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行政庭工作总结|最高法院行政庭工作总结(汇总12篇)

发表时间:2024-01-10

最高法院行政庭工作总结(汇总12篇)。

▰ 最高法院行政庭工作总结 ▰

一年来,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和上级法院坚强有力的支持和帮助下,在全庭同志的共同努力下,行政审判庭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判工作任务和指标,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推动港区法院工作实现新发展、新突破、新目标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xx年,行政庭共受理和办理行政、非诉执行和民事等各类案件共52件(其中:办理行政诉讼案件5件,民事案件1件,非诉行审案件46件,),办结52件,总结案率为100%,行政诉讼案件调撤结案2件,民事案件调撤结案1件,诉讼案件总调撤率为50%。此外,行政庭还参与其它业务庭开庭合议、法庭记录和外出调查取证等工作共41件(次)。投入维稳工作和重大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以及清理非法占用土地等工作69个工作日112人(次)。

二、主要工作及做法

(一)加强政治思想和业务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司法能力,坚持公正廉洁执法,依法办案,忠实履行职责,坚决杜绝违纪违法现象发生。认真开展“万名法官下访活动”和参加“大接访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对所办理的案件积极进行回访,及时听取和反馈群众反映的意见,及时排查、梳理和化解涉案矛盾纠纷,努力做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二)继续加强和增进行政审判工作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随时了解和掌握辖区行政争议的基本情况及工作态势,认真办理“三大纠纷”案件,积极疏导和化解行政争议,平息涉案矛盾,加大对非诉审查和非诉执行工作的投入和工作力度,特别是加大了对人口和计生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及非法占用土地清理工作的投入,安排专人负责,努力做到快办、快审、快结,及时审查,及时协调处理,不纠缠细枝末节,尽量缩短工作期限,切实保证行政效率和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较好地实现和谐办案的社会效果。

(三)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全力参与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从推动北海三年跨越发展的大局出发,从排查化解社会矛盾,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减少行政纠纷的需要入手。继续将行政审判工作的重心前移,积极参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深入开展涉诉矛盾纠纷调解和诉外行政协调工作以及审判延伸服务,发挥能动司法作用,积极参与重大项目征地拆迁法律咨询服务和疏导工作,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可行性意见和建议,勇于承担和应对征地拆迁工作难题的排解任务,用心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方式和途径解决合理诉求,促进了涉及几个村委会十几户搬迁对象多宗土地的如期搬迁,推动了征地搬迁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加快推动铁山港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与跨越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四)发扬艰苦奋斗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认真回应群众的诉求,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妥善处

理了涉诉上访案件5件,一次性劝返群体上访群众140余人,平息群体性闹访事件2件,制止群体性进邕上访事件1件,对矛盾纠纷做到及时排查、及时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积极参与构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通过以会代训等形式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工作等,通过开展诉外行政协调的方式增进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支持和带动了行政调解工作,与司法行政部门共同举办“人民调解员暨农村维稳骨干培训班”,派员担任授课教员,用“以案讲法”的方式有针对性地给农村学员讲解通俗易懂的案例和相关的法律理论与法律实务,并在授课当中对如何运用调解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问题与来自最基层的农村骨干进行了广泛的意见交流和沟通,相互学习和吸取工作经验,促进司法调解工作的开展。

(六)进一步规范庭务管理工作,建立和规范庭务电子信息档案管理,重视信息报道工作,逐步加大和做好行政审判工作亮点和成功经验的宣传报道工作。在工作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和意见。努力建立友好协作的良性互动工作关系。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最高法院行政庭工作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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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工作总结篇一

转眼我到x区人民法院工作已近一年了,这一年是我人生旅途中的重要一程,期间在领导的培养帮忙、同志们的关心支持下我逐步适应了书记员的工作,完成了当一名国家公务员的主角转变。岁首年终,我静心回顾这一年的工作生活,收获颇丰。现将我这一年来的学习工作状况总结向领导、组织汇报:

一、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个人素质

首先,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党性修养。法院浓厚的政治学习氛围深深的感染着我,我用心参加团支部、党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活动,并注重自学,认真学习了x在x诞辰百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x七一重要讲话、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潜力的决定等,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理论水平与政治素质,保证了自己在思想上和党持续一致性,强化了廉洁自律的自觉性。20x年12月20日向党组织郑重递交了入党申请书。

二、理解职位初任培训,作好就职上岗准备

20x年2月:全市法院聘用制书记员在贵阳中院的组织下在贵阳市法官培训中心理解了为期一周的书记员初任培训,培训中学习到了作为书记员就应具有的技能和怎样才能当好一员书记员。培训结束后我用心地向组织上交了一份学习心得体会。

20x年3月:参加了为期两周的20x年度全市公务员初任培训,培训地点设在市委党校,自己刻苦学习,透过了公务员初任考试、普通话考试,并取得了贵州省人事厅颁发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

透过这两次系统的培训,为我更好的投入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努力适应庭审要求

书记员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执行法定诉讼程序,完成审判任务,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等各项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书记员职责履行得好坏,对能否如实反映整个审判活动的状况,对案件能否准确、合法、及时地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书记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审判工作。同时,书记员工作也很琐碎,比较繁杂,正是基于对此的认识,我在工作中格外注意细节方面的问题,因为我明白在书记员的工作资料中一方面主要处理程序法上面的事务,任何一个案件的审理,无论在实体法上审判员处理的如何好,只要诉讼程序出了错,那就会被发回重审,而之前所做的超多工作就会白费。所以平时我比较注重对诉讼法的学习,工作中尽量做到认真、仔细,个性是对当事人的送达、期间等方面比较关注。而另一方面,书记员的工作的重要资料是开庭时的记录工作,就我个人的工作习惯而言,每次开庭记录前,我会到审判员处翻阅案件卷宗材料,这不仅仅是为了再次检查诉讼材料送达的状况,确认庭前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也是为了熟悉案情,了解当事双方争议的问题,让自己能在开庭记录时做到快速总结、分析,这样才能做到快、准、精的记录庭审状况。

书记员的记录工作要求首先就是打字速度快,透过虚心向法院书记员“前辈们”学习,不断进行听打训练,使打字速度从原先的每分钟50个字到每分钟70个字,基本上到达了庭审要求。其次就是对法律条文的熟悉,因本人所学专业不是法学,所以在工作中不断“恶补”相关法律知识,透过近一年的工作实践,对民事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有了大体的了解和初步的掌握。一年来的不断学习,对相关法律文书也基本熟悉掌握。记得中院孙副院长在培训课上说过:“一份好的庭审记录要适当融入当事人的神态表情”,这一点在庭审笔录中我有意识去这样记了,受到了同庭法官们的赞扬与肯定。

四、注重法律知识学习,用心参与司法考试

贵阳法院书记官室连续几年无一人考取国家司法考试,这也是法院刘院长的一块心病,项院长更是痛心的称书记官室已成了法院的“肠梗阻”。为此,法院领导一向关注书记官室的司考状况。虽然今年参加司考的我没能透过,但是在复习迎考中掌握了必须法律原则和相关规定,对我所担任的书记员工作无疑是一种提高和促进,来年我还会再接再励、全方位复习迎战的司法考试。

五、辅助法官审判工作,参与案件审理流程

在沙文法庭的书记员工作近一年来,用心参与法官们审理案件的流程,在沙文法庭三位法官的带领下,冒严寒、顶酷暑走村窜寨巡回办案。今年6月接到院领导指示,在刘大弘庭长、任进、王军法官的带领下,赶到沙文镇蒙台村,处理村民们集结x堵车抗法事件,现场配合领导给村民群众作了超多耐心的解释调解工作,我们饿着肚子被村民一向困在蒙台村晚上十二点,次日一大早,我们配合好法院、区委领导的安排,头顶烈日,在现场给群众作统计、法律解释等工作,最终圆满解决了矛盾。法庭工作加班加点是常有的事,开庭也常常顾不上吃饭,为了作好本职工作,思考到能有充足的工作时间、饱满的精神状态,家住贵阳的我自行在x区租房以方便工作。工作紧张、任务繁重的时候,甚至一个半月没有回家。今年7月为了赶写申报全国优秀法官、优秀法庭的先进材料,在刘庭长带领下,连续好几天加班至深夜,饿了一袋泡面,最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申报材料。在刘庭长带领下,本人学到了不怕苦、不怕累的宝贵品行。20x年沙文法庭共收案295件,共开庭、调解约300余次,我亲自记录240余次,占百分之八十。法庭前任书记员林雪热情地教会了我每月法庭报表的制作,使我每月都能按时、准确地把收、审、结案数据汇报到院里统计丁亮处,至今我一共制作了十期月报表及年终统计表。同时根据自己的电脑特长将法庭的收、审、结案制作成EXCEL表格,可随时向庭长带给统计数据,及时发现未结案件向承办审判员“催办”,这一工作受到了庭长表扬。

六、发挥文字写作特长,辅助模范法庭宣传

沙文法庭今年参加了全国模范法庭的评选,审案过程中法庭呈现出了无数的廉政事迹,对外展现了法官们的优秀品行,由于法官忙于审理案件,对法庭这些“闪光点”的报导自然落在本人头上,借助自己的写作特长,撰写了《平息赡养矛盾纠纷,突显审判调解魅力》、《牵手沙文中学,法制教育进学校》、《构筑清廉法庭,建立和谐社会》等多篇简报,使外界了解法庭多了一道窗口。同时用心参与法院“六型法院”调研文章写作调研,在院杨书记带领指导下写了《学习型法院实施意见》初稿等,向调研处李主任递交了《永远震撼灵魂的记忆》、《新楼落成喜搬迁,法院干警笑开颜》等多篇简报。

七、努力做好表率,带好实习学生

20x年8月至10月,沙文法庭迎来了贵州民族学院法律系的两个大三实习学生。在学生面前,本人做事讲效率,安排有条理,用心作好了表率,“得道有先后”,凭借自己积累的一些作书记员的小经验,教会实习学生较短时间内提高打字速度、熟悉相关法律文书格式及制作,使实习学生很快掌握了庭审记录;同时我不耻下问,虚心向两位同学请教法律问题,法庭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构成了讨论案件的浓厚学习氛围。

八、团结协作,参加组织活动

本人注重与同事的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用心参加了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20x年11月参加了区妇联举办的讲演比赛,比赛前一晚通宵熬夜背熟了讲演稿件,从未上台讲演的我克服了怯场的心理,并脱稿完成了讲演,虽然没能取得名次,但这次比赛使我受益匪浅。团支部组织的活动我用心参与,11月在团支部与院党组的联谊活动上受到几位院领导讲话指导,深受刘云东院长讲话的启发,决心作一个“气态”的水。

九、不足与展望

本人对法律条文的熟练掌握还有相当一段距离,司法考试今年没有过关足以说明自己对法律条文掌握的不足,今后工作中还要继续不断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努力透过司法考试,这是今后的前进方向;庭审中记录的概括程度不够,语言不够精简,在以后的工作中也要不断加强这方面的改善;打字速度离要求的每分钟100个字还有相当的距离,这也是今后需要提高的地方。

 法院工作总结篇二

作为一名初任公务员,在今年8月份进入法院工作以来,我完成了从一名学生到一名公务员的转变。刚工作的时候,什么都不懂,不明白该做什么,该怎样做。之后在领导的关心和同事的指导下,我逐渐适应了自己的岗位,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

进入工作后的初始阶段,主要是熟悉我院的网络组成和软件结构,学习法律的流程和必经的手续,了解法院综合信息系统的使用方法和简单问题的处理办法。

在本职工作方面,由于我所负责的是我院网站方面的建设,因此在和高院联网之前,我就在外网上不断浏览的司法网站和高院网站,丰富了法律方面网站的知识,对未来我院网站的建设方向有了一个大体的认识。对于我院网站中存在的问题争取透过自己掌握的知识解决。在和上级法院联网之后,要做的事情多了很多,为了更好的为我院干警服务,带给及时的信息和方便的交流平台,我参照其他比较成功的法院网站的版面,对我院网站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在干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我也没有放松对学习方面的要求。由于不是法律科班出生,对法律的认识仅仅是停留在平时了解的一些法律常识上。但由于在法院工作,领导指出要把工作和法律结合起来,务必要学习必要的法律知识。因此在工作之余,我认真学习了《刑法学》等法律书籍,向同事请教法律知识,在开庭的时候认真旁听,了解审判的程序,另外,由于工作的关系很多时候会和执行庭一齐出去执行,在现场留心执行的过程和必要的程序和手续。透过几方面的努力,我的法律知识已经逐渐丰富起来,在工作时遇到法律问题时已不会再感觉到茫然和无从下手。在工作期间,我还理解了泰州市初任公务员集中培训,对本身公务员这个主角有了更深更新的认识,这次培训也让我真正实现了工作后的心态转换。学习到了前辈的许多宝贵经验,明白了自己怎样走好公务员这条路,怎样去争做一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在组织纪律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院党组及科室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为人处世坚持原则,工作坚持一丝不苟,把困难留给自己,方便让给同事,事事以一个公务员的身份来严格要求自己。

另外,在参加工作后的这段时间里,我也发现了自己处理工作方面问题的一些不足。单位不同于学校,工作更不能等同于学习,我需要更严格的要求自己,并且要实现思想观念的转变,在单位要想在领导前面,走在领导后面,不能什么事情都要等领导布置后才去做,要注意充分发挥主管能动性。另外还需要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学会更好的与同事相处,融洽同事关系。

在过去的这近半年中,我在领导的鼓励和同事们的帮忙下,在工作和思想上都取得了一些进步,这和领导、同事们的关心和爱护是分不开的。今后,在领导的带领下,我将进一步提高自己,不仅仅要注意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在业务上有所创新,还要进一步学习法律知识,更好的把掌握的知识和法院的实际状况结合起来,为我院更好的服务。此外还要深入学习党的指导思想理论,用先进的思想来指导当前和今后的工作,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融洽同事关系,彻底把自己锻炼成一名人民满意的法院工作者。

 法院工作总结篇三

一年来,在院党组和办公室党支部的正确领导下,在办公室全体同志的支持和帮忙下,我能够及时调整好自己的心态,重新摆正自己的位置,尽快适应自己的主角变化。在工作中,能够时刻从x员的党性要求出发,严格要求自己,并不断充实和完善自己,工作用心进取。同时,按照法院工作人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业务知识和各项综合素质,较好地完成了领导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生活、学习状况总结如下:

一、努力学习法律及各项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知识就是力量,知识就是财富,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才能不断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在工作中我能够不断增强学习理论的主动性、自觉性,强化系统性、条理性,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文化素质。采用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同志学的方法,努力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用。透过学习进一步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汲取精神食粮,丰富自我,提高自己立足法院干好工作的本领。一是用心参加院里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学习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并将所学用于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一年来,对全院组织的所有教育和学习我做到了一课不少、一堂不漏,并努力做到学以致用,尤其在先进性教育活动期间,对照标准要求,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剖析,做到了从心灵深处查找对党员先进性认识上的不足,从工作态度查摆在工作落实上的不足,从生活态度查看在自身要求上的不足,并制订了切实可行的个人整改措施,有力地指导了自己的工作。二是活注重加强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在工作之余和节假日时间,能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和应用文写作,不断提高驾驭整体工作的潜力。在具体的学习过程中,我始终坚持从“三个少”中挤时间,即少聊会闲天、少喝点闲酒、少看会电视,做到“四个常”即常看、常思、常问、常做,不断巩固学习的效果。三是虚心向身边的同事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工作和学习中,我时刻牢记“三人行则必有我师”的古训,以虚心向身边的同事请教为荣,透过嘴勤、脑勤、手勤,不断地将学习的效果引向深入。透过一年的学习,我的计算机操作水平,写作水平,及信息采取、编报水平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使自己在尽量短的时间内熟悉了工作环境和资料。

二、脚踏实地,埋头苦干,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脚踏实地,埋头苦干,是每一位机关工作人员,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在法院办公室工作期间,我始终不渝地坚持平心戒燥、与人为善、踏实工作的态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职责感,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了“四个好”,即自己份内的工作主动干好、上级机关安排的工作务必做好、领导交办的事情想法办好、同事求助的事情尽力办好:一是在主任的领导下用心做好法院各部门内部协调工作。法院办公室是法院内部的“枢纽”和对外接待的“窗口”,代表法院糸统的形象。为此,我每一天坚持按时、准点上下班,,认真有礼地接待各方当事人和上访群众,真正做到了“三不”即态度不燥、言语不急、法律讲解不断,使当事人来访的过程变成我们宣传法院良好形象和法律知识的过程。同时,主动协调法院内部各部门的工作,做到了及时汇报(向上级机关和领导)、及时反馈(种类状况和信息)、及时通知(各种会议和活动),为有效地促进法院以审判为主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二是从严要求自己,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发挥好领导的参谋助手作用。我始终认为要干好每一项工作,就要象雕琢艺术品一样,认认真真、兢兢业业、一丝不苟。一年来,所负责的信息工作既要亲自书写、打印、校改,还要自己报送,有时材料多、要求急,自己就加班加点、不分昼夜,全身心投入工作之中。元至十一月份共编写信息(简报)期,其中被省高级法院采用数为期,被市各级信息(简报)采用余期,为宣传我市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良好形象,起到了很好的宣传辐射作用。

三、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持续一名x员应有的严谨作风。

在法院工作的一年时间里,我能够正确对待自己,始终做到“三不为”,即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动。不计得失,尽力尽心干好每一项工作,做到不抱怨、不计较、不拈轻怕重,待人宽,对己严,勇于奉献,正确对待领导交付任务,持续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一是在生活上坚持不骄不躁,遵章守纪,廉洁自律,不侵占公家一分一厘,不行贿受贿。为人谦虚谨慎,处事公道正派。心胸宽容大度,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不计较个人得失。待人诚恳、友善,善于听取他人意见,博采众长,不断完善自己。

二是在工作中能够做到尊敬领导,团结同志,较好的处理与领导和同事的关系。对同事求助的任何事情,只要能够做到的都不推辞,而是挤出时间想方设法的去帮忙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也能给予耐心地解释,从不一推了之。

三是严格自身要求,时刻将法律、法规和党的宗旨牢记心中。不论是在上班时间,还是八小时以外,均能够严格要求,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不良习气。

一年来,我虽然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完成了一些工作,取得了必须的成绩,但这些并未给自己带来一丝成就和简单感,反而愈加觉得沉重,总觉得工作起来始终不能称心如意,不如别人游刃有余。同时,工作中大多是处于奉命行事,落实任务,不能做到想领导之未想,超前思考,提前预测,及时准备。尤其是在写材料过程中,遇到稿子多、时间紧、任务重时,往往是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疲于应付。工作的全局性、前瞻性、创新性不够,为领导服务只是限于写一些简单的简报,其他工作远远不够,很难站在领导角度去思考问题,缺乏全局性把握,不能很好地理解领导意图并融入文稿,与领导要求有相当差距。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坚持勤奋学习,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为领导服务水平,既要想领导之所想,也要想领导之未想。全面提高自己综合素质,个性是文字水平,尽力把材料写实、写好、写细,使领导满意,自己提高。必须要扑下身子抓落实,做到“四个注重”即,注重学习、注重积累、注重煅炼、注重提高,不断完善自己,提高自己,为我院的全面建设再上一个新台阶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法院工作总结篇四

上半年,x审判区在新区法院党组的领导下,在新区人大和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XXX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市法院院长会议和区委二届一次、二次全会精神,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总目标,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主线,以严格规范管理为抓手,以狠抓案件质效为突破口,以推进司法公开为重点,勇争一流,推进x审判区各项工作再上新水平,实现新突破。

一、立足审执工作,提升服务大局的潜力和水平

上半年,坚持立足审判执行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计民生,坚持维护公平正义,力求营造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共受理各类案件6306件,结案4988件,结案率为79.1%,实现了收结案良性均衡循环。

(一)运用刑事司法手段维护社会稳定。受理刑事案件377件,结案305件,结案率为80.9%,判处罪犯387人。本着哪种犯罪对新区社会和谐稳定影响,人民群众意见就严打哪种犯罪的原则。将打击的重点放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犯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侵财犯罪等。在高压严打的同时,坚定不移严把案件质量关,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推进量刑规范化的进一步深化。目前,已对盗窃、抢劫、侵占等15类案件开展了规范化量刑工作。加大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限度减少对抗,修复社会关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撤率到达了56.9%。用心参与平安建设,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促进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二)以民商事审判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民计民生。受理民商事案件4152件,结案3130件,结案率为75.4%,调解撤诉率为63.2%。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强化为经济建设发展保障和服务的潜力,加强与新区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各类功能区的联系,审理好涉及新区建设、投资发展环境的案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改善投资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发挥用心的职能作用。妥善审理医疗卫生、教育、就业、婚姻家庭、道路交通等方面事关民生的各类案件,继续做大做强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等专业合议庭,把谋民生之利、解民生之忧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调整行政审判工作思路支持依法行政。受理非诉行政案件32件,结案32件,结案率为100%。根据新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带来的新变化,用心调整行政审判工作思路。在办理好行政非诉案件的同时,将工作重点放在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执法培训、开展行政法律宣传、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上,开展讲座培训7次,培训150人次。同时,用心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意见推荐,促进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行为,向行政机关提出推荐6条,均被采纳。

(四)以强有力的执行工作树立法律。受理执行案件1777件,结案1553件,结案率为87.4%,执行标的到位率为93.4%,执行总标的为16874万元。上半年,将执行工作重点放在提升实际执行率、执行标的到位率等关键实质性的指标上,不片面追究所谓的结案率。为此,大力运用执行威慑机制,以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为抓手,加大反规避执行力度,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共采取拘留措施20人,限制离境、限制高消费等6人。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认真实施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在执行信息网上发布失信被执行人75人。认真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执行涉民生案件985件,努力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二、立足规范管理,提升法院管理水平

今年以来,以搬迁新审判办公楼和信息化建设为契机,以制度的全面清理和完善为重点,全力实现管理方式由人工到信息化、由粗放化到精细化的转变,实现用制度管人、管案、管事,促进了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司法政务和纪律作风的全面规范。

(一)以审判管理为中心,规范审判权利运行。一方面,大力加强司法过程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度。先后制定了审判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11项,加强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让群众看到司法的严谨细致、严密规范。在立案环节,对诉讼服务窗口功能进行了明确标识,在立案大厅公示了立案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对当事人询问实行首问职责制和一次性告知,限度减少当事人的往来奔波,减轻诉讼负担,让群众切身感受到热情、周到和便利。在审判环节,狠抓各类庭审规范和流程标准的落实,同时加大督察力度,杜绝了随意改变庭审时间、随意打断当事人或律师发言、随意进出法庭以及着装不规范等问题,确保当事人有理讲在法庭、证据举在法庭、疑惑解在法庭、裁判构成在法庭。在执行环节,进一步规范了执行行为,严格中止、终结执行程序,明确细化执行结案标准。正确适用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等措施,加强对了执行款物的管理,杜绝了消极执行、乱执行等问题。另一方面,严格规范审判权运行机制。上半年,用心稳妥推进“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思路。一是规范了合议庭办案职责制。规范完善、落实合议庭组成方式、合议庭评议规则、评议笔录规范等规定,确保合议过程在案件中留痕。二是规范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透过研判审判质效数据、观摩庭审、评查案件等方式行使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控、监督合议庭等审判管理职责。三是规范案件质量职责制。上半年,开展了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职责制的探索,按照司法改革的思路,逐步推进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二)以制度建设为中心,规范法院日常管理。上半年,坚持贯彻严格管理、强化考核,注重督促、强化职责的原则,努力在抓制度修订、制度落实和求实效上下功夫。着手开展了对以往的制度规定进行整理、修订和完善工作,共修订、完善了审判管理、司法礼仪、着装考勤、廉政纪律、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制度21项。开展了制度的集中学习活动,利用每周五下午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组织干警对新修订的制度进行学习,提x警对制度的重视程度,进而提高认识,主动的学习、掌握、了解、执行、落实各项制度和对每项工作的要求。

(三)以基础建设为中心,规范服务和保障工作。今年一月份,x审判区进行了整体搬迁,解决了原审判办公场所的安全隐患问题。为进一步改善审判办公条件,提升服务管理水平,较高标准建设了诉讼服务中心和审判法庭。审判区域面积为1700平方米,设有导诉、立案、收费、接待一站式的诉讼服务区域;设有律师、当事人休息区域;设有标准化法庭17个,其中民事法庭13个,刑事法庭4个。按照司法公开的要求还建设了科技法庭和直播法庭,能够实现庭审网络现场直播。新的审判场所更加体现司法为民,更加注重司法公开,增强了审判工作的科技含量,对于加强审判工作规范管理,提升司法潜力,促进司法公正将起到用心的作用。我们以搬迁改造审判场所为契机,全面规范各项服务和保障工作,对车辆使用、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等进行了全方位规范,力求为审判工作带给优质高效的服务和保障工作。

三、立足司法公开,提升案件质量效率

始终把司法公开作为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不断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切实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展现了法院公开透明、阳光司法的良好形象。上半年,共公开各类审判、执行工作信息4556件,裁判文书上网528篇,发放各类诉讼提示材料6690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动司法公开。上半年,将司法公开确定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成立了由审判区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司法公开领导小组,卡住时间节点,明确质量标准,倒排工期,确保按照时间规定高水平完成。目前,已经开通了网站、官方微博,较高水平的建设诉讼服务中心、科技法庭,12368电话语音系统已经开通。各项司法公开的基础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司法公开的资料正在按照高院规定的时间要求逐步落实。

(二)不断丰富司法公开资料。依托诉讼服务中心平台,加强诉讼引导和服务,透过带给“诉讼指南”,摆放或悬挂展板、设立显示屏等方式,全面公布各类审务信息,及时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法院工作。在审判流程公开方面,公开了立案到执行的审判流程,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做到对立案、庭审、宣判、执行等诉讼过程的各个环节、各类信息,运用图文、音频、视频等方式及时公开,为公众和当事人带给全方位、多元化的司法服务。在裁判文书公开方面,实现了裁判文书在规定的时限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全部公开。同时,进一步明确文书上网工作各主体的职责,将文书上网纳入绩效考核。各庭设专人在文书签章前进行检校,确保文字准确。对于不按时上网、文书存在重大瑕疵的庭室和个人定期进行通报。在执行信息公开方面,依法公开执行过程,告知当事人执行案件的执行流程、执行期限、当事人、承办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措施、结案方式及原因等状况,让让办案流程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加强与新闻媒体、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的“老赖”的曝光力度,进行信用惩戒。与此同时,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博两个平台,及时发布审判信息,加强与网友交流,主动回应社会

关切,既让群众在法院之外迅速了解到案件审理过程,满足了群众的知情权,同时也促进了法院审判工作的公开公正。截止目前,已在官方网站、微博发布各类信息550多条,微博粉丝数量已到达32万。

(三)以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正取得成效。上半年,透过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取得了初步显著成效。一是促进了法院工作进一步提升。透过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工作,将法院工作置于“阳光”之下,增强了法官办案质量意识与职责意识,促进了审判质效的提高。案件服判息诉率、实际执行率等群众关注度高的指标与同期相比均显著提升。二是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盼。人民群众透过上网查看裁判文书、观看庭审直播等方式,增进了对法院工作的了解与理解,更加自觉地维护司法。经对部门群众及当事人调查,对司法的满意度到达了98%以上,司法公信力显著提升。三是增强了法官队伍司法潜力。司法公开工作个性是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等制度的实施,强化了广x官的职责心,同时对法官工作产生了倒逼作用,促使法官不断改善司法作风、提升司法潜力,广x官公正司法水平进一步提升。

四、立足作风建设,提升队伍整体战斗力

上半年,继续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以作风建设为抓手,以规范管理为重点,从党的建设、审判作风、教育培训、法院文化、廉洁自律等方面全方位加强队伍建设,使队伍的总体战斗力得到显著提升。

(一)继续巩固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抓好整改落实和建章立制工作,修订、制订有关规范法官行为、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6项,建立防止“四风”问题的长效机制,确保作出的整改承诺全部兑现。坚决抓好“”的落实,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精简会议和文件简报30%以上,减少“三公”经费开支25%以上。

(二)狠抓审判工作作风建设。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着装制度、庭审规范等制度规定,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治理了不按时开庭、着装随意、庭审不规范等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作风问题。上半年,开展审判作风督察两次,没有发现存在突出的审判作风问题,也没有接到有关审判作风问题的投诉。与此同时,用心推进审务公开,大力开展法制宣传,确保从立案环节开始,就把工作纪律、办案程序、审判原则、风险提示等向当事人公开,变事后监督为事前预防、同步监督。

(三)实现教育培训全员覆盖。上半年,不断扩大培训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实现教育培训全员覆盖。制订了全年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确定学习资料、学习时间、培训范围和培训目标,并由政治处对学习状况每周检查并通报。上半年,组织干警参加由高院组织的民商事、执行等基层法院培训活动共7期27人次。各部门开展业务政治学平均到达100个小时以上,做到了教育培训全员覆盖。

(四)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上半年,用心筹备参加了新区法院首届羽毛球比赛,开展了迎“五四”青年干警趣味运动会和《理想与信念》演讲大会,组织观看了法律信仰电影《十二怒汉》。一系列文化活动,在汇聚力量的同时,提升了法院文化“软实力”,增强了法院文化的“正能量”。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干警学习了违反的典型案例,学习了“法官行为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等文件,观看警示教育视频片,做到警钟常鸣;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书,明确了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加强审判执行、财务管理、司法鉴定等重点岗位的监督管理,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开展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将反腐倡廉口号、警示名言制作成画框,在每层楼的楼道悬挂,营造公正廉明的氛围。

 法院工作总结篇五

一、努力学习法律及各项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知识就是力量,知识就是财富,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才能不断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在工作中我能够不断增强学习理论的主动性、自觉性,强化系统性、条理性,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文化素质。采用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同志学的方法,努力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用。通过学习进一步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汲取精神食粮,丰富自我,提高自己立足法院干好工作的本领。一是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学习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并将所学用于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一年来,对全院组织的所有教育和学习我做到了一课不少、一堂不漏,并努力做到学以致用,尤其在先进性教育活动期间,对照标准要求,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剖析,做到了从心灵深处查找对党员先进性认识上的不足,从工作态度查摆在工作落实上的不足,从生活态度查看在自身要求上的不足,并制订了切实可行的个人整改措施,有力地指导了自己的工作。二是活注重加强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在工作之余和节假日时间,能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和应用文写作,不断提高驾驭整体工作的能力。在具体的学习过程中,我始终坚持从“三个少”中挤时间,即少聊会闲天、少喝点闲酒、少看会电视,做到“四个常”即常看、常思、常问、常做,不断巩固学习的效果。三是虚心向身边的同事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工作和学习中,我时刻牢记“三人行则必有我师”的古训,以虚心向身边的同事请教为荣,通过嘴勤、脑勤、手勤,不断地将学习的效果引向深入。通过一年的学习,我的计算机操作水平,写作水平,及信息采取、编报水平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使自己在尽量短的时间内熟悉了工作环境和内容。

二、脚踏实地,埋头苦干,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脚踏实地,埋头苦干,是每一位机关工作人员,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在法院办公室工作期间,我始终不渝地坚持平心戒燥、与人为善、踏实工作的态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了“四个好”,即自己份内的工。作主动干好、上级机关安排的工作必须做好、领导交办的事情想法办好、同事求助的事情尽力办好:一是在主任的领导下积极做好法院各部门内部协调工作。法院办公室是法院内部的“枢纽和对外接待的“窗口”,代表法院糸统的形象。为此,我每天坚持按时、准点上下班,,认真有礼地接待各方当事人和上访群众,真正做到了“三不”即态度不燥、言语不急、法律讲解不断,使当事人来访的过程变成我们宣传法院良好形象和法律知识的过程。同时,主动协调法院内部各部门的工作,做到了及时汇报(向上级机关和领导)、及时反馈(种类情况和信息)、及时通知(各种会议和活动),为有效地促进法院以审判为主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二是从严要求自己,认真对待每一项工作,发挥好领导的参谋助手作用。我始终认为要干好每一项工作,就要象雕琢艺术品一样,认认真真、兢兢业业、一丝不苟。一年来,所负责的信息工作既要亲自书写、打印、校改,还要自己报送,有时材料多、要求急,自己就加班加点、不分昼夜,全身心投入工作之中。元至十一月份共编写信息(简报)期,其中被省高级法院采用数为期,被市各级信息(简报)采用余期,为宣传我市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良好形象,起到了很好的宣传辐射作用。

▰ 最高法院行政庭工作总结 ▰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xxxxx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的专业知识。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的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比如传票的写法、送达以及起诉书、判决书、调节书、诉讼保全书等诉讼文书的写法。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在立案庭实习的一个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把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诉讼行为。送达的种类有直接送达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送达诉讼文书是诉讼活动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诉讼文书的及时送达对保障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保障案件的正确解决,有重要的作用。忽视送达或不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都会给审判工作造成被动,甚至还可能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和严重后果。然而,尽管送达诉讼文书的法定形式较多,但在审判工作中,“送达难”却是长期困扰法院正常工作的老大难问题。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的成因:从现实方面的原因看,造成“送达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的流动性很大,有的当事人借机规避法律,外出打工经商,长期不归,杳无音信。2、有的当事人虽然没有外出,但法律意识差,藐视法律,避而不见。3、有的是由于当事人的地址提供不详,或者当事人的地址发生了变化,没有及时通知法院。4、在留置送达中,有的基层单位或组织不配合。5、在委托送达中,有的受委托法院存在地方保护意识,怕得罪当事人,更怕当事人报复。6、在转交送达中,某些机关和单位对转交工作不够严肃认真,拖延时日。7、公告送达不规范,有的是法官的责任心不强,有的是当事人认为公告费太高,不愿登报公告。8、法院人力物力的紧张,导致送达迟延。9、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受送达人大都是非本省市的,地处偏远,客观上造成送达难等。10、从立法上看,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不具体也是造成送达难的重要原因。仅从条文数量上看,《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仅8条,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则有31条。

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的对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加。因此,解决“送达难”的问题就显得更加紧迫。为此,各地法院都在积极探索。比如有的法院开始使用特快专递,取代传统的挂号回执,有的法院成立专门送达组,负责送达。有的法官采取一些变通措施,如在调解案件时,为防止送达时找不到当事人,就让当事人先在调解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然后再邮寄。但这种做法的合法性受到质疑。要从根本上解决“送达难”问题,还是必须从立法上加以完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明确送达的主体。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送达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一般由书记员或法官送达。针对“送达难”的现状,笔者建议,我国可以规定书记员、法警和邮政部门为送达人,随着法官助理制度的推行,法官助理也可以为送达人,法官应集中精力进行裁判而不应参与送达。同时应从立法上规定邮政部门的邮政人员在送达时,享有留置送达权,这样既可以防止当事人规避法律,拒绝签收法院的诉讼文书而造成退件,又会大大减少“送达难”的现象。作为大陆法系的德国对此有明确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5条中规定“交邮局即视为送达而发生效力,即使因投寄不到而退回,仍然有效。”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第124条中也规定,“送达,由法院书记官交执达员或邮政机关行之。由邮政机关行送达者,以邮差为送达人。”

2、确立新型送达方式的效力。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与成熟,应明确电子邮件、互联网等电子手段送达诉讼文书的效力。台湾《民事诉讼法》第153-1条也规定“诉讼文书,得以电信传真或其它科技设备传送之。”由于电子送达的只是数字信号,目前只适宜送达传票、通知、公告等诉讼文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同意用此方式送达的诉讼文书,而不适宜送判决书。因为判决书通常当事人需要长期保存,在申请执行时又需要出示原件。

3、减少送达环节。送达的目的是为了让当事人知晓特定的内容,只要这一目的达到,也就达到了送达的目的。因此,应减少不必要的送达环节。对当庭宣判的,在规定期日未到庭领取判决书的,应当视为送达。对调解书,应规定除非当事人以后收到的调解书与原先拟定的调解协议内容有质的不一致,否则,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为调解生效,并且不应允许反悔,这样既体现双方协议的法律效力,又提高送达效率。

4、改革委托送达。应当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受委托法院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送达,没有完成的,应将原因说明在指定期间内告知委托法院。二审法院的诉讼文书应直接送达,或交邮政部门邮寄送达,尽量减少由一审法院委托送达,因为二审案件的当事人对一审案件的法官可能存在对立情绪和猜疑心理。

5、严格转交送达。及时把诉讼文书转交给受送达人签收是民事诉讼法第81条、82条所规定的机关和单位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因此,这些机关和单位应严肃认真,及时承担转交诉讼文书的义务,确保受送达人的诉讼权利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拖延时日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在今后的立法中应规定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6、完善公告送达。就实际效果来看,公告送达在更大程度上是程序意义而非实体意义,因为当事人多半看不到公告,所以公告时间过长并没有实际效果而只会导致效率低下。1991年4月《民事诉讼法》修定时,将《民事诉讼法》(试行)第75条的公告送达日期由3个月改为2个月,但2个月的公告时间仍然过长,可以缩短为1个月。台湾《民事诉讼法》第152条就规定“公示送达,自将公告或通知书黏贴牌示处之日起,其登载公报或新闻纸者,自最后登载之日起,经20日发生效力。”针对目前公告送达中张贴公告混乱的现象,可以规定公告一律发布于法院的公告栏,同时粘贴于受送达人之住所。在报纸公告的,统一按最高法院的规定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

7、填补送达的法律漏洞。在《民事诉讼法》中,一些相关的规定值得完善。一是取消留置送达需要基层组织、单位见证的规定,加快送达进度。台湾的《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应受送达人拒绝收领而无法律上理由者,应将文书置于送达处所,以为送达。”可以作为参考。二是《民事诉讼法》对当庭宣判的,规定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对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但对调解书和裁定书的送达均没有规定送达期间,对此应当明确。审判实践中,大多数审判人员采用调解当庭达成协议,当即制作调解书让当事人签收,从而避免了当事人的随意反悔,造成不必要的讼累。三是应当规定指定代收人、法定代收人制度。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变更住址,或外出的,必须向法院指定其代收人。未指定的,法院将诉讼文书交付邮寄即使被退回也视为送达。四是实施诉讼文书送达地确认制度。规定双方当事人确认诉讼文书有效送达的方式与地点,按此方式地点不能送达诉讼文书的,或者方式与地点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法院,造成诉讼文书不能送达的,由确认一方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五是规定送达推定制度。对当事人提出上诉、承认收到诉讼文书的等情形应当视为收到原诉讼文书

二、旁听案件。

涧西区法院管辖人口较多,立案庭又是全法院管辖的事最多最杂的,到八月底已经立案的案件就有五百多件.我们立案庭的老师经常参加案件的审理于是我也有充足的机会旁听.以前在学校法制宣传周活动中我参加的模拟审判是刑事方面的案件,比较注重程序,法庭审理比较严肃,但在听了这里的民事审判后觉得庭审很随便,很多程序性的问题都省略了,法官审案子就像唠家常一样,特别是简易程序时,离婚案件和少年刑事案件一般是不公开审理的,但我也以法院工作人员的身份进去旁听了。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不能摆官老爷的架子,人为的拉大法官和群众的距离。

在实习的一个月里,我学会了很多法律文书的写法.真正明白了什么是 “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须深行”。以下是几种简单的文书: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

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概括写明申请人的具体请求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的,把“×告××”一段删去,改为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职权采取的,改为:“本院为了××(写明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 最高法院行政庭工作总结 ▰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八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十一条 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十五条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第二十三条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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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非常普遍的行为,特别是未足额缴费现象非常突出。劳动者如果通过仲裁或者诉讼途径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裁判机关做何处理?我收集了最高法院对此问题的相关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最高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在其官网(urt.)的答复: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二、最高法院关于对“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在其官网(urt.)的答复:“关于网民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问题,实际上主要涉及到如何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个问题主要关系到如何正确界定人民法院司法职责权限与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权能的合理分工。我们认为,在确定这两者界限范围时,应当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作为依据。根据这两部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这一规定是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如果人为地由司法权强行介入和干预,不仅不利于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险功能的正常运行,而且不利于合理划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责,导致二者权限交叉重叠混乱,最终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因此,只有那些未被《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事项,因而发生争议的,才纳入到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三、最高法院关于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在其官网(urt.)的`答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另,建议你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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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对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号(判决或裁定)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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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情况

(一)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

xx年,我院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10件,比上年增长40%。已审结8件,审结率达80。

在已审结的案件中,不服政府行政裁决1件,不服公安交警行政裁决1件,不服公安交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1件,不服公安事实行为1件,不服上饶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1件,不服政府行政强制措施1件。在这8件案件中判决3件;裁定1件;撤诉2件。

(二)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立案和执行情况

xx年,我院共审查各行政单位申请执行的行政非诉案件252件,已执结229件。结案率为90.8。其中,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的74件,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的18件,县计生委申请执行的70件,县畜牧兽医站申请的4件县房管局申请执行的8件,县公路分局申请执行的7件,县防疫站申请执行的6件,县土管局申请执行的38件,其它单位申请执行的27件。执行总标的达200余万元。

(三)调研工作情况

在调研工作方面,今年庭长带头,全体干警人人参与。很抓了调研工作,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责任到人奖惩分明,大大调动了全庭干警参加调研的积极性。一年来,全庭干警共撰写发表调研文章为调研2篇、信息2.5篇,宣传4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二、主要做法与经验

(一)加强政治业务学习,积极投身先进性教育活动。

“打铁还得自身硬”,要想园满完成院党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更好地为鄱阳人民服务,首先就要求干警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为此,我们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每周固定挤出二、五下午两个半天时间进行政治业务学习,全年的政治业务学习达次。除此之外,还要求干警在八小时之外抓紧时间进行业务学习,撰写调研文章。通过学习使全庭干警在政治业务素质上有个较大的提高。增强了干警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加大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力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一年来,我们通过快办案、办好案,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为我县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探索了以行政审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新途径。在办案中,对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护短,不搞“官官相护”。如今年二月份我院受理的`丰家彬诉县公安局行政事实行为一案,该案系县水上公安分局接到江西省鄱阳湖渔政管理局鄱阳渔政分局移送处理的丰家彬违法销售禁用渔网一案,该案本不属公安受案范围,水上分局却越权办案。原告丰家彬起诉后,我们在审理中发现这一情况不护短,明确指出了水上分局的违法之处,水上分局当即改正错误并将违规收缴的当事人的财物返还给当事人,取得当事人的谅解,撤回起诉。

(三)重视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如果说开展行政审判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那么进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则是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今年由于行政诉讼案源不足,我们加大了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力度,特别是对计生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长期以来虽然我县及各乡镇的计生干部为我县的计生工作做了不少努力,但违法违规超生第二胎第三胎的情形时有发生。对这种违法违规的行为我国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是征收社会抚养费。但计生部门上门征收社会抚养费阻力很大,对这些超生者征收不到位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相当恶劣,也导致我县计划生育工作的被动局面。为此我庭配合县计生委加大了对钉子户的征收力度,以点带面,打开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工作局面。如今年10月,我庭受县计生委和莲湖乡政府的要求到莲湖乡配合他们对违规超生教师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刚开始这些教师们不但没有认识到自己违反计划生育法私自超生的违法之处反而集中到县委静坐,我庭在进行说服教育工作未果的情况下依法对钉子户张胜先进行了拘留。通过这一强制措施使这些教师们收到很大震动,纷纷主动到计生委交纳社会抚养费,为县计生委打开了该地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工作局面。我们在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在工作中也做到了有张有弛,对执行时确实有困难的也给当事人一定的时间筹集执行款项。如我们在执行县工商局申请执行的一批对无证经营不交工商管理费的行政处罚案件中,被执行对象是一批个体砖瓦窖主,一次执行全部罚款确有困难,我们就预先给他们留足筹措资金的时间然后执行。最后在二、三天的时间内执行一批案件,执行标的达2万余元。除此之外,由于我县是个农业大县,我们在进行非诉行政执行的工作中还着重加强了对坑农害农案件的执行。如在我县田坂街镇有五个仔猪贩子,为了赚钱从外地贩来一批有病仔猪卖给当地农民,当地三、四十户农民买

回家饲养没几天就全部死亡。该案经县畜牧兽医站处理后一直没能得到执行,在当地影响很坏,该案经县畜牧兽医站申请我院立案执行后,我庭当天就派出得力干警赴当地执行,经过一天一夜的工作使该案得到全部执行,得到当地群众的高度赞扬。

三、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年来,虽然我们做了不少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有:

(一)办案设备跟不上工作需要,大大制约了办案效率的提高。

(二)审理正常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虽有所突破,但仍未能完成上级法院和院党组下达的审判工作任务。虽然这一方面与案源不足有关,但也要求我们平时在工作中还要对行政审判工作加大宣传力度。

(三)调研工作还有待提高。虽然今年全庭的调研工作取得了可喜成果。但同兄弟庭科室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和院党组的要求也有一定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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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由新规定

最高法院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侵权责任纠纷列为第一级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对物权、合同、知识产权、商事权利等民事案件案由并列为第一级案由,使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重要性得到充分重视。

据介绍,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保证侵权责任法顺利实施,推动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保险法、专利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为适应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审判实践的需要,《决定》将“侵权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并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增加了具体侵权责任纠纷案由。其中,增加了“产品责任纠纷”、“高度危险责任纠纷”等15个具体的侵权责任纠纷第三级案由,还在有关侵权责任纠纷第三级案由项下增加了28个具体的第四级案由。

第二级案由第三级案由第四级案由154个。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0个,第二级案由42个,第三级案由424个,第四级案由367个。

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

根据《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通知,就如何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提出了相关具体要求。如,该通知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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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XXX 男 XX族XXXX年X月x日生 住X城XX县XX镇XX村

被申诉人:XX 男XX岁 X族 XXX省XXX市人 现住XXX市XX区XX路XX号 被申诉人:XXX人民政府

申诉事由:申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 城民再初字笫04号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2第三款承包人未取得逮筑施工企业资质,承包扩改河堤工程淹死人命,XX镇政府XX诱导证人作假证,不赔偿损失,向贵院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上级法院依法判处上述二被申诉人因其有过错造成申请再审人小孩死亡赔偿金,误工费,资料费,差旅费,精神抚慰金合计28万元

由被申诉人承担一二再审的全部诉讼费。

申诉事实理由:

3月18日被申诉人XX是XX省XX市留级停薪的干部没有施工资质,因其爱人在湖南省财政厅干部的特殊关系,被申诉人XX镇政府却将70万元平整河床的工程发包给了没有施工资质的被申诉人XX。(见承包工程合同书)

196月5日下午施工到杨家山村河段,施工挖机师付XX又调转到己平整好河床的四团村河段,为方便施工人员洗澡,在三水河和大冲溪水交汇处,村民用于洗菜,洗衣,夏天小孩戏水的公共场所河床中间挖了一个2 -3米宽,2米深的锅底形水坑,被申诉人也未事先通知村委会和四团村村民,更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年6月7日,申诉人的小孩XX规不知河中挖了个锅底形深水坑,看牛回家因天气热到河里去洗澡,掉入刚挖的锅底形水坑,爬不上来被水淹死,我夫妇在广东打工听到这个恶信急忙赶回家,找该工程施工人员和XX镇府负责任该工程指挥长XX问个清楚,XX不但不进行安慰,反而恶语伤人说:“申诉人欺辱外地人,要申诉人把他的屁股咬二口”, 一次协商没有达成赔偿协议。事故发生后,XX劳动局XX告等人也到现场作了调查后,向局长XX作了汇报,XX又包庇二被申诉人,XX至今未将责任事故向县政府汇报。(见原政府办主任XX证据)

申诉人为了被无辜淹死的小孩讨回公道,1997年7月25日向XX县法院起诉。XX镇负责该工程的指挥长XX诱导XX作假证,又串通村支部书记XX作假证,XX县法院审理时认定了XX和XX作的假证,于1997年12月12日XX法院作出(1997) 城民初字第52号判决书,邵阳市检察院8月11日提出抗诉,XX县法院于8月20日再审,作出(1999) 城民初再字第04号判决。认定“:被申诉人XX的施工人员在平整河道竣工时应部分群众要求,在河床中挖堀一个约2米深,2--3米宽的水坑方便群众洗澡,并无不当,其行为与XX规之死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申诉人认为;(1997)城民初字第52号判决书和(1999)城民再初字第04号判决没有适用本案事实的一条法律作出判决,是错误的判决,其申诉理由是:

1. 被申诉人XX镇政府将扩改河道的工程错误的发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包工头被申诉人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XX镇政府将扩改河道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XX发包违法,XX不具备应有的'资质承包工程同样违法,所以XX没有资质也就没有预见的能力,使该工程竣工后,为方便自己施工队人洗澡,再挖一个水坑会造成淹死人的事故发生没有预见到,

2.被申诉人XX在施工竣工后再挖一个水坑,是为方便自已工程队的人借四团村部分群众的名义挖一个水坑洗澡,超出合同施工范畴,属于违规。

3.一审和再审时二被申诉人举证的所谓部分群众只有XX一人,XX证词中称:“XX和、XX、XX、XX四人同时要被申诉人挖水坑。”而实际上XX和等四人均不在施工现场,其中二人在离家二百里之外亲戚家中,是XX为逃避责任向法庭作伪证,

4. XX法院城民再初字第04号认定的XX伪证词中所谓的部分群众仅只四人,而实际只有XX一人,他既不是村干部,也不是人大代表,难道仅凭XX一人就能代表四团村一千多口人的要求吗?岂不是更荒唐吗?(见四团村委会证据)

5.城民再初字04号还称:“被申诉人XX镇政府与被申诉人签订和履行河道平整合同时没有过错,故被申诉人XX镇政府对本案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XX是一个没有资质的承包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14号第一条规定,建设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申诉人认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申诉人XX镇政府与被申诉人XX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在施工中违规操作造成淹死人命大案,应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见二被申诉人的承包工程合同)

6.XX法院城民再初字第04号还称:“被申诉人XX雇请的施工人员,在河道挖掘水坑的地方不属公共场所,也不是路旁,无需设立警示标志和张贴告示”。 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申诉人认为,挖水坑的地方距村直走小道只有124米,自古就是四团村民洗衣、放牧家禽、洗菜、夏天上百人洗澡、小孩戏水的公共场所,无不安全隐患,故去此地的老幼均无需监护,申请再审人村中年老少均可作证。这样一个公共场所被申请人XX不经四团村大多数人及村委会同意,擅自主张挖了一个2米多深,2-3米宽的锅底形水坑,难道不需要立警示和张贴公告?XX县法院却视而不见,指为不是,这跟秦王朝的赵高指鹿为马又有何区别?

7.根据4月15日,XX当着四团村干部XX、XX承认:1997年7月29日XX、XX利找他作证词是出于报复心理,是假的:该证明足以证明了XX是该工程的指挥长为逃避责任,故意诱导XX作假证。XX在1997年6月5日下午根本没有到过施工挖水坑现场,XX与XX利诱导XX作出的假承述误导XX县法院作了不公正的判决。据此,二被申请人应负本案的全部法律责任。(见XX204月15日证据)

申请再审人明白,本案的申请再审人与二个被申请人双方权力和势力、财力相差悬殊,申诉人是无权、无势、无钱的弱势农民,而被申诉人是有权、有势、有钱的XX镇政府,和腰缠万贯的包工头XX,原审XX县法院二次审理认定了XX提供的伪证,不顾事实的真象,不适用本案的法律作枉法判决,为此,申请再审人对(1999)城民再初字04号判决书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 款、笫(三) 款、笫(六)款、笫(十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撤销(1999) 城民再初字第04号判决书,要求级法院裁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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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市政法队伍开展政治轮训,是市委政法委贯彻上级决策部署、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警的生动实践,对全市政法干警坚定理想信念,打造过硬队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十五期培训班的培训内容十分丰富,不仅有革命旧址现场教学,还有“重走长征出发路”体验教学、红舞台教学,以及诵读红色家书、观看红色故事汇和听取专题辅导报告、座谈交流等等,培训的主题鲜明,形式也非常新颖,培训时间安排紧凑,全程凸显政治性的浓厚氛围。这次政治轮训让我的心灵深受触动,思想深受洗礼,厘清了一些模糊认识,让我更加坚定了理想信念,筑牢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意识,极大地提升了对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的全面理解和深刻把握。结合本人工作实际,具体有以下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坚定理想信念,旗帜鲜明讲政治,是做好政法工作的根本前提

政法机关作为党和人民手中掌握的“刀把子”,政治性是政法工作最本质的属性。为此,政法干警就理所当然要有更崇高的政治信念和政治自觉。“八子参军”的主人公杨显荣,在6个儿子阵亡参加红军的情况下,毅然决然将剩下的2个儿子继续送去当红军,最后也壮烈牺牲,而没有半点后悔,这是一种多么崇高的革命境界!作为一名新时代的政法干警,我们更要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牢记党的宗旨,坚守入党誓词,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诚实践者。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XXX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定于一尊、一锤定音”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尊崇宪法法律等方面作好表率。要在服务大局中敢于担当,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脱贫攻坚巩固提升、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积极作为,以公正高效的司法举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坚持民本思想,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是做好政法工作的初心使命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法院工作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群众最恨、最怨、最烦的事情抓起,努力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要从每一个具体案件着手,以每一个司法个案的公平正义积累起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要从接待群众等小事细节入手,见微知著,增强司法的人文关怀。要从自己做起,坚持以上率下,率先垂范,带头化解信访难题,动真碰硬解决突出问题,及时回应群众期待。要从马锡五审判方式、枫桥经验中汲取营养,不断丰富和发展“联村共治、法润乡风”的寻乌经验,推进基层司法深度参与乡村治理。要下大力气解决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执行难问题,不断提升案件质量和化解矛盾、兑现当事人权益的效率,大力增强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对政法工作的满意度。

三、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政法工作法治化水平,是做好政法工作的基本方式

执法办案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和不公,对当事人而言都是百分之百的伤害。人民法院作为推动法治建设的专门力量,更加要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开展工作、解决问题。一是要依法履职用权,权依法使,自觉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都要符合原则、程序、规矩、法律,不越红线,不逾规矩,决不允许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二是要秉公廉洁用权。要保持法治定力,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不因内外而有别,不因亲疏而厚薄,不因贫富而远近,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权为民用、利为民谋。三是要坚持法理情有机融合。在执法司法过程中,既要严格遵循法律,不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又要充分兼顾普遍公理和人之常情,充分顾及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感,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加强队伍建设,锻造忠诚干净担当干部队伍,是做好政法工作的根本保证

队伍建设是永恒主题。开展政治轮训的初衷是要锻造一支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干部队伍。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首先要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大力弘扬苏区精神,自觉用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其次,要坚持把司法能力建设作为重要任务,坚持案怎么办兵就怎么练,以能力为引导、需求为导向,不断增强法院干警执法办案本领、群众工作本领、改革创新本领、舆情应对本领、敢于担当本领。再次,要坚持把从严治党从严治院贯穿法院队伍建设始终。以政治督察和纪律作风督查巡查为契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巩固拓展落实规定精神成果,大力整治“怕、慢、假、庸、散”突出问题,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惩治司法腐败,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总之,本人将认真总结深化此次政治轮训的成果,实实在在应用到今后的工作当中去,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带好队伍,争创一流的政法工作业绩。

▰ 最高法院行政庭工作总结 ▰

根据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对本人本届任职以来的思想、工作和廉政建设等情况述职如下:
   (一)本人本届任职以来法院工作的总体情况和工作思路
   2003年以来,本人在区委的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以及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依靠院党组一班人和全院干警,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主线,以省高院提出的“三项承诺”为抓手,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重点抓好审判工作、法院改革、队伍建设三件大事。全院共办结各类诉讼案件13606件,审结率为98.25%;执结各类执行案件6471件,执结率达90.68%。
   一是着重于抓法院队伍建设,正本清源,保证队伍“四忠于”的政治本色。法院队伍建设是确保审判工作实现公正与高效的根本,一直以来备受人民群众的关注。2003年来,本人始终将队伍建设放在法院工作的突出位置上。在政治上,通过持之以恒地坚持每周一次的政治学习夜制度,组织开展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精神、司法为民思想、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理念教育等活动,强化队伍党的观念、宗旨观念与司法为民意识。在中层干部结构上,积极推行竞聘上岗的用人机制,顺利完成了两次“双聘”工作,改善了我院中层干部队伍的结构,增强了全院干警的竞争意识和提高自身素质的自觉性。在业务上,加强干警学历教育,鼓励法官接受再教育,积极安排法官参加省高院组织的法官专项培训、晋级培训,至今年6月,全院干警本科以上学历达到了72.4%,比2003年同期上升20个百分点;在廉政建设上,认真做好育廉、督廉、述廉、助廉、优廉等“五廉”文章,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推进队伍廉政建设,增强干警自律意识,筑牢廉政防线,连续五年保持队伍“零违纪”。
   通过上述措施,造就了一支队伍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亲民爱民、胸怀大局的法官队伍。四年来,共依法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54.42万元;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或病残人员采取到当事人住地开庭、送执行款上门30余次;全院共有42个集体和126名干警受省、市、区各级表彰。
   二是着重于审判职能发挥,服从大局,切实为党委、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本人始终坚持审判工作必须胸怀大局,立足本职,为党委、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的原则,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落实了各项措施: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与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紧密配合,积极参与“严打”专项斗争,始终保持对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并运用多种方法,分化瓦解罪犯,立足帮教,对判缓、管、免人员进行回访考察。在民事、商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注重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大力加强调解工作,防止和化解社会矛盾。四年来,在各类办结案件中,调解或经调解撤诉的达5512件,调解、撤诉率为54.46%,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关注社会热点问题,积极协助区委、政府妥善处理群体性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尤其是城市化建设过程中,能坚持从大局出发,积极应对各方利益冲突,大胆利用先予执行、强制执行、诉前保全等法律手段,钝化矛盾,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及时推进。
   三是着重于抓执行工作良性循环,卧薪尝胆,重塑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法院的执行工作历来是涉访的重点,何况椒江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曾经有过深刻的教育,并为此付出了很大的代价。2001年本人上任之初,就把执行工作确立为走出法院困境的契合点,通过全院干警的共同努力,2003年,我院被省高院评为“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法院”,如期实现了当初既定的“三年创优”目标,并顺利通过了近两年省高院的复核,继续保持“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法院”称号。在争创和保持过程中,本人着力于构建执行工作良性循环长效机制,先后建立、健全了《执行工作流程管理规定》、《执行中财产评估、拍卖、变卖工作制度》、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分权制约机制以及执行过程公开、执行财产拍卖公开、执行款物分配方案公示等制度,严格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确保规范、透明执行。加强“两类”案件(中止、再执行凭证)的管理和恢复执行工作,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还先后推出执行网和执行威慑机制,营造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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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wad();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冀法(民)(1991)43号《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章名】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冀法(民)〔1991〕43号最高人民法院:我省廊坊市三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王××(女,28岁,汉族)诉杨××(男,31岁,汉族)离婚一案,杨××和王××经人介绍于1987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多未生育,经天津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检查确认男方患无精症,经双方协商,王于1989年2月实行人工受精手术,同年11月生一女杨倩,后因夫妻生活琐事多次发生争吵打架,致使感情恶化,王××于1990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与杨××离婚,双方同意离婚,但均争养小孩,廊坊市中级法院对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发生意见分歧,请示我院,一种意见认为小孩应判归男方抚养,因男方无生育能力;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小孩应判归女方抚养,因为该小孩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我院认为,此案双方争养的小孩杨×,是因男方无生育能力,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人工受精所生,应视为婚生子女,推定确认男方就是孩子的生父,夫妻离婚后,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因而也适用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22条的规定,鉴于本案中杨倩年龄尚小,且一直随其母生活,从有利于子女成长考虑,应判决杨×同女方一起生活为宜,但此类问题法律尚无规定,特请示,请答复。Aj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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