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治理实施方案(通用13篇)

发表时间:2018-11-27

扬尘治理实施方案(通用13篇)。

❖ 扬尘治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面落实市政府实施“蓝天工程”的工作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年初制定的环保工作目标,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区政府决定对大气污染企业和重点污染源进行专项治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市长、区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和河东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为依据,以耐火材料、地板砖、内墙砖、水泥、石灰窑、石料开采加工等污染严重的企业为重点,全面治理大气污染源,改善我区环境质量。
   二、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
   (一)防治工业污染
   1.炒石膏粉厂、小生化厂、小板厂、小瓦盆窑、小淀粉、小造纸、小电镀等土(小)企业,必须于2005年年底全部关停、拆除。今后发现一处拆除一处,严防死灰复燃。
   2.全区34家耐火材料厂(名单见附表2),必须于2006年3月底前采用煤气发生炉或梭式窑生产技术进行改造,实现达标排放。
   3.城市规划区内、新老206国道两侧、街道办事处驻地周围的燃煤企业(名单见附表3),必须实行煤改气工程,地板砖行业的生产废水和采用冷煤气为燃料的企业,必须配套上马废水处理设施,不得直排造成对环境的二次污染。达标验收时间为2006年6月底前。
   4.2006年年底前关停取缔所有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石灰窑(名单见附表4),逐步关停取缔不在重点区域的石灰窑。
   5.即日起环保部门不再审批新上石料开采项目。原有分布于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的石子厂必须立即停产并拆除设备。不在重点区域的石子厂要在2006年6月底前关停拆除。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并拆除设备。
   6.大力推行新型回转窑生产技术,逐步淘汰落后的机立窑生产线。今后不得新建、扩建机立窑设备和直径小于2.5米的小型回转窑,对现有年产量10万吨以下水泥机立窑生产线逐步关停或转产。
   7.继续巩固小炼铁、土炼焦两小企业的关停成果,未完成拆除任务的街道办事处年底前完成拆除任务,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反弹。
   8.2006年10月底前完成对盛能电厂、华盛电厂脱硫装置和大气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工作(名单见附表5),确保2005年年底前各项污染指标均达标排放。
   9.其他未被列入关停治理改造的大气污染企业,必须在2006年10月底前采用清洁能源进行治理改造。
   10.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一切对大气环境质量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技改项目),必须经过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否则任何部门不得审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项目,环保部门有一票否决权。禁止在城区建成区及规划区内建设炼钢、炼铁、电石、水泥等粉尘污染严重的项目,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从2006年起,对占城区污染负荷80%以上的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
   责任单位:区经贸局、环保分局、建设局、发展计划局、监察局、工商分局、司法局、安监局、土地分局
   (二)防治煤烟污染
   1.发展和推行集中供热,凡集中供热管网所及范围的生产和采暖单位,原有燃煤锅炉一律拆除或封存。对要求加入集中供热的用户,供热单位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对未纳入热网规划区域的,要实行区域联片工业采暖。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规划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环保分局
   2.城市建成区内,严禁新上蒸发量10吨/时以下民用燃煤锅炉;所有工业燃煤窑炉和蒸发量1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茶水炉、饮食服务大灶等燃煤装置,2006年5月1日前全部取缔淘汰。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的,要按隶属关系,到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对新上直接燃煤的商业性的饮食或浴池等经营性锅炉、煤炉、大灶,任何部门不得批准或接受备案。
   对木材加工企业的小锅炉烟尘污染,采取建立工业园区、实施集中供热、推广绿色能源等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整顿或关闭。2006年底前,所有木材加工企业燃煤锅炉一律关停取缔。
   责任单位:区环保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工商分局
   3.各煤炭经营单位,不得向城区范围内供应含硫量大于1%、灰分大于17%的高污染煤炭燃料。
   责任单位:区环保分局、经贸局、工商分局
   4.城市建成区内积极推广使用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太阳能、电等清洁能源,2006年底前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80%以上。

❖ 扬尘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乡村社会治理,整合基层服务资源,不断完善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夯实基层基础,统筹推进农村各项工作落实,加快构建“网格化监管、一体化执法”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全镇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行政审批权下放、执法力量下沉”为突破,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强化行政职能整合,实现监管、执法分离,做到“一张网格抓监管、一支队伍管执法”,实现精准精细监管、依法依规行政。

二、深化网格化管理机制,建立精准精细监管服务指挥平台

(一)网格化阵地建设。镇级网格化服务中心建设,在镇综治中心设立网格化指挥调度中心,建设网格化智能管理平台。严格落实网格分级负责制,发挥网格监管服务职能,建立风险预防机制,形成工作联动、问题联治、服务联同的治理格局,实现信息处置高效集约化,推动精准精细网格化服务管理。村级网格化服务中心建设,在各村设置网格化服务管理办公室,第一批建设6个村级网格化管理服务中心,设置制度门牌、办公桌椅,规范业务办理流程,做好日常值班值守,第二批剩余村庄全面推开,实现网格化管理全覆盖。

(二)工作开展模式:

(1)日巡查:由自然村基础网格员按照巡查内容每天在各自责任网格进行巡查,将巡查情况向网格长汇报签字后由社会治理网格员上报镇网格化中心。

(2)月排查:每月1日和15日由三级网格长(自然村主职干部)组织本村所有基础网格员对全村进行集中排查,重点检验日巡查成效,摸排问题隐患。

(3)季度联查:每个季度初以工作区为单位,工作区书记牵头,组织工作区网格员对全工作区范围内进行联合检查,确保巡查范围无死角,巡查内容不遗漏。

(4)会商机制:每周由镇网格化办公室牵头对收集的二、三级网格处理困难的问题,组织网格化领导小组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商处理,对乡镇无法处置的按程序上报县网格化中心。

三、网格布局及工作职责

(一)“一级网格”:镇级网格

镇党委书记、镇长为一级网格长。设立网格化综合管理服务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综治中心、派出所、国土所、环保办、安监办、民政办、供电所、便民服中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财经服务中心、行政执法中队、人居环境整治办、乡建办、12345热线办等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全镇网格化管理工作的运行管理,制定网格化综合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工作职责、培训方案;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制定工作计划,安排部署工作任务;负责对下级网格进行考核、评估、监督与管理,做好与上级网格的对接工作。

(二)“二级网格”:工作区网格和企业网格

工作区网格:共划分为5个工作区网格,各工作区书记、主任为二级网格长。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本网格的管理与服务等综合工作,落实好镇网格化管理服务办公室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负责督促三级网格落实月巡查工作制度,牵头落实季度联查工作机制,及时将各类动态情况反馈至网格化管理服务办公室,检查网格工作记录等。

企业网格:共划分为19个企业网格,各帮包企业领导为企业网格长,负责本企业的各项事项巡查上报工作。

(三)“三级网格”:36个村级网格

以自然村为单位共划分36个村级网格,书记或村民大组负责人为三级网格长,对本社区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负总责,“两委”成员及“三大员”为各村基础网格员,对辖区内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巡查上报工作。

主要职责:三级网格长负责半月召集村“两委”成员、”三大员、村务监督委员会、老党员老干部及志愿调解员会议,听取各基础网格员对巡查出未落实的问题及辖区内村级重大事务进行研判处理,填写工作纪实;对6类18项数据由三级网格长签字后,由社会治理网格员通过微信群直报镇网格化服务中心。

四、完善网格化运行机制

压实监管责任。镇网格化服务中心统筹力量,把监管作为预防违法问题的主要手段,解决落实网格员直报问题、审批事项问题和执法处置后续监管问题,及时化解苗头性问题,减少违法现象发生,减轻执法工作压力。

畅通网格化服务中心信息渠道。公开镇网格化服务中心电话0539-3621002。建立网格员直报制度,一是通过热线电话直报;二是镇网格化服务中心专职人员与基层网格员建立微信,通过微信一对一直报信息;三是网格员通过手机微信群对6类18项数据直报网格化服务中心。同时,积极发挥群众监督和12345政务服务热线作用,实现监管责任全覆盖、无盲点。

建立容错纠错正向激励机制。对信息报送不及时,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消除影响的,视情况予以容错免责或减责。实行首报激励机制,涉及安保维稳类、违法建设类、安全生产类、环境保护类等底线工作和负面舆情信息,第一个直报网格化服务中心的,给予一定奖励激励。

落实监管失责问责机制。镇网格化服务中心对各村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对通过群众举报、数据分析等发现未上报的,对村居未及时上报,造成工作被动产生不良影响的`落实追责问责。

五、整合执法队伍,建立一体化综合执法队伍

按照县委执法力量下沉部署,用好“村呼镇应、镇呼县应、民呼我应”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乡镇执法队伍“县派镇管”,整合全镇执法力量和执法部门,建立跨领域跨部门一体化综合执法办公室,实现“监管执法两分离,一支队伍管执法”。

1、整合执法队伍。建立综合执法队伍,实行集中统一办公,对执法事项进行集中分类管理,明确执法权限,根据日常工作分工,由有关镇级领导班子成员分管,设立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作为综合执法队伍核心力量,涉及相关执法任务时,由分管领导会同工作组组长提报意见,经镇联席办公会研究后组织执法。

2、建立联动平台。强化与网格化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的信息联动,建立发现问题监管、落实意见审批、执法结果处置、信息资源共享,全部纳入日常监管、巡查范围,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监管与执法分离,事前预防与事后监管分离,确保问题发现及时,处置到位。

3、完善工作机制。综合执法办公室做好日常巡查和应急处置,通过移动终端和执法APP,实现日常巡查智能化,解决问题精准化,建立线索会商机制,理清执法权限,对于执法力量不够和权限受限的,及时“吹哨”,由上级部门请求增援,进行联合执法。

六、强化督考激励,推进责任落实

1、完善闭环管理。建立“一办两中心”信息共享、配合联动机制,实现监管问题信息同步、审批事项信息同步、执法处置信息同步,打造“审批—监管—执法”闭环式管理。

2、加强督考激励。由镇督考办制定考核细则,对网格化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执法办公室“一办两中心”进行督导考核,树立职责权限,明确监管、审批和执法流程制度,分解相应权限,建立健全激励奖惩措施,不断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3、强化责任追究。镇党委对“一办两中心”未及时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监管、审批、执法职责权限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坚持依法主动公开制度,对监管、审批、执法内容及时进行公示,实现阳光行政。

❖ 扬尘治理实施方案

**农商行“治理整顿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风险防控责任,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强化内控管理,提升管理水平,规范员工行为,营造公平、民主、和谐、敬业、团结的企业文化氛围,促进**农商行健康稳健规范发展,推动转型升级,经**行研究决定,从**年**月至**年**月,在全行范围内开展以“规范”为重点的治理整顿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联行“依法依规,从严治行”总要求,尊崇“三性”原则、弘扬“三铁”传统,坚持规范经营,强化规范管理,严守风险底线,确保**农商行各项业务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治理重点

重点关注×*,调查反馈相关问题,以及运行管理过程中暴露的相关问题。重点整治制度建设、合规管理、内控管理、员工行为、作风效能、不良贷款等突出问题,以“零容忍”态度,保持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促使全体干部职工敬畏法律、严守规矩,推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重大成效。

三、组织领导

**本行成立整改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副组长:

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治理整顿工作,确定活动总体目标和任务分工,审议活动重要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纪检监察室,办公室主任由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兼任,办公室成员从相关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办公室负责推动整改工作有序发展,监督各项任务的落实,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重大问题。

四、治理步骤、内容、方式

(1) 宣传启动阶段(2018年5月下旬)

按照《**农商行“治理整顿年”工作实施方案》总方案要求,召集各牵头部(室)研究确定各类活动子方案,拟定各项治理整顿活动开展计划表(附件1),统筹安排各专项治理整顿活动。

(2) 学习培训阶段(2018年6月初)

于2018年6月初召开**农商行“治理整顿年”动员大会,安排部署治理整顿各项工作,并组织开展治理整顿工作专题培训,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各项工作推动有力、效果明显。

(3) 综合治理阶段(2018年6月-2019年4月)

各领导部门(厅)严格按照整改责任分解表(详见附件2)进行全面整改工作。

1.制度及流程建设专项治理。(领导部门:合规风险部、重组办公室、信息技术部)

具体措施:一是牵头组织各部(室)全面梳理**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管理需要,拟定**农商行制度“废、改、立”目录清单,组织开展制度“废、改、立”工作。二是牵头组织各部(室)对重点业务流程(含管理部门服务流程)和相关风险点进行全面梳理,实现流程升级再造,明确各流程节点对应的岗位职责、操作要求、风险要点等。

三是建设**农商行合规操作查询系统一期工程,按照内容全面、科学分类、实时更新、查询便捷原则,借助信息化手段搭建**农商行“制度汇编”(含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章制度)查询平台。四是根据**行重点业务流程和风险点梳理及制度“废、改、立”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稳步有序开展整顿工作。

2.合规教育专项治理。(领导部门:合规风险部、综合管理部、审计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工会)

具体措施:一是制定年度合规教育学习方案,通过下发合规文化简报、网络学院、远程教学、集中授课及各业务条线不定期培训等多种方式,持续开展合规教育培训,着力推动全体员工深入学习各项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二是制定年度商务技能竞赛计划,开展一系列商务技能竞赛活动;三是建立学习、教育、培训评价机制,有效提高培训效果;四是完善员工积分管理办法,将员工学习教育、劳动纪律、奖惩等情况纳入员工积分管理,作为员工岗位调整、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重要依据。

3.全面风险管理专项治理。(领导部门:合规风险部、业务开发部、审计部、纪检监察室、安全部)

具体措施:一是按照《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评估工作,梳理全面风险管理情况,查找全面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和差距。二是按照《的通知》(号)要求,制定**农商行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贯彻实施方案,合理确定分步实施目标、任务、时间和责任,建立完善且适应业务发展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提升我行风险管理水平,三是制定高风险营业机构督导管理方案,加强对高风险营业机构的业务检查与指导,强化全面监督与管理。

四是加强案件风险防控。根据2018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和安全保卫工作会议精神、银监部门及**联行相关要求,加强案件制度体系建设,加强案件知识教育培训,加强案件风险排查,强化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和大案要案。

4.企业文化专项治理。(领导部门:党委办公室、工会、团委)

具体措施:根据《**农信企业文化建设规划(2017-2020)》要求,制定**农商行企业文化建设三年规划。一是开展理想信念教育,举办各项体育活动,关爱员工,深入推进精神文化建设,弘扬员工精神。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充分挖掘人力资源潜力,按照“三定”原则,合理优化机构、部(室)设置,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人才选拔机制,开展全员竞聘上岗机制,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完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评价机制,真正建立上下可上下的任用机制。三是加强服务标准管理,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技能,增强服务意识,提高顾客满意度,降低顾客投诉率。

四是切实加强办公楼建设进程,合理考虑办公大楼功能布局,并切实加快营业网点改造力度,严格按照**联行vi/si标准统一视觉形象。五是充分利用传统**和新兴**加大对外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品牌创新精神和传承活动,扩大影响力。定期组织开展扶贫、捐资助学、关爱他人报社、职工等活动,切实履行相关责任。

5.员工行为专项治理。(牵头部门:纪检监察室)

具体措施如下:一是注重作风和效率的监督管理;全面实行考勤打卡制度,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狠抓会风会纪,多措并举,督导各*****落实**行各项决策部署具体情况,解决干部职工作风不实、纪律不严、精神不振、“庸、懒、散、奢、浮”、“冷、横、推、拖、硬”等突出问题。二是抓员工行为管理;通过对员工行为进行家访、警示教育和专项调查,规范员工的职业行为。

本着主动交代从轻、组织查处从重的原则,将主动整改转化为倒逼工作新要求,严肃查处违规参与民间高利贷、经商办企业、工作中“吃、拿、卡、要”、收受回扣、礼品、现金,违规或违法发放贷款等行为。三是出台员工诉求管理办法,畅通基层员工诉求渠道,广泛听取基层声音,有效解决相关问题。四是加强效率监督,督促干部职工正确履行职责,确保秩序、禁令、**命令畅通。

6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专项治理(领导部门:党委办公室、党群宣传部、纪检监察室、全党支部)

具体措施:一是加强政治建设,营造氛围清洁的政治生态。通过深化“三会一课”、“三重一大”、民主集中制等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执行,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切实增强政治自觉。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全方位员工履职。三是正风消纪,形成良好的消恶促清环境。

7未清偿不良贷款专项治理(领导部门:业务发展部、农村营业部、合规风险部、纪检监察室)

具体措施:一是下发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管理办法,对存量“问题”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认定,厘清相关人员责任,进行问责处理;二是修订完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每年进行分类真实性检查,不断开展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三是同时采取各种措施,加大对现有不良贷款的收缴处置力度,划定和认定,严格控制新增不良贷款。

8. 市场乱象专项治理。(牵头部室:稽核审计部、风

险合规部)

具体措施: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

业市场乱象的通知》及上级要求,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全面评估2017年开展的“三三四十”、信用风险专项排查、“两会一层”风险责任落实等专项治理工作,对照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认真梳理**行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风险隐患,拟定整改计划,逐项整改。二是重点对银监会提出的银行业市场乱象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违规开展合作业务、违法违规展业等8大类、22小项具体表现形式开展自查排查,坚持即查即改,促进合规经营。

9.上级督办治理工作。(领导部门:纪检监察室、审计部)

具体措施:一是督促各方整改**调查反馈相关问题。二是对人行、银监查处及反馈的相关问题督促各*****进行整改。

5、 整改标准化阶段(2019年4月-2019年11月)

**行治理整顿办公室要及时梳理总结治理整顿年活动开展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风险隐患、管理薄弱环节及存在问题,结合近年监管部门及上级各类检查发现的问题,科学分类并建立问题台账和数据库,针对存在问题和风险隐患逐项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责任部(室)和责任人,强化整改执行监督,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对于检查调查中发现的违规、风险事件和案件,要认真认定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责任。**本行各领导部门(办公室)分别对各业务线、业务组织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

6活动总结阶段(2019年12月底前)

**行各牵头部(室)认真梳理总结本条线“治理整顿年”

活动开展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整改落实等相关情况,并草拟下一步工作重点、工作计划及工作措施,于2019年12月15日前书面报告报**行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银行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书面向本行报告活动总结情况。

七、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整顿年工作是树立规范意识、巩固管理基础、促进银行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开展治理整顿年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务必把治理整顿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狠抓落实,坚决杜绝走过场、搞形式,对敷衍塞责等行为,一经查实,联行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各*****负责人为本机构、部(室)开展治理整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动员、抓部署,确保上下一心、通力协作,全面完成治理整顿工作。

(二)统一部署,落实责任。各牵头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治理整顿年”工作实施方案总体安排,结合监管部门和上级相关要求,制定各项活动子方案或工作要点。活动期间,如监管部门及**联行等有其他新增工作需纳入治理整顿年活动的,应及时将工作内容报送至**行治理整顿年领导小组办公室(纪检监察室)。

各*****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目标及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责任到岗到人,扎实开展“治理整顿年”各项工作。

(三)挂作战图,强化督导。**线路采用挂图方式逐级进行压力,落实责任,稳步高效地推进各项工作。各牵头部门要对条线内及营业机构治理整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在每周工作例会上要专题汇报治理整顿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所牵头工作及具体目标任务,按月制定工作计划、总结工作开展情况,未按计划完成的,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说明原因,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每月初3日内,各牵头部(室)需向**行治理整顿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报送**农商行治理整顿年活动开展情况统计表(附件3)。

❖ 扬尘治理实施方案

1、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建立和完善多元投入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主体参与河湖整治、工程建设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激励机制,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鼓励和倡导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公益活动。

2、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的编制标准。

3、(二)未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的;

4、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等措施,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5、第五章河(湖)长制

6、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河湖保护信息化建设,整合监测技术和设备,优化监测站网布局,对河湖水质、水量、水生态、排污口、采砂以及河湖岸线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建立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实时监测和分析评估制度,提高河湖保护监测能力。

7、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8、第十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9、第二十二条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10、(五)应当依法公开信息而未公开的;

11、(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12、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开展河湖系统治理,坚持跨区域统筹、全流域全过程治理、各部门协同,尽快实现河湖生态系统的结构完整、功能修复。

13、(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

14、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6、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水功能区划水质标准,依法确定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期限,结合河湖水体纳污承载能力,采取综合措施,逐步改善入河湖水质。

17、河湖相关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18、(二)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19、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20、(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21、张家口市、承德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要求,采取水土保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多源引水、保护湿地等措施,提升水源涵养功能,改善河湖生态环境。

22、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23、占用河道违建必须拆除,恢复原样,同时处以罚款。

24、第三十八条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25、(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26、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和先进典型,增强全社会河湖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27、第三十九条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8、第五十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9、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提高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标准,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收集处理,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30、(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31、第二十九条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32、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示。

33、(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4、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制。

35、(四)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36、编制重点发展区规划以及谋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相衔接,与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37、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38、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河湖保护和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和治理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建立部门责任清单,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39、河道管理条例:

40、第十一条编制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进行全面调查和科学评估,通过论证、听证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与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等规划相协调。

41、(八)其他依法禁止的行为。

42、第五十五条各级总河(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对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协调河湖执法监管和联防联控,督导检查本级河(湖)长、下级总河(湖)长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

43、(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44、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46、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47、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依法健全用水约束、地下水开采审批、地下水取用监测监管、税费调节等机制,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

48、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应当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等相衔接,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内容,并作为编制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的基本依据。

49、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每年应当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工作考核,考核内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5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河湖蓄水,统筹防洪安全与雨洪利用,通过水库增蓄、河道拦蓄、河系连通等,加强优化调度,提高河湖雨洪调蓄能力;实施清淤疏浚,建设蓄水工程,增加河湖蓄水空间,提高河湖补充地下水能力;改善湿地生态状况,提升地表水质,保护地下水质,逐步修复地下水生态环境。

51、第一条为了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改善河湖生态环境,恢复河湖生态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2、(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53、(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54、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55、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完善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科技研发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56、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57、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58、第五十七条河(湖)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河(湖)长公示牌,标明河(湖)长姓名、职务、职责、责任河湖概况、管理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河(湖)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牌。

59、第四章保护和监管

6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61、第十三条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62、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63、(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64、(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65、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66、第二章规划编制

67、第三章河道保护

68、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现有水利工程设施,推进河湖库渠等连通工程建设,结合恢复河湖水系自然生态环境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逐步实现水系连通,构建引得进、蓄得住、排得出、可调控的全省河湖水网体系,增强河湖水系抵御旱涝灾害和调蓄水资源的能力。

69、第三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70、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边其他省、自治区建立联席会商、信息共享和联防共治机制,加强区域联动,协商河湖保护和治理重大事项,共同做好省际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

71、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20年3月22日起施行。

72、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73、(七)违法向河湖排放、倾倒废水、废液、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74、第三十条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75、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76、第五十四条本省建立省、设区的市、县、乡镇、村五级河(湖)长组织体系。乡镇以上设立总河(湖)长。

77、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河湖水域岸线等管控规定,实行河湖岸线分区管理。科学划分河湖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维护河湖岸线自然形态。

78、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等;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泥土、垃圾等。

79、(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80、(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81、乡镇以上河(湖)长对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检查督导下级河(湖)长和相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依法组织对河湖违法侵占、采砂、堆放、倾倒、建设、排污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协调处置涉河湖突发问题。

82、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83、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生态补水长效机制,引足用好引江、引黄等外调水,合理配置水库水,鼓励使用非常规水,保障河湖基本生态流量(水量),逐步恢复河湖生态功能,为生物提供多样性生境。

84、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85、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整合相关执法力量,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建立部门会商、信息共享、案件移交等制度,定期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联合执法行动,推进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对违法现象严重的区域开展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建立健全违法案件查处督办制度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86、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87、第六章法律责任

88、村级河(湖)长主要负责责任河湖巡查,开展河湖保护宣传,督促落实河湖保洁等工作。

89、(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90、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91、(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92、河堤治理一般可以采用河道疏浚、修建混凝土或浆砌石挡墙、格宾网堆砌、植物防护、网格护岸等措施,具体可以根据河道所在地的地形地貌确定。

93、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采取综合整治和放养、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生物等措施,加强河湖保护与修复,改善河湖水生态环境。

94、第四十五条大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河道水系治理管护、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展示、河道水系资源条件改善、绿色生态廊道建设、文化旅游融合提升等工程,实现大运河沿线区域绿色发展、协调发展、高质量发展。

95、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6、(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97、第十六条

9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编制标准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保护名录,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99、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100、(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101、第四章河道清障

102、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联系方式,方便社会公众监督。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103、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104、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5、本条例所称河湖是指河流、湖泊、水库、塘坝、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

10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治理的具体工作。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保护和治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10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08、(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109、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保洁责任制,建立河湖保洁常态化巡查制度,完善沿河环湖区域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河湖保洁,及时清除河湖内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矿渣等固体废弃物以及有害水生动植物。

110、第二十六条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加强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111、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农牧民生产生活和河湖生态保护需求,依法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有效防止畜禽养殖污染河湖水体。

112、利用引江、引黄、水库等水源补充生态用水的,各级财政应当按照支出责任保障相关经费。

113、第三十九条严格审批穿、跨、临河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河湖水域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114、(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115、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16、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严格审批涉及河湖的规划、土地、项目,依法查处并清理河湖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117、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118、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119、所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养鱼是违法行为。

120、第四十条在跨行政区域的河道边界上下游十公里范围内和左右岸进行引水、阻水、蓄水、排水、河道整治等工程建设的,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和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河道水流的现状。

121、该项目分类为农田防护,项目防护区人口0.32万人,耕地面积0.21万亩,按《防洪标准》(GBS0201-94)规定,设计洪水标准为10年一遇,其洪峰流量为305m3/s,施工导流标准为枯期5年一遇,其洪峰流量为7.18m3/s。

122、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123、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24、(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125、河(湖)长制责任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健全联动机制,按照规定向河(湖)长制工作机构报告重大事项。

126、(三)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等物资;

127、第二十三条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128、(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129、第四十三条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130、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13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林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地膜等投入品,控制面源污染。推广水产品生态种植、养殖技术,依法取缔网箱养殖,防止种植、养殖污染河湖水体。

132、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133、第二十七条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13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等方式,加强沿河环湖截污管道建设,开展河湖清淤疏浚,清捞垃圾和漂浮物,逐步消除不达标水体,恢复和增强河湖自我净化功能。

135、第七章附则

136、一般河道岸线都不是规则的,而且沿河人口分布也不均,发生洪水时一些河岸区域的群众住房、耕地、公路、电力等设施可能会受到威胁,造成经济损失。这时就需要在这些河段修建河堤,提高河道防洪能力,保护群众和基础设施的安全。

137、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138、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河湖保护和治理职责进行督导检查,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139、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140、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生态补水等措施,维持河湖的基本生态流量(水量),提高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维护河湖生态平衡。

141、第二十八条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142、第十六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143、(一)未编制或者擅自变更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的;

144、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145、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146、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47、省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河湖保护和治理区域协同机制,加强市际、县际协调联动,协商重大事项,共享监测信息,推进联合执法,落实属地责任。

148、第六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9、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50、第三十一条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151、对在河湖保护和治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52、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153、第六章罚则

154、鼓励和推广机制砂的生产和应用,逐步减少河道采砂量,缓解河道采砂压力。

155、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6、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机制,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因地制宜实施河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依法依规退耕还河(湖)、退耕还湿,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157、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158、第十八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159、(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160、村级河(湖)长对河湖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河(湖)长报告。

16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2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4、《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第四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第七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第八条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162、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163、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河湖,因生产生活等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对违反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164、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5、第三十七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166、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社障,谁清除”的原则进行清理。

167、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进行清理整治,防止水域污染、水土流失、河道淤积,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道通畅。

168、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169、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170、第十二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171、城乡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乡规划的临河界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

172、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应当坚持采治结合、流域统筹,兼顾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严格划定禁采区、可采区,明确禁采期。

17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河道采砂与河道整治相结合管理机制,支持有河道整治技术和能力的采砂经营者按照河道采砂和整治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开采。

174、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75、(四)未履行监管职责的;

176、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177、第三章治理和修复

178、第四十二条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179、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3]

180、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生态补偿机制,明确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在河流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以及其他作为重要饮用水源或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湖实行生态保护补偿。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探索市场化多元补偿机制,推动流域河湖生态环境跨行政区域协同保护和治理。

181、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82、(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183、第十三条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184、第四十一条穿、跨、临河湖以及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监测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发现危害堤坝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等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185、(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186、第十四条本省实行河湖保护名录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和重点河湖专项整治。

187、第四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188、起始断面位于大已保村,断面以上控制径流面积898.2km2;终止断面位于帕地村,断面以上控制径流面积956.5km2,治理段区间控制径流面58.3km2,治理河长4km,综合治理长度4.25km,其中主河道4km,支流0.25km;新建河堤7.82km,其中主河道7.16km、左岸两支流汇口0.66km。

189、第四十三条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90、第三十三条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191、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2、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193、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饮用水源保护,推进涵养区、源头区等水源地安全达标和规范化建设;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加强山地植被养护,扩大林草覆盖面积;组织开展沿河环湖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生态水源保护工程建设,防止水土流失,涵养水源。

194、(五)围湖造地或者擅自围垦河道;

195、(三)未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的;

196、(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197、我国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198、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200、河堤治理是水利工程中一种非常常见的河道整治措施。

201、第十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202、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203、第五章经费

204、云南省元谋县勐岗河河道治理工程位于元谋县平田乡华竹村委会境内。

205、第三十条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206、第十二条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包括河湖现状分析,水域岸线空间管控、防洪、供水、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的总体要求,保护和治理目标、任务和措施以及责任主体,允许或者限制、禁止开发利用等内容。

207、(六)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208、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业源头管控,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培育新兴产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沿河湖区域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209、(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210、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211、(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212、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213、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214、第三十二条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215、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依法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予以清除。在紧急防汛期,省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依法作出紧急处置。

21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版)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01月0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依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217、第五十八条乡镇以上河(湖)长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责任河湖的巡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职责及时交办、协调处理。

218、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9、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220、利用水域岸线空间从事旅游、运动娱乐项目、种植养殖等活动,应当符合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和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要求,并依法报经批准。

221、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可以聘请公民参与河湖巡查工作。

222、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223、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224、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225、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河湖清洁等活动,推动将维护河湖清洁纳入村规民约,及时发现、劝阻和报告向河湖倾倒垃圾等损害河湖环境的行为。

226、(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227、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28、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22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入河湖污染源的监管,依法关闭非法入河湖排污口。

230、第三十八条河道堤坊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231、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232、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采取集中处理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等方式,消除散乱排放,有效管控农村污水。

233、(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234、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235、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许可规定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修复补救措施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236、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237、鼓励各地结合水利工程的兴建和改造,建设水利风景区,改善水生态环境,拓展水利的社会服务功能。

238、第五十三条本省实行河(湖)长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属地责任,分级分段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制度健全、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239、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240、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河湖防洪、供水、工程设施、水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241、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对工程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现危害堤坝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等情况,未及时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消除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42、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243、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244、第五十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明确河(湖)长制工作机构,负责协助本级总河(湖)长、河(湖)长对下级河(湖)长和本级责任部门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任务进行指导、协调、督察和考核,并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对督察、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督办,对整改不力的进行约谈,有关线索依法移送监察机关。

245、各级总河(湖)长、河(湖)长的设立和确定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246、第三条河湖保护和治理应当坚持属地责任、规划先行,系统治理、修复功能,强化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河道整治工程建设,强化河湖资源保护,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坚持蓄水、节水、引水、严控地下水开采等多措并举,逐步实现河湖贯通、水系相连、水清岸绿的水生态环境目标。

247、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节水制度和节水激励机制,严格取水审批,控制取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推进形成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的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248、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249、第五十二条对破坏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50、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251、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252、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253、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254、(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255、(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256、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保护和治理考核制度,将河湖保护和治理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内容。

257、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财政投入,统筹涉及河湖保护和治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58、(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259、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260、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采砂许可应当载明开采的地点、期限、范围、深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河道整治等事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261、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涉及河湖的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和遗址的保护,对涉及河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发掘和整理,推动河湖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利用。

262、第十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263、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

264、第一章总则

265、(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266、(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267、第二十七条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68、第三十六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269、水系连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优化水资源配置的要求,探索冀中南地区结合引江中线、东线和引黄工程,构建漳卫南运河、子牙河、大清河以及白洋淀、衡水湖等水网体系;冀东北地区构建以滦河为主线,潘家口、大黑汀、桃林口等水库的多库联合调度的水网体系;冀西北地区构建以永定河(洋河、桑干河)为主线、外调水为补充的水网体系。

270、第五十九条省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省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建立河(湖)长制责任追究、河(湖)警长、河湖环境保护协作等工作机制。

271、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扬尘治理实施方案

消除麻风病危害是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要实现的任务之一。20xx年是消除麻风危害十年规划的收官之年,为力争年底达到消除麻风病危害标准,今年与全市全州全省全国同步达到消除麻风病危害目标,根据《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xx-20xx年)》及红河州20xx年工作任务指标要求,结合新哨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背景

弥勒是历史麻风流行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20xx年底,有记载的麻风病病例累计有781例,分布于全市12个乡镇、123个行政村、329个自然村。截止20xx年底,我市麻风病患病率为1.7/10万,近五年平均发病率8.52/10万,高于国家达标要求(患病率<1/10万、近五年平均发病率<0.5/10万),这与当前国家脱贫攻坚战略和健康扶贫工作的推进极不协调,与今年全州全省全国同步实现消除麻风病危害目标存在较大差距,亟需强化和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有效进行防控。

二、目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麻风病发病严重的地区防治工作力度,落实“以联合化疗为中心、发现病人为重点,以健康教育、人员培训、医疗与社会康复为基础”的综合防治措施,降低麻风患病率与发病率,确保我镇基本消除麻风病目标顺利实现。

三、工作目标

(一)总目标

1.最大限度早期发现麻风病患者,并及时给予联合化疗,减少患者畸残发生。

2.提高基层医务人员的麻风病防治水平。

3.健全以市级专业机构为技术指导、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麻风病防治网络。

4.提高群众对麻风病防治知识的知晓水平,构建一个不恐麻、不歧麻、麻风病防治人人参与的社会氛围。

5.围绕《弥勒市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xx-20xx年)》确定的目标任务,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责、全社会参与的综合防控机制。

6.落实“早期发现病人为重点,以联合化疗为中心,以健康教育、人员培训、医疗与社会康复为基础”的综合防治措施。

(二)具体目标

1.举办镇、村委会(社区)防保人员麻风病防治知识培训班,覆盖率达100%。

2.开展大众麻风病防治知识宣传及健康教育,以自然村为单位,每个自然村至少粘贴1张宣传画(单),覆盖率达100%,入村入户开展麻风病防治知识讲座或宣传,覆盖率达95%。

3.对现症病例及历年治愈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率达100%。

4.对现症病例及历年治愈者家属进行全面体检,体检率达98%以上。

5.深入开展消除麻风病危害筛查工作,对历史疫村,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社区)和村小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新哨中心卫生院及乡村医生负责入村开展麻风病筛查,最大限度发现麻风病患者,筛查率达70%以上。

6.对近五年报告新发麻风病人2例及20xx年有新发病人的重点疫村(详细名单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另行提供给镇卫生院),由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和村小组负责发动组织村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新哨中心卫生院、村卫生室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开展一次重点人群筛查工作,筛查率达95%。

7.在无病例报告的自然村10—65岁人群中开展口头调查,以自然村为单位,调查人数不得低于该人群的10%。

8.开展麻风病可疑症状推介转诊,各村委会(社区)20xx年1月1日—12月31日可疑症状病例推介转诊数按照《弥勒市麻风病可疑症状监测方案》要求进行上报。

9.对提供的可疑线索进行核实,复核率达100%。

四、实施时间

20xx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五、实施步骤

(一)召开消除麻风危害工作启动会

4月10日前,镇级组织召开消除麻风危害启动会,安排部署具体工作。

(二)业务技术培训

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4月15日前,市级负责完成新哨中心卫生院公共卫生科麻风病兼职人员及社会志愿者的培训,培训覆盖率达100%;镇级负责完成本院临床医生和门诊医生、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的培训,培训覆盖率达100%,培训结束分别开展效果评价。

(三)健康教育与宣传

4月15日至20日,镇人民政府统一在辖区范围内采取电视、广播、宣传单(册)、标语、宣传栏、入村入户组织麻风病防治知识讲座等方式宣传“麻风病可以治愈、畸残可以预防”的防治方针,使消除麻风危害家喻户晓。各级各部门要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加大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麻风病防治知识知晓率,促进及时就诊,消除社会对麻风病的歧视和偏见,倡导对麻风病患者关怀和支持,弘扬尊重和关爱麻风病患者的良好社会风尚,宣传结束后,各村委会(社区)需开展健康教育效果评价。

(四)病例调查发现与治疗

1.相关调查,4月20日至6月25日,对重点疫村和历史疫村开展村民筛查、非疫村调查、麻风病患者及接触者检查、线索报告、病例确诊与治疗等工作。

2.可疑线索上报

(1)经调查有麻风病早期临床表现或疑似麻风病症状者,由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将线索信息上报新哨中心卫生院公共卫生科,新哨中心卫生院初步筛查后,上报市级专业技术指导组。

(2)报病奖励。按照麻风病的8条可疑线索上报,每报告1条给予一定补助;所报告的可疑线索病人,经市级专业技术指导组初诊,州级专业技术指导组确诊为麻风病的,给予自己报病者或他人报病(互报)者适当奖励。

3.病例确诊与治疗

市级专业技术指导组抽派专业人员对可疑病人逐个开展免费检查,上报并经州级专业技术指导组确诊为麻风病患者的,给予免费治疗。

(五)其他工作

6月25日至年底,按照本工作实施方案,继续做好社会宣传、病例监测报告、病例管理治疗、关爱救助等麻风病防治工作。

六、组织保障

各村委会(社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消除麻风病危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麻风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认真抓好消除麻风危害各项工作措施和任务的落实,坚决打赢消除麻风病危害攻坚战,着力维护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助推健康弥勒建设。

(一)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将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定期监督评估。成立以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村委会(社区)、宣传办、新哨中心卫生院、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新哨派出所、社保中心、财政所等为成员的全镇消除麻风病危害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新哨中心卫生院,由李艳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镇年度消除麻风病危害的组织实施与日常工作的管理协调,定期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以及考评、验收。

(二)各村委会(社区)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消除麻风危害实施方案》,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辖区内消除麻风病危害工作的组织与督导检查,确保每项工作按时间进度和要求开展。各有关部门落实责任,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麻风病防治工作合力,积极推进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xx-20xx年)》的实施。

各村委会(社区)于20xx年6月30日前填写附件1—8报送镇级专业技术指导组办公室(新哨中心卫生院),联系人:李艳,联系电话:。

❖ 扬尘治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幼儿园开学后防控期间的卫生清洁消毒工作,确保某某教师及幼儿的人身健康安全,x部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按照幼儿园开学工作方案,特制定幼儿园防控期间卫生清洁消毒工作方案。

一、幼儿园卫生清洁消毒工作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工作职责:组长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校园卫生清洁消毒工作和消毒物资保障;副组长负责开展消毒业务培训和各办公室区域的卫生消毒工作;各班班主任负责落实各班的卫生清洁消毒工作并做好疫情防控卫生宣传。

二、卫生清洁消毒区域划分:

活动室负责人:

责任区域:各活动室(各班教室、美工室、科学发现室、多功能活动室等)教学楼内的活动室卫生清洁消毒工作由负责人组织实施。

1、到班后值班教师做简单清理卫生。

2、中午12:30—13:00各班教室做常规卫生清理。

使用75%乙醇擦拭桌椅,玩具柜门把手及一体机。

3、下班后值班教师进行卫生扫除消杀。

常规流程/步骤

7:20—7:30

值班教师进行卫生清扫消杀

7:30—8:00

开窗通风30分钟以上(各班教师)

10:00—10:30

第二次开窗通风(各班教师)

12:30—13:00

教室进行擦拭消毒并开窗通风30分钟以上(各班教师)

14:30—15:00

户外活动时间,第四次通风

16:30—15:00

教室进行擦拭消毒并开窗通风30分钟以上(各班教师)

16:30—15:00

值班教师进行卫生清扫消杀

(二)办公室负责人:

责任区域:办公室的卫生清洁消毒工作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三)户外场地负责人:

责任区域:户外场地(大型玩具、园门、各出入口)的卫生清洁消毒工作由户外场地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四)教学楼负责人:

责任区域:教学楼的卫生清洁消毒工作由各班主任负责制定实施办法(开学前一周报幼儿园防控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五)公共区域负责人:

责任区域:幼儿园公共区域、大厅、楼道等室内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工作由划分片区的班级负责,消毒工作由公共区域负责人实施。

(六)隔离区负责人:

责任区域:隔离区的卫生清洁消毒工作由保健室和值班教师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三、消毒频率:

1、班级活动室、走廊每日消毒一次。

2、各卫生间早、中、晚消毒一次,上午、下午打扫一次。

3、幼儿园道路、公共场所每周消毒三次(一、三、五)。

4、各办公室、活动室每日消毒一次,扶梯上下每日消毒一次。

5、各区域要粘贴《消毒工作记录表》,每日消毒完成后要填写时间、实施人打卡。

四、卫生清洁消毒要求

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卫生清洁消毒标准执行。

❖ 扬尘治理实施方案

近年来,随着我国不断加大农村环境保护力度,农村污水治理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任务。为了加快推进农村污水治理工作,各级政府纷纷制定了“农村污水治理实施方案”。

一、污水治理现状

据统计,我国农村地区约有2/3的人口没有处理过的生活污水,污水排放量约为170亿吨/年。据国家环保部统计,目前我国农村污水处理率仅为10%左右,剩余90%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给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农村污水治理的迫切性毋庸置疑。

二、治理目标

为了解决农村污水治理难题,各地政府制定了“农村污水治理实施方案”,旨在实现以下目标:

1、农村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

2、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需要建立和完善;

3、加强污水收集、管网和卫生设施建设;

4、农村环境卫生达到国家要求。

三、治理措施

为了实现上述治理目标,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治理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污水收集和管网建设,建设污水收集系统和管道网络,提高污水收集和输送效率;

2、兴建农村污水处理厂,通过化学、生物等方法将污水处理达到排放标准;

3、对各农村地区逐一开展环境卫生和污水治理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治理工作和环境保护;

4、加强对农村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和运维的资金投入和管理,确保治理设施建设符合质量要求。

四、应对难点

虽然近年来我们加大了对农村污水治理方面的投入,但由于农村地区分布广泛、环境复杂、水质差异大,加之资金占用较大,给农村污水治理的实际步伐留下了许多困难。为了解决这些难题,农村污水治理实施方案采取了以下措施:

1、完善治理设备,扩充治理范围,尤其是对污染严重的区域集中治理,提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水平;

2、推广更加成熟、适应性较好的污水处理技术,如土法、生物、物化一体等方法,确保治理效果达到标准;

3、增加政策和经济支持力度,加强涉农资金和各类补贴,减少资金和财务方面的障碍,使治理工作顺利推进。

五、前景展望

在过去几年的努力下,我国的农村污水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农村的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得到了显著提高。然而,仍有大量农村的污水因各种原因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理,农村污水治理的任务不轻。政府和各界人士应该继续积极关注和参与其中,共同推动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实现污水治理总体目标,建设美丽乡村,创造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

❖ 扬尘治理实施方案

一、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3、 《陕西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措施16条》

4、 《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9

5、《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二、具体管理目标

1、施工扬尘污染控制达标;

2、无市民重大投诉;

3、无因施工扬尘控制不善造成的上级处罚和通报批评;

4、上级部门检查验收达标;

5、争创文明工地;

其中施工扬尘控制达标的具体指标有:工地围墙、大门封闭;堆土用密目网覆盖;建筑垃圾入库、当天清运;材料进出采用自动翻盖车辆,车辆进出用水冲洗;使用商品砼;生活垃圾袋装化;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洒水清扫。 四、组织机构建立本工程建立由建设单位领导,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工作的管理网络,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的策划,组织、落实并从财力、物力、人力上实施布置,将本项目的施工扬尘控制贯穿于整个施工管理中,扬尘治理现场总负责:王国勇,联系电话:18329588193。具体组织机构如下:

三、责任制考核

实施施工扬尘控制,责任在领导,管理在岗位,关键在班组。因此,项目部必须在建立和健全各项扬尘控制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将施工扬尘控制与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紧密联系在一起,使之始终贯穿于整个施工管理过程中,成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中环境因素的一个补充要素,实施全过程、全方位控制。

1、项目经理是施工扬尘污染控制的第一责任人,须对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负全面责任;

2、各管理岗位人员须对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列入施工全过程管理的范畴,对照各自的职责,加强管理;

3、班组长是作业级施工扬尘控制的带头人,须服从项目部领导指挥,积极主动地搞好扬尘污染控制。

4、项目部宜与各施工班组操作人员落实施工扬尘控制责任,制定奖罚制度,以推动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四、扬尘污染控制点

1、工地围墙及大门封闭控制;

2、现场硬地坪施工;

3、土方施工扬尘控制;

4、现场材料进出扬尘控制;

5、混凝土、砂浆的使用;

6、建筑垃圾处理;

7、生活垃圾处理;

8、灰土施工;

五、管理控制措施

1、进行日常管理

(1)施工现场保洁

施工区内派清扫班三人,每日进行定时清扫,及时洒水确保路面清洁;日常车辆进出,必须对车辆进行冲洗,保证灰土不带出工地,生活区、办公区由保洁员每天进行日常保洁清扫工作。

a、每天进行1至2次清扫,清扫的尘土和垃圾必须及时处理,不得滞留;

b、在清扫前,必须对路面、地面进行洒水,防止清扫时产生粉尘而污染周边环境;

c、车辆进料必须进行登记,车辆出门必须进行洗车,如车辆拒不执行洗车,一律不予放行,并及时报告项目部领导;

d、做好保卫工作,与本项目无关的扫扬尘污染源禁止带入内;

e、生活区垃圾箱必须及时更换垃圾袋,及时上盖,及时清运。

(2)沉淀池管理

a、项目内沉淀池必须做到二级沉淀;

b、日常每周一次对沉淀池进行清理,特殊情况下必须及时清理,

保证管道流水畅通;

c、不得将漂浮物和固体物排入沉淀池内;

d、专池专用,不得代替其它排水池;

e、不得损坏沉淀池;

f、定期对沉淀池的沉淀排污情况进行检查,保证排污达标。

(3)专用建筑垃圾临时储存间管理

a、建筑垃圾必须分类堆放,不得混堆;

b、禁止超量堆放;

c、及时进行遮盖洒水,防止粉尘挥发;

d、保持周边清洁,不得散落;

e、及时做好清运记录。

(4)垃圾及材料运输管理

垃圾及砂石等材料的运输,能导致在运输途中的撒、漏、扬等不良现象,造成扬尘污染和其它环境影响,必须实施有效控制。

a、垃圾的清运和砂石材料的进场必须是车厢自动翻盖的车辆实施封闭运输,无此设备的车辆禁止进场运输;

b、禁止超载,必须保证车厢封闭完整,不留漏缝;

c、车辆出门必须用水冲洗;

d、自动翻倒时必须缓慢进行,禁止猛加油门而造成排气管冲灰产生扬尘。

❖ 扬尘治理实施方案

扬尘治理的方案和具体措施

一、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标准承诺

若我方中标,服从业主关于扬尘治理方面的一切管理,达到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标准承诺,即施工现场要100%设围挡,施工现场的所有物料堆放要100%覆盖,施工现场裸露地面是道路的要100%绿化,进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要100%喷淋,拆除和土方作业时要100%喷淋,渣土运输车辆要100%封闭。

1.建筑施工现场100%围挡

施工现场及项目部周围均设100%全封闭围挡。车行道下穿施工路段两端路口设砖砌围墙,M7水泥砂浆抹面,围墙高度2.5m,墙顶挂灰色琉璃瓦。施工路段在道路两侧人行道上搭设2.5m高彩钢板。南干渠改迁在施工过程中封闭一段,开挖一段,回填一段,拆除一段,依次循环,分段推进,直至该施工段全面竣工。所有围挡必须封堵严密,搭设牢固,无缝对接。围挡外侧喷绘工程设计效果图、企业简介、安全教育及公益广告等宣传图片资料。

2.工地裸土100%覆盖

施工中采取边开挖边遮盖,对开挖面、土方、砂石料等裸露部分采用遮阳网100%覆盖,并采用抑尘车、喷淋系统随时洒水抑尘,保持湿润无扬尘。

3.工地主要路面100%硬化

施工路段原路面为沥青混凝土路面,符合100%硬化的要求,施工过程中指派专人对路面清扫保洁,定期开启喷淋系统随时洒水保湿,防止产生扬尘。

4.拆除工程100%洒水抑尘

施工现场划分为三个施工段:每个施工段各配备1台抑尘车(雾炮机),全段共配备3台抑尘车(雾炮机),结合喷淋系统在土方挖运、回填全过程100%洒水抑尘,进行湿法作业。

施工路段,在距下开挖外边线0.5m处敷设喷淋系统环形供水管线,主管管径DN50mm,喷头安装高度2.0m,沿喷淋主管每隔10m布置一个360°旋转喷头,每个喷头最大喷洒半径15m,施工路段全线共设置124个喷头,覆盖整个施工区域进行洒水抑尘。

5.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无撒漏

大门入口处各设一处洗车台。由工地驶出车辆必须用苫布对厢体所运渣土遮盖严实,并在洗车台对前后左右轮胎冲洗干净后,方能驶入市政道路。车辆冲洗后的污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收利用于现场洒水抑尘,并定期对沉淀池进行清掏。

6.裸露场地100%覆盖

施工现场裸露场地采用遮阳网进行100%覆盖,并随时洒水抑尘。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三天,堆放期间应全遮盖,无污染。清运时按批准路线和时限,并采取相应抑尘和密闭措施。

二、施工现场防控扬尘措施

1.现场运输道路畅通,做到无积水、无坑洼、无任何杂物,道边流水畅通,指定专人每天洒水、清扫,使现场保持干净、整洁,晴天把尘土降到最低限度,雨天保证路面没有泥浆。

2.总平面范围及工地周边场地及运渣道路设置专人每天2~3次巡视、清扫,保持清洁。

3.松散颗粒材料砌筑砖墙围档堆放,表面用防尘网遮盖防止刮风粉尘弥漫,影响环境卫生。4.运输散装物料的车厢应封闭,以免洒落。出入口设专人清理出入车辆及周围道路,清运时,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5.加强与地方镇政府及村委会的工作联系。

6.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理,确保不扰民、不闹事,共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7.严格遵守交通运输管理的有关条例,确保施工车辆进出,执行当地交警部门、环保部门、市容监察部门有关规定。

8.根据天气预报,在风速四级以上的天气情况下,停止易产生扬尘的污染的施工作业。

9.施工现场的道路、作业区必要时淋水降尘。堆放、装卸、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必须采用遮挡、封闭、洒水等措施。

10.施工现场要合理设置垃圾存放场所,并按规定及时收集、清运,严禁抛撒垃圾,严禁进出车辆污染道路。

11.施工现场禁止焚烧垃圾、沥青等有毒有害物质。

12.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清理吹除车辆、设备和物料粉尘。

三、扬尘防治管理制度及要求

1.扬尘防治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建筑扬尘防治管理的基本要求归纳为四个方面:提高认识、健全机制、落实措施和严格管理。

提高认识:牢固树立“防控扬尘、共创蓝天”思想,需要不断解决在环保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和推行不力的问题,即需要包括企业领导者、环保职能部门、项目和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全人员和工人一起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的工作。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和认真贯彻“防控扬尘、共创蓝天”的方针是搞好环保生产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健全体制:建立完善的施工环境保证体系。确保施工环保的工作目标,就是杜绝重度的环境污染,最大限度地确保施工中人员及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落实措施:做到编制、实施、监督和处置四落实。确保施工环保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落实,即落实实现组织保证体系和技术保证体系的措施要求,并做到在编制、实施、监督和处置等四个环节上的落实。

3.严格管理:做到“二严、三及时、四不放过”。

(1)二严:严肃认真、一丝不苟;严格按程序、规定、措施和制度办事;(3)三及时:及时检查、及时汇报、及时研究和处理;

(4)四不放过:不放过任何情况下的违章,不放过任何理由下的改变措施,不放过任何形式的影响环保状态和行为,不放过任何程度的异常情况。

4.环保生产管理目标:

(1)重视环保,严控扬尘,为空港新城蓝天计划作出应有的贡献。

(2)杜绝出现轻度、重度型扬尘污染。

(3)使员工有共同理想及奋斗目标。

(4)工地争取达到漯河市文明工地。

5.控制扬尘生产管理制度:

(1)生产经理是管理第一责任人,依法对环保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领导组织,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管理活动,承担组织、领导环保生产的责任。

(3)建立各级人员环保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环保责任。抓制度落实,抓责任落实,定期检查环保责任落实情况。

(4)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环保管理第一责任人,在环保生产上对公司经理负责。

(5)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工地项目部环保生产领导小组,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环保管理活动。

(6)各级职能部门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环保生产的要求负责。

(7)公司经理、项目负责人和各部门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上级环保生产责任制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标准。

6.环保(防治扬尘)管理制度

(1)公司总工程师、及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对施工生产的环保负技术责任。

(2)编制的防治扬尘技术措施,必须经过上一级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能执行。

(3)经过批准的防治扬尘措施,不得随意修改或拒不执行,否则,要追究编制人与审批人的责任。

(4)根据需要必须修改已批准的防治扬尘措施时,应按原编制与审批的分工与程序办理。

(5)工程开工前,工程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防治扬尘措施等情况向全体职工进行交底。

(6)两个以上施工队或工种配合施工时,施工队长、工长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向有关班组长进行交叉作业的防治扬尘交底。

(7)班组长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交底。

❖ 扬尘治理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市人大《关于实施引水入城工程,加快城区河道整治的决议》精神为指导,围绕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的城市发展战略,根据15100河道整治工程设想,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要求,将钱塘江引水入城工程、抗咸二期工程、河道整治和截污纳管工作相结合,更好地解决全市人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及环境用水问题,为实现河道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总体目标和_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责任分工与组织机构

根据城建系统体制改革和职能调整,确定钱塘江引水入城工程(结合抗咸二期工程)由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下属的_来水总公司自筹资金组织实施。为确保工程按计划顺利实施,成立钱塘江引水入城工程建设协调小组,由杨戌标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光荣担任副组长。河道综合整治工程调整为由市建委为主组织实施。成立_河道整治工程领导小组,由杨戌标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建委朱金坤主任担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截污纳管工作由市城管办组织实施。成立_生活污水截污纳管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何荣坤担任组长,市城管办主任陈红英、市建委副主任丁狄刚、市环保局副局长徐文霞担任副组长,下设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办)。各城区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的区生活污水截污纳管工作协调小组。城区河道配水和长效管理由市林水局组织实施。成立_市区河道配水指挥部,由孙景淼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林水局局长许保水担任副总指挥。

三、工作计划与实施步骤

(一)引水入城工程。工程设计规模为25方?秒,投资22亿元,是我市改善水环境、优化水资源配置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做好河道整治工作的重要保证。在《_钱塘江引水工程专项规划》和《_钱塘江引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加强科学调研,进一步论证_自来水抗咸二期工程和钱塘江引水入城工程在工程性质、线路走向、构筑物布置、运行管理等方面结合的可能性,抓紧编制《钱塘江引水入城及抗咸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开展引水入城部分水土保持、地质灾害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的会审工作。力争20_6月底完成初步设计及相关前期报批手续,12月底前正式开工,确保钱塘江引水入城及抗咸二期工程20_建成并投入运行。

(二)河道整治工程。根据15100河道整治工程设想并借鉴前两轮河道整治工作经验,在《_主城区河道综合整治中期目标和实施建议》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密切结合实际,编制完成《_平原河道整治规划》。

河道治理的总体思路是:以改善水生环境、净化水质、实施河道综合整治为基础,根据河道的不同功能和所在区域的人文景观需求,结合市区道路建设、截污纳管、景观要求、小区开发、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等,按照不同的标准、要求、风格实施河道整治,确保城市河道生态平衡、景观宜人,满足市民休闲游憩的需要。

在治理方法上实行综合整治与保护性整治相结合。河道综合整治(适用在城市建成区,投资较大)按照规划的河道宽度、河底标高及绿化要求实施驳岸、疏浚、截污、绿化等整治措施;保护性整治(控制性、养护性,投资较小)要在尽可能避免拆迁的前提下,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河道水生态保护为重点,对河道进行完善岸线维护、疏浚、重点截污、控制和补充绿化带、生态修复等整治措施。计划在20_9月底前全面完成第二轮11条河道的综合整治工作,并适时开展第三轮8条河道的整治工作(综合整治3条,另有5条河道开展保护性整治技术前期工作),确保于20_12月前完成1至2条河道的综合整治工作;20_计划实施并基本完成11条河道的整治工作(综合整治2条,保护性整治9条);20_计划实施并基本完成12条河道的整治工作(综合整治4条,保护性整治8条);20_计划实施并基本完成11条河道的整治工作(综合整治2条,保护性整治9条),到20_总计完成53条河道的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见附表)。

(三)截污纳管工作。开展市区生活小区及公建单位截污纳管工作是实施水环境标本兼治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已完成243个生活小区、324家公建单位截污纳管(已投入截污纳管资金近16200万元,共截污水量近24余万吨/日)的基础上,20_计划完成40个生活小区、130家公建单位及100个以上沿河污染源的截污纳管工作,计划新增截污量4万吨?日。20_计划完成78个生活小区、300家公建单位及100个以上沿河污染源的截污纳管工作,计划新增截污量6万吨?日。力争至20_基本完成主城区范围内2万平方米以上的生活小区及用水量超过300吨?月的公建单位的截污纳管工作,使主城区生活污水收集率达到75%。

(四)河道长效管理工作。改善河道水质,美化河道环境,长效管理是关键。根据已制定实施的《_河道管理条例》和《_区河道长效管理以奖代拨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理顺河道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能。制定政策,改变现有河道的管、养体制,推动河道日常管理的市场化运作。至20_,主城建成区河道基本实现市场化管理,并逐步向城郊推广。20_已完成河道配水26.47亿立方米,市区配水河道占河道总量的50%。在此基础上,20_将继续加大河道配水和保洁力度,并根据钱塘江引水入城工程的实施情况,逐年提高河道配水量及河道配水率。到20_,市区配水河道计划达到河道总量的75%。至引水入城工程建成并运行,市区配水河道将达到河道总量的100%。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实施引水入城工程,加快城区河道综合整治,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景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福于民的实事工程。为确保各项工程如期实施,并尽早建成运行,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应充分认识实施引水入城工程,加快城区河道综合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集中力量,投入到引水入城和城区河道综合整治工作之中,为工程的顺利实施作出贡献。

(二)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引水入城和河道综合整治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保障工程建设正常实施。

(三)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监督检查。各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实施引水入城工程、加快城区河道综合整治的宣传报道,以充分获得全市市民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市建委、林水局、城管办等单位要加大对工程实施情况的督查力度,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四)加强情况分析,建立沟通协调制度。为进一步掌握了解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市政府将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听取工程进展情况的汇报,集中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并确定相应的对策、措施。

❖ 扬尘治理实施方案

近年来,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为加强对此类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专门下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xx〕22号),省教育厅办公室也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苏教安办〔20xx〕4号)。根据相关精神,特制订宜兴市教育系统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一、治理目的

通过专项治理,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二、治理范围

全市各中小学、职业学校

三、组织机构

教育局成立校园欺凌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为:

组 长:孙全芳、柳志贤

副组长:吴胜东、蒋建伟、蒋 伟

成 员:张 俊、周 英、沈晓娟、葛以春、舒宇超、杨伟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张俊兼办公室主任,杨伟成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专项治理工作由局普教科、督导科与安全办联合组织,相关科室与各学校共同参与。

四、安排及要求

本次专项治理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xx年6月―7月

1.组织部署。

各校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认真制定本校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具体方案,公布救助电话,抓紧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2.开展教育。

(1)各校要召开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动员部署会议,公布学校专项治理机构、各年级负责人员名单及具体职责。

(2)各校要通过校园广播、电视等渠道,面对全体学生开展宣传,让每个学生了解具体内容,确保100%的知晓率。

(3)各校要集中对学生开展以校园欺凌治理为主题的专题教育,开展品德、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邀请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到学校开展法制教育。

(4)各校要组织教职工集中学习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

(5)各校要向家长发放以“防范校园欺凌”为主要内容的告家长书或召开家长会,向家长宣传本次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请家长积极配合专项治理行动,做好家庭教育,共同防范校园欺凌的发生,保护学生身心健康。

3.完善制度。

各校要研究、制定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

4.加强预防。

(1)各校要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公布学生救助或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并明确负责人。

(2)各校要组织排查,及时发现重点对象,并开展针对性教育,把欺凌情况扼杀在萌芽状态。

5.及时处理。

(1)通过排查或救助电话等方式获知欺凌信息时,要迅速启动响应机制,由学校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牵头组建处置小组,并责成处置小组规定时间内完成具体处理工作。

(2)对于较为严重的校园欺凌现象,要由校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直接处置,对于此类学生要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同时向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6.监督指导。

市教育局将加强对学校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指导和检查。各校要认真听取各方面对学校专项治理的意见、建议,同时做好记录,落实治理措施,主动整改问题。

第二阶段:20xx年9月―12月

各校要对专项治理第一阶段专题教育情况、规章制度完善情况、加强预防工作情况、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和总结,形成报告并报市局。市局将全面开展督查工作。

1.学校自查。

(1)各校按照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和总结,于20xx年9月15日前开展自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校要将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纳入平安校园建设工作内容,将专项治理工作作为深入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举措。

(3)各校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专项治理成果,不断减少、力争杜绝校园欺凌的发生,使校规校纪得到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文明、身心健康,校园平安、和谐。

2.市级普查。

(1)市局将组织督查组对全市所有中小学校和职业学校的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并于20xx年9月30日前将督查情况报无锡市教育局及宜兴市政府。

(2)市局将把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平安校园建设考核,对发生校园欺凌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平安校园申报资格。

(3)市局将进一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中小学和职业学校校园欺凌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促进平安校园建设示范区建设,巩固创建成果。

3.无锡复查。

无锡市教育局将于20xx年10月上中旬组织督查组对我市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抽取比例不低于1/3,复查学校数量不少于6所。复查结束后,无锡市教育局将把复查报告连同我市督查报告一并报送省教育厅及无锡市政府。

4.省级抽查。

20xx年11月份,省督查组将对无锡市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省级抽查时要在无锡市范围内 抽取不少于2个县级单位,每个县级单位抽查学校数量不少于6所。

专项治理期间仍发生校园欺凌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予以通报、追责问责。

❖ 扬尘治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五水共治、治污先行战略部署,按照市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决定在新区范围内开展黑河、臭河、垃圾河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清三河)。特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__年6月底前,全面消灭垃圾河,12月底前消灭黑河、臭河,在xx年底以前全面完成清三河任务,达到水岸无垃圾、水面无黑臭、水下无淤积、水中无障碍、河岸全绿化的治理目标,落实四位一体保洁全履盖,水环境质量显著改善。

二、工作内容

(一)垃圾河清理:由所属村(社区)具体组织落实,整治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乱搭建;清理堤防、岸边垃圾,清理水面漂浮物,清理水中障碍物;全面落实四位一体保洁长效管理机制。

(二)黑河、臭河治理:由新区统一部署,各部门联动,分析黑臭成因,针对不同污染情况,科学制订一河一策治理方案,分别采取城镇和农村集聚区生活污水截污纳管,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河道内源污染有效清除,调整优化河网布局,加快水体流动速度,促进水环境质量的改善。

(三)建立清三河信息库:新区治水办负责对黑河、臭河、垃圾河实行统一编号入库管理,做到消除一条、核销一条,最终达到全面消灭黑河、臭河、垃圾河的目标。新区治水办和各村(社区)要做到摸清底细,掌握实情,建立清三河台帐资料,留存清理前、中、后的照片资料,要及时上报工作进展信息,挖掘工作亮点和经验,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力度。

三、整治标准

(一)垃圾河整治标准

1、水下无淤积:河底基本达到无严重影响水质的污泥和影响河道引排水的淤泥。

2、水中无障碍:河道内无影响行洪排涝、引水灌溉等障碍物。

3、水面无漂浮物:河面无影响河道景观的漂浮垃圾及影响水生态环境的水生植物。

4、岸边无垃圾:河岸、岸坡、岸脚无垃圾杂物、死树枯枝,河埠、桥堍等周边无垃圾堆积物。

5、岸上有绿化:结合四边三化和绿道建设,大力开展河道绿化工作,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在河道两岸栽插适宜树种,美化河道环境。

(二)黑河、臭河整治标准

基本标准:通过多方联动,多元整治,切断入河污染源,基本消除河水发黑、发臭的现象。

最终目标:基本建立河道水生态系统,基本形成从水中到岸上较为完整的水生动植物生态循环系统,保持水体流动畅通,自净能力明显提高,达到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目标。

四、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

各村(社区)要在前阶段初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再次对所辖区域河道进行地毯式排查,要开展污染源的寻找和确认,要弄清偷排漏排污水单位和管道位置,确保排查工作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要把详实调查结果及时上报新区治水办。

(二)制订方案阶段

新区治水办要坚持突出重点,围绕污染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河道,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制订一河一策治理方案。

各河道责任单位要按照本行动方案要求,细化治理措施,明确具体任务,责任到人,要把具体细化方案明确时间后报新区治水办。

(三)推动实施阶段

1.开展清三河百日攻坚战

集中清理垃圾河。要充分结合群众性路线教育等活动,组织党员群众广泛开展清理垃圾河、保护母亲河活动,掀起清三河行动高潮,集中力量清理坡岸、桥堍垃圾,清理水面漂浮物和废弃物,清理水中障碍物,全面落实四位一体长效保洁机制,确保在xx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消灭垃圾河的目标和任务。

全面启动黑臭河治理。针对污染成因,分别采取截污纳管、建设就地处理设施、拆除违章搭建、开展河道疏浚、调整优化河网布局等针对性措施,尽快消灭形成黑臭河的污染源,从根本上改善水环境质量。

2.打响黑臭河治理大会战

结合三改一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工作,以推进黑臭河道治理为抓手,按计划整治水环境污染重点区域,整治居民集聚点卫生死角,要积极鼓励广大干部群众、环保志愿者参与,从源头查找污染源、死角垃圾,查漏补缺,巩固河道成果,要在20__年12月底前百分百完成黑河、臭河治理任务,确保完成清三河 专项治理工作任务。

五、各司其职

1.社会事业科(治水办):承担清三河工作的协调、巡查、督促、信息上报、资料汇总,承担各河道治理完成后的考核验收工作,负责上级部门对新区清三河工作考核的准备,负责丁家桥港清淤治理工程的牵头落实。

2.工程管理科:承担河道沿线截污纳管工程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城南、革新两村对永兴港垃圾河治理工作。

3.东兴市政公司:承担清三河工程河道疏浚工作,按各河道治理计划配合责任部门有序开展。

4.办公室:承担清三河专项治理行动宣传及与媒体衔接,负责_二台一报一网信息上报及《政务信息》上报任务。

5.财务统计科:承担清三河专项治理行动资金保障。

6.组织人事科:承担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与清三河专项治理行动的对接,适时组织开展五水共治小手拉大手、五水共治进学校、五水共治征文、红色义工等各项相关活动,负责秦皇庙港治理工程的牵头落实。

7.物业公司:承担各河道沿线绿化美化工作。

8.投资发展科、社会服务管理中心、计生办、规划管理科:分别负责谢仁桥港、北公桥港、油车桥港、九曲港治理工程的牵头落实。

9.各村(社区):负责对本区域内责任河道的巡查、污染源排摸、垃圾整治和信息上报,做好区域内群众参与治理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做好责任河道的清淤和截污堵排工程。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新区清三河专项治理行动坚持河长负责制,各河长牵头单位和责任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要求,各司其职、积极配合,认真抓好治理工作,确保清三河专项治理行动有序推进。

2.明确目标任务。各部门和各村(社区),要根据各条河道实情,围绕实际需要抓工作,全力推进河道保洁、截污纳管、雨污分流、河道清淤等工作,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进度可控,要善于发动各方力量参与、支持清三河专项治理行动,确保新区清三河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3.抢抓治理进度。清三河是五水共治重点工作之一,是改变水环境感观的最基础工作,今年新区水环境治理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抢抓时间,全力推进,既要创新思路、优化举措,又要实时跟进,确保进度,要做到点上出精品、面上全履盖,全力抢抓清三河专项治理工作进度。

4.营造浓厚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类载体,多形式、全方位宣传新区清三河专项治理行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各村(社区)要充分发挥信息渠道,及时上报各类信息,要保证每周不少于一篇专题信息,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多种形式治理,提高全民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爱水、护水、清水的良好氛围,全力推进清三河专项治理行动的深入开展。

5.强化监督考核。要进一步完善督查机制,切实加大督查力度,要建立常态化督查小组,每天对各河道进行检查,每周发布河道基本情况和工作进度,每月对阶段性工作、重点难点工作开展督查,进一步督促专项行动扎实推进,快速显现治理成效,要加大工作问责力度,督促各责任部门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清三河专项治理行动,要将清三河专项治理工作成效纳入各村(社区)年度考核责任制,要进一步完善专项治理工作奖惩制度,确保清三河专项治理行动不折不扣、圆满完成。

❖ 扬尘治理实施方案

基层治理是指通过建立和完善基层组织、制度和机制,加强社区治理,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网格化管理是指将原先的行政区域划分为一个个网格,通过网格化管理来加强对基层治理的监督和协调。基层治理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是一个旨在提高基层治理质量和效率的具体操作指南。一、建立网格化管理的必要性近年来,我国的城市发展迅猛,人口密集的社区成为政府管理的重点区域。然而,常规的行政区划管理方式往往无法满足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需求,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和管理困难。因此,建立网格化管理成为了必然选择。其次,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成为提高治理效率的重要手段。通过网格化管理,可以将各种信息集中管理,提高信息的实时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二、基层治理网格化管理的原则1. 划分合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将社区划分为一个个网格,确保每个网格人口数量相对均衡,便于有效管理。2. 统一领导:设立网格化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各个网格的工作,确保网格之间的协调和配合。3. 全员参与:通过居民代表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参与,形成多方共治的格局,实现社区治理的民主化、多元化和专业化。4. 精细管理:通过网格化管理,可以实现对每个网格的精细化管理,针对每个网格的不同需求和问题提供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三、基层治理网格化管理的具体实施步骤1. 建立网格化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网格化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评估网格化管理工作。2. 网格划分:根据社区的具体情况,将社区划分为若干个网格,确保每个网格的人口数量相对均衡。3. 人员配置:确定每个网格的工作人员,包括网格管理员、社区警务人员、社区医疗人员等,建立网格工作人员的激励机制,提高工作积极性。4. 信息化建设:实施信息化建设,包括建立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集中管理各类信息,提高管理的精确性和效率。5. 公共服务提升:通过网格化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包括社区医疗、教育、环境卫生等方面,满足居民的各类需求。6. 宣传教育: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对网格化管理的认知度和支持度,形成居民、政府和社区的良好合作氛围。7. 监督评估: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定期对网格化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加强修正和改进。四、基层治理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和效果1. 提高治理效率:通过网格化管理,政府可以更加精确地掌握社区的信息,针对问题迅速作出反应,提高治理效率。2. 加强社区管理:通过网格化管理,居民可以更方便地提出问题和意见,政府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社区的需求和诉求。3. 加强社会和谐:通过网格化管理,政府、社区和居民之间形成多方共治的格局,加强社会和谐稳定,营造安全、和谐的社区环境。4. 提升公共服务质量:通过网格化管理,对各类公共服务进行精细化管理,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满足居民的需求。总之,基层治理网格化管理是一种创新的管理方式,能够有效提高基层治理的质量和效率。通过建立网格化管理的制度和机制,政府可以更好地了解社区需求,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加强社区和谐稳定。这需要政府、社区和居民的共同努力,通过多方共治的方式推动基层治理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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