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方案(汇编十八篇)_棚户区改造方案
发表时间:2020-09-24棚户区改造方案(汇编十八篇)。
◆ 棚户区改造方案 ◆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棚户区成为了一个让人们头疼的问题。这些棚户区不仅存在着基础设施不完善、环境脏乱等问题,还存在着火灾隐患、交通拥堵等安全问题,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多困扰。为了改善这一状况,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一系列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一、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目标和原则
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首要目标是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品质。同时,也要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不破坏城市的历史文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将遵循以下原则:
1. 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在改造过程中,我们将根据居民的实际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改造方案,力求让每一位居民都有居住标准更高、生活更便利的房屋。
2. 民主参与,因地制宜。在制定改造方案之前,我们将广泛征求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听取他们的诉求,将他们的需求贯穿于整个改造过程之中。
3. 公平公正,保障每个居民的权益。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我们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每个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注重解决居民的权益纠纷,公平公正地分配改造成果。
二、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内容和进程
棚户区改造工作主要分为基础设施改造、住房改造和社区环境改善三个方面。具体改造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基础设施改造
首先,我们将对棚户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进行全面升级改造。确保居民能够享受到稳定的供水、供电、供气服务。
其次,我们将加大对道路、桥梁、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投资,提高棚户区的交通和通行能力。同时,规划并建设垃圾收集、处理设施,解决垃圾困扰棚户区居民的问题。
2. 住房改造
住房改造是棚户区改造的核心内容。我们将根据居民的实际需求,对旧房进行重建或翻新。新建的房屋将按照科学合理的设计标准进行规划,确保每套房屋都有合理的面积和布局,满足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对于经济条件较为困难的居民,我们将提供适当的资金补助或贷款支持,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住房改造。
3. 社区环境改善
为了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我们将加大对社区环境的改善力度。首先,我们将加大绿化建设的力度,提供更多的公共绿地和休闲设施,为居民创造一个舒适宜居的环境。
其次,我们将配套建设各类社区服务设施,包括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商业设施等。通过提供便捷的服务设施,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三、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保障措施
为了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将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1. 组织架构落实
市委、市政府将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同时,设立专门的改造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和督促落实。
2. 资金保障
市政府将投入专项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工作。同时,我们也将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各类资金补助,确保资金的充足。
3. 随时响应,高效推进
我们将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进程。同时,每隔一段时间,我们将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工作策略,确保工作高效推进。
棚户区改造工作是一项体力活和脑力活的综合性工作,工作计划的制定对于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我们将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执行力,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计划,努力为棚户区居民创造一个更美好的生活环境。
◆ 棚户区改造方案 ◆
与这座繁华的现代都市相比,尹作伟的家仿佛是在另外的一个“世界”。
从长春市岭东路走进和顺七条,是长春市区已经少见的“棚户区”。这里只剩下四十多户人家,房屋低矮、阴暗,墙皮已经脱落。从这里走出来的这个19岁的男孩,今年高考得了619分的高分,他就是尹作伟。
新的生活即将开始,新的问题又出现了:母亲瘫痪,大小便都需要父亲来帮助,除了低保之外,全家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这样的情况下,尹作伟该怎么读完大学的四年?
最难的时候去市场捡菜叶
赶到尹家时,一家三口正在吃午饭。简陋的小炕桌上,摆放着一盘豆腐、一盘炒茄丝、一碗大酱和一些小白菜。桌上一条肉丝都没见到,但全家人吃得很香。
屋子只有21平方米。尹作伟和父母一家三口就睡在火炕上——这铺小炕也只能睡下3个人。正值炎热的夏季,可炕也是热的——为了省些电费,家里冬夏都用地炉做饭,烧的柴火都是尹作伟的爸爸尹序乐到附近工地捡来的。剩下的地方,尹作伟的书桌占去了一大块。家具很古老,现在的二手货市场也很难见到这样的“古董”了。
尹作伟的妈妈丁春艳“坐”在炕上。她在3岁时就患上了周身性软骨麻痹,后来病情加重,身上所有的骨头都是软的,手、脚和腿全都不听使唤。她右手能拿勺,只能坐着或躺着,连大小便都要丈夫来帮忙。虽然有残疾,但丁春艳很健谈。“我这样什么都干不了,连累丈夫要照顾我,也不能出去工作。这么多年,要不是有政府的低保,我们全家的日子不知道该怎么过。”
靠低保只能维持基本的生活。要供尹作伟上学,日子就更难了。虽然学校免去了大部分费用,但是还是要花一些钱。丁春艳说,最难的时候,家里买不起菜,尹序乐就到菜市场,捡些小贩们剩下的菜叶回家吃。
为省一块钱走四十多分钟上学
小作伟5岁之前,家里一直有姥姥帮忙。爸爸就可以出去找点零活儿,日子还好过一些。
自打小作伟上学之后,他就明白,他的生活跟许多孩子不一样。因此,小小的他就懂了很多事。每天,他一放学,不用大人督促,放下书包就开始写作业。小作伟从小就爱看书,可家里没有钱买。他就总是跑到附近的废品收购站里,从里面淘书看。后来人家看他这么爱看,就让他拿回家看。
尹作伟不仅学习好,其他各方面表现都很突出。各种奖状、证书得了一大摞,至今都被父母像宝贝一样放在家里的抽屉里。
初中念的是长春市第五十三中学,高中读的是长春市第八中学,离家都不近。高中时,尹作伟每天早早就起来,提前一个小时就从家里出发。为了省下一块钱的车费,他每天都是走着去学校。路上要走四十多分钟,小作伟常常利用这段时间背些英语单词。
高三每天学习到后半夜
高中这三年来,前后院的邻居们有一件事很不解:他们晚上十一二点钟睡觉时,发现尹家的灯在亮着。可是第二天早上四五点钟起来,尹家的灯还亮着。“难道你们晚上睡觉还开着灯?”有的邻居问。其实,开着灯的时候,都是小作伟在学习。高三到了学习该冲刺的时候,小作伟每天放学回到家都已经是夜里十一点多了,但他还会坚持学到后半夜一两点钟才肯睡。爸爸妈妈看得心疼,也陪着他不睡。第二天清早,他总是三四点钟就起来,接着学一会儿再去上学。只有中午能在学校补上一小时左右的午觉。
从初中到高中,他的学习成绩始终都是班里数一数二的。虽然考了619的高分,但他还说“没发挥好”,因为数学一科失了分。按他平时的成绩,能再比这高出三四十分。
立志改变父母的生活
尹作伟大大的眼睛,长得很敦实,不怎么爱说话。可是骨子里透着一种坚毅和执著。
他的小小年纪里,就留下了许多难以忘记的痛苦回忆。他说,听大人讲,当年,母亲生他的时候,医生说很危险。大人和孩子只能保一个,但母亲坚持要把他生下来。母亲做剖腹产时,是用担架抬到手术台上的。
小学五年级时,一次母亲子宫出血。母亲怕花钱,说啥也不上医院,垫着卫生纸在家里硬是挺了一天,止血药换了一种又一种。最后危及了生命,才被送到医院,切除了子宫。
“爸爸妈妈活得太不容易了,我不能让他们再过这样的日子了。”尹作伟说,就靠着这样的信念,再苦再累,他都挺过来了。
感谢父母让他成为坚强的人
他说他要感谢父母对他的影响。他说:“贫困的家庭出身,让我明白,我必须要自己努力,才能赢得自己的美好将来。”
尹作伟说,这二十多年来,父亲始终不厌其烦地默默伺候着母亲,不离不弃。这让他看到了父亲在逆境中坚持不懈的勇气。
十几年学习生活中的困难,尹作伟都克服了,但是上大学的学费,真把全家难住了。
尹作伟知道家里的情况,高考刚一结束,他就和同学满街去找工作。在重庆路一家商场找了份卖衣服的工作。干了半个月后,开始报考了,商场就不用他了。
半个月挣了三四百块钱,他全都交给了家里。
这两天,他正琢磨再去找份工作。“离大学开学还有近两个月的时间,我会利用这段时间多挣一些钱。”尹作伟说。
父母也开始为这事愁起来。但全家人知道,不管怎么难,大学一定要上。前几天,尹作伟的爸爸给他们所在的鑫旺社区写了一封求助信,希望社区能帮他们想想办法。
尹作伟说,他的理想不是有多少钱,也不是当多大官,就是想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养活父母,不让父母到老了还为生计操心。
“我都想好了,等将来挣钱了,一定先给妈妈买一个电动的轮椅,妈妈只要按上面的电钮就能操作,那样爸爸也会省些力气。”尹作伟说。
◆ 棚户区改造方案 ◆
为加快我县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xxxx〕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xxx〕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xx〕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xxxx〕190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xxxx〕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棚户区是指城镇内集中成片、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主要是指集中成片不能居住的危房区和不能正常使用需整修的旧房区。棚户区改造对象为棚户区原住户,是指长期居住在棚户区内的当地原家庭住户(棚户区内原改制企业及下岗职工已进行住房改造的不在其中,不属于原住户的改制企业下岗职工可优先享受租赁保障房。)
棚户区改造包括对棚户区危房和使用功能不完善需整修的旧房进行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棚户区改造范围包括县城区和相关乡镇棚户区。
总体目标:xxxx年至xxxx年完成县城内棚户区改造; xxxx年至完成全县棚户区改造。
改造任务:从xxxx年至xxxx年共申报并下达棚户区改造计划4700户,其中县城区改造2645户,改造范围包括原纺织厂、原机械厂、原烟厂、原水泥厂、原无线电厂、原大理石厂、前港公司、建一和建二公司宿舍区等企事业单位居住区,主要分布在河西、城南、城中、城东、城北、艾坪社区;相关乡镇改造2055户,改造范围包括芙蓉镇、松柏镇、塔卧镇、万坪镇等乡镇集中成片居民区。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结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目标和任务,通过“一区一地一测、一地一议、成熟一块解决一块”的方式逐步推进,优先改造县城区改制企业下岗职工集中成片棚户区,逐步改造其他棚户区。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注重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 坚持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房建设及房地产开发相结合,不断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坚持整修与改造建设相结合,坚持完善配套设施与住房同步建设,坚持按照不同类型分多种方式进行改造,坚持人民群众满意的原则。
(四)合法合理,确保稳定。严格执行棚户区改造相关规定,严格规划控管,坚决打击棚户区内非法买卖土地和侵占国有资产行为。妥善解决棚户区居民住房困难问题,坚持依法改造中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置棚户区居民,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成立永顺县棚户区改造建设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房产局、县商务局、县经信局、县行政执法局、县城镇规划局、县广播电视台、县电力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县联通公司、灵溪镇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肖绍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县发改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招标核准;县住建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县城镇规划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规划编制;县房产局负责棚户区征地拆迁、危房认定和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县财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的落实;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的测绘、评估、出让和供应;县公安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突发事件的维稳处置;县行政执法局负责棚户区内违法违章建筑的拆除;灵溪镇政府负责棚户区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和住户的走访、稳控;县广播电视台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跟踪报道和舆论引导;其他有关单位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棚户区原住户安置分为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补偿方式分为保障房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
(一)国有和集体土地性质棚户区。国有和集体土地性质棚户区是指未经出让的国有划拨土地、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其改造可采取以下四种方式:
1、“出让开发”改造方式:一是根据国土部门土地评估价标定最低出让价(为评估价的70%)进行公开挂牌出让,由有资质的开发企业竞标,出让后以开发方式进行改造安置,由开发商给安置住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二是其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户以内,具体安置建筑面积由原住户与开发商议定,安置验收合格签订补助协议后,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棚改办)对原住户按2万元/户标准进行补助。三是鼓励采取两次拍卖方式即先进行投资权拍卖后进行土地使用权拍卖。
2、“公租房建设”改造方式:由县住建局将棚户区改造建设成公租房进行安置,或利用其他已建成的公租房进行就近安置。公租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由棚户区原住户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并交纳租金后居住,原住户只有居住权,没有房屋产权。
3、“共有产权”改造方式:由县住建局与棚户区原住户共同联合建设,县住建局作为业主修建公租房,基本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户。超出基本建筑面积部分由原住户负责出资,其出资金额按公租房合同承包价测算,总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户以内,使用五年后,县人民政府将公租房产权按公租房成本价(包括土地出让价款)出售给共有产权的原住户,并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4、“整修”改造方式:对于棚户区住房没有结构安全危险的房屋,可由县棚改办或原住户自行按规定方案整修,自行整修的经验收合格后按2万元/户进行补助。
(二)个人(含共有)具有土地使用权性质棚户区。个人(含共有)具有土地使用权性质棚户区是指已出让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上的棚户区,其改造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转让开发”改造方式:是指原住户将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转让给开发商后,由开发商对其进行安置,县棚改办对棚户区原住户按2万元/户进行补助,其总建筑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户。
2、“整修”改造方式:对于棚户区住房没有结构安全危险的房屋,可以由县棚改办或原住户自行按规定方案整修,使原住房使用功能完善,整修验收合格后按2万元/户进行补助。
3、“私建程序”改造方式:棚户区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住户修建五层及以下房屋的,可按私人建房程序进行建设,建成后按2万元/户进行补助。
老旧街道棚户区是指除以上两类棚户区以外的`城乡老旧街道棚户区,其改造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招商引资”改造方式:由开发商按规定方案先投资改造,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办理结算后,由县棚改办据实结清改造建设资金。
按照湘政发〔xxxx〕11号《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凡是棚户区改造项目,均实施以下优惠政策: 一是免收除劳动保险基金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下限减半收取;二是土地出让金除上交省、州规定比例外,全部返还到县棚改办用于解决棚户区基础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三是由县棚改办优先安排基础设施配套资金实施棚户区其它公共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四是优先办理棚户区改造过程中项目立项、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五是税收减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xxxx〕101号)执行。
七、若以后上级出台相关规定,出现与本实施方案相应条款冲突的情况,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本实施方案相应条款自动失效。
◆ 棚户区改造方案 ◆
为全力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确保我县xxxx年棚户区改造目标顺利完成,根据《xxxxx地区行署、集团公司xxxx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和《xxxxx地区xxxx年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水平、改善城镇环境为目标,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配套建设,高标准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于xxxx年底完成塔河镇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6万平方米、1200户的目标。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各责任单位作为政府主导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分工负责、强化配合的原则。
2、坚持政府推进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房建设、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相结合。
3、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在棚户区拆迁补偿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使用、资金管理、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物业管理、最低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4、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依据塔河城镇总体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功能完善。依据园林化城市建设总体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的原则。
5、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综合治理,稳步推进。
6、坚持促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兼顾的原则。要正确处理推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棚户区改造既要逐步推进,又要充分考虑居民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在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妥善解决好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给予合理的照顾。
1、棚户区改造的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容积率不超过1,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2.8,各项规划指标不能降低,必须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完成改造区域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2、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要设施齐全,达到节能型住宅要求。楼房立面造型要突出林区特色,层数为6层,层高不低于2.8米,住宅室内墙面刮大白、卫生间和厨房铺地砖、安装室内门、简易灯具、卫生间安装坐便器和洗手盆、厨房安装水池、水龙头,满足居民入住和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小区环境要进行硬化、绿化和建设必要的服务中心,做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办事快捷。
3、棚户区回迁居民的楼房户型面积控制标准以40、48、58、68平方米四种户型为主,其中40平方米户型占25%,48平方米户型占45%,58平方米户型占20%,68平方米(含少量75平方米)户型占10%。具体户型面积的选择,在结合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通过入户详细调查了解棚户区居民意愿的基础上确定。
4、改造后的住宅小区实行标准化物业管理,保证居民生活环境有明显改善,安居乐业,社区和谐健康发展。
5、工程所用材料、施工工艺、节能标准、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较高的资质、资信和良好的业绩。
1、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财政补贴以及行署、集团公司配套资金。
2、县(局)财政、财务匹配。
3、积极争取各商业银行贷款。
4、政府对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扶持。
5、个人出资。
(二)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棚户区改造资金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1、土地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所需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其中开发为商品住宅或者其他商服项目的建设用地,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2、税费减免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经税务部门同意后不征土地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与棚户区建设有关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减半收取,其他按地区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3、拆迁安置政策。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原则上实行“就地”或“就近”安置回迁楼房,对不愿回迁的住户,实行货币拆迁,不做产权调换安置。被拆迁人选择就地或就近回迁安置的,实行结构差价及按“部分面积”结算。
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实行拆一补一,原有私产房屋面积回迁部分交纳每平方米300元结构差价,超出原面积部分并在合理享受面积内按100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超出上靠户型面积部分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交足购房款享受全部产权。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人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合理享受面积部分系安置标准与原房屋面积差额部分;超出合理扩大面积部分为按照居民意愿要求安置的户型面积超出正常安置标准部分。
4、回迁的低保户家庭,私有产权的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不收结构差,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每平方米减收200元房款,如仍无能力出资购买合理扩大面积部分,则允许欠款入住,缓交房款时间定为2年,第一年交房款的60%,第二年交40%。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够欠款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到期后仍无能力交纳欠款的,则按廉租房管理。
5、对达标的节能住宅,实行取暖费减免政策,按非节能住宅取暖费标准的70%比例收取。
1、入户调查摸底。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摸清棚户区居民住户的房屋产权归属,建筑结构、面积及附属情况,住户身份、户籍、人口组成、就业情况、经济收入、改造安置意愿等,一户一档,汇编成册,为棚户区改造提供详实资料。
2、宣传发动。利用广播、电视、听证会、入户调查、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宣传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和意义。通过宣传使广大棚户区居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达到推动和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目的。
3、依法拆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统一标准,严格执行。要做到补偿安置标准公开、回迁安置方案公开、拆迁和回迁房屋面积公开、评估标准公开、搬迁顺序号公开,逐户签订书面拆迁安置协议。
4、建设监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投标工作。
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规范、优质、按期进行建设。施工图及设计文件要经过审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棚户区改造方案 ◆
省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切实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居住水平,根据省政府晋政发【20XX】3号《关于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及晋建发【20XX】191号文《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规定,郑州铁路局郑州危旧房改造工程指挥部决定建设晋城车站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并委托晋城市工程咨询中心编制完成了《晋城车站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经我委初审,现将主要内容报告如下:
一、项目选址
拟建的晋城车站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位于晋城车站原货场内,具体按晋城市规划局出具的“选字第二十三号”选址意见书所确定位置新建晋城车站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
二、建设规模及内容
拟建的晋城车站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为21030平方米,其中:住宅19350平方米/210套、地下用房1680平方米(其中地下车库1008平方米、地下储藏室672平方米)。
三、建设投资
拟建的晋城车站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为4803.2万元,其中:工程费用3646.4万元、设备购置费293万元、其他费用508万元、预备费355.8万元。
四、资金来源
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全部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五、建设工期:12个月。
现将《晋城车站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申请报告》随文上报(附后),请予审批。
专此请示
XX
XXXX年XX月XX日
◆ 棚户区改造方案 ◆
市发改委:
根据抚发改投资字[20xx]6号文精神,我委与县房管局经过深入调查,我县共有116400平方米的棚户区需要改造,居住人口8640人。现从我县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采取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办法,结合棚户区住户的意愿,因地制宜,区别对待,20xx年计划改造我县红星企业集团、东乡糖厂、东乡配件厂三个板块的棚户区。
棚房区改造项目由县房管局建设,项目选址在红星企业集团、东乡糖厂、东乡配件厂。20xx年改造棚户区总建筑面积95000平方米,改造后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工程总投资13972.4万元,其中:申请上级资金3321.2万元,住户购房金额7330万元,地方配套3321.2万元。
20xx年东乡县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已编制完成,现将实施方案及所需材料随文上报,请予审批。
特此请示
XX
XXXX年XX月XX日
◆ 棚户区改造方案 ◆
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科学合理界定棚户区改造范围,统一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广东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粤建保〔2015〕103号)规定,结合深圳实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指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位于深圳市范围内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等危旧住宅、住宅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区域(含已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改造项目)。
(一)房屋结构简易,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危旧房屋。
(二)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经专业机构评定属于危险房屋或严重损坏房屋。
(三)房屋使用功能不全,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
(四)排水、交通、供电、供气、通信、环卫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五)位于二线插花地斜坡类地质灾害易发区,存在安全隐患,建筑密度较大,房屋破旧拥挤,消防设施不健全,道路狭窄,电气线路老化、电气安装不规范等。
第三条具有下列文件之一的,均可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依据:
(一)具有相关资质的地质灾害评估机构出具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二)房屋安全鉴定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三)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四)具有相关资质的规划设计机构出具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评估报告。
(五)符合一定条件且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
第四条区政府负责辖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受理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申请,审核棚户区改造界定依据文件,改造项目经审核合格,报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备案并纳入市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
第五条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 棚户区改造方案 ◆
为了加快原羊角煤矿棚户区改造步伐,尽快改善原羊角煤矿宿舍区居住下岗职工及居民的居住环境,根据省、市有关原羊角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要求和电白区人民政府的有关工作部署,现需对原茂名矿务局羊角矿区西宿舍区的房屋整体拆除进行改造建设。为做好搬迁工作,妥善处理好搬迁户的临时安置问题,确保原羊角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改造建设,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是电白区原羊角煤矿西区XX房屋的住户,因原羊角煤矿棚户区改造开展拆迁工作的需要,乙方同意按甲方的要求自行从以上房屋迁出并自行解决房屋居住及将所有物品搬离。
二、安置方式:甲方同意以货币安置方式给予乙方临时安置,即由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每月发放乙方住房租赁补贴500元,每次发放租赁补贴12个月,自乙方搬迁完毕开始,直至甲方通知乙方回迁棚改房的次月止,甲方负责确保租赁补贴按时发放到位。
三、为保证拆迁工作顺利开展,乙方自行做好搬迁工作,保证在20XX年9月31日搬迁完毕。
四、奖励方式:乙方如在20XX年9月31日自行搬迁完毕的,由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一次性补贴乙方搬迁费800元(方案原搬迁费标准为500元/户,经向区政府争取同意提高至800元/户),甲方负责该奖励款项落实发放。
五、乙方逾期不搬迁,不予发放租赁补贴及不能享受奖励的搬迁费。如无正当理由,在通知时间内不搬迁的,责任自负。
六、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广东省公有房屋管理办法》执行。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茂名矿务局留守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 棚户区改造方案 ◆
为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一、 中原区人民政府同意郑州中原基础投资有限公司参与中原 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范围为伏牛路小学北、中原路南、伏牛路西、秦岭路东区域(中原路精品街1号)以及市环保局西、中原路北、秦岭路东、伏牛路五小学南区域(中原路精品街2号),改造范围土地面积约130亩(具体改造范围以甲方最终划定为准)。通过对此的改造,建成一个集商贸、服务、高档住宅等功能为一体的商务社区。
二、 双方确定,拆迁安置必须按照《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 条例》规定执行。
三、 经甲方和市有关部门审核,报市有关部门批准,享受棚户 区改造的有关政策。
四、 甲方的责任:
(一) 由甲方成立郑州中原基础投资有限公司棚户区项目 建设指挥部。
(二) 与乙方一同制定让被拆迁户认可的拆迁补偿方案。
(三) 协助乙方与改造区域内原产权人和土地使用人签订 拆迁补偿协议。
(四) 负责按时向有关人员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 助费、搬迁奖励费等相关费用。
(五) 组织完成拆迁工作。
(六) 协助乙方完成改造范围内新建项目的规划审批和建 设审批工作。
(七) 其他甲方应履行的有关义务。
五、 乙方的责任:
(一) 负责改造项目的整体规划、设计,负责本项目建设 资金的筹措与投入,自主经营管理,承担和享有本项目开发经营的风险和权益。
(二) 承担项目建设的各项费用。
(三) 按时支付拆迁工作经费。
(四) 按时完成共同约定的安置建设时限。
(五) 按时将该项目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 拆迁奖励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由甲方负责向有关人员发放。
(六)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转让本项目。
(七) 其他应当由乙方履行的相关义务。
(一)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 章后生效。
(三) 本协议正本共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 棚户区改造方案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3〕10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是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大规模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取得了良好成效。最近5年,全省共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70.6万户,占同期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总量的43.6%。棚户区(危旧房)的改造建设,改善了广大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拉动了投资和消费需求,缓解了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发挥了助推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多重效应。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我省仍有一些群众居住在基础设施简陋、安全隐患较多、配套功能不全以及使用年限过久的棚户区(危旧房)中,居住环境和条件亟待改善。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扎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XXX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八项工程”、落实“十项举措”的部署,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城镇化质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2013年至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60万户以上,使棚户区(危旧房)居民的住房条件明显改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高。其中:2013年至2015年,改造48万户,全面完成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全面完成国有工矿、林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二、把握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有序推进。各地确定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目标任务,既要努力满足群众改造需要,又要与政府财力、土地供应等能力相适应。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等相衔接,与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相结合。棚户区(危旧房)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在推进时序上,坚持先规划后改造、先补偿安置后拆迁,先改造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再改造其他棚户区(危旧房)。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积极落实资金、土地、财税、金融等各项政策措施,为棚户区改造创造良好环境。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改革创新的精神,通过多种方式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危旧房)居民的积极性。
(三)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按照“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备、质量保证、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坚持改造、改善、整治相结合,科学界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规划保留的建筑及近期不具备整体改造条件的棚户区(危旧房),主要进行环境综合整治、房屋维修加固、建筑节能改造和配套设施完善。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做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片区内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四)统筹兼顾,配套建设。在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中,要注重优化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位,完善配套设施,着力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坚持相关设施的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交付使用,完善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五)以人为本,依法征收。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广泛征询群众意见,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着力规范房屋征收行为,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法规,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扎实开展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
(一)深化现状调查,编制改造规划。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前期调查基础上,对辖区内拟于2017年年底前实施改造的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逐个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确保调查范围内的项目不遗不漏,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各省辖市要在2013年9月初将本市及所辖县(市、区)调查情况汇总后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2013年10月中旬前编制完成2013-2017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分分类别明确改造任务,及时将规划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局、省农垦集团要结合实际,继续做好林场、垦区危旧房改造调查摸底等相关工作。
(二)统筹实施改造,确保完成任务。
全面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各地要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基础上,逐步将城市规划区内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要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科学组织实施,在改造中可配建一定数量的租赁型保障房,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内的居民安置住房筹建(新建、购买、货币补偿等)工程和原居民住房改建(扩建、翻建)工程,统一纳入国家和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计划。
稳步实施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改造。按照城镇规划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整用地结构,完善城镇功能,增强综合承载能力。对城市建成区内,已无农村户口和集体用地、撤销乡村行政建制、实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城镇管理的区域,要优先安排改造;对土地已被全部或部分征用,原农村居民已全部或部分转变为城镇户口,已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要稳步实施改造;对其他自然村,要结合当地城镇化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有序实施改造。
加快推进国有工矿、林场和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将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旧房)纳入改造规划,加快组织实施,国有工矿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指导,工矿企业要加大改造投入力度,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扎实推进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力争2014年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国有林场外的其他林业基层单位中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优化垦区危旧房改造布局,加快剩余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方便生产生活,促进产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
(三)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项目法人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负相应责任,积极推行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落实建筑材料验核制度。推广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公示相关参建单位和负责人,接受社会监督。贯彻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
(四)完善配套设施,方便居民生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要按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组织好新建安置房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加大监管力度,保证建设进度。对改造后的小区,要抓紧落实物业管理单位,加强物业管理;对暂时不能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要以原企业和当地街道、居委会为依托,落实好物业管理责任。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确保新建小区公共服务管理不留空白。进一步完善制度,提高国有工矿、林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安置住房管理水平。
四、加大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采取财政补助、金融信贷、企业投入、群众自筹和发行债券等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
1.政府资金支持。自2013年起,省财政安排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并加大省级保障性住房建设引导资金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支持力度,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一定比例配套,积极支持城市、国有工矿、林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资金投入,可通过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安排资金支出。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要优先用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中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住房建设和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支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可申请国家补助和省政府“以奖代补”资金。除上述资金渠道外,各地还可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2.信贷支持。各地要建立健全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贷款还款保障机制,积极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增加信贷资金安排。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对接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贷款需求,向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贷款,并根据改造项目的资金
筹措、建设方式和还贷来源等具体情况,创新信贷产品,做好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继续做好以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发放贷款基础上,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探索创新贷款担保模式,促进并扩大信贷资金投入。
3.民间资本参与。鼓励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4.发行各类债券。引导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各类债券,专项用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并加快审批速度。
5.企业筹措资金。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加大改造投入。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国有工矿、林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允许住房困难户较多且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企业自有土地以集资合作建房方式进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可执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涉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危旧房)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二)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统筹安排,优先安排土地计划,并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审批效率;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内涉及到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转用手续。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棚户区(危旧房)土地进行改造,实行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配建的,必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安置房的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对远离城市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安置住房用地可纳入当地市、县城镇土地供应计划予以安排。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扩大到国有林场、垦区。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按配建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类普通商品住房收费标准的80%。
(四)完善补偿安置政策。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危旧房)居民自愿选择。各市、县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方案,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与当地住房保障政策相结合,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危旧房)居民,可通过共有产权或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优先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要优先保障并做到应保尽保。
五、提高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组织程度
(一)强化政府责任。市、县人民政府是实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深化认识、明确责任,强化统筹、落实措施,扎实做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将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当地保障改善民生实绩挂钩,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部门协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尽快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将任务分解到,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建设地块;加强协调指导,抓好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有工矿、林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和计划的上报、分解工作。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加大省级资金补助力度,制定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做好每年新增用地计划单列工作。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其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考核督查。建立健全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形势分析、情况通报、跟踪督查等工作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落到实处。省政府将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统一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目标责任考核。省监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定期对各地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坚决制止改造中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严禁企事业单位借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对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改造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与问责,并限期进行整改。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强信息公开,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房屋征收的信息公开工作。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重要意义,尊重群众意愿,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棚户区(危旧房)居民参与改造建设。注意跟踪舆情,及时做好研判,正确引导舆论,为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营造良好氛围。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1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2日印发
媒体报道:
到2017年 江苏改造60万户棚户区
昨天,江苏省政府公布《关于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今年至2017年,要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60万户以上。其中,2013年至2015年,改造48万户,全面完成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两年后完成集中成片危旧房改造
据了解,最近5年,全省共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70.6万户,占同期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总量的43.6%。
《意见》提出,今年至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60万户以上,使棚户区(危旧房)居民的住房条件明显改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高。其中:2013年至2015年,改造48万户,全面完成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全面完成国有工矿、林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严禁经适房、廉租住房用地改为商业用途
同时,自今年起,省财政还将安排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鼓励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并且,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意见》明确,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统筹安排,优先安排土地计划,并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审批效率;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
网费不得高于普通住房标准80%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扩大到国有林场、垦区。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按配建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同类普通商品住房收费标准的80%。
记者 钱奕羽
三年内全省将改造棚户区48万户 棚户区困难居民可优先申请公租房
中国江苏网8月28日讯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日前,省政府针对加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下发实施意见。按照意见未来五年,全省将改造棚户区60万户以上,其中三年内计划改造48万户。
至2017年要改造超60万户
记者从实施意见获悉,最近5年,全省已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70.6万户。但目前,仍有群众居住在基础设施简陋、安全隐患较多、配套功能不全以及使用年限过久的棚户区(危旧房)中。
为此,省政府确立了下一批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2013年至2017年,要改造各类棚户区(危旧房)60万户以上,同时,要改善他们的住房条件和居住地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而近期目标为,2013年至2015年,改造棚户区48万户,包括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以及国有工矿、林场、垦区棚户区(危旧房)的改造。
三类地区实施不同改造次序
通知要求,各地要将城市规划区内非成片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统一纳入改造范围。要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方式改造,同时可配建一定数量的租赁型保障房,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
在改造次序上,对城市建成区内,已无农村户口和集体用地、撤销乡村行政建制、实施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城镇管理的区域,要优先安排改造;对土地已被全部或部分征用,原农村居民已全部或部分转变为城镇户口,已被建成区包围或半包围的自然村,要稳步实施改造;对其他自然村,要有序实施改造。
困难群众可优先申请公租房
记者看到,对于群众最关注的安置补偿政策,实施意见也进行了明确。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的补偿方式为,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具体实施时可遵照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执行。各地要按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方案,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通知中还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与当地住房保障政策相结合,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危旧房)居民,可通过共有产权或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优先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要优先保障并做到应保尽保。
◆ 棚户区改造方案 ◆
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让更多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同时,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对棚户区改造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中涉及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支出要扩大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具体优惠政策范围包括:
一、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规定: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所称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
(一)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
(二)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
(三)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
(四)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五)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
(六)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棚户区改造支出同时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书面说明材料。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支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 棚户区改造方案 ◆
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我先对全区棚户区改造及安置房建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我们现在所讲的棚户区改造,是大棚户区的概念,既包括以往传统意义上的建成区内的老旧棚户区改造,又包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合村并城,相当于四类社区建设。下面,我就加快全区棚户区改造和安置房建设讲几点具体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精神
月日,XX市召开了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会议首先对我区的XX和XX的XX老旧棚户区进行实地观摩。在我区XX拆迁改造现场,XX书记对我区攻坚村拆迁改造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对我们坚持依法依规、依靠群众,敢于担当、敢于碰硬,锲而不舍、攻坚克难等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
观摩活动结束后,全市又紧接着召开了工作会议。XX书记代表我区在会上做了典型发言。随后,XX副市长、XX市长、XX书记分别做了工作部署和重要讲话。会议下发了《XX》,该文件是XX号文件,我们在这次会议专门进行了印发,这个文件作为指导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一个纲领性文件。其中,涉及区级政府比较重要的内容有几点:一是明确了拆迁改造工作目标。X年年底前,要完成中心城区三环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任务;X年年底前,要完成三环与四环之间建成区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任务;X年年底前,要完成四环以外、城市规划区及周边公里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任务。二是明确了安置房建设时间任务。列入今年省政府下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在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X年至X年X月已拆迁的安置区,要在X年年底前确保每户至少有一套安置房竣工入住或过渡;全市个重点区域改造项目安置房,要在月底前全部启动,X年年底前确保每户有一套安置房竣工入住或过渡;围合区域内X年月底前计划开工的安置房全部开工建设,所有安置房要在X年年底全部完成。三是明确了工作流程。针对工作推动中存在的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问题,市里按照简政放权、适度担责的原则,重新明确了流程和市直部门责任,为棚户区的顺利推进奠定了政策基础。
二、关于我区前五个月全区棚户区改造和安置房建设情况通报
我区列入省棚户区改造台账的共有X个项目,需开工建设安置房X套,截至到月底,已开工个项目完成X套,完成率%,居市内五区第四。
我区纳入XX市“X”安置房建设台帐项目共X个,其中X月份安置房建设项目XX个,月份安置房建设项目个,月份安置房建设项目个。根据月日《XX市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工作周报》对安置房建设进展情况的通报,我区居市内五区第三。其中:
X月份安置房建设项目中X、X、X、X、X升级改造、市政畅通工程个安置房建设项目已实质性开工;X、X、X、X、X个项目未进入实质性开工阶段。
月份安置房建设项目中X项目已进入实质性开工阶段,X项目控规已批复,X项目修规已通过审核。
月份安置房建设项目X、X项目已进入实质性开工阶段。X安置房建设项目均未实质性开工,未实质性开工项目中X建设项目控规已批复、修规已通过审核;X项目已完成文物勘探;X项目安置区控、修规均未批复。
由以上通报情况可以看出,我区棚户区改造和安置房建设进展很不平衡,仍有以下几个方面问题需要努力加以解决。
一是安置房实质性开工少。我区纳入XX市“X”安置房建设台账的X个项目中,但是只有个出正负零,X个基坑开挖,X个完成文探、物探,与市里安置房建设要求的“X”时间节点仍有很大差距。
二是开发企业资金迟迟不到位。一些项目资金迟迟不到位,比如,X,经过多次催要资金,并对企业下正式书面通知,资金仍然迟迟不能到位,直接影响安置房建设进度。再比如,X项目资金也是无法满足项目进度要求。随着XX市实施土地网上招拍挂政策,开发企业对是否拿地存在疑虑,甚至犹豫、动摇,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企业参与安置房建设的积极性。
三是部分项目规划手续推进缓慢。在安置房建设推进过程中,最关键的是编制和批准修规。这个环节复杂、耗时长,是承上启下的环节。这次X号文件规定,编制修规程序可以从简,但必须对安置房户型和位置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只有修规批准后,才能开展施工图安全审查,文物、消防、抗震、环评、人防、住保等相关的必要条件审核。我们的有些项目征求群众意见必须尽快确定,不能拖延时间摇摆不定,这样会耽误我们大量的宝贵时间。
四是拆迁遗留问题影响进度。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存在征迁遗留问题。比如,X项目剩余X户,X项目剩余户,X剩余户,X剩余户,尚未拆迁到位。还有的项目在迁坟、垃圾清运等方面推进迟缓。
三、进一步明确我区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
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我们要进一步明确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目标任务:一要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我区省定台账的X个项目,需开工建设安置住房X套,要加快未开工项目的进度,按市要求月底前全部开工。二要加快推进重点区域改造项目,涉及我区个项目,其中:X要加快拆迁扫尾工作,X要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尽快启动拆迁改造。要加快安置区的拆迁和手续办理,按市要求6月份前开工建设。三要加快推进“X”安置房建设项目,涉及我区X个项目,对于X月、月需开工的项目要狠抓进度,确保实质性开工;对于月需开工的X个安置区所在地块拆迁、地表清理及文探、地探进场,具备开工条件;X个项目,要加快改造方案编制、垃圾清运、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土地组卷上报等工作,确保安置房早日开工建设。四要加快推进列入全市范围但尚未改造的棚户区项目,按照全市三年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的目标,要求我区上报X个尚未改造的项目,目前这些项目正在征求相关部门、镇办意见。对于这些项目,要尽快澄清项目底数,对涉及改造项目的户数、人口、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安置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在过去已有台帐的基础上重新梳理台帐,凡属三环内的项目要求今年年底前拆迁基本完成。
四、切实加快内环线区域城市有机更新
X月X日,XX市召开全市内环线工作推进会议,专题听取内环线城市设计规划和各区推进情况汇报,会议要求今后三年要全力推进以内环线区域为重点的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XX市规划,内环线区域为XXXX合围区域,面积约X平方公里,涉及我区约X平方公里。内环线区域规划范围包括了XX,集中代表了XX市的历史、近代和现代,展示了XX的城市形象、活力和历史文化,是XX市棚户区改造的核心。其中,XX是XX市X年悠久历史的佐证,更是古都XX的一张“城市名片”,我们XX区是XX片区的主要承载区。X月X日,X书记到我区调研时明确提出:以打造XX为统揽,统筹谋划XX区全域城镇化建设。当前,我区内环线区域老旧小区、棚户区集中,道路狭窄、破旧,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落后,这些都需要我们以此次会议为契机,以XX文化区为统揽,以大遗址保护为基础,以项目摆布和建设为抓手,切实加大项目拆迁改造力度,改变旧城落后面貌,提升城市的承载力和竞争力。
五、高度重视压茬推进安置房建设
安置房建设事关XX市新型城镇化的成败。要高度重视,真正把安置房建设当成当前第一位的工作任务来抓。一是加快规划、土地、建设等手续办理,特别是安置区修规编制。这次会议我们出台下发了《关于印发XXXX区安置房建设流程的通知》,相关单位严格按照程序,加强综合协调,确保安置房建设手续办理顺利推进。二是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水、电、气、暖、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三是要紧密结合项目进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对前期介入安置房建设的开发企业,督促及时拨付资金到位。否则启动退出机制,确保安置房项目不能因资金原因迟迟无法启动。四是要高度重视工程安全和质量,杜绝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六、加快推进拆迁扫尾和土地挂牌工作
现在土地招拍挂要求“净地挂牌”。对于我们项目推进中存在拆迁遗留问题的,必须加快拆迁扫尾工作。我们在推进安置房建设中,不能只就安置房推进安置房建设,忽视了配套开发区的建设,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加快推进配套开发区的土地挂牌工作。我区许多安置房项目都是委托开发企业投资代建的,而开发企业投巨资承建安置房,目的主要为了实现配套开发区土地摘牌。如果配套开发区土地挂牌推进缓慢,就会直接影响到安置房的资金投入进度。下一步,我们要抓住XX市X号文件的政策机遇,加快XX等项目的挂牌手续推进,在X月底前实现挂牌,否则按XX市政策就要实行网上招拍挂。同时,加快土地挂牌可以推进项目、涵养税源,增加财政税收,也为安置区建设提供充分的资金保障。
七、加快推进组团新区和合村并城工作
要大力推进XXXX五大片区改造,加快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安置房建设。今年要加快推进XX沿线合村并城项目,XX拆迁改造要争取下半年全面启动。
八、要形成支持棚户区改造和安置房建设工作的强大合力
棚户区改造和安置房建设工作是系统工程,头绪多、周期长、利益重,需要各位领导、各指挥部、各部门、各镇办齐心协力打组合拳。我们这次会议上印发了《XXXX》,对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进行了具体化分解,希望各位领导和各有关责任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 棚户区改造方案 ◆
工业路棚户区改造会议上的发言
同志们:
征迁工作是棚户区改造的重点和难点,也是群众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我们必须统筹考虑,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大家都知道,我市工业路棚户区改造任务重、涉面广,征迁工作绝不是某个职能部门的事,需要各个责任单位及广大干部群众各司其责,通力协作。
为了进一步做好任务的细化分解,让大家明确征迁职责,市政府下发了相关文件,明确了责任单位,制定了工业路棚户区改造征收项目网格化工作机制责任名单、工业路棚户区改造项目网格化工作机制示意图,大家要认真对照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工作机制,认真搞好征迁补偿和住房分配等政策落实,公开透明运作,做细做实工作。
我市工业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征迁户443户(包含公建单位20户),因征迁难度较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分为两期进行:一期73.5亩涉及95户私有产权房屋及公安局、武警大队2户公建单位;二期涉及328户私有产权房屋及18户公建单位,于2014年4月启动,要在2014年底前完成。截至9月8日,工业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共完成签约310户、搬迁腾空284户,签约率达69.98%、搬迁腾空率达64.11%。
按照市政府网格化工作机制开展工作以来,部分责任单位完成征迁工作效果较好。例如,效能办、司法局等26个责任单位已经全部完成征迁签约任务,签约率达100%;公安局、交通局等7个责任单位完成征迁任务达75%以上。但也有部分责任单位及公建在征迁工作中进展缓慢或陷入僵局,我希望征迁工作落后的单位,要进一步高度重视、调整思路、集中力量、攻坚克难,确保工业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按期交付、项目如期建成(具体名单附后)。
◆ 棚户区改造方案 ◆
一、项目申报单位概括。
二、项目概括。
一、发展规划分析。
二、产业政策分析。
三、行业准入分析。
一、资源开发方案。
二、资源利用方案。
一、用能标准和节能规范。
二、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
三、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
一、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
二、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
三、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
一、环境和生态现状。
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四、地址灾害影响分析。
一、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
二、行业影响分析。
三、区域经济影响分析。
一、社会影响效果分析。
二、社会适应性分析。
三、社会风险及对策分析。
◆ 棚户区改造方案 ◆
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我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一)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低保家庭、下岗失业职工和退休职工比较集中,他们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困难。通过棚户区改造解决住房困难,是他们的迫切愿望和需求。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棚户区改造是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提升完善城镇功能的客观要求。棚户区居住和生活环境较差、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镇现代化建设极不协调,也是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点和难点。只有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环境问题,才能有效改善城镇环境,完善城镇功能,提升城镇整体形象,实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目标要求,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实施棚户区改造,既可以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居民消费、扩大社会就业,又可以发展社区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推进平安社区、和谐社区建设,是扩内需、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结合点。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四)总体要求。从2009年开始,结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力争用3—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五)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应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意愿。要采取多种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90%以上棚户区居民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棚户区改造中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应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让群众得到实惠。
2.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城市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事业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统筹推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修订或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工作计划。结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棚户区规模大、困难群众多、住房条件更差、安全隐患更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3.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在政策与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实施棚户区改造。加大政府投入,加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利用单位自用土地实行职工集资合作建房。
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整治、保护与改造相结合,严格界定改造范围。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配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切实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严禁大拆大建。
5.统筹兼顾,完善配套。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综合开发,组织好新建安置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共绿化、环保设施、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实施范围和目标任务
(六)实施范围。全省棚户区改造实施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结构简易难以满足抗震设防和居住安全要求、平房或低层住宅(2—3层)为主、房屋成新率低或破损率高,住房功能或配套设施不齐全,卫生环境差、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的居住区。
符合上述条件的居住区界定为棚户区的,住户一般应在50户以上。不足50户的居住区确需改造的,可参照本意见规定执行,具体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本意见中的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以及煤矿、林业、农场(垦)等其他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城市棚户区指:县级以上城市(含县)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
国有工矿棚户区指:县级以上城市(含县)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纳入城市棚户区管理。
煤矿、林业、农场(垦)等其他棚户区(危旧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煤矿、林业、农场(垦)等棚户区原则上纳入城市棚户区管理(国家单独下达或批复改造计划的除外)。
(七)目标任务。自2009年至2012年,结合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基本完成全省各类棚户区改造任务。
城市棚户区改造:2009年启动,2012年基本完成。其中21个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城市2009年启动,2011年基本完成;其余县级城市2010年启动,2012年基本完成。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10年启动,2012年基本完成。
煤矿棚户区改造:2009年启动,2012年基本完成。
林业棚户区改造:2010年启动,2012年基本完成。
农场(垦)棚户区改造:2010年启动,2012年基本完成。
四、政策措施
(八)多渠道筹措资金并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1.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好棚户区改造资金。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鼓励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项目,对于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项目,不仅可以使用市、县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也可以使用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2.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为支持市、县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省级财政将安排补助资金,按照“多干多补,少干少补”的原则分配补助资金,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干得好、干得多的市(州)、县(市、区)给予更多的资金奖励和倾斜。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3.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按规定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抓紧制定并将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积极支持,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涉及的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具体减免标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4.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建立棚户区改造投融资平台,统筹调剂使用棚户区改造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国家现行金融制度下,会同金融机构积极研究创新金融产品,拓宽金融服务领域。金融机构要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信贷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支持试点城市在棚户区改造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安置住房。鼓励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安置住房和其他住房,贷款利率、期限等政策可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相关规定执行。
5.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棚户区改造。(1)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棚户区职工集资建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住房面积可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8]35号)有关城镇安居住房标准执行。(2)积极探索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可由政府和棚户区企业、居民(职工)按一定比例出资共建安置住房或廉租住房,产权按各方出资比例确定,建设用地可由政府划拨提供,也可利用企业自有用地。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后执行。(3)支持资信度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投资改造棚户区的项目资本金可按开发投资总额20%的标准执行。
(九)落实土地供应政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以及原棚户区用地上修建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根据城市规划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城市规划区外国有独立工矿企业棚户区及国有煤矿、林业、农场(垦)棚户区改造后,职工需进入城镇异地安置的,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其原土地使用权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对于独立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以划拨方式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严禁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商品住房名义销售给非棚户区居民。
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到的零星分散集体土地需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或将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其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十)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对符合当地规定住房保障条件的棚户区居民,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应确保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承租公房居民的住房条件、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由各地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并依法保护棚户区居民的合法利益。
五、保障措施
(十一)落实工作责任。省政府将棚户区改造纳入民生工程绩效考核管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市及所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同时也是其所属国有煤矿、林业、农场(垦)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国有工矿、煤矿、林业、农场(垦)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领导,切实帮助落实好建设用地、税费减免等相关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级主管部门(单位)是所属国有工矿、煤矿、林业、农场(垦)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责任到位、监管到位,分配公平,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落实建设用地、筹集资金和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十二)健全工作机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棚户区改造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棚户区改造日常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并落实相关税费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筹集省级补助资金;国土资源厅负责细化和落实土地供应政策;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国有工矿、煤矿、林业、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棚户区改造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会同地方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十三)修编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把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纳入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统一规划。各市(州)政府要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于2010年7月15日前报省政府审批。各县(市、区)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应于2010年6月底前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煤矿、林业、农场(垦)等棚户区改造规划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编制,2010年6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送棚户区所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加强项目管理。棚户区改造的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规范决策,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依法履行招标程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要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要按照安全、经济、适用和省地的原则,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督,确保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监理、施工单位和人员实施项目管理和建设,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十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坚决制止棚户区改造中损害居民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市(州)建设(房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7月15日和1月15日前将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半年工作进展情况、计划完成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有效使用和安全等各环节的监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要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正。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宣传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取得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棚户区改造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目前正在实施的国有煤矿、林业棚户区改造,继续按现有政策推进。国有农场(垦)棚户区改造,比照本意见执行。
◆ 棚户区改造方案 ◆
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2009-11-18)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
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 〔2009〕15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
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
措,是省委、省政府为扩大内需、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作出的重大决策,对提升我省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和谐中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城市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城市形象,努力把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二)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属地实施。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加强协调。由各省辖市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的实施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省辖市政府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矿区发展规划,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文物古迹保护、历史街区和优秀建筑物保护等工作,统一编制改造规划和计划,明确近期工作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
———市场运作,政府支持。充分发挥个人、企业等多方面的积极性,以棚户区居民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各省辖市政府在政策与资金上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多方结合,综合开发。棚户区改造要与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市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建设用地挖潜结合起来,注重改善城市发展环境,注重提升城市形象,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鼓励综合开发。
———整体推进、配套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安置先行,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将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因地制宜,多模式改造。对列入改造计划的项目,要在深入调查、摸清底数、精确测算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改造方案。对有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应当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方式进行重建。对改造难度大、经当地政府认定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可由政府直接组织实施改造,择优选择业主单位,其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及有条件的工矿企业承担。
二、工作目标及建设标准
(一)改造范围。列入改造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
超过2万平方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中居住区:一是房屋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比重达到50%以上;二是符合《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的三、四类条件的房屋占50%以上;三是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列入改造范围的工矿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管理的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改造户数超过200户以上危旧房集中连片的筒子楼或职工住宅区。先期启动工矿棚户区比较集中的老工业基地城市。
(二)工作目标。从2009年起,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筒子楼等工矿棚户区和省辖市市区棚户区改造任务。其中:2009年年底前完成拆迁改造任务的20%左右,2010年完成拆迁改造任务的50%以上,2011年基本完成拆迁改造任务。县(市)棚户区改造目标由各省辖市政府制定。
(三)建设标准。棚户区改造要按照国家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购买能力和意愿,原则上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高层建筑可适当放宽到90平方米。城市棚户区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应结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以中小套型为主。
三、政策保障
(一)资金筹措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筹措采取市场化运作、政府奖励的方式,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多渠道筹措。省财政设立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对改造力度大、进展情况好的省辖市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根据工矿棚户区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完成面积、保障性住房建设面积等相关因素和权重计算确定。省奖励资金由各省辖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通过奖励、补助、贴息等形式用于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棚户区改造中配建廉租住房项目的资金筹措采取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省财政资金补助和市县配套的办法解决。各省辖市可通过土地出让、房屋产权调换等市场运作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具体实施方案由省辖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二)土地支持政策。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并完成拆迁安置工作的国有建设用地,由省辖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纳入储备计划,实施开发整理,也可以委托有资质、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的开发整理。开发整理后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居民安置费、拆迁补偿费、开发整理费一并计入公开出让地块土地成本。前期参与投资开发整理土地的资金,按实际投入成本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偿。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市政和公用设施用地及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出让土地所得收益,优先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工矿棚户区,原属于国有划拨的生产用地,城市规划部门应及时调整为棚户区
建设住宅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规划部门的土地用途调整为原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对于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涉及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比照保障性住房用地报批方式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各省辖市政府要将已完成棚户区拆迁安置、开发整理的改造项目用地纳入当年的土地供应计划,按期供应,保障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发建设顺利进行。
(三)税费优惠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参照煤矿棚户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并免征土地契税;城市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面积未超出拆迁面积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拆迁安置政策。严格拆迁计划管理,在拆迁计划中优先满足拆迁棚户区的需要。城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鼓励以产权调换方式为主。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补平衡。各省辖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措施,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原有面积,但在规定标准(各省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最低安置面积)内的部分,可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按房屋市场价格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款,不再进行土地补偿。
(五)住房保障政策。各地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比例不得低于建筑总面积的20%;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就地优先保障,一次性解决住房问题。
(六)棚户区居民购房支持政策。各省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缴纳公积金的居民要降低首付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造。设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和民间资金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七)产权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用于回迁居民安置的房屋产权归棚户区居民所有,商品住房以市场价购买后确认产权。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房屋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实行国家和个人共有产权制度,个人以其出资额和企业补助取得部分产权;工矿棚户区居民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取得全部产权。持有部分房屋产权的工矿棚户区居民转让棚户区改造房屋时,要取得全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棚户区改造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全部归国家所有。
四、组织实施
(一)编制改造规划和计划。各省辖市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住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任务及资金筹集情况,按照3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编制3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省政府与各省辖市政府签订棚户区改造目标责任书,纳入各地政府绩效目标考核范围。
(二)加快项目审批。要将所有工矿棚户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部纳入省、市两级联审联批范围,实行一站式、一条龙集约化审批服务,由联审联批办公室负责定期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各省辖市市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市长作为直接责任人,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三)依法组织拆迁。拆迁安置由各省辖市政府负责组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拆迁政策,阳光操作,和谐拆迁。坚持先安置后拆迁,实行货币补助或提供过渡性住房相结合的方式,解决被拆迁群众的安置问题。(四)加强建设监管。要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制和项目招投标制,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项目竣工后,各省辖市要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省、市有关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稽查工作力度,对棚户区改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省辖市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对不能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省辖市和工矿企业,扣减省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强化物业管理。新建回迁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按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管理公司,严格执行有关物业管理政策。小区内配建的商业性用房的经营收益可作为补充小区管理、房屋维修等费用。
五、加强领导
建立省棚户区改造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地税局、人防办等部门要协调联动,加强合作,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的重大问题,主动提供服务,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综合协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工矿棚户区的认定,指导各省辖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棚户区改造省级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的落实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土地出让收益征缴入库工作;省审计厅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监督;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各省辖市政府要相应成立棚户区改造的领导机构,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抓好组织落实。
◆ 棚户区改造方案 ◆
改善住房条件是困难群众的殷切期盼,棚户区改造工程一件利民惠民的大好事是矿区改善民生、改善矿区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是矿区群众所期盼的惠民工程,是落实矿区发展成果共享的重要举措。
作为煤矿,太平因煤而兴、因煤建城,矿区基础设施滞后,矿区棚户区总建筑面积达1多万平方米,在棚户区居住的居民达3000户近1万人。为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攀煤公司于近年来加大了棚户区改造的力度,新建房近1万平方米,275多居民搬进了宽敞明亮的新房子,矿区面貌也焕然一新。
为切实改善矿区人居环境,提升矿区形象,解决矿区脏、乱、差等问题,攀煤公司决定对太平矿区棚户区进行改造,该项目工程建筑总面积180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棚户区改造还建安置住宅楼,公厕等配套用房以及小区道路、绿化、停车场等附属工程。
◆ 棚户区改造方案 ◆
甲方(安置人):=x公司
乙方(被安置人或棚户区房主或房主代表)
根据棚户区改造工程的相关政策,为了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环境下操作,保证棚户区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明确甲乙双方在棚户区改造实施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协议,以供甲乙双方遵守执行。
一、甲方与属地政府对接,在旗市所在的以政府为主,企业配合,在乡镇所在的森工公司以企业为主实施,在规划、拆迁、建设请政府支持和给予优惠政策,完成棚户区改造的规划、选址、勘测、设计、拆迁、招投标及施工管理,直至竣工验收的全部工作。
第二条乙方愿意将其拥有独立产权的位于xx市xx镇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建筑面积xx平方米)由甲方拆除,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改造。
二、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以房屋产权证或经房产部门认定的有效证件为依据,对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的居民,原则上实行“就地”、“就近”或“异地”安置回迁楼房或平房,或对成片砖结构平房进行维修改造的方式予以安置。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安置采取房屋产权调换与根据户型补交结构性差价和货币补偿二种方式,分楼房和平房。
三、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面积户型标准为:楼房:40、50、60和69m2四种户型,平房:50、40、35m2三种户型,根据职工意愿和经济承受能力分配。
四、50型楼房,企业人员交纳元/m2,其它社会人员交纳元/m2;40型楼房,企业人员交纳元/m2,其它社会人员交纳元/m2;超过50m2的部分按当地棚户区改造工程造价全额交纳购房款。原房无偿收回。
50型平房,企业人员交纳元/m2,其他社会人员交纳元/m2;40型平房,企业人员交纳50元/m2,其他社会人员交纳元/m2;35型平房,企业人员不交款,其他社会人员交纳元/m2。原房无偿收回;
第七条属于“就地”安置的安置户,在协议签订后乙方将原有房屋及产权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等转交甲方,同时乙方要在日内迁出,待竣工验收后回迁。属于“就近”或“异地”安置的,甲方安置补偿乙方后,乙方将原有房屋及产权证明和土地使用证明转交甲方。
乙方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或附属设施应在x年xx月xx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有权拆除。
五、乙方需要安置的户型,按第六条要求测算后,共需交纳rmbxx元(大写),其中在年月日前预付房款的70%,rmbxx元,剩余部分待交钥匙时一次付清。
六、异地建设50平方米以内,按成本价扣除国家、自治区、企业补贴(4万元/户),超过50平方米部分按照当地市场价执行。
七、乙方选择楼房栋号、单元、楼层或平房栋号的顺序,根据乙方交纳房款时间、拆迁时间顺序确定。异地安置的居民按交款顺序选择楼房号。
第十一条棚户区居民足额交纳购房款后,产权归个人,但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甲方负责给乙方办理各类房屋产权手续和土地使用证明等,乙方需交纳必要的手续和工本费用。
第十二条乙方需交纳房屋维修基金xx元(xx元/m2)。
第十三条甲方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约定的个人承担价格将房屋交予乙方,在此期间如遇建造上涨或下调,户型面积在50m2之内的由甲方承担,超过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按造约定的价格和时间交纳剩余购房款和受领房屋。
第十四条乙方要在公告规定限期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乙方无正当理由,经多次思想工作拒不搬迁的,经甲方申请,安置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裁决,依法予以行政强迁或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乙方无理取闹、聚众滋事、制造事端,干扰、阻碍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安置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侵害被安置人合法权益,给被安置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安置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协议的定立、履行、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第十九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各执一份,并报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特别约定:所在地林业局,棚户区改造安置时,均适用本办法,各林业局在不违背基本原则、不增加成本的情况下,可以自定管理办法。
甲方:林业局
乙方:
签订日期:x年xx月xx日
甲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已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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