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记大全|清代法律思想总结(优选十二篇)
发表时间:2019-05-09清代法律思想总结(优选十二篇)。
清代法律思想总结 [1]
宋徵舆《忆秦娥·杨花》原文
黄金陌,茫茫十里春云白。春云白,迷离满眼,江南江北。
来时无奈珠帘隔,去时着尽东风力。东风力,留他如梦,送他如客。
全文赏析
此词题为杨花,作者哀杨花,亦是自哀。白絮随风东西,漫无依托,常使人想起飘忽不定的人生。作者从杨花联想到自己,字里行间,隐约流露出内心的感慨。委婉含蓄,耐人寻味。
宋徵舆简介
宋徵舆(公元一六一八年至一六六七年)字直方,一字辕文,江苏华亭人。生于明神宗万历四十六年,卒于清圣祖康熙六年,年五十岁。顺治四年(公元一六四七年)进士。官至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徵舆为诸生时,与陈子龙、李雯等倡几社,以古学相砥砺,故所作以博瞻见长,《四库全书提要》云: “徵舆为诸生时,与陈子龙、李雯等以古学相砥砺,所作以博赡见长,其才气睥睨一世 ,而精练不及子龙 ,故声誉亦稍亚之云。”有《林屋文稿》十六卷,诗稿十四卷,《四库总目》传于世。
清代法律思想总结 [2]
吴伟业《阻雪》原文
关山虽胜路难堪,才上征鞍又解骖。
十丈黄尘千尺雪,可知俱不似江南。
吴伟业简介
吴伟业(1609—1672)字骏公,号梅村,别署鹿樵生、灌隐主人、大云道人,汉族,江苏太仓人。生于明万历三十七年,明崇祯四年(1631)进士,曾任翰林院编修、左庶子等职。清顺治十年(1653)被迫应诏北上,次年被授予秘书院侍讲,后升国子监祭酒。顺治十三年底,以奉嗣母之丧为由乞假南归,此后不复出仕。他是明末清初著名诗人,与钱谦益、龚鼎孳并称“江左三大家”,又为娄东诗派开创者。长于七言歌行,初学“长庆体”,后自成新吟,后人称之为“梅村体”。
清代法律思想总结 [3]
张问陶《芦沟》原文
芦沟南望尽尘埃,木脱霜寒大漠开。
天海诗情驴背得,关山秋色雨中来。
茫茫阅世无成局,碌碌因人是废才。
往日英雄呼不起,放歌空吊古金台。
张问陶简介
张问陶(1764—1814) ,清代杰出诗人、诗论家,著名书画家。字仲冶,一字柳门,因故乡四川遂宁城郊有一座孤绝秀美的小山,形如船,名船山,便自号船山,也称“老船”,因善画猿,亦自号“蜀山老猿”。乾隆五十五年(1790)进士,曾任翰林院检讨、江南道监察御史、吏部郎中。后出任山东莱州知府,后辞官寓居苏州虎邱山塘。晚年遨游大江南北,嘉庆十九年(1814)三月初四日,病卒于苏州寓所。其生平事迹见《清史稿》卷四八五《文苑》、《清史列传》卷七二《文苑传三》、胡传淮著《张问陶年谱》、《张船山书画年谱》等文献。张问陶著有《船山诗草》,存诗3500余首。其诗天才横溢,价重鸡林,与袁枚、赵翼合称清代“性灵派三大家”,被誉为“青莲再世”、“少陵复出”、清代“蜀中诗人之冠”,也是元明清巴蜀第一大诗人。
清代法律思想总结 [4]
郑板桥《咏芭蕉》原文
芭蕉叶叶为多情,一叶才舒一叶生。
自是相思抽不尽,却教风雨怨秋声。
全文赏析
这是一首咏物诗。正如王国维所说“以我观物,则物皆著我之色彩”,诗人把自己主观的情感赋予本为无情的芭蕉,认为“一叶才舒一叶生”,将芭蕉写得缱绻多情。诗人又用外来的风雨比喻外界对于芭蕉的摧残,益发增加了芭蕉哀怨的情致。
郑板桥简介
郑板桥(1693-1765),原名郑燮(xiè 音:“谢”),字克柔,号理庵,又号板桥,人称板桥先生,江苏兴化人,祖籍苏州。应科举为康熙秀才,雍正十年举人,乾隆元年(1736)进士。官山东范县、潍县县令,有政声“以岁饥为民请赈,忤大吏,遂乞病归。”做官前后,均居扬州,以书画营生。工诗、词,善书、画。诗词不屑作熟语。画擅花卉木石,尤长兰竹。兰叶之妙以焦墨挥毫,藉草书中之中竖,长撇运之,多不乱,少不疏,脱尽时习,秀劲绝伦。书亦有别致,隶、楷参半,自称“六分半书”。间亦以画法行之。印章笔力朴古逼文、何。为人疏放不羁,以进士选县令,日事诗酒,及调潍县,因岁饥为民请赈,忤大吏,罢归,居扬州,声誉大着。恣情山水,与骚人、野衲作醉乡游。时写丛兰瘦石于酒廊、僧壁,随手题句,观者叹绝。著有《板桥全集》,手书刻之。所作卖画润格,传颂一时。为“扬州八怪”之一,其诗、书、画世称“三绝”,擅画兰竹。一生画竹最多,次则兰、石,但也画松画菊,是清代比较有代表性的文人画家。
清代法律思想总结 [5]
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论文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秦国依靠法家思想富强称霸,统一六国,“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但是,秦朝也因法家思想走向极权统治,加之奸臣当道,二世而亡。汉朝董仲舒提出“独尊儒术,罢黜百家”,将儒家思想确立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思想。然而,汉承秦制,法治理念并没有衰落,反而为各朝沿用,中国封建社会的法治传统同时确立。儒法两家都主张国家由天子一人治理,君主归为天子,至高无上。正是儒法两家这种国家由天子一人治理的主导理念,对官吏产生了十分恶劣的影响。董仲舒提出“君为臣纲”,而法家早也有这样的论述:“吏者,民之本、纲者也”。也就是说,君主相对于臣子的地位,相当于官吏相对于人民的地位,进而可知,君主的一切行为在官吏那里,都可以被复制而施用于人民。
中国传统社会是人治社会,这种“人治”始于君主,然后在君臣二级分治的体制下,被各种官吏不断复制甚至恶化和滥用。虽然法家有过限制君权的尝试,但是收效甚微,最终不了了之。中国没有限制君权的成功,商鞅之后也不敢有这样的尝试。中央与地方的矛盾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地方官吏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复制皇帝的极权专制,中央很难对其采取限制和打击。一般情况下,君臣勾结,互相满足利益,以求“维稳”。追究这种体质性现象的实质,不难发现,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完成了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型,同时也完成了国家私有制为核心的国家体制向土地私有制为核心的国家体制的转变。中国封建社会的核心在于维护私权,但是无论是君主还是臣子,他们对于私权的维护都缺乏明确的限制和约束。虽然君主具有至高无上的统治权,但是他本身不可能将这种统治权贯穿于国家的各个层面,必须通过设置官吏进行管理以维护自己的统治。在这个过程中,君主的地位虽然明显高于臣子,但是相对来说臣子对君主有一定的约束,二者互相牵制。由此,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便是中央和地方的矛盾,这个主要矛盾也生发出中国封建社会其他各种问题。
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的核心在于君主和臣子对于私权的维护没有明确限制和约束,并且君主和臣子不同程度的相互牵制又相互勾结,从而,中国封建社会从上至下形成了一种自私自利的国民劣性,毫无远见并且刚愎自用。中国各个朝代的法律基本也都是恶法,强调对犯罪行为的严刑重罚,虽然有一定程度的奖励善行,但是在一种“私权至上”的社会环境中,中国人民更多首选自保。中国和西方同样强调“私权至上”,但是中国所走的道路与西方截然不同,中国社会局限于私权之中,而没有从一种更宽广的视野将“私权至上”确立为社会的核心原则,这也是中国古代自然法和宪法发展十分落后的原因所在。但是中国出现这种状况具有客观必然性,从春秋战国后期秦朝开始中国社会由儒法两家思想主导,道墨两家思想一直没有良好的发展环境。儒家的家族主义具有承袭西周宗法制的先天优势,法家的国家主义在战乱纷争的春秋战国时期也具有极大的现实优势,从而形成了秦朝的具体社会形态。秦朝确立了法家思想的主导地位,汉朝董仲舒确立了经过修正的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在此之后法家也较好的进行了儒家化,从此中国社会便由儒法两家主导。改变一种已经具有统治地位的社会主导思想无疑是十分艰难甚至不可能的,虽然秦汉以后各个朝代不同程度都有过对道家思想和墨家思想的重视,但是道家的个人主义和墨家的世界主义还是难以被大众所接受。
变质的私有制是中国封建社会最本质的问题,是其他一切社会问题的根源。皇帝和各级官吏上下级权力关系明显,专制集权主义严重,由于相互牵制的客观存在,又不得不相互勾结。变质的私有制导致恶劣的利益之争,利益之争又导致权力之争,于是结党营私、官商勾结、买官卖官变成了自然而然的现象。然而在获得权力之后,损公肥私、贪赃枉法、贿赂腐败又成了绝大多数官员最真实的生活。在这样一种丑陋的社会体制中,上至皇帝,下及臣民,都完全自溺于这种恶劣的生存环境之中。纵然一些“异见者”在不同时期提出过强烈的批评意见,但是他们难以拥有实权也难以进行变革,这些言论和思想在中国古代只可能是昙花一现。在这样一种“私权至上”的社会环境中,以皇帝为首的私有制所有人的权利丝毫不受干涉,官员也只是为了取得一定的权利而接受皇帝的制约,在取得权利之后便胡作非为,甚至与皇帝争权。变质的私有制是中国封建社会最根本的问题,权利约束机制在中国从来不存在,因此在中国难以产生真正的自由,中国只能逐渐成为一潭死水,生机是根本不存在的。
清代法律思想总结 [6]
屈复《偶然作》原文
百金买骏马,千金买美人;
万金买高爵,何处买青春?
屈复简介
屈复(1668~1745)清代诗人。初名北雄,后改复,字见心,号晦翁,晚号逋翁、金粟老人,世称“关西夫子”。蒲城(今属陕西)县罕井镇人,后迁县城北关。19岁时童子试第一名。不久出游晋、豫、苏、浙各地,又历经闽、粤等处,并四至京师。乾隆元年(1736)曾被举博学鸿词科,不肯应试。72岁时尚在北京蒲城会馆撰书,终生未归故乡。 著有《弱水集》等。
清代法律思想总结 [7]
林嗣环《口技》原文
京中有善口技者。会宾客大宴,于厅事之东北角,施八尺屏障,口技人坐屏障中,一桌、一椅、一扇、一抚尺而已。众宾团坐。少顷,但闻屏障中抚尺一下,满坐寂然,无敢哗者。
遥闻深巷中犬吠,便有妇人惊觉欠伸,其夫呓语。既而儿醒,大啼。夫亦醒。妇抚儿乳,儿含乳啼,妇拍而呜之。又一大儿醒,絮絮不止。当是时,妇手拍儿声,口中呜声,儿含乳啼声,大儿初醒声,夫叱大儿声,一时齐发,众妙毕备。满坐宾客无不伸颈,侧目,微笑,默叹,以为妙绝。
未几,夫齁声起,妇拍儿亦渐拍渐止。微闻有鼠作作索索,盆器倾侧,妇梦中咳嗽。宾客意少舒,稍稍正坐。
忽一人大呼:“火起”,夫起大呼,妇亦起大呼。两儿齐哭。俄而百千人大呼,百千儿哭,百千犬吠。中间力拉崩倒之声,火爆声,呼呼风声,百千齐作;又夹百千求救声,曳屋许许声,抢夺声,泼水声。凡所应有,无所不有。虽人有百手,手有百指,不能指其一端;人有百口,口有百舌,不能名其一处也。于是宾客无不变色离席,奋袖出臂,两股战战,几欲先走。
忽然抚尺一下,群响毕绝。撤屏视之,一人、一桌、一椅、一扇、一抚尺而已。
全文赏析
第一部分
(第一段),交代口技表演者和表演的时间、地点、设施、道具,以及开演前的气氛。这部分是下文记叙精彩表演的铺垫。
文章以“京中有善口技者”开篇,介绍口技表演者,是本文的一句总说,即全文意在说明这位“善口技者”的技艺之“善”擅长。“会宾客大宴”,点明口技表演者献技的时间和事由:这场口技表演是在一次“宾客大宴”之时;因是“大宴”,故有此盛举。“于厅事之东北角,施八尺屏障”,指明表演的地点和简单设施,说明这是一个临时演出场所,地方不大。再根据这次表演内容的特点,指出口技表演者是在幕后表演。又将简单的道具一一列出,指明仅有“一桌、一椅、一扇、一抚尺而已”,以示别无他物,口技艺人的表演主要凭的是他的“口”。最后以“抚尺一下,满座寂然,无敢哗者”,点染表演即将开始时全场肃穆紧张的气氛。这部分除一个“善”字外,对口技表演者不加任何赞词,却处处为其高超技艺张本,造成很强的悬念,使读者料想必有一场精彩的表演。
第二部分
(第二段至第四段),写表演者的精彩表演和听众的反应。这部分是全文的主体,描写口技艺人所表演的两个场面:一是一个四口之家在深夜由睡而醒、由醒复睡的情形;二是发生在这个家庭附近的一场大火灾的情形。
第一层(第二段),写表演一家人深夜被犬吠惊醒的情形,以及宾客对口技表演的由衷赞叹。
口技表演由远远听到从深巷中传来的犬吠声开始。然后以一个四口之家作为想像中的“舞台”,使听众的注意力由外景转入内景。先写“妇人惊觉欠伸”,听到犬吠声而醒来,这就拉开了一家人深夜被惊醒的帷幕。再写“其夫呓语”,画面逐渐清晰。又由于“欠伸”“呓语”惊动了幼儿,幼儿“大啼”。至此帷幕大开,相继出现许多声响:丈夫被吵醒,大儿也被吵醒,于是“妇手拍儿声,口中呜声,儿含乳啼声,大儿初醒声,夫叱大儿声”一时齐发,打破深夜的静谧,使口技表演达到第一个高潮。
第二层(第三段),写表演一家人由醒复睡的情形,以及宾客的情绪变化。
先写丈夫的“声”,并伴以妇人的拍儿声,“渐拍渐止”,给人以时间缓慢推移而声音渐弱的感觉。接着以老鼠跑动偷食、“盆器倾侧”的声音,妇人梦中的咳嗽声,表示夜静更深,全家人又入睡了。这一层,表现一家人由醒复睡的情形,由前一个高潮落入低潮,并为下一个高潮蓄势。
第三层(第四段),写表演一场突然而至的大火灾的情形,以及宾客以假为真的神态、动作。
开始用类似画外音的手法,以“一人大呼‘火起’”,突然加快节奏。接着写这个四口之家突然遭到意外变故的情形:“夫起大呼,妇亦起大呼。两儿齐哭。”气氛骤然变化。然后内景转为外景,以“百千人大呼,百千儿哭,百千犬吠”表现人们的惊恐万状,再以“百千求救声,曳屋许许声,抢夺声,泼水声”表现火势的猛烈和火场的纷乱,又以“凡所应有……不能名其一处也”极言声音之杂乱、逼真。至此,口技表演达到了第二个高潮,即最高潮。
第三部分
(第五段),写表演结束时的情景。再次交代表演者的道具仅“一桌、一椅、一扇、一抚尺而已”。与首段相呼应,说明在演出中未增加任何道具,刚才的精彩表演的确是从“口”中发出的。
本文记叙了一场精彩的口技表演,读来如临其境,如闻其声,令人叹服.作者笔下的这场口技表演距今已三百多年,今天仍能使我们深切地感受到这一传统民间艺术的魅力。
林嗣环简介
林嗣环,字铁崖,号起八。清代顺治年间的福建晋江人,当时的进士。明万历三十五年(1607年)生,从小聪颖过人,七岁即能属文。及长赴试,因文章峭奇卓绝,考官疑为他人代笔,故不得售。林嗣环遇挫折不气馁,倍加发愤攻读,于明崇祯十五年(1642年)年壬午科中举人,继而于清顺治六年(1649年)已丑科登进士第。授太中大夫,持简随征,便宜行事。后调任广东琼州府先宪兼提督学政。中进士后,官至广东提刑按察司副使,分巡雷琼道兼理学政,山西左参政道。他小时家境清贫,长大后心高志远。其博学善文,著有《铁崖文集》《海渔编》《岭南纪略》《荔枝话》《口技》等,其中《口技》至今仍为初中语文课文。《荔枝话》是一篇记述荔枝的科技小品文,不仅有一定的艺术价值,而且在农业经济方面有较高的科学价值和史料价值。他的这些著作都是祖国文化遗产中的无价之宝。
清代法律思想总结 [8]
黄景仁《绮怀》原文
几回花下坐吹箫,银汉红墙入望遥。
似此星辰非昨夜,为谁风露立中宵。
缠绵思尽抽残茧,宛转心伤剥后蕉。
三五年时三五月,可怜杯酒不曾消。
全文赏析
“绮”本意为“有 花纹的丝织品”,后来引申为“美丽”,“绮怀”自是一种美丽的情怀,对清代诗人黄景仁来说,这种美丽来自一种爱情失落无处寻觅的绝望,因而更加凄婉动人。
黄景仁年轻时曾同 自己的表妹两情相悦,但故事却仅有一个温馨的开始和无言的结局。正因如此,在《绮怀》之中,笼罩着隐隐约约的感伤。这种感伤,被那种无法排解的甜蜜回忆和苦涩的现实纠缠着,使得诗人一步步地陷入绝望中。
首联“几回花下坐 吹箫,银汉红墙入望遥”。明月相伴,花下吹箫,美好的相遇。但是这只是一个开始。那伊人所在的红墙虽然近在咫尺,却如天上的银汉一般遥遥而不可及。
第二联“似此星辰 非昨夜,为谁风露立中宵”。这是最让人称道的一联,是的,今夜已非昨夜,昨夜的星辰,是记录着花下吹箫的浪漫故事,而今夜的星辰,却只有陪伴自已这个伤心之人。诗人是清醒的,他知道往事不可能重现,而正是因为这种清醒,才使他陷入了更深的绝望。
在黄景仁的诗中,所有虚幻的安慰全消失了,只有一个孤独的人依旧保持着一种望月的姿势,思念的姿势。试想,诗人独立中庭,久久望月,一任夜晚的冷露打湿了自已的衣裳,打湿了自已的心灵。而这种等待的尽头却只能是一片虚无,这种思念的幻灭以及明明知道思念幻灭却仍然不能不思念的心态,正是最为绝望的一种心态。 第三联“缠绵思尽 抽残茧,宛转心伤剥后蕉”。这句可以和李商隐的《无题》诗“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相媲美。春蚕吐丝,将自已重重包裹,正如诗人自己,用重重思念将自己重重包围。春蚕吐丝尽头是茧,是死,红烛流泪的尽头是灰,是死。而死,自然是人世间最为绝望的结局了。“芭蕉”也是幽怨的意象,李商隐《代赠》诗有“芭蕉不展丁香结,同向春风各自愁”句。
尾联“三五年时三 五月,可怜杯酒不曾消”。尾联同首联呼应,三五年时三五之月,自然是“几回花下坐吹箫”的往昔,而那时的美酒在今夜早已被酿成苦涩的酒。而这种苦涩是永远也无法消除的。因为,诗人无法不想念,也就无法同往昔和现实的夹缝之中突围出来。法国著名诗人缪塞说:“最美丽的诗歌也是最绝望的诗歌,有些不朽的篇章是纯粹的眼泪。”黄景仁的七言律诗《绮怀十六首之十五》,也正是因为这种绝望而更有了魅力。
黄景仁简介
黄景仁(1749~1783),字汉镛,一字仲则,号鹿菲子,常州府武进县(今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县)人,宋朝大诗人黄庭坚后裔,清代诗人,文学家。黄景仁四岁而孤,家境清贫,少年时即有诗名,乾隆三十三年(1768)为求生计开始四方奔波,一生穷困潦倒。乾隆四十三(1778)被任命为县丞,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病逝。诗负盛名,为“毗陵七子”之一,诗学李白,所作多抒发穷愁不遇、寂寞凄怆之情怀,也有愤世嫉俗的篇章。七言诗极有特色。亦能词。著有《两当轩全集》。
清代法律思想总结 [9]
查慎行《雨过桐庐》原文
江势西来弯复弯,乍惊风物异乡关。
百家小聚还成县,三面无城却倚山。
帆影依依枫叶外,滩声汩汩碓床间。
雨蓑烟笠严陵近,惭愧清流照客颜。
查慎行简介
查慎行(1650~1727) 清代诗人,当代著名作家金庸先祖。初名嗣琏,字夏重,号查田;后改名慎行,字悔余,号他山,赐号烟波钓徒,晚年居于初白庵,所以又称查初白。浙江海宁袁花人。康熙四十二年(1703)进士;特授翰林院编修,入直内廷。五十二年(1713),乞休归里,家居10余年。雍正四年(1726),因弟查嗣庭讪谤案,以家长失教获罪,被逮入京,次年放归,不久去世。查慎行诗学东坡、放翁,尝注苏诗。自朱彝尊去世后,为东南诗坛领袖。著有《他山诗钞》。
清代法律思想总结 [10]
摘要:《法律篇》是柏拉图晚年时期的作品,于其74岁着手开篇,是继《理想国》、《政治家篇》之后的最后一篇以对话体裁为文载的力作。
它是对柏拉图以往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其思想的结晶。
可惜的是,我们看到的并不是柏拉图的完稿,而是由其学生奥巴斯的腓力浦整理的稿子,并加入了腓力浦自己的东西。
但是,这不能否认《法律篇》在世界文献中的地位,其内涵的对法律、宗教、教育、历史、哲学、艺术、伦理、外交、贸易、家庭、婚姻、公民生活以及对国家发展模式的终极探讨,对现今世界,甚至人类整个进程都具有巨大的借鉴意义!
《法律篇》是继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所著《理想国》、《政治家篇》和之后的最后一部力作,它集中反映了晚年柏拉图对其生平思想的一个反思与回顾,是对以往的继承与发展。
通过细细品味《法律篇》,深挖其中包含的种种思考,对于理解古希腊法律、政治、思想、文化等的发展模式与思想积淀,以及正确评价柏拉图的思想在西方思想史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非凡的意旨。
在古希腊语中,《法律篇》的题目是nomos,也就是翻译成中文后是律法的意思。
通览全篇,柏拉图讲的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似乎还有更深层次的东西。
我们不妨找一下nomos更深层次的含义。
我想这对于我们了解《法律篇》的内涵有很大作用。
在中国的古代,有类似这样的论述,《论语》、《孟子》等等对话篇的论述,还是《尚书》、《鬼谷子》等等专门论述,都包含了对一个地区或者邦国治理方式的综合性论述,既含有法律性质的,又含有国家发展模式、国家精神性质的大框架论述,而这一切,都可以用一个词来代之,这便是礼。
礼,既含有对国家的一个规范,又有对公民个人的约束和定义。
《法律篇》中亦是如此。
所以我认为,它不是一篇纯粹的法律着作,也就是说,该书的一些观点是为了集中为法律的说明服务,还是在昭示着其它什么?
虽然说,《法律篇》以“法律”为名,但是用包容的眼观来看,我们不能把其仅仅当作法律著作来研究和思考,否则,会泯灭其真正的内涵。
究其原因,在于无论是《法律篇》还是柏拉图之前的两篇巨著,都是在一条思想线路上延续下来的,是对一个问题的体系化的思考和主张。
在这一篇中,柏拉图提出了法治的主张,更加贴近了现实。
倘若我们以古希腊政治哲学和伦理学的眼光去理解和研究,那么其中的寓意可能会更多,更应符合柏拉图本人的心中意旨。
虽然如此,但我们不可否认的是,《法律篇》对于正义以及关于设立法律、审判和惩罚等方面的深入探讨,包含了太多的法律观点,以至于对整个古希腊的法律哲学起到了极大的启迪和促进作用。
但是在那个时代和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并没有法律哲学这个概念。
而这一切都转化成了正义问题的探讨。
我们也可以将其看作是法哲学的最初形式或者是源头方向。
“因此,如果了解了古希腊的道德、政治、教育、法律与哲学的关系,将有助于我们在更广阔的视野之下评价《法律篇》的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古希腊思想史中的意义。”
现在我们回过头来看nomos一词的含义,与礼恰当,因为礼的范围很广,保罗万象,我们只不过后来把它的命题给局限在一个范围了,就像周易不是用来算命的,而是一把用来打开宇宙人生宝库的钥匙一样。
我认为,可以说古意的nomos就是近于中国古代先贤所说的礼。
综上所述,我认为,虽然在书中阐述了极其丰富的法律思想,如对正义、立法、审判、惩罚等方面的探讨,都具有深刻的法学意义,但是,这些内容的论题最终都是为了论证正义而被探讨的,也是以正义的形式被探讨着,而这些探讨,都是为正义国家,即法治国家来做铺垫的。
同样的,书中有关道德、政治、教育、哲学等等方面的论述,都是为了这一目的。
所以,我们可以说,《法律篇》是对一种国家模式的探讨,这种国家模式,是以法律为基础,包括着一个国家的正义观念、国家的发展大方向、对公民的德性教育等等各个方面内容的庞大系统。
知性,是一个合法公民的最基础条件;德性,是大多数合法公民所必须的;理性和实践性是大多数公民的选择条件,但必须是领导者的必备条件。
具体来讲,知性,是指人对知识的追求和掌握,而德性,指人对道德、正义的追求和向往,这两个构成了公民社会的基础条件,是保证社会的发展不偏失、正常化运行、前进的根本。
两者的做到,靠教育,靠继承。
而理性和实践性,是对少数有领导才能的人的特殊要求,它要求这类领导者做到,要有判断是非的能力,要有领袖的才干和气质,要有特殊的技艺上的实践能力,是一种近乎于“哲学王”方向的要求。
不论是普通人所要求的知性与德性的统一,还是特殊情况下的四者的完全统一,都是靠教育来达到的。
因此,教育的重要性就凸现出来了。
要什么样的教育,教育的内容是怎样的,怎样判断教育的偏失与否,怎样教育等等问题就显得格外的重要。
因此。
我们可以说,教育是这四者达到的一个重要条件,而这四者的达到反过来又会对教育产生积极地影响。
三、主要内容
《法律篇》主要围绕着雅典的一个来客(我们可以看成是柏拉图自己)、克里特人克列尼亚斯、斯巴达人梅奇卢斯三者,在公元前4世纪中叶一个夏日的讨论展开的。
讨论的内容涉及到国家政治体制构建以及公民生活的很多方面。
整篇巨著,层层递进,通过提出问题,探讨解决问题,进而阐述立法的宗旨,做到以理服人。
在《法律篇》的开篇,三个人主要是围绕着关于立法的目的来展开辩论的。
在另外两人看来,一个国家立法是为了战争或者是更好地进行战争,一切制度的设立都是为了战争的胜利而服务的。
甚至各种处世和生活的标准也都是以此为根据而排列的。
在某种程度上,胜利即是正义。
清代法律思想总结 [11]
查慎行《渡黄河》原文
地势豁中州,黄河掌上流。
岸低沙易涸,天远树全浮。
梁宋回头失,徐淮极目收。
身轻往来便,自叹不如鸥。
查慎行简介
查慎行(1650~1727) 清代诗人,当代著名作家金庸先祖。初名嗣琏,字夏重,号查田;后改名慎行,字悔余,号他山,赐号烟波钓徒,晚年居于初白庵,所以又称查初白。浙江海宁袁花人。康熙四十二年(1703)进士;特授翰林院编修,入直内廷。五十二年(1713),乞休归里,家居10余年。雍正四年(1726),因弟查嗣庭讪谤案,以家长失教获罪,被逮入京,次年放归,不久去世。查慎行诗学东坡、放翁,尝注苏诗。自朱彝尊去世后,为东南诗坛领袖。著有《他山诗钞》。
清代法律思想总结 [12]
吴伟业《一舸》原文
霸越亡吴计已行,论功何物赏倾城?
西施亦有弓藏惧,不独鸱夷变姓名。
全文赏析
历代咏西施的诗,或将她视为以色媚主,使吴王招致亡国杀身之祸的“尤物”,或将她视为灭吴的第一功臣。这首诗却别出新意,揭露了统治者擅权负义的丑恶行径,称颂了西施的远见卓识。据《吴越春秋》记载,越王勾践为吴王夫差战败被俘后,范蠡用美人计,献西施于吴王,让吴王放越王回国,并使吴王沉湎于酒色,不理朝政。勾践卧薪尝胆,“十年生聚,十年教训”,终得以灭吴,重建霸业。
首句“计已行”三字,肯定了这一策略已获成功。毫无疑问,西施在实现“霸越亡吴”的谋略方面功不可没,越国对她本该论功行赏。
第二句诗也肯定了西施的功绩,同时又故意设问启人深思:她究竟该得到何种奖赏呢?这一问,使诗显出了曲折,也在读者脑海中掀起了波澜。
第三、四两句回答了这一问题,同时也点了题。“西施为越苎萝村西鬻薪之女”,传说勾践携西施归越后,越王夫人暗中派人将她沉尸江底,一说西施“复归范蠡同泛五湖而去”。诗人更相信后说。为什么呢?“西施亦有弓藏惧”一句,可谓独具慧眼,一语破的。“亦有”与下句的“不独”互文对照,更说明在诗人看来,西施是一位聪慧过人的女子,当她牺牲自身拯救了沦亡的祖国后,必然会像范蠡一样具有先见之明,洞察越王的奸恶,也必然会怀着与范蠡 一样的“弓藏惧”作出变名易姓、浪迹江湖的抉择,以免功高震主,成为统治者权力私欲的受害者。这首诗突破了封建统治阶级女人误国的“祸水”观,史识深刻,感慨深婉,行文曲折,体现出“指事类情,又宛转如意”(赵翼)的艺术特色。
吴伟业简介
吴伟业(1609—1672)字骏公,号梅村,别署鹿樵生、灌隐主人、大云道人,汉族,江苏太仓人。生于明万历三十七年,明崇祯四年(1631)进士,曾任翰林院编修、左庶子等职。清顺治十年(1653)被迫应诏北上,次年被授予秘书院侍讲,后升国子监祭酒。顺治十三年底,以奉嗣母之丧为由乞假南归,此后不复出仕。他是明末清初著名诗人,与钱谦益、龚鼎孳并称“江左三大家”,又为娄东诗派开创者。长于七言歌行,初学“长庆体”,后自成新吟,后人称之为“梅村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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