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基金方案(精选12篇)
发表时间:2019-07-05并购基金方案(精选12篇)。
● 并购基金方案
近年来,助学基金方案在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旨在帮助贫困学子完成学业,增强其就业竞争力,从而推动地区经济发展。成功的助学基金方案需要具有可行性、可持续性和社会效益性。可行性是指基金方案必须能够得到足够的资源支持,同时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受助学生的诉求。意味着助学基金方案在设计时要注意深挖社会需求,了解学生教育需求,确定资金来源和管理制度等。一般来讲,助学基金方案完全依靠政府或私人捐赠难以取得持续的资源来源,因此需要同时采用多种资金来源,如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并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确保资金的有效管理。
可持续性是指助学基金方案能够长期稳定地运作,保证受助学生能够获得长期的支持。因此,必须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明确基金收入与支出的用途,设置专项账户,加强基金管理,建立相关制度和监督机制。同时,制订长远的基金计划如果需要从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进行长期资助。
社会效益性是指助学基金方案能够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基金方案常常涉及到贫困家庭的孩子,通过专门的经济扶贫组织开展助学基金项目,能够帮助受助学生逐步摆脱贫困,同时也减轻了家长和家庭的经济压力,这样有利于提高家庭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基金计划也可以为区域发展做出贡献,帮助区域的年轻一代得以充分理解生活和社会需要.
在实施助学基金方案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机构。一个成熟的助学基金方案需要一个可靠的基金管理机构,明确的资金支出范围和相关的流程,以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透明度。
第二,精确地确定资助对象。针对困难儿童的助学基金项目必须重视确保资助对象的准确性。甄别资助人群时,应该注意杜绝个人中介的商业行为,必须通过公益组织、政府部门等可靠信誉度高的机构认证。
第三,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基金投入一定要高效、低成本、可控,合理安排基金的使用范围和能力,同时规范基金的流程,确保基金的正当和公正。
第四,积极营造社会支持环境。及时组织相关的社会捐赠活动增加基金收入,同时也要通过公益活动和社会公益组织等多种方式宣传基金所取得的成果,提高公众对基金计划的认识和参与度。
总之,助学基金方案是一种有益的公益项目,有助于促进区域的发展和改善贫困地区人民的生活质量。但这个方案也存在一定的挑战和难点,必须在设计时注意可行性、可持续性和社会效益性,坚持组织机构等健全制度、严格控管资金流动、确保基金的正当和公正,最终实现成效显著,获得社会各级人士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 并购基金方案
股权并购律师在代理非上市企业的并购业务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企业应该怎样选择被并购企业?企业要成功并购另一企业,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对被并购企业有充分的了解。并购方在选择被并购企业时非常关键,如果这个目标确立错了,可能一开始就迈出了错误的步伐,导致以后的并购可能会产生很多的障碍和麻烦,也从中导致最后的失败,如何确立一个正确的目标公司是至关重要的。专业的股权并购律师在这方面都是文章丰富的,可以为企业提供关于股权并购方面的专业的建议;降低企业股权并购的风险。
股权并购律师代理企业并购业务的流程
一、做出并购的决议,确定并购企业
首先我们要做出并购的决议,确立目标公司。企业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对企业进行并购,达成一致意见做出决议,并授权有关部门寻找并购的对象。股权并购律师在此时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建议,如何寻找适合的并购公司等。
收购方依据并购目的和动机来寻找合适的并购对象,寻找的途径一般有以下几点:第一,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搜集信息;第二,通过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比如银行、工商、税务等对企业有熟悉的机构来牵线搭桥。第三,并购双方直接洽谈,达成并购意向。
二、签署保密协议、并购意向书
保密协议一般是由转让方的律师来起草,主要内容是约定双方保证商业秘密与并购意图不外泄,以及违反此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方将承担赔偿责任。一旦签订了保密协议而一方违反保密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肯定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这可能牵涉到签订保密协议的双方,公司或者企业主体双方,也可能牵涉到具体泄露商业秘密的职工和个人。
并购意向书在并购双方经过初步接触以后,会根据实际的要求和需要签订意向书,也就是说与保密协议不同,并购意向书并不是必须签订的,而是由并购双方需要而决定的,此外与并购协议不同,并购意向书是主要是为后面的并购活动提供一个合作性的框架,以保证后续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开展,同时在签订正式并购协议前,对双方权利义务要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
三、尽职调查
股权并购律师在尽职调查当中主要是对外签订的合同或者股权、行政、财务做出法律上的评估意见。在谈判之前收购方应当委托律师对目标公司进行法律调查,由律师对目标公司的财务、业务、行政事务等提出评估意见,并提交律师的工作报告即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做收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尽职调查,在上市公司的并购当中,证监会也规定尽职调查必不可少,律师和会计师都应当按照你的职责范围做出尽职调查。
在非上市公司并购里,在市场上会计师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当然也有一些大的公司可能不外聘律师或者不外聘注册会计师,他由自己的法律部门或者由自己的财务人员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因为非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并不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尽职调查,也可以用自己的`部门去做尽职调查,这没有强制性的限制。
但在市场上,在商业运行过程当中,绝大部分并购都是由专业人士进行尽职调查的,因为这非常关键,一个企业拿出几千万、上亿的资产或者更多的资金去收购一个公司,不会为省一点中介费用或者尽职调查专业人士的费用而放弃这样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这是因小失大的,作为专业人士建议并购双方都应当聘请专业人士对并购事项做出专业的尽职调查,这非常关键也是非常重要的。
四、提出并购方案
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双方提出具体的并购方案,股权并购律师根据并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对并购方案提出法律意见。并购时,律师、律师事务并不仅仅是做尽职调查,还要制定并购方案,这就要求律师不能仅仅懂得具体的条文,具体的相应法律事件的性质或者效益,还要站在更高的层次上,更高的位置上总体视察或者审查并购这样的一个事项,站在宏观的角度提出具体并购的方案。
五、双方协商谈判
并购双方通过谈判确定交易的方式和数额达成并购的合同草案,并最终确定并购合同。股权并购律师要全程参与谈判的过程,起草合同草案时或对由对方起草的合同草案进行审查。商谈是一个艰苦的过程,因为收购双方都有专业人士参与其中,收购协议涉及到很多条款,每一个条款都是双方博弈的过程,到最后确定下来。这是一个非常艰苦的谈判过程,而这个谈判的主导基本上都是由双方律师来完成的,这一点很关键,体现了法律人士基本的素质。很多谈判不成功是由于律师太着眼于细节,而没有从宏观把握,给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最重要的利益。
六、签署并购协议
在并购价格确定后,并购双方就并购的主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由并购双方正式签订并购协议,一般也称股权转让协议。并购价格的确定本身就是一个不容易的事,如何确定并购价格是基于律师的尽职调查,基于资产评估报告,基于会计事务所的审计,财务等一系列的动作之后,才可能由双方确定你的并购价。当然并购价格不完全依靠律师的评估和审计出的价格来确定的,因为会有一个溢价的过程,收购时可能不会按照原来的净资产来收购,可能会有一个市场增值的预期的溢价,也可能会低于律师的评估价格,但在国有资产收购里,只能是溢价,而不能是低于律师的评估价格,这点非常关键,国有资产收购里不可以在评估价格以下收购。
● 并购基金方案
并购的内涵非常广泛,一般是指兼并和收购,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
并购案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一、课题任务与目的
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但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这种法律。现在,世界各国都已经普遍地认识到,垄断不仅会损害企业的效率,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会遏制了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竞争精神,而这种竞争精神才是一个国家经济和技术发展的真正动力。
本文试图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入手了解国内外有关立法、理论研究状况,掌握国内同类问题的具体情况,从中发现有关问题并加以分析、研究。
本文重点研究以下三个问题:
(一)我国反垄断法如何界定是否构成垄断,存在的问题
(二)收集案例以了解汇源果汁收购案是否构成垄断。
(三)我国反垄断法今后如何完善,发展。
二、调研资料情况
[1]水华.乐百氏警示:小心外资并购[J].企业文化,xx,12(1):35.
[2]戚堇东.垄断的判定及其测度[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xx,12(5):126-127.
[3]宋文霞.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J].商场现代化,xx:32-34.
[4]GeorgeClinton.UnitedStatesv.TopcoAssociations[M].Inc.1997:405.
[5]陈晓玲.日本反垄断法本土化过程对中国的启示[J].时代经贸,xx,10(3):24-25.
[6]钮京晖.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三大问题[J].法人杂志,xx,12(8):33-35.
[7]谈亚.谈外资并购中反垄断法的完善[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xx,8(2):103-104.
[8]程鸣.论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几个问题[J].华中师范大学,xx,12(5):15-17.
[9]孙瑞灼.打破玻璃门是《反垄断法》施行的关键[N].中国工商报,xx-07-30(5).
[10]吴炯.读懂《反垄断法》[J].中国发展观察,xx,12(4):18-19.
[11]姜金笑.强生23亿娶回大宝[J].经营者,xx,21(6):22-24.
[12]郭玉志.反垄断三驾马车正式成形[N].中国工商报,xx-08-25(4).
[13]陈晓玲.日本反垄断法本土化过程对中国的启示[J].时代经贸,xx,10(3):24-25.
[14]盛翔.站在消费者的立场看汇源收购案[N].检察日报,xx-09-10(3).
[15]刘春泉.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法律分析[N].上海证券报,xx-09-09(3).
三、实施方案
(一)理论准备
通过上网、图书馆查阅相关文献,对现有国内外有关理论进行全面梳理。概括主要学术观点、学术争论的焦点、了解不同学术观点,全面把握相关理论的发展由来与趋势。
(二)调查与咨询
通过电子邮件、博客设问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的手段,以及定向发送问卷等方法进行有关的学术咨询与调查,在广泛收集资料、文献的同时,争取获得相关的典型案例。
(三)学术交流
利用假期、课余时间走访学者、专家,深入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实际工作部门,与有关工作人员等进行必要的学术观点的探讨与交流。与教师、在校同学进行必要的学术探讨与交流。
(四)撰写论文
在经过充分调研、学术交流的基础上,与指导教师进行广泛地交流,在指导教师的具体指导下,经初稿、二稿、三稿后,完成论文的撰写。
四、预期结果
1、论文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
(二)各国反垄断法概况
(三)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
2、预期结果为
符合规定的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要求的不少于8000字的一篇正式论文。
● 并购基金方案
近几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钢铁业一片繁荣,继年钢材产量和出口达到历史高峰后,中国钢铁企业已突破粗钢产量4.8亿吨的历史新纪录.尽管因全球性金融危机导致经济增长放缓,钢材的需求也大幅下挫,但中国经济的未来依然被看好,中国钢铁业的市场前景在较长一个时期内依然光明.然而,中国钢铁业快速增长的背后,是产业集中度过低所带来的环保问题、成本压力和缺乏国际竞争力.
作 者:胡方敏 作者单位: 刊 名:理财 英文刊名:LI-CAI 年,卷(期): “”(4) 分类号: 关键词:● 并购基金方案
企业并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迅速扩张的必由之路。在20的并购事件中,我们看到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家开始熟练掌握了这务链的延展,有些是为了使企业已有的主业得以增强,还有一些则仍然没有脱离“上市圈钱”的嫌疑。但无论如何,这些并购事件都是年我国经济生活中值得再一次提起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标志着中国企业运用市场经济法则实现企业发展的“财技”正一步步走向成熟。
4月14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HK)宣布,中国电信将向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收购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
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电信网络。此次是中国电信11月份上市以来第二次收购母公司资产。该收购计划将
为中国电信增加约4290万用户,并令其经营地域扩大至20个省。
中国电信的收购价格为678亿元人民币,包括支付278亿元人民币的现金和承担上述10省区约400亿元人民币的净债务。首笔现金付款为人民币
83.4亿元,余额人民币194.6亿元为延迟支付部分,将在未来内付清。而此前,业内曾预计中国电信的收购价格可能超过90亿美元。
中国电信将通过发新股的方式筹集收购所需的部分资金。作为在香港和纽约两地同时上市的公司,中国电信在美国申请发售债券或H股的融资计
划已经获得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批准。
中国电信表示将发行83.18亿股H股,相当于其注册股本的11%。当中75.61亿股为公司新发行的H股,7.56亿股为上缴社保基金的国有股减持。此
次收购完成后,中国电信的总负债对总资产比率将由36%上升到43%―49%。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0728.HK,CHA.NYSE)是由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209月1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并在年11月15日和11月14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建立时拥有上海、广东、浙江、江苏在内的4省区电信业务资产。,中国电信从母公司手中收购了福建、安徽、
江西、广西、四川和重庆6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业务资产。中国电信为这笔交易支付了55.5亿美元现金,其中一部分是延期股款,并且
承担了母公司的41.1亿美元的债务。
本次收购的目标公司大多地处中国西部省区,均为所在地区的主导固网电信运营商,经营固定电话、互联网、基础数据和网络租赁等业务。
完成10省区资产收购之后,中国电信基本实现整体上市,上市的延伸将提升10省区的营运能力,进一步盘活资产。
中国电信总裁常小兵说:此次收购的10省区的营运情况确与上市公司现有的10省市有差距,并且预期短期内亦难以达到后者的水平,但收购可
壮大集团的发展规模及空间。进一步巩固在中国电信市场的地位和竞争能力。
中国电信财务董事兼副总裁吴安迪说:预计2004年10省区包括一次性初装费计算在内的盈利为47.61亿元,有望实现正自由现金流,足以支付资
花旗美邦研究报告认为,中国电信收购10省业务付款条款有利,维持“买入”评级,目标价亦维持在3.2港元。
大福证券研究部余启明博士表示,在过去3年,10省业务均为亏损。但中国电信预计在2004年,该10省业务可获得48亿元的盈利。相信这是由于
在20公司在资产减值148亿元后,令折旧成本降低所致,所以盈利预测的可信程度很高。该交易代价的预计市盈率仅为5.8倍,较上市公司
目前的股价约有1/4的折让,因此,造价相当划算。大福证券对该公司前景维持正面。
还有分析师认为:10省区的固网普及率低于内地平均水平,债务及资本开支均偏高,整体资产质量较低,故收购对中国电信的每股盈利提升幅
度并不明显,远逊于上次收购6省市所获得21%增幅,而对其中短期业绩帮助有限。
中移动表示,中移动在上市之初就定下了“整体上市、分步实施”的大思路,中移动的一系列收购动作正是依照这一思路而做出的。
本次收购完成以后,中国移动通信主营业务资产实现整体上市,中移动也由此成为第一家在中国内地所有31个省份经营电信业务的中国海外上
市电信企业。
全业务资产上市表明中国移动将真正按照一个统一协调的、规范的上市治理结构来运作,其企业的规范化经营、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运行机制
,都将上升到一个新高度。但由于部分省份的经营情况并不是很理想,可能会对中国移动的财务业绩造成一定影响。事件
6月17日,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HK.0941)宣布有关收购10省市通信资产的方案日前获得股东大会通过。这次通过的方案确定中移动收
购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移动等10省市的通信资产,此外还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京移通
信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资产,收购总价值约为41.19亿美元,扣除债务4.69亿美元,中移动需要支付36.50亿美元。在付款形式上,在收购完成时
,首期中移动将支付等同于20亿美元的自有现金,余额16.50亿美元将在收购完成后内递延支付。当事人
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在香港和纽约上市的中国电信(香港)有限公司。当时拥有广东、浙江两省的移动通信资产。
年,随着移动业务被从中国电信整体剥离,组建了新的中国移动集团公司。6月,中国电信(香港)有限公司也正式更名为中国移动(香
港)有限公司。
,收购河南、福建、海南移动通信资产;
20,收购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山东、广西移动通信资产;
2002年,收购安徽、江西、重庆、四川、湖北、湖南、陕西、山西移动通信资产。
5月3日,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工行(亚洲)}宣布完成收购华比富通银行(Fortis Bank)的零售及商业银行业务。在此
次合并中,总收购价约为21.5亿港元,工行(亚洲)现已支付现金14.5亿港元。早前,工行(亚洲)于年12月31日与富通集团签订了正式
收购协议,收购其持有的华比富通银行100%的股权,收购价格为交易日时华比富通净资产的1.05倍,支付方式为现金加工行(亚洲)9%的股本
。
按2003年6月份的数字统计,收购华比富通后,工行(亚洲)的总资产值将由662亿港元增至973亿港元,存款总额由380亿港元增至600亿港元,
以资产总值计算,其排名更取代永亨(0302.HK)成为以香港本地银行业务为主的第4大银行之一。
被工行(亚洲)收购后,华比富通成为工行(亚洲)的全资附属银行,并改名为华比银行(Belgian Bank)。富通集团将派一人进入工行(亚
工行(亚洲)董事总经理暨行政总裁朱琦表示:“工行(亚洲)长于企业银行业务,而华比富通银行则在零售和商业银行方面有很好的基础,
双方在客户群体、网络分布、产品种类、业务构成等方面都有很强的互补性。此项交易令工行(亚洲)拥有更具规模、更完善的商业及零售银
行业务,有助集团积极拓展在中国大陆、香港及欧洲跨境市场的优势。
分析时指出:长远而言,收购还可带来成本协同效益,按2003年上半年的数字计算,华比富通银行的成本收入比率为55.7%,远高于工行(亚洲
)的28.8%,交易后通过整合,将有助于降低整体的成本收入比率。当事人
工行(亚洲)是中国工商银行集团在香港银行业务的旗舰,目前该行在香港设有20间分行及一间财富管理中心,主要业务为银行、财务及与财
务相关的服务。经营重点为商业零售银行及企业借贷业务。其长远战略目标是通过内部增长或选择性收购,晋身为资产雄厚的香港主要商业银
行之一。
华比富通银行目前是香港最具规模的欧资银行之一。于1935年在香港开设首家分行,截至目前,在香港拥有22间分行及5间商务中心。该行为客
户提供广泛的理财及投资服务,其中包括全面的银行服务、信用卡、个人财务、投资及保险服务。
富通集团(Fortis(NL)N.V.,30086.AE)是欧洲最大的金融机构之一,主要从事银行、保险及资产管理。在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等国家的
中国诚通集团组建于1992年,曾是中国最大的物资流通产业集团,由物资部隶属的14家承担国家计划内物资分配的物资供销企业行政合并而成
,资产逾百亿。目前,中国诚通控股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大型企业之一,现代物流、金属分销、商品零售、金融投资与信
息服务是集团的支柱产业。
天津中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诚通集团下属的中国集装箱控股集团公司在天津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是一家集生产、加工、贸易、投资为
一体的综合型企业,长期从事国际、国内贸易业务,有完善的贸易渠道和销售网络。目前资产近40亿元,年销售额30亿元,现有员工6000多名
。
近年来,天津中迈集团在中国电解铝行业迅速崛起,以电解铝为核心,初步建立了从原料供应、能源保障、辅料配合到铝锭生产和深加工的原
铝产业链。
黄河铝电集团是渑池县一家集煤、电、铝生产加工和销售于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2002年在国家公布的1588家大型企业中位居866位,是河南省
2月20日,天津中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黄河铝电集团达成整体并购协议。天津中迈集团斥资20亿元收购河南黄河铝电集团资产,同时承担
原黄河铝电集团的全部债权债务。河南黄河铝电集团下属的第二电厂、铝厂、炭素厂并入中迈集团,分别更名为河南渑池中迈涧发电力有限公
司、河南渑池中迈铝业有限公司、河南中迈炭素股份有限公司。
2月22日,交接仪式在郑州举行。国家发改委产业发展研究所所长马晓河,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副会长钮因健,中国诚通集团总裁罗树清,中
国集装箱控股集团公司总裁张炳华等出席了交接签字仪式。
2月23日,河南渑池中迈铝电实业有限公司正式挂牌。
协议确定,3―5年内,中迈集团在当地投资铝加工项目的后续投入资金将达80亿元。中迈集团计划用3到5年时间,把河南渑池中迈铝电实业有
限公司做成固定资产超百亿元、年销售收入超百亿元的“双百亿元”企业。点评
2003年5月15日国家发改委发出一律停止审批电解铝建设项目的通知,电解铝项目即陷入了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艰难处境。受此影响,黄河铝电
集团的资金链出现问题。通过职工筹集的8000万元资金未能解决问题。此时,中迈集团出现并且承诺在2个月内注资4.5亿元解公司燃眉之急,
从而使得陷于资金困境的黄河铝电接受了中迈的并购。
通过并购黄河铝电集团,中迈集团还获得了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105万吨氧化铝24%的股份、龙王庄煤矿49%的股份,形成了完整的煤电铝的产业
链条。
中迈集团2002年收购了年产能为6万吨的河南永安集团,此次收购生产能力达到12.5万吨的河南黄河铝电集团,进一步扩展了中迈旗下的电解铝
业务,增强了主营业务和出口实力,同时为其进一步并购和战略联盟创造了有利条件。
有关人士认为:重组成功后,中迈有可能将电解铝及相关产业打包后进入资本市场进行融资。中迈正与A股上市公司ST京西进行密切接触,很有
可能在接手后把铝电资产注入ST京西。
4月6日,海尔中建(1169.HK)发布公告称,海尔中建向海尔集团去年12月在英属处女群岛注资的海尔控股有限公司和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控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投资”)收购其洗衣机业务,其中包括青岛海尔93.44%权益、顺德海尔60%的权益以及合肥海尔100%的权益。同时收购
海尔投资拥有的飞马通讯(青岛)有限公司35.5%的股权。为收购上述资产,海尔中建将向海尔集团定向增发合计14.53亿港元新股和可转债,
付5000万港币现金,预计上述收购涉及总金额约15.03亿港元。
完成这两项收购后,海尔各方持有的海尔中建的股份将由目前的29.94%上升到60.72%,海尔集团、海尔投资等将取代中建电讯成为海尔中建的
单一最大及控股股东,海尔中建将增加以洗衣机为代表的白电业务。同时,海尔中建的公司名称将改为“海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飞马通讯
(青岛)有限公司将成为未来“海尔电器”的全资附属公司。海尔集团总裁杨绵绵、将取代麦绍棠成为“海尔电器”的董事局主席。
海尔洗衣机业务2003年纯利达1.27亿元,2004年上半年纯利为3967万元。2004年上半年飞马通讯(青岛)有限公司销售的手机达到239万部,业
海尔集团对这次上市非常看好,认为这将进一步提升海尔集团的品牌影响力,还将使海尔从国际资本市场获得资金。这次将手机和洗衣机业务
注入只是第一步,剩下的洗衣机业务和白电业务也将在不远的将来分拆上市。
著名经济学家、香港中文大学郎咸平教授指出:通过此次收购,海尔内部持股会找到一个有效的资本运作平台,将其持有的海尔集团的资产和
股份转化成资本市场上流通的股票,并且通过第一大股东的地位,成为海尔集团真正的主人。未来海尔集团整体上市以后,持股会的高层利益
将得以显现,曲线MBO取得成功。
也有业内人士指出:海尔投资的介入将可能对今后海尔资产结构的改变产生重要作用,而海尔A股股民利益是否会因为今后的分拆而受到“摊薄
海尔投资成立于年8月,系海尔集团与海尔公司内部持股会合资组建,其中海尔集团占1.4%股权,青岛海尔集体资产内部持股会持有98.6%
股权,处于绝对控股地位。海尔投资拥有海尔的原材料采购公司和商标所有权。
海尔中建的前身是香港上市公司中建电讯(0138.HK)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建数码(1169.HK)。2000年海尔投资与中建电讯在香港和青岛成立了
两家合资公司:飞马通讯(Pegasus Telecom)(香港)有限公司和飞马通讯(青岛)有限公司,从事手机业务。,通过把手机业务注入
中建数码,海尔投资成为中建数码的第二大股东。中建数码也因此更名为海尔中建。
中建电讯是香港商人麦绍棠控制的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简称CCT,成立于1980年,1991年11月在香港上市,股票代码0138。麦绍棠早年曾从事物
业投资及经营电子厂,因房地产买卖致富。麦绍棠转投资电讯业,正式更名为“中建电讯”。中建电讯在19后借助在大陆的业绩逐
11月16日,在广州亚洲国际大酒店8楼亚洲厅,举行了广东健力宝集团股权转让签约仪式。出席签约仪式的有健力宝集团总裁祝维沙、董事张海
、汇中天恒董事长李志达等人。出人意料的是,收购方并非之前被广泛猜度的台湾统一企业集团,而是不甚出名的北京汇中天恒投资有限公司
和北方亨泰科技投资管理公司。
被收购前,广东健力宝集团的股权构成为:三水市健力宝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58.3%,CASA ASIA LIMITED持股32.8%,佛山市三水区公有
资产投资管理公司持股8.9%。股权转让后,汇中天恒和北方亨泰购进前二者所持的全部股份,共计91.1%,其中,汇中天恒持股68%,北方亨泰
持股23.1%。三水区公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所持8.9%的股份不变。
操纵健力宝命运的大股东北方亨泰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资料,健力宝人员拒绝在16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本次收购模糊处众多,包括清
产核资工作详情、收购价格在内的信息均未公布。
汇中天恒董事长李志达系实业家出身,曾任深圳丽斯达日化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丽斯达是著名化妆品品牌“小护士”的生产商,汇中天恒则
是深圳丽斯达的股东。2003年12月,深圳丽斯达被世界化妆品巨头欧莱雅集团全盘收购,汇中天恒转而将投资重点转为医药、旅游、房地产等
多个行业。此番收购健力宝集团之前,汇中天恒曾收购四川普瑞制药有限公司,成为后者的控股股东。
据媒体报道,注册资本为1亿人民币的汇中天恒投资有限公司,其50%的法人股持有者正是北方亨泰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而剩余50%的股份分
汇中天恒新闻发言人徐玲说,汇中天恒和北方亨泰对健力宝的收购包括该集团的全部资产和所属品牌,收购价格与统一计划收购健力宝的1亿美
元相当。健力宝集团此前已陷入困境,员工工资被拖欠达两个月,贷款利息无法支付,生产几乎完全停顿,市场濒临瘫痪。因此,汇中天恒在
收购之前并没有来得及对健力宝企业做尽职调查,收购谈判也仅用了10余天时间。
有媒体指出:汇中天恒和北方亨泰仅仅付出了不足10亿元的代价,就把健力宝资产和品牌纳入了自己囊中。而今年,蒙代尔旗下的一家评估公
司曾对健力宝品牌进行过评估,评估结果为102.15亿。
上海埃力生(集团)有限公司隶属上海市经委,是由中国中轻工业集团为投资主体组建的特大型企业集团,连续多年跻身中国最大企业前100强
之列。集团涵盖工业、进出口、房地产和金融投资等行业,拥有石油化纤、石油化工、石油钢管、铜、锌、铅、双向拉伸聚苯乙烯(BOPS)、
真丝立绒等制造业。2003年,集团的营业总额在450亿元左右。
埃力生钢管系列产品已占据国内70%的市场份额;2002年投资兴建的上海埃力生石油化纤有限公司总投资120亿元人民币,规划建设年产180万吨
PTA及100万吨涤纶溶体直纺产品。在进出口贸易领域,集团拥有原油、汽车、钢材、钢坯、羊毛等商品的进出口权,
安徽省池州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前身是池州铅锌冶炼厂,始建于1958年,具有40多年的重有色金属冶炼历史,是安徽省50户重要骨干工
业企业之一,是目前全国最大从事矿产铜、铅、锌综合冶炼的地方国有企业,拥有粗铅、电解铅、电解锌等多种有色金属的生产能力。集团公
司主产品包括电解铅、电解锌、电解铜。年产铅、锌、铜16万吨、硫酸16万吨
,同时综合回收金、银、锑、铋、硒、钴、镉等稀贵金属。
2月19日,上海埃力生(ALISON)集团收购重组安徽池州有色金属公司,重组后的新池州有色金属公司成为埃力生的全资子公司,整个收购价格
大约在5亿元左右。
据介绍,池州有色金属公司从2002年开始寻找新的投资者,韩国LG集团、上海埃力生等国内外企业表示出广泛兴趣。通过多次谈判,埃力生最
终入主该公司。重组后的池州有色金属集团是中国最大的有色金属生产和冶炼基地之一。
埃力生集团通过收购池州有色金属公司,获得了从事矿产铜、铅、锌综合冶炼和拥有粗铅、电解铅、电解锌等多种有色金属的生产能力产业平
台,为集团整合有色金属产业提供了优秀的平台。
埃力生集团董事局主席吴国迪表示,在今后两、三年内,埃力生每年将向新池州公司增加投资1亿到2亿元,在现有的12万吨有色金属生产能力
上,每年再提升10万吨,力争到达到年产30万吨的规模,成为国内最大的有色金属生产和冶炼基地。
2月27日,新浪(SINA.Nasdaq)收购了国内移动增值服务提供商网兴科技,该收购将为新浪带来200万的付费用户。
在此次交易中,双方确定了收购上限,即不超过1.25亿美元,约10亿元人民币。收购额的60%将以现金支付,其余则用新浪的股票支付。首期付
款为1790万美元,其他支付将根据今后两年的盈利情况决定。除首期付款以外的余款将以分别相当于网兴科技2004年和盈余的1.5倍到2
倍的'比例支付,条件是网兴科技今年和明年的税前净利润分别超过670万美元和1330万美元。总的收购价不超过1.25亿美元。
据网兴科技管理层的报告显示,公司2003年的营收达到1050万美元,净利润为440万美元。当事人
新浪是现在中国最大的门户网站之一,其前身是成立于1993年的四通利方网站,现为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
网兴科技是一家总部位于深圳的内容提供商。通过短信为求职者提供招聘信息服务。网兴科技在其庞大的用户群中建立了多种基于手机短信的
移动社区,使用费每月在0.7美元至1美元之间。
作为中国3大门户网站之一的新浪,迫切需要拓展搜索、网络游戏、即时通讯等专业化产品与服务。短信业务曾经是门户网站业绩的有力增长点
,但是最近却呈现增长停滞甚至严重下滑的态势。此次新浪收购网兴科技是继2003年收购广东讯龙公司之后第二次在短信领域出手并购,能够
看出新浪仍然看好短信业务带来的利润空间。
此外,新浪还在今年收购了UC朗玛即时通讯技术平台。UC即时通讯服务于2002年正式推出,通过该服务用户可以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实
时发送文本信息、图像和声音。UC还提供聊天室、在线游戏、校友录、在线卡拉OK及其他娱乐服务等社区功能。UC即时通讯工具拥有约8000万
注册用户,同时在线用户数最高达到20万左右。
新浪的一系列并购活动说明了新浪正在努力增强自己的实力,以期能够在中国的互联网市场与Yahoo、Google以及微软等国际巨头一争高下。
新浪在无线、电子商务和即时通信等领域全面出击,一个方面可以增加自己在未来的盈利能力,应对有可能的收购;另一方面,如果真的遇到
了实力雄厚的国际大买家,也能够凭借整合这些收购来的业务把自己卖一个好价钱。
3月15日,岷江水电(600131)与四川省阿坝州水电开发总公司签署了收购其持有四川福堂水电有限公司40%的股权的协议,收购后公司将成为
四川福堂水电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股权收购价格为人民币3.075亿元,溢价1.42亿元。
目前我国水电资源中约70%集中在西南地区,如四川省水力资源蕴藏量居全国之冠,岷江是重点开发的流域之一。岷江水电将在岷江的流域开发
中起主体作用。
国内企业如此高的收购溢价实属罕见,但从预期收益现金流来看,收购价格相对合理。这也从另外一方面反映了市场化操作的发展。本次收购
虽对岷江水电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但从长远看,将大大增强赢利能力。
由于国家电力公司将在年内厂网分开,四川和成都并入华中电网,有利于有成本优势的地方电力的发展,岷江水电上网电价远低于省网平均水
平,非常具有竞争力。此外,随着我国的南部电网逐渐形成,对中国西部的水电产业发展无疑是长期利好。当事人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岷江水电”)是在1993 年由阿坝州草坡水电厂、阿坝州信托投资公司、四川省地方电力开发公司、四
川省中小型电力实业开发公司、成都华西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共同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岷江水电主营
水利发电及相关的输供电业务。公司位于水系发达、水电发展前景广阔的四川省阿坝州,目前已经形成以水力发电为主、水电输送业务为辅的
经营格局,属当地水电骨干企业,是四川省和国家西部开发政策倾向的重点对象。
福堂电站地处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境内,是目前岷江干流上最大的电站,有183米的水位落差,并创造了亚洲最深的调压井。福堂电
站总投资22亿元,经过3年的施工,首台机组于2003年12月发电。装机设计容量为36万千瓦。
7月28日,联想(0992.HK)和亚信(ASIA.NSDQ)两家公司在北京正式签署了置换协议,联想集团以IT服务业务主体部分作价3亿元,置换亚信
公司15%的股权。根据协议,联想将成为亚信公司单一最大股东。原亚信控股有限公司将更名为“亚信联想控股有限公司”,旗下业务分为两大
块:亚信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将保持原有的通信软件与服务业务不变,张醒生继续出任总裁;联想亚信科技有限公司,由原联想IT服务业
务和亚信非电信类业务组成,亚信科技董事长丁健任董事长,原联想高级副总裁俞兵出任总裁,原亚信科技高级副总裁李建波出任副总裁。
亚信CEO张醒生表示:“IT服务做得越大越好,亚信将坚决执行电信、IT两个市场的战略”。
对IT服务长期是看好的,但目前与核心竞争力不相吻合。自己做未必是最好的形式,选择合资或者合作可能更好
”。
早在今年4月联想发布新3年战略时,杨元庆宣布联想重回PC主业,IT服务被划成为第3类业务。此时,正值亚信战略转型,提出扩张企业IT服务
市场,因此亚信接手联想IT服务无疑是一个机会。随着中国政府、企业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的深入和日益成熟,市场呼唤规模更大、更专业、更
加规范化的IT服务巨型企业的出现。
据杨元庆说,联想方面把此次交易视为一项长期投资。
此外,由于股权置换没有涉及现金交易,也减轻了亚信的资金压力。在股价长期低迷时引入新资产,将会给投行的分析报告增加新的亮点。当
亚信科技最初由田溯宁、丁健等留美学生于1993年创立,2000年,亚信科技成为第一家在美国纳斯达克成功上市的中国高科技企业(NASDAQ交
亚信公司承建了中国全部全国性互联网骨干网工程,同时还承建了全球最大的VOIP网、全球最大的视频会议网以及全球最大规模的移动BOSS业
务系统和移动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等等数百项大型网络及应用系统工程。截至目前亚信已先后为国际航空公司、中国石化、鞍钢和铁道部等国内重点大型企业提供了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有力推动了中国政府和企业的信息化进程。
联想IT服务业务从20起步,3年中完成面向金融、电信、政府、制造行业和信息安全等领域的IT服务业务布局,提供从IT咨询到运营外包的全价值链服务。2003年,联想荣获“中国最具影响力的IT服务品牌”;2004年6月,IDC发布的《中国IT咨询服务2004-预测和分析》报告显
示,联想IT服务与IBM、HP并列为中国IT咨询市场前3甲。
● 并购基金方案
一、现有外资并购审批制度的评析及革新原则的确立我国迄今为止尚无一部专门针对外资并购审批制度的立法,目前外资并购的审批工作主要参照现行外资审批制度执行。而现行外资审批制度本身就存在诸多问题,表现在:(1)审批程序严格,无自动审批规定,所有外资项目都必须经过外资主管机构的批准,而且一旦审批内容有所变更,又必须报经原审批机构重新审批;(2)审批时间较长,又兼官僚式的拖延,工作效率低下;(3)审批部门、环节过多,报批手续复杂,而且还有不同地区、行业、项目乃至外资设立形式的差别,纵横交错、权限不一;(4)一部分审批权的下放,引发各地程序、宽严度不一的问题,特别是不少地方政府盲目追求引进外资的数量和规模,不惜超越权限范围,出台形形色色的“土政策”,实行所谓审批的“特事特办”,常使外资审批制度形同虚设。
由此可见,现行外资审批制度并不具备现代市场经济对审批制度的科学、高效与透明度的要求,其费时费事的繁杂程序、层层重叠的审批机构、权限不一的种种标准,不仅使审批效率大受影响。而且众机构之同的内部协调以及审批结果的权威性也不一定有保障。况且,现行外资审批制度主要是在上世纪80年代针对“刨建式”外资进入而构建,并没有考虑到外资并购的特性,所以生搬硬套到外资并购的审批上更显矛盾重重。比如反垄断本应是外资并购审批标准的关键部分,但现行外资审批制度显然无所考虑,致使造成目前外资在许多行业占据垄断或控制地位的严峻局势。
毋庸置疑,各国实行外资并购审批制度的目的,皆是为能在最大限度的抑制外资并购对国内经济的消极影响,从而促进国内经济健康地发展。但是,缺乏科学的外资并购审批制度却可能导致迥异的效果。所以,欲达外资并购审批制度趋利避害的功效,其本身的科学与合理至关重要,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宽猛相济,适时调整。即在具体掌握其实质性标准和尺度时,一般都应注意避免走向过于宽泛或过于严格的两种极端,而应适时地根据本国在特定时期的社会情况、经济结构、企业制度、重点项目和技术发展水平的要求,建立起相应的外资并购审批制度,从而有效地保证该项制度的实施既符合本国经济发展的既定目标,又使其消极影响得以减少到最低限度;
(2)繁简得当,由繁趋简。因为实质性标准的宽严固然决定着审批制度实施的结果,但程序的繁简也会直接影响审批制度效能的发展,所以应随着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国内抵抗经济风险的能力增强,外资并购审批制度应走向规范化和效率化,包括审批期限缩短,审批机构与程序的简化等;
(3)透明度原则。审批制度缺乏透明度是外商抱有怨言的重大缺漏,为此必须做到:无论是国家层次还是地方层次的外资并购审批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审批程序,都应公开,透明,以求法的公平、公正目标。
二、现有外资并购审批制度的革新
笔者认为外资法应对外资审批制度作出统一规定,统一适用外资创建和外资并购,而对于外资并购审批的特殊问题,应作出专门规定。具体的讲,包括外资并购审批机构、审批标准、审批种类、审批程序等。
(一)外资并购审批机构由复合制向单一制转变
对于外资并购的审批机构,英国《公平交易法》规定为公平交易局,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定义为联邦卡特尔局。这些国家主要是有自由化的市场经济和有序的竞争规则的基础,所以将国内并购与外资并购的审批统一于国家反不公平竞争机构负责。而我国具体国情决定对国内并购与外资并购必须适用不同审批制度,这引致审批主管机构的当然有别。即国内企业并购的审批以反不公平竞争机构为主,而对外资并购的审批机构应以外资主管机关为主。外资法应对外资并购审批机构的审批和管理的具体权限作出详细规定,并从复合制审批向单一制审批转变。即改变原来审批机构层层叠叠,交叉混乱的局面,原来委托多个国家部门的权限,向国家外资主管机构集中,力争减少不必要的部门介入。
单一制审批是将审批权限完全统归中央,这种集权制度似乎与我国一贯倡导的简政放权政策不符。因为就一般规律而言,分权或放权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便于灵活简便地处理各项事务,缓解中央压力以及加快速度、缩短周期。但外资并购审批问题却有其特殊性:第一,外资并购审批要求统筹全局,从宏观上全面考虑国家安全、国民经济计划、综合平衡等重大事宜,各地方政府一般难胜此任。第二,外资并购审批更多的是要求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有时甚至要以牺牲地方局部利益为代价。当两者之间产生冲突与矛盾时,地方政府往往不容易摆正位置。第三,由于各地方的发展不平衡,人员素质、执法水平都存在一定的差异,难免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一的混乱状况。第四,对国家政策精神、法律原则,从理解、领会到贯彻、执行,再加上一些请示和汇报,可能反而延误时间、降低效率。所以外资并购审批实行统一的集权管理体制似更为恰当。世界各国实行单一制审批的实践也表明,这一制度不仅极大地克服了复合制审批的诸多弊端,而且有效地防止了程序延误。
当然,由于外资并购的特殊性质,外资主管机构与某些专门部门的“联合”审批却是必不可少。如由于外资并购极易引发控制或垄断现象,所以外资并购除国家外资主管部门审批外,还应经反垄断主管机构的审批;再如外资并购的国内企业可能是国有企业与上市公司性质,这时参与“联合审批”还包括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还应当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外资以受让大综股权或其他方式收购国内上市公司的,还应当报证券管理部门审批等。所以这里应该强调的是,外资并购审批机构由复合审批制向单一审批制转变,主要是排除意义不大的一些政府部门的参与,而不是绝对的由外资主管部门的单一审批。
(二)外资并购普遍审批制向有限核准制过渡
我国原有的外资并购普遍审批制具有不可避免的低效率的弊端,所以有必要按照国际惯例实行有限度的核准制。而要实行有限度的核准制,合理的审批类型的确立是关键,这对于减轻审批机构的负担、提高外资并购审批的效率以及外资市场准入政策和法律的贯彻执行有着重要影响。对于外资并购审批类型的划分,笔者以为德国的做法很值得借鉴,德国法律规定所有并购案件均须向联邦卡特尔办公室申报,这种申报根据不同情况可分三种:(1)事前申报。如果并购一方年营业额超过20亿马克,或并购双方的每一方年营业额超过10亿马克的并购案件,必须在并购交易完成前提交联邦卡特尔办公室审批。(2)事后申报。如果并购双方或多方合计年营业额在5亿马克以上10亿马克以下的案件,可以在并购交易完成后报联邦卡特尔办公室审批。(3)事后备案。如果并购双方或多方合计年营业额在5亿马克以下的案件,免于进入并购审批程序,但在并购完成后必须向联邦卡特尔办公室备案。
立足我国国情,借鉴他国先进经验,笔者以为我国对于外资并购的审批亦可以分成事前申报、事后申报、事后备案三种基本类型。具体可为:(1)如果外资并购属国家鼓励外资准入行业的国内企业且并购规模不超过法定数额的,可采用事后备案形式,即免于进入并购审批程序,但在并购完成后须向审批机构备案。(2)如果外资并购属国家鼓励外资准入行业的国内企业且并购规模超过法定最低限但未超过法定最高限的,或者外资并购属国家允许类外资准入行
● 并购基金方案
企业并购方案
作为一个专业人士,我将为您介绍一份完整的企业并购方案。企业并购是指两个或更多的公司合并成为一个新的实体,是企业发展战略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成功的并购方案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财务、战略、法律和实施等方面。以下是一份典型的企业并购方案。
第一步:目标设定
确定并购的目标非常重要,该目标应该符合企业战略,并且有利可图。在设定目标时,需要考虑目标公司的市场份额、竞争优势、财务状况等因素。同时,还应分析并确定在并购过程中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步:尽职调查
在进行并购之前,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尽职调查是必不可少的。该调查应该覆盖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模式、合规性、人力资源等各方面。通过尽职调查,可以对目标公司的实际情况有更准确的了解,以便做出最明智的决策。
第三步:财务分析
进行财务分析是为了评估目标公司的价值,并确定合理的收购价格。在财务分析中,需要对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现金流量、盈利能力等进行详细分析,并结合行业和市场的情况进行比较。同时,还需进行风险评估,以确定潜在的风险并提出应对措施。
第四步:谈判与结构设计
在谈判及结构设计阶段,双方需要协商关于交易价格、股权比例、融资方案等事项。同时,还需制定相关文件和协议,明确交易的细节和条件,并确保合规性。在此阶段,合法合规的法律团队的支持和建议十分重要。
第五步:后并购整合
成功完成并购交易后,进行有效的后并购整合是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的关键。整合的目标是实现资源整合、相互协作和协同效应,以创造更大的价值。整合包括人力资源整合、业务整合、流程整合等方面。此阶段的成功还需要建立并实施明确的沟通和管理机制。
总结
企业并购是一个复杂而有风险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并正确处理各种问题。上述的企业并购方案仅是个基本框架,实际情况会因具体企业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进行企业并购时,为确保成功,建议寻求专业的意见和帮助,并严格按照规定和流程进行操作。
作为一个专业人士,在撰写这篇文章时,我充分考虑了企业并购的关键方面,并提供了基本框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一些基本的指导和帮助。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讨论,请随时与我联系。
● 并购基金方案
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但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这种法律。现在,世界各国都已经普遍地认识到,垄断不仅会损害企业的效率,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会遏制了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竞争精神,而这种竞争精神才是一个国家经济和技术发展的真正动力。
本文试图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果汁案入手了解国内外有关立法、理论研究状况,掌握国内同类问题的具体情况,从中发现有关问题并加以分析、研究。
本文重点研究以下三个问题:
(一)我国反垄断法如何界定是否构成垄断,存在的问题
(二)收集案例以了解汇源果汁收购案是否构成垄断。
(三)我国反垄断法今后如何完善,发展。
● 并购基金方案
股权并购协议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股权转让协议的基本内容
股权转让协议是投资公司通过受让目标公司股权的方式对目标公司进行并购的核心法律文件。个案的具体情况不同,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也不尽相同,这里我们根据经验对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进行讨论。
一、前言部分
前言部分也是协议的开宗明义部分,多载明出让方为将其拥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根据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提示
前言部分的功能在于阐明投资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合同功能,这有利于读者正确理解合同的条款,也有利于发生争议时救济投资公司的合同利益。
二、词语定义
这部分内容的目的是固定协议中使用的某些词语的含义,防止歧解乱用。从实务中看,需要确定含意的词语大致有,
1.出让方,是指在本协议中依本协议的约定出卖其拥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的XX。
2.受让方,是指在本协议中依本协议的约定向出让方购买股权的XX。
3.双方,在本协议中双方是指出让方和受让方。
4.一方,在本协议中一方是单指出让方或受让方。
5.股权,股权指股东依其对目标公司的出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的对目标公司的各项权利。
6.目标公司,目标公司是指XX公司。股权转让生效后,目标公司将变更为受让方拥有百分之XX股权的公司。
7.中国法律、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权机关颁布的在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8.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有权机关颁布的在本协议签订时正在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财务会计制度。
9.中国税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其他有权机关颁布的在本协议签订时正在执行的有关税收和税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单行条例。
10.披露:是指出让方就与本协议项下交易内容有关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特别是对受让方不利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向受让方履行的全面告知义务的行为。出让方的披露应当全面、真实,不得隐瞒和遗漏,出让方的披露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
11.隐瞒,是指出让方在披露过程中对其明知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故意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或不如实履行告知的义务的行为。
12.遗漏,是指出让方对其应当知晓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由于其不知晓而未披露,或虽然知晓但因其疏忽或其他非故意原因未披露的情形。
13.赔偿,是指签署本协议的双方中的一方向另一方在标的或价款之外的给付义务。
14.公司权力机关,是指签署本协议的双方依各自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批准本公司签署本协议,进行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机构。
15.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是指确定目标公司股东权益的时日,自该日起转让股权在目标公司的利益转归受让方享有,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为XXXX年X月X日。
16.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是指在本协议生效后,双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权、决策权、人事权(包括对董事长、董事、监事、监事会主席、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撤换)以及印鉴、账目、资产等移交的时日(一般情况下本条款仅对绝对控股的并购适用)。
17.目标公司的法定账目,是指完整保存于目标公司的、根据中国企业财务会计准则对目标公司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进行全面有效记载和核算的财务账册和会计凭证。
18.目标公司或然负债,是指由于股权转让基准日之前的原因,在股权转让基准日之后使目标公司遭受的负债,而该等负债未列明于出让方股权转让基准日前的法定账目中也未经双方作账外负债确认的,以及该等负债虽在出让方股权转让基准日前的法定账目中列明,但负债的数额大于账目中列明的数额的,其大于的部分。
提示
股权并购协议经常是跨国合同,交易双方的语言不同,文化、法律背景不同,加之股权转让协议涉及的学科、部门、专业多,为防止因双方对某些词语的理解不同,更防止某一方出于自身利益故意歧解,对某些词语的含意在协议中加以固定是非常必要的。至于哪些词语需要解释其含意,只能根据协议的内容、双方的文化、法律背景决定。
三、交易双方、目标公司和交易标的
此条款的功能在于确定交易主体和交易标的的承载者——目标公司。
1.出让方。实务中如果出让方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自然人的姓名、住所、身份证或护照的号码等信息。如果出让股权的自然人是多人的,可以列表作为协议的附件。同时明确在本协议中,所有在本协议项下出让股权的自然人统一称为出让方。如果出让方为法人,应当写明法人的全称、注册号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企业类型等信息。
2.受让方。应当写明投资公司的全称、注册号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企业类型等信息。
3.目标公司。实务中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载明目标公司的如下信息,公司的名称、注册号码、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额、实收资本额。
4.目标公司的分公司。在有些情况下目标公司设立有分公司,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分公司为目标公司组成部分,因此在股权转让协议中需要载明分公司的如下信息,分公司的名称、注册号码、住所、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5.目标公司的子公司。在许多情况下,目标公司都有对外投资,对于这些投资除属于债权类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外,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载明它们的如下信息,公司的名称、注册号码、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额、实收资本额、目标公司的出资比例或持有的股份比例、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6.交易标的。在本合同项下出让方出让、受让方受让的股权为占目标公司交易基准日全部注册资本百分之XX的股权,以及依照该股权股东应当享有的对目标公司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未分配利润及股东各项财产权、表决权、人事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益。
提示
(1)股权包括股东依据出资额和公司章程拥有的财产权、参与决策权、知情权、人事权和诉讼权。财产权又包括利润分配权、股权出让权、特定情况下请求公司收购股份权、股权优先购买权、优先增资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继承权等。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股东拥有的这些权利必须一并转让。
(2)在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以前目标公司已经通过决议派发的股息红利应当登记在属于公司负债的应付股利账户,该等属于负债的应付股利原则上不能转让,仍应当支付给出让方。凡是在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没有分配的利润一概与股权一并转让,必须在股权转让工商登记完成后向新股东分配。
(3)除非出让股权的股东尚未完成出资,或者已经确定有出资违约责任(迟延出资或出资不符合约定)或者出资不足责任(非货币出资虚高作价),否则股东不对目标公司承担什么既定的责任。所以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勿需载明受让方对目标公司获得权利的同时还承担什么责任。
四、出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此条款的功能在于明确出让方为进行交易而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在因出让方违反承诺与保证给受让方造成损失时,受让方获得赔偿奠定基础。该条款对于促进出让方如实披露,规范操作,对于防避投资公司的并购风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实务中该条款多以“出让方为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向受让方承诺与保证如下,受让方正是基于出让方的这些承诺与保证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的”开款明义。该条款的内容大致有,
1.出让方关于目标公司依法成立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目标公司的成立是完全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进行的,目标公司除取得工商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获得营业的资格外,还进行了有效的税务登记、企业代码登记等,并逐年通过年检;
2.出让方关于目标公司历次分立、合并、改制、改组等均依法有效进行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目标公司自成立以来所经历的分立、合并、改制和重组均是依法进行的,其行为合法有效不可逆转,且不存在任何不确定或未尽事项;
3.出让方关于目标公司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目标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守法经营,照章纳税,不存在违法经营和偷税、漏税、逃税情况,不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和强令关闭的情况;
4.出让方关于目标公司遵守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目标公司自成立以来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会计账目、凭证、报表等均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准则和制度,且真实、全面、准确,账物相符,坏账和报废资产均已作核销处理;
5.出让方关于转让股权无瑕疵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出让方向目标公司的出资乃至对目标公司股权的获得完全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操作的,并进行了有效的验资,是合法有效的,且不存在任何未尽责任和争议,不存在出资违约责任和出资不足责任;
6.出让方关于出让股权的行为有效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出让方在本协议项下对股权的出让已按目标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其他股东同意,并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同时也取得目标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7.出让方关于转让股权未设立质押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出让方在本协议项下出让的股权没有设立任何质押和他人权利,出让方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转让权;
8.出让方关于出让股权已经履行内部批准程序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出让方签署本协议并在本协议项下转让股权,已经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完企业内部批准手续,并获得企业权力机构的有效授权;
9.出让方关于目标公司资产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凡为目标公司截止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所有的资产全部列于披露给受让方的目标公司的各项资产明细表中,凡列于披露给受让方的各项资产明细表中的资产全部为目标公司所有,且不存在产权争议;
10.出让方关于目标公司负债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凡目标公司截止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的负债,均已列明于披露给受让方的目标公司的账目和负债明细表之中,凡负债数额尚未确定的,出让方均以如实披露给受让方,双方已经对其将产生的目标公司负债数额进行了确认。凡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的,出让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受让方履行赔偿义务;
11.出让方关于不损害受让方利益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出让方保证自XXXX年X月X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目标公司交付日止,目标公司不会减少注册资本、不会低价转让资产、不会赠与资产、不会无偿放弃自己的权益、不会无偿扩大自己的义务、不会分派股息和红利、不会作出有损受让方利益的安排和行为;
12.出让方关于目标公司不出让知识产权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出让方保证自XXXX年X月X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目标公司交付日止,目标公司不会出让自己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不会出让自己的用电指标、用水指标、排污指标和各种政府许可,不会出售自己的业务、销售网络、销售协议、已经发放的促销品、宣传广告等。并且根据需要采取各种措施包括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等保护其拥有的各种商业秘密和经济信息;
13.出让方关于目标公司不会恶意订立合同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出让方保证自XXXX年X月X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目标公司交付日止,目标公司不会恶意签署有损受让方或目标公司利益的任何合同、协议、契约,确需签署的标的额在XX万元以上的合同,出让方将促使目标公司事先通知受让方;
14.出让方关于冻结员工职务和薪资的承诺与保证。其内容大致为,出让方保证自XXXX年X月X日起至本协议约定的目标公司交付日止,目标公司不会提升员工的职务,也不会对外招聘管理干部,不会变更已有的劳动合同增加员工的薪资,不会签署新的劳动合同增加员工数量;
15.兜底条款。其内容大致为,除上述承诺与保证外,出让方还承诺和保证除在本协议或有关文件中披露给受让方的对受让方可能不利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外,交易股权及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受让方不利或可能不利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出让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承诺与保证是不可撤销的。
提示
出让方是卖方,必须保证自己交付的标的是无瑕疵的,因此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受让方会要求出让方作出大量的承诺与保证。从实践经验看,出让方的承诺与保证条款越多越好,对受让方越有利。因此,投资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应当根据客观情况的需要,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尽可能多地增加出让方承诺与保证条款。
五、受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受让方的承诺与保证是对应出让方的承诺与保证的一个条款,表明受让方已经由其权力机构批准订立本协议受让股权。实务中多以“受让方向出让方承诺与保证如下”开款明义,其内容大致有,
1.受让方关于有权受让股权的承诺与保证。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让方有资格购买出让方在本协议中出让的股权;
2.受让方关于依约支付转股价款的承诺与保证。受让方具有购买出让方在本协议中转让的股权的能力,保证按本协议约定按期如数支付转股价款;
3.受让方关于签署本协议受让股权行为有效的承诺与保证。受让方签署本协议并在本协议项下购买出让方的股权,已经得到本公司权力机构的授权和批准。
提示
在一般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受让方的承诺与保证条款较少。这主要是由交易双方的地位所决定的,受让方是买方,支付的是货币,货币为王。受让方即使只承诺按时支付价款一条就已经足够了。
六、出让方应尽的披露责任
出让方应尽的披露责任条款的功能主要是将并购意向协议中关于出让披露事项的内容引入合同,从而使出让方的披露责任转化为合同义务,进而为投资公司因出让方不尽责披露而生的损失的索赔奠定基础。实务中该条款多以“出让方保证已经按照如下约定向受让方履行了披露义务”,或者“出让方保证其对披露义务的履行完全符合如下约定”,“受让方正是基于对出让方的披露的信任才受让股权并同意股权转让价格的”开款明义,其内容大致有,
1.原则规定,
(1)披露是出让方单方对受让方应尽的义务,特别是可能导致受让方或目标公司不利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出让方更应该全面如实披露;
(2)出让方不得隐瞒和遗漏应当披露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隐瞒或者遗漏的视为出让方未披露;
(3)披露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发生的期间为目标公司成立至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但以该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的影响尚未消除或其结果尚未发生和尚未处理的为限;
(4)自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至目标公司交付日这一期间目标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特别是对受让方和目标公司不利的事项,出让方有义务将事件及有关情况在开始交付前书面通知受让方;
(5)受让方正是基于对出让方的披露的信任,才订立本协议受让出让方出让的股权的,才同意本协议约定的转让股权的价格的;
(6)出让方在此明确如果出让方违反本协议本章关于披露原则的约定和关于披露内容的陈述,或者基于本协议或本协议以前交易双方有关出让方披露的约定或出让方关于披露的承诺,以及根据公允原则出让方应当履行的披露义务,出让方愿意根据本协议对受让方进行赔偿。
2.披露的内容,
出让方在此明确其已经完成披露的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并且有关披露的内容不存在隐瞒、遗漏和误导,保证真实、可靠,
(1)合同,目标公司已生效但未履行完毕或未尚履行的各种合同、协议和契约或性质相同的文件已经全部披露给受让方;
(2)债务,不管是否列于目标公司的财务账目上,不管是以货币还是以劳务或物品或其他为给付内容,包括拖欠的税款和应付股东的款项,包括目标公司依其销售协议或有关销售政策应当支付给经销商、消费者的折扣、折让和奖励等目标公司截止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的各种债务,已经全部列表提交给受让方。对原因已经生成但结果尚未确定的债务,出让方已经全部披露给受让方,不会使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
(3)责任,不管是目标公司或其员工故意或过失所为,凡是应由目标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不管履行责任的内容、方法、期限和数量是否已经确定,只要引起责任的行为或事件已经发生,而责任并未有效解除的,已经全部向受让方披露;
(4)处罚,不管是目标公司或其员工故意或过失所为,只要可能引起行政处罚的行为或事件已经发生,不管处罚权利人是否立案或是否下达处罚决定书,已经全部披露给受让方;
(5)诉讼,不管目标公司为原告、被告或共同被告、第三人,只要有关诉案已经立案而未能合法有效地结案的,已经全部向受让方披露;
(6)他人权利,不管目标公司主动所为或被动承受,只要已经发生目标公司的资产抵押、质押、留质,以及权利质押、为第三人提供保证,或资产和账户被查封、扣押和冻结以及负有协助执行义务,而未有效解除的,已经全部向受让方披露;
(7)改制取得,目标公司通过改制、分立、合并取得的资产以及该等资产是否设置有抵押或限制转让等的情况,已经全部向受让方如实披露;
(8)股东未尽义务和特别权利,凡目标公司的股东依公司章程、协议规定应尽而未尽的义务和将继续享有的特别权利,包括独家供货权、独家经营权、共同使用权等等,已经全部向受让方披露;
(9)他人财产,凡建在目标公司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的不动产或机器设备,其产权为他人所有或有他人权益的已经向受让方披露,凡目标公司为生产和经营所需长期使用他人的财产也已经向受让方披露;
(10)特别义务,目标公司对其它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诸如供电、供水、供汽、通过、出租、出借资产等义务的,不管是否有协议,只要具有持续性就已经向受让方披露;
(11)特别权利,凡是政府提供给目标公司的特别权利,或者目标公司对其它单位享有的特别权利,只要该权利是持续着的,就已经向受让方披露;
(12)员工和劳动合同,员工总数及有关待遇、劳动合同、工资、员工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的情况以及目标公司离休、退休、预退、工伤、停薪留职等特别员工的名单和公司的负担情况已经全部披露给受让方;
(13)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和财务报表,截止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的目标公司的固定资产明细表、在建工程明细表、知识产权资产明细表、土地使用权明细表、存货明细考、债权明细表、负债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及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已经披露给出让方;
(14)除上述外,根据披露原则出让方应当披露的其它事件、情况、信息和资料,已经披露给出让方。
提示
从公司并购的实践经验看,单单依靠出让方的保证是不足的。换句话说,不能只听出让方怎么说,还要实地看看,看看财产的现状,看看财务账目是否例规并且准确,看看合同是怎么写的,核实一下,计算一下,这就要求出让方进行尽责披露。从实践经验看,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出让方应尽的披露责任越多越好、越细越好。这是因为出让方关于目标公司的披露和承诺保证一样,都是受让方要求出让方进行赔偿的逻辑前提。规定得越多越细,受让方一旦遭受损失,向出让方索赔的理由就越充分。
七、出让方因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的赔偿责任
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投资公司的最大风险就是因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所致的损失。从实务中看,引起目标公司或然负债的情况多种多样,有因为出让方有意隐瞒目标公司负债或责任的;有因为目标公司管理不善,因不知情而未披露的;有因怀有侥幸心理认为不能被追究而未披露的等等。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载明出让方因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所致受让方损失的赔偿责任,对投资公司防避并购风险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需要提请注意的是,这里说的出让方的赔偿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是特指因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致受让方损失的赔偿责任,是一种只有出让方才负有的单方责任,而且该责任受股东有限责任的规限一般以股权转让价格为限,而违约责任是由于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所致的责任,是双方均负有的责任,且不受股权转让价格的限制。从实务中看,该条款的内容大致如下,
1.目标公司或然负债。是指由于股权转让基准日之前的原因(事件、情况、行为、协议、合同等),在股权转让基准日之后使目标公司遭受的负债,而该等负债未列明于出让方股权转让基准日的法定账目或负债明细表之中,也未经双方作账外负债确认的;或该等负债虽在出让方股权转让基准日的法定账目或负债明细表中列明,但负债的数额大于账目或负债明细表中列明的数额的,其大于的部分。
2.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出让方按如下约定向受让方履行赔偿义务,
(1)本章所约定的出让方因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对受让方的赔偿责任独立于本协议第XX章约定的出让方的违约责任,是出让方在违约责任以外的一项赔偿责任;
(2)出让方因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对受让方的赔偿责任的数额,按目标公司遭受的或然负债额乘以本协议项下出让方转让的股权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计得;
(3)按上款约定出让方因目标公司或然负债的赔偿责任累计不足人民币XX万元时,免除赔偿责任;累计达到人民币XX万元时,由出让方按上款规定的赔偿额全额赔偿(从实务中看,受让方多会根据标的额的大小确定一个赔偿责任豁免额,这不仅体现双方的合作诚意,受让方对出让方微小过失的谅解,还在于对诉讼成本的考虑,过小的索赔额不抵诉讼成本的支出);
(4)在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的情况出现时,受让方应当促使目标公司书面通知出让方,如果出让方要求以目标公司的名义行使抗辩权,受让方将促使目标公司给予必要的协助,无论出让方是否行使抗辩权或抗辩的结果如何,只要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出让方均应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赔偿责任;
(5)受让方保证目标公司不会主动履行或然负债,但遭受抵消权、法律强制执行或出于出让方利益的除外(在实务中出让方多要求受让方促使目标公司承担不和解义务,以防止目标公司在前边结账,出让方跟在后边埋单);
(6)出让方应当在目标公司支付或然负债后XX日内向受让方履行赔偿责任(注意虽然或然负债是目标公司支付的,但出让方的赔偿义务却应当向受让方履行,而不应当向目标公司履行);
(7)出让方对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的保证赔偿期限为从股权转让基准日起XX个月;但因目标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和偷、逃、漏税款或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其他或然负债的保证赔偿期限为10年,超过该等期限目标公司再遭受或然负债的出让方不再向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8)出让方对受让方因自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的赔偿额不得超过受让方在本协议项下购买股权的价格;
(9)构成出让方的XX位股权出让人,对本协议项下出让方因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对受让方的赔偿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0)在依据本协议约定受让方完成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前目标公司发生或然负债的,受让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出让方的赔偿比例计得出让方的赔偿额,并从应当支付给出让方的转股价款中扣收,但在扣收前应当书面通知出让方。
提示
(1)关于出让对受让方因目标公司或然负债赔偿责任的期限问题,在实务中多参照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进行处理。所以对一般或然负债的保证赔偿期限可以为24个月或26个月,这是因为这些负债的债权人向目标公司的追索受到一般诉讼时效的限制,而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时起二年之内。诉讼时效一过只要目标公司坚持不和解的原则,受让方就不会因目标公司支付了或然负债而遭受损失,所以约定24个月以上的保证赔偿期限对受让方是有保障的。但是也有例外,这就是因目标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受担保人追及而产生的或然负债,以及因目标公司偷、逃税款和其他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或然负债。这些或然负债的诉讼时效或者受主债务期限的制约,主债不到期担保人不可以向被担保人追及或者不受时效的限制,所以目标公司无法用一般诉讼进行抗辩,需要约定较长的保证赔偿期限。对这类目标公司或然负债引起的赔偿责任,多约定为十年以上。从实务中看,对于保证赔偿期限,受让方总是希望越长越好,出让方总是希望越短越好,没有统一的规制,唯以谈判结果而定。
(2)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比例)要根据股权转让的比例计算,这是因为目标公司遭受的或然负债会使全体股东的权益按照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减少,未出让股权的股东自负其相应的部分,出让股权的股东也应当负担与其股份相应的部分,只是由于其将股权转让给了受让方,使本来应当由其承担的损失转嫁到了受让方,故应当由其对受让方进行赔偿,但是赔偿的数额应当是依其出让股份应当承担的部分,所以在计算赔偿额时应当用目标公司遭受的或然负债额乘以转让的股权比例。
(3)如果出让方由数名自然人组成,特别是股权比较分散的情况下,即使出让方发生赔偿责任,受让方也很难实现自己的权利。对此最好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或者单独订立协议约定各出让方之间互负无限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再要求提供一个有能力的法人单位,对出让方的赔偿责任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就更好了。从实务中看,对自然人的债权比较难于实现,如果有一个法人单位提供担保,这样实现起来就容易得多了。
(4)为了顺利获得赔偿,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中除要求出让方对其赔偿责任提供担保外,还可以约定迟延支付少部分转股价款和抵消权。这就是将少部分转股价款留待一般或然负债赔偿保证期限结束后再支付,而在支付前出让方发生目标公司或然负债赔偿责任的,受让方有权主张抵消,从应付股权转让价款中扣收赔偿款。
(5)关于保证获得赔偿的问题,实务中还有一种作法就是安排出让方将拟出让的全部股权分两次转让,先行出让大部分,使投资公司获得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权,一两年之后再出让剩余的小部分。在受让大部分股权时约定出让方用剩余股权为其或然负债赔偿责任担保,就是用出让方对目标公司的股权对其因目标公司或然负债对受让方的赔偿责任提供质押担保。
八、股权转让基准日
股权转让基准日也称为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走评估程序的股权计价基准日与评估基准日为同一日。确定股权转让基准日的意义在于它是股权交易双方在目标公司利益和责任的分水岭,基准日以前的转让股权在目标公司的利益和责任归出让方,基准日以后的转让股权对目标公司的利益和责任归受让方。在实务中该条款要明确载明股权转让的基准日为XXXX年X月X日。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确定股权转让基准日的功能还在于,一是自股权转让基准日起目标公司将不得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转让或处分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土地使权、销售网络等特有资源;二是双方可能约定自该日起目标公司进入双方的共同监管期,在监管期间受让方可能向目标公司派入观察员,为目标公司的重大行为背书。也可能约定自该日起目标公司订立什么样的合同应当经受让方同意。
九、股权转让价格
股权转让价格是股权转让协议的核心条款,在实务中,这个条款谈判的时间虽然最长,但写起来却非常简单,往往就一条。不过在有些案例中,由于各种原因使披露和调查进行的不够充分,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资产和负债的情况尚不够了解,特别是对其流动资产和短期负债的情况不能掌握,使得股权转让协议的股权转让价格条款增加了许多关于调整价格的内容。下边我们就以增加调整内容的股权转让价格条款为例,看看这个条款应当包括的内容。
1.关于股权转让的预约价格。在本协议项下,出让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受让方转让股权的预约价格为人民币XXX元。
这个价格为目标公司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所列转让股权享有的各项所有者权益的对价。
提示
预约价格是根据出让方提供的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目标公司资产负债表上载明的股东权益确定的,如果经过核实出让方提供的资产负债表真实,预约价格就不会调整,如果经过核实资产负债表上载明的股东权益发生了变化,那么预约转股价格就需要调整。由此可见,采用预约价格的价格体例对受让方防避并购价格风险大有好处,特别是对出让方对目标公司的披露不够充分的情况下,更是非常有必要。
2.关于股权转让价格的调整。本协议签署后,受让方将派专业人员对目标公司的财务账目和资产进行稽核和查验,并根据稽核和查验的结果对上述1所规定的股权转让价格进行调整。对目标公司财务账目和资产的稽核和查验以及对股权转让价格的调整,遵循以下原则,
(1)对目标公司违背本协议X款出让方承诺的有关项目致目标公司财产减少或所有者权益减少的,按照减少的数额调减目标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2)对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资产根据目标公司该等资产的明细表进行查验,对实际数量不足明细表载明数量的,参照已有部分的单价调减目标公司的资产总值和所有者权益;
(3)对目标公司取权转让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上列明的货币资金,稽核其实际形态,对欠据、借条等非货币形态的,根据企业财务会计准则进行处理,调整目标公司的资产总值和所有者权益;
(4)对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上列明的应付账款,根据协议和业务情况确定其有效性,对坏账部分作损失处理,调减目标公司的资产总值和所有者权益;
(5)对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上列明的除上述(3)、(4)以外的各项流动资产,根据中国企业财务会计准则进行稽核,调整目标公司的资产总值和所有者权益;
(6)根据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上列明的存货总值和出让方披露的存货明细表,对存货的价格、数量、可用性进行稽核,对不能使用的、过保质期的、主机报废的备品备件、不再上市的包装物作报废处理,调减目标公司的资产总值和所有者权益;
(7)对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上列明的各项负债,根据中国企业财务会计准则、有关协议和国家政策对各种借款和欠款的数额、利息、滞纳金、罚金是否确认记账进行稽核;对各种税款是否缴纳或确认记账及发生的滞纳金、罚金进行稽核;对应付经销商的返利、奖金、折扣是否支付或预提进行稽核;对员工的年终奖金、其他奖金、福利费是否预提进行稽核;对职工的各项保险是否按期缴纳进行稽核;对其他负债项目进行稽核。并根据稽核的结果调整目标公司的负债总额和股东权益;
(8)对目标公司财务账上的各种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处理,调整目标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根据上述(1)至(8)项对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基准日所有者权益调整的结果,凡是调整后的目标公司所有者权益少于出让方披露的该日目标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按照如下比例调整股权转让价格,
调整后的股权转让价格=预约股权转让价格-转股基准日目标公司所有者权益减少额×(预约股权转让价格÷转股基准日目标公司所有者权益额)。
调整后的股权转让价格为交易双方最终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
3.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交易双方以签署书面协议的方式最终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4.稽核和查验的时间安排。自本协议签署后,受让方开始稽核和査验工作,稽核和查验应当在两周内完成。
提示
(1)关于查验稽核人的问题,实务中有双方共同派出专业人士组成查验稽核组进行查验稽核的,也有双方共同委托中立的中介事务所进行查验稽核的。不管由谁来进行查验稽核,都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单独协议中加以约定,只有这样查验稽核的结果对双方才有约束力。
(2)关于查验稽核安排的时点问题。从实践经验看,把查验稽核安排在对目标公司交割前的,对受让方不利,因为这样出让方会在协商中表现强硬,而受让方会因急于接收目标公司而作让步。把查验稽核安排在对目标公司交割完成之后对受让方比较有利,一是目标公司已经由受让方管理,查验稽核更容易顺利地进行,且容易发现隐藏的问题;二是目标公司已经移交由受让方管理,受让方不急于确定价款,会在协商中更主动。
(3)在实务中除采用确定价格和上述预约价格的以外,还有采取三项资产(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固定总值(含溢价),长期负债确定,查验稽核流动资产和短期负债最终确定转股价格的。这种方法的要领和做法与上述预约价格的方法差不多,就是双方协商确定三项资产的总值(其中含溢价)和长期负债额不作调整,然后根据对流动资产和负债的查验稽核确定目标公司的股东权益,根据确定的目标公司的股东权益和转让股权的比例计算得出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这种确定价格的方法与预约价格的方法一样,都是对付披露不足的好方法。
十、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本条款的功能在于确定受让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对于股权交易双方防避并购风险均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实务中看,付款方式大致有两种,一种称为对等付款;一种称为监管账户付款。对等付款是指双方权利对权利、义务对义务,其条款的内容大致如下,
1.第一批付款。在本协议签署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目标公司变更登记的各项文件、手续齐全,且已经完成向工商登记机关申报后的XX日之内,受让方按照股权转让价格的百分之XX向出让方支付第一批股权转让价款。
提示
如果是外资并购一般安排在并购协议经中国政府批准生效之后,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之前。如果是采用预约价格或者三项资产总值减长期负债总额的,按照预约价格支付第一批付款。
2.第二批付款。在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目标公司的变更申请,目标公司取得新的营业执照后的XX日之内,受让方按照股权转让价格的百分之XX向出让方支付第二批股权转让价款。
提示
如果采取预约价格的定价方法,第二批付款应当约定在工商变更完成且双方签署转让股权计价协议后XX日之内,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至股权转让价款的百分之XX。在实务中这种约定既能弥补预约价格的不足,又能使并购方在查验稽核确定股权价格的过程中处于主动的地位。另外注意这里说的是付至股权转让价格的百分之XX,实际是双方新近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乘以百分之XX,再减去第一批付款已经支付的部分。
3.第三批付款。在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目标公司的变更申请,目标公司取得新的营业执照,且股权转让价格确定后的XX月之内,受让方完成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提示,从实务中看,为防避并购风险和顺利取得或然负债的赔偿,投资公司一定要力争滞留一部分价款在自己的手中。
4.出让方的收款地址。受让方的开户银行为XX,收款账户为XXXX。
5.外币折箅。如果受让方以美元向出让方支付转股价款,按汇出前一营业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价折算。
6.受让方的扣收权利。在受让方按上述约定向出让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之前,如果依本协议关于目标公司或然负债的约定出让方的赔偿责任已经发生,或者依本协议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出让方的赔偿责任已经发生,受让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转股价款中扣收,且在扣收前应当书面通知出让方。
7.税收。本协议项下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纳税义务,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由纳税义务人自行承担。如果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一方对另一方应缴的税款负有代扣代缴权利(义务)的,该方将依法进行代扣代缴。
提示
(1)关于采用监管账户方式付款。采用监管账户付款是指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前,受让方和出让方与委托银行订立监管账户协议,开立双方共同监管的专门账户,受让方按照约定将基本相当于股权转让价格或股权转让预约价格的款项存入监管账户。在有关协议中约定受让方存入账户的金额、币种、前提条件或期限、受让方主动放款的条件和期限、出让方向银行请求付款的条件、银行决定放款的条件和期限等。这种安排首先起到一种交易能力对等明示的作用,出让方用于交易的股权已经向受让方明示,受让方也对等的将支付能力明示给出让方;其次起到一种保证付款的作用,在交易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后,即使受让方不支付价款,在监管账户的情况下,委托银行也能根据约定向出让方释放款项。在实务中采用监管账户的,多在股权转让协议的价款支付条款中概括地说明这种付款方式的基本原则以及定向委托的银行、委托银行的费用、存款利息的归属等问题,然后指引到具体的监管账户协议,并将出让方、受让方、委托银行签署的监管账户协议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附件。
(2)还有一种付款方法就是银行信用付款。这种方式就是由股权受让方向出让方提供银行信用。实务中受让方需要寻求一家投资银行对并购的支持,一般情况下银行会介入并购谈判,并为受让方的并购提供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当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银行就可以为受让方的并购提供担保。在有银行为受让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出让方就不会怀疑受让方的支付能力,付款过程就变得容易得多。
十一、目标公司管理权的交割
从企业并购的实际情况看,大多数投资公司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后都成为控制目标公司的股东,因此,在实务中大多需要履行有关目标公司管理权的移交程序。从实务中看,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收益权的取得比较容易,而对管理权的取得则相对复杂得多。股权转让协议中目标公司管理权的交割条款就是为投资公司如期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而设的。这个条款的内容大致包括,
1.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多数约定在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经工商登记部门登记完成后的X天之内,双方择定时日为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在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双方完成目标公司管理权的移交。
2.权力移交。至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目标公司原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享有的决策权、管理权、人事权以及其他一切权利停止。此前已经作出但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决议、决定、批示、安排等,需经由受让方加人后重新成立或选举、委派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后方可执行或继续执行。
3.董事、监事和高管辞职。在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交由受让方委派的管理班子,目标公司的原董事长、董事、监事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目标公司递交从即日起辞去其在目标公司担当职务的辞职函,并保证不向目标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4.印鉴移交或更换。在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双方对目标公司的账目、档案等进行移交,双方共同将目标公司的原印章销毁或移送工商管理部门,同时起用由受让方安排刻制的目标公司新印章,更换银行、税务专用印章。
5.营业执照和政府许可证件的移交。在目标公司管理权移交日,双方将对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进出口许可证,以及政府核发的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特种经营许可证等进行査验和移交。
6.对银行账户及存款进行査验和移交。在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双方对目标公司的各银行账户及存款进行査核和交割。
提示
第一、公司并购不同于债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是以对目标公司的控制为其基本特征的。所以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一般应当约定对目标公司管理权的交割,对目标公司管理权的交割是投资公司实现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前提。
第二、从公司并购的实践看,一般不好约定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的具体时日,只能约定一个期间,比如受让方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价款之后十个工作日之内,或者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工商登记变更完成后五个工作日之内,由双方根据需要和可能在这个期间之内择定具体的时日。
第三、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总经理以及财务总监的更换及工作的交接;各种公章、专用章的更换等。在许多情况下,即使目标公司的名称没有变更(在有些情况下,本来应当变更目标公司的名称,但是受时间的限制,不得不暂时使用原名称,待并购完成后再行变更),也最好更换目标公司的各种印章,这对分清用印责任大者帮助。
十二、目标公司管理枚交割前的有关事项
为了尽早完成本协议项下的股权交易,交易双方在此确认将尽早分别或共同完成下述事项,并遵守下述约定,
1.分别向对方提供有关本公司批准本协议项下交易的股东会、董事会的有关决议;
2.签署或者提供为办理股权转让工商登记所需的一切表格、证照、文件、资料、证明等;
3.完成目标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具备申请目标公司股东变更的条件;
4.指派专人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变更工作,目标公司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维持目标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受让方派驻的观察员协同工作;
6.保证目标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团队不会做出有损目标公司或不利于股权转让或不利于受让方的决议、决定、契约、安排、计划等;
7.目标公司发生任何非正常的情况或者对受让方不利的情况,出让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受让方;
8.出让方安排目标公司对其财产投保至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后的20个工作日以后。
提示
本章主要是约定在本协议签署后至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及股权转让工商登记完成之间双方应当履行的事项和义务。这段时间有两项重要事项需要投资公司特别加以注意,一是目标公司管理的过渡,虽然我们在协议中将目标公司管理权的交割约定在某一日完成,但是在实务中这会有一个过程,有些事项是立时完咸的,有些事项可能需要一个逐渐的过程;二是目标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完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只有完成工商登记的变更,受让方对受让股权的拥有才能得到法律上的肯定,只有完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监事会的变更登记,投资公司才好行使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权。
十三、目标公司工商登记变更
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只有当目标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及备案工作完成,才可视为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完成,因此,有关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载明关于目标公司工商登记变更的有关条款。该条款的内容大致包括,
1.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提条件;
2.各方应当提交的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文件提交的最晚期限;
3.承办的责任人;
4.承办过程的其他事项。
十四、员工和竞业限制
这个条款的内容一般会包括以下各项,
1.载明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基准日的员工总数;
2.出让方对员工负有的特别责任;
3.受让方对员工负有的责任;
4.为保护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对员工竞业限制的约定(过渡期采取的补救措施);
5.关于目标公司以前改制过程中员工补偿金的相关问题;
6.关于目标公司对离、退休员工的责任问题;
7.关于员工的其他问题。
提示
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有关劳动合同以外的事项以及双方对员工的责任等应当在本章中载明。
十五、不竞争
不竞争是出让方对受让方承担的一项特殊义务。从实务中看受让方一般都会要求出让方承担不竞争的义务,但出让方能否接受则只能依谈判情况而定。所谓不竞争是指股权出让方在多长时间之内,在多大的空间之内,不从事、不参与从事与目标公司相同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生产及销售和业务。
十六、终止交易
终止条款主要是为保护受让方的利益所设。一般会约定在目标公司交割之前发生不可抗力、目标公司重大资产损失使受让方无法实现本协议的目的,或者目标公司所在地法律发生变更修改使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成为不可能的,受让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出让方解除本协议终止交易。
十七、保密
保密条款主要有两项,一项是基于对目标公司知识产权(特别是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求出让股权一方在出让股权后不得传播、利用目标公司的知识产权;二是基于交易双方或目标公司为上市公司的原因,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在披露前不得泄漏本协议的内容及本协议项下交易的事项。
在有些情况下双方也约定对股权变更信息披露的时间及内容,以便作到协同披露。
十八、费用
为签署本协议所进行的谈判、协商、以及聘请中介机构及相关事项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股权交易双方分别承担。
十九、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也是股权转让协议的重要条款,但是在实务中应当注意违约责任条款与因目标公司或然负债出让方赔偿责任条款的区别。前者是因出让方对目标公司的披露不足,使目标公司遭受了交易双方在评估目标公司计价基准日股东权益时未被考虑的负债,从而使受让方因目标公司计价基准日股东权益的减少而遭受了损失,出让方负担的一种赔偿责任。而后者则是因一方违反本协议时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另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1.关于违约责任。本章规定的违约责任独立于本协议第七章约定的出让方因目标公司或然负债而对受让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2.出让方违约责任,
(1)出让方违反本协议第四章言明的承诺与保证的某一项或数项,致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无效,或给受让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受让方因此而致的全部经济损失;
(2)出让方违反本协议第六章约定的披露义务的一项或数项致受让方损失的,赔偿受让方因此而致的全部损失,但因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致受让方的损失由出让方按照本协议第七章的约定赔偿;
(3)出让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二章的约定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赔偿受让方因此而致的全部损失;
(4)出让方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赔偿;
(5)构成出让方的XX位股权出让人,对本协议项下出让方的违约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让方由数人构成适用本款)。
提示
如果出让方是自然人,最好比照或然负债的赔偿责任要求各出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要求出让方寻求一家有能力的法人对其违约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受让方违约责任,
(1)受让方违反本协议第五章承诺与保证的一项或数项,致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无效,或给出让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出让方因此而致的全部经济损失;
(2)受让方不按本协议第十章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按欠付金额的日万分之X计向出让方支付违约金;
(3)受让方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约定给出让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让方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赔偿出让方的损失;
(4)出让方对受让方违约责任的追索享有连带请求权。
二十、适用法律
1.本协议的签署、生效、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但本协议有明文约定且该规定不违反中国法律的从其约定。
2.涉及到目标公司的资产、法定账目的事宜本协议未作规定的,双方在中国财务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提示
凡是目标公司在中国的,其股权交易必适中国法律。
二十一、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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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发生分歧或争议,应在遵守本协议原则和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尽量争取通过平等协商解决。
2.但前述规定并不排除任何一方在协商不成或不愿意协商的情况下,享有直接向下述仲裁机关提起仲裁的权利(或向目标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3.任何一方申请仲裁必须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由该会依其规则仲裁。仲裁庭将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双方各选一名,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是终局的,任何一方必须无条件履行。
二十二、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预防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由事故发生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关于事故详情的证明文件。双方将按照事故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协商是否解除协议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二十三、其他约定
这是一个杂项条款的口袋,根据需要设立其内容。比如,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此前双方签署意向书、意向协议、框架协议、备忘录、纪要、记录等凡是内容与本协议冲突或不一致的其内容一概废止。
2.本协议的附件包括,XXXX。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的效力等同。
3.股东借款及处理方法。
4.XXXX。
提示
股东货款是股东借给目标公司的款项。如果股权出让方对目标公司有股东借款,就需要双方协商处理,以求消灭出让方对目标公司的债权关系。股东借款是债权不是股权,它与一般借贷关系的区别在于它与股权关系相伴,因此,当出让方转让股权的时候就需要解除相关的债权关系。从实务中看,股权出让方股东借款的处理大致有如下方法,(1)在转让股权的时候将股东借款(债权)一并转让,不过应当单独作价,且一般不会有溢价。转让后股权舞让方代位股权出让方成为目标公司的债权人。这需要在股权转让之外履行一个债权转让程序,不过一般需要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载明一个指引条款。由目标公司在出让方转让股权的同时将贷款偿还给股权出让方。采这种方法的前提是目标公司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二十四、通知
1.一方发给另一方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正本形式做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传真方式做出,但应随后附以书面正本确认。
2.出让方发出通知和接收通知的人均为,
单位,
姓名,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受让方发给出让方的任何通知只需发送给出让方的接收通知人,且只要该接收通知人收到,视为出让方(或全体股权出让人)收到;出让方发送给受让方的通知均由出让方的通知人发送给受让方,出让方通知人发出的通知视为出让方(或全体股权出让人)发出的通知。
3.受让方发出通知人和接收通知人为,
单位,
姓名,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出让方发给受让方的任何通知只需发送给受让方的接收通知人,只要该接收通知人收到视为受让方收到;受让方发送给出让方的通知均由受让方的发出通知人送给出让方。
二十五、签署和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或双方加盖公章为有效签署,经有效签署生效。
提示
(1)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签署生效的形式要件,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可以由委托代表人签署(提交授权书);可以直接加盖公章。三种方式都是有效签署。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生效的形式要件,就只有约定要件成就协议方始生效。比如双方约定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那就必须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不能由其他人签署且双方都加盖公章后才生效。再比如协议约定本协议经双方授权谈判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交易双方(或一方)报本公司权力机关批准,自双方都接到对方的通知和公司权力机构批准交易的决议正本之日起,本协议生效。但是自本协议签署之日的次日起届满XX,仍有一方未接到对方的通知和批准决议的,本协议自动废止。总之,交易双方可以根据需要经协商一致约定协议的生效条件,并且一旦约定,就只有条件成就协议方才生效。
(2)如果属于外商并购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有关股权转让协议需要报经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自批准之日生效。
(3)如果有关股权转让涉及经营者集中并且达到申报的标准,从稳要考虑双方也应当约定有关股权转让协议在经过中国反垄断审查机关审查后生效或者履行。
二十六、附则
1.本协议用中文一种文字写成,一式X份,效力等同。出让方和受让方各执X份,其余报登记机关和有关部门。
2.本协议于XXXX年X月X日在中国XX市签署。
个案的具体情况不同,有关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也不会完全相同,以上的讨论仅供读者在实务中参考。
第二节增资并购协议的基本内容
由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从而实现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的控制,也是股权并购的一种操作模式。对目标公司的投资之所以归类为股权并购,是因为增资的情况下,投资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交易的内涵仍是股东对目标公司拥有的权益。由于都是对目标公司权益的交易,所以增资并购协议的内容与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有许多相同之处,本节我们在第一节的基础上对增资并购协议的基本内容进行讨论。
―、前言部分
前言部分也是协议开宗明义部分,多载明“XX公司为向XX公司投资,根据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时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二、词语定义
除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有关的词语定义外,可能需要增加如下词语定义,
1.增资方,是指签署本协议,依据本协议向目标公司投资,并取得目标公司股权的一方;
2.出资方式,是指增资方在本协议项下用什么财产向目标公司投资;
3.出资期限,是指增资方在本协议项下向目标公司出资的期限;
4.评估,是指由目标公司委托专业机构对增资方用于向目标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作价,评估价格是本协议双方议定出资资产价格的基础;
5.验资,是指目标公司委托有资格的机构对增资方的出资进行验定;
6.出资证书,是目标公司核发给股东的证明其向目标公司出资及股东身份的证明文件。
三、协议双方和目标公司
1.目标公司股东或股东代表或目标公司。实务中与投资公司签署增资协议的可以是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如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是目标公司的股东代表(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目标公司(如上市公司),由股东代表或目标公司签署增资协议的,其协议必须经目标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2.增资方。实务中应当写明投资公司的全称、注册号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公司类型、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等信息。
3.目标公司。实务中应当载明目标公司的如下信息,公司的名称、注册号码、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额、实收资本额、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四、目标公司股东的承诺与保证
在增资并购的情况下,虽然投资公司不是向出让股权的原股东支付转股价款,而是向目标公司出资,但是所形成的交易关系却是目标公司股东与投资公司之间的共同投资关系,因此对投资公司作出承诺与保证的应当是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因违反承诺与保证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是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除参考股权转让协议出让方承诺与保证的条款外,目标公司股东的承诺还应当考虑如下条款,
1.关于目标公司股东出资无瑕疵的保证。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向目标公司的出资以及对目标公司股权的获得完全是依中国法律、法规操作的,并进行了有效的验资,是合法有效的,且不存在何未尽责任和争议;
2.关于为吸收增资目标公司内部批准程序的承诺。签署本协议并在本协议项吸收增资方对公司的增资,已经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完成企业内部的批准手续,并获得企业权力机构的有效授权。
提示
当协议非为目标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情况下,有关承诺与保证在目标公司权力机关批准增资协议的时候,视同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增资协议中载明的承诺与保证。
五、增资方承诺
增资方承诺是对应目标公司股东承诺的一个条款,表明增资方已由其权力机构批准订立本协议向目标公司增资。实务中多以“增资方承诺并保证如下”开款明义,其内容大致有,
1.关于有权对目标公司增资的保证。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增资方有资格向目标公司增资;
2.关于依约缴付增资款的承诺。增资方拥有依照本协议向目标公司增资的能力,保证按本协议约定按期如数缴付全部出资;
3.关于签署本协议行为有效的保证。增资方签署本协议并在本协议项下向目标公司増资,已经得到本公司权力机构的批准和授权。
六、目标公司股东应尽的披露责任
(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的内容)。
七、增资计价基准日
增资计价的基准日,实际上就是在哪一日目标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来计算曾资方的出资额,走评估程序的增资计价基准日与评估基准日为同一日。在实务中该条款应当明确载明增资基准日为XXXX年X月X日。
八、目标公司股东因目标公司或然负债的赔偿责任
在增资并购的情况下,投资公司的最大风险也是目标公司的或然负债。在增资并购的情况下,如果目标公司发生或然负债,说明虚估了原股东在目标公司的权益,投资公司相对多支付了对价(增资出资额〉,应当得到赔偿。但是在增资并购的情况下,因目标公司或然负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呢?如果由目标公司承担,等于投资公司用自己的财产赔偿自己,显然不妥。只能由目标公司的原股东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目标公司的原股东虽然没有直接收取增资款项,但是其在目标公司的权益被虚估了,是间接的受益者。
那么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应当按照什么比例对投资公司进行赔偿呢?应当按照增资后投资公司在目标公司所占的股权比例进行赔偿。比如目标公司发生或然负债100万元,投资公司持有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六十的股权,投资公司就应当获取60万元的赔偿。在增资协议中载明因目标公司或然负债原股东对投资公司終赔偿责任,对投资公司防避增资并购风险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该条款的内容请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的内容。
九、增资方的出资额、方式、期限和占股比例
增资并购是以投资公司(包括投资公司已为目标公司股东或非为目标公司股东)向目标公司追加注册资本,从而改变目标公司控制权的一种并购模式。因此,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及占增资后的目标公司股权比例问题,必然成为增资并购协议的必备内容。
1.增资方的出资额。增资方向目标公司增资合计人民币XXX万元。
2.增资方的出资方式。增资方以货币向目标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投资公司可以用实物资产出资,也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还可以混合出资)。
3.增资方的出资期限。增资方在本协议签订后XX日内向目标公司缴付全部出资(从法律原则上说增资方也可以分期出资,但由于增资方急于获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所以实务中增资并购分期出资的比较少)。
4.增资方出资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在增资方全部出资缴付完成后,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为人民币XXXX万元,其中增资方出资XXX万元,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XX。
5.验资和变更登记。在增资方全部出资到位后,目标公司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在验资完成后立即进行目标公司变更登记(或者在投资公司首期出资到位后,目标公司聘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在验资完成后立即进行目标公司的变更登记)。
十、关于目标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约定
在增资并购的情况下,只有目标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投资公司依法登记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时,增资并购的法律程序才算完成。因此,增资并购协议应当载明关于目标公司变更登记的有关约定。该条款的内容可以参考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的内容拟就。
十一、目标公司管理权的交割
(请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
十二、保密
(请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
十三、违约责任
(请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
十四、适用法律
(请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
十五、争议和仲裁
(请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
十六、不可抗力
(请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
十七、其他约定
(请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
十八、签署和生效
(请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
十九、附则
(请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
增资并购与股权转让交易的主体、交易的内涵相同,只是交易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因此两种具体操作模式的法律文件的内容基本相同,故股权转让协议的许多条款可以在增资并购协议中使用。当然增资并购也与股权转让一样,个案的情形不同,有关协议的内容也不尽相同。
疑难问题讨论
在增资并购的情况下,由谁对投资公司因目标公司的或然负债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在增资并购的情况下,投资公司有因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而受到损失的可能。比如根据目标公司股东的披露目标公司的资产总值200万元,总债总额100万,股东权益100万元。据此在投资公司占股百分之五十的情况下,应当向目标公司增资100万元,使目标公司的股东权益增加至200万元。可是增资后发现目标公司遭受了40万元的或然负债,使权益减少至160万元,表明投资公司多出资了40万元(损失了40万元)。可见在增资并购的情况下与股权转让一样,投资公司是有可能因目标公司遭受或然债务而遭受损失的。
其次,在投资公司因目标公司的或然负债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应当由谁来赔偿呢?如果由目标公司来承担,这时的目标公司,投资公司已经占股百分之五十,由目标公司赔偿等于让投资公司自己赔偿自己,显然不行。所以只能由目标公司的原股东来赔偿。那么,由目标公司的原股东来赔偿是否公平呢?这要看目标公司的原股东是否受益,如果受益就公平,如果不受益就不公平。那么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受益没有呢?显然是受益了,因为在目标公司虚增股东权益的情况下,投资公司的额外出资为股东在公司的资产,归股东间接所有。目标公司的原股东是目标公司虚报权益的受益者,投资公司的损失理应由其赔偿。
再次,如何计算目标公司对投资公司的赔偿额呢?可以使用如下公式计算,
赔偿额=目标公司或然负债额×新老股东在目标公司的持肽比例。
比如在上例中目标公司或然负债(40万元)×新老股东在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5/5)=赔偿额(40万元)。再比如,目标公司或然负债(40万元),新老股东在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7/3),求得赔偿额为93万元。由此可见,在或然负债一定的情况下,投资公司增资后的持股比例越高,赔偿的金额就越大。
第三节合并并购协议的基本内容
在本书的第七章我们曾经讨论过公司合并分为简单合并和复杂合并两种,由于简单合并中合并前后公司的股东和股东所持的股份比例相同,所以简单合并不适用于以并购为目的的公司合并。复杂合并中合并前后公司的股东和股东的持股比例都不相同,因此,复杂合并适用于以公司并购为目的的合并。下面我们在前两节的基础上讨论合并并购协议的基本内容。
―、前言部分
前言部分为协议的开宗明义部分,多载明“为实现XX公司与XX公司合并,根据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二、词语定义
合并并购的词语定义条款可以参考第一节的有关内容,但是如下两个词语除外,
1.合并,是指XX公司与XX公司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合并为一个独立的公司的行为。
2.合并计价基准,是指根据截止该日时XX公司股东和XX公司股东对本公司拥有的权益额,计算并确定合并后各股东拥有的股权比例,合并基准日为XXXX年X月X日。
三、参加合并的各公司
参加合并的公司必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本条款的功能在于明确有哪些公司参加合并,以及参加合并的各公司的情况如何。实务中不仅要载明参加合并的各公司的名称,还要载明参加合并的各公司的登记信息。该条款一般以参加合并的公司为开款明义,然后分别载明各公司的情况。
1.。XX公司。载明注册号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注册资本额、实收资本额等信息。
2.XX公司。载明信息与上相同。
3.XX公司。载明信息与上相同。
四、签署本协议的各方
实务中签署合并协议的可以是参加合并的公司的全体股东(如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是参加合并的公司的股东代表(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参加合并的公司(如上市公司),由股东代表或参加合并的公司签署合并协议的,其协议必须经本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五、参加合并的各公司股东互相的承诺与保证
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出让方要就自己或得和出让股权的合法性以及目标公司的合法、守法等向受让方作出承诺与保证,但是在合并并购的情况下,交易不再是一方支付货币另一方交付股权,而是双方以股权对股权,相当于以物易物,故不再由一方向另一方作出承诺与保证,而是双方彼此互相作出承诺和保证。至于说合并并购本条款的内容则与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相词,只是开款明义应当使用“参加合并的各公司股东彼此互相承诺如下”。
六、或然负债的赔偿责任
在合并并购的情况下也存在或然负债的问题,这时的或然负债是指是因参加合并的各公司在合并计价基准日以前的原因引起的参加合并的各公司在计价基准日以后或合并后承担的给付义务,且该给付义务未登记在参加合并的公司的财务账上,或虽登记在账上但支付的数额大于登记的数额的大于部分。
关于合并并购情况因或然负债引起的赔偿的责任人问题,应当由引起或然负债发生的公司的股东以对其他参加合并的公司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数额则应当以或然负债额乘受偿人在合并后公司所占的股权比例计得。比如甲乙两公司合并,后因甲公司的原因使合并后的公司遭受100万元的或然负债,而甲公司原股东在合并后的公司占股60%,甲公司的股东应当向乙公司的股东赔偿67万元(100万元×4/6)。在实务中各公司股东之间的赔偿责任可以互相抵消。
除上述区别之外合并并购项下的或然负债及赔偿问题与股权转让并无多大区别,可以参考使用有关条款。实务中可以“参加合并的各公司股东按照如下约定彼此承担或然负债的赔偿责任”开款明义。
七、合并计价基准日和合并方式
1.合并计价基准日。本协议项下各公司合并的计价基准日为XXXX年X月X日。
2.合并方式。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采取存续合并方式完成合并,即XX公司(一般为投资公司或投资公司控制的公司)存续,其他参加合并的各公司解散,其资产、负债、权利、义务并入XX公司(或者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采取新设合并方式完成合并,即参加合并的各公司解散,同时注册一家名称为XXXX有限公司的新公司,参加合并的各公司的资产、负债、权利、义务并入新成立的公司)。
八、参加合并的各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的情况
1.XX公司,截止合并计价基准日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债务清单。
2.XX公司,截止合并计价基准日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债务清单。
3.XX公司,截止合并计价基准日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债务清单。
九、合并后公司的情况
1.名称,XX公司。
2.地址,XXXX。
3.法定代表人,XXXX。
4.经经营范围,XXXX。
5.注册资本,XXXX。
6.实收资本,XXXX。
7.股东名册及持股比例,XXXX。
十、通知和公告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未经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的,工商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合并登记。为此,在公司合并协议中,应当对各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工作做出约定。
1.参加合并的各公司务必于本协议签署后X日之内,依法完成公司合并的通知和公告工作,并取得相关文书凭据。
2.凡根据债权人要求公司拟偿还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该公司应当在实施前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参加合并的其他公司。
3.凡参加合并的一个公司的债权人同时又是参加合并的另一公司的债务人的,双方可以向其主张抵消,在实施消前债务公司和债权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参加合并的其他公司。
提示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公司合并的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债或者提供担保,故在合并协议中应当对发生有关情况的处理作出约定,好在公司偿还债务不会影响公司的股东权益,不会对合并作价产生什么影响。
十二、公司管理权的交割
(请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
十三、非存续公司解散
在公司采新设合并的情况下,参加合并的各公司需要解散,在公司采存续合并的情况下,除存续的公司外,其他公司需要解散。在采新设合并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先解散注销,后注册新公司的程序进行;在采存续合并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先解散注销,后变更存续公司的程序进行。有关注销公司登记的工作,应当遵循公告期满,对债权人有关偿还债务或提供担保的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后,先完税并注销税务登记,后注销企业代码证,然后再提请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公司登记。合并并购协议应当载明关于公司注销的有关约定,内容包括,
1.注销公司的名称;
2.注销工作开始的前提条件;
3.注销工作的负责人;
4.注销中遇到问题的处理;
5.有关注销文件资料的保管;
6.完成注销工作的期限。
十四、变更或设立登记工作
采吸收合并的需要对目标公司进行变更登记,采新设合并的需要重新登记设立公司。因此在合并协议中应当载明变更或新设的条款。该条款的内容可参考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并购协议的相关内容。
十五、参加合并的各公司员工的安置办法
在公司合并的情况下,从法律原则上说,参加合并的各公司的员工与原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合并后的公司仍然有效,故此,不应当因公司合并而产生公司员工的安置问题。但是在许多情况下,公司合并可能会引起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及规模的调整和变更,从而引起经济型裁员、安排员工预先退休、调整员工岗位等情况,这就需要由参加合并者协商一致,并在合并协议中载明相关内容。
十六、参加合并公司管理权的交割
(请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
十七、保密
(请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
十八、违约责任
(请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
十九、适用法律
(请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
二十、争议和仲裁
(请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
二十一、不可抗力
(请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
二十二、其他约定
(请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
二十三、签署和生效
(请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
二十四、附则
(请参见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
合并并购是公司股权并购的一种操作模式,从实务中看对复杂合并来说,合并协议的起草并不难,难的是如何解决参加合并的各公司股东在合并后公司中占有的股份比例,也就是说公司合并中如何确定参加合并的各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合并并购个案的情况不同,协议的内容也必然不尽相同,上述仅为提示而已。
疑难问题讨论
在合并并购的情况下,参加合并的公司的股东是否会因对方公司的或然负债而遭受损失?有关损失应当由谁来赔偿?
首先,在合并并购的情况下,参加合并的各公司的股东都可能因其他参加合并的公司的或然负债而受到损失。比如,甲乙两公司合并,甲公司的权益经双方协商议定为200万元,乙公司的权益经双方协商议定为100万元,合并后甲公司的全体股东拥有公司三分二的股权,乙公司的全体股东拥有公司三分之一的股权。但是在合并后一段时间内甲公司遭受了50万元的或然负债,其实际投人合并的权益不是200万元,而是150万元。可见在合并并购的情况下,参加合并的公司的股东会因为对方公司遭受或然负债而遭受损失。
其次,参加合并的公司的股东的损失应当由谁来赔偿呢?显然与增资并购一样,因为合并后的公司已经有受偿者的股份,故不能由合并后的公司进行赔偿,只能由遭受或然负债的公司的股东赔偿。
再次,如何计算赔偿额呢?应当采取与增资并购计算赔偿额相同的公式,即:赔偿额=或然负债额×受偿人在合并后的公司的持股比例÷赔偿人在合并后公司的持股比例。
最后,在合并并购的情况下,各公司股东之间的或然负债赔偿责任可以互相抵消。
第四节股权并购的附属文件
由于股权并购的内容广泛、过程复杂,从实务中看,绝大多数股权并购协议都会有许多附件。这些附件的存在对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股权并购协议的履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个案的情况不同,股权并购协议附件的情况也不完全相同,但大致应当包括如下附件,
一、目标公司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各种资产明细表
这些资产明细表一般会包括,
1.固定资产明细表;
2.土地使用权明细表;
3.知识产权资产明细表;
4.存货资产明细表;
5.债权资产明细表;
6.在建工程资产明细表;
7.长期投资资产明细表;
8.现余及银行存款明细表;
9.其他资产明细表。
股权并购虽非资产并购,但是,(1)资产是股东权益的载体,没有资产就谈不上股东权益,就没有股权可并购;(2)资产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对象,作为目标公司的原管理者应当向新管理者交代清楚目标公司的资产,以便新的管理者进行有效管理;(3)目标公司的资产是股权并购交易双方协商股权价格或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依据,因此将资产明细表作为股权并购协议的附件,带有出让方对受让方承诺和保证的性质;(4)虽然目标公司资产负债表也能反映目标公司资产的金额,但它只是从价值形态进行反映,不能从实物形态进行反映,所以不能完全满足交易的需要。综上原因,应当将目标公司股权并购计价基准日的资产明细表作为股权并购协议的附件。
二、目标公司股权转让计价基准日各种负债明细表
这些负债明细表一般会包括,
1.长期负债明细表;
2.短期银行贷款明细表;
3.应付账款明细表;
4.预收账款明细表;
5.应付工资福利明细表;
6.应付股利明细表
7.应交税金明细表;
8.其它债明细表。
在股权并购的情况下,目标公司的负债是影响股东权益的重要项目,从财务公式上说,资产减负债就等于股东权益。因此,目标公司的负债明细表必须成为股权并购协议的重要附件。另外还有一项重要的原因,就是目标公司股权并购计价基准日的负债明细表是确定目标公司或然负债,从而确定出让方对受让方赔偿责任的重要直接证据。正因如此,目标公司股权并购计价基准日的负债明细表必然成为股权并购协议的附属性文件。
三、目标公司各种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各种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也是交易双方赖以交易的重要资料,它虽然不可取代资产明细表和负债明细表,但是它会提供更全面的财务信息,所以大多数股权并购协议会将其作为附件使用。
四、股权并购计价基准日目标公司员工明细表
一般需要列明员工的姓名、性别、年龄、本企业工作年限、岗位或职务、标准工资等内容。员工明细表有利于受让方接管公司后对员工进行管理,所以多数将员工明细表作为股权并购协议的附件。
五、未结诉讼明细表
未结诉讼是指诉讼未果或尚未执行完毕的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将这类案件登记人表对受让方接管公司后有效处理案件及在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确定相关责任都有帮助。
六、关于对目标公司进行剥离的协议
在一些情况下需要对目标公司进行股权剥离或资产剥离,投资公司才能对目标公司进行并购。除受法律限制必须剥离的外,对目标公司的剥离可以在股权并购前议定,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剥离协议(以股权并购协议的生效为生效条件),在对目标公司交割后再依据已经生效的协议进行剥离。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将目标公司与剥离资产或股权的受让方订立的转让协议作为股权并购协议的附属文件。
七、目标公司或然负债赔偿责任和出让方违约赔偿责任担保协议
在以自然人为赔偿责任人或者赔偿责任人的责任能力较弱的情况下,受偿人一方最好要求对方提供赔偿责任担保,以便有效地防避风险。设立担保需要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担保协议,有关担保协议应当作为股权并购协议的附属文件。从实务中看这些担保的担保方式大致有,第三人保证;财产抵押;股权质押特别是用出让方在目标公司剩余的股权质押;从转让价款中预留保证金等方式。
八、交易双方关于目标公司账外负债的确认协议
有些情况下,在股权并购计价基准日之前引起目标公司负债的原因已经发生,但是负债的数额尚不能准确的计量,故目标公司无法在财务账上登记该等负债。对此,凡是目标公司已经披露的,股权交易双方均应当协商确定债务的数额,并签署相关的协议。有关协议应当作为股权并购协议的附件,确定的负债数额应当列载于目标公司股权并购计价基准日负债明细表之中。
九、期权协议
在有些情况下目标公司的股东不愿意一次将股权全部出让,原意先出让一部分,以后再出让一部分;而在另一种情况下,由于并购方为了防避并购风险,有意让出让方先保留一部分股权,作为目标公司或然负债的担保。在这两种情况下,先一种可能会订立期权协议,后一种一定会订立期权协议。所谓期权协议是指预先约定的在固定期限内以固定价格转固定的股权的协议。投资公司并购目标公司是要控制甚至独占目标公司,之所以要求出让方保留部分股权是为了防避风险设立质押,而设立质押的期限一般来说两年就已经足够。所以投资公司在与对方订立股权质押协议的同时,会与其订立期权协议,以便在该等股权完成担保使命后将其收购。因此期权协议也会成为股权并购协议的附属文件。
十、关于股东借款的处理协议
股东借款是指股东借给目标公司的钱。在股权出让方对目标公司有股东借款的情况下,在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增资而原股东对目标公司有股东贷款的情况下,均需要有关各方就股东借款事宜签署协议。这些协议应当作为股权并购协议的附属文件。
十一、有关交易的其他文件资料
这些资料会包括,
1.交易双方及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
2.交易双方及目标公司权力机构批准交易的决议;
3.各方出具的授权书;
4.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5.出让方的出资证明书;
6.目标公司原章程。
● 并购基金方案
企业并购方案是指一种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以及实现战略布局而进行的收购或合并活动。它是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经过综合考虑和详细规划。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一些关于企业并购方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首先,企业并购方案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到企业的战略目标和发展需求。这意味着企业应该明确自身的定位和目标,分析市场环境和竞争对手情况,找出适合的并购机会。例如,一家企业可能希望通过并购来扩大市场份额,提高产品线的完整性,或者进一步巩固行业地位。因此,在制定企业并购方案时,企业必须确保该并购对实现企业战略目标具有关键意义。
其次,企业在制定并购方案时,需要进行全面细致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是对目标企业进行全面了解和评估的过程,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法律风险、员工状况等。尽职调查的目的是评估目标企业的价值和潜在风险,为后续的谈判和决策提供依据。同时,尽职调查也需要重点关注双方的文化、管理理念、战略契合度等方面的差异,以便更好地判断并购的可行性和成功概率。
另外,企业并购方案也需要考虑到后续整合和管理的问题。并购不仅仅是一次交易,它还意味着将两家或多家企业整合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因此,在制定并购方案时,企业应该明确整合后的组织架构、业务流程、文化融合等方面的计划,以确保并购后的管理和运营顺利进行。并购整合的成功与否,往往决定于企业的领导力、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此外,企业并购方案还需要考虑到融资和风险管理的问题。并购通常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企业必须确定资金来源和融资方式。同时,由于并购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博弈,企业还需要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以应对潜在的风险和挑战。
最后,企业并购方案的实施需要明确的时间表和实施计划。由于并购通常涉及到多方的谈判和审批程序,企业应该合理安排时间表,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同时,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和时限,以确保并购能够按计划顺利完成。
总结起来,企业并购方案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和详细规划的过程。在制定并购方案时,企业需要明确战略目标、进行全面细致的尽职调查、关注后续整合和管理、考虑融资和风险管理以及制定明确的时间表和实施计划。只有全面、专业地制定并购方案,企业才能在并购中获得更多的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 并购基金方案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结构的快速变革,企业并购与重组的战略意义日益彰显。而保障并购的成功与顺利进行,则尤为重要的是并购基金的设计与实施。本文将就并购基金方案的设计和实施进行细致探讨,以期为关注并购事务、或寻求并购基金融资支持的企业提供更具价值的参考意见。一、并购基金方案的设计
首先,企业在制定并购基金方案时需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资金规模:根据财务规划和项目需求,确定所需资金规模。
2、融资方式:确定融资方式,包括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混合融资等。
3、融资结构:明确融资结构,包括融资主体、融资比例、融资期限、债务评级等内容。此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地方政府投资,以提高业务整合的协同效应。
4、对应的并购项目:根据资金规模和融资方式,明确对应的并购项目。同时,需对目标企业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以获得更加准确的投资预期。
5、风控措施:确定合适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融资风险、市场风险、资产质量风险等。在风险控制方面,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资产回收计划。
二、并购基金方案的实施
在确定好并购基金方案后,接下来是实施方案。实施并购基金方案的过程中,要重视以下几个问题。
1、资金募集:按照方案募集资金,并建立专业化投资管理团队。此外,应对募集资金的来源、募集周期、募集方式等问题制订详细计划。
2、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对目标企业进行深入的尽职调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并购的目标和标准。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财务信息、经营管理、法律合规、市场环境等方面。
3、交易文书的起草:针对目标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修改交易文书,防止因交易文书不严谨、不全面而产生纠纷。
4、交易的实施:根据交易文书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始执行交易。此外,还应制定并执行整合计划,以提高并购后的整体效益。
5、合规性审查:对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审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防止交易后遭遇处罚。
总之,一个成功的并购基金方案的设计与实施是企业并购过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制定设计方案,制订细化的实施计划,严格控制风险,确保并购的顺利进行。
● 并购基金方案
助学基金方案是一种旨在帮助需要资金支持的学生完成学业的计划。缺乏足够资金是许多学生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这限制了他们在教育领域的机会。因此,许多国家和组织都推出了助学基金计划来帮助这些学生获得资金支持,实现他们的教育梦想。本文将探讨助学基金方案的重要性和如何实现它。首先,助学基金方案的重要性不可低估。它为具有潜力和才华的学生提供了通往高等教育的机会,使他们能够获得追求梦想的技能和知识。此外,助学基金还有助于消除教育不平等现象,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在可预见的未来,技能和知识将成为任何社会繁荣和发展的基础,而助学基金方案是实现这个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接下来,如何实现助学基金方案?对于学生而言,他们可以通过申请奖学金和助学贷款来获得资金支持。对于大学和政府机构而言,他们可以设立助学基金会或开展其他资金筹集活动,包括社会捐款和企业赞助,来提供资金支持和奖励。
去年,中国高等教育出现了大规模的“退费潮”,学生在退还高昂的学费后落入了经济困境,助学基金方案的重要性更加凸显。政府和大学需要采取措施来切实解决退还学费的问题,并确保公平和透明的退款机制,同时完善助学基金计划。在这种情况下,大学可以考虑增加奖学金的数量和额度,并向那些具有潜力但无法承受高昂学费的学生提供长期的财务援助。
对于政府机构而言,在提供学生财务支持的同时,应该制定更具包容性和灵活性的规定,以适应不同学生和家庭的需求。此外,政府机构还可以创建各种类型的助学金,例如地方助学基金或少数民族助学基金,以更好地照顾各个群体。
最后,助学基金方案的实施需要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宣传和推广,以确保潜在受益者了解这些计划的重要性和好处。大学和政府机构可以通过广告、社交媒体和其他渠道,向公众展示他们正在进行的助学基金方案,以鼓励更多人参与和支持这些计划。
综上所述,助学基金方案的实施对于解决教育不平等问题至关重要,这不仅涉及到个体的未来,也影响到社会的发展。政府、大学和社会应该紧密合作,以确保助学基金计划的可持续性,并为学生提供足够的资金和支持,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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