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章程工作计划(实用十一篇)_自治章程工作计划
发表时间:2024-03-11自治章程工作计划(实用十一篇)。
■ 自治章程工作计划
实现村民自治的基本途径,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民主选举
民主选举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前提。民主选举,是指村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委会成员。村委会选举实行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凡年满十八周岁并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村村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候选人由本村村民直接提名实行差额选举,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和当场公布结果的方法。
2.民主决策
民主决策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决策,是指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有村民民主讨论,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村民议事的基本形式是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组成的村民会议。
3.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基础。民主管理,是指对村内事务的管理过程中,应当吸收村民参加,遵循村民的意见。村民会议根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规定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内组织工作程序等,据此进行管理。
4.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是实现村民自治的保障。民主监督,就是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通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和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等形式,由村民监督村中重大事务,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民主监督的重点是村务公开,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村民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当向村民公开。监督的形式主要有五种:
(1)村委会成员接受村民监督;
(2)村委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3)村设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村里财务,查清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4)村委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设立村务公开栏,将村民最关心的计划生育指标、财务收支、农民负担、宅基地划分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及时公布;
■ 自治章程工作计划
村民自治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理念,是我国农民实现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其特点包括:
1.自治的主体是农村的村民,村民自治是以农民为主的自治;
2.自治的区域范围是村,即与村民工作生活联系最密切的社区;
3.自治的内容主要是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4.自治组织即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5.自治组织的组成人员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从本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中直接选举产生即可,无须经政府机关的任命程序。村民自治制度的特点
■ 自治章程工作计划
XX小学章程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和《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进一步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的目标,以教育局《关于做好中小学章程建设的通知》为指导,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此实施方案。
二、工作目标
1、通过学校章程的制定,自觉梳理优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各项规章制度,逐渐形成依章办学的科学体制和依法办学的良好社会形象,深化学校办学内涵发展。
2、通过学校章程的制定,推动学校的自主发展,建立科学发展的运行机制,提炼和提升学校的办学特色和管理特色,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使广大教师进一步明确权利和义务,提升师德素养和专业素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3、通过学校章程的制定,进一步明确社会、学校、家庭各自的职责和功能,构建“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育人模式和育人机制,形成教育合力,推动学校可持续发展。
三、章程内容
本校章程框架分总则;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工作管理;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为学校校产和财务管理;附则共七章。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3月7-21日)学习宣传阶段。
1、利用学校行政会、教师会等形式组织全体教师及中层干部,认真学习温岭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中小学章程建设的通知》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要求,了解操作细则。使全体教职工进一步明确学校章程建立的重大意义,以主人翁的精神积极投入到学校章程的制定中去。
2、成立学校章程领导小组和章程起草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和分工。
第二阶段(3月22日-4月28日)制定阶段
1、召开各层面的座谈会,听取专家、教师、社区、家长对学校章程内容的意见或建议。
2、学校章程(草案)的起草。
3、学校章程(草案)再次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不断进行调整、完善和补充。
4、学校章程(草案)提交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5、形成学校章程正式文本。
6、学校章程报送上级核准。第三阶段(5月份)总结阶段。
1、认真做好学校章程建设工作的总结报告。
2、认真组织教职工学习讨论学校章程的内容,进一步明确职责和义务,提升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
3、充分利用家长会、宣传栏加大学校章程内容的宣传和解读。
4、认真做好学校章程资料归档工作。
五、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以学校法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章程领导小组和章程起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学校章程的领导和制定工作。
长:李汉耀
职责: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对学校章程建设提出的重大决策和总体部署,对章程制定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决策,领导并推进各项任务的完成。
副组长:XXX职责:负责协调起草工作。成员:XXX职责:主要负责章程起草工作和相关的日常工作。领导组下设学校章程起草小组。组长:XXX成员:XXXX职责:负责章程起草工作计划的制定、起草工作的组织、研究和撰写、修改等,并按照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和任务分工,组织开展校内专题培训及研讨,认真梳理各项部门规章制度,对照有关政策、法规,深入研究、分析学校特色与需求,广泛听取意见,完成章程的起草工作。筹备召开学校章程制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并汇报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学校章程修改、材料汇总及章程核准稿编印等工作。具体分工:
第一章
第二章
学校管理
第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管理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六章
学校校产和财务管理
第七章
附则
工作要求
1、领导小组成员必须高度重视章程修订及制度建设工作,务必亲自审核把关,妥善安排人员,掌握和督促工作的开展,确保此项工作保质保量、有条不紊扎实推进并顺利完成,各成员之间积极配合,紧密联系,及时沟通,使得学校规章制度不矛盾、不重复、不遗漏。
2、各部门必须依据我校实际情况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和补充出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制度的建设要以提升学校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切忌假、大、空。
3、章程草案在4月30日前拟写完成。
■ 自治章程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第三十三条 建立居民生产服务组织,选用有一定文化基础和技术专长、热心为居民服务的人员,成立专项服务小组,以便民利民、促进生产、发展经济为宗旨,为居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服务小组在村两委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大病医疗统筹。组织居民参加社会保障。搞好五保户统筹供养,使其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居民。
第三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办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居民代表会议决定,也可以向村经济合作社、村办企业或者居民筹集。具体集资办法、集资对象和数额,由村两委会提出方案,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对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使用情况和收支账目,居民委员会应一事一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 自治章程工作计划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广大村民参与村委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实行村民自治是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本村的公共事务,实行村民自治。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村所有村民组织、村单位及村民。
第四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审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第五条
本章程所称村民,是指户籍在本村或者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本村村民自治的公民。任何村民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本村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和建议;(三)对村委会、村干部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民主
监督和评议;(四)享受村委会举办的各项村服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七条本村村民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本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三)按时完成上级政府规定的统筹、提留、义务工和村民委员会分配给的各项任务决定;(四)保守本村秘密和工作秘密;(五)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村民、文明户,积极参与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章
村民组织第一节
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本村实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村民代表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村民依法选举产生,本辖区的村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和居住在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村民代表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村民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热爱本村,自觉维护本村利益;
(三)密切联系村民,认真听取和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努力为村民服务;(四)按时参加村民会议,遵守会议各项规定,提高参政议政能力;(五)积极协助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长做好有关村民的各项工作。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撤换和补选。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第一,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村重大问题;第二,需要听取村委会工作报告;第三,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村民代表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须由出席的过半人数通过才有效。村民代表会议做出决定,由村委会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和批准本村年度发展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工农业生产计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三)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四)宅基地的规划和使用方案;(五)救灾、救济粮、款物的发放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村民公约、村民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村民自治章程,并监督执行;(八)选举、撤换或补选村委会成员;(九)罢免不符合条件的村民代表;(十)村办企业项目的确定和经费使用;(十一)村办企业的用工和各项集资提留的确定和使用;(十二)举办集体公益事业的有关事项;(十三)其他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和决策时遵循如下原则: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三)体现村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四)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节
村民小组
第十三条
村民小组在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村委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四条
本村按照村民的居住状况,以便于联系为原则,划分为5个居民小组。村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本小组村民民主推选产生,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小组在村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村民小组长的职责如下:
(一)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传达落实村委会有关工作要求;
(二)在村委会指导下,组织小组村民民主推选村民代表,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三)
协助村委会教育和推动小组村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带领小组村民实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四)及时向村委会反映小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五)完成村委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村委会及村干部第一节
村委会
第十六条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接受**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支部领导,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村委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村民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定期研究、协商本村的重大事项,并在广泛征求村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村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事计划。
(三)组织建立村民会议制度,开展村民自治活动,执行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教育村民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
(四)组建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和下属的村志愿者队伍,共同协助和支持村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村规民约、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民
议事会、禁毒禁赌会”等“一约四会”民主自治制度。组织村民讨论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村事务。
(六)协助做好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老年服务等上级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和各类创建活动。
(七)办理村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组织村民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八)密切联系村民,及时向上级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九)充分发挥自身功能,整合村资源,努力提高村共驻共建单位的参与率。
(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培育和发展群众文化体育团队,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十八条村委会开展工作时,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九条本村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委会工作接受村民的民主监督。
第二节
村干部
第二十条村干部是村民的公仆,必须树立全心全力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努力为村民造福。
第二十一条村干部必须做到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策业务能力和工作能力,带领村民完成国家任务;(二)深入村民、了解民意、解决民事,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严于律己,带头遵纪守法,模范遵守自治章程,完成各项公益事务,履行村民应尽的义务;(四)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以身作则,不以权谋私,不优亲厚友,不侵吞集体财产,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第五章
社会秩序第一节
社会治安
第二十二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懂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防能力,加强个人和家庭财物保管,发现有身份不明和形迹可疑人员应当及时报警,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三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二十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二十五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六条
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
第二十七条
凡是本村户籍村民死亡的,需先到村委会申请注销户口证明,再到公安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然后带齐死亡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户口簿(未在同一户口簿上的亲属须开具关系证
明)等证件到殡仪馆火化,火化后提供死者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火化单、银行存折到村委会民政办公室办理有关社保手续。
第二节
村风民俗
第二十八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第二十九条
提倡喜事新办,大力倡导婚事新办,一切从简,厉行节约的原则,娶媳妇、嫁女儿,严禁按户分发“口灶份”“女婿烟”或其他物品,任何人收到喜帖,不得赠送任何礼品(包括电器、香烟、首饰等)。娶媳妇七日内,每夜点灯可燃放鞭炮一串,闹新房时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请宴接待,违者每项每次罚款1000元以上,交给老人慈善基金。娶媳妇请客最多可办30桌,超过部分每桌应捐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条
订婚、挂戒指最多可宴请10桌,超过部分每桌应捐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一条
小孩周岁、十六周岁,严禁按户分发“口灶份”和其他物品,违者应捐老人慈善基金1000元以上,且设宴桌数不得超过15桌,超过部分每桌应捐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小孩14日、满月、四个月,只准宴请5桌,如有多办按每桌300元以上捐给老人慈善基金。
第三十二条
老人祝寿,设宴桌数不得超过10桌,并严禁分发“口灶份”和其他物品,如有多办按每桌300元以上捐给老人慈善基金。
第三十三条
婚庆喜事,拱门、电子门最多不超过三个,超过每
个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四条
乔迁新居严禁送烟花爆竹、蜡烛及回送礼品,禁止设宴,如办一桌,每桌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五条
嫁女儿时长女请宴不超过15桌,二女不超过10桌,如有违者,每桌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六条
丧事简办,治丧期间送殡、追悼会之日、送葬人员就餐限制为“咸饭、菜汤一道”,坚决制止办桌,问丧人员只分红线或花一朵,送葬人员当日只分毛巾(其中包括本村兄弟群、老人会),不得分发香烟、雨伞等物品。做“火光、功德”,严禁分钱米、犒赏,如有违者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5000元以上。花篮、花圈、影雕不得超过5个,如超过每个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阵头不得超过三阵,如超过每阵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七条
三载除服,除了子孙外不得超过5桌,严禁宴请其他人员,违者每桌应交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确实要大操大办的,必须提前与村两委、老年协会协商,报镇政府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
杜绝骨灰土葬或私自存放,一律放在安息堂。
第四十条
神事省办,全村除了“佛生日”(九月十五),可宴请自己的姐妹兄弟,不得超过两桌,如有违者,每桌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每个“佛生日”村里最多演戏一场。
第四十一条
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算卦相面,不看风水,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
第四十二条
为推进“裸房整治”工作的全面开展,我村将划拨
人居环境整治和村集体经济收入,对积极配合整治工作的业主实行适当补助制度。对于第一批“裸房整治”试点的业主,给予20元/平方米的补助,其他的业主在“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期间(二年)内给予10元/平方米的补助。
第四十三条
申请翻建我村房屋,应填写《**村房屋申请翻建承诺书》并缴纳保证金,认真遵守市、镇、村三级房屋翻建规定,积极配合我村“乡村振兴示范村”的建设规划及“裸房整治”工作的开展。
第三节
邻里关系
第四十四条
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四十五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地严格遵守历史状况,新宅基地按镇、村规划执行,不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四十六条
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申请村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村民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仗势欺人,强加他人。
第四节
文化教育
第四十七条
为促进本村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村奖励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所述本村学生是指具有本村户籍的全日制小
学生、中学生和普通本、专科生及成人大专生等。
第四十九条
我村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条
凡本村学生在学校学习(竞赛)成绩、文体活动、科技创新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管理制度给予奖励。
第五十一条我村设置学生奖励是指:
(一)对应届毕业生考取院校的奖励;(二)在学校学习期间获得奖项的奖励;(三)由学校组织推荐到国家、省、市参加的各类比赛、竞赛活动获得奖项的奖励;(四)经其他上级职能部门或专业评审委员会决定给予的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于应届高中毕业生考入清华北大的奖励3万元,考入985、211院校的奖励5000元,考入本科院校的奖励1000元,考入专科院校的奖励500元。
第五十三条
文体活动获奖的学生,获全国性三等奖以上的(含三等奖,下同)发给奖金1万元,获全省性三等奖以上的发给奖金5000元,获市级三等奖以上的发给奖金1000元,获县级三等奖以上的发给奖金500元。
第五十四条凡对国家、社会及本村做出特殊贡献并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议定。
第五节
婚姻家庭
第五十五条
村民应当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
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五十六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对未登记非法同居的,要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父母、养父母、继父母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不能虐待病残儿。对父母的遗产,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五十八条
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上级规定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第五十九条
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准使小学生辍学。
第六节
计划生育
第六十条
严格执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落实本村的计划生育和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由**镇人民政府征收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由**镇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村委会协助执行。
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六十二条
本村发生自然灾害,应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并积极协助民政府部门做好救灾、查灾、报告工作。上级发给本村的救济粮、款物,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地发放到户。
第七章
奖惩处理第六十三条实行以奖代补的考核制度,根据年度工作情况,对在村民自治各项工作中履职尽职、表现突出、收效明显、群众认可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优秀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章程的村民,除触犯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二)要求写悔过书,并在村内通报;(三)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作价赔偿;(四)以户为单位,凡有家庭成员违反本章程的,该家庭不得参加本年度市、镇、村各类先进评比;不得享受当年本村各项奖励;造成严重后果的,暂扣或取消法定权外村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执行。村委会应根据客观事实,按照章程有关规定酌情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人作出相应处理。处理时必须调查核实,经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处理应公平公正、合乎情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通知村民,处理解决、依据等有关资料存档三年。
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制定的具体工作制度或实施办法,作为本村自治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觉接受**镇人民政府和各级民政部门对
本章程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村干部工作职责村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把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作为根本任务,积极履行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职责。
1、加强村领导班子建设。主要包括村领导班子成员的作风、思想、工作、纪律等方面的管理和建设。
2、完成镇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中心工作。主要包括党建工作、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征兵工作、民政优抚工作等方面。
3、完成村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及其重点工作。主要包括经济建设、道路环境建设、旧村改造、乡村振兴等。
4、创新工作。主要考核在全镇乃至全市范围内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创造性工作和经验。
村领导班子工作作风作为村领导班子要清晰的认识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我们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村务要公开透明。村领导不是要混一碗饭吃的,两手要干净,村财政收入要想方设法,为民谋策,并得到上级与群众的认同。
第二、责任心始终是排在第一位,脚踏实地。村领导要搞清楚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以看得见的变化回应群众期待,切实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三、综合治理、依法治村、平安村居、廉政建设等是我们日常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村领导必须做表率、打头阵,“绳往一处拧,劲往一处使”,推动农村经济质量提档升级。
■ 自治章程工作计划
第一节社区居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的权利机构,是全体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视代表,是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的基本形式。对社区实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六条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每年召开1-2次,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七条居民代表有以下权利:
1、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设。
2、讨论制订社区居委会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3、制定、修改社区居委会居民自治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4、讨论决定涉及全体社区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5、对社区居委会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第八条居民代表有以下义务:
1、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区成员的合法权益。
2、经常联系社区成员,听取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反映。
3、带头执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自觉维护居民代表会议的权威。
4、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社区工作,并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节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九条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社区活动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社区居委会由主任、委员2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社区居委会候选人提名对象由自荐、推荐、招聘等办法产生。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社会保障委员会。
第十一条社区居委会职责:
1、积极宣传贯彻《居委会组织法》,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社区居委会工作。
2、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义务,爱护公共财物,积极参与社会活动。
3、协助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为居民创造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4、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努力为辖区居民办好事,办实事。
5、接受居民的监督、及时反映并调查处理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
1、学习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每月一次为学习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文件。
2、会议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
3、评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居民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居委工作的评议。
4、巨物公开制度。建立居务公开栏,财务收支、居务工作每季度向居民公布一次。
第三节社区居民小组
第十三条社区共划分16个居民小组和1个街道会。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小组组长由社区居民推选产生,业可以由社区居委会提议,由居民小组召开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社区居民小组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是组织居民学习,办理辖区内的社会事务,协助搞好社区治安、社区环境、社区服务。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 自治章程工作计划
第四十六条 为了维护本社区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本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义务调解队伍,企业负责人、居民小组组长为义务调解员,协助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节本社区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四十七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居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勇于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八条 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公安机关处理;对吸毒人员和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九条 加强对归正人员、问题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外来人员在本社区居留的,应向村治安保卫委员登记,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场所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 自治章程工作计划
第六条 居民会议由户口在本居委会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是居委会最高权力机构。居民会议设立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及居委会里的各级人大代表、居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居民代表必须是:具有一定的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居民,同时能收集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协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居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经居民会议罢免和补选。
第七条 居民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召开居民会议。召开居民会议,要有本居委会18周岁以上的居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居委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居民代表参加; 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居民会议也可分片召开。
居民代表会议每季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
居民代表会议议事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决定问题要经居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八条 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决定聘用本居委会财会人员和其他居委会事务管理人员;决定本居委会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居委会规划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本居委会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居委会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居委会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
(六)审议决定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七)决定对居委会财务和居委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居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居委会居民自治章程、社区民约等规章制度,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九)撤销或者改变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居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居民会议第二至第七项职权交由居民代表会议代为行使。
第九条 为强化居民代表管理居委会事务作用,在居民代表会议下设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三个独立工作小组。三个组的人员组成原则上通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从居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发展组组长由社区“两委”干部担任,并可吸收非居民代表成员),每组由3至5人组成,分别设组长1名。
会议召集组的职能:根据符合法定人数的居民(居民代表)依法提出召开的会议而居民委员会不作为时,可以召集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会议,具体负责沟通各方、协调会议召开时间及做好会务有关工作。
居委事务监督组的职能:主要负责居委事务监督和民主理财职能,负责监督居委事务、财务活动。有权否决居委会、不合理的开支。在讨论居委事务公开和经费使用议题时可以列席居民委员会会议。
发展组的职能:发展组是居委会发展经济的智囊和参谋,负责调研论证本居委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收集掌握生产发展信息,提出本居委会发展经济、兴办公益事业的计划和项目建议,协助筹措发展生产和兴办公益事业资金,并为居民发展生产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个组的成员统称为居委事务管理人员,任期与居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可以对不称职的居委事务管理人员通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
■ 自治章程工作计划
2010雨格村村民自治工作计划
为了搞好计划生育工作,雨格村经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此工作计划。
一:认真贯彻国家计生工作政策,落实好奖励扶助制度,组织群众学习中央《决定》文件精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人口发展方向上来,把力量集中贯彻落实到群众思想中,落实好中央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各司其责,齐抓共管,努力使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发展道路。
一:村、支两委在包村组的领导下,认真组织村民开好每月例会,各联户对各项政策遵照执行。
二:协助村、支两委,抓好每个季度的妇检工作,落实生育政策措施,做好优惠政策服务。
三:对二女户的温馨与优惠切实结合民政部门的提供需要求助、帮扶的名单,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
雨格村民委员会
2010年8月20日
■ 自治章程工作计划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办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村实行村民自治,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在村党支部领导下进行。
第三条 本章程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监督执行,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本村村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召开村民会议,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过与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 镇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 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 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 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 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九) 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十) 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 村的财务预算、决算和收支情况的报告;
(十二) 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的使用和劳动力安置的方案;
(十三) 村务监督小组成员的产生;
(十四) 由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村民委员会的撤销、范围调整的方案;
(十五) 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村民会议职权,根据本村实际,可授予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但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职权除外。
第六条 村民代表由各村民小组按每5-15户推选一人产生。
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推选村民代表的户或村民小组认为该村民代表不称职的,可以予以更换。村民代表的更换、补选按原推选方式进行。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随时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或村务监督小组提议,应临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出席,才能举行。所作决议、决定应当以全体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村民按照《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如果提出辞职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由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设生产服务、计划生育、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社会福利、文教卫生等工作,其主要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督促村民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三)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财产,支持和监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工作,抓好本村的农业服务、产业调整、乡村建设,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四)搞好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和睦团结;
(五)发动和组织村民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秩序,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六)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七)宣传教育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实行计划生育及其他依法应尽的义务;
(八)完成镇人民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公开的形式为建立村务公开栏,或采用会议、广播、公开信等方式。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本村重要公共事务;村干部的分工及工资报酬;财务收支;基建工、义务工的提留使用;水电费收缴管理;宅基地报批;计划生育;救灾救济物质的安排;双拥工作;优抚政策等有关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每三个月公布一次。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将村务公开的时间、内容等资料存档备查。村务公开档案应妥善保管,保留期不得少于六年。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支持村务监督小组依法履行职责。村务监督小组至少每年一次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三条 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每个村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该组村民选举产生,任期三年。村民对村民小组长的工作不满意的,可以随时更换。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长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传达村委会作出的有关决定。
(二)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具体落实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做好本组村民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节 村民
第十五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公民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对村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享有讨论本村重大问题的权利;
(四)享有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利益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本村村民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履行《宪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二) 遵守本村《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三)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必须负担上级规定的义务;
(四)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自觉参加移风易俗和争创“文明户”“五好家庭”的活动,并同一切破坏集体和危害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第三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土地管理
第十七条 本村的土地,除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十八条 村民必须服从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关于镇村建设的统一规划,包括新村、厂房、道路、环卫、公共设施的规划以及对承包田的统一调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
第十九条 村民翻建或新建房屋,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领取批复后方可建造。若另行安排土地建造的,原宅基地归还集体,村民在建房动工前应主动告知村民委员会,并经土地管理部门验证、敲桩定位,任何人不得任意换位和超面积建造,违者村民委员会有权令其拆除。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私自施工或不按规划施工者,必须在规定之日内拆除,并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集体依法征用土地,村民不得阻挠,土地补偿费等安排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二节 农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土地承包者必须保护土地资源,合理使用土地,不断增加肥料,严禁掠夺经营和挖土建房。
第二十三条 土地承包者如有弃耕荒地,每亩征收150元,在承包期内,土地不得退还但可流转或有偿流转他人,但必须报村民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推进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帮助村民搞好农业技术培训,提高农业科技含量。
第二十五条 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二十六条 禁止乱砍滥伐树木,毁树一棵,补栽三棵,包栽包活。
第二十七条 村级财务由村民委员会委托政府代理进行记帐、核算、监督。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和会议工作指标升级的要求,认真搞好核算,积极参加经营管理,会计人员有权参加本村拟定生产计划、财务计划、经营决策会议。
第二十九条 村级财务实行年初预算,年终结算,村级财务收支每季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严格财务审批制度。一万元以内的开支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审批,一万元以上的开支由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村主任签批。村级的一切开支由村主任审批。企业的投资设备项目,一律由村民委员会会同村党支部委员会决定,村民委员会主任签章。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应对本届村的财务进行审计。村民委员会主任、分管财务的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离任前,应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公布。
第三十二条 村级企业的会计凭证、帐薄、统计报表和其它资料应保持完整,专人保管,并按年度及时归档,借阅资料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以防损坏丢失。
第四章 社会秩序
第一节 村风民俗
第三十三条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争创“文明村”和争做“文明村民”的活动,移风易俗,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三十四条 大力提倡婚事俭办、新办,自觉抵制旧风俗、旧习惯。
第三十五条 提倡厚养、薄葬的原则,丧事简办,实行火葬,在本村土地上不留坟头、不树碑。
第三十六条 反对封建迷信,反对歪理邪说,不装神弄鬼,不看风水,不做道场,不攀鬼亲。
第三十七条 保护生态环境,增强环境意识,禁止把生活垃圾、牲畜粪便倒入河浜污染水源,维护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
第三十八条 尊师重教,科技兴农,科技兴村,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气。
第三十九条 履行公民义务,参加义务献血,报名应征入伍,参加民兵组织活动,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第二节 邻里关系
第四十条 维护社会公德,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村民之间如发生矛盾应协商解决,严禁打架斗殴、恃强凌弱。
第四十一条 在生产、经营、借贷交往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讲究信用,处理好经济往来关系。
第四十二条 村民饲养的动物,损害他人利益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负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和管理。
第三节 婚姻家庭
第四十四条 村成立计划生育育龄妇女小组,设计划生育服务室,定期向育龄妇女宣传避孕常识,发放避孕药具,掌握孕情,做好记录。
第四十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
第四十六条 本村村民以及在本村居住超过一个月的流动人口的育龄妇女均属本村计划生育管理对象,育龄妇女应自觉服从镇、村统一安排,定期进行孕情检查。
第四十七条 符合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方可允许生育,生育一胎后的夫妇,必须采取节育措施,凡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要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持证怀孕,持证生育。
第四十八条 计划外怀孕者,必须引产流产,拒做引、流产手术的,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十九条 严禁非法同居,未婚先孕,未婚生育和非法抱养、寄养孩子,违者一律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各户不得匿藏外来逃避计划生育的妇女,匿藏不报者,给予经济处罚。
第五十一条 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争创“五好家庭”、“文明户”。夫妻在家中地位平等,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五十二条 父母有责任保障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第五十三条 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对父母必须尽赡养义条,对患病或生活自理有困难的老人,负有治疗照顾的义务。
第四节 社会治安
第五十四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不断增强法制观念,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本村的社会秩序,勇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五十五条 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闹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事非。
第五十六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公私财物;严禁赌博;严禁传播淫秽物品;严禁非法限制他人片面自由;不调戏妇女,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五十七条 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通讯等公共设施,严禁损坏农作物,严禁破坏绿化。
第五十八条 严格用水用电管理和易烯易暴物品管理,严禁偷电、偷水,严禁在仓库场地、道路和村民宅基地内焚烧桔杆等物品。
第五十九条 不得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不得干扰村民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六十条 协助综治办、派出所,认真搞好本村治安防范工作。
对敢于同违法犯罪人员作斗争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六十一条 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和注销。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本节条款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违反治安管理或构成犯罪的,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二)不够治安管理处罚,由村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五节 外来人口管理
第六十三条 村民或集体单位出租私房或集体房,须在出租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私房、集体房出租安全许可证”,并交纳保证金,方可出租。
第六十四条 村、企事业单位使用外来人员,必须将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纠纷调解和社会治安纳入本单位的管理渠道和考核范围。
第六十五条 在本村暂寄住的外来人员,必须持存以下证件:
(一)本人身份证;
(二)从事个体经营者须持有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工农业执照和外出经营证明;
(三)育龄人员须持有户口所在地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的婚育情况和节育措施证明。
第六十六条 在外来人员到达三日内,出租房主或使用单位有责任督促并会同外来人员持以上有关证件到村治保委员处登记。
外来人员寄住期满,使用单位或出租房主应令其离开本村。
第五章 水电管理
第六十七条 本村村民(包括在本村范围内私营,建房装饰)或增加用电设施,一律按供电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六十八条 禁止用照明电从事家庭工业生产,对利用各种手段偷电者,根据情节轻重,按供电部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十九条 村民必须按规定交纳民用照明电,农田灌溉、脱粒用电、民用自来水费,不得拖欠,如拖欠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尊重和保障村民民主权利,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合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由全村村民大会通过,报上级党委、政府备案,全村村民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章村民
第三条凡永久居住在本村范围内,拥有本村户口,为本村村民。
第四条村民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拥有本章程赋予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本村1/5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村民小组设小组长,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村民代表大会
第七条村民会议由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代表大会是村的权力机构,是全体村民切身利益的忠实代表,是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村民自治的基本形式。对村实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八条召开村民会议应有全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方可举行。
第九条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条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职责: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二、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三、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四、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涉及全村村民的重大事项;
六、授权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七、选举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代表、民主理财小组成人员。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或者依法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召开村会议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可参加村民代表的推选,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召开本组村民会议推选产生,每个小组推选三名村代表,其中至少有一名女代表。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应有应到会的2/3以上代表到会,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十日将会议内容公告村民,会后应公告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依村民会议授权决定本村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出席村民代表会议会前应充分征求所在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建议。
第四章村民委员会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村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妇女参加,其选举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成员接受村民会议的评议。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宪法和法律,在村党支部的支持和保障下组织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二、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四、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五、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尊重和保障村民合法权利和权益;
六、管理村级土地和公共财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对刑释改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
八、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维护民族团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应积极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对治保会作出的治安部署如巡逻防控等,村民要大力支持。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第二十四条村干部应自觉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抓好经济文化、公益事业、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生产安全、普法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等工作。
第五章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财务理财小组
第二十五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第二十六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
一、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二、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程序是否规范;
三、听取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投诉,调查村民反映的问题,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询问。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二十七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罢免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
第二十九条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从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村委会相同,其职责是对村财务及村级企业的收支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审核。
第三十条村务财务公开,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财务理财小组负责,每季度上墙公布一次。
第六章村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村设立党支部委员会,下设2个党小组。村党支部委员会依照《党章》规定选举产生或由上级党委任命。
第三十二条村党支部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2、领导和推进本村的“四个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3、领导村居民代表大会、村居民委员会、村共建议事会及工、青、妇、老龄等各组织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条例充分行使职权。
4、领导制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完善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制度,发挥无职党员在村建设、服务居民中的作用。
6、健全村党员代表会议制度,完善村共创共建机制,努力发挥党建协调工作委员会在村党建中的作用。
7、指导开展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动员组织村党员、团员积极参加村建设,协调整合村内各种力量和各方面的关系。
8、搞好党组织自身建设,实施党员温暖工程,加强党员服务中心的建设,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章村务处理程序
第三十三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遵循以下决策程序: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村党支部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凡提交村民会议或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应向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应及时公布结果;凡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应及时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五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开发和发包、村办企业成立或改制,必须经村民会议通过。村民小组的公共财产处分和土地的发包、转包、宅基地的划定,应经本小组村民会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村级公益事业,由村民会议一事一议,凡通过的,村民应支持和参与。
第三十七条对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计、出纳实行任期、离任审计,审计工作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全村村民应自觉遵守本章程和《村规民约》,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遵纪守法,讲文明、讲礼貌,诚实守信,勤劳致富、科学致富,共同建设一个社会安定、村民和睦、欣欣向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 自治章程工作计划
第八十三条为促进本村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xxx村奖励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条本管理制度所述本村学生是指具有本村户籍(股东资格)的全日制小学生、中学生和普通本、专科生及成人大专生等。
第八十五条我村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十六条凡本村学生在学校学习(竞赛)成绩、文体活动、科技创新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管理制度给予奖励。
第八十七条我村设置学生奖励是指:
1、对应届毕业生考取院校的奖励;
2、在学校学习期获得奖项的奖励;
3、由学校组织推荐到国家、省、市参加的各类比赛、竞赛活动获得奖项的奖励;
4、经其他上级职能部门或专业评审委员会决定给予的奖励。
第八十八条凡对国家、社会、及本村做出特殊贡献并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村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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