公司法》附则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的规定,实际承认了“隐名股东”的存在;目前,包括《公司法》司法解释在内,均未对隐名出资中的股权归属给予正面回答,因此很多案子的审判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非常大。结合笔者个人观点,对这个问题谈几点看法: 隐名出资关系的建立形式多种多样,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有的签有书面合同,有的仅是口头约定;有的合同内容详尽,有的合同存在歧义。一旦发生纠纷,首先要解决的是有无隐名出资关系。司法审判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一个基本原则,隐名出资应由主张存在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司法认定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法律并未规定构建隐名出资关系必须有代持股协议等书面合同;二是,签有代持股协议并不等同于双方之间必然建立了隐名出资关系。平时,我们遇到的最普遍的是隐名借款与隐名出资,应该注意以下两点: (1)隐名出资。隐名出资情形下,实际出资人出资后虽未当然获得股东资格,但已通过间接行为与公司有了关联,在符合程序要求的情形下,这种关联可能进一步转变为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无论是完全隐名情形,还是不完全隐名情形,实际出资人的收益权都是股东权的一部分,必然存在盈亏的不确定性。因此,如约定享有固定收益,实质等同于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借款,应认定构成借款关系。这样处理,也有利于防止当事人通过签订名为代持股、实为借款的协议规避民间借贷中关于利率上限的相关规定。 (2)隐名出资。在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股东出资纠纷等案件中,被要求承担责任的股东往往以其系被冒名登记为由提出抗辩,而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公司可能主张登记的股东仅是冒名股东,没有股东资格。被登记公示的股东究竟是隐名出资中的名义股东,还是完全不知情的冒名股东,需要甄别。有的意见认为,如能确定工商登记中的签名非本人所签,即应认定冒名登记的事实。笔者认为,隐名出资关系建立的前提是双方之间达成了一方登记为股东、另一方负担出资并享有相应投资收益的一致意思表示。如登记股东未作出该意思表示,甚至不知晓登记事宜,出资方虽亦“隐名”,但双方无意思表示一致,不可能建立隐名出资关系,应认定为冒名出资。同时应注意,仅通过工商登记签名来判断是否为冒名股东,将意思表示方式限定为签名,未考虑到默许、追认等其他表示方式,失之于片面,应结合其他事实综合判断。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股东身份之争是最常见的涉隐名出资纠纷。如何判断,分歧较大。笔者认为,这属于内部纠纷,应着重探究并尊重内部各民事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首先,应当审查双方有无隐名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以排除借款等其他法律关系;其次,应当审查公司其他股东的意思表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实际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当然获得股东身份,其成为股东的意愿能否实现关键在于有无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表示同意,但对于如何证明此点未作规定。可以认为,行为是意思表示的方式之一,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红利分配情况等可能反映公司其他股东意思表示的证据,均可作为判定因素。需注意的是,隐名出资存在实际出资人完全不参与、部分参与、参与经营等多种情形,故参与经营等事实本身并不能直接得出其具有股东资格的结论,关键在于从该事实中能否得出其他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意思表示。 3、隐名出资情形下名义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时,实际出资人是否为责任主体 笔者认为,出资责任主体应为公司股东。由于隐名出资情况下股东资格的确定本身需区分不同情形,故出资责任主体的认定,与主张出资责任的主体是公司还是外部债权人以及股东资格归属等多方面因素相关,不可一概而论,具体分为两类:(1)当公司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时,首先应在内部关系中判断股东资格的归属。如实际出资人并未获得股东资格,出资责任主体为名义股东,公司向实际出资人直接主张出资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名义股东在承担责任后是否有权向实际出资人主张违约责任,应根据双方之间的合同判断,与公司无关。如实际出资人已获得股东资格,公司可以要求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但无权再要求名义股东履行出资义务。(2)当外部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出资责任时,基于商法外观主义原则,应将名义股东作为责任主体。名义股东关于其仅为登记股东,非实际出资人,不应承担实际出资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 值得关注的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特意安排他人作为名义股东登记在册,自己则隐身幕后控制公司经营的情形并不少见。此时名义股东若抗辩其不应承担责任,公司债权人是否可参照《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的规定选择名义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主张权利,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笔者认为,公司债权人有权选择。理由如下:(1)名义股东可能并无承担责任的能力,赋予债权人选择权对其保护更周全;(2)名义股东本就应当对外承担股东责任,而实际出资人更是出资未到位的实际责任人,如此处理并未实质损害两者的利益;(3)司法裁判结果会对社会产生引导力,如此处理有利于减少隐名出资行为,促进公司规范治理。 4、代持股协议因名义股东违约而被实际出资人解除后,名义股东是否应向实际出资人承担返还投资款的责任 有的意见认为,不应承担返还责任。理由:代持股协议虽由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两方签订,但涉及公司利益,协议项下款项已由名义股东投入公司作为出资,如判令返还则导致公司资本减少,构成抽逃出资。笔者认为,应当承担返还责任,且不会构成抽逃出资。一方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代持股协议仅约束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协议解除后,返还投资款、支付违约金等义务的主体是名义股东。另一方面,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基础在于拥有独立财产。股东的出资一旦投入公司,即成为公司独立财产的一部分。名义股东获得股东资格的同时已无权处分最初的出资。因此,名义股东返还投资款并不涉及出资款或公司财产,不构成抽逃出资。值得注意的是,如名义股东用公司的财产履行返还义务,则构成对公司的侵权,与代持股协议的解除无关。如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以及公司约定,实际出资人有权从公司取回出资,则该约定因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而无效。 最后,再谈一个观点。在处理显隐股东的内部关系时,以意思自治和真意主义为原则,以隐显股东双方的投资协议为基础,主张谁出资、谁享有投资权益、谁承担民事责任。在涉及外部第三人时,以公示公信的外观主义和形式主义为原则,名义股东以“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司的稳定发展。因此,在隐名投资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主体应该为显隐股东双方,他们之间应以连带责任的方式对显隐外部第三人承担出资瑕疵民事责任,这样更利于保护显隐外部第三人的利益。 从我们呱呱坠地,到离开这个世界,他一直与我们如影随形。他便是法。谈到法,很多人都会闻之色变。其实不然,法律不但就在我们身边,而且在我们这个法制社会,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更是息息相关。 譬如说,今天我们能坐在明亮的教室里安心上课,这离不开我们生活的这个和谐社会,而法律又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法律保障。 处于西北农村,我们有很多亲人都选择了外出打工,以谋生计。几年前,无论从电视新闻、广播煤体,还是杂志报纸我们频频可以看到拖欠农民工钱的事时有发生,但自从国家出台了农民工保护法,这样的事情几乎消失了。我们的亲人在也不用担心有劳无获了。 流火六月马上要到来了,今年的主角是别人,而两年后的六月主人公就要换成我们了。人们常说十年寒窗无人问,一举成名天下知。法律保障了考场的公平,是我们站在了同一个平台展示自己。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公平的。 尊老爱幼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更何况是这比山高比海深的养育之恩。而今,养老人,是老人安度晚年也被纳入法律,尊敬老人更成为了一种社会追求的潮流。公共汽车上给老人让座,陪父母假日旅游等等,我们都随处可见。但假如没有了这些法律,有会是怎样呢? 考场上我们会发现纸条乱飞;人们会对红灯停,绿灯行不屑一顾;不法分子到处犯法,银行被抢;我们没有了学校……那么此时你就算衷情与闲云野鹤,不愿目睹世态炎凉,想过陶渊明的生活,也许树木早已被砍完,鹤儿们都上了人们的餐桌。 看来,法律不仅仅与我们的生活相关,他还是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得一份子。一则广告说的好:写字时有书法,弹钢琴时有唱法,下棋时有玩法。这法无处不在,无处不有,同我们如影随从。 法律给了我们一个和谐的社会来发展自我,实现我们的人生价值,那么我们则更要学法,懂法,宣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为构建和谐的法律社会贡献我们的力量。 (1)强制签订:入职1个月内。(员工拒绝签订的,应该离职) (2)大于1个月小于1年没签,每月支付2倍工资。 (3)超过1年没签,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没过错不能随意开除)+最多11个月2倍工资。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或约定工资的80%,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补偿差额。所以合同上的约定工资也很重要。 按照我国劳动法规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双方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试用期也属于合同期的一个部分。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就必须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违法!《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 建议:为了顺利就业,如果用人单位非得写上此类条款,大可不必针锋相对坚决不从,可顺水推舟,毕竟签了也无效。 法律与我们同行,法律与我们作伴。我们生活在这个法律的世界里,是否真正理解法律了呢?对法律的无知,就是在伤害自己。对于林肯说过的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我深有感触。法律和道德如同一根线,在你剪断法律线是时,道德线也同时收到牵连。要知道,心中牢记法律,道德也逐渐形成了。 法律与道德是支撑这个社会的柱子。破坏这根柱子同时,也在破坏你自己的未来。或许你觉得你自己在遵守法律,但是,在你殴打同学时,已经触犯法律了。虽不满十六周岁不用服刑事责任,但也要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时,你不仅为你所做的事而受到处罚,还牵连到你的家人。为你的未来添上了阴影,让人们为你的道德而感到鄙视。后悔已成了触犯法律者的代名词。要想让你的世界充满色彩,就要加强自己的柱子 法律是人定的,它说不可拆除他人信件阅读,那么你就安静的看自己的信件。它说不可带匕首等利器到公共场所,那么你就带上你的书去公园看。它说不可进入舞厅等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场所,那么就到操场上活动身体。在你遵守的同时,你的道德也在提升。道德能使一个人的未来显得跟美好,要知道无才有德,可以培养;有才无德,坚决不用。而那道德的源头也就是法律。 法律的世界时美好的,他总能保护每个人不受伤害。他在支撑整个世界。不要为了一时的快乐而得到一世的痛苦。或许你可以去触犯那些法律。非要去阅读他人的信件,非要携带利器到校园,非要去舞厅消费,非要去殴打别人。若真到了那个地步,我想,那可不是偷阅信件、带利器到校园、殴打他人那么简单了。那可是在危害社会,伤害自身的利益。你大可去找个律师,凭他们的三寸不烂之舌,找法律的缝隙,钻进去,就能脱离责任了。那么这个世界就不在美好,到处都有人喊冤,开始报复社会。确实,也发生过这类事。 没有法律的世界是充满黑暗的。当道德受到伤害时,法律可以来治疗道德,也在修补漏洞。可想而知,法律的的重要性。未成年人更要理解法律的重要性与进入法律的世界。 理想的社会是由法律组成的。法律约束人们,是人们的道德离不开自身。我相信法律能使我们能勇敢地面对未来。 我们从初中开始便开设了法制教育课程,法律的重要性可见一斑。通过学法,我们对法律有了逐步的认知,法制观念也由此提高。我们懂得了在法律范围内什么事该帮,什么事禁止做。怎样行使权利,如何履行义务……而假如我们是法盲,也许在触犯法律后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就必定严重了,据统计,在各类犯罪人员中,不知道什么是违法行为或不懂法的人数占总数的一半以上。所以,学习法律是我们立足于法律社会的基础,是创造美好未来的重要保证。 法律,是我们崇高的行为准则,也是我们生活中的指明灯。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变得有序、文明、和谐。法律在我们身边无处不在,它们犹如保护神,为我们的成长之舟护航。 地球妈妈需要环境保护法的呵护,永葆青春容颜。但是,曾几何时,河流姐姐穿上了一件灰衣裳,大树哥哥面容憔悴、弱不禁风,风姑娘性情大变,每天翻“霾”覆“沙”……这都是由于黑企业乱排污水,将有毒物质排土地爷爷体内。他们不把法律放在眼里,为了自身利益破坏环境。 曾经小河清澈如水,如今它臭气熏天。这还是因为周边居民不遵守环境保护法,大肆污染环境,有的往河水中倒下一大袋生活垃圾,有的直接倒下一桶桶废弃油脂,甚至将生活污水直排……最后都是我们人类自食其果! 自从我市开展剿灭劣Ⅴ类水行动以来,我也打开了环保法的大门,当上了小小环保监督员,加入了环保法守卫“大军”。星期六,我与父母一起来到河流周边,当起了巡河小志愿者,开始捡垃圾、清杂物。我仔仔细细地清点着排污口,并在笔记本上做了记录,密切注意每阶段水质变化,将情况通过爸爸的手机,反馈给河长与“河小二”。除此以外,我经常到东辉公园参加环境保护法等宣传活动,希望用自己的悠悠琴声来唤醒人们的环保意识。我希望总有一天,我们的身边草翠花开、空气清新、天空湛蓝深远、小河清澈见底!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正是有了法律,我们的世界才如此和谐;正是有了法律,我们的交易才如此公平;正是有了法律,我们的食品安全才得到保障,交通才更加有序!法律连着你我他,法律这盏明灯永远在我心中! 提到学法、懂法,我们有些同学总是不以为然,他们想,我又不会像坏人一样地去偷去抢,我又不去干那些违法乱纪的坏事,我学什么法?其实法就在我们身边,他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说不定,你稍微一大意,就有可能犯法了,当然你和你的家人就会为你的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 今天,我要沉痛地告诉你一个发生在我家附近的故事,想通过你让更多的同学知道:我们的一些危险行为,比如玩火其实也是违法行为,也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危害,酿成巨大的悲剧。 事情是这样的: 我的一位同学在十岁生日那天,爸爸妈妈给他买了一只双层大蛋糕为他庆贺,那天晚上,一家人点起蜡烛为他祝福、许愿,度过了一个难忘的夜晚。第二天下午放学到家后,那位同学又将没烧尽的小蜡烛拿出来点燃,在桌上摆成一圈玩。他望着燃烧的小蜡烛觉得好看极了,忽然听到楼下有同学喊他去踢球,他忙向蜡烛吹了几口气就匆匆跑了下去。谁知有几支蜡烛没吹灭,一会儿便将桌子上的书籍作业本烧着了。火势很快蔓延开来,不但烧毁了他家的财物,大火还借着西北风凶狠地吞噬着周围的一切。尽管消防队叔叔奋力抢救,但无情的大火不仅烧空了他家,还蔓延到左邻右舍,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更严重的是有一位老奶奶因为年纪大,行动不方便,没能及时逃离火海,最后窒息身亡了。我的那位同学后悔莫及,可是已经于事无补了!他因为年纪小,免于处罚,可是他的父母却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朋友们,听了这个故事,你应该知道了吧。平时老师、爸爸妈妈教育我们不要去做那些危险的事,就是一种法制教育。如果我们认真听从他们的教育,就可能避免犯法。希望你能把这个故事讲给更多人听,让他们别在重蹈覆辙,好吗?⬒ 关于法律的日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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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言,作为人类共同的财富,不仅是前辈智慧的结晶,更是中外古今法律发展史的有效见证。了解一个时期的法律文明,完全可以从该时期的法律名言中找到缩影。so,瑞瑞整理了20条一些中外古今的经典法律名言,与小伙伴们一起分享。让我们一起感悟一下法律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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