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精品18篇)_责任追究制度

发表时间:2024-02-20

责任追究制度(精品18篇)。

责任追究制度 〈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消除隐患,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开展和顺利进行,促进和谐、平安校园的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各处室主任(副主任)要认真履行本岗位的安全职责,落实好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各项安全预防措施,共同配合,确保学校安全。

二、对学校发生的重特大责任事故,由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安全管理事故责任认定小组,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分析,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作出安全责任认定。

三、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负有的全面组织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1)学校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办工作、活动不正常,管理松弛。

(2)学校安全责任制不落实。

(3)对查出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没有提供资金保证和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而导致事故的。

(4)未认真履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岗位安全职责。

四、学校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及分管领导是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发生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追究分管领导负有的安全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

(1)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无计划、方案、措施、致使管理松弛。

(2)未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或对隐患整改未尽到责任而导致事故发生。

(3)学校安全管理网络、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致使管理上严重存在安全盲点、盲区或漏洞。

(4)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正确行使安全否决权。

(5)未认真履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岗位安全职责。

五、学校安全办领导,各处室领导是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学校发生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追究安全办领导及处室领导负有的安全工作的管理责任。

(1)因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部门安全工作纪律松弛、制度执行不严、未督促隐患整改引发事故。

(2)在本部门或分管工作中,年度或日常工作未做到安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3)组织大型集体活动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无安全保障措施。

(4)对分管安全的领导或安全办提出的安全方面意见和建议,没有采纳而导致事故发生。

(5)使用未经安全技术部门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教育、教学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而发生事故。

(6)未定期检查安全隐患,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

(7)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特殊作业而导致事故发生。

(8)未认真履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岗位安全职责。

六、学校发生一般性安全责任事故,由学校组织调查核实后,按照《东电中学安全工作奖惩制度》执行。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经上级安全部门认定,对负有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提请有关部门分别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司法追究。

责任追究制度 〈二〉

为了更好地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增强广大医务人员安全意识,特制定此制度。

一、 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

(一)急、危、重患者的处理

1.凡急、危、重患者来院就诊,接诊医师必须积极认真负责地进行诊治或抢救。本人不能胜任抢救工作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科主任会诊。需住院的由首诊医师收入病房,交给住院部接诊医师。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扣2分;科主任负管理责任;未及时请上级医师或科主任会诊,需住院而未收入院,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医疗组及责任人承担。

2.对不属于本专业诊治范围的患者,首诊医师将问诊、查体、相关检查或处理后的情况记录在门诊病历中,请相关科室会诊,会诊医师将会诊情况记录门诊病历中;需住院时由首诊医师协助相应科室收入病房,交给住院部接诊医师。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扣2分:科主任负管理责任;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或医疗组及责任人承担。

3.涉及两个科室以上患者,首诊医师必须积极、认真、负责地进行诊治或抢救,并根据病情请相关科室会诊,视患者病情判断患者归属,根据病情需要必要时请科主任会诊。需要住院的患者,病房不得借故拒收。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扣2分;科主任负管理责任;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或医疗组及责任人承担。

4.对于发生严重推诿患者的医师,责任人扣5分;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责任人承担。

(二)慢诊患者的处理

1.患者来院就诊,接诊医师应根据此次就诊的主要病情来进行诊治,不能明确诊断及治疗的应请本科上级医师会诊。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扣2分;科主任负管理责任。不能明确诊断及治疗的如果未请本科上级医师会诊,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医疗组及责任人承担。

2.接诊医师经过问诊、查体及辅助检查结果认为不属本科疾病时,如患者一般状况欠佳,接诊医师负责组织送往相关科室并落实接诊。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扣2分;科主任负管理责任。

二、认真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一)经治医师查房

1.每天对所管患者最少2次(晨间、午后)查房,违反规定一次,扣2分。

2.对急、危、重患者和新入院及术后患者,随时查房,及时发现和掌握病情变化,及时采取有效诊疗措施,违反规定一次,扣5分。

3.节假日、双休日必须做到巡视性查房,违反规定一次,扣2分。

4.夜间值班,要对病区所有患者进行经常巡视性查房,发现和掌握病情变化,及时采取紧急有效的诊疗措施;疑难急重患者请上级医师会诊。违反规定一次,扣5分。

5.上级医师查房前,整理病历,病程记录最少记录到查房前一天,各种检查结果置于病历中。违反规定一次,扣2分。

6.主治医师、科主任查房记录,经治医师于12小时完成,并于当日遵照上级医师查房指示完成医嘱的更改和执行。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上级医师医嘱时,必须向上级医师汇报,并在病程记录中记载。违反规定一次,扣2分。

7.由于违反上述规定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当事人承担。

(二)主治医师查房

1.新入院患者,必须在48小时内完成首次查房。违反规定一次,给予经济处罚。

2.每周至少带医疗组查房1次。违反规定一次,给予经济处罚。

3..于查房后24小时内检查经治医师对指示的执行情况和记录完成情况,并签字认可。违反规定一次,扣2分。

5.由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当事人承担。

三、认真执行《临床医师值班、交接班制度》

(一)值班医师要做到按时交接班。接班医师未到岗,值班医师不允许下班;接班医师因故未按时(迟到)接班,应提前30分钟电话告知值班医师;接班医师未到岗﹙已电话告知值班医师﹚,值班医师离岗﹙下班﹚,值班医师按脱岗扣2分;接班医师未到岗﹙未电话告知值班医师﹚,值班医师离岗﹙下班﹚,值班医师、接班医师均按脱岗扣2分,并按劳动纪律考核条款考核脱岗时间;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或医疗组及当事人承担。

(二)值班医师必须坚守岗位。对擅离职守者,扣5分。

(三)值班医师在值班时(包括双休日、节假日、夜班),患者出现病情变化,要及时给予处置,经治医师解决不了的要做到逐级请示,并把病情变化及处置情况详细地记录在交班本上,还要记录到病程记录中, 值班医师对患者病情变化处置有困难,不请示、不汇报或处置不及时的,发生一次,值班医师扣5分,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及当事人承担。

(四)值班医师接班后,对全科住院患者进行查房。对危重患者要不定期查看,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处置。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值班人员扣5分,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及当事人承担。

(五)值班医师向接班医师交班时,对危重及病情出现变化的患者做到床头交班,并书写交接班记录﹙包括值班病程记录﹚,交接班医师签字。未按时写交接班记录或无医师签字,视为未交接班,发现一次,值班医师、接班医师扣2分,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及当事人承担。

(六)交班记录本要求书写内容:新入院患者的病情和特殊用药及科室原患者的病情变化等,要认真、全面、详实地书写,发现少填写一项内容,值班医师扣2分。

四、认真执行《术前讨论制度》

认真执行术前讨论制度,讨论结束后按照要求向患者及家属交待,填写医患沟通单。术前讨论至少应于患者手术前一天完成,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及当事人承担。

五、认真执行《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患者死亡后,于1周内完成死亡讨论。未按时完成死亡讨论,科主任、业务院长扣5分。

(二)凡死亡病例,医疗组医师或值班医师要征求(动员)家属意见,是否同意进行尸检。尤其是对死亡原因不清楚、交通肇事、打仗斗殴等非正常死亡的和家属对医疗及死亡原因持有疑义的,坚决动员进行尸检。家属同意或不同意进行尸检,都应在病历首页“是否同意尸检” 栏内进行签字,而且要在病程记录中体现,同时要在医患沟通单上签字、印手印。违反上述规定的,节假日、双休日、夜班时对值班医疗组扣2分;正常工作日对医疗组人员扣2分。

(三)死亡病例讨论内容要记录在病历中,同时也要及时、详实地记录在《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中。死亡病例无死亡讨论,发现一份,经治医师扣5分;科主任负管理责任。死亡病例讨论内容未及时、详实地记录在《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中,发现一次,经治医师扣2分;科主任负管理责任。

六、认真执行《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一)医护人员无论是本人发现或接到患者家属呼救信息及其他医护人员发出协助抢救的信息后,应迅速到达现场,如医护人员态度冷漠,“见死不救”,一经查实,扣5分,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当事人承担。

(二)抢救记录要及时、详实,并简明扼要地将抢救经过手写记载于《危重患者抢救记录本》中,违反上述规定的,记录人、主治医师扣5分,科主任负管理责任。

七、认真执行《会诊制度》

(一)急诊会诊(急诊科会诊)要求接到电话后10分钟之内到达请会诊科室,会诊后认真书写会诊记录。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会诊科室﹙现场﹚和会诊后不写会诊记录的,责任人扣2分;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或医疗组及责任人承担。

(二)普通会诊,申请会诊科室要认真填写会诊申请单;被邀请会诊医师要亲自检查患者、阅读病历,不要只听病情汇报;会诊后要认真填写会诊意见。申请会诊科室,会诊申请单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填写会诊申请单的医师扣2分;会诊医师违反上述规定的,扣2分。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及责任人承担。

八、认真执行《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对不应该输血的患者进行输血或应该输血的而没进行输血的,查实一次,当事人扣5分,科主任负管理责任。

九、认真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要点

(一)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和出院记录的,发现一次,当事人扣2分;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或医疗组及当事人承担。

(二)手术记录原则上由术者在24小时内完成书写;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术者应签名认可。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扣2分;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医疗组及当事人承担。

(三)病历严禁使用刮、粘、涂等方法改动病历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用双横线划在须要改动的文字上,修改人在改动处下方填写修改时间并签名;同一页病历记录修改不得超过三处。违反上述规定的,当事人扣2分;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及当事人承担。

(四)患者及家属(律师、公安局、法院、卫生行政部门等)复印过的病历(包括护理文献)不允许改动。如发现改动,经治医师(护士)扣5分;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或医疗组﹙护理组﹚及当事人承担。

十、认真执行《医务人员三基训练制度》

(一)根椐实际情况由医务部、护理部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全院医务人员进行三基培训。有计划未组织实施或无计划也未组织实施,医务部、护理部主任给予经济处罚。

(二)医务人员无故不参加培训,每次扣5分。

(三)对考试不合格﹙不参加考试﹚者,每次扣5分。

十一、认真执行《医嘱制度》

(一)长期及临时医嘱要求在接诊后1.5小时以内开出。违反此规定的,经治医师扣2分;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医疗组及责任人承担。

(二)长期医嘱单一页超过6项停止医嘱,应重新整理医嘱,即在最后一项医嘱下格线上划一道蓝线,重新整理的医嘱另起一页,用红笔写上“重整医嘱” ,重整医嘱的时间应按重整当日时间填写。违反上述规定的,经治医师扣2分。

(三)除急诊抢救和手术中,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如有违反者,责任人扣2分。

(四)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的各种医嘱,必须与病情和病程记录一致。违反此规定的扣2分   。

责任追究制度 〈三〉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运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使执法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了严重后果时要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超越法定权限的失职行为。

(二)执法行为无法定依据或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制度、措施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

(四)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执法行为。

(五)不按照行政执法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和其他相关业务,造成执法行为有失公正的行为。

(八)利用职责便利绚私舞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行为。

(十)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条、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由于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过失轻微未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影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作,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

第三条、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因绚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等故意造成的错误;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对检举、揭发、控告的过错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一年内连续发生多次执法过错的运政执法人员,要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责任。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上级交通运政管理部门直接对过错责任人或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过错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五条、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可作出以下处分,以下各项可单项作出也可合并作出多项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减发或停发津贴、奖金;

(三)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运政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五)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

(六)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所有人员应互相监督,积极配合,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运政行政执法中的过错行为,积极配合相关单位人员的调查,协同做好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责任追究制度 〈四〉

全体教职员工必须牢记“安全无小事,安全重于泰山”,本着对学生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全面参与、人人负责,思想、管理、措施、防范“四到位”。为更好地做好小学安全工作,特制订小学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成立小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校长为小学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对本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编印小学安全工作职责手册)

二、全体教师必须加强师德教育和师德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办事。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一旦发现由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引发的学生安全问题,小学将追究其责任,并由其负责导致出现的一切后果。(制定师德问题处罚制度)

三、各年级组长、学科组长是各年级和学科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校长室必须切实加强各部门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对年级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等的管理。如因由于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组织者的责任。

四、各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因由于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组织者的责任。

五、小学后勤部门必须对小学的设备、设施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各类设备、设施的使用者或直接管理者必须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如因未及时汇报危情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德育室必须强化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教育。班主任必须充分利用晨会、班会和队活动,坚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学生时时注意安全。体育课、活动课以及其他集体活动,必须有教师组织和参加,如因教师未参加而出现的活动事故,其责任均由组织活动的教师负责。班主任教师、值周教师、生活部教师必须认真负责地开展值日工作检查,认真做好课间、午间、放学的巡视、值周工作,发现学生危险活动及时制止。对于学生课间活动安全工作的责任人为班主任和在岗值周教师。

七、加强小学饮食卫生管理,对由于饮食安全等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小学将追究管理者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加强校门口和周边场所的巡视工作,防止不法分子的侵入。对由于工作失职导致不法或不良人员进入小学而引起安全事故的,将追究部门领导和值班人员的责任。

总之,全体教职工必须把安全工作牢记心头,努力使小学安全工作做到长抓不懈,警钟常鸣,防患于未然。

责任追究制度 〈五〉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办事效率,按照“求实、务实、抓落实”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谁负责的工作谁落实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

1、对县委、政府安排的工作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对工作只作表面上的部署,不动脑子,不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敷衍了事,消极应付者。

2、年初签定的党建经济责任状中目标责任没有完成的。

3、搞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

4、对上级摆不正位置不服从领导,对平级或下级不能听取不同意见,不愿接受监督,且工作中不能科学决策,工作随意性大的。

5、工作主观上不努力、怕吃苦、怕得罪人,拖拉、推委,措施落实不力的。

6、因工作不力,群众意见大,造成上访或出现其他严重问题的`。

四、责任追究的措施

1、责令整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落实工作不到位,由上级分管领导提出整改意见。

2、诫勉谈话。凡思想、工作、生活、领导作风均存在一定问题,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群众反映较大者,由组织上进行诫勉谈话。

3、黄牌警告。连续两次以上不服从上级分管领导的批评指正:工作中对政策把握不准,又不能科学、民主决策,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要在干部大会上通报批评,给予黄牌警告。

4、调整工作岗位。对各项工作落实不力,在各个业务部门考核中排名最后的单位领导要坚决调整其工作岗位。

5、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工作能力差或者主观上不努力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单位领导,要视情况采取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的惩罚措施。

五、工作程序:

1、各项工作的落实都要和年终的考核相挂钩,落实以上措施,一般应该遵循下列程序。

2、对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进行全面考核评价,依据考核结果确定追究责任对象。

3、听取被追究对象的申辩

4、需要调整的干部报县委常委会讨论后,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5、由主管领导和组织、纪检部门负责与被追究对象进行谈话。

6、履行相关的手续。

六、安排与使用:

1、对调整后的干部按新的职务和岗位享受政治、生活待遇。

2、调整后的干部,如果工作成绩突出、作风转变、在新岗位上表现突出的,可以建议县委重新提拔使用。

七、本制度自XXXX年X月X日起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 〈六〉

1、总则

为了促进公司员工忠于职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质量、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提高上道工序为下道工序服务的意识,督促员工主动自觉的发现工作差错,降低主观差错率,对各岗位出现的相关责任问题给予相应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所有员工。

2.2公司所有员工应遵照本制度检查自己的工作,做到事事有落实,人人有责任,各司其职,各负

其责,责任明确,违反必究。

2.3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2.4工作过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3、内容:

本制度由总则、工作责任、责任追究与处罚、过失细则和附则五部分组成。

3.1工作责任

3.1.1副总、总监级以上领导工作责任:公司副总、总监级以上人员作为领导者、规划者、决策者、执行人、监督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承担总体责任。

1)对董事会及公司的决议承担执行责任;

2)对公司的决策质量承担决策责任;

3)对分管的下属部门肩负领导与监督责任,并对分管部门工作出现纰漏或造成不良影响负连带责任;

4)对因统揽全局不够、总体措施不力造成的后果负主要责任。

3.1.2部门负责人工作责任:各部门经理是执行公司经营管理决策、计划、方案的第一责任人。对部门员工在落实公司的经营决策、计划、方案、管理制度过程中出现的措施不够、工作不细、管理不利、工作推诿拖延、玩忽职守带来的损失、出现的漏洞,承担领导、督察、连带、执行责任。

3.1.3员工工作责任:除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之外的`各级管理人员及一般员工是执行各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1)对公司与本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未保质保量完成承担执行责任;

2)对未配合工作关联部门或同事的工作、推诿拖延承担执行责任;

3)对未按时完成工作环节导致其他部门工作环节拖延承担执行责任;

4)对不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违反操作流程承担执行责任。

3.1.4各部门经理是负责监查责任的第一人,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的规定负有主要责任。

3.2责任追究与处罚

3.2.1责任追究依据:公司章程、规章制度、操作流程、通知、会议决议、工作计划、工作联系单等书面文件及其他可证明工作责任的事实。

1)因公司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责任、员工工作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或荣誉损失的,无法弥补的,公司有权给予当事责任人开除处理,而不做任何经济补偿,并要求当事人赔偿公司损失。

2)因公司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责任、员工工作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或荣誉损失,可以弥补的,公司有权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弥补,并赔偿公司损失。

3)公司除有权要求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各级员工赔偿公司损失外,对下述问题负有的工作责任,公司应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处罚(成长赞助金)为名目,原因及金额填入“责任追究处罚通知单书”。“责任追究处罚通知单书”一式两联,一联由行政人力部转交财务部作为工资扣发依据,另一联留存员工档案中,作为公司评定员工绩效,发放绩效奖或提成奖的扣减参考依据。

4)公司员工因工作不细、责任心不强导致工作出错给公司带来经济、形象损失(如对外报送的文件重要数据出错、款项付错、采购价格偏高等类似情况)按50元/次对责任员工进行处罚。部门经理按当事员工处罚总额的50%承担监督不利处罚。

5)非因政府部门或其他公司等外界因素的原因(如部门推诿、工作拖延或遗忘等原因),公司员工未能在公司或部门会议决议、公司或部门通知、部门或个人月工作计划中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工作事项,公司按50元/项对当事员工进行执行不利处罚,部门经理按当事员工处罚总额的40%承担监督不利处罚,分管副总按部门经理处罚额的20%承担领导不利处罚。

3.2.2公司员工未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或操作流程中关键环节,每违反一次,或非关键环节,每违反三次,公司按50元对当事员工进行执行不利处罚,直接领导按当事员工处罚总额的50%承担监督不利处罚。

3.2.3公司员工未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导致其他部门工作环节拖延,公司按50元/次对当事员工进行处罚,直接领导按当事员工处罚总额的40%承担监督不利处罚。

3.2.4公司员工因工作忙为由拒绝或拖延工作关联部门或同事提出的配合性(帮助性)工作,每发生一次,公司按50元对当事员工进行处罚。部门经理按当事员工处罚总额的30%承担领导

3.2.5各部门要求其他部门配合工作时,应在“工作联系单”中注明需其他部门完成工作的时间和预期应达到的结果。对于明显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的事项,配合部门经理应于接收“工作联系单”当日与工作请求部门经理协商解决。次日协商解决不成的,可由分管领导、总经理解决。

3.3其他类似上述情形。

3.3.1处罚程序:

1)副总、总监级以上公司领导在抽查分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时可代表公司给予处罚,行政部负责填写“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给予处罚。

2)部门负责人对于其他部门的工作责任可以“工作联系单”向行政部提出申请,行政部负责填写“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给予处罚。

3)部门负责人对于部门内员工的工作责任可以“工作联系单”向行政部提出申请,行政部负责填写“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并经分管副总审批后给予处罚。

4、所有员工在实施和开展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4.1对公司规定,应急于处理、而不处理或故意过失拖延的。

4.2对公司规定,应按流程处理、而不按流程进行的。

4.3无规定依据或违反公司规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工作流程实施的。

4.4超越本职权限实施的。

4.5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共同完成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的。

4.6单个部门事项完成后,需移交其他部门而不移交、拖延移交的。

4.7单个或多个部门事项完成后,需上报而不上报、拖延上报的。

4.8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4.9在规定时间内,确因某种或多方面因素,导致本职工作不能如期完成而不及时请示汇报的。

4.10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工作情况发生变化,而未及时请示上报,擅作主张,造成工作失误的。

4.11对属于本职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4.12直接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4.13直接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4.14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直接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4.15直接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工作失误后果发生的,操作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4.16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直接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间接责任。

4.17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4.18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直接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

4.19集体研究、认定而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集体共同承担责任,持正确意见者不承担责任。

4.20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5、对工作过失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5.1情节较轻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书面告诫,并处以50元成长赞助金的处理。

5.2各工作岗位,如因工作不到位,工作质量不高,造成相关方投诉情况属实的,每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

5.3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每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200元。

5.4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每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的200元。

5.5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每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

5.6私自对外以公司名义进行有偿活动,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500元,收缴违规收取的费用,同时并开除当事人。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5.7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200元。

5.8当工作指令已经下达,无正当理由,在安排时间内无结果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若造成相关方投诉情况属实的,每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200元。

5.9需多个部门相互协调和配合的事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200元。

5.10在岗位职责范围内,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的行为,袖手旁观而未加以制止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

5.11属于岗位职责范围内督促检查和处理的,而未进行督促检查和处理,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

5.12各岗位人员未按职责或规定要求进行工作,而当班负责人未发现或发现未做处理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200元。

5.13各部门相关技术资料、文档、报表整理或上报不及时,部门责任人未督促检查和处理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200元。

5.14所有结算款项结算有误的,一律由相关责任人赔偿误差损失。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关的责任。

5.15签订合同失误或事实与合同文本有出入,而引起相关方争议的,出现一次扣罚责任人50%的年终奖金。

5.16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

5.18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保管好现金,造成现金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5.19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批办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

5.20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损毁、泄密或者丢失的,出现一处任。

5.21差错在上一道工序已经产生或是上一道工序操作不规范所引起的,而下一道工序操作人未仔细检查导致差错被查实的,责任人明确的,上下两道工序责任人都应作相应扣罚,同时,该情况不能作为下道工序差错责任人免除扣罚的理由(本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除外)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

5.22公司决定开会后,没有立即下达会议通知或错漏通知,致使与会人员迟到或缺席会议的,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

5.23无特殊原因,会议资料没有及时发给参会人员,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会议形成的决议没有及时督办,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

5.24会议期间参会人员未关闭通讯工具或设置静音、振动模式及随意进出、交头接耳、打瞌睡等,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

5.25行政管理中,没有检查消防值班情况,造成无人值班或脱岗的,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没有按规定对司机进行行车安全教育,或司机违章造成损失超过1000元事故的,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没有及时办理车辆年检、保险、油票购置,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内部信箱连接不畅超过2小时(电信原因、服务器故障、病毒入侵除外),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员工参加各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无故迟到、早退者,罚款50元/次,无故缺席者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次;员工参加各部门组织的有关培训,组织者要求在培训结束后提交书面材料而逾期未交者,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

5.26财务管理中,违反制度划转资金、报销费用,或未按文件约定划转业务费用的,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没有及时向公司领导呈报有关资金等统计报表,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公司购置或处置固定资产后,没有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或相关手续到齐后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没有每季度组织一遍财务会计工作检查,致使有问题未及时发现的,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对个人借款超时限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会计核算出现损失性错账(除业务、接口、人事等部门提供的原始数据错误以外),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员工携带公司现金被盗、被抢,按照损失全额赔偿;转账支票填写错误造成支票被退回,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没有及时催收款项到账,没有及时核算资金利息,对其责任人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报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进度和制度执行情况时出现差错的,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未定期备份财务数据或因财务软件维护不好造成数据错误,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人力资源管理中,培训组织工作不严谨,出现严重纰漏,罚款10元/次。擅自更改员工考勤结果,对迟到早退者自做主张免于处罚的,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次;薪酬福利发放、社会统筹计算缴纳等发生差错的,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次。

5.27对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调查处理不及时,处以成长赞助金10元/次;内审工作出现差错,造成评审结论不真实,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次;

5.28未按规定使用公章,导致后果发生的,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100元。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5.29未按规定检查、维护、使用相关设备,在期间造成设备运行不良的,每出现一次,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扣发责任人部分年终奖金。

5.30因关锁门、窗等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失窃的,追究责任人等价赔偿责任。

5.31未按《卫生管理制度》进行卫生保洁或经卫生检查未达标准的,出现一次,所在部门主体责任人处以成长赞助金50元。

5.32情节较重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和调离工作岗位或留用察看。

5.33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和免职或辞退。

5.34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35工作过失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一年内应予追究的工作过失情形,出现3次以上(含3次)的。

2)干忧、阻碍、不配合对其工作过失行为进行调查的。

3)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拒不纠正过失行为的。

5)有其他(如:泄露公司机密)需要加重处分情节的。

5.36工作过失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5.37本办法未做具体规定的,可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员工手册》相关条款集体研究处理。

6、附则

6.1本制度由行政人力部负责解释、修订、监督执行。

6.2本制度由总经理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 〈七〉

安全生产检查分类

1、安全人员日巡检查。

2、职工岗位检查,班组日检查,车间周检查,企业月检查。

3、企业每月安排一次安全大检查。

安全检查内容

1、安全检查工作,应运用系统工程,编制“安全检查表”,对照进行检查。

2、安全检查由安全员组织各科室,车间领导参加,认真查思想、查组织领导、查管理、查现场、查落实措施等内容。

事故隐患整改

1、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分类进行登记存档,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并及时下达“整改通告书”,限期整改。

2、事故整改要做到整改率100%。

考核

1、加强安全人员巡回检查考核,有记录、有统计,对查出的违章违纪现象要按“岗位责任制严格考核”。

2、对下达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按期解决应按违章处理,对造成事故者,要追究其责任。

3、发挥全体员工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监督作用,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责任追究制度 〈八〉

第一条: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实行工作问责与事故问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消防安全工作由区级政府统一领导。

第五条: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必须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及规定,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负责落实《沈阳市城市消防规划》。

(三)负责制订本地区消防应急预案。建立本行政区域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组织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扑救和善后处理。

(四)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性规划,确保消防工作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消防工作履责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六)加强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问题,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对公安部门上报的责令有关单位停产停业的处罚意见,要于7日内作出决定。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并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期限。

(八)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积极扩展合同制消—防—队伍,推进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社区志愿消—防—队伍,完善社会消防防控体系。

(九)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积极开展争创无火灾单位、社区、村屯活动。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十)保障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经费。

(十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春、冬季防火期和重大节假日期间的消防工作方案,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向社会公示重大火灾隐患信息。

(十二)负责本地区消防安全的考核工作。

(十三)组织交流消防安全工作经验,做好工作总结。

第七条: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隐患和问题。

(二)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之中,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

(三)负责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建立逐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并检查落实情况。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交流消防安全工作经验,认真进行消防工作总结。

(五)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

(六)定期组织本系统的消防安全检查,排查和消除本部门下属单位的火灾隐患。

(七)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考核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消防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十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一)上级政府与下一级政府。

(二)政府与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

(三)主管部门与直属单位之间。

(四)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订。

第十一条:各地区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每年公布1次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结果。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以下方式对有关责任人问责: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告诫。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责令辞职。

(六)免职。

(七)处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行政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行政问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不得以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行政问责方式代替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违反本规定的,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本级政府应当对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照下列方式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告诫。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责令辞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对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且对火灾事故的防范、发生、扑救、损失扩大、伤亡扩大有失职、渎职情形的有关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七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追究制度 〈九〉

第一条为强化职责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职责追究制度(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是指对本局科室、下属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局实施自治区的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和其他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群众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职责追究的具体实施制度。

第三条行政职责、工作职责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四条实行行政机关首长问责制。局机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该科室及其领导、分管负责人、岗位职责人的行政职责。

第五条工作人员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核发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职责: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不予受理的申请未告知理由的;

(四)对申请资料不全者未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全的全部资料、或首问未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五)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的;

(六)不公开行政许可结果的;

(七)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实施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违反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的。

第六条工作人员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注销等房产管理业务事项过程中,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职责:

(一)不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

(二)不遵守法定的办事程序,擅自改变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办事程序;

(三)对前来办事的群众推诿、变相敷衍或者粗暴刁难,存在吃、拿、卡、要的现象;

(四)在服务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

(五)应当场办理而故意拖延的;

(六)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前来办事的群众所需要补全的材料,致使办事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七)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办事群众出具书面凭证;

(八)应当给予办事群众答复而不予答复;

(九)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科室造成超时办结的;

(十)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十一)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

(十二)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状况;

(十三)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等相关业务时,工作人员擅自越权办理、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理解中介服务;

(十四)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实施办法的情形。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内部行政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职责:

(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二)未按规定权限对外发文的;

(三)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用心与有关部门协商而贻误公文办理的;

(四)未严格执行文件管理规定和保密工作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损毁、丢失、被盗或泄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交办工作的;

(六)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七)工作时刻擅离职守,贻误工作产生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的。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教育;

(四)效能告诫;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给予行政处分;

(七)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待岗,直至辞退。

第九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对相关人员追究以下相关职责: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对科室负责人予以告诫。

(二)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给予诫勉教育、通报批评;同时提议纪检监察部门对科室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局分管领导予以告诫。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效能告诫、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待岗;对科室主要负责人责令辞去领导职务,提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对分管领导报请上级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行政过错职责人违反政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实施行政过错职责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群众职责与个人职责,主要领导职责和重要领导职责。

第十一条凡群众到本局或下属单位办理的非行政工作事项,局下属单位的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样参照此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本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追究制度 〈十〉

永乐乡”六进村”活动责任追究制度

为增强全乡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提高全乡“六进村”活动,改善工作作风,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我乡“六进村”活动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事项

1.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数据材料、办理有关事项或者做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或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拖着不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对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对应急事件或值班期间的急办件,不负责任,没有按要求办理,处置不当,造成工作延误或失误的;

5.办文办事过程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与有关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领导或者有关部门裁决,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6在工作时间或者值班时间内,擅自离岗、离岗,延误工作或者造成损失的;

7.对应该参加的会议和学习,随意迟到、早退或者未经请假无故缺席的;

8.其它违反工作内部管理规定,影响“六进村”活动的。

二、责任追究种类和方式

(一)责任追究的种类。书面告诫;通报批评;减发或停发相关福利待遇;在一定期限内取消选拔先进、晋级的资格;行政处分;责令停职检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所列种类,可视情节单独或合并适用,另有规定除外。

(二)责任的认定。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两人以上过失,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责任人故意造成过错或者多重过错的,应当严肃追究。如果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恢复影响,将从轻追究。

乡班子对班子成员的工作进行分工,班子成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负责本部门工作,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负责。对应由自己把关的工作,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除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外,同时追究科室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责任追究的提起

责任追究的查处可由下列途径提起:

1上级领导的指示、指示、意见和建议。

2、上级部门的相关工作通报;

三。乡领导批准事项和乡领导意见的落实情况;

4工作检查和考核中的意见和建议;

5、新闻**的报道;

6、管理或服务相对人的举报;

7、其他可发现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途径。

(二)责任追究决定的做出

凡出现以上责任问题的,由乡办公室和责任人进行沟通,认真听取相关人员的解释和意见,妥善处理分歧,确保正确客观的认定。经确认后,办公室将提出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建议,并要求召开乡镇领导会议决定。

(三)备案

处理结果由乡办公室及时备案。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九日

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

第一条为了监督和保障有关单位和行政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管理(以下简称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保护学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校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是指在学校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中,一起中毒事故中毒100人以上或死亡一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故。学校发生食物中毒后,除依法对相关责任者追究法律责任外,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的形式有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三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学校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主管校长负责制,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三)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

(四)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有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的,以及未经培训考核上岗的;

(五)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六)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改进意见,未按卫生监督文书规定的时限进行改正的;

(七)发生食物中毒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中毒事态扩大的;

(八)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和未保留现场的。

(九)有其他与学校食物中毒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四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可提请学校所在地政府追究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

(一)未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或标准)发放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的;

(二)未按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标准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

(三)未对学校主管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四)监督检查过程中,未能发现和提出学校食堂存在的明显违法行为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提出改正意见并签署卫生监督文书的;

(五)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使食物中毒事故扩大的;

(六)未按《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间进行食物中毒报告的;

(七)有其他与学校食物中毒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五条所属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提请学校所在地政府追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

(一)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考核的;

(二)未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

(三)食物中毒发生后未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处理和报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

(四)有其它与学校食物中毒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所指上级包括国务院教育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水污染或其他食源性的传染病暴发、流行的责任追究不适用本办法。

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

1、心理委员报告制度

每个班级和社团设立一名心理委员,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本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辅导员汇报,每月填写一次《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上交班主任和心理咨询室。

2、班主任、社团负责人心理健康教育报告制度

班主任要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心理健康协会成员等及时了解本班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及时向学校汇报本班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每月填写一次《班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交心理咨询室。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以电话的形式上报,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心理咨询室报告。

3、学生寝室心理健康教育联络员报告制度

本班每个学生寝室设立一名心理健康教育联络员(建议由寝室长负责),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及时向班主任汇报寝室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每月填写一次《寝室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交辅导员和系心理咨询室。发现问题应迅速以电话的形式上报,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心理咨询室报告。

4、年级危机学生干预报告制度

心理咨询师在值班期间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在24小时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同时,每月收集各班级、各社团报表后填写一份《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交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5、责任追究制度

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具体说来,在下列情况下,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一)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

(二)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三)系部对学生的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责任追究制度 〈十三〉

第一条:为了保护学校师生员工有一个安全的校园环境和督促学校各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特制定以下安全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

1、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向市教育局及当地政府报告学校安全工作情况。

2、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月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学校发生的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及师生非正常死亡后,应在2小时内向市教育局及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校内或校外)、中毒人数、中毒原因、主要症状等。传染病流行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传染病开始流行的时间、地点、感染人数、主要症状、卫生医疗机构的初步诊断等。安全事故及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发生在本校的(包括师生在校外的活动)有责安全事故。

第三条:学校校长为学校安全责任人,分管副校长为具体管理责任人,学校发生有责安全事故,除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上述校长、副校长负有领导责任,将视责任性质予以追究。

第四条:学校安全网络分为三级管理,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总务处、政教处、教导处、行政办公室等中层部门的正职主任为该部门的安全责任人,对学校安全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年级组长、班主任、教研组长、食堂管理员、总务管理员、实验员、图书馆等基层安全责任人对部门安全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第五条: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有责安全事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制度落实不力的;

2、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持有效上岗证或存在影响安全工作的病症的;

3、未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法规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

4、对有关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时限进行整改的;

5、未有效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或保留现场的;

6、发生事故瞒报、迟报或未采取圾效措施,致使事态扩大的;

7、存在其他与事故发生直接有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后,学校将对事故的预防、发生和处置等全过程进行分析,对有责事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形式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 〈十四〉

为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各责任人应按相关要求对责任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进行全程管理和督查,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2.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要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事故发生后,领导要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并及时对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予以公布。

4.学校教职工对下列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后,依照本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凡负有重大责任事故的,在年终师德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均实行一票否决制。

①发生火灾、交通、建筑质量、饮食卫生等安全事故。

②课堂安全事故,学生在校内发生的安全事故。

③其它安全事故。

5.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直接责任人除要负担学生的一切经济费用外,学校还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年终考核为不合格。

6.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因责任心不强或失职等原因,造成学校财产及其它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扣除目标考核总成绩的10-50分。

7.门卫要随时关好大门,并对入校的'外来人员进行登记,凡因管理不当,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或造成人身伤害的,对相关责任人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8.在教学活动中,任课教师要确保上课期间的学生安全,因管理不当或离开工作岗位引发事故的,责任由相关人员负担。扣除责任人考核分5-20分,或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赔偿经济损失。

9.在教学管理中,因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职等原因造成学生伤害的,相关责任人扣除考核分5-30分,或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

10.因工作失职、渎职或师德问题给学校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年终考核为不合格。

责任追究制度 〈十五〉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护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主要责任人认定: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五条: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第六条: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七条: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因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个人补偿(赔偿)费用额按本制度规定比例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按本制度规定比例下浮20%执行。

第八条: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计算比例如下:

A段、0-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10%

B段、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7%

C段、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6%

D段、10,0001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3%

E段、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2%

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万元以内(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

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

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

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0,0001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

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E段。

六、责任人分为主要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或共同责任人。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大小,根据各自在事故或纠纷中应负责任大小来定。

第九条:科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分段计算的办法,承担比例如下:

A段:扣科室当月奖励性绩效(以下简称“奖金”)总额10%

B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20%

C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30%

D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40%

E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50%

第十条:医疗纠纷、事故,按技术因素和责任因素进行划分,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如下:

一、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轻处理的原则,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扣发奖金1-3个月;全院通报批评;缓晋级或缓聘一年等。

二、由于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重处理的原则,除以上处理外,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停止处方权半年-1年;低聘一级1-2年;停止执业1年;

转岗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执业资格;直至辞退等。

第十一条:同一人员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的医疗纠纷,且均为主要责任人,应予转岗或辞退。

第十二条:非法行医行为人员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私自外出行医、私自收费、非医行医(指无执业资格人员从事医护工作)及擅自跨地点、超范围执业,发生医患纠纷产生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第十三条: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5万元,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1个月。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5-10万元(包括10万元),含二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3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2个月,分管院长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含一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4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3个月,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3个月,分管院长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院长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第十四条:在患者生命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经请示上级医师后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小组鉴定,治疗措施得当而患者死亡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医院或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经过了医院批准,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疗常规和有关规定,但因业务技术不成熟及我院医疗设备条件所限而发生的医患纠纷,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医务科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进行登记备案并永久保存。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员的书面材料;

二、医务科对事件的调查报告;

三、医疗专家鉴定组的鉴定结论;

四、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

五、医院对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发生纠纷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不配合调查等,各科室瞒报、漏报医疗纠纷(指发生补偿或减免医药费用的医疗纠纷),并产生不良后果,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扣科主任津贴二个月,并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导致医疗纠纷的,除按本制度承担赔偿责任外,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医院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第十九条: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为一专业技术组织,其结果供协调解决医疗纠纷,不成为法律诉讼对象。

第二十条:为了减轻医务人员医疗赔偿风险,医院除加入医疗责任险以外,将建立医疗风险管理基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追究制度 〈十六〉

为强化内部管理,整顿作风纪律,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政令畅通,促使公司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提升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工作中项目责任人违反有关规章制度,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差错或过失事故发生,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或者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问题,虽然该人员不是直接当事人,但有失职、失察、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发展或经管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的制度。

二、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三、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书面检查、扣罚月度绩效奖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降职、调离岗位或扣罚全年度绩效奖等处分。

1、计划项目负责人不认真掌握所管物资库存信息,对基层需求计划应利库而未利库造成重复采购并产生积压的;或造成积压物资超过20万元的。

2、计划项目负责人不按规定流转计划,造成计划流转迟误或计划丢失导致物资供应不及时出现使用单位投诉的或造成生产单位停产事故的。

3、采购项目负责人在选择供应商时,未严格按照《供应商管理办法》选择供应商,造成不同等级供应商同台参与竞争的或导致采购物资质量下降给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的。

4、采购项目负责人在询价过程中,未严格执行《“采购管理细则”询价补充规定》程序开启报价,采取私自开启密封报价或向供应商透露报价信息等行为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5、采购项目负责人未按《物资采购管理细则》规定,擅自决定采购方案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6、采购项目负责人在招标过程中,未按《招标管理办法》履行招标采购程序,或在招标过程中未尽应履行义务,导致招标工作失误的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7、供应商管理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程序履行供应商评审而擅自将供应商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中的或在社会上或集团范围内产生不良影响的。

8、物资验收项目负责人在物资验收过程中,对不符合合同、协议(审定单)约定的物资不上报,擅自出具验收合格手续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9、催货项目负责人在催交未到货物资时,未按规定程序向部门负责人或公司领导汇报,擅自对供应商提出的处理意见或承诺进行答复,影响物资供应的或造成停产事故的。

10、合同承办项目负责人在承办合同审批过程中,对申办合同资料没有妥善保管登记,造成资料遗失、丢失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公司效能监察和绩效考核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监察、考核义务,对查出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徇私舞弊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12、信访人员违反信访有关规定,对来信来访或电话投诉不按规定进行登记、转交、办理、办结的或造成群体上访等严重后果的。

13、各业务项目审核责任人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未尽到审核义务,对审核的事项未予认真审查,草率签字造成失误的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14、部门领导未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职责,对超出自身职责范围的审批权限违规违章办理有关审批事项的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15、负责参与公司各类评审、审议会议的相关管理人员,对评审、审议的相关事项存有异议或对评审、审议的相关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不及时提出意见建议仍履行签字确认手续的。

16、经公司办公会或公司领导督办的'重要事项,承办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办事拖拉或压案不办的或对已办结的重要事项不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的。

17、公司员工违反规定,接受供应商吃请和礼品礼金的;或利用职权向供应商吃、拿、卡、要或索贿受贿的;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或违反规定,向供应商透漏商业信息等行为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18、各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对下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恶劣、违章失职的问题不闻不问,长期失察,或管理松懈、纠正措施不严的;或袒护下属,设法干扰调查取证、设置障碍,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

四、凡属违反集团党纪政纪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集团按党纪政纪惩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情节严重的管理人员所作出的处分决定,要形成书面文字材料,整理归档,载入个人档案。

六、责任追究,一把手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总的监督、查处职能由公司纪委书记负责,纪检委员和公司管理部部长、办公室主任配合并负责具体的追查工作。

责任追究制度 〈十七〉

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责任追究原则

1、领导:谁主管,谁负责

2、教师: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

3、上课:谁上课,谁负责

4、活动:谁组织,谁负责

5、学校安全事故责任人由董事长负责

(二)事故责任追究制的`落实

学校安全工作在明确责任科室和具体负责人的同时,学校将在每学期开学初和各科室以及具体负责人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完善保障措施,减少一般事故,避免重复、类似事故,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倘若有事故发生,实行责任追究制,视事故的性质,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 〈十八〉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把“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增强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发展党员质量,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对违反发展党员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的行为等情况,落实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原则: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

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凡属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失察、失管或蓄意谋事发生问题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党组织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分管领导的责任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对确实有问题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对象

主要是基层党支部、基层党委的责任人。具体对象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培养人、考察人、入党介绍人、支部组织委员、支部书记;基层党委组织委员(干事)、政工(人秘)科长、分管领导、党委书记。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范围

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考察,发展对象的政审、确定、公示、培训及其规定履行的入党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出现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问题,均属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方式

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尚未构成违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帮助改正;对不适宜从事组织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七条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追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或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

  第八条责任追究的时限

对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责任人和事,要严肃及时地进行查处。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一般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在60天内处理完毕。

  第九条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委进行责任追究:

(1)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及转正时,没有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

(2)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没有能仔细审议和把关的;

(3)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未能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批;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没有在三个月内审批的;对因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未能在六个月内审批的;

(4)没有进行发展党员公示,或在公示期间群众有反映没有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而予以发展的;

(5)在发展党员程序中,所需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征求情况、党委谈话记录等不全而予以发展的;

(6)在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前,未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的;

(7)在审批时,未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或以党委成员传阅、有关人员联席会议等方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的;

(8)对支部递交预备党员的转正决议,未能在三个月内审批的;

(9)没有按规定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而予以发展的;

(10)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11)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发现上述情况的,对基层党委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诫勉,并视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基层党委及相关责任人党内各类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十条属以下情况的,对所在党支部进行责任追究:

(1)没有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介绍人,没有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按规定培训而予以发展的;

(2)没有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考察的;

(3)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没有听取或征求党小组、培养联系人等意见的基础上,或未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为支部大会)讨论和同意,或未向全体党员公布,而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

(4)在接收预备党员时,未采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未超过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而吸收为预备党员的;

(5)因支部把关不严,新发展的党员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发展程序不到位的;

(6)未能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申请材料上报上级党委审批的;

(7)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未能按时讨论其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8)对不具备转正条件而给予转正的,对不具备入党条件,而予以讨论通过转正或未经讨论通过而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

(9)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前,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或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调查核实就予以接收或转正的;

(10)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11)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对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诫勉,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的各类评选先进资格。

党总支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受的预备党员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在审查中,如发现发展对象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党委汇报。党总支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也要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村级党组织当年不培养入党积极分子,三年内不发展党员的,该党支部必须予以整顿,党组织负责人免职并通报批评,取消该党组织的各类评选先进资格。镇党委所属行政村中出现1个及以上三年内未发展党员的组织,对该镇党委班子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诫勉,取消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属以下情况的,对培养人、介绍人、考察人进行责任追究?海

(1)没有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没有就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的;

(2)没有在《入党志愿书》上如实填写自己的意见,没有如实向支部负责人及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真实情况的;

(3)在有关入党材料填写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没有经常对发展对象进行教育帮助并按期填写意见的;

(5)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基层党委必须对相应责任人进行批评、诫勉,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各类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十三条对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其党籍一律不予承认,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十四条有关人员不为举报人保密,客观上为举报对象提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条件,或参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或不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举报情况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进行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中共**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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