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记大全|刑事扣押申请书(热门14篇)
发表时间:2021-06-12刑事扣押申请书(热门14篇)。
刑事扣押申请书(1)
上海市杨x区人民法院:
我们是贵院受理的,上海市杨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韩xx涉嫌贪污案件中,被告人韩xx的辩护人。
20xx年7月14日、7月15日的有罪供述及7月13日的亲笔有罪供词,这三份证据,作为非法证据,在本案中予以排除。
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韩xx。
20xx年7月14日有罪供述及7月13日的亲笔有罪供词。
该2份证据,是侦查机关,在违反《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部委的规定的情况下,对被告人韩xx采取长达二十六个小时的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人韩xx长达四十多个小时没有得到任何睡眠和休息的情况下制作的。
根据公诉人在20xx年2月15日本案第一次开庭时的公开表述(见该次庭审笔录),以及被告人韩xx本人的陈述,被告人于20xx年7月12日上午8点30分上班后,即被公司领导通知,前往位于xx路的上级公司纪委谈话。至当日晚间,上海市杨x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的工作人员介入。
20xx年7月12日晚23时许,被告人被带至上海市杨x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被告人在检察院留置了将近24小时后,直至7月13日晚22时40分,侦查人员才开始制作笔录,至7月14日凌晨笔录制作完毕。
期间,侦查机关的下列行为,违反《刑事诉讼法》和相关部委的规定。
1、
被告人于20xx年7月12日晚23时许被带至检察院后,即被带至该院讯问室接受讯问。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随身携带的手机被没收,与外界通讯被停止。但根据《杨x区人民检察院传唤通知书(沪杨检反贪传[20xx]第x号》显示,检察院直至7月13日晚22时42分,才向被告人出示《传唤通知书》。这之前,杨x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长达23个多小时的限制人身自由,有非法拘禁之嫌。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xx〕1号)第34条之规定前款: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
2、
被告人于20xx年7月12日晚23时许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接受检察院的连续讯问。直至7月14日凌晨,时间长达26个小时。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92条后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xx〕1号)第34条后款: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检察实务手册》(20xx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360条:一次传唤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两次传唤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十二小时。
3、
被告人被带至杨x区检察院起,笔录制作完毕。其间长达26个小时(自被告人被带至上级公司纪委接受谈话,至该份笔录制作完毕,其间更长达40多个小时)。在此期间内,杨x区人民检察院,始终让被告人留置在该院的讯问室内。对其采取“车轮大战”,安排多组审讯人员轮流审讯。其间,仅给他吃过2个冷馒头,喝过几次白开水。在明知被告人已经40多个小时没有得到过任何睡眠休息的情况下,仍然制作笔录。该份《笔录》,是在被告人长达40多个小时没有得到任何睡眠和休息的情况下制作的。属于非法证据。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xx〕1号)第265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20xx年7月14日的《有罪供述》,是在被告人遭受23个多小时的拘禁后,并在40多个小时没有得到睡眠休息的情况下形成的,根据法律规定,系非法证据。同样《起诉书》作为定罪证据的7月13日的《亲笔有罪供词》,也是在被告人被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无法获得任何休息的情况下形成,同样也是非法证据。
二、被告人韩xx20xx年7月14日有罪供述。
根据法律规定,讯问笔录是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如实记载讯问情况的文字记录。笔录的制作,必须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虽然从这份笔录的文字记载上看,这份笔录采用了问答式的记录,有侦查人员的讯问,也有被告人的回答。表面上看,貌似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当我们观看了侦查机关提供的讯问韩xx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之后,问题立即暴露了出来。在制作这份笔录时,制作该份笔录的侦查人员,根本没有依照制作笔录的规范,一问一答忠实记录,而是从头到尾自己一个人低头自行书写,既不向被告人发问,也不听被告人的回答。二个多小时,侦查员坐在讯问台上,闷头记录,被告人坐在对面的椅子上发呆。
辩护人认为,该份笔录,不是对当时讯问被告人情况的忠实记录。同样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申请人:
***律师。
刑事扣押申请书(2)
申请人: 户籍地址:
河北省张家口市 请求事项:
1、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或行政立案,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相关行政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请求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依法赔偿申请人的各项损失50万元。
事实与理由:
xxxx年8月3日晚7:00许申请人在xx区xx镇怡乐中街家乡味饭店工作,三个本地的社会上的闲散男子就餐饮酒,在饭店室外排挡处寻衅滋事,喝了有20多瓶啤酒,申请人听见他们打砸瓶子,引起顾客的恐慌,顾客都吓走了,另外一名工作人员正在后厨忙,申请人在正在店外给他们三个烤羊肉串,看见顾客走了,又听见砸东西的声音。
申请人害怕事情闹大,就赶紧过去,立即打扫三个滋事男子打砸碎的酒瓶子,刚收拾完一个酒瓶子,放在马路边,就开始劝说他们,其中另一个在xx 力使得啤酒瓶破裂并扎到的申请人的眼部,扎伤申请人的人不常来,另外两个男子常来家乡味饭店吃饭,有点熟悉,但不知道叫什么,三个滋事男子看到申请人眼部受伤并流血,滋事的三个男子才住手,连180多元的饭费酒费都没有支付,就陪申请人去潞河医院看病,送到医院看病后,再也找不到他们人了,申请人的亲属当天打电话报警,出警人员当日没有给申请人作笔录,也没有对涉嫌寻衅滋事的三个男子采取刑事或行政强制措施,也没有对扎伤申请人的故意伤害的男子采取刑事或行政强制措施,而是以“误伤”申请人为由给了个回执接受案件回执单,当时报案的亲属因系山西人,口音较重,表达能力欠缺,最关键的是没有在现场,陈述可能存在重大差误,特此更正,不可能是误伤,因为距离非常近,而且面对面,正在进行劝说的过程中,是他们滋事过程中扎伤的,如果不是我受伤,其他两个人必然会有人受伤,所以故意伤害是确定的,不可能是误伤,因为距离太近了,而所用的凶器就是短短的啤酒瓶子,在砸伤自己头部的时候,必然引起啤酒瓶子的碎裂,碎裂的玻璃必然飞溅,飞溅就会引起相关人员的受伤,不存在误伤的可能,而申请人紧挨着伤害人,正在劝说,侵害人明知其危险动作,能够造成申请人身体受伤的.直接后果,依然决然的用自己的头部把空啤酒酒瓶拦腰砸段,瓶底后半段飞扎到申请人的眼部,导致受伤,其他两个人也应当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发生,但没有采取主动措施,阻止损害后果的发生,导致申请人身体心理精神经济等受到重创,双眼视力严重下降,左眼视物模糊,散光严重,面部毁容。
之后派出所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才给作了伤情鉴定,xxxx年9月27日经过xx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申请人所受伤害属于轻伤”。依据《刑法》,寻衅滋事及故意伤害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畴,特此申请,望贵派出所能够依法按规定,办理立案并侦察手续,依法对三个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关的刑事或行政处罚措施。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 分局 申请人:
xxxx年12月25日
刑事扣押申请书(3)
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请求撤回申请人诉__________侵占一案的刑事自诉状。
理由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诉被告人__________侵占财物一案,贵院刑庭立案后已调查审理,但尚未终结。此间,被告人多次到申请人家中赔礼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因侵占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鉴于被告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考虑到被告人是初犯,应该给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为此,被告人本着互相谅解、息事宁人之精神,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撤回自诉,请予批准。
此致
____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刑事扣押申请书(4)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裁定解除对申请人正常运营出租车辆的扣押。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为xxx交通事故裁定扣押了申请人的出租车辆,由于申请人的.出租车辆属于正常运营车辆,贵院的扣押不但造成申请人的出租车不但不能正常运营,而且还要承担各项正常运营的费用,每天直接经济损失高达xx元。
由于案件非短期能够审结,事情一直持续下去将造成更大的损失,而这对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百害而无一利,为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解除扣押措施。
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及本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申请人多方筹措了xxxxx元(已经大于车辆的实际价值),申请人愿意用这xxxx元向贵院提供反担保把申请人的出租车从停车场开出来继续运营。如果贵院认为该款项不足以解除直接查封措施,申请人也愿意贵院同时裁定申请人车辆开出后不能办理过户变更,以确保把本次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摁指印)。
x年x月x日。
刑事扣押申请书(5)
申请人:XXX
申请事项:对XX右手损伤重新进行伤残程度鉴定。申请理由:申请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XXX人民法院已作出(20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不服,已提出上诉。
在一审中,XX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要求申请人赔偿其伤残赔偿金XXXXX元,原审判决予以支持。XX要求申请人赔偿其伤残赔偿金XXXXX元的主要依据是,XX自行委托XXX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XX司鉴中心[20xx]临床鉴字第0064号”《司法医学鉴定书》。申请人有证据和理由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1、根据XXX医院病历,XX右手受伤1小时许查体:右手“活动正常,血循好”;急诊行“右腕清创缝合﹢神经、血管探查吻合术,手术过程顺利”;“术后予以对抗感染、对症治疗”。可在鉴定时,XX却自述“右小指不能弯曲”,《司法医学鉴定书》亦认定其“右手小指活动功能受限”。这显然与病历记载是矛盾的,而且《司法医学鉴定书》也没有说清楚XX“右手小指活动功能受限”与刀伤有无因果关系,有何因果关系。申请人认为,《司法医学鉴定书》存在重大矛盾和缺陷。
2、《司法医学鉴定书》称XX右手小指“活动功能受限”,主要的依据是XX的“自述”,即XX主观感受。申请人认为,这不仅非常不科学,缺乏客观基础,而且对申请人是极端不公平的。申请人认为,必须以科学的方法,使用科学仪器对
XX右手小指是否存在“活动功能受限”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果XX右手小指确实存在“活动功能受限”的情况,那么还要找出XX“右手小指活动功能受限”的原因,是否与刀伤有因果关系;而不能仅凭XX的“自述”及鉴定人的肉眼观察,就认定XX“右手小指活动功能受限”。申请人认为,《司法医学鉴定书》缺乏科学依据,不能采信。
为此,申请人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请二审法院予以准许。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xx年X月XX日
刑事扣押申请书(6)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或女),19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_____族,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街道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幢_______________室,电话:_________________1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对[20__________]_____刑初第__________号诉申请人__________保护纠纷案中止审理。
事实和理由:贵院受理的_______________诉申请人物权保护纠纷案,因________________(之前诉讼的原因)已向贵院提起了诉讼,为__________________(终止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待_________________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
此致
敬礼
_____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刑事扣押申请书(7)
刑事错案是司法系统中的一种严重错误,它不仅侵犯了被错判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特此向贵单位申请追究刑事错案的案件,以期得到重新审理和裁决,并纠正原有的错误判决。
本案涉及在20XX年X月X日,被害人小明在某公园内遭遇了一起严重的暴力袭击案件。警方随即展开了搜寻并最终逮捕了嫌疑人李某,并以李某对案发现场的DNA物证比对结果为基础,将其定为凶手。在经过法庭的审理后,李某被判处了无期徒刑。
近期新的证据表明,李某并非案件的实际凶手。一项DNA检测结果显示,案发现场的DNA并不属于李某,这意味着之前的DNA物证比对存在错误。新的目击证人出现,他声称亲眼目睹了案发当天的真凶,并且提供了详细的描述。这一系列证据的出现,使得李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了申请追究刑事错案的诉求。
案发现场的DNA物证并不属于被告李某,这既是最为核心的证据,也是审理过程中李某被定罪的主要依据。新的DNA检测结果显示李某的DNA并未与案件相关,原有的DNA物证比对存在严重错误,已经涉嫌对被告的权益进行了侵犯。
在新的证人的出现中,他提供了详细的描述,声称亲眼目睹了案发当天的真凶,且所描述的特征与被告李某完全不符。目击证人的证词具备可信度,为案情的真相提供了新的证据。
此案涉及的是被告李某的慎重生命和自由,以及近亲属的幸福、人权与尊严。尽管李某之前的无期徒刑已经执行了一段时间,但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他及其近亲属的权益。
基于上述理由,要求贵单位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本案中的刑事错案问题,重新审理本案,并依法进行重新裁决,恢复被告的清白。同时,希望能探讨相关赔偿等法律措施,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刑事错案追究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司法制度不断完善的重要一环。希望贵单位能够认真受理本申请书,重新审理本案,依法判决,保障被告的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也相信,在您的支持和努力下,本案的真相一定会大白于天下,为刑事司法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请贵单位重视本次申请,追究刑事错案的问题,还被告以清白!
刑事扣押申请书(8)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级14班刘永峰。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是行政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本文从实证法的角度论证了广义说的非法证据的概念和内涵,并进而确立了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的概念,将此作为本文论说的逻辑起点。进一步的,分析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试图揭示行政诉讼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价值。最后,以概念和价值为基础,从实然和应然两个角度,本着沟通的态度,对我国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以及完善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概念,价值,规定,完善。
一、逻辑起点:何为行政诉讼视野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诉讼必有证据,“证据问题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中心问题”。所以,证据问题就成为作为三大诉讼之一的行政诉讼的不可不探讨的问题。
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一样,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裁判认定事实不但要靠证据,而且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依据。法官查明事实的过程,也就是运用证据证明的过程。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能否在法庭上作为证据提,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哪些证据可以采信,哪些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这些问题是行政诉讼中最容易发生价值冲突的问题。所以,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就进入了行政诉讼的视野。
显然,要解决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首先要对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的概念和内涵做一清晰的界定。所以,厘清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的概念和内涵就成为本文论说的逻辑起点。
那如何界定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的概念和内涵呢?
目下,学术界对非法证据的概念和内涵众说纷纭,归结起来不外狭义与广义两种。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只所以不合法,是因为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内容,证据的形式,收集证据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这四个方面之一不合法,而造成证据不合法;狭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由于法定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用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材料,而致证据不合法。
笔者认为,应从从实证法的角度平息广义说和狭义说的纷争,确切地界定“非法证据”的概念和内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为《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该条文规定了行政诉讼证据的七种法定形式,不具备该七种法定证据形式的皆为非法证据。该规定完全可以说明证据的形式不合法即构成非法证据。
二、《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而该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比较该两个条文,我们可以发现,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无权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而人民法院却有此权限,因此,我们认为,收集证据的主体显然深刻影响着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是否合法。所以,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不合法即构成非法证据。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认定为被述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二)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这一规定显然收集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不合法即构成非法证据。
四、证据的内容不合法,显然构成非法证据,这是证据法常识,此不详谈。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内容,证据的形式,收集证据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这四个方面之一不合法,就构成非法证据。
进一步的,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认为,非法证据排除就是符合上述条件的非法证据在行政诉讼实践中不予采纳,排除在定案证据外。
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明晰了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概念和内涵,那么我们为什么要探讨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呢?在行政诉讼制度中为什么要建立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对人的关怀始终是法学和良法的终极价值。在法学的视野中,对人的尊重主要体现在对人的生命权、自由权、隐私权的尊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20世纪初确立。这个规则本身是对非法证据的否定、将通过侵犯个人权利的手段而获取的证据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这样,非法证据排除实际上起到了保护个人权利的权利,体现了对人的尊重。
(二)非法证据排除体现了是宪法至上性的必然要求。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宪法第35――43条分别肯认了公民的政治自由、人身自由以及住宅、通信自由等各项权利和自由。在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收集侵犯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违背了宪法的相关规定,所以说,非法证据的排除是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的必然要求。
(三)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行政诉讼制度本身的要求。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在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较之行政相对人,在信息、力量等方面明显处于优势地位,它可以凭借强大的行政权利,违反法定程序,非法介入公民的私权领域,收集行政诉讼的证据,从而客观上形成在行政诉讼中的优势地位。而行政诉讼制度恰恰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所以,行政机关违法获取的证据本身就是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本身的误读。
三、实然与应然:我国法对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的。
规定与完善。
在本部分的论述中,一般而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是我国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行政诉讼中证据主要指向的对象。所以,笔者从行政行为流程中有关证据的主要方面行政调查、行政听证、行政采证三个方面入手,结合我国现行法,来探讨行政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一)违反行政调查规则的证据是否应予排除?
行政调查规则包括调查主体,证件主义,法定权限及具体的调查手段、步骤、过程规则,违反这些规则的证据一般要排除。如越权和滥用权利取得的证据,用非法强行搜查等手段和方式取得的证据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8条是对违反行政调查规则的证据是否应予排除问题的原则性规定,该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款将违反行政调查规则的证据的标准限定为两个条件:第一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律禁止”是指实体法和程序法明文规定不得为之的行为。第二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是指获取证据的方法侵犯了他人依法受到保护的法定权利和利益。两个条件只要具备其一就构成违反行政调查规则的非法证据,在行政诉讼中不予采纳。笔者认为:该条款对对违反行政调查规则的证据是否应予排除问题的原则性规定,一是对违反行政程序法的获取的非法证据不予采用,体现了与行政程序法衔接,二者相互配合,对于处于强势的行政权力进行规制,比较好的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二是规定采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获取的证据不予。
采用,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关怀。所以笔者认为,该条款的规定是到位的。
具体而言,《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7条规定了违反行政调查规则的证据的几种具体形式:一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是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是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下面笔者具体分析这三种具体形式: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违反了最基本的正当程序。如先裁决后取证、未告知相关权利等。二是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采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所禁止的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对此笔者认为本条的规定使行政程序实施有了切实的保障。但对于本条款中规定“严重”二字使本条款明显逊色,这种规定无疑从某种角度上纵容了一般违反法定程序的执法行为,不利于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忽略了对于程序本身体现的正义、公平的价值内涵的关注。更何况,笔者认为不能从程序的违反程度来决定证据是否可以采信。
进一步的,基于行政权力较之于行政相对人力量的强大,基于行政诉讼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控制的价值,笔者认为对于行政权力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都应当排除,无论严重还是轻微。否则,一方面会使执法人员忽视正当程序而不依法行政,滥用行政权力。同时,目下中国行政权力运行的不容乐观的现状确实又逼迫我们更谨慎的思考这个问题――没有什么比公权力的滥用更为可怕!
当然,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都予以排除是有代价的。比如,在行政处罚中,可能会因为一个程序问题,而错失对一个违反规范的人的处罚。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进程本身就是以一次又一次小的代价,一次又一次利益的牺牲来换取的。排除非法证据实际上也是国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舍弃那些原本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这本身就是一种代价,一种追求法治的代价。而在我们提倡依法行政的今天,这种代价与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与保障公民权利相比根本是微乎其微的。
所以,我们认为,从法律规范上看,应该明确而严谨,应禁止的必须明确加以禁止,以达到一体遵行的效力;应当明确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都应当排除。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即属于非法证据。二是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但未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据可以作为诉讼的证据使用,即合法证据。
该项规定涉及的取证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二是自然人的个人行为。笔者认为这一条款的规定弥补了以往行政法对取证手段规定上的不足,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行为。但其中也有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通过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得的证据不应仅从结果上来加以认定,还应从目的上加以规范,应把二者紧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即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的使用应符合正当目的,或是为了执法需要,或是为了维权需要,为其他目的而进行的偷拍、偷录、窃听行为,即使取得了违法或犯罪的证据或线索,也不能作为认定的依据,这样以防止该手段在现实生活中被滥用,而对个人的生活和工作构成威胁。二)应规范行政机关采用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的审批程序,从程序上把好使用关。对当事人使用该手段的程序作出明确限制,以防止该手段的滥用。三)应在法条中进一步明确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范围,以便执法中明确判断。秘密取证的情况从目前看仍很复杂,而单纯从本条规定来鉴别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仍很“原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是指当事人采用利益引诱的方法,故意捏造虚假情况和歪曲、掩盖事实真相的方法或以不法损害相恐吓以及采用激烈的强制方法所获取的证据。因其手段违反法律的规定,也应予以排除。
(二)违反听证程序规则的证据是否应予排除?
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0条第2款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该条款实际上确认了行政诉讼中的一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违反听证程序规则的证据应予排除。
根据行政法的基础理论,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即时性行为和非即时性行为。部分学者认为:该项规则应当将即时性行为排除在外。笔者则不同意这种观点。原因有两点:第一、从法条的规定上看,只强调剥夺当事人相关权利所采用的证据不能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并未把即时性行政行为排除在外。第二、即时性行政行为在实际执法中占有较大比例,与公民权利紧密相关,在即时性行政行为中剥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而获取的证据如仍可使用,不仅会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还会造成执法的随意性、不规范性,直接损害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形象,助长行政机关在即时性行政行为中不遵守行政程序的风气,使行政程序的价值得不到体现,从根本上不利于依法行政和保护公民权利。
(三)违反行政采证规则的证据是否应予以排除?
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9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第60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这三项的规定实际上确立了违反行政采证规则的证据应予以排除的证据规则。笔者认为,第50条的规定是对合法的行政行为维护,是对行政效率的保障;而第60条的规定则是对行政行为的法律约束,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这三项规定比较科学的反映了行政采证规则的要求,实现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行政效率的良好结合,应当予以肯定。
参考文献。
专著类:
1、宋纯新:《行政诉讼举证规则》,中国方正出版社版。
2、应松年:《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
3、刘金友:《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版。
4、吕立秋:《行政诉讼举证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
5、罗豪才: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修订版。
论文类:
1、杨宇冠:《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载《政法论坛》20第3期。
2、汪海燕:《制约非法证据效力的背景与理论》,载《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4期。
3、郜尔彬:《论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第2期。
刑事扣押申请书(9)
中国《诉讼法大辞典》对“非法证据”的界定: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与之对比,我国证据的合法性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2、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4、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以上对证据合法性的阐述是论述证据能力所必要的,即一件事实要成为刑事司法中定案的根据须具备相应条件经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认定,否则不能成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质是保护人权,因此,有关保护人权的规定,特别是有关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规定可以看作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我国法律中有不少保护人权的有关规定。
宪法依据。
首先,确立和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法治的`一个核心方面就是以法律制约公共权力,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对司法权的限制即为其体现。而制止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宣告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可采用性。同时,在实现法治的过程中,程序的公正性、合法性比实体的公正更具有重要和普遍的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则正是保证程序公正的一个有效的措施。此外,我国宪法已明确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予以法律保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采用是维护宪法权威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刑事诉讼法自身权威的要求。
其次,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护公民权的需要。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全和发展时期,不断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同时,加强对公民权的保护已是日益国际化的问题。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适应国际国内发展形势的要求。
最后,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是适应刑事诉讼法发展趋势的需要。当代主要法治国家在法治思想、立法、司法上呈现融合的趋势。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的在成文法中明确规定,有的通过判例予以明确。排除规则的立法也呈现出愈益严格的趋势。我国已加入wto,在法律方面,我们也应日趋向国际靠拢。因此。国际刑事的诉讼法的这种发展趋势,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在我国,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着一定困难,但其又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根据我国现状,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从以下着手。
一、在法律制度方面。使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在我国法律中,应以明文规定的方式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于非法证据不仅包括言词证据,而且包括实物证据。因此,在进一步完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时,还应把实物证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范围。
二、在司法方面。首先,规范讯问行为。在讯问前,讯问人员应告知被讯问人禁止刑讯逼供的有关规定,使其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知道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补救。这种告知也是对讯问人员的提醒,使其避免明知故犯。其次,严格规定讯问的时间和地点。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后在警察局的讯问不宜超过8个小时,除了侦查与犯罪有关的紧急情况需要之外,每次讯问的时间不能太长。此外,讯问时,即应让律师充分参与进来,一方面可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使得由在场的律师当场就取证的合法性进行鉴定。最后,审判前的程序应合理配置。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后,审判人员在实质性审理进行之前,即应询问有无刑讯逼供和其他违法取证的现象。并且,只有当事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后,法院才审查取证的合法性。
三、在司法人员素质方面。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有限的诉讼资源和落后的侦破技术不足以支撑非法证据的排除,因此要真正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努力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提高司法机关的司法水平。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应充分了解非法取证的危害性,规范侦查和取证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收集证据,正确对待排除非法证据的做法,积极配合有关各方面排除非法证据。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应了解每个证据的取证过程,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严格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而审判人员必须熟悉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知识,具备较高的法律水平和逻辑能力,秉公而断,坚持司法独立,不能为了照顾侦查部门和起诉部门的情绪而不排除非法证据。
四、在法律传统和公民的法律意识方面。首先,应消除封建法律文化的糟粕,使人们在思想观念上得到改观,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推进法治建设。其次,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通过立法和公正的司法来昭示和影响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法治的进步,必然以社会文明的进步为基础,离不开本国的特定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和司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中国证据制度与司法运用[z].北京:法律出版社.,.
[2]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刑事扣押申请书(10)
刑事案件一直以来都备受瞩目,当受害人遭受暴力、侵害或其他违法行为时,他们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以维护自身权益。然而,有时候随着案件的进展,受害人可能会考虑撤销自诉申请。本文将详细探讨刑事自诉撤销申请书,其中包括如何撰写以及背后可能的动机。
刑事自诉撤销申请书是一种正式的法律文件,需要按照特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书写。首先,撤销申请书的标题应明确表明撤销自诉的意图,例如“刑事自诉撤销申请书”。标题应清晰明了,以便法官、检察官和其他相关人员容易理解。
接下来,正文的开头应详细说明案件的情况和自诉的原因。受害人应陈述与被告之间的争议或冲突,并解释为何当初决定提起刑事自诉。此外,还应说明撤销自诉的主要动机。可能的原因包括受害人与被告达成和解、双方积极调解,或者受害人错误地理解了案件的性质和后果等等。详细描述具体情况,能够帮助法庭更好地理解撤销自诉的理由。
除了描写案件的细节,受害人还应向法院提供自己的个人背景信息,以便法官更全面地评估撤销自诉的合理性。包括姓名、年龄、职业、教育背景以及与案件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都应在撤销申请书中列明。这些信息可使法庭更好地了解受害人的动机,帮助其做出正确的判断。
在正文的最后,受害人应表明自己的撤销请求,并重申其真实且坚定的意愿。此外,还需请求法院立即停止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活动,并保证将相应的撤销申请书副本交给检察官和其他相关方。这样做有助于确保撤销申请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并防止案件进一步发展可能带来的不必要的困扰。
撤销自诉的决定需要谨慎对待,因为它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进展和结果。遵守刑事法律程序,撰写一份详细、具体和生动的刑事自诉撤销申请书,有助于确保法院正确理解受害人的意愿,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受害人应随时与律师、辩护人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员保持沟通,在撤销自诉前进行全面而透彻的评估,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
总结起来,刑事自诉撤销申请书是受害人在一定条件下为保护自身权益而提出的正式文件。在书写撤销申请书之前,受害人需要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和评估,以确保撤销申请的合理性。撤销申请书的内容应清晰明了,包括案件的背景、撤销的原因和动机,以及必要的个人信息。撤销申请书的撰写应遵守法律要求和正式程序,以确保法院能够全面理解撤销自诉的意愿,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刑事扣押申请书(11)
申请人,_____________(身份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同上)
原起诉(或上诉)案由,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向你院起诉_______________一案。现因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写明原因),现决定撤回起诉。
此致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以上便是刑事附带民事撤诉申请书范本的相关内容
刑事扣押申请书(12)
申请人: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黄某的涉嫌职务侵占行为以及票据诈骗行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2008年1月,黄某通过各种形式取得申请人X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的信任并承包XXXXXXXX基础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开展相关业务。为防止黄某在开展业务过程出现任何有损我司或客户合法权益的情况,我司只授权“黄某在接受我司的委托下洽谈相关业务”,且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工商登记(附:XX基础分公司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然而,在前段时间,我司发现黄某在未经本公司授权委托情况下,一直私自以分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打桩工程业务,并收取工程款。2008年12月5日,黄某携带所有收取的工程款潜逃。导致我司不仅没有收到应收的工程款,而且被众多材料供应商(如建华管桩等)追索管桩等材料的材料款(附:XXXX《管桩购销合同》)。据初步了解,黄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工程款非法据为己有的数额较多达数百万之巨。在上述事件发生后,申请人立即赶往分公司并对分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点核算,经清点后发现:原我司交由分公司保管和使用价值人民币元的柴油锤桩机(桩机编号:)(附:《中山市柴油
锤桩机证》)已被黄某私自处理,所得款项也不知所踪。由上可见,黄某利用其为分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将本属于我司的工程款非法占有,又利用保管和使用柴油锤桩机的便利将其非法处理并侵吞所有款项,且所涉的金额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黄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除上述犯罪行为外,在2008年11月11日,黄某为骗取我司人民币48万元,故意以两张不能兑现的工商银行《业务委托书》【具体记载的信息为:委托人:中山市东凤镇祥有茶叶商行,委托付款金额均为:人民币48万元,编号为:、,委托日期为2008年12月15日、2008年12月22日】(附:工商银行《业务委托书》)作为担保的方式向我司借款,骗取我司向其出具了两张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支票(支票号为:12573XXX、135XXXX5),支票金额合计人民币48万元。同时,为了取得我司的信任,黄某还在支票的复印件上填写“到时资金入不了帐该责任由黄某承担”字样(附:农村信用合作社《支票》复印件)。然而,我司后来才发现《业务委托书》中的付款人中山市东凤镇祥有茶叶商行的实际经营者为黄某(商行的地址与黄某承包分公司的地址是相一致的),更令我司吃惊的是:中山市东凤镇祥有茶叶商行在2008年12月5日(即黄某携款潜逃的当日)已被被注销(附:XX市红盾信息网查询的XXXXXXXX商行的登记信息资料)。种种事实表明,黄某处心积虑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并故意在委托付款的时间前把中山市东凤镇祥有茶叶商行注销,其根本目的就是骗取我司的财物,且骗取我司的金额达到人民币48万元之巨。虽然我司现在尚未实际支付该款项,但上述收取上述两张支票的第三人已明确告知我司要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我司支付上述两张支票所记
载的支票金额。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黄某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2008年12月19日,我司委托律师在市房管局查询黄某房产及土地资料时发现,黄某于2008年12月8日(即失去与黄某联系后的第三天)将仅有的一套房产抵押用于借款¥100万元,这更足以显示黄某潜逃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黄某的种种行为已表明其从一开始就以非法占有以及骗取我司财物的目的而承包我司的分公司,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以及票据诈骗罪;另一方面,据了解:除我司外,黄某还以各种手段骗取其他人大量钱财,其主观的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故此,为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以及避免更多的受害人上当受骗,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于2008年12月16日请求公安部门对黄某予以刑事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时至今日,公安机关仍未进行立案。无奈之下,我司只得向贵院提出立案申请,恳请贵院予以受理。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XXXXXXXX
日期:
刑事扣押申请书(13)
申请人:谭××,男,××岁,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石村乡政府干部,家住宜阳县石村乡平原村。
请求撤回申请人诉史××侵占一案的.刑事自诉状。
申请人诉被告人史××侵占财物一案,贵院刑庭立案后已调查审理,但尚未终结。此间,被告人多次到申请人家中赔礼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因侵占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鉴于被告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考虑到被告人是初犯,应该给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为此,被告人本着互相谅解、息事宁人之精神,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撤回自诉,请予批准。
刑事扣押申请书(14)
标题:申请刑事抗诉申请书
篇一:维护正义的呼声——申请刑事抗诉申请书
正义是社会稳定与公平的基石,它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人民的呼声。在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误判、失误或不公平的现象。为了维护公正和合法,告悔双方都享有申诉和复审的权利。本文主要论述了申请刑事抗诉申请书的内容和目的,着重强调了其具体性、生动性和详细性。
作为一份法律文书,申请刑事抗诉申请书必须具有详细性。具体而言,申诉书要清楚地陈述被告的身份、案件的背景和审判的经过,以及原审判决的主要内容。例如,我们可以详细列出判决书的日期、刑事界定的罪名、被告的姓名、原审判决的刑期和罚金等。通过这种详细性,既可以让读者清楚地理解申诉的对象和目的,也可以为后续的复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申请刑事抗诉申请书要具备生动性。生动性是指文章的表达方式需要精准、生动,以便引起读者的兴趣和关注。对于申诉书而言,生动性的体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语言要简明扼要,避免过多冗长的句子和复杂的词汇。二是要注重事实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全面准确地陈述事件的经过和相关证据的收集情况。三是适当运用形象、具体的描述,以增加文章的感染力和可读性。比如,可以用细腻的笔触描绘当事人的心理变化、被告的悔过和社会影响等,让读者更好地理解案件的本质和特点。
一篇申请刑事抗诉申请书更应该具有目的性。即,申诉书要明确表达出申诉的目的、要求和理由。目的是指通过申诉能够达到何种效果,例如撤销原判、减轻刑罚或改判等。要求是具体要求法庭采取的行动,例如重新审理案件、重新认定罪名等。理由是陈述为何要提起申诉以及基于何种法律条款和证据来支持申诉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只有明确了目的、要求和理由,申诉才能更有针对性和说服力。
小编认为,一份申请刑事抗诉申请书应该具备详细性、生动性和目的性。通过详细具体的叙述,读者可以全面了解案件的相关信息;通过生动的描写,读者能够更好地感受到案件的严重性和紧迫性;通过目的明确的陈述,读者能够知道申诉的目的和要求,进而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只有在这样一个条件下,申请刑事抗诉申请书才能真正发挥它的作用,为社会的进步和司法正义的实现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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