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日活动总结|产品责任日活动总结(范本十四篇)

发表时间:2025-01-30

产品责任日活动总结(范本十四篇)。

♥️ 产品责任日活动总结 ♥️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主题范文:

随着消费者保护意识的增强和社会质量监管力度的加大,消费者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产品责任险成为企业必备的保险之一,以有效地减轻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面临的经济损失,保障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经济发展。本文将从产品责任险的定义、适用范围、保险合同、理赔流程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产品责任险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产品责任险是一种保险机制,用于补偿企业因生产、销售和使用其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所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责任。该险种主要适用于生产、加工、制造、贩卖、机构、服务、建筑和设计等各领域,涵盖的产品类型极其广泛,包括了日用消费品、工业产品、医疗器械、食品饮料、环保装备等。

二、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 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所投保公司与保险人签订的产品责任险协议,该协议规定了保险责任、免除保险责任、保险金、险种的投保范围等事宜。

2. 投保条件:投保人应提交与保险责任直接相关的文件材料,例如产品生产和销售许可证、质量安全认证证明、质量检查报告、事故报告、索赔信函等。同时投保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要求进行经营、生产、销售等活动。

3.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承保公司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责任险覆盖的保险责任范围较广,包括但不限于因产品质量导致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直接损失,以及由于产品标准、规格等存在误导性导致的赔偿责任等。

4. 保险赔偿的限额:保险赔偿的限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条件下所承担的最大赔偿金额。投保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经营需求选择不同的赔偿限额,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为投保者提供了浮动额度的选择,以更好地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

5. 理赔流程:理赔流程是指投保人在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索赔时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流程和要求进行事前申报、调查核实、以及理赔结算等过程。一般情况下,投保人需要提交索赔申请书、保险合同、事故描述、辅助证明材料等文件,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相关调查和评估,最终实现理赔的全过程。

三、结语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作为一种贴近市场和保护企业的有效机制,纠正了市场失灵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升了企业的品牌声誉和市场竞争力。投保者和保险公司在签定该协议时应全面考虑其保险责任、限额和理赔流程等方面的内容,以降低潜在的风险和经济损失,并建立和稳固其品牌形象和企业形象。

♥️ 产品责任日活动总结 ♥️

甲方:深圳市xx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0755-xxxxxx

乙方:深圳市xxxxx电子厂

地址:深圳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0755-xxxx

乙方为甲方提供产品,双方本着“质量第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

和不断提高,特签订本协议:

一、产品供货交期:

1、产品交期:淡季交期7天,旺季交期15天

2、交期延误处理办法:乙方接到订单两天内回复交期,并严格按交期执行,如出现特殊问题必须提前通知甲方,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处理,如有再三延误交期严重影响甲方生产和销售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二、物料验收规则

1.验收标准:以甲方提供的验收标准或甲方确认乙方提供的技术参数、图纸、样品、出厂检验标准、国家颁布实施的有关标准。符合即视为合格。

2.验收方法:按国家标准GB2828-87标准一般检查水平Ⅱ方案抽样检查,甲方根据产品质量稳定情况,可采取正常、加严、放宽抽样方法。

3.包装要求:内包装:标明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数量、检验员印章、物料编号或批号、生产日期。外包装:箱体标识包括,产品名称、型号、数量、日期、生产厂家和甲方物料编号。

4.乙方交付时,必须提供该批物料的《出厂检验报告》给甲方。如果检验报告存在欺骗行为,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必须保证不能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如有发生影响生产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同时乙方必须开具送货单(必须加盖公司章),上面必须注明物料的送货日期、订单号码、物料编码,项目名称,物料名称,物料规格,交货数量,颜色,以确保货物的可追踪性,否则我司有权拒绝收货。

三、产品检验

1.甲方可根据甲方的检验程序对乙方的产品进行检验。

2.检验使用仪器、仪表、设备和夹具应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标准。

3.甲方有权不定期地将乙方的有关产品委托给第三方、或去乙方现场检验;对权威部门检验结果,乙方应当接受。

四、原材料控制

1.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一致性和稳定性,当甲方要求产品所用的原材料须认定和定点供货时,乙方有义务提供《主要原材料定点供应厂家清单》并严格按照要求实施,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收货或拒绝付款。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原材料实行严格的批次管理制度。严禁使用超保质期原材料,若甲方有周期实验和可靠性试验的要求时,乙方必须定点采购,否则,甲方有权按本条第1款执行。

3.乙方应对原材料进行严格的进货检查,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检查的原始记录和供应商档案,如乙方不具备某项材料进货检查条件时,应建立委托检查制度和质量档案。

4.乙方应对原材料实行先进先出法的批次管理制度,超期物料严禁使用。

5.甲方有权检查乙方针对上述条款的执行情况,并进行符合性考核,对不符合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或者根据情况单方解除合同。

五、生产控制

1.乙方应健全完善生产过程的控制管理,必须制订生产过程控制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在对最终产

品质量有影响的关键和生产工序上建立必要的质控点,所有质控点乙方应设专人负责,严格做好原始记录和数据统计,监控工序质量和产品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的异常状况,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2.乙方提供的产品被甲方认可后,如在生产过程中对材料、关键辅料、生产工艺进行更改,或其它的更改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需要事前向甲方书面报告并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和认可。整改情况不符合要求者甲方有权终止供货关系。

六、质量控制

3.甲方有权对乙方生产进行监督,并进行必要的考核,如乙方执行不符或不及时进行有效整改,对

1.乙方应对库存三个月以上的产品按正常程序进行重新检验。凡有超过三个月的产品,未经甲方认可,甲方视为不合格品处理。

2.乙方产品到达甲方后,在正常室温贮存条件下,贮存有效期半年,在此期间,产品应保证原有的质量、性能指标等,否则甲方有权要求退货或换货。

3.乙方应保证尽量不发生混料和少料事故,出现少数情况下乙方应无条件补予甲方。

七、4M变更控制

1.乙方经甲方认可批量供货的产品,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工艺、料、技术指标等。若确需进行4M变更时,必须在更改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应的乙方本厂或中立机构的检验报告和样品等资料交甲方确认,经甲方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供货。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供货,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退货或终止供货合同。

2.更改生效的方案,双方应纳入有关文件进行管理。

八、质量要求

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甲方认可的样板、《样品承认书》的要求,同时也须符合该产品所适用的行业通用标准的要求。为保证甲乙双方检验方法、检验标准的统一,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检验手段进行评估。

2.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要求包装产品,包装必须达到防振、防潮、防静电效果,内容要按照甲方要求的内容实施,否则甲方有权对不满足包装要求的产品进行拒收。

3.经甲方检验不合格批退、市场返退等须经乙方返修加工后重新使用的产品,在乙方完成返修加工,重新提交时,须单独组批,并在外包装箱和送货单上注明“返工品”。《出货检验报告》详细注明原不合格项及返工检验方法。

4.甲方对乙方的交货进行来料检验,出现不合格批次时,甲方应出具来料检验报告或同不合格品反馈给乙方。

5.甲方对乙方的产品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出现不良批次,甲方应发出>或同不合格品给乙方。

6.甲方对乙方产品在售后发现物料质量异常,甲方应及时将>给乙方,必要时提供不良品供乙方分析。

7.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反馈信息后必须立即组织分析和处理,并在24小时内给出一个处理措施,同时在24小时内给出对策处理报告。

8.甲方对乙方的产品在接收检验时,如果出现不合格品的退货时,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退货通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应立即对不合格内容进行核实,并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方案及对策报我司,需拉回处理的物料应在1个工作日内拉走,否则,在甲方库存存放时间超过二个工作日,甲方将作报废品处理,不对此批货品进行对帐和付款。

9.甲方每年对乙方的质量状况作综合性质量评价意见。甲、乙双方应有专人负责对质量信息进行处理。

九、质量监督

1.对甲方在生产线、产品售后发现乙方供应材料有质量问题,并需要近一步确认性质时,将对货质量进行抽样试验,如试验结果证实确实有质量问题,该试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2.甲方不定期到乙方考察质量保证体系。如甲方需要,乙方应配合有关的质量控制改进意见,乙方应尽快制定改进措施,并将实施结果提交甲方确认。

3.甲方每半年对乙方进行一次综合性质量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批次合格率、合同履约率、售后服务、开发能力等项目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乙方分为A、B、C三类,低于C类的供方,取消其供货资格。

十、不合格来料处理

1.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产品进行验收时,如有不合格品,甲方应保存不合格实物并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一天之内立即进行核实或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乙方应回复相关意见,不回复者乙方应无条件接受退货处理,甲方并对此视为乙方对问题处理能力不足、技术质量反馈不及时需重新考核乙方。

2.来料中批量不合格品,原则上整批退回乙方,对于甲方需要使用的特采急用物料,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在甲方允许的地点进行特采处理加工,然后提供给甲方进行第二次交验,特采处理原则上应由乙方完成,乙方可委托甲方处理,甲方按实际发生的工时收取费用。

3.对于经甲方入厂检验合格的物料,在正常贮存条件下的有效期内,半年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判为不合格的,乙方应无条件接受退货或换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十一、周期实验和可靠性监控

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产品的周期试验及可靠性试验,并定期向甲方提交报告,逾期不提供报告甲方有权退货或超差接收.

2.乙方一旦发现送交甲方的产品存在可靠性质量的任何隐患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及时与甲方一起制定补救措施,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在正常使用的环境条件下,质量保证期为1年。

4.如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是易爆、易燃的危险品,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的报告及贮存方法,防范措施等。

5.在保质期内,如因乙方提供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如着火、人身伤亡等),乙方应负责赔偿因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二、赔偿条款

1.由于乙方的物料原因造成甲方在产品、生产和销售方面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赔偿金额由甲方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赔偿的支付方式由甲在货款中扣除或以现金交甲方财务部或以双方协商其他方式。

3.有下列情况者,乙方应承担的损失赔偿

A 、因交验不合格,需要由甲方进行全检筛选或补充加工,乙方承担发生的工时费,材料费,以甲方出具用工成本及材料成本为准。

B 、因检验不合格,甲方因紧急情况让步接受的物料,每月不得超过2批次,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此批物料货款的`5~10%作为品质违约金。

C 、配套产品因原材料变更或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甲方生产线停工或产品的返修,乙方应补充甲方需要的合格品,并承担误工费用和其它材料损失费用,并根据质量损失的严重程度对乙方处以

3~5倍的罚款。处罚原则为:工人加班费为30元/人/小时、生产线停线费=停线的总工作时间x单位时间生产全部产品的毛利。(可以双方协商)

E 、因产品质量问题从市场上的返品,由乙方负责更换或双方协商解决。

F 、本协议有约定的赔偿及处罚可同时执行。

十三、交期管理

1.交期是供应商服务质量中重要的一环,甲乙双方商定的交期双方应严格遵守,如果发生变更,应及时地通知另外一方,如超过一天交货,甲方有权推迟付款或者每推迟一天交货扣减此批货物价款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最多不高于10%.

2.如果因乙方交期的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原则上乙方负全部责任(不可抗力除外)

十四、其他

1.本协议从双方代表签订日起生效。直到双方同意解除此协议或重新签订新协议时失效。自协议生效起,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各条款的规定和要求,违约方按协议书的规定和要求做出损失赔偿。

2.本协议书为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的必要补充,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质量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书为准。

3.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深圳市xxxx技有限公司x乙方:深圳市xxxxxx

公司盖章: 公司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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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营销活动对于产品销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有些企业在产品营销活动方面却存在不足的问题,这对于产品的推广和销售造成了一定的困扰。本文将从市场调研不足、创新推广方式不全面、市场参与度低等方面,详细分析产品营销活动不足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市场调研不足是导致产品营销活动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很多企业在推出新产品之前,往往没有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或者只是进行了表面性的调研,导致对于消费者需求和市场竞争状况的了解不足。这使得企业无法准确地确定产品的定位和推广策略,难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建议企业在新产品推出之前,应进行深入的市场调研,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和竞争对手的优势,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营销活动计划。


创新推广方式不全面也是导致产品营销活动不足的一个原因。很多企业过于依赖传统的推广方式,比如电视广告、报纸杂志的广告等,缺乏创新的推广方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消费者获取信息的途径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的推广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企业应主动探索新的推广方式,比如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开展互动营销活动、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进行产品推广等。这样可以更好地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提高产品的曝光率和销售额。


市场参与度低也是导致产品营销活动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企业在推出新产品时,往往只顾着一味地向消费者宣传产品的好处,而忽视了与消费者的互动和参与。消费者对于产品的认同和信任是促成购买行为的重要因素,而这种认同和信任往往需要通过与消费者的互动和参与来建立。企业应该积极与消费者进行互动,开展一些具有参与性的营销活动,比如举办产品体验活动、开展用户调研等。这样不仅可以增加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还可以增强消费者对于产品的认同感和信任感,提高产品的销售率。


小编认为,产品营销活动不足是因为市场调研不足、创新推广方式不全面、市场参与度低等原因的综合结果。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企业应加强市场调研,了解消费者需求和竞争对手的优势;探索新的推广方式,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趋势;加强与消费者的互动和参与,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认同感和信任感。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实现产品销售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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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是一份美好感情,是一种健康心态,是一种良知,是一种动力。人有了感恩之情,生命就会得到滋润,我系为引导同学树立感恩意识,永怀感恩之心,常表感激之情而开展了一系列活动。现将本月“感恩奉献责任”主题活动总结如下:

一、广泛发动,积极宣传,树立学生的感恩意识

在实施感恩教育活动中,我校从思想宣传入手,教育学生要感谢祖国、感谢社会、感谢家长、感谢老师、感谢他人。

(一)为了使活动力求有的`放矢、落到实处,我们根据学校要求制定了班级活动方案。

(二)中队辅导员,中队长将各种活动责任到人,通过主题班会、手抄报、摄影、写一封信、征文等形式进行宣传,使学生的感恩意识逐渐增强。

二、认真组织,狠抓落实,在活动中加强感恩教育

感恩教育重在活动,在活动中树立学生的感恩意识,深化感恩活动。

(一)出一期以感恩为主题的黑板报(负责人:顾辰璐徐好)

成果:小学部评比一等奖

(二)开展“感恩父母“主题班会。(负责人:班主任,江彦淳龚书琪)

利用家长会这个契机,开展感恩主题班会。在班会课上,同学们踊跃发言,以激动的口吻表达对父母的感恩之情。最后通过诗歌朗诵这种形式表达了对父母深沉的爱。

(三)“感恩”手抄报、征文、摄影大赛(负责人:顾辰璐、葛心宇、江彦淳)

在实践活动中,学生已积累了较多的感恩实践。借着学校感恩月的这股春风,本班学生积极参与感恩手抄报、征文和摄影活动。此活动引导了学生的思想,让同学们感悟到感恩思想的美和力量,为感恩教育活动添上了美好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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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研发过程中,正式评审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是对产品开发过程中各个阶段进行全面检查和审查的机制。这篇文章将对我们团队进行的最新一次产品正式评审活动进行总结,详细描述活动的具体内容和过程,并分析活动的优点和存在的问题,以便未来改进和提升。


一、活动背景:


为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我们组织了一次产品正式评审活动。该活动旨在审查产品的设计、功能实现、用户体验等各个方面,确保产品符合客户需求,并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活动邀请了公司的技术团队、市场团队以及产品负责人等参与。


二、活动内容:


1. 介绍产品背景和需求:产品负责人首先向与会人员介绍了产品开发的背景和客户需求,让大家对产品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2. 展示产品设计和功能实现:项目团队展示了产品的设计方案和功能实现情况,解释了每个功能的实际效果和预期目标。


3. 用户体验评估:参与活动的成员根据自身的经验和角色,模拟使用产品进行体验,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改进意见。


4. 技术可行性分析:技术团队对产品的架构、代码质量和可扩展性等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评估,提出技术上的建议和改进方案。


5. 市场竞争力分析:市场团队根据市场的竞争情况和用户调研数据,对产品的市场前景进行了评估,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改进措施。


三、活动优点:


1. 多方参与,全面审查:活动邀请了各个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评审,使得评审结果更加全面和客观,减少了疏漏和盲点。


2. 交流与合作:评审活动为不同团队的成员提供了交流和合作的机会,增进了团队之间的理解和信任,促进了协同工作。


3. 发现问题和改进机会:评审过程中,成员们积极提出问题和改进意见,有助于优化产品设计和提升产品质量。


四、存在的问题:


1. 评审时间安排:由于评审活动的内容较多,时间有限,导致部分内容讨论不够深入和细致。


2. 意见整合和落地:活动结束后,需要进一步整合和分析各方的意见,落实改进措施,确保评审成果得到实际应用。


五、改进计划:


1. 调整时间安排:下一次评审活动前,我们将合理调整时间安排,确保每个环节的讨论更加充分和深入。


2. 增强意见整合和落实:评审活动结束后,我们将成立一个专门的小组,负责整合和分析意见,并制定改进计划,确保评审成果得到及时落实。


通过这次产品正式评审活动,我们发现了产品设计和功能方面的一些优点和不足,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改进方案。评审过程中,各个团队的参与和合作为产品的提升提供了宝贵的机会和方向。我们将进一步完善评审机制和流程,加强团队之间的协作,确保产品的质量和用户体验得到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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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产品不断推陈出新,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便利和舒适,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危害。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而设立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对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相关分析和阐述。

一、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概述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在生产、销售或供应产品过程中,对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产生的民事侵权行为或产品缺陷导致的责任进行赔偿的风险进行保险,从而在产品责任险出现风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赔付损失的一种商业保险形式。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通常由以下条款组成:保险定义、保险条款、保险金额、保费计算、保险费缴纳方式、保险期间、保险理赔、责任免除、合同终止和争议解决等十几个方面,每个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二、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作用

1.保障企业利益

生产、销售或供应产品的企业虽然有一定的质量保证措施,但由于产品生产工艺、原材料、人工等因素导致的不确定风险无法控制,因此需要购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来保障企业利益,降低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2.保障消费者权益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不仅有益于企业,也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一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失,消费者可以向企业索赔,企业则可以通过购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将部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3.保障社会利益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企业和消费者,还涉及到公共利益,例如,某种产品出现了大面积的环境污染,保险公司将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而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

三、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注意事项

1.重要条款的理解

购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必须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特别是重要条款,如免责条款、限额条款等,要确保自己对保险合同的理解和接受程度。

2.保险费的缴纳

购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后,被保险人需要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在未收到保险费之前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3.责任免除条款

购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应认真了解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相关内容,特别是针对过去?的损失和明知道产品存在缺陷而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免除条款需要特别注意。

四、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纠纷处理

1.调解

当发生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争端,通过互相妥协,达成协议,达到双方都能够接受的结果。

2.仲裁

当调解达不成一致时,双方可以选择仲裁,通过第三方的不偏不倚的仲裁,来解决争端问题。

3.诉讼

如果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解决纠纷,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端,但需要注意,这种方式需要时间长,费用高,双方都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综上所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商业保险形式,不仅对生产、销售或供应产品的企业有益,也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在购买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时,需要认真了解保险合同中的各项重要条款和注意事项,以及纠纷处理方式,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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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产品责任险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已经成为企业保护自身利益和缓解消费者风险的必需工具之一。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产品责任险的保险合同进行详细的介绍与分析,以期为相关企业及消费者提供参考。

一、保险合同概述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和有关法规以及其它约定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因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等行为所产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及其它责任负担承担保险。

二、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1.保险承保范围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保险承保范围是指投保企业的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及其它责任,这些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产品质量问题:如产品的设计、制造等环节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是财产损失,企业需要为这些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产品安全问题:如产品的设计、生产工艺、原材料等环节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是财产损失,企业需要为这些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产品欺诈行为:如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行为,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是财产损失,企业需要为这些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环境污染问题:如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存在环境污染行为,导致环境受到破坏或是影响到第三方人身健康,企业需要为这些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保险人责任

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承担以下责任:

(1)对于保单生效后投保单位在保险期间因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等行为所产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责任,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款责任。

(2)保险人有权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为保险人提供一定的法律支持和赔偿协助,如需要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和评估等。

(3)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保险人可以将保险索赔中的部分费用向再保险公司转移。

(4)保险人在行使赔偿权利时,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与事故相关的资料,并有权对事故进行调查和评估。

3.投保企业责任

作为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企业在保险期间必须履行以下主要责任:

(1)企业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和相关法规要求,对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等过程中的品质安全问题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减小产品责任风险。

(2)企业在投保时应当如实提供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信息,并支付保险费用。如果企业在投保时存在隐瞒、虚假陈述等行为所导致的风险不确定性,保险人可以对该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可能取消保障责任。

(3)企业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保险事故,承担必要的保险事故鉴定、调查、证明等工作,并积极协助保险人处理保险事故。

三、保险合同条款分析

1.保险条款

(1)保险期间: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是指从保险日期开始,到保险期限届满终止。

(2)保险费用:产品责任险的保险费用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产品质量与安全风险、行业等方面计算的,该费用通常较高。

(3)免赔额: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企业需承担的一定金额的赔偿责任,即超过免赔额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4)保险责任限额: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限额是指保险人在承担赔偿责任时,最高承担的总责任额度,如果发生较大的责任事故超过了保险责任限额,则企业需要自行承担超过限额的部分赔偿责任。

2.保险事故处理条款

(1)报告和通知:企业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保险事故,提供事故证明、调查材料等相关证据和信息。

(2)鉴定、调查及证明:如需要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调查及证明,则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保险人的工作。

(3)理赔及赔偿: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需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赔偿范围进行理赔及赔偿。

四、保险合同的注意事项

1.适用范围:产品责任险的适用范围需在购买前认真阅读保险合同,确定是否适用于企业的具体业务。

2.保险责任:在购买产品责任险前,企业需要全面了解自身产品质量及安全风险,考虑保险责任范围和限额,以确定是否满足企业实际需求。

3.缴费说明:具体的保险费用需要根据行业、企业产品质量及安全风险、保险责任等不同因素进行具体计算,企业需理性评估投保费用,避免盲目投保险种或是投保不必要保险责任。

4.信息披露:企业在购买产品责任险前,需如实提供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信息,并投保相应范围的保险责任。如果企业在投保时存在隐瞒、虚假陈述等行为,保险人可以对该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可能取消保障责任。

5.投诉处理:如企业在理赔过程中出现不满情况,需及时向保险人投诉,协商解决。

总之,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保险形式,可以为企业提供必要的风险保障,帮助企业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然而,为保证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投保企业需要在购买前进行认真分析和全面考虑,以保证企业与保险人之间的合作顺利推进。

♥️ 产品责任日活动总结 ♥️

为深入学习XXX“7.26”重要讲话,加强党支部建设和党员理想信念教育,在党的十九大召开后,根据“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的实施方案,11月26日,交易银行中心全体成员赴浙江省长兴县新四军苏浙军区纪念馆开展主题党日学习活动。

大家怀着崇敬的心情瞻仰了新四军苏浙军区纪念馆,重温了一九四三年秋至一九四五年十月新四军苏浙军区整个战斗历程和当年新四军苏浙军区广大军民可歌可泣的光辉业绩。在参观过程中,每位党员同志在每一面展示墙前驻足,仿佛重回了那个战火纷飞的年代,听到了穿越历史时空的革命呐喊。最后,全体党员在鲜艳的党旗前合影留念。

通过此次主题党日学习,大家纷纷表示,要从党的光辉历程和伟大功绩中获得继往开来的强大动力,当好红色基因的传承者实践者,不断加强自身工作技能,为工行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 产品责任日活动总结 ♥️

一年来,我局机关党支部在市委、市直工委、农林水系统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市委党校制定的《关于建立党员责任区活动制度的实施方案》,紧紧围绕水利水电建设这一中心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党员责任区活动,较好地发挥了基层党组织在水利设施建设过程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1、 要狠抓落实、责任到位,把党员责任区活动落实到各项实际工作中

我局党支部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部署,突出重点。水利设施建设是我局的主要工作,党支部发挥好全局广大党员在建设过程中的骨干作用,自觉落实岗位工作职责,协助领导抓好生产与管理工作,用党员实际言行影响和带动身边职工爱岗敬业,求真务实,努力工作,确保全局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为寻找更加适合我局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的有效载体,更好地发挥基层党组织及广大党员在生产建设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xx年初,我局机关党支部在市委、市直工委、农林水系统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党员责任区活动,寻找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党的先进性。

在活动中,我局机关党支部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办法和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工作责任感,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限度地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全局各项工作的开展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

设立党员责任区,落实对责任党员的责任,保证党的活动有序开展。合理划分责任区,有利于责任党员随时了解情况,把握动态,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采取党员责任区量化考核法,能够使党员责任区考核更加直观,激励作用更强,更能充分调动党员参与责任区活动的积极性,在自己责任区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因此,局的党支部在广泛征求党组意见的基础上,在大局中开展了党员责任区活动。

2、 要认真部署、突出重点,科学制定责任区责任目标和考核内容,全面推进党员责任区活动深入开展

为开展好党员责任区活动,我局机关党支部党组结合全局工作实际,制定了明确的党员责任区活动责任目标和考核内容。即:两个否决指标和四个考核内容。

两个否决指标是:1。责任区内党员没有违法犯罪行为;2、责任区内安全生产无事故。四项考核内容是:

1带头协助党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工作,确保责任区党员干部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良好的精神状态;2带头学习技术、管理和岗位培训,提高责任区党员干部的业务水平;三。带头提出合理化建议,加强管理,解决责任区内的工作问题;4带头实行岗位责任制,创建模范岗位,确保责任区党员干部的良好作风。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行重点抓好以下三个环节:

一要创新活动方式方法,改变过去的做法,做好党员责任区活动,使广大党员发挥带头作用。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增强党员对所分管责任区的主动性、责任感,使每名党员都有自己的责任区,党员责任区在全支部覆盖面达到了100%。同时,责任区考核目标和考核标准,对党员责任区实行量化管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党员的评选年度先进结合起来,有效地促进了党员责任区作用发挥。

为增强党员责任心,便于群众参与监督,时刻提醒党员认真履行职责,形成了“党员干不干,群众看得见”的良好局面。

二是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党员责任区的日常考核和监督,确保党员责任区活动的顺利开展。为了使此项活动扎实有效的开展起来,局机关党支部坚持每季度对党员责任区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每次检查的结果在全局党员大会上进行公布,好的表扬,差的批评,对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并限期进行整改。

对党员责任区开展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广大职工对此项活动的监督,以此增强广大党员参与活动的积极性,激发他们参与活动的热情。

三是努力营造党员责任区活动氛围,及时选树典型、大力宣传表彰先进,为此项活动深入持久开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为深入持久地开展党员责任区活动,局机关党支部将活动中涌现出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及时进行收集、整理,以便于广大干部职工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3、 加强领导,求真务实,确保党员责任区活动取得实效

活动开展以来,局里成员高度重视,按照党政工作分工,把这项工作列为重点工作;各股室积极支持,有所侧重地协助抓好此项工作,主动加入到此项活动中来,并把实现同事公认、组织认可、领导满意的党员责任区活动任务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去努力完成,通过一级负责一级,层层抓落实,使党员责任区活动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1) 它激活了基层党组织的活力。通过开展党员责任区活动,基层党建工作发生了显著变化。一是工作谋划普遍加强,改变了思想上抓工作的被动局面;二是广大党员,尤其是建设一线的党员,工作责任更加明确,工作任务更加具体,使党员管理走上了目标化、规范化轨道;三是党支部的工作力量得到了壮大,一个党员就是一个责任区的“指挥员”和“战斗员”;四是活动覆盖面广、规范性强、制约性强、激励性强,有力地促进了我局的三个文明建设。

(二)密切了党群关系。广大党员在责任区内积极开展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把党组织的影响辐射到职工队伍和水利建设工作的全部范围,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关系。一是党员模范作用加强后,职工看到了党员的先进性。二是通过广大党员积极做好职工群众思想工作加深了理解,增进了感情,职工愿意给党员讲心理话;三是通过党员解决职工问题,让职工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

(3) 发挥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员责任区活动,为广大党员随时掌握责任区内职工的思想情绪,及时做好教育、帮助、劝解和疏导工作提供了用武之地,搭建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新平台。一是广大党员带头协助党组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工作,使责任区内思想工作有人做、后进职工有人帮,确保了责任区内职工责任心强,精神状态好;二是广大党员带头学习技术和管理,在实际工作中落到实处,保证了责任区职工业务水平的提高;三是广大党员带头实行岗位责任制,形成创先争优的良好局面。

xx年,我局机关支部创建的3个责任区内,责任区内党员示范岗3个,全部实现了责任区内党员干部、职工无违纪、无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工作目标,为创建和谐罗定增添了一份力量。

党员责任区活动,是一项意义深远的长期活动,它所负载的使命和任务,不是在短期内就可以完成的,需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长期深入地开展下去。为此,我局将在党的十六大精神指引下,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进一步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创造性地开展好党员责任区活动,更好地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我市水利事业持续稳定发展做出新贡献。

♥️ 产品责任日活动总结 ♥️

下河小学“校园开放日”活动总结 按照县洛宁县教育局及东宋镇中心校的统一部署,我校于20xx年4月1日举行了“校园开放日”及教育教学成果展示活动。通过这次活动,进一步加强学校、家庭和社会的沟通,融合互动,使家长及社会各界了解了学校校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教学状况,及时反馈了有关教育教学信息,改进学校管理,推进了学校发展。现小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学校领导非常重视“校园开放日”工作,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张书涛校长任组长,赵江辉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筹备工作。学校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开放日”活动的方案。班主任和各任课教师加强对学生的常规教育,作好学校环境的布置,卫生的清扫,德育和教学部门认真落实展示内容。学校从上到下高度重视,协调合作,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展示校园文化,营造和谐氛围

1、4月1日下午,我校校园彩旗猎猎,悬挂了“推进素质教育,创建和谐校园”“欢迎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教育”等横幅,校园门口设置了两个版面介绍了学校的概况,为活动

增添了浓厚气氛,学生的各项校园活动、宣传栏、学校成果展等,吸引了家长和社会代表的眼光。

2、这次活动安排了家长、村干部、听课、参观学校、座谈交流、参与实践等多个环节。他们参观了学校校园和“各室”,充分感受到学校近几年来在办学条件改善上的巨大变化。

3、为了体现“学校开放日”的宗旨,将全面的学校展现给社会各界,各班级课堂全面开放,教室后面摆放着方凳,供家长随时进班听课。各个教室班主任实行坐班,随时迎接各位家长的拜访。

三、教师、家长、学生互动,增加相互了解沟通

1、为了使活动顺利地举行,活动前夕,学校都制定了活动方案,对活动的开展细节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注意与家长的沟通时的各项内容,决不放弃这次难得的与全体家长沟通的机会。

2、学校领导干部,深入班级,走进会场,向家长和社会各界代表介绍学校概况、发展思路和目标以及近期所做的教育教学主要工作,让家长们更好地了解学校。

3、各班主任、任课教师就学生在校情况,进一步与家长与社会各界沟通交流,解答家长提出的咨询或疑难困惑的

问题,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做好记录。

4、向社会各界代表讲解并发放家长评议学校工作调查表,征询大家的意见或建议。

四、评价客观,反映热烈

为了充分了解和征求家长的意见,学校让参加活动的各位家长畅所欲言,积极向学校提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家长们都能积极参与,大力支持,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通过家长的意见反馈中看到,家长对这次“开放日”活动的组织非常满意,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家长对自己的孩子在学校取得的点滴进步感到非常满意。对学校近年来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取得教育教学成果给予了高度评价,建议学校多举行此类活动。

这次开放日活动不仅给家长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更重要的是促进了家长与学校之间的沟通,搭建了通畅信息桥梁,多方位促进了学生和谐、快乐、健康成长,增进了学校、教师和家长理解、互信、支持与合作,营造了更为良好的育人氛围。

♥️ 产品责任日活动总结 ♥️

生活活动,教师用富有情境的生动语句鼓励幼儿自己动手脱外套、挂衣物、自主如厕、整理裤子……,培养了幼儿的自我服务意识,提升了幼儿的自我服务能力。

集体教学活动,各班教师设计符合小班年龄特点的活动,调动了每一个孩子参与的.兴趣。

《橘子面包》——在游戏过程中感受用身体动作表现做面包的快乐;

《爆米花》——孩子们捏一捏、团一团,香香的彩色爆米花做好啦;

最精彩的是幼儿们的运动时光,伴随着欢快的音乐,宝贝们的早操开始啦!跟随着教师伸伸手臂,弯弯腰,做着整齐轻快的动作。运动中,幼儿和教师一起搬器材,创设各种游戏场景,跳一跳、跑一跑、投一投,家长们纷纷用相机记录下宝贝们的运动风采。

活动后,教师还组织家长开展了一次简短的家长会。会议中,教师围绕这半天开展的活动、幼儿近期在园的表现和接下来班级即将开展的各项活动向家长做了介绍,并提出了新的希望和要求。整个半日活动给家长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家长们欢欣的笑容是对孩子们成长的鼓励和对老师们辛勤付出的认可。

本次家长开放日活动,是家长、老师、幼儿之间的一次亲密接触,不仅让家长们了解到孩子在幼儿园的表现,同时也增进了家园之间的沟通交流,拉近了幼儿园与家长间的距离,为家园共育搭建起了交流的平台,为幼儿园以后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 产品责任日活动总结 ♥️

标题: 产品营销活动不足总结


导言: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产品营销活动的重要性无法忽视。一些企业在产品营销活动方面存在不足,这导致了销售额的下滑和市场份额的减少。本文将详细探讨产品营销活动不足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缺乏市场调研


市场调研是产品营销活动的基础,缺乏市场调研势必导致营销活动的盲目性。很多企业在推出新产品或服务之前,没有对目标市场进行充分调研,不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和偏好。这导致产品可能不符合市场需求,从而无法吸引消费者的兴趣和购买欲望。


解决办法:


企业应该积极投入市场调研工作,对目标市场进行深入了解。可以通过问卷调查、个人访谈、竞争对手分析等方式收集相关数据。通过市场调研,企业能够更好地把握消费者的需求,从而制定出更有针对性的营销策略。


二、缺乏差异化营销


市场上充斥着各种类似的产品和服务,企业如果无法与竞争对手进行差异化,很容易被消费者忽略。一些企业忽略了品牌塑造、产品创新和服务升级等方面,导致产品无法与众不同,难以在市场中脱颖而出。


解决办法:


企业应该积极进行品牌塑造和产品创新工作。通过独特的品牌形象和独特的产品特点,企业能够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关注和认可。提供个性化的客户服务也是差异化营销的重要手段。企业可以通过改善售后服务、增加产品附加值等方式,提升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三、缺乏有效的宣传手段


即使产品优质且价格合理,如果没有有效的宣传手段,消费者也无法得知产品的存在。有些企业在产品营销活动中,缺乏创新和多样化的宣传手段,只依靠传统的广告、促销和推销等方式进行宣传,很难吸引消费者的关注和兴趣。


解决办法:


企业应该积极追求创新和多样化的宣传手段。可以利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等平台进行在线广告宣传,通过微博、微信等方式与消费者进行互动和沟通。可以利用公关活动、赞助活动和社区活动等方式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通过多样化的宣传手段,企业能够更好地传递产品的价值和特点,吸引潜在消费者的关注。



产品营销活动不足是导致企业销售额下滑和市场份额减少的主要原因之一。缺乏市场调研、差异化营销和有效宣传手段是导致产品营销活动不足的主要原因。企业可以通过积极投入市场调研、差异化营销和创新宣传手段来提升产品营销活动的效果。只有在这些方面做得足够好,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销售增长和市场份额的提升。

♥️ 产品责任日活动总结 ♥️

总结2014年12月7日,计算机学院12级学生第二党支部在学院楼展开了以“垃圾随手走,清洁留教室”为主题的党日活动。下午1点半,大家准时聚集在计算机学院大楼110教室。30多名党员和预备党员参加了党日活动。本次活动主要是围绕保持教室清洁请勿乱丢垃圾等问题做了一张提示条幅,主要是为了倡导同学们能够把自己的垃圾带出教室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同学们对这次活动抱有极大的热情,积极参与,努力把活动办好。

活动的具体形式是在课堂上张贴创意海报,并尽量贴在课堂上更显眼的地方,起到最有力的体形作用。督促更多的学生自觉地把自己的垃圾带出教室,以保持良好的课堂学习环境。经过分工合作把创意小海报张贴到了各个教室的醒目的位置,虽然12月份的天气已经很冷了,但并不能阻挡大家的热情,大家楼上楼下的忙活着。

最后,我们在提案的横幅上签名,并动员其他同学了解活动并签名。次组织活动中,我们每个人都很认真,每个细节都不曾放过,这不是走一个形式,而是的是对思想的一次警醒和升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党性修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共产党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因此,党必须把为人民谋利益作为自己全部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每个党员只有勤勤恳恳的为人民服务,将人民的利益永远放在最高位,才能使得我当根基不坏,永葆党内思想的纯洁性及在人民中的影响。我们党支部怀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心态,把各个教室同学未带走的垃圾统一清理了一下,为了我们良好的学习环境,我们会动员身边更多的朋友和同学参与到此次活动当中。

当然,作为一个党员,我们应该以身作则,树立标杆。

这次组织活动,虽然实际行动中并未对我们有多高的要求,但他却为我们日后成为党员的一次警醒和督促,使我们体会到身为党员,不仅仅带着光环,同时也有着诸多的责任,是对我们思想上的一次洗礼,我想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们都会深深地记住这次活动的宗旨,要以身作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时刻予以自己思想上的警醒。

史国帅2014年12月7日

♥️ 产品责任日活动总结 ♥️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从产品责任立法体例、产品责任主体、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以及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等方面,对欧美产品责任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完善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

【关  键  词】产品责任/产品责任主体/归责原则/损害赔偿……

产品责任是因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在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产品种类日渐丰富,产品功能日益繁多,产品构造日趋复杂,导致产品的危险程度大大增加。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事故层出不穷。为此,美国、欧共体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针对产品责任问题开展专门立法,以维护消费者、用户的合法权益,逐渐形成了各国的产品责任法。本文拟就欧美产品责任法的几个主要方面试作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谈谈欧美产品责任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除英国外,欧洲大部分国家属于大陆法系,即以成文法传统为主的国家。一般认为:1842年英国的温特伯顿诉莱特案(Winterbottom  V.wright)是英国也是世界产品责任制度的发端。不过,在本世纪中期以前,欧洲并无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它们的法院主要是通过引申解释民法典有关规定来处理产品责任案件。”(注:冯大同.欧洲产品责任法的新发展(J).中国法学.1992(1)。)自70年代初开始,在欧共体的推动下,各国日益重视产品责任的研究和立法。1976年欧洲委员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有关产品责任的实体法规范国际公约《关于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公约》(Convention  on  Products  Liability  in  regard  toPersonal  Injury  and  Death);1985年欧共体发布了《产品责任指令》(E.E.C.Direction  on  Product  Liability)。按照后者的要求,欧共体各成员国应在3年内使其国内法符合指令的有关规定,推动产品责任法的建立和完善。于是,英国在1987年(注:1987年英国发布.消费者保护法.该法第一章“产品责任”实际上就是英国的产品责任法。),希腊、意大利在1988年,卢森堡、丹麦、葡萄牙、德国在1989年,荷兰在1990年,比利时、爱尔兰在1991年分别制定了本国的产品责任法,标志着欧洲产品责任法的成文化、专门化趋势。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842年温特伯顿诉莱特案(注:此案乃英国判例,但由于美国独立后继续沿用英国的法律制度,故该判例所确立的原则(无合同就无责任)同样为美国所接受。)至1916年麦克弗森诉比克汽车公司案(Mac  Pherson  V.BuickMotor  Company),为合同责任阶段;第二阶段从1916年麦克弗森诉比克汽车公司案到1963年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案(Greenman  V.  YubaPower  Products),为过失侵权责任阶段;第三阶段,从1963年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案至今,为严格责任阶段。可见,美国产品责任法一直以判例法为主。另一方面,由于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的产品责任立法并不统一。如虽然目前绝大多数州已确立严格责任原则,但迄今仍有少数州适用疏忽责任或担保责任(过失责任)。为了克服这种不统一带来的产品责任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70年代以来,美国加强了产品责任的联邦立法工作,主要包括:1972年发布的《消费品安全法》(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美国法律协会(ALI)1972年修订《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UCC)时制定的“产品责任―担保责任”部分、美国商务部1979年公布供各州自愿采用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Model  Uniform  Product  Liability  Act)等。这表明美国产品责任法正日益呈现出判例法与成文法相互结合、互为补充的态势。

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开始于改革开放后的80年代。1986年发布的《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条通常被学者视为我国产品责任制度之基本规定(注: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马立法研究(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128。)。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完善市场经济法制建设,1993年我国制定了《产品质量法》,将产品责任纳入该法体系。这种立法体例反映了我国从整体上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的基本思路。但由于该法“集行政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及刑事法为一体”(注:(日)植木哲.中国产品责任比较(J).外国法译评.1995(3)。),混淆了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容易使人误将经营者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责任混同起来;同时,考虑到产品责任法的特殊性,其中的许多内容和制度并非产品质量法所能包容。笔者拙见,应借鉴欧美立法经验,专门就产品责任制定单行立法。

“产品责任主体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注: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424。)。权利主体是在产品责任法律关系中依法有权获得损害赔偿的当事人,义务主体则是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当事人。

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是产品责任法的保护对象。对此,欧美各国存在较大差异。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9条规定:“为本条之目的,损害是指:(a)死亡、人身伤害;(b)对缺陷产品本身以外任何财产的损害或灭失,其价值不低于500欧洲货币单位,但该财产必须是:(i)属于通常用于个人使用或消费的财产;(ii)主要由受害人为其个人使用或消费目的使用。”《德国产品责任法》第1条第(1)款规定:“如果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死亡、人身或者健康伤害、财产损害,生产者应当就造成的损害对受害者予以赔偿。在造成财产损害的情况下,只有受到损害的是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该财产通常是用于私人使用或消费,而

且受害者主要为这种目的而获得该财产,才适用本法。”此外,《英国消费者保护法》第5条、《挪威产品责任法》第8条也有类似规定。由此可见,在欧洲诸国,凡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若为人身伤害,任何受害者均可要求赔偿;若为财产损害,只有基于生活消费目的的私人消费者方可依产品责任法获得赔偿。

与欧洲相比,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保护对象要广泛得多。依《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索赔人”是指“因遭受损害而提出产品责任索赔的自然人或实体。”这里的损害包括:“(1)财产损害;(2)人身肉体伤害、疾病和死亡;(3)由人身肉体伤害、疾病和死亡引起的精神痛苦或情感伤害;(4)由于索赔人被置于直接人身危险的境地而引起的并表现为实际存在的他觉症状的精神痛苦或情感伤害。”在这里,美国法律既未对财产损害作任何限制,又未将索赔主体限于“私人消费者”而是称为“自然人”,更将“实体”明确列为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显见其保护范围的广泛性。

在我国,《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均未直接界定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但前者第122条使用了“他人”一词,后者第31条、第32条则规定“受害人”可以获得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据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我国产品责任法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个人消费者,而且包括其他社会组织和团体。这与美国法律的规定基本相同,也符合产品责任立法的意旨和精神,应予坚持。

产品责任的义务主体,也称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产品责任的承担者。欧美法律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1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的缺陷造成的损害负责。”依该指令第3条,生产者包括:1.制造人,含成品制造者、原材料生产者和零部件制造者;2.准制造人,即在产品上标明自己是该产品生产者的人;3.进口商,指在商业活动过程中以销售、出租或其他形式的分销为目的将产品输入共同体市场的人;4.供应者,在不能确定生产者的情况下,产品的供应者视为生产者。

美国产品责任法将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作为责任主体。其中制造者包括“在产品出售给使用者或消费者之前,设计、生产、制作、组装、建造或者加工相关产品”的人,还包括“实际不是但自称是制造者”的产品销售实体;销售者包括产品制造者、批发商、出租人、经纪人。可见,美国产品责任义务主体的范围比欧洲更为广泛,它明确将产品设计人、出租人、经纪人等包括在内,而这些在欧洲都未见规定。

我国《产品质量法》颁布以前,有学者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之规定,认为“产品责任主体包括生产环节中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成品乃至成套产品的生产者(制造者),流通环节中以进出口、批发、零售等方式提供产品的供应者(销售者),以及负责产品储存、运送的仓储者和运输者。”(注:王家福.《民法债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8)。)《产品质量法》颁布后,仍有人将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视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注:段晓娟.论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完善(J).财经问题研究.1993.93。)还有学者一方面认为运输者和仓储者不可能成为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只能“与产品责任承担主体发生法律上的关系”,另一方面又认为“运输者、仓储者都可能成为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注:王涣焕.产品责任法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93。),显然自相矛盾。

综合国内外立法和我国学者观点,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作为产品责任主体当无疑问。但运输者、仓储者能否成为产品责任主体呢?笔者认为:由于运输者、仓储者是产品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的当事人,一般不与产品的使用者、消费者直接发生法律上的联系,如果他们因过错而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这无疑是一种合同责任,应由运输者、仓储者向托运人、存货人负责。缺陷产品的受害人并不能直接向他们请求损害赔偿,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也不能因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而免责。另外,产品责任通常为严格责任,而运输者、仓储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两者属于不同的范畴。因此,运输者、仓储者不应成为产品责任的义务主体。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产品责任归属的准则,是要求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根据、标准和理由。”(注:张骐.中美产品责任的归类原则比较(J).中外法学.1998(4)。)在欧美产品责任法的发展过程中,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经过了漫长的历史演变。

根据19世纪普通法的原则,生产者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只能产生于双方的合同关系,无合同就无责任。“契约关系是消费者对因有缺陷产品所致损害进行索赔的有效障碍”(注:[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579。)这一障碍直到1916年著名的'麦克弗森案才得以消除。按照纽约上诉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制造人如果知道一件存在危险的产品会被购买人以外的第三人不经检验而使用,则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契约关系,制造人均负有注意义务。制造人未尽注意时,应就因此而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判决突破了无合同就无责任的普通法原则,开始将产品责任纳入侵权法系之中,从而确立了美国产品责任法上的过失责任原则(即疏忽责任)。除此之外,美国法院在产品责任判例中还经常适用担保责任。担保责任包括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本来是一种合同责任,但后来被扩大到合同领域之外,具有了侵权责任的意义。60年代以来,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一个发展趋势是对生产者越来越多地适用严格责任。这一责任最初是由特雷诺法官在1944年的艾思克拉诉富莱斯诺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案(Escala  V.  Coca  Cola  Bottling  Company  of  Fresno)中加以表述的,但此案并未依严格责任进行判决。一般认为1963年的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案是第一例严格产品责任案件。在该案中,特雷诺法官指出:“当一个制造商将一件产品投放市场时,明知它将不经过检验是否存在缺陷而使用,只需证明该产品存在缺陷并对人造成伤害,则制造者对损害负有侵权方面的严格责任。”当然,严格责任的出现并未排除过失责任、担保责任的适用,而是由原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而提起诉讼。此外,80年代以来,美国法院还提出一种所谓市场份额责任,即由若干制造商按其市场份额共同向受害者承担产品责任。它见之于1982年的辛德尔诉阿尔伯特药厂案(Sindell  V.  Albott  Laboratories)。这种责任实际上是严格责任的因果关系或然化。

80年代以前,由于缺乏完整的国际产品责任立法,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并不一致。依《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第1款:“任何人不仅对其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他管理下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的责任。”法国法院将这里关于物的监护人责任的规定扩大解释为包括产品制造人的责任,从而使

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在德国,依民法典有关规定,产品致损原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后改为举证责任倒置,实行过错推定。而在英国,1987年以前一直坚持过失侵权责任,制造商仅因其违反注意义务才承担产品责任。欧洲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多元化状态持续到80年代中期。1985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1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的缺陷造成的损害负责。”该指令从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宗旨出发,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对产品缺陷致损承担严格责任,不仅免除了受害者证明加害人过失的举证义务,而且不允许加害人以自己已尽注意义务进行抗辩。指令公布后,不仅欧共体各成员国,而且其他许多欧洲国家如挪威、奥地利等,都纷纷确立了本国的严格产品责任。

在我国的产品责任理论中,学者们讨论最多、分歧最大的莫过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说(注:佟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264。).、过错推定说(注: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443。)、视为说(注:江平.民法中的行为、推定为举证责任(J).政法论坛.1987(4)。)、无过错责任说(注:刘心稳.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660。)、严格责任说(注:严格责任说又人为两种:一种认为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为立法研究[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129);一种认为严格责任不同于无过错责任(齐章宏、庚国庆.两大法系中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J],法律科学,1993(5)))、综合责任说(注:综合责任说也有若干类型:“生产者严格责任与销售者过错责任”说(孔祥俊.民商法热点、难点及前沿问题[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100.105);“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过错责任为例外”说(杨振山.另民法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628);“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与担保责任为辅”说(张骐.中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比较[J],中外法学,(4)。)等。不过,显而易见的是,近二、三十年来,“产品责任由过失责任演变为无过失责任,系各国(地区)法制之共同趋势”(注: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3)[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14。),这从欧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演变中可以得到印证。当然,这种演变是渐进的,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借鉴国际产品责任立法趋势,结合我国国情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笔者主张我国的产品责任应采取严格责任。这种责任既不属于过错责任的范畴,又非绝对的无过错责任(注:关于严格责任民无过错责任的差异曾有学者进行过深刻辩析。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29。)。它允许加害人以某些法定事由进行抗辩,但加害人不能以自己无过错而要求免除其产品责任。从现行立法看,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9条确立了生产者的严格责任;而关于销售者的产品责任,该法第30条与31条存在一定的冲突(前者为过错责任,后者则为严格责任),有待协调。

根据《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死亡、人身伤害;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其中,对同类产品的同一缺陷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欧共体允许各成员国规定不少于7000万欧洲货币单位的生产者最高责任限额;而财产损害的价值则不应低于500欧洲货币单位。《德国产品责任法》进一步规定了“在造成死亡情况下的责任范围”,“在人身伤害情形下的责任范围”,同时规定生产者对某一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6亿马克,财产损害赔偿的最低起点为1125马克。此外,欧共体还允许各成员国在国内法上规定非物质损害的赔偿问题。

在美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

1.物质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和由人身肉体伤害、疾病和死亡所带来的财产上的不利益,但“不包括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属于非金钱性损害赔偿,包括“由人身肉体伤害、疾病和死亡引起的精神痛苦或情感伤害”,以及“由于索赔人被置于直接人身危险的境地而引起的并表现为实际存在的他觉症状的精神痛苦或情感伤害”,其“金额不得超过2500美元,或不得超过金钱性损害赔偿金额的两倍,以两者中的少者为准。但是原告通过优势证据证明:产品使原告遭受严重的和永久的或长期的(1)毁容;(2)身体机能的损坏;(3)痛苦和不适;(4)精神疾病,则不在此限。”

3.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作为一种惩罚方式而由加害人给予受害人超过其实际损失的损害赔偿金额。“原告通过明显的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由于产品销售者对产品使用者、消费者或可能受到产品损害的其他人员的安全采取轻率漠视态度,致使原告遭受损害的,原告可得到惩罚性损害赔偿。”可见,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对制造商、销售商漠视他人安全的一种惩罚措施。除此以外,与欧洲不同的是,美国产品责任法对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和最低额均未作规定。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可见,我国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人身伤害(含死亡)、财产损失、其他重大损失等几个部分。

从广义上说,财产损失分为直接的财产损失,由于人身伤害、死亡带来的财产损失以及间接的经济损失。其中,直接的财产损失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通常不包括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由于人身伤害、死亡带来的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丧葬费等;间接的经济损失即可得到利益的丧失,如营业利润的损失、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而减少的收入等。欧美法律一般是将直接财产损害列入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而对“纯粹经济上损失”多不予认定或给予严格限制。(注:刘文琦.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60―75.95―99。)笔者认为,依产品责任法维护受害人利益的宗旨,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得到合理考虑。我国法律将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由残疾者扶养或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项目列入损害赔偿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有利于维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在产品责任法上,人身伤害是由缺陷产品引起的对人体的健康的损害,包括一般伤害、残疾和死亡。人身伤害将使受害人及其亲属遭受两种损失:一为财产上的损失,如医疗费、丧葬费的支出,收入的减少等;二为精神上的损害,如肉体疼痛、精神紧张、心灵痛苦、情感伤害等。因此,美国法律将人身肉

体伤害、疾病和死亡引起的损害分为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并由加害人分别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规定值得我国借鉴。事实上,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42条)对缺陷产品致人伤害、死亡的损害赔偿规定基本体现了上述精神。问题在于:如何看待我国法律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产品责任的精神损害是指由于产品缺陷事故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上的伤害与痛苦。”(注:张骐.产品责任中的损害与损害赔偿[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4)。)与财产损失不同,精神损害属于非物质损害。对这种非物质损害,欧洲各国法律多未直接规定,而美国法律却予以更多的关注,它要求加害人对由人身肉体伤害、疾病、死亡或其他人身危险而引起的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或情感伤害给予赔偿。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有重大分歧。有人认为:“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和《民法通则》对这种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都未作出规定”(注:房维廉.产品技师法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165。);另有学者不同意这种说法,指出:《产品质量法》第32条中的其他重大损失“应当是指人格方面的损害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神损害”。(注: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314。)笔者拙见,依法理及美国立法经验,为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平复受害者及其亲属的精神创伤,在产品责任上明确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极为必要。不过,鉴于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因而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不宜过宽,一般应以缺陷产品致人残疾或死亡为限,而对那些轻微的精神痛苦和伤害可不予认定。

赔偿额的限制分为最高额的限制和最低额的限制,两者具有不同的制度价值。美国由于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对赔偿额不加限制,所以巨额赔偿案件多有出现。而欧洲产品责任法对最高责任限额和最低赔偿额都作了专门规定,从而使赔偿数额更趋合理。我国应如何借鉴?

(1)关于最高额的限制:有人主张:“为平衡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应在权衡各种因素的前提下规定产品责任的赔偿限额”(注:陈兰兰.论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完善[J].山东法学,(3)。);也有学者指出:“中国有关赔偿数额的主要问题是赔偿额太低,根本无法补偿受害者损失”,故“设置限额是不可取的”(注:张骐.产品责任中的损害与损害赔偿[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4)。)。其实,对产品责任赔偿额作出限制,是基于严格责任而出现的。严格责任是对生产者责任的加重,使生产者的风险大大增加,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又极具不确定性。过高的赔偿数额不仅严重伤害了生产者,最终也将损及消费者利益和阻碍经济发展。因此,甚至在充分“倾向原告”的美国,也有越来越多的州规定了非经济性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如新罕布什尔为87.5万美元,阿拉斯加为50万美元、佛罗里达为45万美元、马里兰为35万美元、堪萨斯只有25万美元(注:[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626―629。)。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我国产品责任立法应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数额作出限制,而对财产损害则应贯彻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

(2)关于最低额的限制:在产品责任法上规定损害赔偿的起点限额,主要是针对财产损害而作出的,它要求因缺陷产品所致财产损失(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必须达到一定数额以上,受害人方可依产品责任法获得赔偿。此规定的制度价值在于防止出现过多过滥的产品责任诉讼案件,优化法律资源配置,节约社会成本。这一做法无疑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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