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记大全|资质建设工作总结(通用十一篇)

发表时间:2019-12-28

资质建设工作总结(通用十一篇)。

● 资质建设工作总结


随着时代的发展,企业竞争日益激烈,员工的个人资质与能力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了适应市场需求,我所在的公司近期进行了一系列的资质能力提升工作。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详细介绍这一工作的具体内容,并对取得的成绩进行总结。


我们组织了一系列培训课程,旨在提高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这些课程包括行业研讨会、产品培训、技术讲座等。通过参加这些课程,我们的员工深入了解了行业最新动态,掌握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知识。特别是技术讲座,我们邀请了行业内的专家,他们分享了他们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这些知识的学习和应用,大大提升了我们团队的专业水平。


除了培训课程,我们还积极参与行业交流和学术研究。我们定期参加行业博览会和学术会议,与同行交流经验,学习他们的先进经营理念和管理方法。通过与同行的交流和学习,我们发现了自身的不足之处,并努力改进和提升自己。同时,我们也积极参与行业学术研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研究成果。这不仅为我们赢得了更多的研究合作机会,也为公司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


我们还注重通过项目经验提升员工的能力。我们鼓励员工参与各类项目,在实践中锻炼自己的能力。在项目中,我们注重团队合作,通过合理的分工和协作,提高项目的执行效率和质量。我们也鼓励员工承担更多的责任,在项目中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同时也提高自己的管理能力。


在资质能力提升工作中,我们也注重了员工的培训和激励机制。我们每年都会进行员工绩效评估,评估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提升情况。根据评估结果,我们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为员工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同时,我们也设立了一系列激励措施,如提供晋升机会、加薪奖励等,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通过这一系列的资质能力提升工作,我们取得了显著成果。团队整体的能力得到了提升,员工在日常工作中的表现更加出色。我们的业务规模也有了明显的增长,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提高了。最重要的是,我们培养了一批优秀的员工,他们不仅在公司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成为了行业的佼佼者。


小编认为,资质能力提升工作是每个企业都必须重视的一项工作。通过组织培训、参与行业交流、提升项目经验以及实行培训和激励机制,我们的公司在这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绩。未来,我们将继续加强这项工作,不断提升员工的资质与能力,以应对市场的挑战和变化。

● 资质建设工作总结

回顾20xx-20xx学年度,我校在教育局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扎扎实实开展特色创建工作,在具体实践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克服了很多困难,取得了明显成绩,积累了不少经验,在享受到成功快乐的同时,也备感创建的艰辛。

我们深深体会到,创建特色学校,是优化学校管理,丰富学校内涵,提升学校品位的重要举措。现将大概情况初步总结如下。

一、以校为本开发特色

我们给学校的特色发展定位在“校本”二字上,也就是在立足于农村、立足于学校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校本资源,深入挖掘校本潜力,灵活运用教育手段,科学合理地把学校特长转化为特色。既不崇洋媚外,也不好高骛远,坚持贴船下篙定方案,量体裁衣拿措施,体现小中见大,平中见奇,以广大小学生喜闻乐见,好做易为的各种创建活动为载体,实实在在地搞好特色创建工作。

根据《齐河县教育局关于印发齐河县中小学创建特色学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我校于20xx年3月,正式申请创建“与经典同行、和圣贤为友”特色学校。两年来,我校以经典诵读为突破口,积极探索经典诵读与实施素质教育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努力构建书香校园,逐渐形成自己的特色。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1、精心编辑校本课程,科学安排诵读内容

为了便于学生全面系统地了解中华经典文化,学校成立了校本课程开发领导小组,由镇教研室王校长负责编写的校本课程《国学经典诗文选编》作为诵读教材。此书一册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古诗70首,第二部分千字文,第三部分幼学琼林,第四部分论语。每部分考虑不同年级学生的年龄特点和认识规律,分原文和译文两部分,集诗词歌赋晨读对韵、中华成语千字文于一体,开展“书香班级”“书香教师”“书香少年”的评比活动,致力于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丰厚学生的文化底蕴,全力构建书香校园。

2、精心打造校园文化,营造良好诵读氛围

为增强学生对经典文化的传承,促进学校形成浓郁的校园文化氛围,20xx年10月,我校不惜重金投入创办了仁里集镇中心小学经典诵读文化墙,号召全体学生积极地加入到读经诵典的活动中来,传承祖国优秀文化,做一个有根的中国人。此后,我校还举行了经典诵读比赛、展演等系列活动,这些活动的开展,丰富了我校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也一次一次掀起了我校经典诵读的高潮。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诵读氛围,我校精心布置校园环境,注重墙体文化、班级文化的建设和打造,让学生置身于良好的诵读氛围环境中,熏陶感染、潜移默化。

3、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全力保证诵读效果

为确保诵读效果,我们紧抓早读课、课前“一吟”、午间管理时间、班队课、睡前十分钟五个时间段作为学生诵读时间,保证学生每天诵读半小时。此外,各班还开辟了经典诗文板块,布置经典诵读进度表,及时记录班级经典诵读情况。通过学生自背、班级检查、学校考评的方式,确保诵读质量。一年来,我们开展了诵读考级活动、经典诵读展演、经典诗文擂台赛、板报比赛、经典诵读征文比赛等主题活动。这些活动犹如一缕缕春风,滋润着每一个孩子的心田。让学生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感受到了经典文化的博大精深和语言文字的魅力,也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学生的文化素养。同时在思想道德上加深了学生对精忠爱国、勤奋刻苦、文明礼仪、谦虚好学、勤俭节约等中华传统美德的理解和感悟。

4、制订多项管理措施,确保活动深入持久开展

为促进经典诵读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学校成立了经典诵读领导小组和考评小组,制订了《经典诵读工程实施方案及考级办法》、《经典诵读考级标准及“书香学生、书香教师、书香班级”评选标准》,定期对各班的诵读活动情况予以督促、检查、评估,并列入班主任年度考核。此外还规定每学期举行两次全校性的诵读活动,对荣获书香学生、书香教师、书香班级的个人或集体,颁发证书,并拍照留念、张榜公布,极大地激发了学生诵读经典的热情。

5、特色鼓人心,诵读结硕果

经典诵读大大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了学生的记忆力,启迪了他们的心智。学生在经典的浸润中潜移默化、熏陶感染,感受着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不仅提高了学生的诵读水平,也提高了学生的语文素养和思想道德素质。

两年来,我校先后有十多名教师和学生被评为书香教师和书香学生,4个班级被评为“书香班级”。我们拥有了自己的诵读教材――《国学经典诗文选编》校本课程。由于活动富有特色,我们的做法得到了学生家长、社会的好评。

二、活动为主发展特色

根据我校的.实际,我们在读书活动中把读诗词、诵诗词、写心得作为读书活动的重点,学校将70首诗词连同小学生一日规范,要求学生每天一首诗词,体验古典语言意境美、思想美,让学生感受经典的魅力;每天一条规范,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影响,在不知不觉中得到指引。现在每班背诗词达二十余首,学生背、教师背,吟诵诗词正成为师生学习生活的一部分,成为师生自觉意识和行为,拓展了课堂教学,提高了学生文化内涵。积极开展主题读书活动,我校几年来把读书活动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做到“一个统一”、“两个有”、“两个保证”、“一个建立”。“一个统一”即学校图书室和阅览室有统一开放时间;“两个有”即老师有书看,学生有书读。“两个保证”,保证读书时间,做到每天一晨读,设立读书课;保证读书质量,勤检查、勤督促;“一个建立”即建立图书管理制度,做到了三个结合,让读书活动与写心得、与记札记相结合,让读书同活动开展相结合,同净化学生心灵相结合。图书室和阅览室全天开放,学生每人每学期购买一本课外读物放在班级的读书角互相借阅。还组织学生按年级不同书写适合学生实际的读书笔记,现在三四年级学生每生每学期读书达6册。我们还坚持做到校长读、教师读、学生读,引导家长读,营造学习氛围,让读书成为习惯。每学期开展阅读之星、书香班级、书香家庭评比活动,促进了读书活动的开展。

三、存在困惑有待解决

1、受学生考试成绩高低的影响,个别教师对经典诵读的认识还不够到位,认为只要把班级学生的成绩搞好了,其他的就无所谓了。所以在经典诵读的组织很宣传上不到位,只是流于形式。

2、由于本学期我校计划修教学楼,我校多功能教室场地受限,多媒体不能使用,因此多次活动的开展在组织形式、场地选择上效果尚不理想。

四、总结反思体会深刻

我们深刻体会到,要想从某一方面或几方面创造出学校特色,一下几点至关重要:

1、领导参与,务实苦干。特色学校的创建离不开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因为特色学校的创建既要硬件的投入,也要领导观念的转变,管理行为的落实。否则将无法开展。作为学校,创建工作必须是一把手工程,否则推动的力度很难保障。

2、科研引路,协作同行。由于创建特色学校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学校教育教学的方方面面,有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因此,我们必须以科研的态度、科研的方法来追求特色的真实性和实效性。这就需要由科研引领,各方面携手同行,这样才能确保科学全面地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特色学校创建工作并取得实效。

3、众星捧月,打造特色。

特色学校创建工作涉及到整个教育教学工作的方方面面,学校的特色不只限于某一点,而应是“以点带面”,最终使学校整体工作,全方位都反映出这种特点,因此,学校所有工作都应围绕这个中心来计划、实施、总结、反思、改进。创建特色学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学校的每一个成员,只有把富有个性化的办学理念内化为每个个体的自觉行动并且持之以恒地去努力实施,学校才能逐步形成鲜明的办学特色。

4、及时调整,推陈出新。创建的过程本身是一个不断实践反思的过程,每经过一个阶段都必须回过头来看看,想想,其中的成败得失,这样才能不断的调整、不断地改进,不断地发展。

20xx年3月27日

● 资质建设工作总结


制度建设工作启动以来,集团制度建设小组按照集团领导的要求,提高认识,积极探索,加紧工作,不断推动制度建设深入开展。今年集团各部门计划制定重大制度26项,截止9月24日,已审核重大制度17项,其中,已通过班子会审议的5项,未通过班子会审议的1项;已通过终审、待提交集团班子会审议的4项;已通过初审的4项,暂未通过初审的2项。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制度建设工作小组成立后,主要完成了以下三项工作:

(一)制定制度建设方案和计划。为推动制度建设深入开展,明确制度建设职责,规范制度建设流程,制度建设小组起草制定了《制度管理办法》。同时,根据《制度管理办法》,经广泛收集、深入讨论,制度建设小组起草了《2019年度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和《各部门2019年度重大制度建设计划》,经集团班子会审议通过后开始实施。今年,集团计划制定的重大制度中,XXX室5项,XXX部4项,XXX部、XXX部、XXX部、XXX部和XXX部各2项,XXX部、XXX部、XXX部、XXX部、XXX组和XXX组各1项。

(二)加强制度初稿审核和把关。为加快制度建设进度,及时完成制度审核,制度建设小组在实践中摸索,建立了“三审”模式:一是加班审。由于制度建设小组成员均为兼职,在参与制度建设的同时,还要完成本职工作,工作头绪多、任务重。为更好地开展制度审核,6月下旬以来,制度建设小组决定周末加班。目前,已开展制度审核7个周末。在此期间,小组成员有的带病坚持,有的连续加班,有的克服不利因素,但大家态度端正、毫无怨言。二是分组审。由于每周提交审核的制度数量多,制度本身涉及内容广,审核工作量大,为加快审核进度,制度建设工作小组结合实际,将成员细分为两个小组,并根据待审制度内容和个人熟悉程度适时调整人员构成,在同步展开审核的同时,确保审核质量。三是综合审。制度审核过程中,制度建设工作小组既审核合规性、也强调操作性,既追求语言精准、也突出结构严谨,既注重内部逻辑、也搞好外部衔接,力求制度实用、规范、科学。同时,还把体系化建设作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求制定的制度要融入集团制度体系,修订的制度要优化集团制度结构,倾力打造衔接配套、科学完备的现代企业制度。截止上周日,制度建设小组先后召开制度评审会16次。

三是抓好制度建设检查和督促。制度建设小组在搞好制度审核的同时,对制度建设计划执行情况也进行了检查督促。对应当按时提交初审而未提交的,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督促尽快提交;对已通过审核的制度,提醒后续工作流程,及时展开后续工作;对延期和审核未通过的制度,按照《2019年度重大制度建设方案》进行扣分统计,努力推动各部门按计划开展制度建设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看,尽管制度建设能够按计划推进,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个别部门重视程度不够。集团2019年度制度建设方案和计划出台后,各部门虽然能安排专人负责制度建设工作,但总的来看重视程度还不够。有的对《制度管理办法》学习不够,对制度建设基本流程不掌握,如何落实各环节不清楚;有的只知道要搞制度建设,但部门领导对具体时间安排不清楚;有的部门领导把制度建设任务交给主办人后,不过问、不检查、不督促,导致本部门制度建设延后或者制度初稿质量不高。

二是制度建设专业程度不够。从历次审核情况看,各部门起草的制度初稿明显存在表述不准确、逻辑不严谨、结构不完整的问题,制度建设的专业性还有较大欠缺。语言表达上,个别制度主办人文字能力偏弱,部门审核把关不严,制度草稿口语化现象明显,不够正规严肃;逻辑性上,有的制度章节衔接不够紧密,条款安排前后错位,内部逻辑不够严谨,有的与集团其他制度对接不够,其他制度已有明文规定的,不知道引用对照;结构上,有的制度概念界定不清晰,有的缺少基本流程,有的缺少职责分工,有的缺少主管责任,导致制度方向偏移、规范缺失,无法形成管理闭环。专业程度不够的问题,增加了审核的工作量,延长了审核时间,有时一个问题讨论一小时。

三是成员业务熟悉程度不够。从目前制度审核的实际情况看,虽然能认真发挥把关作用,积极提出问题建议,但受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个人阅历的影响,小组成员对某些领域的业务工作还存在不够熟悉的情况,特别在政策规定、工作流程、风险防范、困难问题等方面还存在盲区,制度审核难免出现“外行指导内行”的问题,无形中增大了制度审核的难度,放慢了制度审核的进度。

三、下一步打算

在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为加快制度建设进度、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制度建设小组下一步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好后续工作:

一是强化检查督促。对照制度建设计划,每月进行检查提醒,对已通过初审的制度,提醒尽快完成后续工作;对未通过初审的制度,提醒尽快组织修订,并做好再次报审准备;对完成终审的制度,提醒尽快上报集团班子会审议;对各环节延期两个月以上的制度,严格按照制度建设方案,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制度主办人,同时,做扣分处理,并将扣分情况予以通报。

二是优化制度流程。前期,个别部门认为制度建设流程略显复杂。对此,制度建设小组下一步将征求各部门意见,并根据各部门的意见,对制度建设流程进行优化,确有必要调整的,认真加以调整,可以简化的,适当予以简化。

三是合理人员分组。在制度审核前,针对制度的内容,结合小组成员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个人阅历,加强人员调配,合理人员分组,提高人员与制度的匹配度,尽量减少“外行指导内行”的情况。

四是加快审核进度。除按照“三审”模式继续搞好制度审核外,制度建设小组将开动脑筋、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审核模式,督促小组成员落实“预审”要求,做到“制度熟悉、问题清楚、意见明确”,在确保审核质量的同时,加快审核进度,推动制度尽快提交集团班子会审议。

● 资质建设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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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风建设工作总结篇一

根据市卫生局20_年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的要求及我院20_年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计划,我院认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工作,通过全院职工的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工作目标任务,现将全年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并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个人,确保了全年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全年召开了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专题会议,认真学习了“八荣八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全院职工的思想觉悟和服务质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三、公开服务承诺,办事流程,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投诉电话,设立了举报箱,年中不定

期进行督导检查,全院职工无“吃、拿、卡、要”和“凶、冷、硬、推、拖”现象,无收取红包行为发生,群众满意率较上年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四、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打算:我院地处偏僻地

区,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医疗设备简陋,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不能满足患病群众的就医需求,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业务学习和人员培训,购买必要的医疗设备,加强医德医风学习力度,努力工作,不断改进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满足群众不断提高的就医需求。

作风建设工作总结篇二

在教育局领导下,结合学校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认真开展教师师德建设工作,以“规范行为,塑造职业形象、”为主题,大力开展师德建设活动,通过学习、自查、互查、整改等系列活动,全体教师积极进取、廉洁自律精神得到了发扬光大。教师的师德水准、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得到了很大提高。全面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培养广大教师爱岗敬业精神,自觉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把我校教师建设成一支道德高尚、业务精良的队伍。现将我校师德建设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抓教师形象工程建设,努力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质。

(一)、加强学习,更新教育观念。

1、坚持不懈地抓好师德学习。

我们首先抓好学习,促使全体教职工不断增加学习的紧迫感、使命感。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义务教育法》,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延边州中小学教师行为“十不准”》。我们做到了两个结合,集中学习与岗位自学结合;学习理论与工作实践结合;其次从改变学习作风入手,克服教条主义,杜绝形式主义,结合学校工作重点,选准突破口,突出实效性,切实将“修师德、树师风、铸师魂”贯穿于教育教学实践之中。

2、健全学习机制。

我校将教师的职业道德学习纳入工作考核之中,通过评比、检查、小组讨论、交流等手段积极培养善于学习、善于钻研、勇于实践的典型,以点带面,营造了良好的学习氛围。工作中加大检查力度,通过日常工作、社会反映,教师座谈等方式来提高广教师学习的积极性,增强了教师师德建设的紧迫感。

(二)、开展教育活动,全面提高师德素质。

在师德建设工作中,我们从德为师之本这一重点出发,陆续开展了“提升师德水准、亮化师表形象”等师德系列教育活动,组织多种形式的研讨会,观看录相等形式营造师德建设的氛围。在国旗下宣读亮兵中学教师师德承诺,在全校教师中掀起了树良好教师职业道德风尚的热潮。

(三)、健全考评机制,增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自觉性。

对教师职业道德进行考核和评估,是保证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不走过场,由抽象到具体的重要工作环节。因此,我们以我校《教师师德考核细则》的标准考核教师。做到:对教师的先进事迹和违法违纪行为随时记录,做为教师职业道德评估、考核、评聘、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于师德高尚、业务精良、学生爱戴、家长信赖的教师在评优工作中给予照顾。同时,实行一票否决,坚决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我们不断健全学校师德建设机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学校期末将对教师师德进行了评估,使师德建设工作收到了实效,得到了全体教师和学生的拥护。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保证师德教育活动效果。为把师德建设活动引向深入,我们因地制宜,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这学期我们开展了“我心目中的好老师”演讲活动,教师每人撰写一篇心得体会;爱心献给学生、诚心献给他人、放心献给家长、专心留给自己。在教师中提倡三种精神。即:热爱事业,忠于职守的敬业精神;强化形象,为人师表的奉献精神;德才兼备,又红又专的进取精神。通过这些活动的深入开展,全体教师逐步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做到了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五)、树立典型,促进师德活动的开展。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为了推动师德建设活动的开展,我们树立了学校的典型。

二、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活动和业务进修、教师职务培训相结合,不断研究和探索新时期师德建设和特点和规律。

(一)、把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结合起来。

办好学校的关键是抓好教师队伍建设,教师在教育中起着主导作用,深化教师队伍建设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保证。实践使我们认识到:教学活动不只是知识的传授过程,它更是以人影响人,以人格影响人格的过程。特别是对可塑性极强的学生来说,教师人格教育的力量尤其重要。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必须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二)、把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结合起来。

我们要求全校教师都要做到严谨治学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教风,从教师教案书写到课堂板书、从语言表达到思维训练、从观察学生个性到因材施教,都必须做到一丝不苟。为此,教导处还专门对教师的教学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考评细则,并组织教师积极参加业务进修和职务培训。教师们以他们渊博的学识水平,精湛的业务能力,高尚的道德思想,教育和感染着我们的学生。

(三)、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组织和领导

学校按照教育局的要求和部署,制定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活动计划,同时成立组织机构,制定了我校教师一日师德常规,做到了定期研究、及时总结师德建设工作。

三、今后设想和打算

总之,我校全体教师,在思想观念上有了很大的转变,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为教育事业敢于奉献的精神牢固地树立在全体教职工心中。一个你追我赶、力争做一流的教师、为教育事业做出一流的贡献的可喜局面正在形成。

在未来的教学工作中,我们还将继续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加强学习,强化师德建设工作,争取早日把我校教师队伍建设成一支道德高尚、业务精良的队伍,以适应新师德规范的的需要,不断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全面发展。

国运兴衰,系于教育;教育成败,系于教师;教师素质,重在师德。在教师思想作风建设工作方面,我们将重点从细微处抓师德,以活动促师德,勤查勤检,使我校教师的思想建设设制度化、经常化。努力提高教师自身知识水平,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新型合格人才而不懈努力。

作风建设工作总结篇三

当前,公司系统正在大力开展干部职工作风建设,经过认真学习省公司领导在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启动会议上的讲话,深刻认识到了作风建设是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的重要抓手,更是确保干好各项工作的重要保障。在日常工作学习中,必须坚持“四个干事”的实干作风,本人结合具体所从事的工作,谈几点认识。

筑牢梦想信念根基强化“想干事”的动力

办公室功能的定位,决定了其工作性质有别于其他工作部门,具有明显的政治性、综合性、规范性和从属性的特点。作为办公室的一员,必须深刻意识到自我所肩负的职责,增强实干担当精神,筑牢梦想信念根基,强化“想干事”的动力。

一要筑牢忠诚的政治品格。忠诚是办公室的生命线,是做好办公室工作的根本点。办公室人员必须要强化规矩意识,把绝对忠诚作为个人安身立命之本,在大是大非面前坚持头脑清醒,任何时候都不能含糊。在日常工作学习中时刻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我,不该说的话坚决不说,不该做的事坚决不做。二要筑牢自觉的大局意识。做好办公室工作,必须观大局、识大局、服务大局,做好为服务公司大局牺牲个人利益的准备。要紧密围绕大局出谋划策、贡献智慧,围绕大局反映情景、报送信息,围绕大局加强督办、促进落实,围绕大局统筹协调、搞好保障。三要筑牢无悔的奉献精神。加班加点、熬夜点灯是办公室工作的常态,作为部门新生力量更要学习身边前辈们无私无悔的奉献精神。在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公司重点工作以及各类急难任务中,要做到主动请缨、身先士卒,学会在繁杂的工作中享受“痛并欢乐着”。

树立主观能动意识提振“敢干事”的魄力

办公室工作点多面广,看上去游离于各种业务工作之外,实际上又存在于各种管理之中。要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必须具备敢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的气概和魄力,强化主观能动意识,提振“敢干事”的魄力。

一要树立尽责担当的精神。敢于担当尽责的精神面貌,是干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当我们在工作中所面临的矛盾越多、难度越大、任务越重,与此同时往往能获得更多的锻炼和成长,此时更要有持之以恒、一以贯之的恒心。要遇事不胆怯,办事不推诿,认真干好每一项工作。二要树立进取主动的态度。办公室是个大家庭,每个人都是这个大家庭中的一份子。日常事务细致繁杂,往往需要每个人的团结协作、精密配合,在日常工作中,要和身边同事养成进取主动、紧密配合的良好氛围,遇到难点工作要主动自领,打造进取主动的个人品牌形象。三要树立攻坚克难的气魄。当前公司正处在扭转安全生产局势、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在推动工作落实的过程中,势必会遇到各种困难,要树立不骄不躁的良好心态,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要始终坚持勇于争先的胆气、自加压力的勇气、敢于突破的锐气,锲而不舍、勇争一流。

加强技能理论学习增强“能干事”的本事

办公室人员,既要掌握上情,又要吃透下情;既要熟悉内情,又要了解外情;既要明了史情,又要洞察时情。仅有不断充实自我的知识仓库和业务技能,才不会有“书到用时方恨少\\"的懊恼。要加强技能理论学习,增强“能干事”的本事。

一要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办公室作为服务公司党委的中央枢纽,必须要不折不扣讲政治。要认真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深刻学习领会XXX系列重要讲话,深入研读XXX治国理政思想,要学懂弄通、掌握要义,强化政策理论知识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二要加强改革政策的学习。公司近年来面临着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直接电量交易、配电增量改革等一系列全面深化改革任务,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密切关注态势,注意把握时代变化的大趋势,注重从上级指示精神、重要会议以及政策文件中捕捉信息,不断增强工作的预见性。三要加强业务本事的学习。干好办公室工作不能仅仅局限于自我的一亩三分地,要干一行、爱一行、精一行,要结合自身短板制定切实有效的提升措施,全面加强对重要文稿起草、政策研究解读、综合保障服务等方面的学习,既要当好“专才”又能担当“全才”。

提高工作效能质量铸就“干成事”的实力

要牢固树立“争创一流”的工作理念,并将其作为工作的最高目标。要紧密围绕值班、信访、督察、信息、文秘、档案、保密、综合八大业务模块,着力在补齐知识技能短板上下功夫,提高工作效能质量,铸就“干成事”的实力。

一要提高工作质量。时刻以最高标准要求自我,不断提升工作的质量,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无论办文办会办事,都要一丝不苟、严谨细致、精益求精,真正做到大事办成、小事办实、急事办妥、难事办好。要注重减轻基层单位负担,避免重复要求基层单位报送资料,切实提升服务基层水平。二要提高工作效率。要自觉养成“当日事当日毕”的良好习惯,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坚持快字当头、紧张快干,分清轻重缓急,明确时限要求,加快工作节奏,快事快办、急事急办,不断提升办事效率和绩效。三要抓好工作落实。对上级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要抓住关键、有序推进,切实增强工作穿透力,围绕推进过程中的突出难点问题,制定有效的细化分解措施,努力做到工作重点突出,力量调度合理,环节衔接紧凑,服务优质高效。

作风建设工作总结篇四

镇委、镇政府为了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建立一系列规章制度,并按照体制创新、管理创新、为基层、为群众、为企业服务的“两创新三服务”的服务宗旨,完善窗口服务、改革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由于加强了机关作风建设,机关面貌出现新变化,20_年,__镇被定为广东省固本强基工程省级示范点、农村水产养殖科技创新试点镇,机关作风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据统计,全年我镇工农业总产值62.9亿元,同比增长6.6%。农村人均收入为6091元,同比增加553元,增长10%。财税总量亦有所增长。

全镇招商引资保持良好态势。全年共引进项目27个,其中外资8个,内联19个,实际利用外资4200万美元;实际引入内联资金7.8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9%;固定资产投资9.6亿元,同比增长47%;全年新开工项目13个,新投产项目17 个。

__镇机关作风建设主要做法是:

——机关作风建设主要做法与工作成效

1、建章立制,实行制度化管理。

机关作风建设的好坏影响到整个机关、基层的精神面貌和工作效率,是文明办事的基础。__镇委、镇政府高度重视机关作风建设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创新管理制度,先后制定了《镇机关管理十项规章制度》和《关于加强和规范镇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使机关事务管理走向制度化。在创新管理上,建立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及农村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一是领导干部指标考核制、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机关干部、工作人员目标责任制,党员干部禁赌责任制,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维稳、防山火、禁毒目标管理责任制,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等。二是各村认真执行“四民主、两公开”制度,根据上级村务、财务公开要求,全镇所有行政村都重新建造村务公开栏,确保硬件达到公开的要求,同时由镇的村帐镇代管中心统一制作财务公开有关内容,两公开做到规范、及时、有针对性。12月29日顺利通过了全区检查。镇政府已制作了村级规章制度汇编蓝本发至各行政村,各村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村规制度,该工作将在明年1月中旬完成。另外,常规性地进行学习行政法,增加了行政行为实施的规范性。

2、构筑坚实信访新机制,开创白蕉维稳新局面。

为更好地理清农村矛盾,解决群众纠纷,我镇在今年初成立了信访领导小组,由党群书记任组长,并设立专门办公室,落实信访包案制度。今年以来,镇信访办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76宗,同比下降23%。其中来信46件(集体联名信8件),同比下降32%;来访130宗613人次,同比下降19%,处理突发事件7宗。今年信访工作的做法是:

①构筑坚实的信访维稳网络。镇委安排一名副书记主管信访工作,其他领导做好各自战线信访工作,村、部门领导负起信访第一责任人职责,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领导责任体系。成立信访领导小组,设立信访办公室,调整人员工作安排,做到专人专案,并制定信访制度,按程序处理信访工作。各村设立专门维稳信息员,做好信访调查,及时汇报。编写《__镇信访动态周报》,已编写了30多期,发挥“群众工作部”、“多谋部”作用。

②建立预警机制、落实领导接访日和案件责任包干制度。建立维稳和安全预警工作机制,成立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建立信息上报制度,在春节、五一、国庆、中秋、元旦以及全市大型活动期间,各成员单位在深入排查的基础上,每周五上午10时前向镇信访办报送一次情况,遇有重大特殊情况要随时上报,并严格落实“零上报”制度,无事报平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总结阶段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题,部署下阶段工作。全镇形成一张庞大的社会稳定信息网络。推行镇领导接访制度,镇三套班子已轮流挂牌接访26次,183人,阅批来信15件,解决了100多人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实行案件责任包干制度,区定了的10宗信访大要案和镇内再次排查出的4宗,逐一落实了包案领导和责任人,开展了专项集中整治,提出限时解决的具体要求。到目前为止,已办结案件12宗,基本办结案件2宗。

③完善农村各项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防止不稳定因素发生。为彻底解决预征地费和基建征地费历史遗留问题,防止新衍生问题,镇委镇政府在坚持依法治镇的基础上,制定了多项廉政制度,完善廉政机制。成立__镇会计委派核算中心、__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对镇属部门单位和40条行政村的财务进行集中管理,严格把关,有效地监督财务收支。同时制定《__镇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制度》、《__镇建设工程管理实施方案》、《__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方案》、《__镇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使用和管理办法》等,形成一套完善的防腐机制。由于制度的完善,今年以来,没有一宗新发关于农村财务问题的上访案件。

④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正常上访。__镇坚决执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精神,落实镇级维稳工作。召开动员会议,并将《通告》分发到每家每户,在各村委会门口、宣传栏、小学门口、活动场所等张贴《通告》、《上访须知》,动用宣传车两辆进行流动广播,宣传有关政策。据统计,发放《通告》19500份,张贴《通告》和《上访须知》各400份。另外,信访人员在接访期间积极向上访人宣传有关政策、规定,引导群众以合法方法和程序反映问题。

3、抓好镇务、村务管理,推行政务公开。

__镇致力做好镇务公开,镇政府投入47000元购置电子触摸屏,正在编制程序,实行电子化镇务公开,镇党政班子公开廉政承诺,公开向各村书记、部门单位下属领导述廉。在搞好镇务公开的同进,做好村务公开工作。

为贯彻全市村务公开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__镇特成立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并实行班子领导挂村制度,要求领导组成员及镇班子成员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沟通联络作用。督促各村抓好硬件建设,做到高标准、上档次,同时做好计划生育公布专栏建设;在软件建设方面,要求公开的内容必须全面、及时。领导组加强督查工作,保证村务每半年公开一次,财务每月公开一次。

4、开展行风评议和满意基层站所工作。

加强行风监督,加强各职能单位机关作风建设,继续开展行风评议工作,由镇人大办、纪委等单位联合组织行风评议团对我镇财政所、农电所、规划所等单位进行行风评议,召集了镇机关干部、村支部书记、部门负责人对被考评单位进行评议,促使被考评单位根据评议团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整改,提高服务质量。被考评单位成绩都比较理想。今年开始,根据区纠风工作安排,开展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活动,按照“条场结合、以条为主”的原则,制定创造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宣传,自评、整改、民主评议等工作。对财政、税务等9个系统的部门进行评议,评出财政所、六乡农电所和六乡派出所为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其中财政所还获评为市群众满意基层站所。

5、加强窗口服务,完善一条龙服务。

进一步加强窗口服务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创建“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对外”模式,提高对外服务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目前,镇机关的对外窗口主要是婚姻登记处,为了更方便群众办证,我们要求婚登处工作人员必须文明办公,礼貌面对每一位前来办证的群众,做好办理手续的讲解,耐心细致地聆听群众的疑问。其他的对内窗口,建立办事时限制、岗位责任制,约束服务人员的纪律,增加工作热情,提高自觉性。企业管理的窗口是企业的办证,我们实行全流程跟踪办证服务,让投资白蕉的商人有宾至而归的感觉,使企业尽快上马并进得来、留得住。

——机关作风建设工作不足与新一年工作思路

__镇机关作风建设工作虽然取得显著成效,但还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机关作风建设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各项规章制度未够完善,有待补充完善,督办有待加大力度。农村干部依法办事意识未够高,农民法制意识淡薄。一些部门单位尚存在投诉现象。

针对不足和根据__镇实际,新一年,我镇的机关作风建设提出如下思路:

1、结合已实施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实行以制度管人、管事,加强依法治镇的观念。

2、继续开展行风评议和满意基层站所评选工作,促使各职能部门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3、加强农村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邀请上级有关领导、学者来镇对土地流转、转让、工程招投标、村务公开、征地款管理等内容进行授课。

提高村干部执法为民的水平。

4、实行机关工作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奖罚制度,农村干部报酬与目标责任制挂钩,使机关作风建设有新的创新和提高。

5、把“五在农家”、“十百千万”干部下乡和农村法制宣教有机结合起来,有效促进机关作风建设的纵深发展。

作风建设工作总结篇五

根据市卫生局20_年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的要求及我院20_年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计划,我院认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工作,通过全院职工的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工作目标任务,现将全年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并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个人,确保了全年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全年召开了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专题会议,认真学习了“八荣八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全院职工的思想觉悟和服务质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三、公开服务承诺,办事流程,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投诉电话,设立了举报箱,年中不定

期进行督导检查,全院职工无“吃、拿、卡、要”和“凶、冷、硬、推、拖”现象,无收取红包行为发生,群众满意率较上年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

四、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打算:我院地处偏僻地

区,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医疗设备简陋,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不能满足患病群众的就医需求,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业务学习和人员培训,购买必要的医疗设备,加强医德医风学习力度,努力工作,不断改进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满足群众不断提高的就医需求。

● 资质建设工作总结

篇1:资质管理工作计划<\/h2>

资质管理工作计划

一、经营目标管理

根据20XX年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考虑到多经改革、业务调整和成本上升等因素,20XX年各部门营业收入力争完成××万元,成本费用控制×××万元,营业利润力争完成×××万元。

各部门要紧紧咬定目标不放松,深挖潜力,苦练内功,提升服务功能,提高经营质量,确保顺利完成20XX年各项经营管理目标。

二、牢固树立安全理念,全力以赴打造本安环境

(一)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

不发生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实现人身事故“零”的目标; 不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及主要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和人为责任的一般事故; 不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及重大环保纠纷事件; 不发生职业健康危害事故。

(二)主要保障措施:

深化安全宣传教育,从企业发展的大局出发,致力于安全文化建设。要从关心员工生命的高度出发,全力以赴抓好安全宣教工作,在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上下功夫,以“有用”和“有效”为原则,寻求更加有效、实用的安全宣教形式,强化安全理念教育,不断引导全公司员工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固化“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积极营造我要安健环的良好氛围。

强化安全监察力度,要进一步维护安全监察的刚度,以打造本质安全性企业为主线,建立高效完善的安全管理和控制体系,并抓好安全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要俯下身子,盯在现场,把握关键环节,认真排查隐患,切实解决现场实际问题,做到安全生产指挥在现场,隐患排查发现在现场,整改措施落实在现场,确保生产现场安全监管不失控。

继续深入开展创建优秀班组活动,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规范班组基础管理,切实提高班组综合管理水平和安健环管理绩效。继续做好班组的检查与辅导工作,遵循“边检查、边研究、边整改、边提高”的原则,对活动开展情况实时监督,确保各班组切实、有效开展创优活动。

三、以人为本,加强人才队伍规划与建设

(一)从战略的高度加强人才队伍规划与建设

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对公司现有人才结构进行全面调查分析,科学制订适应公司持续经营的中长期人才队伍整体规划,在用好公司现有人才的基础上重点培育和引进急需的新型专业人才,全面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做好人才储备。

以人为本加强人才管理。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从“尊重人才、激励人才、培养人才、关心人才”出发,将“以人为本”的思想贯穿于人力资源管理和人才资源开发的全过程。除了贯彻落实公司现有绩效管理政策外,要建立一整套“事业留人,感情留人,政策留人”的用人机制,通过学习上提供机会、工作上给予平台、薪酬上公平回报、文化上情感关怀、生活上处处善待、政治上组织关爱等具体措施,稳定队伍,留住骨干;敞开渠道,鼓励员工积极为公司发展献计献策,调动他们的才干,发掘他们的潜能,只要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壮大,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按贡献大小给予不同的奖励,充分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成就感,促进人才成长为企业发展的主力军;生活上要多关心员工,善待员工,尽力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满足员工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切实提高员工主体地位,让员工真正感到企业的人文关怀,自觉为企业分忧、出力。

(二)创新劳动用工管理,探索劳动用工新模式

面对多经企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公司在用工理念和方式上都需要不断创新,要在执行落实国家、省的有关法规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用工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大胆探索符合实际的劳务用工的新途径,积极研究劳务派遣、业务委外承包等经营方式,实现用工模式的新突破,以彻底解决员工的工龄及劳动合同等历史问题,并达到用工精细化管理的`目标。

一要缜密策划,积极探索新的劳动用工方式。要着眼全局,以稳定为前提,着重以劳动力配置的灵活性、用工成本、用工风险、管理要求、劳动生产效率等要素为基点,积极探索与本公司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又符合精益管理方针的劳动用工方式,合理规划劳务派遣员工、劳务工程承包员工和在册员工的比例,逐步调整劳务用工结构,形成科学高效的劳动组织体系。

二要加强劳务用工精细管理。在业务转型后,无论是采取劳务派遣还是业务委外承包方式,加强劳务用工精细管理,全面提升劳动生产效率都是必须的。首先公司要建立健全劳务公司、外来队伍、外协单位考核体系,把劳务公司的用工规模、人员流动率、管理能力、队伍技能结构等要素作为资质考核指标,严格把好准入关;增强对劳务公司的管控能力,实行末位淘汰制,消除劳务队伍只顾完成任务、干活赚钱而放松管理的倾向,让公司的各项业务质量处于可控状态;其次要创新管理模式,改变过去“以包代管”的粗放管理模式,实行外包队伍组织管理班组化和“班长负责制”,把管理任务落实到班组,落实到每位员工,将粗放式管理转化为深层次的精度管理,不断提高劳务用工综合素质和生产效率,实现企业和员工和谐共赢,把劳务用工管理水平推上一个新台阶。

四、推进精细化财务管理

精细化财务管理是促进企业降本增盈的前提和保障。财务部门要以“细”为起点,增强市场主体意识,提高对精细化管理的认识,将精细化管理的思维贯彻到每项任务、每个流程,通过不断深化财务管理手段和方式,优化财务核算,加快信息化进程,最终达到企业盈利最大化的目的。

完善财务组织体系,在原有的财务、会计、出纳等岗位基础上,用足现有人才,增设电算化管理人员、财务分析员、预算编制员等岗位,适当调整岗位模式,动员全部的财务人员投入精细化管理当中,细分目标、细分任务、细分流程,用精细化的控制、精细化的核算、精细化的分析,全面落实财务管理精细化。

完善内控体系。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集团公司多种经营监督管理的要求,围绕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及下达的主攻目标,按计划增订或修订近年来的内控制度,出台匹配的经营目标细化与考核、物资材料比价与采购、经济业务核算与监督、目标成本核算与控制、固定资产建帐与盘活等管理制度,并深化实施,进一步完善内控体系,强化内部监督,彻底堵塞管理漏洞,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深化全面预算管理,健全涵盖财务、股权、投融资、资产、人事、绩效与薪酬管理等全方位的预算体系,并实行与绩效挂钩考核,确保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重点要加强成本费用预算的精细化,为降本增效树立标杆和尺度。从源头开展成本目标控制,实行标杆管理、作业成本管理和责任成本管理,综合考量各部门的业务量、收入、人数和资产等要素,认真编制成本分解计划,着力从内部挖潜增效,制定成本费用定额,细化成本支出项目,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将盈利水平提高到一个新台阶。财务部门要及时和生产、运输、采购、维修等部门保持实时的信息沟通,对各部门完成预算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不断调整偏差,将过去的固定预算发展成为滚动预算,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

强化财务调控力度。针对目前存在的资金回笼困难、利润空间压缩、资金链和现金流严重吃紧等突出问题,加强对资本结构、资产质量以及现金流量的合理调控,使公司具有合理的资本结构、资产质量和充足的现金流量,保证公司的偿债能力;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改善融资方案,加强融资能力,增强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总体实力。

五、审时度势,适时调整战略定位

20XX年是多经企业改革后全面规范运作的一年。

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国家对电力多经企业提出面向市场、减少关联交易比例的改革要求,公司开始面临新的竞争环境,脱离“遮阳伞”的保护接受市场的考验,独立承担市场风险。公司必须摆正自身位置,加强外部政策和市场环境分析,认清多经改革后的形势及任务,在充分挖掘内部市场的基础上,依靠主业增强发展内力,利用自身优势形成市场合力实现战略谋变,模式突破,理性发展,把战略重心调整为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加快推进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经营体制与机制变革,要让市场在公司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实现多经企业持续经营。

机制变革的前提是观念的变革,观念变革的切入点应强调危机管理。因此各部门要摒弃“等靠要”思想,大力向员工灌输企业所面临的挑战和危机,重新修编企业文化手册,并将企业文化的宣传、培训纳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有关讲座给员工特别是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以市场意识教育,激发员工勇闯市场的信心和热情。多经改革是必然的,主动适应实现持续经营才是硬道理,公司要以全面提升运营效率和发展能力为立足点,用积极的心态主动改革和迎接挑战。

六、全面推行管理标准化生产精益化

“三流企业卖苦力,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专利,超一流企业卖标准”,公司要全面进军社会市场,不在于生产设备等方面,而在于管理和生产方式,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推行管理标准化,生产精益化。

(一)细化标准,量化考核,全力推进管理标准化。随着各项管理要求的不断提升,公司自成立以来制定的系列管理制度和标准出现了一些细节性漏洞,因此公司要根据国家现行政策法规、一体化管理手册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及时完善和修订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工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不断提高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要强化计划管理体系,科学编制和逐级细化日程作业、物料管理和劳动力配置三大主体计划,加强生产过程的计划控制,持续增强计划执行力;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岗位责任、履职标准,并量化考核,完善奖惩兑现、各有侧重的绩效考核和评价体系,实施全员考核,使标准化管理的触角延伸到各个层次、各个工序、各个岗位、各个环节。

(二)高度重视生产精益化。一要生产技术精益化,各部门要以消除浪费、提高投资效益为重点,大力开展技能竞赛、技术攻关和科技创新,广泛征集合理化建议,对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节能减排等方方面面存在的操作技术问题实施攻关,优化工艺流程,坚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公司整体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二要现场管理精益化,要将生产现场管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强化5S可视化管理,推行PDCA闭环管理模式,注重全面质量和过程跟踪管理,确保各项活动从事前谋划、方案出台到精准执行、严格考核、效果强化等整个生产流程精益化,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着落;严格按照工作票、工程联系单组织生产,根据生产计划制定具体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确保每个项目均有预算、有工艺文件、有质量标准、有原始凭证、有节点进度,做到“三按”:按图纸、按工艺、按标准生产;三要生产成本精益化,大力推行预算定额管理和第三方审核把关,严格控制支出,采用作业成本法、成本倒算法等精益技术,消除一切“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以最优品质、最低成本和最高效率达到经济、安全双重效益最大化。

七、加大力度做好与股东及主业各部门的沟通工作

合规的前提下,想方设法争取主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以主业为后盾抢占更多的外部市场份额,实现多经与主业共荣、共存、共赢。

(一)转变观念,主动改进服务方式。牢固树立服务主业、支持主业发展就是支持自身发展的思想,贴近主业,加强与各部门信息沟通与工作交流,建立完善的沟通反馈渠道和机制,及时了解主业各经营环节的服务需求,积极有效地为主业发展排忧解难;定期走访主业各部门,主动征求各部门意见,主动改进工作,强化管理和服务,提高内部市场的综合满意度和认知度;只有主业发展了、效益提高了、实力增强了,才能更好地为多经企业的持续经营发挥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二)加强联系,规范治理。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加强与股东的沟通交流和良性互动,认真履行投资回报义务,不断完善运作机制,强化公司治理,推动科学决策,促进稳健经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积极主动,争创收益。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主动联系,多方面积极协调沟通,充分发挥公司的综合优势与有效资源,在遵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设法承揽更多的业务和服务,延伸服务领域,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同时要切实做好各项业务收入的定期结算工作,提高结付率,保障企业持续经营。

八、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争创新优势

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我们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强化和改进企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为推动企业持续经营提供保障支持,形成新优势。

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要把创先争优工作作为全年党建工作的主线,围绕企业发展中心环节开展丰富多彩的系列活动,广泛吸引员工群众积极参与,通过创优争先活动,致力于把支部建成堡垒,把党员树为旗帜,发挥好党支部的凝心聚力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充分发挥好思想政治工作在企业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以真诚的态度、细致的工作,及时化解员工的疑惑和忧虑,凝聚人心,共同前进。

重点强化员工执行力建设。执行力对企业整体战略目标能否实现至关重要。今年我们将把提升执行力作为队伍建设的重点来抓。进一步增强执行意识,引导广大员工争做执行决策、制度的宣传者、落实者和带动者。要依靠有效决策,夯实执行的基础;依靠素质提升,增强执行的能力;依靠制度约束,加强对执行的考核,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求真务实把各项工作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广大员工特别是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廉洁从业过紧日子的思想,多管齐下,通过强化教育、制度建设、严查快处,切实提高党员干部的自我约束意识,努力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发扬党内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拓宽群众各种诉求渠道,强化群众监督;健全包括决策、执行等经营管理各环节的内部监督机制,重点突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促进企业健康良好发展。

还面临种种问题与挑战。公司经营班子和全体员工,要继续本着勤勉尽责、严格自律、诚实守信的态度,依法经营、规范运作、科学治理,创造股东、企业、员工共赢局面。

篇2:城市规划资质管理规定<\/h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第三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5人;

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

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

详细规划的编制;

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第十三条 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第十八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6年,期满3个月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九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第二十四条 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城市规划编制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公告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规划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市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规划编制最终成果,应当责令有关规划编制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编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具有甲、乙、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均可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1993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篇3:公司资质管理规定<\/h2>

一、资质管理工作范围

1、负责对资质类证件升级、增项、年检、核查、延期。

2、办理资质所需报表的填写上报。

3、资质要求的人员配备、年检、注册、证件管理。

二、资质管理信息收集

1、对各类资质证书、人员证件有效期进行汇总登记,及时准确的掌控证件年检、延期情况。

2、积极主动的通过多方途径,如政府网站、上级主管单位、兄弟单位了解最新的资质、人员管理规定,及时为年检、升级、核查、注册做准备工作。

三、准确理解资质管理规定,提前准备相关资料,确保各项工作及时、合格。

1、对收集的资质管理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充分理解上级主管单位下发文件的要求,对不理解部分要主动与主管单位负责人去沟通、交流,对不能达到之要求要向公司总经理汇报不可擅自作主,而造成不必要的延误或损失。

2、在充分理解各项要求的前提下方可着手编制年检、延期等申请资料,在准备申请资料需要的内容时应对其合理性进行分析,如业绩、人员证件、学历、职称等是否符合要求。

3、因年检、延期、升级等资质管理工作设计内容较多,如年度审计报告、工程业绩等需公司财务部、工程部等提供多项资料。故负责人必须提前准备,分清主次和前后顺序,提前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并以书面形式将所需内容的要求、时间进行告知,并对结果进行跟进。

四、各项申请资料在上报主管单位之前必须留存一份备案,如因修改而出现多份留存,则将不合格资料进行销毁,留存合格资料。

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上报资质主管单位各种报表,报表内容如涉及到财务相关内容必须与财务负责人进行沟通,力求符合资质要求的同时确保符合财务管理制度。

篇4:公司资质管理规定<\/h2>

一、证件种类

1公司资质证件:包括且不限于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法人代表证、注册建造师证、企业审计报告、合同业绩等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及电子版扫描件,以下通称资质证件。

二、证件保管

1 企业证件由经营部部统一管理,资质证件的年度检审、变更、换证等事务,由经营部负责及时办理。经营部必须建立企业证件登记台帐。记载证件名称、数量、批准时间、批准部门、证书经营范围、有效时间、年检时间。

2 严禁任何人擅自拷贝资质证件电子版、复印资质证件,更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件,违反上述规定者,追究其当事人责任,严肃处理。

三、证件使用

1 建立企业证书借用使用登记表。

2 资质证书外出参加经营活动时,经营部须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须随时随身携带公司资质证件,因工作需要确有不便的,经公司主要领导授权后借出。

3 内部使用:在公司招投标经营活动中需使用资质证件的,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授权后,由经营部安排专人负责办理。 使用流程:申请使用-领导授权-专人负责。

4 外部合作使用:有外部公司及个人要求与我公司合作使用资质证件进行投标经营活动的,由其公司或个人联络本公司一名担保人,请示公司主要领导并得到授权后,填写《公司证件使用登记表》

后,由经营部安排专人负责办理。 使用流程:申请使用-联络担保-领导授权-使用登记-专人负责。

5 经营活动中出具的资质证件复印件上,须写明“仅供**工程投标活动使用”等相关信息;经营活动中携带印鉴的,无论任何理由,不得在空白纸页上加盖。

6 经营部使用的计算机上须设置密码,以防止泄露资料。无论任何理由,不得将资质证件电子扫描件等相关资料上传网络或拷贝给任何公司及个人。

篇5:勘察资质管理规定<\/h2>

勘察资质管理规定如下<\/p>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 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资质年检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资质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每三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专项资质适用于保护规划以及壁画、石质文物等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保护工程。

综合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专项资质不分级。

第七条 甲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参加过或有能力参加文物保护工程的规范、规程、标准、定额的编制工作。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8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八条 乙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五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且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6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较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70万元。

第九条 丙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三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四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有正确的文物保护意识,所完成项目得到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可。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3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较健全的技术、经营、质量、档案、财务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十条 暂定级资质标准:

资质条件不低于丙级。

第十一条 取得保护规划以及壁画、石质文物保护等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勘察设计资质,除应具备上述相应的资质条件以外,还应具有掌握相关特殊技术的专业人员和必要装备。

第十二条 申请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三年以上,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三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主管机关颁发的企、事业单位证书或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技术人员简历、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四、技术骨干的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完成的具有代表性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合同及验收评估资料;

六、审批机关认为必须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第十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取得正式资质并从事勘察设计满三年后,可提出升级申请。

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供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原资质等级历年财务决算年报表。

第十六条 新设立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可认定为暂定级,有效期三年。年检合格,可申请正式资质。

四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根据自身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级别的勘察设计项目?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分级见附表?:

甲级可承担所有级别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

乙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勘察设计项目。

丙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下的勘察设计项目。

暂定级可承担工程等级为四级的勘察设计项目。

第十八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是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资格凭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不得超出资质证书核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

第十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年检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交验相关资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初检汇总后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做出资质年检结论。

第二十条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单位资质条件符合勘察设计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合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1、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对文物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害的;

2、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3、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连续三年年检合格,且符合相应等级标准,可申请晋升资质等级。资质年检不合格降低资质等级。降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经过一年以上的整改,可以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遗失的,应于3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证书。

第二十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立、合并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到原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因资质升级等原因领取新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将原资质证书交回注销。

第二十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撤销、破产、倒闭,应在三十日内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或逾期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五 罚则

第二十七条 涂改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或因勘察设计原因对文物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害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业务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转让、出借或变相转让、出借《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图章、图签的,由资质审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六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6:测绘资质管理规定<\/h2>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单位住所证明;

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项目的;

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资质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违反测绘资质审查程序作出审查决定的;

依法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测绘项目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重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证。

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OOO年八月八日发布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7:测绘资质管理规定<\/h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做好测绘资格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进入测绘市场承揽测绘任务。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证书》包含甲级和甲级。

第五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测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3、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图印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九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发证。

第十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序

申请: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证明资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文件;

4、主要仪器设备及应用软件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资料;

5、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资料;

7、单位住所证明;

8、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

对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限期一次性补正。

对决定受理其申请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审查和发证:

1、对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20日内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初审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来的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初审资料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从收到初审资料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 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审资料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2、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测绘资格审查。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三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度检验。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认证手续。

第十四条 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形式为:

等级十测资率十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列顺序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清楚、整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取欺骗、虚报的手段骗取《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执行测绘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等承担测绘任务。持有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作业区域不超过所在市级行政区域。

各等级《测绘资格证书》的作业限额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转让、转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载内容。

第十九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 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到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并遵守当地测绘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二年内未承担测绘任务,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等内容变更,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申请更换《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而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超出规定的测绘业务;拒不停止测绘业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擅自涂改《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转借、转让、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虚报等手段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缓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测绘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低劣,给用户造成损失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机关处以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或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发布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8:单位资质管理规定<\/h2>

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如下<\/p>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 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5人;

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 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

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20万人口以下 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 专项规划和编制;

详细规划的编制;

研究拟定 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建制镇 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中、小型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第十三条 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第十八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6年,期满3个月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九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第二十四条 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城市规划编制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公告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规划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市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规划编制最终成果,应当责令有关规划编制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编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具有甲、乙、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均可编制集镇和 村庄规划。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1993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3相关规定编辑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2号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7月2日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四条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七条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有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第十一条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详细规划的编制;

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三条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从事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并将资质标准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

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资质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初次申请,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

第二十条 乙级、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满2年后,可以申请高一级别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第二十一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登记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编制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分立的,分立后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五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领取新的资质证书,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注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 两个以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乡规划,资质等级较高的一方应对编制成果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乡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三十条 资质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及有关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资质许可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一条 资质许可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依法终止的;

资质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第三十八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适用《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1月23日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9:建筑资质管理规定<\/h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p>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依法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承包与经营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

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阶段总承包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材料订货、工程技术开发应用、配合生产使用部门进行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等能力。从事工程勘察和设计,须取得相应工程勘察和设计资格证书。

施工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承包活动的企业。

专项分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专项分包活动和承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活动的企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综合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审查

第七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及承包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发布;专项分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一级企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以下企业,属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直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由有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已经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章程;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

企业所有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的职称证件,及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企业的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年报表;

企业的验资证明;

企业完成的代表工程及质量、安全评定资料;

其它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工程勘察和设计业务时,还需出具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格证书》和《工程设计资格证书》。

第十条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应当先由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资质预审,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审批手续。

资质预审时,企业需提交第九条、、、、、项规定的资料。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应由最低等级定起。

第十二条经审查合格的建筑业企业,由资质管理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管理部门可根据企业开展承包工程活动的需要,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1本和副本若干本。

第十三条由于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成建制的分立、合并后组建的建筑业企业,由资质管理部门按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建筑业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后三个月内,原建筑业企业应向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管理由企业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企业集团的资质,按核心层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附营建筑施工单位进行承包活动的,应按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第十七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资质审查的建筑业企业,应将审批结果送交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一个企业只能办理一个资质证书。如果企业具有多种专业工程施工的能力,可在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一个主要资质的同时,申请其它承包工程范围。

第十九条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到原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一级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其它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无效。

第二十一条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必须在省级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办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指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由于情况变化,当构成及影响企业资质的条件已经高于或低于原定资质标准时,由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资质等级或承包工程范围进行相应调整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资质动态管理由资质管理部门通过资质年度检查和其它形式的监督检查进行。

第二十四条企业一般在资质定级三年后,按合理工期完成两项以上本等级承包范围内规定的上限工程,其它资质条件均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并且连续两年资质年度检查合格的,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五条企业资质定级两年后,满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全部工程质量合格,优良品达到30%以上,并获得两项以上省、部级工程质量奖或一项国家级工程质量奖,也可申请晋升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申请资质升级的企业,除按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提供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由企业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筑安装监督机构分别出具的企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综合鉴定意见。

第二十七条企业资质的升级、降级,实行资质公告制度。公告由资质管理部门不定期在地方或行业报纸上发布。其中一级企业的资质公告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二十八条企业在资质变更手续完成后,应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进行工程承包活动。少数市场信誉好、素质较高的企业,经征得业主同意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度超出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揽工程。

第三十条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企业资本金和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数量发生变化,其中二项以上不足标准规定数80%或其中一项不足标准规定数70%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被降级的企业,必须待企业资质条件达到资质标准要求后,方可恢复到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一条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三级或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要缩小其相关的承包工程范围;情节严重的,可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被降级的企业,要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资质管理部门核查确认,确实有明显改进,达到预期整改目标的,可恢复到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二条企业连续两年资质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第三十三条企业资质等级的升级和承包工程范围的变更,一般在年度检查结束后办理;企业的降级等变更事项应随时办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因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现场管理等部门涉及资质的升降级时,有关部门可提出建议,资质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企业的资质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的3月至6月。

年度检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受检企业按规定时间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度检查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过去一年的生产完成情况和财务决算年报表、完成的主要工程、以及各类工程经济技术人员及项目经理变化情况等资料;

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应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栏内。

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1、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2、企业资质条件基本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为“基本合格”;

3、企业的资质条件与所定资质差距较大,或过去一年内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没有申请资质年度检查的企业,经资质管理部门提示后仍不申请,视为自动歇业,其资质证书无效。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申请资质或资质年度检查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资料的,资质管理部门除应严格按照资质标准对其重新核定资外,对情节严重的,可给予扣发资质证书三至六个月、限期整顿、降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擅自超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从事承包活动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停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资质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扣留资质证书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资质管理部门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可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资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的外国企业,按建设部第32号令《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办理资质注册登记手续。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条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5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建设部第2号令《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施[1992]334号《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篇10:城市规划资质管理规定<\/h2>

城市规划资质管理条例<\/p>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第三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5人;

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

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

详细规划的编制;

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条 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

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

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规划为主业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城市规划编制机构中专职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

第十三条 申请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

申请甲级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注册资金时,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发证部门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至少满3年并符合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要求时,方可申请高一级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第十八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6年,期满3个月前,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九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第二十四条 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城市规划编制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办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发证部门可以公告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规划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市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规划编制最终成果,应当责令有关规划编制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编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编制,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任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具有甲、乙、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均可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2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1993年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城市规划的要求<\/p>

法律分析: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平时与战时、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并且考虑治安的需要以及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因素,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必须合理地、科学地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应当切实保护文物古迹,保持与发扬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

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平时与战时、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并且考虑治安的需要以及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因素,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第六条 城市规划必须合理地、科学地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城市建设应当节约土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菜地、园地和林地。

第七条 城市规划必须切实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城市绿地,搞好绿化建设。

第八条 城市规划应当切实保护文物古迹,保持与发扬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第九条 城市规划必须因地制宜。确定城市规划的各项定额指标和建设标准,应当考虑城市的长远发展,并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城市规划包括什么<\/p>

城市规划包括:

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

⑵ 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并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⑶ 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

⑷ 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⑸ 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⑹ 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⑺ 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⑻ 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⑼ 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

⑽ 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⑾ 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⑿ 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⒀ 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⒁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篇11:《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版<\/h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个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二章 资质申请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甲级测绘资质并颁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受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做出审批决定,颁发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第七条 测绘单位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核心涉密人员应持有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对单位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工作。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公示测绘资质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

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申请单位采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在线申请。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和申请测绘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测绘资质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者聘用文件、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符合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购买发票、调拨单等证明材料;

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工作机构和基本设施等证明;

单位住所及办公场所证明;

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业绩及获奖证明;

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供前款第、、项材料及第项中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材料。

第十条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变更申请文件;

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资质审查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单位涉嫌违法测绘被立案调查的,案件结案前,不受理其测绘资质申请。

第十二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拟批准的书面决定,向社会公示7日,并于作出正式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六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测绘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规、技术标准,信用档案无不良记录且继续符合测绘资质条件的单位,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批准,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原则上3年后方可申请升级。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原则上不得超过乙级。

申请的测绘专业只设甲级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持补证申请等其他证明材料到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办理补证手续。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 年度注册

第十九条 年度注册是指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按照年度对测绘单位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继续符合测绘资质的基本条件。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测绘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月20日至2月28日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设区的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注册的相关材料。

取得测绘资质未满六个月的单位,可以不参加年度注册。

第二十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程序:

测绘单位按照规定填写《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相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核查有关材料;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年度注册条件的,予以注册;对缓期注册的,应当向测绘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年度注册结果。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专用标识样式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核查的主要内容:

单位性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测绘单位的从业人员总数、注册资金及出资人的变化情况和上年度测绘服务总值;

测绘仪器设备检定及变更情况;

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测绘成果质量以及测绘项目备案和测绘成果汇交情况;

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情况;

单位信用情况;

违法测绘行为被依法处罚情况;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核查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缓期注册:

未按时报送年度注册材料或者年度注册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测绘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应当变更而未申请变更的;

测绘仪器未按期检定的;

未按照规定备案登记测绘项目的;

经监督检验发现有测绘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的;

未按照规定汇交测绘成果的;

测绘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年度注册的;

单位信用不良经核查属实的。

第二十三条 缓期注册的期限为60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测绘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测绘资质监督检查职责,可以要求测绘单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工资表、劳动保险证明、测绘仪器的购买发票及检定证书、测绘项目合同、测绘成果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并可以对测绘单位的技术质量保证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测绘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六条 测绘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被依法查处的,查处违法行为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纳入测绘资质监督管理范围。

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信息。

测绘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等级评价、公布和使用等办法由国家测绘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测绘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资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核减相应业务范围:

测绘资质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相应测绘项目的;

甲、乙级测绘单位在3年内未承担单项合同额分别为100万元以上和50万元以上测绘项目的;

测绘单位年度注册材料弄虚作假的;

测绘单位不符合相应测绘资质标准条件的;

缓期注册期间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测绘单位连续2次被缓期注册的。

第三十条 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升级和变更业务范围:

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项目的;

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规分包的;

经监督检验发现有测绘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的;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

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测绘项目的;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测绘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责令改正,并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测绘单位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〇〇四年二月十六日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五日发布的《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同时废止。

篇12:资质管理维护电子简历<\/h2>

求职者编写个人简历时要稍微耍一点心机,适当的在个人简历中耍心机能更轻松的博得招聘官青睐,从而获得面试机会。

个人信息

yjbys

性 别: 男

民 族: 汉族 年 龄: 30

婚姻状况: 保密 专业名称: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主修专业: 电气自动化 政治面貌: 群众

毕业院校: 福州大学至诚学院 毕业时间: 7 月

最高学历: 本科 电脑水平: 精通

工作经验: 五年以上 身 高: 174 cm 体重:70公斤

现所在地: 新罗区 户 籍: 新罗区

求职意向

期望从事职业: 与电气相关专业技术工种,电气产品销售类 期望薪水: 3000-4000

期望工作地区: 新罗区 期望工作性质: 全职

最快到岗时间: 随时到岗 需提供住房: 不需要

教育/培训

教育背景:

专业名称: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学历: 本科

所 在 地: 证书: 全国英语4级证书、大学计算机一级及二级、电气助理工程师证、驾驶证C

培训经历:

工作经验

所属行业: 房地产开发·建筑与工程·服务 公司性质:

职位名称: 资质管理维护

工作描述: 负责资质维护、证书管理及工程资料的收集及归档。

公司名称: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环保 公司性质:

职位名称: 电气调试专员

工作描述: 负责除尘器的调试、配件销售及售后维护。能长期独自出差并完成部门安排的各项工种,工作期间负责部门西北片区的除尘区维护。

自我评价

自我评价: 工作认真负责,脚踏实地

语言能力

语种名称 掌握程度

英语 良好

普通话 良好

很多求职者在编写个人简历时习惯写出很多为了能获得面试机会而表决心的求职宣言,期望招聘官看到这种求职宣言能够眼前一亮,可是实际上“信誓旦旦”的求职宣言对于个人简历毫无意义。

求职者在编写个人简历时只需要在简历中小篇幅的提到求职宣言就可以了,没有必要一定要长篇大论的编写求职宣言。求职者要知道在编写个人简历时要分清楚主次,而求职宣言并不能引起招聘官的兴趣,反而如果求职者将求职宣言打造成个人简历的重点很有可能会让招聘官认为求职者没有什么优势可表现,从而将求职宣言当做个人简历的重点。

也有求职者的却是小篇幅的提到,但是其内容铿锵有力让招聘官哭笑不得。比如说将工作当成生活,或者说生命不止工作不休。其实这种发誓办的求职宣言只会让招聘官感到不切实际,当然也会有招聘官认为将过工作与生活混为一谈的`求职者一定好不到哪去。要知道懂得享受生活的人才能更好的工作。

由此看来求职者想在个人简历中提到求职宣言最好还是一笔带过的为好,毕竟求职宣言不能当做个人简历的重点,也不能因为求职宣言就求职者就能得到招聘官的认可。因此只需要在个人简历中轻松一提,比如说像热爱生活一样热爱工作,这种既能体现求职者热爱生活还顺便说出在工作中的决心,一举两得。

篇13: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h2>

第二十五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人防工程监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制定全国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

组织编制人防工程监理标准规范;

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组织检查人防工程监理各项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组织开展人防工程监理技术人员职业培训;

建立健全许可资质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许可企业诚信评价评估办法及指标体系,并组织指导实施;

建立向社会公布取得许可资质的企业情况制度。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和丙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量化考核和资质年检,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地市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有关人防工程监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的监督检查;

负责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报告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人防协会根据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分别履行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相关职能任务,主要包括:

协助开展人防工程监理专业培训;

协助开展企业诚信评估工作;

协助开展人防工程监理监督检查;

完成人防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行为;

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制度。资质年检的主要内容: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检查企业市场行为是否规范,抽查企业监理过的工程有无质量问题,听取建设单位意见等。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的取消其监理资质。

合格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合格;

2.符合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

3.监理企业无违法违规监理行为。

不合格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不合格;

2.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低于资质等级标准;

3.监理企业有违法违规监理行为。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在收到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年检资料后,对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在《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注记。

第三十二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一经发现,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资质。

第三十三条 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对申请注销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对外公示。

第三十四条 人防主管部门应掌握监理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对监理单位受到处理、处罚等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监理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

篇14: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h2>

第三十五条 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初审通过的;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接受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财物、帮助其弄虚作假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不依法履行管理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取消其许可资质,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的;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监理许可资质证书的;

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

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

故意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利益的;

年检不合格,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依法终止经营活动的;

法律法规明确应当取消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级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监理单位行政处罚的结果,于每年12月31日前,汇总后报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

篇15: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h2>

第三十八条 军队监理单位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篇16:房地产资质管理新规定<\/h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根据《公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以下规章进行修改:

一、删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删除第四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删除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和验资报告”。

二、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删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项。

四、删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第一条第一项。

五、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七项。

将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删除第六项。

删除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六、删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九条第五项。

删除第十条第五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将第十二条第八项修改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

七、删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八、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项中的“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修改为:“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将第七条第二项甲级资质标准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乙级资质标准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以及丙级资质标准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的修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九、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注册资本”修改为“资产”。

十、删除《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十一、删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项。

删除第八条第二项。

删除第九条第二项。

删除第二十一条中的“注册资本”。

十二、删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项。

删除第八条第五项。

十三、删除《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中的“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删除第二项中的“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删除第三项中的“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删除第十一条第四项。

删除第十七条中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篇17: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h2>

第一条 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许可资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丙级。

篇18: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h2>

第四条 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第五条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第六条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

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第七条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

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第八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

甲级单位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乙级单位可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5级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丙级单位可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6级、6B级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篇19:人防监理资质管理规定<\/h2>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许可资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变更:

变更办公地址的;

变更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的;

变更监理单位名称的。

第十六条 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许可资质变更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合格的办理许可资质变更手续。许可资质变更后载明变更日期,原许可资质证书作废,有效期不变。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监理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有关文件;

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监理单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监理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八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监理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内,向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监理单位,经审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合并,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监理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

监理单位分立或改制,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办理。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在领取新的人防工程监理许可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五章 委托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优选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对涉及安全、保密规定要求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具有甲级资质单位在开展业务前应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设置障碍。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人防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和监理设施。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计划、监理实施细则;从事施工阶段监理和施工合同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资料管理等工作均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

● 资质建设工作总结



一、引言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团队致力于进行各种资质申报工作。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和紧密合作,我们成功地完成了一系列项目,并取得了令人骄傲的成绩。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对我们的工作进行详细总结,并分享我们获得成功的关键因素。



二、工作内容


我们的工作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资质筛选与准备


在开始申报前,我们进行了大量的资质筛选和准备工作。我们仔细研究了目标资质的要求和申报流程,并进行了一系列的项目评估和调研,确保我们拥有足够的资格来申请。我们还进行了内部培训,提高团队成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以应对各种挑战。



2.材料撰写与整理


为了成功申报资质,我们需要准备大量的文件和材料。我们的团队成员分工合作,负责不同部分的内容撰写和整理。我们注重细节,并遵循申报要求,确保每一份材料都准确无误。我们与专业顾问合作,不断修订和改进我们的文件,以增加申报的成功率。



3.内外部协作与沟通


资质申报工作需要我们与内外部各方进行紧密配合和协作。我们积极与政府部门、相关机构以及其他供应商进行沟通,确保我们的申报工作顺利进行。我们还与团队内部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作,确保每个人都清楚自己的任务和职责。



4.申报过程监控与调整


一旦我们开始资质申报,我们密切监控整个过程,并随时调整我们的策略和计划。我们与政府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及时解决任何问题或难题,并确保我们的申报进展顺利。我们在申报过程中也进行了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所有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成功因素


我们能够获得如此圆满的申报成果,主要归功于以下关键因素:


1.团队合作精神


我们的团队高度重视合作精神和团队协作。每个人都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并愿意为整个团队的成功贡献自己的力量。我们相互支持和鼓励,共同克服各种困难和挑战。



2.专业知识和技能


我们的团队成员都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我们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跟进行业发展动态,并将最新的知识和方法应用到我们的工作中。这使我们能够满足各种资质要求,并提供高质量的文件和材料。



3.沟通与合作能力


资质申报工作需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能力。我们与政府部门和外部合作伙伴保持密切联系,并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我们在团队内部也积极沟通和合作,共同制定和实施申报策略。



4.注重细节和质量控制


我们注重细节,并严格控制申报文件的质量。我们反复审查和校对我们的文件,确保每一项要求都得到满足。我们的质量控制流程确保了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了我们的成功率。



四、总结


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和团队合作,我们成功完成了一系列资质申报项目,并展示了我们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水平。我们的成功离不开每个人的辛勤付出和无私奉献。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效率,为更多的资质申报项目做出贡献。

● 资质建设工作总结

为贯彻落实教育局《在全区教育系统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要求,学校采取针对性措施,大力整治校园周边治安环境,切实加强校园内部及校园周边的安全防范工作。校园及周边治安有较大改善,为师生员工创造一个和谐、祥和、平安的环境。现将学校所开展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动员。

学校把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列为重点工作之一,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校长明确提出:每一位教师必须思想到位,对该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提高防患意识,明确工作责任,千方百计把该工作做好做到位。同时,学校校长还通过全体教职员工大会组织学习教育局《在全区教育系统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提高教职员工对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稳定重要性的深刻认识,要求全体教职员工特别是班主任老师老师一定要明确职责,始终把安全教育作为学生思想工作的.重点来抓好,抓落实,以确保每位学生安全为己任,全面引导学生树立自我保护及生存意识、安全意识,以此向学生、向家长负责。

二、教育为本,宣传到位。

针对学校学生人数众多,活动空间极其有限等实际情况,我们采取立足于教育,以教育为本,加强宣传力度,把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把普法教育、思想教育、班主任老师工作以及课堂教学等多种教育实践相结合,形成一种从课内到课外、从教师到领导、从专题教育到综合教育的多元化全方位宣传教育网络。我校充分利用校、团、班会、“国旗下讲话”等形式,利用学校安全教育墙报、班级板报等宣传阵地,开辟专栏,进行宣传和教育,从不同角度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运动安全、用电安全、卫生安全等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救自护能力。

三、强化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共创和谐平安校园。

为了使学生在学校有个安全的学习环境,使家长们放心让子女在学校学习,学校强化了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从行政领导到教师、学生,人人参与管理。三个方面齐抓共管,从不同角度共同管理好全校当天的工作。为创建稳定平安的校园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积极开展教育延伸宣传活动。

学校一方面采取聘请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为我校学生上法制课方式,不断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另一方面,通过召开“家长会”、《学生安全告家长书》等形式,整合学校、家庭、社会的力量,形成合力,落实责任,有针对性、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各项教育活动,力求家长的密切配合,延伸法制与安全教育。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家庭教育上不去就会给学校的教育带来许多的负面影响。抓好家庭、学校的配合工作,帮助家长们进一步转变教育观念,掌握教育知识,改进管教方法,就能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五、防范为本、防微杜渐。

为了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让安全教育工作防范于未然,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我校在加强教育,宣传,加强日常安全管理的基础上,还组织总务处等各有关部门对全校的每一个教室、设施设备,电器设备、活动器材、供电线路等进行了定期的全面检修,并对教学楼墙壁脱落及部分教室电线故障等安全隐患及时地进行修整;另外,学校还严格要求每一位教职员工特别是班主任老师老师在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同时,要随时了解.掌握学生安全动态,提高防患思想,做到—发现可疑问题立即与学校取得联系,在第一时间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把安全隐患抑制在萌芽状态之中,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加强协作配合,完善管理机制。

维护好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学校由政教处牵头,和派出所、交警部门、消防部门等密切联合参与,大力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给学生营造一个健康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派出所在我校设立了警务工作室,协同学校保安员做好保卫工作,如有特殊情况时,在学生上学、放学时间段进行定点定时的巡逻守候等,维护了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

综合治理工作任重道远,由于学生素质良莠不齐,我们的综治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学校周边环境的社会治安工作中一些不安定因素依然存在,小商小贩聚集学校附近,摆摊设点叫卖,学校多次劝阻也效果不佳等等。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宣传、贯彻上级有关综治文件精神,在加强法制安全教育的同时,加大对周边环境的治理的力度,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教育、支持教育、扎实工作、开拓奋进,努力促进学校综治工作顺利开展。

● 资质建设工作总结

资质岗位工作总结

作为一个资质岗位的工作人员,我深知在这个岗位上的要求非常高,工作的重要性也非同一般。在这里,我回顾了自己近几年的工作经历,深刻总结了自己在工作中的优点和不足,并提出了改进措施,以期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得更加出色。

一、工作内容

作为资质岗位的工作人员,我们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药品批件审批、药品GMP认证、药品生产许可证审批、药品注册、药品申报以及药品问题的调查与处理等。

在资质审核过程中,必须具备广泛的知识和专业技能,在药品研发、生产流程、质量控制、法规政策等方面都必须具备深入的了解。在审批过程中,对于审批文件的准备、审查、评估、申报等各个环节都需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操作,确保药品上市前具备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规性。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始终保持审慎、精细、细致和敏锐的审查态度。

二、工作优点

在近几年的工作中,我一直坚持贯彻了认真负责、积极进取的工作思路,并根据自身的专业背景和实际工作情况不断深化学习,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和水平。在工作中,我始终注重细节,严格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工作,在审批文件的准备、审查、评估、申报等方面都达到了较高的要求。

三、存在的不足

在日常工作中,我逐渐发现自己存在审批过程掌握难度较大,有时甚至容易产生操作失误的问题。在一些资质申报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和掌握。此外,对于工作交流协作中协调沟通存在待加强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提高沟通协作能力。

四、改进措施

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我会进一步加强对相关资质法规政策的学习和研究,掌握相关审批程序和标准,加强对药品质量和安全管理的了解。此外,我还会参加各种行业内的培训和研讨会,不断完善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让自己更加适应企业发展的需求。同时,我也会积极参加各种工作交流和协作,加强沟通交流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和价值。

总体来说,资质岗位是一项高度专业化和技术性要求极高的工作。我将一如既往地认真负责,积极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努力将个人的工作成绩与企业的发展相紧密结合起来,为企业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 资质建设工作总结

资质评定工作总结


一、


近年来,资质评定工作在我单位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各项指标均取得了良好的进展,得到了领导的充分肯定与赞扬。资质评定工作是公司对员工的能力和绩效进行评价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我单位资质评定工作逐渐规范化、科学化,真正实现了为员工提供发展和进步的舞台。以下是我对资质评定工作的总结与思考:


二、工作


1. 制定了科学有效的评定标准:公司根据员工的不同岗位和职责,制定了相应的评定标准,明确了评定过程中的各项指标和分值。通过这些科学有效的评定标准,能够更客观准确地评价员工的能力和绩效,为员工提供了一个清晰明确的发展方向。


2. 强化了员工的培训和培养:公司重视员工的培训和培养工作,不断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通过不断的培训和培养,员工能够更好地适应企业的发展需求,为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有力的支持。


3. 加强了评定结果的反馈与跟进:公司对评定结果进行了及时的反馈与跟进,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和对策。通过及时的反馈与跟进,员工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不足之处,及时纠正错误,提升绩效和能力,为下一阶段的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4. 建立了健全的激励机制:公司建立了健全的激励机制,根据员工的评定结果和表现,制定了相应的奖励措施和激励政策。通过激励机制,员工能够更好地激发工作动力,提高工作积极性,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5. 推进了资质评定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司加大了对资质评定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力度,建立了完善的评定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实现了工作的全程监控和可视化管理。通过信息化建设,能够更方便快捷地进行评定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三、工作思考:


1. 进一步完善评定标准:资质评定标准应不断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保持与企业发展战略的一致性,确保评定结果更加客观准确。


2. 加强员工的综合培训:公司应加大对员工的综合培训力度,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为员工的职业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3. 持续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公司应不断探索和尝试新的激励措施,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实现员工与企业共同成长、共同进步。


4. 进一步推进资质评定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司应加大对资质评定工作的信息化投入,完善信息系统和技术支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为企业提供更稳定、可靠、高效的服务。


通过不断总结与思考,我相信公司的资质评定工作会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和成就,为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更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希望公司能够继续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创新精神,共同努力,共同发展,实现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和全面跨越式发展。

● 资质建设工作总结


作为一名资质销售主管,我在过去的一年中经历了许多挑战和机遇。本文将详细描述我在这个职位上的工作经验,并说明我在销售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策略和取得的成果。


作为一名资质销售主管,我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开发和维护客户关系。我深入了解各个客户的需求,并与他们保持密切的沟通。我通过定期拜访客户并提供优质的服务来建立互信和长期的合作关系。在这个过程中,我经常与客户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交流,并寻找可能的合作机会。通过与客户的紧密合作,我成功地增加了我们公司的销售额,并确保了客户的满意度。


我注重团队管理和培养。作为资质销售主管,我负责领导销售团队并监督其工作进展。我鼓励团队成员积极主动地推动销售工作,并提供他们需要的培训和支持。我组织团队会议,与团队成员分享市场信息和销售策略,并确保团队目标的达成。通过有效的团队管理和培养,我帮助我们的销售团队实现了出色的业绩。


另外,作为资质销售主管,我也负责与供应商合作。我与供应商保持紧密联系,了解他们的产品和服务,并评估其与我们公司的匹配度。通过筛选出高质量的供应商,我帮助我们公司提供了更具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我与供应商进行谈判,以获取最佳价格和条款,并确保供应商按时交货。通过稳定而可靠的供应链,我确保我们能够满足客户需求,并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我还经常参加相关行业的展会和研讨会。这些活动不仅提供了宝贵的学习机会,也为我与潜在客户和同行建立了重要的业务联系。在展会和研讨会上,我展示我们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并通过与其他行业专业人士的交流,开拓了新的合作机会。通过积极参与行业活动,我扩大了我们公司的业务网络,并提高了我们的市场知名度。


通过以上的种种努力,我在资质销售主管的职位上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我成功开发了多个新客户,为公司带来了可观的销售额。我有效地管理了销售团队,并激励他们取得了优秀的业绩。我与供应商的合作也非常顺利,在提供高质量产品的同时,为公司节省了成本。通过积极参与行业活动,我为公司拓展了更广阔的市场。


在未来,我将继续秉持专业的态度和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为公司取得更大的成功。我将进一步提高个人技能和学习行业最新动态,以更好地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同时,我也将持续加强与客户和供应商的合作关系,为公司的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作为一名资质销售主管,我在过去一年中通过与客户的紧密合作、团队管理和培养、与供应商的合作以及积极参与行业活动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绩。我相信,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为公司的业务发展和成功做出更大的贡献。

● 资质建设工作总结

一、组织机构

成立xx区教育局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

各项目学校成立相应的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

二、项目建设实施程序

工程建设项目程序必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1、立项。由学校向区教育局写立项申请——区教育局向发改委出函——发改委出具立项批复。

2、规划。学校供给整体规划方案和拟建建筑初步设计方案(建筑平、立、剖面图)和效果图报区规划局审批,合格后办理规划许可证(副本)并出具红线图。

3、报建。规划许可证办理后,到建设局建管股报建,供给报建相关资料,填写报建表。

4、勘测设计。地震震损程度为轻度的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加固措施;震损程度较重的由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鉴定结论后,由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属于新建的工程由学校委托勘测单位出具地勘报告、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施工图齐备后需到区消防大队进行消防审核;委托施工图审查公司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然后到区建设局建管股做施工图审查合格备案。

5、招标程序:确定代理机构:到发改委办理招标代理机构网上比选事宜、代理机构网上报名、邀请相关人员(监察局、发改委、建设局招标办、教育局监察股及计财股相关人员)出席代理机构随机抽取会议、随机确定两代理机构、和两代理机构分别就操作程序和费用等题进行谈判、确定代理机构,并到发改委、建设局招标办备案。

招标过程:由代理机构或聘请有资质的造价机构计算工程量、财政评审确定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由学校向教育局写评审申请、教育局向财政局评审中心出函、评审中心受理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控制价和招标清单都必须以财政评审结论为准)、制作招标(比选)公告、招标件备案(发改委和建设局)、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或比选公告、报名、发放招标件、邀请相关部门(纪委、发改委、建设局招标办、教育局监察及计财股相关人员)参加开标、评标监督、评标结果公示、发中标通知书、施工单位出具履约保函或缴纳履约保证金、签订施工合同并备案。

6、施工阶段:确定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到建设局招标办办理招投标备案、到建设局建管股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需供给资料清单目录供给资料并缴纳相关费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缴纳中标价千分之三点五的监督费)、规划局放线、开工、建设实施过程质量、进度、安全监督和各种关系协调、初验、竣工验收。

三、项目经费管理

工程项目实行县级报帐制,按工程量支付工程款。工程专项资金用途包括规划费、设计费、地勘费、监理费、各种规费、工程款、工程量增减及工作经费等所有费用,不得突破上限。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按国有关规定处理。

严格合同管理。实行招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合同必须按照招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件实质性资料的其他协议。合同应送区发改委、区建设局招标办备案。如需签订其他协议的,在签订前,需由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牵头,会同区监察、发改委、招标办、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团体讨论同意,并构成会议纪要作为签订其他协议的依据。未经上述单位共同决定,且调整的单价违反招投标结果的,订立的其他协议无效。

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工程质量是决定工程建设成败的关键,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工程建成后的运用。工程建设质量的好坏,影响建设、施工单位的信誉、效益。控制工程建设质量是参建各方工作的重点,也是参建各方共同的职责。作为建设单位,应以质量控制为中心,始终把工程质量作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重点,自觉理解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协调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关系,经过控制项目规划、设计质量、招标投标、审定重大技术方案、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信息反馈等各个环节,到达控制工程质量的目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质量安全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按图施工,监理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杜绝不安全施工行为。对拒不改正的,要按照合同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上报相关部门。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教育局将派出督查组不定期进行督查,并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在以下阶段,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将参与:基础验槽、初验、竣工验收。

五、工程变更管理

对实施过程中的变更程序作如下规定。

1、建设单位对工程提出设计变更,应会同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方案,送设计单位审查;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须经教育主管部审定,由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发出变更通知,施工单位根据变更图纸组织施工。

2、施工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应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并经设计单位审查同意,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若由此导致工期增减的,由双方预先书面协定,但施工单位因组织施工需要等原因而提出的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3、在施工中若出现设计图纸有误或地质条件变化等需要变更时,由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方案,并经建设单位签证同意,施工单位取得修改图纸后按监理工程师指令组织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延误的施工工期予以延长。

所有的变更在完善上述程序后,需取得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同意并备案。

加强职责追究。工程变更和隐蔽工程签证存在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职责导致项目建设资金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职责。应保存的资料未妥善保存或监理、设计、中介机构等单位弄虚作假的,按国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六、工程结算管理

全部工程量包括以下几部分:①固定部分:招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全部资料;②增减部分:根据发包人和设计需要发生了变更,影响了工程量的增减;③附属及配套工程部分。双方核实工程量时,必须由建设、施工、业主三方签字认可并报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签字同意后,能够作为计算工程造价的依据。

全部工程量确定后,编制双方认可的建筑工程造价结算书,组织涉及全部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由学校交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进行审核,以审核结果交区审计局进行审计,以审计的工程造价为最终的工程款支付价格,财务部门按审计件的工程总造价执行。

七、工程资料管理

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及信息资源,也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顺利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工程建设档案归档详见区建设局档案资料清单。

八、工程纪律

督促参加工程建设的各单位要对规建设行为,加强从业人员廉洁自律和杜绝违纪违法现象,保证廉洁高效地开展工程建设做出具体承诺,广泛理解群众及各方的监督。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操作”,杜绝不正当竞争。做成经济工程、放心工程、实用工程、廉政工程。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理解监察、发改委、财政、审计、教育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若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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