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营改增培训总结|年营改增培训总结(系列十五篇)

发表时间:2022-02-04

年营改增培训总结(系列十五篇)。

[1] 年营改增培训总结


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自2012年试点以来,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开,为优化税收结构、提升税收征管效能做出了重要贡献。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总结营改增工作。


一、推进营改增工作的背景和意义


营改增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原先的营业税征收标准较低,存在重复征税和“税负之争”等问题,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税负,也给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通过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可以减少企业的税负,调整税负结构,提升税收征管质量,符合我们国家税收制度改革的要求。


二、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的进展和亮点


自2012年开始试点以来,营改增工作经历了几个阶段的推进。我们通过试点探索,总结经验,形成了一整套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政策和相关机制。我们逐步将试点范围扩大,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我们积极推动和配合各地区,确保全国范围内的全面推开。这一系列的措施确保了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营改增工作中,我们还取得了一些亮点。一方面,在税收结构上,营改增成功减少了企业的税负,提高了税收的公平性和可行性。另一方面,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我们推动了税务机关的信息化改革,提升了税收征管效能和服务质量。同时,在政策落地方面,我们加大了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确保企业能够顺利适应新的政策环境和税收制度。


三、未来营改增工作的展望和建议


虽然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不同地区的税收制度协调一致。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和智能化水平。我们还需要注重政策宣传和培训,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确保企业能够顺利适应新的税收制度。


小编认为,营改增工作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将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优化了税收结构,提升了税收征管效能。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和措施,加强信息化建设,注重政策宣传和培训,以推动税收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税收制度将迎来更加完善和科学的发展。

[2] 年营改增培训总结

今年自接手财务管理工作以来,共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工资级别体系与系统,健全工资监督机制。

以往招聘人员岗位工资标准随意性很大,无具体标准,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人事部门意见,修改了酒店的人事组织框架,并对全体员工划分了5个等级,每个等级划分若干档,并对每个级别和档级制定了岗位工资标准,使人员安排及晋级有地放矢,充分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也有利于酒店以岗定编,合理控制人工成本;为加强员工考核,建立考核与审核约束机制,人事负责考核,财务负责监督,将考核与审核分开,并启用了财务工资软件进行核算,保证了工资数据准确性与考核的真实性。

二、加强应收款清理,规范往来单位管理。

今年,在酒店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下,酒店经营收入虽有所提升,但经过仔细分析,发现应收款的比重也在逐步攀升,在清理应收款的过程中,也发现了有些往来已形成坏账无法收回,给酒店带来潜在损失;为此,财务组织清理应收款的专项工作,对以前年度、账单已付款项未收的落实到责任人负责清收,并制定“应收款确认单”及“确认单”,对债权进行签认,使企业权益得到保障;在清理中我们也发现,财务帐与应收款帐单有差额现象,这种情况主要形成原因是财务管理缺失及历史人手不足等造成,财务负有责任,现针对这种情况,财务指定专人负责往来管理,并负责外出结帐,独立结算资金与,资金、账单、统一管理,除历史遗留外已保持账账相符;针对应收款帐户窜户问题,设立应收款客户编码制度,凡签单用户以数字编码识别单位,并严格考核执行,应收款管理近一步得到规范。

三、加强应付款对帐,保证酒店利益

以往应付款对账及付款金额不对等,支付的随意性较大,这种问题在平时结算中不易发现问题,只有供货商终结货款时,问题才会出现,针对这个问题,财务建立按对账金额按月付款制度,在对账过程中,以对方单据为核对我方挂账金额,从而占据主动,保证酒店利益不流失;同时,今年对采购的历史应付款进行了一次集中对账清理,将不应挂账在个人账的款项调出挂入单位往来中,并单独挂账支付;并建立支付个人账款必须核实本人亲自付款的银行付款单据和对方收款凭证,保持付款与财务账同步;在对帐中发现库房管理单据传递不及时,及个别单据丢失现象与金额错误现象,于是财务制定进货单编号处理,并采用与供货商一样先挂账,然后对帐,最后付款的程序,基本解决采购账款账实不符问题。

四、加强了管理,出台了管理的相关政策

在清理应收款中发现,管理一直处于混乱状态,主要形成原因是收发没有监督控制机制,针对这种情况,财务制定了“管理办法”,把等同现金管理,定期盘库,并提示约束卖不恰当行为,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现买与收发分人管理、实现日清月结,并登记台帐管理,月末形成“已付未回款明细表”对发出跟踪管理,对未回款的负责人予以提示清缴,保证款项回收的及时性与安全性。但目前还存在摊销未能与实际金额同步,待今年年初调整核算得以解决,真正实现账实相符。

五、建立统一结账日,结算预算、审批等体系。

结算环节如把关不严,很容易产生财务风险,所以财务建立预算、审批等环节,并对审批的额度的落实情况予以监督,审批人不直接与供货商接触,办公人员按审批表执行,供货商只要在对账日对账无误签字齐全,到结账日就可以拿到货款,避免供货商天天来找,影响财务正常工作,也使酒店形象得到保障。

六、财务全面电算化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得到完善

[3] 年营改增培训总结

营改增即为营业税改增值税,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北京或9月启动。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营改增在原来的17%和13%两档税率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于11%的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按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4] 年营改增培训总结

“营改增”合同注意价款是否含增值税

增值税体系下,服务提供方收取的服务费,是含增值税的价款还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款需要明确。在以前的营业税体系下,双方约定的价款,不需要关注营业税的情况,因为营业税是服务提供方的成本。作为服务接受方,支付的所有价款作为合同价款和报酬。除了要明确价款或报酬是否包含增值税外,还有几个问题需要关注:

首先,如果原来的服务价款收取方式是按照服务提供方的人工服务费加上营业税的公式确定的,“营改增”后,服务接受方应主动和服务提供方重新协商合同的总标的。例如,某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咨询服务,按照人工小时费用率的服务费为100元,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为105.26元,此处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且按照100/(1-5%)确认。“营改增”后,上述合同价款不含税价应为100元,而不能按照原有的价款105.26元作为不含税价确认。当然,现实中还要根据合同双方的谈判结果确定,但准确关注合同条款对价款中代垫费用、税务成本的描述,或者准确了解供应商的实际税负变化,有利于在合同价款谈判时进行议价。其次,在向境外支付属于现代服务业的服务费时,通常双方会约定诸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所得税的承担方。此时,准确评估“营改增”后的价款就变得非常重要。上海和北京根据上述税费的承担方是境内服务接受方还是境外服务提供方,出台过实务中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是增值税的税基),因此,在合同签订时,除了合同价款是含税还是不含税需要约定外,其他税费的承担方式也应该进行约定,从而避免实务中出具非贸易项下付汇证明可能出现的困难。对于代扣代缴义务涉及税款的合同条款,也建议企业及时进行更新,以反映“营改增”之后境内服务接受方不同的代扣代缴义务。最后,中瀚石林建议服务接受方在合同中明确将服务提供方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一个义务条款进行明确。

[5] 年营改增培训总结

根据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从今年5月1日起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全面改征增值税。为打赢“营改增”最后一役,容县国税局积极主动作为做好备战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举容县国税之力攻坚克难抓早、抓细、抓实,充分做好“营改增”全面扩围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深化思想认识,动员扩围工作

系统要站在落实重大政治任务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积极加强与当地政府、地税、财政等部门联系和协调,争取主动。该局3月14日牵头组织国地税中层以上干部召开“营改增”两税合作会,分析“营改增”扩围对征管工作、纳税服务的影响,提前研究“营改增”扩围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会上,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做了动员讲话。3月16日县局召开全体干部会议,会上,王琦局长组织大家认真学习有关文件、传达上级局会议精神并作了迎接“营改增”扩围工作总动员讲话,要求全县国税系统要统一思想,做好攻坚克难准备,举全局之力确保“营改增”最后一役取得最终胜利。

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营改增”扩围工作领导小组,初步拟定试点推行方案,局党组对“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负主体责任,“一把手”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领导当好直接责任人,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落实好相关职责,发挥好“营改增”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县局各部门职能整合,积极主动做好与地税部门的数据接收、整理,做好“营改增”企业的调研和分析测算工作,制定扎实有效的应急措施,确保改革稳步推进,落地有声。

三是加强沟通协调,明确责任分工

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加强与地税沟通联系,就全面“营改增”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深入探讨,凝聚共识。共同沟通信息交接工作相关事项,保证管户交换信息的正确性和实用性,对推行户数做到心中有数,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倒排工期、顺排工序,制定时间表、路线图,逐条分解任务到岗、落实责任到人,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和工作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做好工作纪实,强化进度和质量管控。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做到上下联动,督速指导。

四是狠抓税制改革,扎实有序推进

积极主动做好征管数据接收和整理工作,分行业、分纳税人类型开展测算,夯实征管数据基础;加强技术支持保障,抓紧完成各信息系统的开发、升级与联调测试;做好税控器具及发票准备,为5月1日试点纳税人顺利开出发票做好保障;全力做好办税服务,加强办税服务厅人力资源配置,顺利实现有序申报;密切与地税部门合作,做好征管衔接及委托代征工作;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应急情况。

五是抓好宣传培训,强化统筹安排

以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契机,利用税企QQ群、电子显示屏、纳税人学堂、12366服务热线、网络等,及时向试点纳税人发布最新的试点政策和通知公告,帮助纳税人了解和把握“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做到线上线下同时推进,抓好对内、对外培训,加强宣传报道,全程做好咨询辅导,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的改革推进氛围。抓好“营改增”试点与组织收入、依法行政、优化服务、自查自纠等工作的结合,防止顾此失彼。

六是完善应急预案,重视舆情监测

以畅通、安全、平稳为原则,分项梳理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着重围绕系统死机、群体聚集、诉求表达、秩序维护等方面情况,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理预案。成立强有力的应急处置小组,组建业务巡回指导督导小组,妥善应对和处置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密切关注舆情动态,确立专人负责,及时回应纳税人关切,认真处理纳税人诉求,全力控制负面舆情发酵,确保整个改革平稳顺利。

七是严明工作纪律,严肃责任追究

将“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全程纳入督办事项以及绩效考核,对工作落实不力、相互推诿导致改革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严格追究问责;要深化“营改增”试点效应分析和评估,特别是要及时跟踪和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做到全员参与,强化示范带动,密切关注纳税人动态,努力实现税企良性互动,税制平稳顺利转换。

[6] 年营改增培训总结

营改增的实施细则出炉了,哪些方面是你所关心的问题呢?一起去看看具体的情况吧!

营改增试点5月1日全面推开的细则基本出齐,

3月24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全面规定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行业加入试点后的方案内容。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全面推开后,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除此之外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税率为6%。此外,增值税征收率为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在建筑服务领域,方案明确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合同开工日期在20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都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销售不动产,则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大众关心的个人销售房屋缴纳增值税的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对北上广深四城市,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此次营改增相关细则与年初的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基本衔接。”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表示。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非一线城市而言,个人购房如果不满两年进行交易,那么按照5%的税率进行征收。如此计算实际上和此前的营业税政策并没有太大的差异。而持有时间超过2年的住房进行交易,则免征,这样也使得税费成本降低为零。此类政策和过去的营业税政策保持了一致的特点,而且从税费效应看,也没有太大的变化。

对于一线城市来说,不满2年的住房进行销售时,也会通过此类征收率的方式,适当进行管控,进而抑制部分投资投机需求。同时,对于购置2年以上非普通住房来说,因为往往此类住房是增值空间最大的物业,因此通过计算增值部分即买卖差价的方式,进而能够进行税费的征收和收入的调节。当然此类政策是针对购置两年以上的物业而言的。另外,如果是普通住房,持有2年后进行销售,那么相应的增值部分可以归房东所有,这其实也是鼓励改善型购房需求的积极释放。

公开信息显示,3月18日,国务院总理 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从今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至房地产等四大行业。会议指出,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随后,财政部公布了四大行业增值税税率,建筑业和不动产业税率为11%。5月1日开始的扩围与以往有所不同,将首次涉及自然人缴纳增值税征管,比如个人二手房交易。

[7] 年营改增培训总结

沈瑛华表示,生活性服务业能否实现整体税负降低的主要挑战是如何从供应商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尤其是常以现金交易,并在很多情况下需要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食材的餐饮业。

梁因乐表示,生活性服务业中有一些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可能会遭遇一些尴尬,比如酒店提供的服务,既有商品、餐饮,又有会议等,如果按照税法严格执行,会给经营带来比较多的困难。

不少税务咨询人士对记者表示,增值税对企业的要求更高,需要重新梳理企业的定价策略、采购流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梁因乐称,这四大行业尤其是金融业的产品变化很多,非常依赖IT系统,企业在这么短时间内,怎么把信息系统和产品、服务调配好,挑战非常大。

此次营改增还将完成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一个“尾巴”,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考虑不动产所含进项税额金额一般较大,在具体方案中对不动产进项税额采取了分期抵扣方式方式。

试点方案规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这部分减税规模较大、受益面较广,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获益,但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财新记者了解到,此前财税部门考虑对不动产进项税额由原定的分5年至10年抵扣,但是考虑到时间太长,最终调整为分2年抵扣,为在短期给企业更明显的减税效应,鼓励企业投资。比如新建厂房投资1000万元,按照11%的增值税税率,进项抵扣税额110万元,分2年抵扣,第一年抵扣规模为66万。第二两抵扣规模为44万。

楼继伟称,这将鼓励企业投资,甚至投资量大的时候,可能一两年可以不交税,都抵扣了。

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肯定会大幅度降低企业税负,但只有新增部分才能抵扣,对于存量部分会构成一定的不公平。

[8] 年营改增培训总结


一、背景介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制改革一直是政府关注的焦点。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经济中两个重要的税种,营改增是指将营业税改革为增值税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经过一年多的试点运行,营改增工作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以下将从六个方面进行总结。


二、政策宣传


营改增是涉及全国广大纳税人的重大政策调整,政府在宣传工作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政府组织开展了各类宣传推广活动,包括座谈会、研讨会、新闻发布会等,向纳税人普及营改增政策的目标、原则、内容等,并主动解答纳税人的疑问和关切。政府还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开展广告宣传,提高纳税人对营改增政策的了解度和接受度。


三、试点经验


营改增试点的一大特点是分步骤逐步推行。从2012年开始,政府先在四个城市进行了试点,随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试点过程中,政府不断总结经验,及时调整政策措施。例如,根据试点城市的实际情况,政府对税率进行了适当调整,降低了对纳税人的负担。政府还通过与企业的沟通,对一些具有特殊行业特点的企业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提高了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税收收入变化


营改增的最终目的是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国家税收收入。根据统计数据,自营改增试点开始以来,税收收入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这主要是通过转换税负结构、提高税负合理分配和优化税费政策等措施实现的。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税收征管的效率得到提高,减少了纳税人的税负成本。


五、企业发展


营改增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推动企业发展,提升竞争力。通过将营改增与减税降费相结合,政府积极引导企业将更多的资金用于技术改造、产品创新和市场拓展等方面,提高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同时,政府还加强了对企业的支持和指导,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经营中的难题,提高了企业的发展潜力和创新动力。


六、社会影响


营改增的顺利推行,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高百姓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企业通过转型升级,提高了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得到了更多消费者的认可和信赖。美化环境、提升软硬件设施等投资项目的增加,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拉动了国内消费需求,推动了经济向好转型。


营改增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政府宣传工作的力度加大,促使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接受该政策。试点经验的总结和改进,不断优化了营改增政策的操作性和针对性。税收收入的增长和企业发展的促进,为我国的经济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持。社会影响的积极推动,让广大公众更好地享受营改增政策带来的实惠。未来,政府还需进一步完善政策细则,推动营改增工作向纵深发展,持续提升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和全社会的发展。

[9] 年营改增培训总结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一、施工合同签订

包工包料合同,是施工企业的上上策,营改增以后建筑业增值税的税率是11%,我们签包工包料合同,我们给税务局上交的税是11%,材料费可以抵扣17%,材料费按60%计算,60%17%,是10.2%,所以营改增以后材料费可以抵扣10.2%,但是我们开发票是11%,11%减掉10.2%,我们只交0.8%的税,0.8%的税比营改增之前3%的税,降低了2.2%的税,只从材料费来看,营改增之后,签包工包料合同,税降低了2.2%。

人工费,营改增之后是很难抵扣的,人工费在20-30%,人工费按30%来算,总包给业主开票,是按11个点来开票,30%11%,是3.3%,所以营改增以后,我们的税是3.3%,但是,营改增之前,人工费是3%,营改增之后,多了0.3%的税。

工包料的情况下,材料费降低了2.2%的税,人工费多了0.3%的税,等于降低了1.9%的税,其他的辅料先不考虑,所以只要营改增,我们签包工包料合同,一定会比营改增之前,税负会更低,所以我们在与业主谈业务的时候,能够签成包工包料合同,是施工企业的上上策。

二、营改增以后,材料费的抵扣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如何抵扣增值税

我们先来熟悉一下公式: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

(销项税=工程结算*11%,进项税=各类成本*对应的税率)

这个公式,说明:

营改增以后,施工企业交多少增值税,不是取决于你的产值,而是取决于你能够抵扣多少。

营改增以后,只要你的合同签订,增值税销项税就确定了。进项税的确定,要看施工企业拿到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能不能抵扣。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比较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就不能拿来抵扣的。

营改增后,工程成本不能随意改动

营改增之前,有的建筑公司要么把人工费变成材料费,要么把材料费变人工费。营改增以后,这个比例不能随意改变,否则就是虚开发票。

因此,营改增以后,必须要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来抓。虚开发票,如果被税务机关查到,是要受刑事处罚的。

实践当中,像房开公司,会有很多施工公司让你多开建安发票给他,因为多开建安发票,施工企业可以少交土地增值税。营改增以后,这种操作绝对不能进行,是犯罪行为。

二、常见可抵扣的进项

1、电话费:

可以抵扣11%,只限于公司座机电话费,手机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手机是实名制的,属于个人,因此不能抵扣)。

2、材料费:

可以抵扣17%,但不是所有材料都可以抵扣17%。

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劳保用品、办公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Ⅰ、索取材料费增值税发票注意

索取材料费的增值税发票时,必须遵从一下几点:

01、从供应商处买材料,一定要索取对方开具的销售清单。

一般来说,购买的品种会比较多,因此必须是材料供应商从税控机里面开出销售清单,盖上发票专用章,否则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这一点,一定要写进采购合同。在采购合同里面要明确,对方如果汇总开票,有义务提供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销售清单。

02、采用定点采购制度,定期结算,定期开票

劳保用品、办公用品,一般是很难拿到增值税发票的。营改增以后,公司应该推行定点采购制度。通过定期结算,定期开票,这样才能拿到增值税专票用来抵扣进项税。

题外话:

建筑企业,营改增以后,应该多做工作服(一季度做2套,1年8套)。

可以说,工作服是最省钱的,一来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又可以抵扣25%的所得税,又不用交个人所得税,实在是一箭三雕。

但是,不能通过购买的方式进行。直接购买工作服的费用,叫做职工福利费,不能抵扣进项税,而且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公告第34号文件第2条规定,工作服必须跟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服装厂签订工作服的订做合同。必须在合同中约定:

01、在工作服的某一部位,一定要有该公司的标识或标记;

02、工作服货款的支付,必须公对公账户进行,不能现金支付。

符合以上条件,开具的发票才可以抵扣17%。

Ⅱ、如何选择材料商更合算

营改增后,公司要在选定供应商时不能一味从价格角度考虑,而应该从降低成本和降低税负两个角度去综合考虑,找到一个平衡点来确定供应商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以后,企业采购时一定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采购价格来讲,一般纳税人的材料商肯定会比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的材料商价格更高。

但是,对于建筑企业而言,获得增值税专票后,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进项税,又可以抵扣25%的企业所得税,合计可以抵扣42%的税金。因此,营改增以后,选择一般纳税人的材料商更合算。

举例:有2个供应商A、B

A(一般纳税人):报价11万7000元

B(小规模纳税人):报价11万。

从A处买,采购成本是10万(11.7万=10万+10万*17%)

从B处买,采购成本是11万。

从A处买,采购成本少1万,相当于未来利润多一万,多缴企业所得税2500元。实际上,未来交税时就少交17000-2500-7000=7500元,实际相当于公司多盈利7500元。

从B处买,采购成本多1万,也就是未来利润少一万,少缴企业所得税2500元。但是,没有增值税专票抵扣,相当于多缴增值税1.7万,总计未来公司多付资金流7500元。

因此,从一般纳税人A处买更合算。

Ⅲ、特定材料的开票要求

材料部分,像砂石料、商品混凝土,只能抵扣3个税点。因为砂石料和商品混凝土的销售商,可以选择开3%的增值税专票,也可以开3%的增值税普票。

营改增以后,砂石厂、混凝土公司一定选择简易计税的,所以一定要在采购合同中写清楚,要求对方提供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国的税法,对简易计税不能开专票的规定做了列举,因此并不是简易计税都不能开专票。

当具备以下条件:

材料是砂土石料、自来水、商品混凝土,采用清包工或甲供材合同的老项目,房开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时,可以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采购合同中,一定要特别注明“材料供应商开具3%的增值税专票”。

税法中明确列出的,简易计税开增值税普票的情况:

1、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个人只能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所以,从个人那里买砂石料或租赁设备,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据财税2008第170号和财税2009第9号等文件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有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IV、关于购置固定资产

建筑企业应关注“营改增”的实施时间,在实施“营改增”前尽可能延后购置固定资产,实施“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时,在会计处理上要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进项税额从原价中扣除,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比实施营业税时有相当幅度的下降。采购固定资产时,如果供应商是一般纳税人,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时,则应采用“一票制”结算,采购价款中包含运输费用,由供应商直接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建筑企业,这样采购运输可以抵扣17%的进项税,较运输费用11%的税率可多抵扣6%的进项税。如果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则应采用“二票制”结算,采购价款中不包含运输费用,与运输公司单独签订运输合同,由运输公司开具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建筑企业可以抵扣11%的进项税额。、关于材料采购

(1)商品混凝土的采购。建筑企业尽量选择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供应商,如果因业主指定、质量标准或其他原因选择了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供应商,建筑企业要与供应商沟通协调,要求供应商降低采购价格,来弥补建筑企业减少的进项税抵扣额;同时建筑企业也可以采用自行购置水泥,委托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加工生产的方式,将适用高税率的水泥用于本企业的进项税抵扣。如果建筑企业必须选择规模小不具有《混凝土分包作业资质》的分包商,建筑企业可以与分包商谈判,由分包商自行挂靠到具有《混凝土分包作业资质》的企业,为控制建筑企业自身的进项税抵扣风险,建筑企业一定要做到合同、付款、发票三流一致,并且要求分包商提供被挂靠企业是正常经营企业、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录等违法行为的证明。

(2)针对“甲供料”的采购方式,建筑企业在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建筑业增值税法的要求完善相关合同条款。对业主单位供料或甲供设备款,明确应以建筑企业的名义与销货方签订采购合同。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甲方指定采购单位,建筑企业直接进行采购并付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建筑企业。二是由建筑企业同甲方及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采取建筑企业委托甲方采购并付款的形式,供应商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开具给建筑企业。采取上述方式后,这样建筑企业可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进行抵扣。

(3)针对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水电费,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是甲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可直接向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甲方不是一般纳税人,则建筑企业可要求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到其主管税务机关按3%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建筑企业也可以采取由甲方支付,在工程决算总价款中直接扣减水电费的方式,以减少自身销项税额的发生。

(4)针对零星辅助材料的采购。在几个项目或三级公司比较集中的片区附近,选择一个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通过集中采购的方式统一采购零星物资。也可以在采购时,比较两种不同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的报价,选择实际成本低者进行采购。同时还可以利用网络集中采购的途径,通过各大电商统一购买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等,并要求电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VI、测算企业的税负临界点,通过提高增值税实际抵扣比率以降低税负

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后,在两者税制下税负相等时,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比重的抵扣率,即作为税负临界点。在测算税负临界点时,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要区分销售额是否含税。由于营业税计入企业成本,应将其对企业所得税的抵扣影响作为测算因素,纳入整体税负的范畴。

一般纳税人缴纳营业税下的税负=含税销售额×营业税税率×(1+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下的税负=(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抵扣率)×(1+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抵扣率)×(1+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建筑企业原营业税率3%,营改增后增值税率为11%,适用的城建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交费附加2%,企业所得税税率25%。将上述税率代入公式,当二者税负相等时,所求得的抵扣率相应数值即为税负临界点:

含税销售额×3%×(1+7%+3%+2%―25%)=含税销售额/(1+11%)×11%×(1―抵扣率)×(1+7%+3%+2%)

由上式可知,等式两边的含税销售额可以去掉,即企业税负临界点的计算同收入无关,仅仅和税率相关,计算后抵扣率=76.61%,作为建筑企业的税负临界点,也就是可抵扣进项税额占销项税额的比重达到76.61%时,才可实现“营改增”后的税负平衡。因此,建筑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应以税负临界点作为参考依据,在统筹考虑专用发票获取成本及税负影响的前提下,力争以最大限度抵扣进项税额,提高增值税的实际抵扣比率,从而相抵企业的税负。

VII、筹划纳税时间,以便获取充足的资金时间价值

增值税实行差额缴税,即以当月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作为下月的应交税额。建筑企业应在实际操作中力争做到销项税与进项税额的确认同步。建筑企业应以实际收到工程价款日作为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及开具发票的时间,这样可以避免垫付税金,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现金流。提前收齐当期可供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票并进行验证,保证当期销项税额同对应的进项税额可完全抵扣,减少当期的资金流出。

三、发票要求

1、各单位原则上应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签订协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保“货物、劳务及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

2.业务经办人员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票之日起15天内连同其他资料提交给财务部门。3.收到的发票名称应为营业执照单位全称,内容应完整,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省、县(市)区及***项目,打印要清晰,且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

4.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不可折叠,不能污损,密码区不能出格、压线,盖章不能压住发票金额。

最后由公司领导牵头,组织员工集体学习,让公司员工会区分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各部门在成本消耗、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同等价格和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尽可能选择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家,要索取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便于后续增值税税额抵扣。

[10] 年营改增培训总结

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宣传方案》(琼国税发〔20xx〕68号)有关要求,我局紧紧围绕“聚焦营改增试点,助力供给侧改革”这一主题,结合全国第25个税收宣传月,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税收宣传活动,进一步推进营改增工作开展,营造了良好的税制改革舆论环境,现将四月份的营改增宣传活动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领导,保障制度建设到位

为使营改增宣传工作取得实效,我局通过印发《万宁市国家税务局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宣传工作重点,成立宣传工作小组,统一制定宣传方案,负责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从多方面阐释改革积极意义,增进社会各界对改革的认同。

二、围绕主题,保障活动开展到位

市局紧紧围绕营改增工作,结合万宁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市地税局紧密联系,共同开展系列税收宣传活动。

一是联合举行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暨新闻发布会。4月1日上午与万宁地税联合举办启动仪式,重点发布全面推行营改增工作、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及落实国地税合作规范采取的系列措施,并就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和广大纳税人关注的税收热点进行解答。南国都市报、国际旅游岛商报、新浪海南、法制时报、万宁电视台、万宁时讯、万宁市委新闻办等七家媒体参与发布会报道。

二是联合开展营改增纳税人培训。4月14日,由我局牵头组织“营改增”专题培训会,由政策法规科、纳税服务中心和海南大华光明税务师事务所就营改增政策规定、涉税业务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开具发票流程等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讲解,有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共计112家纳税人参加培训。4月25日下午,我局联合市地税局在市多功能中心联合举办第二期营改增纳税人专题培训会,此次培训是市国地税联合举办的规模较大的营改增纳税人培训会,全市共1700余户纳税人参与培训。4月28日,我局又专门针对已领取金税盘的纳税人开展增值税发票开具专题培训,对开票系统进行详细讲解。

三是联合开展“绿色骑行 椰岛税宣”活动。4月15日,联合开展绿色骑行宣传活动,由国地税两局税务干部、纳税服务志愿者、企业纳税人等80余人组成。骑行活动分上、下午举行,上午在万城地区,下午在兴隆地区。途径万宁中学、市政府及市内多个商业热门区域,沿途骑行开展宣传活动。在兴隆地区,骑行宣传队伍还在多家大型房地产企业开展驻点宣传活动,向市民及周边商铺发放宣传资料一千余份。

四是联合举办营改增税企座谈会。4月21日下午,市国地税联合在兴隆召开营改增税企座谈会,邀请房地产、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27家大型企业参加会议。税企双方就营改增政策涉税问题进行了交流探讨,市国地税局对企业所问问题进行一一详尽的现场解答。

五是联合开展“税法进校园”活动。4月25日上午,市国地税联合在万宁中学开展税法宣传活动,在校园操场利用学生周一早间操时间,对全校师生进行营改增税法演讲。

[11] 年营改增培训总结

关于房地产业营改增几个问题

1.问题:房开企业将在建工程项目划转给全资的物业公司,是否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回复: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在建工程划转给物业公司因涉及到所有权转移,因而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的规定,必须确认土地增值税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2.问题:营改增后交政府的费用如土地费、市政配套费等预计会有进项税额抵扣吗? 回复:营改增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可以抵扣问题是一直是营改增的难题之一,但总体的方向中可以抵扣,但有可能不是一次性抵扣而是分期抵扣。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一定是在整个项目清算前抵扣。至于市政配套费,由于本身并没有负担增值税,因而,主流的观点是不存在(不是不让)进项抵扣,但也有观点主张按一定的综合抵扣率进行抵扣。

3.问题:政府回购房有哪些优惠税收政策?

回复:政府回购房,除了经济适用房,其他一律没有优惠,按照销售不动产进行所有的税收处理

4.问题:营改增,房产公司的尾盘的房子在政策前面先做销售还是???,该如何操作? 回复:营改增的政策尚未明确,因而有关营改增过程中尾盘销售应当如何处理很不好说,但从目前的有关消息分析,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因而初步估计营改增前已经开发并开始销售的房产,在营改增后应当还是继续征收营业税,或者采取简易的方式征收增值税

5、问题:房地产业纳税人处置办理产权登记的地下车位等附属设施如何征收营业税? 回复: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地下车位和附属设施,无论是否办理产权登记,应按规定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地下车位及其他附属设施只要进行销售,有销售合同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如若签订的是租赁合同,那就征收租赁业营业税,只要建了地下车位和附属设施给业户用,无论购买还是租赁,只是税目不同,税率都为5%,一个是租赁业营业税,一个为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6、问题:销售小产权房是否征收营业税?

回复:销售小产权房应按规定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小产权房是一时半不出来房产证,用自有土地建出来的)。

7、问题:房地产业纳税人按拆一还一方式实行回迁安置的如何确定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回复:房地产业纳税人按拆一还一方式实行回迁安置的对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办理交房手续的当天。

8、问题:如何确定回迁安置房的计税依据?

回复:对建设安置回迁房的,对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照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再改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的,土地价款是纳税人不承担的,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在核定计税依据时,土地没付款,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属地方土地价款,只要没付出,就不把金额核上。

9、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证之前以诚意金、意向金等名义收取的款项是否征收营业税?

回复:在取得预售证前可以不征收,一旦取得预售证要申报缴纳税款,诚意金转为预收款,转为预收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0、房地产业税收清查的重点?

回复:

1、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低价销售的行为,有无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情况,关联企业之间销售价格是否合理。

2、各种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予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3、拆迁补偿或者安置等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4、车位、阁楼、地下室等附属设施,销售收入是否申报纳税。

5、农村集体组织、社区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取得的小产权房收入、棚户区改造收入,是否申报纳税。

6、销售房产预收款或预收定金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取的销售款是否申报纳税,采取银行按揭贷款购房的取得的按揭贷款是否申报纳税。

11、营改增以后对房地产业税负影响分析?

回复:假定三个条件

1、营改增前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含税收入总额和含税的成本保持一致。

2、营改增前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税费营业税为5%,假定房地产增值税税率为11%。

3、营改增前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对应成本全部计入到价税扣除范围内。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占房地产售房收入比重不会超过10%前提下,房地产行业税负只增不减。

8、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业将土地证办到买房人户后,可以减少应税土地面积。(有人咨询买完房是否能按开完发票的减少土地?不行。什么时候把土地证分割到买房户后,由土地局第几科出具证明,报到征收单位,给你减除土地依据,有依据后土地使用税可以不交。如果土地登记信息不变更,不报土地变更信息表,土地使用税不能免于缴纳)。

注意:房地产企业在移交回迁安置房时,应按计税价格为安置人全额开据不动产销售发票。安置房在销售时按差额征税的,以不动产销售发票为扣除凭据。

注意: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汇缴时工资费用据实填,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工资部分要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工资费用相等)。

注意:营改增,自查税款如果是写当期税款只认当期应申报缴纳税款,补交税款要重新补交,并按照偷税漏税处罚。

总结:在现实情况下,营改增不可能降低房地产企业税负,营改增之后将增加房地产企业整体税负2%-3%。

[12] 年营改增培训总结

自5月1日起,建筑业纳税人将告别熟悉的营业税,改为缴纳陌生的增值税。准备时间已不多,建筑企业财税人员忙着参加政策培训、办理营改增纳税人登记信息确认、测算税负变化……税制大转换,税率从3%跃升到11%,建筑企业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才能确保税负不发生大的变化?记者采访了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和建筑业税收专家,请他们解读政策关键点,为企业备战出谋划策。

7个关键词:详解政策核心点 ○税率和征收率:11%和3% ○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可申请汇总纳税

○“跨地”经营:服务发生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预收款纳税义务时间: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清包工: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过渡政策: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试点纳税人应尽快熟悉36号文内容,及时掌握增值税的各项管理规定,妥善进行过渡期间的增值税处理。”山东百丞税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华说。

36号文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文件构成了建筑业营改增的主要政策和实施办法。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和实施办法究竟有哪些亮点?和以前营业税制下的规定,又有哪些变化?董华从7个关键词入手,作了细致的解读。

关键词1:税率与征收率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简易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关键词2:纳税地点

原营业税税制下,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该在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属于固定业户的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与原来的方式有所不同,程序也变得更复杂。

虽然政策规定了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根据前期营改增行业申请汇总纳税的经验,真正申请到汇总纳税的难度还是很大的。

关键词3:“跨地”经营 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和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预缴基数为总分包的差额。这符合之前营业税的规定,按照总分包差额缴纳,并将税款归入当地财政。预缴税款的依据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应以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扣除分包的金额作为纳税基数。

但是,实务中存在违反《建筑法》的分包情况,比如将主体进行分包,这类情况能否进行抵扣后预缴,期待后续文件能有明确规定。

关键词4:预收款纳税义务时间

对于建筑业和房地产预收款纳税义务的时间,同原营业税规定是一致的,均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在工程开始阶段,会收到部分工程预收款,而建筑材料等进项税的取得却未必及时,这样就会因抵扣不足而产生需要先缴纳增值税税款的情况。所以,建筑企业应统筹安排建筑材料的采购时间,保证增值税税负的平稳。

关键词5:清包工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36号文对于清包工方式的计税问题,明确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即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如果不选用简易计税,则按照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清包工来说,由于仅有少许的辅料能取得进项税,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其税负比较低。当然,这对工程报价也存在影响,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还是一般计税办法,对甲方能抵扣多少进项税是有差异的,因此在价格谈判时,甲乙双方基于自身的诉求,必然会有分歧,所以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出最适合的缴税方式。

关键词6:甲供工程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但36号文未规定甲供的比例,比如甲供材的比例为20%或80%,两种情况对于建筑业的税负影响是巨大的。通常在甲供材料较少时,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样既保证与甲方工程报价的优势,又可以保持较为合理的税负。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建筑企业取得进项不充足或为取得进项付出的管理成本较大时,完全可以凭借该项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因为只要有部分材料属于甲供,哪怕只有1%,也符合条件,建筑企业就可以完全不用担心营改增之后税负是否会上升的问题,原来按3%缴纳营业税,现在按3%缴纳增值税,由于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差异,税负比原先肯定还下降了。不过,选择简易征收方式对甲方肯定是有影响的,还要甲乙双方博弈之后再作定夺。

关键词7:过渡政策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这一判定标准,与房地产老项目的判定是存在差异的,房地产老项目仅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另外,36号文对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采用了“可以”字眼。也就是说,纳税人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但对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其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节点未作进一步说明,将来应该对此问题出台更明确的规定,否则税企势必产生较大分歧。因此,在实际操作时,对于老项目很可能会全部采用简易征收的方式。

“8个百分点”:测算税负如何变 ○从3%到11%,企业税负怎么变? ○进项抵扣,取得专用发票是关键!

营改增给建筑业纳税人带来的影响是显著的。其中,税负将如何变化,是建筑企业关注的重点。

在日前北京市国税局举办的分行业营改增政策宣传培训会上,北京龙建有关负责人给记者算了笔账:假设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占55%(建筑材料成本中水泥占45%,钢铁占40%,其他材料占15%),人工成本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占10%。假设全年营业收入为10000万元,营业成本900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

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00万元(10000×3%);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为784.62万元[9000×(55%+5%)÷(1+17%)×17%],销项税额为990.99万元[10000÷(1+11%)×11%],应缴纳增值税206.37万元(990.99-784.62),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

“但这只是理论算法,实际上,建筑施工企业的特征会给增值税的计算带来很多挑战。其中,建筑工程涉及的上游公司多,砂石、土方等原材料供应渠道比较散乱,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的情况十分常见,很多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采购成本因此增加。此外,建筑业大量使用的混凝土基本上都是执行增值税简易征收的企业提供,此项成本开支也无法获得抵扣。”该负责人说。在北京市西城区地税局前不久组织召开的营改增工作座谈会上,北京建工集团财务部部长吴赞告诉记者,除了建筑材料,占整个工程成本的比例约30%的一线人工成本,基本上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大量不能抵扣的人工成本不利于降低建安企业的税负。

“实行增值税以后,建筑业的税率为11%,与以前3%的营业税税率相比高了很多,但是考虑到增值税模式下是对增值额部分征税,因此,如果建筑企业能够取得足够的抵扣项,那么11%的税率也是可以接受的。关键在于建筑企业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取得可抵扣专用发票。”第三期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安徽省地税局直属局副局长李珺告诉记者。

李珺介绍,调研显示,我国建筑企业长期以来的财务管理很粗放,如果继续这种做法,将有相当大一部分成本不能取得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材料采购成本。在建筑业成本结构中,材料消耗占大头。假设某个工程项目总造价为1.11亿元,其中材料费为7020万元。按照营业税政策,该工程承建企业此项目应缴纳的营业税为333万元(11100×3%)。如果改征增值税后,上述工程项目不含税总造价为1亿元,其中材料费为6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为1020万元(6000×17%);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10000×11%);应缴增值税为80万元(1100-1020)。从计算结果看,对于材料成本较高的建筑企业而言,改征增值税确实减轻了税负,但这只是理想状态。前提是建材市场票据管理规范,建筑企业能及时获得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租赁设备成本。建筑业设备租赁很多都是个人或者个人组成的小型租赁公司,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主,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无法抵扣。

三是无法取得规范发票的其他情况。建筑业的特点是建安项目与机构所在地分离,项目核算采取报账制。项目会计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财务要求并不严格,有些成本项目未取得正规发票或迟迟无法取得正规发票。实际工作中,大型工程项目往往存在结算延迟现象,存在项目已经投入使用,竣工结算还未完成的情况,发票也无法取得。在抵扣时间有严格要求的增值税模式下,这种粗放的管理方式也会使得企业失去抵扣资格。

李珺告诉记者,由于建筑业市场高度开放,进入门槛较低,低价中标等恶性竞争现象普遍,行业平均毛利率不足5%。若建安企业无法取得规范的可抵扣发票,导致税负增加,微利的建筑业将雪上加霜。从长远看,建筑业营改增会引发行业洗牌:工程成本增加导致管理混乱,依靠不开发票偷逃税收降低成本的低价恶性竞争企业将逐渐被淘汰;而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规范财务核算,健全内控制度的企业将会更好的生存下来。随着增值税抵扣链条的逐步完善,建筑业增值税税负也将会趋于平稳,整个行业将会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5个着力点:备战营改增策略 ○进项税额抵扣是关键 ○重新梳理选择供应商 ○加强财务管理和内控建设 ○关注视同销售和混合销售 ○重视挂靠经营的涉税风险

面对税制转换,企业该如何应对?这是目前建筑企业最想知道的答案。

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上海市税务局货劳处的李慧嵩说,建筑业纳入增值税范畴,对行业影响巨大。建筑企业,尤其是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征管模式、会计核算、购销策略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改变。建议企业在改造财务管理、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购置税控设备、申领增值税发票的同时,在进项税额抵扣等五个方面做好准备。

第一,详细分析企业支出中的可抵扣项目,尽量做到应抵尽抵。建筑企业应做好对供应商的选择和管理,尽量选择正规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定价方式(是否含税)、发票开具方式等必要信息。其中,建筑材料方面,建议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可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施工现场使用的水、电、气等动力属于可抵扣进项范围,但动力公司一般只向总表的登记方开票,实际操作中,建筑企业往往难以取得抵扣发票,建议在合同中与总表的登记方确认动力的转售事项;住宿服务可取得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但要注意属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部分不得抵扣。

第二,注意清包工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需要注意的是,简易计税方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从企业税收利益出发,不一定优于11%税率的一般计税方法。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选择适用,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注意老项目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过渡。如果老项目的支出大多已经完成,建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老项目的支出大多尚未完成,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核算后作出选择。

第四,注意纳税地点的变化及预缴事项,按规定办法操作。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由劳务发生地变为机构所在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一方面应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等,按期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后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应严格按照36号文规定的预征方法和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第五,在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应注意税务处理方式已发生变化。营业税状态下,企业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当分别核算建筑服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营改增后,这一行为应按企业从事的主业进行判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发生该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企业发生该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企业以建筑服务为主业,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取得的收入应一并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优于按服务和货物分别计算缴纳。

“增值税的征收原理与营业税完全不同,企业要实现营改增的平稳过渡,规避涉税风险,需要付出大量的努力。建筑企业在确定销售收入时,需要注意增值税的个性化规定,重点关注两个问题,即视同销售和混合销售。”税务专家庄粉荣提醒企业。

庄粉荣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36号文明确了视同销售的11种情形,由于生产和经营情况比较复杂,建筑企业在实务过程中可能发生上述11种情形,不要忘记申报纳税。同时,注意混合销售内涵的变化。自从我国引进增值税以来,混合销售业务的涉税风险一直困扰着纳税人,其原因是当事人无法将税法与业务流程结合起来。具体分析36号文第四十条对于混合销售的规定,就可发现其发生了本质变化,即在销售行为中由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的结合变化成货物销售与服务的结合,建议纳税人在实务过程中注意混合销售业务处理的涉税风险。“增值税税制的违法违规处罚在所有税种中最严厉,所以营改增带来的变化都需要建筑业纳税人仔细研读,做好相应税收管理及风险控制。”大华久益华瑞(北京)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吴丽光说。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副教授曹胜新也提醒纳税人,高度重视挂靠经营的涉税风险:受建设资质等条件限制,建安企业挂靠经营现象较为普遍。被挂靠方建安企业提供建设资质,按照建安收入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并不参与挂靠方项目单位的经营活动。如果挂靠方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逃避纳税,税务机关往往将违法责任归属于被挂靠方,责令其补缴税款、滞纳金,缴纳罚款。营改增后,挂靠方会滋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大大增加了被挂靠方的法律责任。“留给纳税人的应对时间十分紧迫,企业应尽快了解政策,按增值税制要求,加强税收内控制度建设,确保合规遵从;调整生产经营模式,降低税负;重新梳理供应商,首选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设备、大宗材料供应商;开展专项培训,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及管理层都要认识到增值税法规对企业管理的重要性,确保享受政策红利。”北京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的鲁子建说。

[13] 年营改增培训总结

增值税知识测试题

单位: 姓名:

一、选择题(共20题,每小题2分,总分40分)

1、一般计税方式下,提供建筑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是()A、17% B、11% C、6% D、5%

2、一般计税方式下,以下哪种情况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A、个人消费

B、用于项目购买的预算软件 C、用于个人学习的书本

D、集体福利

3、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A、3% B、5% C、2% D、1.5%

4、简易计税方式下,提供建筑服务适用增值税的税率()A、17% B、11% C、6% D、3%

5、建筑业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前的房地产项目。

A、2016年4月30日 B、2016年8月20日 C、2016年12月31日

6、简易计税方式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使用并作为进项税额抵扣()A、不能使用,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B、可以使用,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C、可以使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7、加盖以下哪种印章的发票是有效发票()

A、财务章 B、发票专用章 C、公章 D、以上三种皆可

8、简易计税方式一经选择,()个月不能变更 A、12 B、24 C、36

9、劳务、分包发票必须有备注哪些信息才可以进行差额抵扣()A、注明工程名称即可

B、注明工程地址即可 C、以上二者缺一不可

10、一般计税方式下,有以下情况的材料商,优先选择哪种()

A、材料含税价110万,但厂商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B、材料含税价117万,厂商可以提供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C、材料含税价112万,厂商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提供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里的个人是指()和其他个人。

A自然人 B个体工商户 C非居民企业 D 社会团体

12、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又涉及货物。

A.服务 B.劳务 C.贷款 D.运输

1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的当天。

A.收到预收款 B.建筑服务发生 C.合同签订 D.建筑完工

14、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A.修缮服务 B.出租服务 C.设计服务 D.咨询服务

15、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是()。A.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B.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

C.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 D.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16、()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A建筑服务 B工程服务 C安装服务 D其他建筑服务

17、()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A建筑服务 B工程服务 C安装服务 D其他建筑服务

18、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A 11% B 2% C 5% D 3%

19、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不需提交()A从分包方取得的合同 B《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C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D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0、以下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错误的是()

A、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税率

B、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C、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税率

二、判断题:(共30题,每小题2分,总分60分)

1、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项目,材料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2、选择一般计税的项目,可以给甲方开具3%的工程款发票。()

3、选择一般计税的项目,应量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合法抵扣。()

4、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5、建筑服务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为甲供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征方式征税。()

6、一般计税方式下,取得的普通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7、一般计税方式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先抵扣后认证。()

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某企业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并加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由于盖的不清晰,在旁边重新加盖了一个,此发票依然有效。()

10、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1、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2、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13、营改增之前的未完工建筑老项目,在营改增之后完工,应开具地税发票。()

14、纳税人支付并与贷款服务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5、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16、甲供工程,仅指全部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17、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18、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9、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11%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0、建筑公司在工地搭建的临时建筑,虽然形态上属于不动产,但施工结束后即被拆除,其性质上更接近于生产过程的中间投入物,可以进行抵扣。()

21、简易计税方式下,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22、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2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应该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25、对于可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供应商,要求以不含税价格作为招标商务核算依据,且考虑附加税影响。()

26、为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认证抵扣,要求供应商自发票开具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交付本单位,并且形成双方交接签认记录。()

27、投标方案可以不用做税务风险评估。()

28、合同评审应增加涉税审核环节,重点审核客户纳税人身份、税率、发票类型等相关税务信息。()

29、各项目必须以纳税主体的名义签订合同,获取发票,发票抬头可以是单位简称。()30、验工结算中增加的工程奖励款,应按增加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14] 年营改增培训总结

摘要:我国自2012年起逐渐在大范围内试点实施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改革方案对社会经济各行业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诸多行业和企业因营改增的实施减轻了税收负担。但是,营改增实施后企业日常会计处理与传统营业税税务处理区别较大,个别行业企业不仅需要针对营改增改革方案来调整企业的会计处理,企业的财务状况也受到了改革方案实施的影响。本文对营改增方案的实施对企业财务的影响进行分析,同时提出了营改增改革方案下的会计调整与处理方案,帮助企业加强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提高会计管理能力。

关键词:营改增;会计处理;财务影响;纳税筹划

2011年年末我国财政部与国家税务局公布实施营改增方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开始在我国逐渐推广实施。营改增改革方案规定,我国交通运输服务业、现代服务业等改按增值税纳税,税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而小规模纳税人则采用增值税低税率纳税,税负有所减轻。由此可见,尽管营改增会对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负担带来不同影响,但是最终仍然会打破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税并存的局面,简化优化税收体制的同时为企业纳税带来方便,减少重复征税环节,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从宏观角度来看,营改增改革试点对企业的纳税缴税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下文将从企业财务指标的变化出发,分析营改增实施后对企业实际财务状况带来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企业财务产生的影响

1.资产负债水平潜在提升

资产负债率是衡量企业总体偿债水平和资本结构的重要比率,根据企业的总资产与总债务计算得出。营改增后,原以价内税计量营业税改为以价外税计量增值税,应税产品或劳务内剥离应缴纳税额,因而总价格会因此降低,而资产总额也会因此而降低,总额低于营改增之前的资产的差额部分会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方式计入应交税费科目中,用于抵减销项税额。在计算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时,其资产总额降低,负债未受到营改增影响保持不变,因而资产负债率相应提高。

2.现金流转压力提高

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谋得一席之地,就必须确保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日常运营周转。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在日常营运过程中难免会有长期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发生,不仅影响了企业的良好的业界声望,更严重的后果就是造成企业资金周转相当困难。原因不难理解,营改增以后,企业在当期只有销项税额,而进项税额的缺失,增大了资金周转的难度。由于在未将所有的货物(包括在内)采购款付清时,供应商出于保险和自身利益的考虑,不同意给企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了销项税额,税改后的应交增值税的数额与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的税额进行比较,我们不难发现,前者大大高于后者,造成了工程上价款无法及时收回,给企业的资金周转造成了更大的麻烦。

3.权益净利率产生波动

权益净利率通过企业净利润与所有者权益相除得出。净利润计算过程中会扣除成本、费用及所得税费用等,其中成本项目可能会因营改增受到影响。营改增后,如果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不符合抵扣标准的资产,资产出售时的增值税进行税额将会构成企业的成本抵减档期收入,因而现金流出增加,净利润总额减少。另一种情况,企业因获取原过程中如果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在获取等额收入的情况下,因可抵扣的销项税额减少而使得销项税额总额增加,因而影响收入总额,最终留存于企业的净利润降低,所有者权益不变的情况下,而进一步导致企业的权益净利率降低,个别情况下可能会影响到企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二、企业财务管理应对策略

1.完善会计处理方式

加强对会计处理方式的完善,减小会计核算变化的风险。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的会计处理方式一定会发生较大的变化。建筑企业要依据自身的发展特点,结合相应的会计政策,依据增值税的要求进行会计科目的设置,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关账户与辅助表的设置。建筑企业在进行业务处理时,要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税法、会计制度执行,衔接好纳税工作与会计核算工作。对于企业会计核算的风险要做好防范工作,依据实际发展状况调整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提高核算工作的效率。

2.合理把握纳税时间

营改增后,企业除了缴纳税率有所变化外,纳税时间的灵活性也有所改变,因而应当在做好纳税筹划的同时,充分把握好纳税时间。例如,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把握固定资产的购入时间来把握进项税额的抵扣时点,尽可能的使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以增值税形式参与抵扣,以便减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总额。同时,在全球化这个大背景下,交流与合作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要格外注重与具有一般纳税人的材料供应商或者是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公司进行业务合作,同样可以减少税金。

3.积极管理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发票是企业缴纳增值税的重要凭证,也会作为企业抵扣税额的重要依据。增值税发票的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表示企业当期应对缴纳的增值税,因而企业在发生销售业务开具销项发票的同时,还需要积极获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一般纳税人在采购业务中如果遇到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应对积极与销售费协商,主动联系税务机关,努力克服困难,争取增值税进项发票,据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企业还需要对增值税发票的使用期限进项妥善管理,对于资金回收周期较长的项目或产品,需要在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18月内进行抵扣,否则将会因无法抵扣而增加企业经营成本。

参考文献

[1]李梦娟.我国消费税改革的考量与权衡[J].税务研究,2014,(5):32-35.

[2]王玉兰,李雅坤.“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税负及盈利水平影响研究——以沪市上市公司为例[J].财政研究,2014(,5):41-45.

[3]郝晓薇,段义德.基于宏观视角的“营改增”效应分析[J].税务研究,2014,(5):3-7.

[15] 年营改增培训总结

营改增工作计划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国务院近日出台了《关于深ening增值税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营改增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预计2016年5月1日前完成落实。

营改增是指用营业税来代替增值税,从而降低企业税负。这项改革的实施可以减轻企业生产成本,释放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同时,营改增也可以改善税制体系,提高税收贡献率,进一步强化地方财力,加速地方公共财政管理模式的创新和转型。

工作计划要求,营改增的推行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深化改革,增加增值税适用范围和税率差异

在适用范围上,增加增值税的税率差异,同时采取分类计税的制度,对不同行业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税收优惠,这对于维护税制公平、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二、优化税收结构,营创纳合一

税收结构应该更加合理、优化,营改增工作计划还要求深入实施“营创纳合一”,实施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整合征管,降低行业门槛,消除税收歧视,促进税制和产业结构的协同创新发展。

三、加强监管,建立高效的纳税支持平台

为了保障营改增的顺利运行,工作计划还规定要加强监管,建立高效的纳税支持平台,这不仅可以帮助企业更加便捷地实现各类税收减免政策,还可以依托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管理手段,增强监管能力,提高行政效能。

四、积极宣传,提升营改增认知度

营改增的推行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因此,工作计划还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更加积极宣传,提升全社会对营改增的认知度,增强公众支持度,扩大改革的正面影响。

营改增工作计划的出台,是政府在税制改革方面的一项重大措施。我们相信营改增的实施将会为整个经济的健康发展注入一股新的动力。不过,在实施过程中,也需要全社会上下齐心协力,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才能推动营改增工作实现既定目标,让纳税人深刻体会到税收改革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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