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章制度(合集17篇)
发表时间:2023-05-29行政规章制度(合集17篇)。
▰ 行政规章制度 ▰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下列四种:
1.嘉奖:每次加发当月三天基本工资,同当月工资一并发放。
2.记功:每次加发当月十天基本工资,同当月工资一并发放。
3.记大功:每次加发一个月基本工资,同当月工资一并发入。
4.奖金: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事迹者,得予嘉奖:
1.连续六个月绩效考核为优的员工。
2.连续三个月未休假者。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事迹者,得予记功:
1.对于工作流程、维修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建议方案,经采行确具成效者。
2.年终考核中节约费用开支或对废料利用成绩显著的部门或个人。
3.遇有事故或灾变,勇于负责,并措置得宜,免于损失,或减少损失者。
4.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举报而被查实者。
5.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因而减少重大损失者。
6.年终考核,全年完成销售任务的销售员。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行记大功或颁发奖金:
1.年终考核十二个月绩效考核均为优秀者。
2.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重大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3.年终考核,被评为优秀的部门。
4.一年内记功三次者。
第六十六条 员工处罚分下列五种
1.警告:减发当月三天基本工资,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2.记过:减发当月十天基本工资,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3.记大过:减发当月全部工资。
4.开除:予以解雇。
5.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处以警告
1.在工作时间谈天、嬉戏、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或从事规定以外的工作者。
2.在工作时间内撤离工作岗位者。
3.因过失导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规定者。
5.违规驾车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6.初次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者。
7.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8.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
9.出入公司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公司而拒绝保安或管制人员查询检查者。
10.在食堂就餐不排队、不守纪律、无理取闹者。
11.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未造成损失者。
12.未经行政人事部同意,私自调换房间者.
13.经检查宿舍卫生脏、乱、差者。
14.外出办事车辆不拿出门证者。
15.品行不正,不文明礼貌,辱骂他人者。
16.私自拆装宿舍照明电线、插座、或使用电炉、电热水器者。
17.进入公司不穿工作服经查获者。
18.受指定受训人员无故不参加行政人事部组织培训者。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予以记过:
1.因疏忽或工作马虎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2.如因巡检、维护不及时等引发的一切事故者。
3.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者。
4.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法利益者。
5.在工作时间,躺卧睡觉者。
6.于宿舍内聚餐、喝酒、赌博、打麻酱或其他不良或不当行为者。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予记大过:
1.泄漏生产或公司机密者。
2.遗失经管的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者。
3.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受重大损失者。
4.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者。
5.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三日者。
7.私自拆装宿舍照明电线、插座、灯头或使用电炉、电热器,致发生危害者。
8.初次代人打卡或托人打卡者或伪造出勤记录者。
9.恶言吵骂同事或怂恿相骂或打骂者。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予解雇除名:
1.工作服务态度恶劣,损害消费者或客户利益者。
2.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公司其他所有物品或故意泄漏技术上、营业上的秘密,致公司蒙受损害者。
3.无正当理由,或一个月累计旷工达三日者,及年度内无故旷工积满六日者。
4.第二次代人打卡或托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
5.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公司秩序者。
6.年度内积满二次大过者。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经查证属实者或有具体事证者,追究刑事责任。
1、盗窃公司财务达300元(含)以上者。
2、因对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员工的奖惩应由部门主管填报,并由行政人事部调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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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归档范围
公司的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科学技术、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经营情况、工程资料、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决议、决定、委任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通告、通知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二条档案管理由公司机要秘书负责管理,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密级档案必须保证安全。
第三条档案的借阅与索取
(1)总经理、副总经理、人事行政部经理借阅非密级档案可通过档案管理人员办理借阅手续,直接提档;
(2)公司其他人员需借阅档案时,要经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3)借阅档案必须爱护,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如确属工作需要摘录和复制,凡属密级档案,必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一般内部档案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
第四条档案的销毁
(1)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允许无权随意销毁公司档案材料;
(2)若按规定需要销毁时,凡属密级档案须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销毁,一般内部档案,须经行政部经理批准后方可销毁;
(3)经批准销毁的公司档案。档案人员要认真填写、编制销毁清单,由专人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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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行政主管是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公司人事、行政、后勤、采购、资料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a.负责公司对外的公共关系的建立、保持和企业形象宣传,处理公司对外事务及同行业交流、参观的接待、安排工作。负责公司企业形象之宣传,公司ci工程之推广应用。
b.负责公司信息管理的各项工作。负责完善公司信息管理制度,督导各部门的信息工作,并根据公司及各部门信息工作情况,负责至少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公司信息工作会议。
c.负责综合处理公司各类人力资源管理、培训与开发、行 政后勤、物资供应管理事务及本部门全面管理工作,带领部门全体人员不断进取创新,牢固树立服务思想,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对所负责各项工作之最终结果负责。
d.为保证公司的整体利益,从人力资源角度,参与和制定公司发展的战略目标、整体规划和实施对策,保证人力资源开发工作适应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对公司的人员结构实施动态优化配置,并对各类专业人才进行必要的储备,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的合理调配。
e.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岗位设置、组织设计,确定各部门岗位编制及人员配置,协助上级领导合理设置各种职能的管理机构。
f.负责制定、审核公司职工、员工薪金福利制度、薪金调整方案,审核各类薪金调整,合理控制人力资源成本。
g.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加强员工培训,完善公司培训体系、优化员工素质;审核公司'年度培训大纲'、月度培训计划,负责监督公司各项培训工作的开展,确保培训质量。
h.负责完善公司业绩考核体系,以科学有效的方式考核、评估公司各类人员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
i.负责公司人事监察工作,及时掌握各部门人事信息,监督各部门经理对下属人员的任免、考核,处理员工申诉、劳资纠纷,协调公司内外劳动人事关系,保证企业的凝聚力和团队士气。
j.负责完善公司行政后勤管理体系,加强过程控制,监督各部门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包括资产、仓库、宿舍、办公环境等)。
k.负责公司公章、法人委托书、法人证明书、介绍信等证照的管理工作,并做好相关的质量记录。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
l.负责考核本部门人员工作绩效,主持考核面谈,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促进所属部门高效完成工作。
m.负责审批本部门日常物资采购,控制部门物资管理程序,严格审批费用支出,合理控制经营管理成本。
n.定期召集本部门工作例会,集思广益,总结部署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类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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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
1.凡加盖局机关的印章,须经局领导批准或由局领导授权办公室领导批准;加盖办公室的印章,须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如属发文用印,须有局领导签发意见,留原文稿和正本文件2 份存档。
2.重要的合同、协议、申报审批表,须经主管科室提出意见,办公室领导审核,局主管领导审签,方可用印;以机关名义颁发的奖状、锦旗、聘书,须有机关文件依据,方可用印。
3.铅印文件用机关印模时,由办公室负责指派印章管理人员监印;毕业证书验印必须手续齐全,经有关科室领导和局主管领导签字。
4.出国、出境或进入特许边境地区人员的申报表,须经人力资源科和办公室领导及局领导签字,方可用印。
5.印章使用原则上限于正常办公时间内,不得携带印章离开办公室。任何人不得要求印章管理人员盖空白便条、空白证明、空白支票(本市转帐支票、委托付款除外)。
6.应控制局机关印章的使用,防止滥用。凡办公室或其他科室能代表的,则用办公室或其他科室的印章;属干部职工的汇款单、包裹单或出具一般的证明、签收有关文件等,用证明专用章即可。
二、登记
设立用印登记册,凡出具不留存根的证明或介绍信,均要做好用印登记。同时管理好用印存根和登记册,以备查考和归档。
三、保管
1.印章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一切用印都要通过印章管理人员。印章人员不得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理、代用;临时外出时可将印章交办公室主任保管或交由办公室指定的干部保管。
2.保管印章要牢固加锁防盗,用完印章要随手锁好,切勿敞开保管柜或任意放置在办公桌上。
3.印章管理人员要注意保养印章,经常清洗,以保证盖印端正、清晰。
四、其它 机关各科室各部门和下属单位的印章管理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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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XX区行政中心各部委办局办公区域正常的办公秩序,确保区行政中心办公区域的安全有序,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请示区领导同意,特制定XX区行政中心办公区域安全保卫制度(试行)。
第一条:行政中心办公区域外围的安全保卫工作由相城公安分局、XX区行管局共同负责,除四套班子大楼外的行政中心各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第二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治安保卫门岗值班制度。
第三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一)制定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四条: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四)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五)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六)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五条: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六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门岗值班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检查、登记进入本单位外来人员的证件;
(三)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巡逻和检查并进行记录;
(四)督促本单位人员做好自身安全防范工作;
(五)督促加强内部治安防范技防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八条:各单位应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九条:区级机关年度考核(安全保卫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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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总则
1、为加强公司行政事务管理,理顺公司内部关系,使各项管理标准化、制度化,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指行政事务包括档案管理、印鉴管理、公文打印管理、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库房管理、报刊及邮发管理等。
第二条、档案管理
1、归档范围:公司的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科学技术、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决议、决定、委任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通告、通知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2、档案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密级档案必须保证安全。
3、档案的借阅与索取:
(1)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借阅非密级档案可通过档案管理人员办理借阅手续,直接提档。
(2)公司其他人员需借阅档案时,要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借阅档案必须爱护,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如确属工作需要摘录和复制,凡属密级档案,必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一般内部档案经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
4、档案的销毁:
(1)任何组织或个人非经允许无权随意销毁公司档案材料。
(2)若按规定需要销毁时,凡属密级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销毁;一般内部档案,须经公司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销毁。
(3)经批准销毁的公司档案。档案人员要认真填写、编制销毁清单,由专人监督销毁。
第三条、印鉴管理
1、公司印鉴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
2、公司印鉴的使用一律由主管副总经理签字许可后管理印鉴人方可盖章,如违反此项规定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
3、公司所有需要盖印鉴的介绍信、说明及对外开出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存档。
4、公司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时,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签字批条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回来必须向公司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交回。
5、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
第四条、公文打印管理
1、公司公文的打印工作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2、各部室打印的公文或其他资料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交电脑部打印,按价计费。
3、公司各部、室所有打印公文、文件,必须一式三份,交总经理办公室留底存档。
第五条、办公及劳保用品的管理
1、办公用品的购发
(1)每月月底前,各部、室负责人将该部门所需要的办公用品制定计划提交总经理办公室。
(2)总经理办公室指定专人制定每月办公用品计划及预算,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负责将办公用品购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分发给各个部、室,由部、室主任签字领回。
(3)除正常配给的办公用品外,若还需用其它用品的须经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领用。
(4)公司新聘工作人员的办公用品,办公室根据部、室负责人提供的名单和用品清单,负责为其配齐,以保证新聘人员的正常工作。
(5)负责购发办公用品的人员要做到办公用品齐全、品种对路、量足质优、库存合理、开支适当、用品保管好。
(6)负责购发办公用品的人员要建立账本,办好入库、出库手续。出库一定要由领取人员签字。
(7)办公室用品管理一定要做到文明、清洁、注意安全、防火、防盗、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不允许非工作人员进入库房。
2、劳保用品的购发
劳保用品的配给,由总经理办公室根据各部、室的实际工作需要统一购买、统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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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员上班时穿戴整齐,上班准时,不准迟到,不许早退。
2、上班时坚守自己的岗位,整理好包厢,检查所有餐具是否完整,是否干净。
3、客人来时,服务员态度要好,不慌不忙、干脆利落。
4、不允许和客人大声讲话、争执甚至争吵,对于客人的投诉要虚心的接受,事后报告上司解决。
5、客人走后收拾包厢,绝对不允许在包厢偷吃客人剩下的东西,如有发现罚款20元。
6、服务员要绝对服从领班和经理的工作安排。
7、不准当面顶撞上司,如有意见事后再讲,否则严重违反者罚款30元甚至辞退。
8、员工之间要和平相处,不能为了小事而争甚至打闹违反者罚款10元。
9、员工在上班时不能聚众谈论是非,乱言乱语有损酒店形象的事,违反者罚款50元。
10、员工维护酒店的利益,客人走后如不需要应及时关闭电源,控制水电的浪费。
11、上班时不准进入包厢休息,不得使用包厢卫生间,如发现一次罚款20元。
12、上班时不准许进入包台(服务员),如无需要进入者罚款10元。
13、上班时不准许接电话、听耳机,违反者罚款5元。
14、服务员托运酒水加倍小心,如有打破按进价赔偿。
15、服务员如有被客人投诉多次经查错误如实罚款30元,严重者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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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公司办公室负责为各部门收发信件、邮件。
(1)私人信件,一律实行自费,贴足邮票,自己送往邮局;
(2)所有公发信件、邮件一律不封口,由收发员登记,统一封口,负责寄发;
(3)各类挂号信,凡因公需挂号者,须经各部门主管批准,人事行政部登记后方可邮发;
(4)、签收信件时,须与当事人联系确认后方可签收。
第二条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或随着公司的发展,有些条款不适应工作需要的,各部门可提出修改意见交行政部研究并提请总经理批复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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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医院车辆使用管理,保证公务用车安全有序,节约经费支出,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隶属管理
用油、维修及安全事故等情况进行记载,及时办理车辆保险、年检及安排驾驶员培训等相关工作。
2、车辆维修和购油程序。驾驶员填写申请院办公室审核,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维修和购油。严格控制车辆购油指标,由院办统一管理。
二、使用原则
1、小车是医院领导外出公务用车。在院领导不用车的情况下,接送教授会诊可调派。
市场开发、巡回医疗、职能科室公务外出为主,医院车辆须由专人驾驶,非专职人员禁止驾驶医院公务车辆。
拿血等医疗活动为主,非医疗用车一律不得使用"120"救护车辆。
4、用车发生冲突时,先领导后科室,先紧急后一般,先公事后私事。
5、公务用车调派实行出车单管理,驾驶员凭出车单出车。
6、节假日除值班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封存,车辆钥匙由院办公室统一保管。
三、审批程序
医技科室公务外出用车,需提前填写用车审批单,院办统筹安排进行审批后,方可派车。
2、职能科室公务赴市外地区或特殊情况用车,需提前填写用车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同意,院办统筹安排进行审批后,方可派车。如有特殊情况,先出车后补办手续。
四、驾驶员管理
1、医院每部车辆要定人管理,负责车辆的`日常维护与保养,保证正常安全行驶。
2、驾驶员要树立节支的观念,节约用油,认真填写行车记录,出车补助按市卫生局有关规定执行。
3、驾驶员出车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证件配带齐全,严禁私自将公车借给他人使用,严禁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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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公司行政部每半年按照公司的要求做出订阅手续。
第二条人事行政部管理人员每日负责将报刊取回并整理好,整齐夹放在报刊架上。
第三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将报刊挪作他用,若需处理,需经行政部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报刊只可在报刊存放处翻阅,严禁携带、外借到别处。
第五条报刊翻阅完后挂回报刊架,严禁随处乱扔,保持环境整洁。
第六条订阅报刊是为了了解各类信息,严禁任何人裁剪、私藏报刊。
第七条过期报刊由报刊管理人员负责收集处理给废旧回收站,所得款项交到财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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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保证存货及财产盘点的正确性,使盘点工作处理有章遵循,并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以达到财产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盘点范围
(一)存货盘点:系指原料、物料、商品、餐辅料、工程材料、零件保养材料等。
(二)财务盘点:系指现金、票据、有价证券。
(三)财产盘点:系指固定资产、代保管资产、低值易耗品等的盘点。
1、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生产器具等。
2、代保管资产:系由供货商提供,使用后结帐的物品。
3、低值易耗品:购入的价值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第三条.盘点方式、时间
(一)年中、年终盘点
1、存货:由各管理部门、采购员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行全面总清点一次,时间为:年中盘点时间是6月30日、31日;年终盘点时间是12月30日、31日。
2、财务:由财务部主管会计盘点。
3、财产:由各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清点。
(二)月末盘点
每月末所有存货,由各部门及财务部实施全面清点一次,时间为每月30日。
成本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营业成本的计算应根据每项业务活动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如材料、物料、购进时的包装费、运杂费、税金等应在该原料、物料的进价中加计成本。
第二条.餐厅的食品原料中,还应把加工和制造的各种食品产品时预计出现的损耗量之价值加入产品成本中。
第三条.对运动场所购进准备出售的商品所支付的运杂费和包装费均应在费用项目列支,不得摊入成本。
第四条.各业务部门在经营活动中所耗用的水电气、热能以及员工的工资、福利费应做为营业费用处理。
现金及流动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库存现金额在集团财务及银行同意下按一定额度留取。超过现额部分当天存入银行,除规定范围的特殊情况下支出以外,不得在业务收入的现金中坐支。
第二条.现金支付范围:工资、补贴、福利、差旅费、备用金、转帐起点下的现金支出。
第三条.现金收付的手续和规定:
在现金收付时必须认真,详细审查现金收付凭证是否符合手续规定,审查开支是否合理,领导是否批准,经办人和证明人是否签章,是否有齐全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四条.在收付现金后,必须在发票、收付款单据或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
第五条.主管会计每天必须核对现金数额,检查出纳库存现金情况。
第六条.流动资金即要保证需要又要节约使用,在保证批准供应营业活动正常
需要的前提下,以较少的占有资金,取得较大的经济效果。
第七条.要求各业务部门在编制计划时,严格控制库存商品,物料原材料的占用资金不得超过比例规定,即经营总额与同期库存的比例按2比1的规定。
第八条.超储物资、商品除经批准做为特殊储备者外,原则上不得使用流动资金,只能压缩超储的商品、物料,以减少占用资金。
第九条.在符合国家政策和集团财务和公司总经理的要求前提下,加速资金周转,扩大经营,减少流动资金的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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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一、导言
公司行政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控公司行政管理工作而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规定。它的目的是保障公司正常运作,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内部管理,促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在公司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本文将从公司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框架和内容两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制度框架
1.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制度在公司行政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可忽视。规章制度为公司提供了有序的内部管理机制,能够确保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减少冲突和纠纷的发生,保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的平衡。通过制度的规范和执行,可以提高公司整体的执行力和效率,实现公司长远发展的目标。
2. 制度审查与修订
公司行政管理规章制度需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定期的审查和修订。审查和修订的目的是确保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并与公司的发展相适应。在制度修订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3. 指导与监督
制度的执行需要有明确的指导和监督机制。公司应指定专门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实施和执行,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效果。同时,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定期对规章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完善。
三、规章制度的内容
1. 公司组织架构
规章制度应明确公司整体的组织架构和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其中包括公司的高层组织架构、职能部门设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等方面的规定。通过明确组织架构,可以提高公司内部的协同效率,减少工作冗余和重复。
2. 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是公司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规章制度应明确人事招聘、考核、奖惩、培训和福利等方面的制度和流程。通过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可以保障公司员工的权益,激励员工创造力和积极性,提高公司的整体绩效。
3. 办公设备和用品管理
办公设备和用品是公司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资源,规章制度需要明确设备和用品的管理和使用规定。包括设备的维护保养、设备借用和归还、用品申领和消耗等方面的规定。通过科学的设备和用品管理,可以提高公司的办公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益。
4. 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是公司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规章制度应明确公司的财务政策和管理原则,包括财务审批流程、财务数据的统计和分析、财务报告和审计等方面的规定。通过规范和透明的财务管理,可以确保公司财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5. 保密与信息管理
保密与信息管理是公司行政管理中的敏感问题,规章制度需要明确公司的保密政策和信息管理原则,包括保密责任的约定、信息的存储和传递方式、信息安全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通过科学的保密与信息管理,可以保证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核心竞争力。
公司行政管理规章制度是公司内部管理的基础和保障。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能够提高公司的内部管理水平,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公司应高度重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断完善和推进公司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
▰ 行政规章制度 ▰
集团所属各部门、中心必须严格执行考勤纪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切实作好员工上班的考勤工作。对上班经常迟到、早退、旷工者应认真作好考勤登记,对出勤不出力、纪律涣散等现象,应进行批评教育并令其改正。
1、凡集团上岗员工都必须严格执行集团的考勤行政管理制度。
2、各部门、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对所有考勤情况按月汇总。
3、各部门中心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及有关附件如实上报集团办公室(考勤表由集团统一印制)备查。
4、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①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②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③准假期满(包括事、病、探亲、产育、婚、丧假等),未经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又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岗者;
④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者;
⑤经教育仍不服从分配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者或无故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集团内部调整)。
5、旷工期间档案工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6、当月累计旷工十天以上(含十天)的,除停发当月的档案工资、效益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本人应写书面检查外,并给予以下行政纪律处分:旷工十天以上(含十天),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连续旷工三十天的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连续旷工超过一个月的,后勤服务集团将予以除名。
7、员工的出勤、考勤情况将与员工的年终考核和考评挂钩,员工无故旷工十五天以上者,考核定为不合格。
8、对严格执行考勤行政管理制度的部门、中心以及自觉出满勤、办事效率高的个人,结合年度考核给予表扬;对经常迟到早退、办公时间干私事或擅离职守的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教育不改者,应将其缺勤累计时间做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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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公司印鉴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条公司印鉴的使用一律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许可后,印鉴管理人员方可盖章,如违反此项规定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
第三条公司所有需要盖印鉴的介绍信、说明及对外开出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存档、查询。
第四条公司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或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具时,必须经总经理签字批条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回来,必须向公司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交回销毁。
第五条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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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机构组建完整健全。
2.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完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齐全。
3.工作计划周密,贯彻落实学校各项任务。
4.定期检查各业务部门工作计划落实情况。
5.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征求意见覆盖面不低于学校部门、学生班级总数的80%,并总人数不得少于5%;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不低于90%。
6.建立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
7.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挂墙公布,并将所在职人员按照作业地点将姓名、照片以及联系方式等张贴至公告栏或显著位置。
8.每月按时上报甲方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在岗人员花名册(含工资支付凭证)、五险缴纳情况证明、本月工作计划、本月工作总结(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服务质量评价、安全生产情况等)、公共建筑及设施设备检查情况(具体要求见附表,并每周出具巡视报告)等。
9.每次物业服务考核前,及时总结本月(学期或年度)工作情况,积极配合物业考评工作;考评结束后,及时总结、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递交整改报告给后勤管理处。
10.学校假期期间,安排好人手做好校园维护管理工作,保证校区内物业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11.根据校方对校园物业管理的具体要求及考评要求,无条件积极配合甲方工作,包括调配或增加人手处理突发事件及对校内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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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四)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办理、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办理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运作,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七)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和绩效管理;
(八)指导、监督、检查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办理有关报批手续,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报批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七)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的监督检查;
(三)办理配置、处置本单位国有资产和利用本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具体承担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做到机构、编制、人员、制度、经费五到位,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级财力状况等制定。
资产配置时,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由申请国有资产配置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全面分析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研究单位履行管理职能需占用资产的合理额度,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国有资产配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进行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结合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申请国有资产配置单位应当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相关审批文件,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经本级政府批准,由财政专项资金保障的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审批,并纳入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使用有明确设备购置项目的上级补助资金购置资产的,不再履行审批手续,由购置单位直接登记、入账,并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对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并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在年终资产统计报告中披露。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由政府采购部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未经审核批准的资产购置项目,政府采购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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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术语定义)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市行政机关或组织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三统一)
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统一审查、统一登记和编号、统一公布。
第五条 (制定主体)
本市下列行政机关或组织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二)市、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
(三)镇(乡)人民政府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将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依据、主要内容和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向区(市)县人民政府报告,经同意后,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
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依法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由负责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制定程序)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论证、合法性审查、审议决定、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
因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可以直接提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决定和签署公布。
第七条 (禁设内容)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其它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义务的规定。
第八条 (起草论证)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九条 (征求意见)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研,广泛听取相关机关、组织、公民和专家的意见。采用各种有利于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的方式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条 (意见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部门(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统一审查)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镇(乡)人民政府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市和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审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其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应当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法制部门(机构)要求起草单位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审查的,起草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审查处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可以将其退回起草单位,或者要求起草单位修改、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查:
(一)制定机关不具有制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
(二)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
(三)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且理由充分,起草单位未采纳且未说明理由;
(四)相关机关、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有重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起草单位未采纳且未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报请审议)
报送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应当由联合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和签署。
报请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请审议的请示;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等);
(四)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五)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六)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
(七)其它有关资料。
其它行政机关或组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报送审核的材料,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批准程序)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其它行政机关或组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统一公布)
经签署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统一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十六条 (生效时间)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备案机构)
市和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报送备案)
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按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二)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三)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四)市和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五)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备案,其它部门抄送上一级主管部门;
(六)实行垂直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第十九条 (统一登记和编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由备案机构统一进行报备登记:
(一)备案报告(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附电子文本);
(三)起草说明,并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备案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备案审查。
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本规定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经审查予以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由备案机构统一编制备案登记号。
第二十条 (备案监督)
经备案审查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问题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有权机关依职权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销;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发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制定机关收到意见书后应当在15日内自行修改或废止;逾期未按意见书修改或废止的,由有权机关依职权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销。
确认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或者撤销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备案公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备案机构备查。
备案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经审查予以备案的上一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二十二条 (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属于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书面申请制定机关的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属于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书面申请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属于垂直管理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书面申请制定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对制定机关的监督)
对不按本规定制定、备案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视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由有关机关依照《成都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效期制度)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设置载明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专项条款,直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安排部署有时限要求的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其工作时限。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
有效期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确需继续实施的,应当由制定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组织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
第二十五条 (评估清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查、问卷调查或者座谈会等方式组织评估。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应当坚持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调整情况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每隔2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定期公布本机关经清理后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清理,并视实际情况作出修改、废止的决定:
(一)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
(二)因管理方式或者调整对象变化等情况而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
(三)其它需要修改、废止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电子管理系统)
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管理系统,为公众提供免费查询、下载服务,并通过电子系统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示备案、有效期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纳入考核)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应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二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18日发布的《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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