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法律思想总结|孔子法律思想总结(汇总14篇)

发表时间:2024-03-26

孔子法律思想总结(汇总14篇)。

第一篇 孔子法律思想总结

摘 要: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仁和礼各自的地位和价值及其相互关系,一直是众所注目的重要问题。或云仁重于礼,或云礼重于仁,众说纷纷,莫衷一是。事实上,仁固然是孔子的发现,但仁的发现原本是对礼的意蕴深入开掘的结果,而礼的价值也正由仁的发现而重新确立。仁是礼的内在根据,仁心外化而成礼,依礼而行而成仁,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恰成一辩证的统一关系,而其前提则是:仁作为一个德性范畴乃是一个动态的存在,即仁由根之于心的潜在的德性,到经过礼的规范而实现为完美的人格,其间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仁之作为潜在的德性和礼之作为外在的规范,各有其不可取代的地位和价值。仁不发于心,则礼便成为毫无意义的虚文;而失去礼的规范,则仁流为自然性情,虽不失为直,但却难免于野,甚至难免为乱。由仁之作为动态的范畴这一特点,我们又不妨推断:人性美善而又非纯美纯善或即是孔子未曾明言的独特的人性观。

第二篇 孔子法律思想总结

孔子道德思想批判  
发布时间: 2003-7-28  作者:赖全忠  
中国的传统文化可以说是一种伦理文化,道德在普通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古代,儒家伦理独立承担着培植中国人道德意识的使命。人们按照儒家伦理的要求规范着自己的日常生活、实践着自己的成德之路,并凭着对儒家伦理的学习和实践而谋取功名利禄,成就一番事业。随着西方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渗入,儒家道德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日益衰微。今天,儒家道德已逐渐淡出中国人的日常生活。对于这一现象,许多关注中国传统文化命运的人都抱以深深忧虑和惋惜。更有一些人将当代中国人道德精神的萎靡不振归结为一个世纪以来知识阶层对儒家道德思想的批判和否定,试图通过对儒家思想的再度诠释和弘扬来恢复儒家道德在中国人心中的地位。与一般研究者的思维角度和研究目的不同,本篇论文通过对孔子思想的考察与分析,试图从儒家自身的思想内容、思维方式和价值倾向来找出导致儒家陷入今天困境的原因,从其本身来揭示出它的历史命运。这里首先指明的是,由于本篇论文的观点均出自对《论语》中孔子及其学生有关论述的分析和推演,因此它并不是一个关于儒家道德思想的完整而全面的综述。论文中所涉及的问题甚至不能涵盖孔子的全部思想。作者只是将孔子思想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加以综合和分析,其目的? 谟诮沂究鬃铀枷胫兴?毯?拿?芎臀侍猓?佣?し⑷嗣歉??妗⒏?暾?乩斫饪鬃右约昂罄慈寮宜枷爰业乃枷搿2⒃谙低车胤此记謇碇泄??澄幕?幕?∩希?厮苤泄?说牡赖率澜纭?nbsp;

一.“君子”概念的双重属性 

学术界公认,孔子的道德思想可以表述为“成圣之学”,即以一种理想的人格作为道德实践的最高境界。可以说,儒家道德思想的全部内容和思维方式都是围绕着成圣之路而展开的。正是由于儒家的道德实践旨在成就一种圣人的品格,因此儒家思想的落实必然要求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个可以承担这一理想的社会群体。在儒家思想中,能够负载儒家的道德理想、躬行儒家道德规范的现实主体就是君子。在《论语》中,孔子虽然经常表达出对圣人的仰慕之情,但他更多地是把君子人格作为生活的楷模和实践的目标来教育自己的学生。他经常将君子与小人对举,以表明自己的价值倾向和道德追求。“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圣人,吾不得而见之;得见君子者,斯可矣”!圣人固然是儒家道德实践的最高理想,但在现实生活中,人应按照君子的标准来实践儒家的道德,逐渐地向着成圣之路趋近。 

在孔子生活时代,“君子”是对处于统治地位的贵族的通称,所以君子这个概念自始就是一种身份概念。《诗经》有云:“彼君子兮,不素餐兮”。由于孔子奉行“有教无类”的教育思想,而且由于他将君子品格作为教育的主要内容传授给他的学生,因此,在现代一些学者看来,孔子打破了传统的等级界限,使君子这个称谓由身份概念转变为道德概念和文化概念。这样一种认识误以为身份概念与道德概念是相互矛盾的,故对一方的肯定就必然伴随着对另一方的否定。没有意识到身份本身就包含有对特定的行为模式的要求,本身就包含有一定的道德内涵。中国道德文化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道德要求与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密切相关,所有的规范均依身份而定。如“君待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这句话,其中既包括了对身份等级的确认与肯定,也包含了相关的道德要求。身份构成道德的前提,道德是对身份的确认和维护,两者相辅相承。孔子生活的时代是一个“礼崩乐坏”的时代,它表现为一方面旧的等级秩序以及附着于这一秩序的行为规范已不再能有效地约束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另一方面,越是出身低层的人越是渴望享有在传统等级制度下不能享有的特权,以显示自己所获得的权力和地位。“八佾舞于庭”、“季氏旅于泰山”等现象就充分表明虽然传统的等级制度已不再具有权威性,但人们的等级观念依然根深蒂固。所以孔子所面临的问题并不是要将人们的等级观念转变为我们今天所能理解和接受的平等观念,而是要为当时的社会寻找到重新划分社会等级的依据和尺度,从而为等级制度的恢复和巩固奠定更加牢靠的基础。孔子对周朝礼乐文化的继承和改造,表明孔子只是抛弃旧的划分社会等级的血统标准,而将人们的文化修养和道德成就作为证明等级制度合理性的理由。 

如果我们详细分析孔子在使用“君子”这个概念时的具体含义,我们可以看出,君子作为一种身份概念在孔子那里是始终一贯的,孔子固然赋予君子这一称呼以更多的道德色彩,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君子概念所固有的等级内容的否定,而是从更高的层次上重新确立了君子在社会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所以君子在孔子那里首先是身份概念,其次才是道德概念。孔子心目中的道德只能是“君子之德”,即代表贵族阶层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礼仪传统和行为规范,而不可能是体现一般人价值倾向和利益要求的普遍性道德。孔子之所以经常从道德角度来评价君子与小人之间的差别,其目的并不仅仅在于使君子与小人成为不同道德境界的人格象征,更是为了突出君子身份的优越地位,以确证等级秩序和统治关系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毕竟,孔子所理想的社会是“礼乐征伐自天子出”、“政不在大夫、庶人不议”的有道之世。在这样一个社会中,等级的确定不移与整个社会的稳定有着内在的统一性。对孔子来说,等级意味着文明,君子的生活方式代表着真正属人的生活。所以,孔子作为心仪于周朝礼乐制度的思想家和教育家,他对君子等级中道德内涵的重视和弘扬丝毫也不意味着他对传统等级秩序和社会身份意识的否定,恰恰相反,孔子通过他的教育、他对各种谮越行为的谴责以及他对传统等级制度下行为规范的恪守,表明他始终把社会的等级结构看成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并且把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差别看成是无可置疑的。只有君子才是道德实践的主体,才有可能践履孔子的道德理想;而小人不是道德实践的主体,其作用只在于为君子的道德实践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实践对象。例如: 

子曰:“君子而不仁者有矣夫,未有小人而仁者也。”(《论语?宪问第十四》) 

对于这句话,历来的注释都语焉未祥,连最权威的朱熹编纂的《论语集注》也只给出谢氏的简短注解。而且从注解与原文的关系看,谢氏的解释也是非常牵强的。如果按照现在人们普遍认为的那样,即君子小人的称谓在孔子那里只具有道德意义而不再是身份等级的象征,那么这句话确实无论怎么解释都显得强辞夺理。但如果我们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孔子自己一贯的贵族主义倾向,就可以一眼看出这里所谓的君子小人,其实都是身份概念而不是道德概念。孔子的这句话不过是反映了他对不同阶层在实践道德伦理方面的一个态度。在孔子心目中,小人不是道德实践的主体,行为不具有德性,故不能以“仁”相许;而君子虽然是道德实践的主体,但由于德行只能通过人的实践才能获得,所以也不能认为凡是君子必有美德。换言之,孔子这句话的真实意思是:君子中有仁有不仁;而小人中则无仁可言。君子小人群体中的个别成员可以由于各种缘故而改变自己的身份地位,但君子与小人之间的等级差别是不能抹平的。此外,在《论语

》中,以“君子”、“小人”分别指称统治者与被被统治者的例子还有很多,如: 

“先进于礼乐者,野人也;后进于礼乐者,君子也。”(《论语?先进第十一》) 

“君子学道则爱人,小人学道则易使也。”(《论语?阳货第十七》) 

“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第十二》) 

“君子信而后劳其民,未信则以为厉己也;信而后谏,未信则以为谤己也。”(《论语?子张第十九》) 

孔子除了突出君子阶层所内涵的道德属性外,还喜欢用带有明显道德色彩的称呼来指称统治者或上流阶层的人。譬如: 

子贡问为仁。子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居是邦也,事其大夫之贤者,友其士之仁者。”(《论语?卫灵公第十五》) 

宰我问曰:“仁者,虽告之曰:‘井有仁焉。’其从之也?”子曰:“何为其然也?君子可逝也,不可陷也;可欺也,不可罔也。”(《论语?雍也第六》) 

子曰:“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诚哉是言也!”(《论语?子路第十三》) 

子曰:“善人教民七年,亦可以即戎矣。”(《论语?子路第十三》) 

这里的“仁者”、“善人”均指君子阶层中具有儒家美德的人。从这些对君子阶层的美称中,我们可以看出,孔子始终是把君子阶层看成是道德实践的主体,将统治者看成是落实儒家道德理想的推动力量。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孔子明确指出“仁者”来自于“士”,即君子阶层。与上文孔子关于君子中有仁有不仁的观点相印证就可看出,对孔子来说,君子是道德实践的主体,故道德只能是君子之德,是通行于贵族阶层的价值倾向和礼仪规范。但这些东西并非与生俱有,只能通过后天的学习与实践才能获得。所以在孔子心目中,君子阶层内部也是有等级上下之分的,划分君子阶层内部不同等级的标准就是道德修养。真正的仁者、善人只属于君子阶层中的少数人。既然君子尚且不能全部实践孔子的道德理想,那么处于君子之外的小人和野人更是与道德无缘。由此可知孔子虽然经常强调君子阶层的道德品质,但他的本意只在于强调不同阶层所代表的不同道德层次,强化人们对以君子为代表的贵族阶层的崇拜意识,而不是要改变当时社会所通行的身份等级观念。在思想史上,为了证明某种社会秩序具有内在的合法性,故意赋予某一阶层以更多的道德色彩,这种做法为许多社会思想家所采用。孔子对君子阶层道德内涵的强调与弘扬,即是通过将贵族的生活方式道德化、神圣化以达到凝固社会等级目的的又一显例。 

另外我们还需搞清楚的一个历史事实是,那种以财产来划分人的社会地位的观念,只是资本主义时代的价值观,是近代文明才有的现象。在包括中国和欧洲在内的许多前资本主义文明当中,统治阶层与被统治阶层的划分只与各自所处的社会等级有关,而与财产的多少无关。而且往往是财产随地位而来,而不是地位随财产而来。故贫无立锥之地亦可为君子,而富可敌国却未尝不可是小人。在孔子的思想中,君子小人的区别固然与贫富无关,但却与各自的身份和从事的行业密切相关。孔子的一个学生颜回,因为安贫乐道、恪守本份而得到孔子的赏识;而他的另外一个学生樊迟由于向孔子请教有关农业技术方面的知识而被孔子斥为“小人”,说明孔子虽然打破了以宗法血统来划分等级的传统观念,但他取代这一传统的并不是我们今天所信奉的平等价值观,而是建立在另外一个标准上的等级观念。固然,我们可以说,相对于传统而言,孔子以美德而不是血统作为划分社会等级的标准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但我们不能因此就说孔子具有我们所理解的平等意识,甚至认为他的思想比当时古希腊雅典的平等观念更为先进和人道。无论是雅典人享有的平等还是我们今天所享有的平等,都是建立在对共同政治身份的确认上面的。而儒家所承认的平等,只是一种人性论的平等,这种平等不仅不能导致现实生活的平等,而恰恰是为现实的不平等作辩护的。 

二.君子成仁之路与权力的占有 

孔子道德的实践主体是君子,是占据统治地位的“仁者”、“善人”;而君子实践孔子道德的活动有赖于一个小人阶层的存在。小人虽然不是道德实践的主体,但小人为君子成就圣人的事业提供了经济基础和实践对象。有学者认为,“孔子的着眼点并不是社会政治,他孜孜以求的是人的实现。”这一观点由于忽视了孔子所处的时代背景以及孔子对社会、对人的基本理解,因此很难说它触及了孔子思想的本质。儒家伦理中的人不是纯粹意义上的自然人,而是处于一定伦理关系中的社会人。包括孔子在内的历代儒家思想家,他们的思维视角始终是站在社会的角度来认识和规定人的行为的。因此儒家把社会既存的等级关系看成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亘古不变的“道”和“理”。也正因为孔子及其学生将不平等的社会等级结构作为他们思考一切社会问题的出发点和理论归宿,所以他们不是站在个人的立场上对社会提要求,而是站在社会的立场上对个人提要求。道德的具体规定由古代的圣王为全体人民制定,而不是个人作为天性自由的理性存在物为自己制定。而为着使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按照社会事先分配给他们的义务行事,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政治统治机器的存在就成为落实孔子道德理想的必要条件。道德的起源决定了道德自身的不自由以及处于这一道德约束之下的人的不自由。这样,道德就具有了压迫的性质。同时,对于“博施于民而能济众”的圣人事业的追求,也使得孔子及其学生将政治活动看成是实践儒家道德的主要形式。道德与政治的合而为一,不仅是孔子道德思想的逻辑结果,而且也是孔子及其学生所孜孜以求的最终目标,按照儒家的一贯说法就是“内圣外王”。所以,通过实践儒家道德而实现的“人”不是我们今天所追求的全面发展的个人,而是作为某一道德观念的载体和特定政治秩序的环节的道德人与政治人。 

西方的传统政治观点将政治活动看成是社会共同体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向着某个共同价值目标趋近的过程,而中国自古就将政治看成是对被统治者进行管治和教化的过程。由此道德灌输构成了中国传统政治活动的主要内容,对道德的关切也相应地结合着对政治目的的认知来进行。在《论语》中,凡涉及道德价值与道德内容之处,无不着眼于道德的社会功能和政治作用。道德的目的不是自律,而是治人。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在《论语》中俯拾皆是。如: 

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人之本与。(《论语·学而篇第一》) 

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论语·学而篇第一》) 

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篇第二》)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篇第二》) 

 

 君子笃于亲,则民兴于仁;故旧不遗,则民不偷。(《论语·泰伯篇第八》) 

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论语·子路篇第十三》) 

善人教民七年,亦可以即戎矣(《论语·子路篇第十三》) 

羿善射,奡荡舟,俱不得其死然。禹稷躬稼而有天下。(《论语·宪问篇第十四》) 

上好礼,则民易使也(《论语·宪问篇第十四》) 

君子谋道不谋食。耕也,馁在其中矣;学也,禄在其中矣。君子忧道不忧贫(《论语·卫灵公篇第十五》) 

君子学道则爱人,小人学道则易使也。(《论语·阳货篇第十七》) 

如果我们只是个别地来研究这些论述,那么它们似乎只不过是一些源自于生活经验的道德训诫。但把这些散见于各章并包含有大致相同意义的语录编排到一起,孔子道德思想中所蕴含的价值倾向和实践目的就非常突出地展现在我们眼前。由此我们发现,对孔子而言,道德的价值只在于它能体现社会各等级阶层的地位和彼此间的界限。由于道德能使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所占据的等级地位和相应的行为规范,因此道德就成为统治者据以驯化被统治者精神的最佳手段。正如孔子所指出的那样,仅仅通过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只能使被统治者表面上显得很顺从,而要真正使被统治者心甘情愿地接受统治,就必须使他在内心深处认同既存政治秩序的合法性和统治者的优越性,从而自觉地接受社会强加给他的地位和行为规范。“上好礼,则民易使也”;“君子学道则爱人,小人学道则易使也”。这里我们看到,尽管中国古代思想家由于偏重于直觉而在逻辑思辨能力方面逊色于古代希腊的同行,但无所不在、无时不在的逻辑依然默默地发挥着它的支配作用。不管孔子如何看重道德在人的生命活动中的意义,由于他把道德看成是内在于统治权力本身的一种属性,因此他的道德思想必然以等级制和统治关系的正当性作为理论的前提和归宿,他所倡导的道德必然要以一个庞大的被统治阶层的存在作为统治者解决自身生计的必要条件和从事道德实践的中介。站在我们今天的角度,一种将道德作为统治他人工具的道德观是否还属于道德的范畴、美德能否成为一个人凌驾于另外一个人之上的充分条件是大可商榷的,而对孔子及其学生来说,这显然不是一个问题。 

对儒家道德的学习和实践不仅对统治者是有利的,而且对于实践者本人也是有利的,因为它是使个人获得高贵的社会地位和稳定的生活保障的必由之路。这是我们从孔子关于道德价值的论述中所得到的又一个教训。孔子固然不鄙视穷人,但他却鄙视那些试图通过所谓的“小人之业”来改变自己的贫穷状况的人。在孔子那里,一切单纯的谋利行为都不具有道德属性。“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然而义利之辨在孔子那里并非真正的义利两分,而是义中有利、本中寓末。这表明在孔子的道德思想中,蕴含着超出道德之外的、强烈的利益诉求和功利主义倾向。追求道德的事业之所以高于单纯谋利的事业,并非因为心灵的安顿比物欲的满足更能体现生命的意义和价值,而是因为儒家道德本身就包含有物质利益成份在里面。所以真正的君子应该通过学习和实践儒家道德来获得利益,而不是企图通过某项“小人之术”来谋求改善自己的生活和地位,那样会得不偿失。“君子谋道不谋食。耕也,馁在其中;学也,禄在其中。君子忧道不忧贫”。这句话表明孔子所谓的“道”实际上是一种研究如何治人而食于人的统治术,美德被视为是只存在于统治活动中的一种属性。故樊迟请学稼,就被孔子视为“小人心性”;而他的另一个学生南宫适以禹稷躬稼而有天下的事实来证明行善是有利可图时,孔子却大加赞赏,认为这是崇尚德性的思想。说明孔子完全以实用主义的态度来看待道德的价值。行为的道德性要依它所追求的目的和达到的效果而定,而与行为自身无关。 

从人类文明发展的角度看,是否承认道德具有独立不依的品格,承认道德有其不能用其他标准衡量的价值,是建立一种真正的道德哲学的必要前提。而一种纯粹道德哲学的存在,不仅是个人有可能过一种真正与自己的心灵相关的道德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一个社会由野蛮向着文明过渡的必要环节。在西方的历史上,我们看到,早在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就已经开始了使道德获得彻底独立的努力。苏格拉底关于美德的著名格言是“美德即知识”。人只有首先切实懂得是非善恶之别,才能真正使自己的行为具有必然的道德性。而在孔子及历代儒家思想家那里,关于道德的隐含命题却是“道德即权力”。道德不仅被用来驯化人民的精神,而且被用来论证统治者权力的合法性。道德实践上的成就可以成为对人民行使统治权力的理由。一个以仁慈的方式行使统治权力的人有权利要求被统治者提供服务。而被统治者表现得越顺服,统治者的德性也就越高。“故大德必得其位,必得其禄,必得其名,必得其寿。……故大德者必受命。”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德与权之间的逻辑关系看,孔子在这里强调的不是统治者必须有德,而是有德者必然能成为统治者,也就必然能借此获得各种利益。有德必有权、无权必无德作为一对可以互证的命题,成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深层次的逻辑思路。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这一观念最突出的体现就是中国历代的`最高统治者,不管他们的表现是如何的昏庸无德,在任时无一例外均被冠以“当朝圣人”的美誉。 

由于道德本身是不独立的,是受人操纵的。所以在孔子那里,人对道德准则的依从与对实际利益的追求其实并不象人们所想象的那样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孔子这种以德治谋利、以学求禄、以仁役人的观念深深地影响了他的学生。孔子的许多学生出身低微,他们追随孔子的原因,乃在于孔子的教育可以帮助他们取得政治上的统治地位;他们问仁、问礼、问君子,实际上都是希求获得统治他人的资格;孔子的有关回答也是围绕着运用什么样的道德手段来取得理想的统治效果这一中心问题来谈的。道德之所以可欲,在于它对统治者和个人都具有极高的实用价值。对统治者来说,道德可以使统治更具有合法性,可以培养一种有利于统治的社会心理和大众性格;而对个人来说,良好的道德修养可以提升一个的社会地位和获得统治权力,从而满足自己在其他方面的需要和欲望。孔子虽然要求人应遵从道德准则,并且他自己也表现出极高的道德勇气。“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但由于从来没有明确肯定过道德的独立地位和绝对价值,他的有关这方面的道德训诫和榜样也就失去了意义。 

三.“仁”对“礼”的依附与“礼”对“仁”的辖制 

“仁”是孔子道德思想的中心范畴,是体现君子美德的主要品质。但什么是“仁”?在孔子那里并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答案。孔子在不同的场合、针对不同的求教者,会对“仁”给出不同的解释和说明。在许多情况下,孔子只是指出了“仁”的表现形式,如: 

樊迟问知。子曰:“务民之义,敬鬼神而远之,可谓知矣。”问仁。曰:“仁者先难而后获,可谓仁矣。”(《论语·雍也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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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贡曰:“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子曰:“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尧舜其犹病诸!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论语·雍也第六》) 

子曰:“知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论语·子罕第九》) 

樊迟问仁。子曰:“爱人。”(《论语·颜渊第十二》) 

仲弓问仁。子曰:“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无怨,在家无怨”;(《论语·颜渊第十二》) 

司马牛问仁。子曰:“仁者其言也讱。”(《论语·颜渊第十二》) 

樊迟问仁。子曰:“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虽之夷狄,不可弃也。”(《论语·子路第十三》) 

子曰:“刚毅、木讷,近仁。”(《论语·子路第十三》) 

在这些规定中,孔子只是指出了一个具有“仁”的品格的人应该如何作为,但对“仁”自身所具有的内容不做正面的规定,这对今天的人们理解孔子的相关思想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为了大致准确地理解孔子对“仁”的具体规定,我试着从《论语》中拣取三段涉及“仁”这个概念的基本内容的段落,以便能对孔子的“仁”的思想进行分析和评述。 

有子曰:“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人之本与。(《论语·学而篇第一》)” 

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颜渊曰:“请问其目。”子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颜渊曰:“回虽不敏,请事斯语矣。”(《论语·颜渊第十二》) 

子张问仁于孔子。孔子曰:“能行五者于天下,为仁矣。”请问之。曰:“恭、宽、信、敏、惠。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论语·阳货第十七》) 

“孝弟”为仁的根本,“恭、宽、信、敏、惠”五种品德构成“仁”的基本内容,而对“礼”的恪守则是实践“仁”的主要途径。从以上这些涉及“仁”本身的规定中,我们看到,孔子始终没有将“仁”或其他道德范畴看成是具有自身价值的、一切道德行为的基础和原则,而主要从政治的角度来论述道德的意义,所以就“仁”的本质而言,它所涉及的只是统治方式而已。孔子显然是将道德看成是内在于统治行为本身的一种属性,故道德的性质既非自律、亦非他律,而是“正人”。由于“仁”的目的在于润饰一个等级分明的社会秩序,其内容仅涉及统治的方式方法,所以“仁”在现实生活中必然要受制于“礼”。“礼”才是孔子思想的真正核心,它不仅是孔子道德思想和政治思想的全部落脚点和最终归宿,而且也是仁的完成、仁的节制。它从外部规范着仁,制约着仁。使仁不得超出等级制度所允许的界限。当今学术界一谈起孔子的“仁”学,就会津津乐道孔子“仁者爱人”的格言。但“仁者”对人的爱不是无条件的博爱,仁者对他人的爱所体现出的是自身的道德修养和仁慈品格。仁者之爱同样不能逾越出“礼”的范畴,“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所表达的不是仁对礼的指引,而是礼对仁的规范和约束。正如孔子最杰出的继承人孟子所指出的那样,礼的作用就在于“节文”仁义。对儒家来说,“礼外无仁”可以说一个隐含的命题,凡不合于礼的事情也必不合乎仁。正是由于将“礼”看成是“仁”的标准,所以孔子的学生才一再地追问齐国政治家管仲是否称得上“仁者”;“嫂溺,叔援之手”虽是孟子性善说之最佳例证和孔子“仁者爱人”思想的真正实践,但孟子也只能用“权”而不是用“仁”来对这一行为进行解释。这种以“礼”释“仁”的观念发展到极端,就是“礼教吃人”,就是以道德的名义来掩饰各种不道德的行为。站在一个真正人道主义的立场来看,我们不能不由此感到孔子的“仁”有着极大的缺陷和局限性,它既不能涵盖人类所有的善行,亦无法使人在善恶之间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 

孔子将“仁”看成是统治的基础,要求统治者本着忠恕之道、“爱人”之心来施行统治。但这一理想本身就是建立在人对人的统治基础上的。正如我们前面所指出的,无论是从道德实践的角度还是从谋求个人利益的角度,孔子所倡导的道德都必须以一个被统治阶层的存在为前提,所以孔子的道德思想本身就蕴含着对等级制的确认和维护。由于孔子无法想象一种超越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的社会秩序和生命形态,所以孔子的道德思想中没有包含纯粹的个人道德的内容。道德的实践过程与实践者的社会身份和政治地位密切相关,实践者在道德实践中的成就也主要体现为由被统治者向统治者的转化过程。这使得孔子所倡导的道德始终依附于政治,始终无法摆脱权力和私欲的控制而成为一个独立自为的精神王国。在西方的道德文化中,人从事道德实践的目的乃在于过一种优良的生活,而政治的作用在于实现人们共同的道德追求。伦理学主要研究一个人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品格和能力才能达致这种生活状态,而社会相应地应为人的这种理想境界提供什么样的保障。故在西方文化传统中,政治学实为伦理学的一部分。尽管在现实政治当中,统治者无一例外地表现出企图垄断一切的欲望。但在理论上,道德始终高居于政治之上,对政治的目的和形式进行着潜移默化地引导和制约。亚历士多德视城邦为自由人联合在一起以实现正义的政治组织,西塞多把国家称为“人民的事业”、黑格尔论证国家为“伦理观念的现实”,都是从伦理的角度来看待政治。而孔子却是从政治的角度来看待道德,这种视角上的偏差可以说是导致目前儒学不振的主要原因。 

缺乏缜密的思维能力,无法在思维中紧紧抓住对象本身,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思想家的共同缺陷。这在孔子关于“仁”的思考中表现得尤其突出。在《论语》中,当孔子不需要对各种道德范畴的内涵进行定义,而只需抽象地讨论道德与人生的关系时,孔子是能够意识到道德在人的实践活动中的独立地位和基本价值的。孔子公开赞扬伯夷叔齐的品格,说他们“求仁而得仁”;提倡“君子无终食之间违仁,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然而,当他必须对道德本身展开思考并做出相应规定时,他就只能从表象、关系、功能方面来做出说明,无法深入到问题的本质,不能把握住问题内在的具体。而这样一来,“仁”作为道德范畴,它对人的行为所具有的权威性立刻就被抛离,蜕变为“有利可图”的工具和装饰。孔子将道德视为各种社会问题和人生问题最理想的解决方案,而不是把道德作为一个只与人的精神世界相关的、独立自足的实践领域。孔子关于道德的思考是抽象的目的论,具体的工具论。这说明孔子的思维方式还依然停留在人类早期关于道德的朴素认识之中,即把道德看成是人借以趋利避害的手段和途径。除去儒家传说中的圣人外,孔子是我们所认识到的最伟大的仁者、圣人。但他通过自己的行为所展现出的那种始终依照道德法则生活的榜样,却没有真正渗透进他的思想之中。这就使他的观点始终充斥着彼此的对立和冲突,缺乏一种持久有效的道德思想所应具有的一

贯性和明晰性。 

孔子曾感叹:“古人学者为己,今之学者为人”。说明孔子自己也意识到学习的目的应在于求得自身人格的完善和精神境界的升华。但这种理想只能在一个已经解决了生存问题、拥有大量闲暇的阶层中才能实现。儒家虽然自命为社会的统治者,是君子,是绅士,但它与社会其他阶层一样,始终都面临着严峻的生存问题。儒家对礼仪的重视,对传统文化的学习和继承,其核心目的都是为了使自己能有一技之长以谋取衣食。孔子不止一次地告诫自己的学生。君子之所以谋道不谋食,乃是因为“学也,禄在其中”。只要勤学苦读,自然就会取得官职,从而也就有了统治别人的资格和稳定的生活保障;而孟子也公开承认,君子以当官为职业。现实生存环境的严峻和对功利目的的追求使得儒家不会象古希腊思想家那样,具有对思想本身进行考察的兴趣和爱好。儒家的思想家其实都是实践家,他们提出某种思想或者宣扬某种道德其实都是为着实现一定的政治目的或者个人利益。在人类的各种早期文明中,以利害作为推行某种道德的中介是普遍的现象。但问题是,由于始终保持着对道德自身独立性的高度自觉,西方的伦理学和道德哲学最终在历史的反思中摆脱了早期的那种粗陋混乱的状态,进化为一种纯粹的、与人们的其他实践活动相辅相成、和谐共存的形态。而儒家伦理,由于从未经历过类似于西方思想发展的反思阶段,因此它内在的杂质也就原封不动地保留了下来,并一直对中国人的道德产生混乱而有害的影响。在今天,中国人对道德的态度依然是实用主义的,人们推行道德的方式依然是强制式的。几千年无论怎么样的改朝换代、无论在表面上活跃的是什么样的思想,人们的行为方式依然如故。 

结语 

康德指出,伦理学是研究如何使人配享幸福而不是获得幸福的学问。而孔子的道德思想恰恰是将道德看成是获得幸福的途径和方法。由于将人的道德实践活动局限于政治领域、由于没能正确处理好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追求这二者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孔子所倡导的道德永远受制于外力,永远不能摆脱物欲的牵绊和对权力的依附。这样一种软弱无力的道德只能扼杀人的自由天性、束缚人的精神、将人的创造力和无限发展的潜能局限在极其狭窄的范围之内。受着儒家思想和封建专制权力的双重束缚,中国人的道德始终处于混乱与功利之中,始终未能窥见那洋溢着自由精神的、以至善本身为目的的纯粹道德境界。由此可知,孔子所倡导的道德之所以走向衰亡并不能归结为西方价值观和物质文明的强力渗透,而是其内在的理论缺陷和道德缺陷所致。即使没有西方价值观的影响,儒家道德也只能依靠威逼利诱才能维持其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统治地位。拿破仑曾把沉浸在儒家思想中的中国比喻为一头睡狮。今天,睡狮已然醒来!当代中国人对孔子道德的否弃即意味着一个从未体认到自由价值的古老民族终于睁开了昏睡的双眼,开始重塑自己的精神!中国的觉醒与奋起必然始于与自由的相遇、相知和相亲。随着自由精神在中华大地上的广泛传播,一种新的、更合乎人性、更能对我们的全部生命活动提供必要支持和积极指导的价值观和道德规范必然会成为我们一切行为的基石,这样一种道德不仅更能保障我们的独立、自由与尊严,亦能促使我们以一种更为开放有力的姿态去回应生活中的各种挑战。据此我愿相信,目前中国人精神世界中所存在的道德真空只是一种暂时现象,当新的充盈着自由精神的道德在中国人心中扎根之日,即是中华民族以沉稳自信的崭新形象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之时! 

参考书目: 

宋元人注:《四书五经》,北京市中国书店,1985年版 

刘长林:《中国系统思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郑家栋:《断裂中的传统:信念与理性之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唐凯麟 曹刚:《重释传统:儒家思想的现代价值评估》,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何光沪 许志伟主编:《对话二:儒释道与基督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 

李学勤主编:《中国古代文明与国家形成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吴龙辉:《原始儒家考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肖滨:《传统中国与自由理念:徐复观思想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徐复观:《中国人性论史——先秦篇》,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 

刘泽华主编:《中国政治思想史》(三卷),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刘泽华:《中国王权主义——传统社会与思想特点考察》,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刘泽华主编:《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与社会整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郑保华主编:《康德文集》,改革出版社,1997年版 

苗力田编:《亚里士多德选集——伦理学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洪涛:《逻各斯与空间——古代希腊政治哲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包利民:《生命与逻各斯——希腊伦理思想史论》,东方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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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孔子法律思想总结

孔子是非常重视孝道的,他的有关孝道的名言,远不止这些。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孔子的一部分关于孝道的名言吧。

◎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人之本与。(有子-论语学而)

有才缘娜耍讲求立身为人的根本,根本稳固了,人生一切的事理、法则,就从这里推展开来,而孝顺父母和尊敬兄长这两件事,就是做人的根本啊!

做晚辈的,在家里要孝顺父母,在外则要以敬爱兄长之心待人。

当父母寿终时,能敬慎地尽哀完成丧礼;对历代的祖先,能诚敬地追念、祭祀,那麽社会风气自然会趋向淳厚了。

父母活着的时候,要依礼去侍奉他们;父母过世了,要依礼去安葬他们,往后也要依礼去祭祀他们。

◎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於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孔子-论语为政)

现在所谓孝顺的人,只能说是做到奉养父母的地步。至於狗和马,也都有人豢养它们;如果不用恭敬的心去供养父母,那和养狗、养马又有什麽区别呢!

父母的年龄,做子女的不能不牢记在心里;一方面因父母的高寿而欢喜,另一方面则又忧惧他们日渐衰老。

关于孔子:

孔子(BC551年9月28日DBC479年4月11日),子姓,孔氏,名丘,字仲尼,祖籍宋国栗邑,今属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出生地鲁国陬邑,今属山东省曲阜市。中国著名的大思想家、大教育家。孔子开创了私人讲学的风气,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

孔子曾受业于老子,带领部分弟子周游列国十四年,晚年修订六经,即《诗》《书》《礼》《乐》《易》《春秋》。相传他有弟子三千,其中七十二贤人。孔子去世后,其弟子及其再传弟子把孔子及其弟子的言行语录和思想记录下来,整理编成儒家经典《论语》。

孔子在古代被尊奉为“天纵之圣”、“天之木铎”,是当时社会上的最博学者之一,被后世统治者尊为孔圣人、至圣、至圣先师、大成至圣文宣王先师、万世师表。其儒家思想对中国和世界都有深远的影响,孔子被列为“世界十大文化名人”之首。孔子被尊为儒教始祖(非儒学),随着孔子影响力的扩大,孔子祭祀也一度成为和上帝、和国家的祖宗神同等级别的“大祀”。这种殊荣除老子外万古唯有孔子而已。

第四篇 孔子法律思想总结

摘 要:《法律篇》是柏拉图继《理想国》、《政治家》之后的又一力作。

从实际的社会状况出发,在《法律篇》里他强调必须实行法治。

据此他论述了法律的含义、性质,法律与权力、自由的关系,立法的目的、条件以及如何实行法治等一系列法律思想和法治措施。

虽然受阶级和社会条件的限制,其思想存在着缺陷与不足,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某些方面的论述既有深度又极具借鉴意义。

晚年柏拉图的思想发生了变化,开始认识到法律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

在《法律篇》中,他论述了自己的法律思想,不仅体现了其法律智慧,也对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参考价值。

来库古的立法和苏格拉底的以身殉法给柏拉图以强烈的震撼,让其认识到法律的魅力。

另外,其自身的社会政治实践让其认识到“理想国”只是一个空想,法治才是治国良方。

故在《法律篇》中他提出了法治的思想。

他的法律思想主要是建立在理念论的哲学基础之上。

在《法律篇》中,他在更广泛的背景上,把最高的善的理念看作是“第二等好的国家”赖以建立的模型和追求的目标。

为了实现这一理念,他主张由优秀的人运用法律来治理城邦,从而实现城邦最高的善。

他认为法律是由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人制定的,用来规范家庭和社会的理智的约定。

在他看来,法律必须是正义的,正义性是法律永远的特性。

其次,为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必须保持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可变性。

那么,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与习惯法、与权力、与自由等是什么关系呢?

首先,不成文法(祖宗之法)虽不是明文规定,但也不是毫无规范的东西,琐碎繁杂的风俗和传统使宏大的立法内容丰富,连接并保护着现存的各种成文法。

作为一种自律的习俗应该要接受法律和制度的控制。

权力与自由是离不开的,在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问题上,他把自由、智慧、与和平看成是城邦立法的目标。

其赞成的是一种相对的自由。

自由是以法律为前提,正如卢梭在《政治经济学》所写的那样,“这一切奇迹都是依靠法律来实现的,只有依靠法律才能实现公正与自由”。

①在论述了法律与自由的基础之上,柏拉图又讨论了法律与政体的关系。

他认为法律可以保存共同体的同时也可使其遭到瓦解。

理论是为实践服务的,那么,柏拉图为什么要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呢?

从法律本身来看,法律是公意的体现,是一种理性的约定,体现了神的意志。

法律能够帮助人们追求善和幸福。

其次,法律的审判是真正的审判,它绝不以伤害人为目的。

从人这一主体来看,他认为只要法律的制定是高尚的,人就必须与法合作并服从。

对于法律的真意,个人的责任是理解并服从,而城邦的责任是接受,并把它上升为城邦的法并成为城邦及其他社团交往的准则,也就是实行法治。

他在论述了“法治”重要性的同时,也对其如何实现提出了自己的构想,具体体现在:

首先,立法是实现法治的前提,其认为要遵循公正和善德的理念,保障社会的自由、和平、理智,创设立法条件,按照双重过程和单一过程两种方法来制定法律。

对立法执笔者立法家也提出了要求。

首先,立法者不要陷于制定法规上,且不能把和平当成是战争的工具。

最后,立法具有长期性,故需要耐心和坚持不懈的精神。

但是,仅仅有法律是不够的,法治的关键在于法律得到公正的执行和遵守。

为了不使法治成为空话,还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要选举好各种官吏;做好国民的法制教育工作,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以及运用法律的能力;建立完善的司法制度,制定程序法,设立法庭,选任检察官和法官以及陪审员,实行陪审制度。

法官要严格保持中立,谨言慎行。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得知在《法律篇》中,柏拉图从实际的社会状况入手分析,以“正义”作为法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调了法治的重要性。

此外,还对政体、城邦(国家)的起源、法律的产生等进行了深入探索。

由于受社会背景和阶级的局限性,其法律思想也有着缺陷与不足。

第一,尽管柏拉图着重强调法律的至上权威性,但法律真的是至高无上的吗?答案是否定的。

他认为的权威性是社会对法律的普遍遵守和服从。

但是,法律的权威性更应体现在制定上。

柏拉图把法律的制定权交给立法者――独裁者和政治家的结合。

所以法律仍是其意志的产物,仍带有阶级性,人们通过对法律的服从最终还是服从立法者的意志。

但柏拉图却否认了法律的这种阶级性。

第二,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存在很多需要补充的细节。

他主张由执法官按照他们的实际经验对法律细节进行补充,或者由法庭酌情处理,这就给与执法官以及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并没有对其权限的范围和大小进行明确规定。

有没有不存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如何保证自由裁量权被公正与公平地行使?如何对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这些从《法律篇》中无法找到清晰明确的答案。

虽然有些问题我们无法从法律篇中找到答案,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律篇》是一本以论述法律规范为主的,并涉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②柏拉图对于善与正义、理性以及法治的思考,奠定了西方法律社会的基础,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源头。

分析《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极具理论和现实意义。

通过对《法律篇》的学习了解,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柏拉图的相关思想,对当前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有重要参考借鉴价值。

在我国,法治遇到的问题不是如何认识法治,而是如何实现法治。

在当下中国,政府以及公民都认识到了法治的意义和价值。

对于,建立一种什么样的法治?如何建构法治?法治实现的条件有哪些?这些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障碍所在。

《法律篇》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和借鉴。

首先,有法可依是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前提。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制定系统而严密的法律法规以做到有法可依,并且在法律的制定,实施,遵守各环节保证其权威性,充分发挥法律对社会成员约束、警示、威慑、惩戒作用。

在制定法律前,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地征求法律专家、资深学者以及社会民众的意见,使其更具科学性和民主性。

相比较立法的权威性而言,公正、公平、严格地执法以及社会的普遍守法更为重要、关键。

这就要求: 一方面, 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国民法制教育,培养法律意识。

使全体公民懂法、遵守法。

另一方面,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要严格坚持并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处理违法案件时,必须严惩不贷,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另外,借鉴《法律篇》中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规定的不足之处,我们要吸取其教训。

在我国的司法审判中不仅要健全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定,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和限制,更要加强对其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用制度规范和监督约束的双重作用来规范。

除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外,《法律篇》中也涉及了陪审制度。

那么我国陪审制度是否存在着问题,我们又该如何完善它呢?学者魏胜强在其文章中写到:“我国陪审制度最大的不足在于不具备法律论证的功能。

具体表现为:人民陪审员力量不强大,难以表达异议;人民陪审员立场不客观,无法回应质疑;人民陪审员地位不独立,不能违逆法院”。

\+③所以,在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完善法律论证,增强人民陪审员的力量,保持其中立的地位。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以及陪审制度在法律审判的作用,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

《法律篇》中的法律思想是柏拉图最成熟的思想之一,而且在整个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中占有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

通过以上的简单分析,柏拉图的法治理论在某些方面所取得的经验至今仍有借鉴意义。

所以,我们要坚持马克思主义事实求是的思想方法,对其有清醒的认识,从国情出发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其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服务。

①参见卢梭:《政治经济学》 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版,第12页.

②石浩然.《柏拉图法律思想解读》 .卷宗,,(9).

③魏胜强,《法律论证场景的构建―关于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法学,,(7).

何勤华.《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二版).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

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三版).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

第五篇 孔子法律思想总结

有关我国秦汉时期儒家法律思想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内涵儒家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影响最大,持续时间最久的一个学派。从出土的简帛文献中来看,道、儒两家为先秦显学,法家集大成者韩非日“世之显学,儒墨也”。儒家学说的发展基本经历了两大阶段. 即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学派的儒家. 但先秦儒家思想的系统化已经标志着儒家思想的形成。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把恢复周礼视为最高的德行.注重道德教化。孟子的思想体系与孔子基本相同,被称为孔子的继承者。苟子的思想,基本体系源于孔孟.但有较大变化.他更注重法的作用.是儒法合流、礼法统~ 的先行者。总之先秦儒家法律思想是西周的“礼制”和“明德慎罚”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有其丰富的内涵. 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仁”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之一。孔丘的“爱人”有亲疏之分,必须从“亲亲”开始,由亲及疏.由近及远。“爱人”也有等级之分,等级不同,“爱”的内容也不同.如在君臣关系中,他要求“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即使君使臣不以礼.臣也必须事君以忠.不但群臣之间如此,一切上下级关系也是如此。

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坚持“父子相隐”、“亲亲为大”原则。(3)提倡“德治”。德治主张以德服人,以德治理国家.依靠统治者品德的影响和社会教化而治国。“德治”在先秦儒家法律思想中居于重要地位.其主要继承了西周“明德慎罚”的思想。先秦儒家仁政学说必然导致“德治”的结果.史料记载‘.孑L子过泰山侧,有妇女哭于墓者而哀。夫子式而听之,使子路问之日:‘子之哭也,壹似重有忧者。而日:然。昔者吾舅死于虎,吾夫又死焉。今吾子又死焉。’夫子日:‘何为不去也?’日‘无苛政。’夫子日:‘小子识之,苛政猛于虎也。?闭此即反映了孔子提倡“仁政”、“德治” 和反对暴政的思想。

主张“人治”。“其人存则政举,其人亡则政息。??故为政在人。”儒家学派认为治理国家起关键作用的是人而不是法.法律是由人来掌握和应用的,人是把握法的主体,起着决定性作用, 人与法相应以人为重,“有治人, 无治法,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 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

二、秦律中的儒家法律思想分析秦朝统治者奉行法家学说,“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自商鞅变法以来,法家的指导思想一直在秦国法制建设中起着指导作用。秦律虽然是在法家思想指导下制定出来的,但秦律也受到了儒家思想的一定影响,某种程度地表现出了法律思想的连续性与继承性。具体来说,儒家法律思想在秦律中的体现可从如下几方面来分析:

秦律对不孝的处罚体现了儒家法律思想。秦律规定家长可以以“不孝”的罪名请求官府处死敢于违背自己意愿的儿子(实际上不孝并不一律处以弃市),? 殴大父母,黥为城旦春。’今殴高大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殴大父母”及“殴高大父母”属于不孝行为。“教人不孝.次不孝之律。不孝者弃市,弃市之次,黥为城旦春。当黥公士、公士妻以上,完之。”儒家思想以孝为百善之先.大力提倡孝道,并把孝与忠即父权与君权相联系.认为孝敬父母的人才能忠君。秦律对不孝之人进行法律惩罚,以维护君权统治,实际上也符合了儒家思想的要求。

由此可见.秦律吸收了儒家注重伦常的法律思想。

秦律中有关“非公室告”与“公室告”的诉讼制度也贯彻了儒家的宗法等级秩序思想。《法律答问》有“贼杀、伤它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的规定.也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 儿子对父母以及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控告.属“非公室告”,宫府不予受理。还有诸如?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又袭其告之,亦不当听。”这些规定明显体现了儒家维护宗法等级秩序的思想精神。

秦律对“家长权”以及夫妻关系的'规定体现了儒家的法律思想。秦律中父在家庭中享有许多特权,秦律规定“父盗子,不为盗”,由此可以推知“别居”之子也是包括在内的,在父子同居的情况下.由父亲掌管支配全家的财产,这说明法律确认父对子的财产享有支配权以及对别居之子的财产有部分支配权。家长未经官府允许擅自刑杀子及奴婢要给予惩处,但处罚程度轻于普通的杀伤罪。“擅杀子,黥为城旦春。

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勿罪。今生子,子身全殴(也),毋(无)怪物,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举而杀之,可(何)论? 为杀子”,“擅杀、刑、髡其后子,谳之。” 可见因为孩子多而杀死无辜的婴儿.仅处以较轻的黥城旦之刑.对“后子”之罪行要议,仍然是减轻处罚之意。秦律中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比后世略高.夫与妻同处于家长的地位。妻子告发丈夫的罪行,可以保证自己的陪嫁奴婢、衣服、器具等不被没收,但妻子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是不完全的.并且即使妻告丈夫有罪,也得不到丈夫所掌管的家产。

此外.妻子享有某些法定特权也是由丈夫的官秩与爵位决定的,“啬夫不以官为事,以奸为事,论可(何)殴(也)? 当口(迁)。(迁)者妻当包不当?不当包”,由于丈夫为啬夫犯罪被迁徙.妻子可免于随同;“当黥公士、公士妻以上,完之”.即丈夫公士以上,妻子犯罪当处黥刑的可保持身体完好。总之,就家庭成员相互关系来说.父母)地位高于子(女),夫的地位高于妻,符合儒家的礼治要求。

三、汉代儒家法律思想的进一步发展一)儒家法律思想指导地位之确立西汉建立后,汉初的统治者以亡秦覆辙为鉴,认识到单纯依靠暴力镇压不可能维持国家的长治久安。于是转而求助于“无为而治”的黄老之术,汉初的黄老思想与先秦法家的重刑学 说以及发展到极端的秦代重刑思想完全不同.在此影响下.文帝景帝时期废肉刑.使汉初的刑罚日趋宽缓,汉初轻徭薄赋和约法省刑。删繁就简,去苛从宽,顺应人心,经过七十余年的发展,生产力得到了较大的恢复和进步。但到西汉中期以后.社会经济日益发展.各种社会矛盾逐渐突出,社会治理日趋复杂,黄老思想无法适应社会现实,致使各项制度出现缺陷,终于被儒家思想所取代。

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汉代大儒.在继承先秦儒家的基本理论基础上.吸收了其它学派特别是法家和黄老学说中有利于当时统治的内容.把先秦儒学理论发展成为一种实用的理论.并被推崇成为政治、社会以至家庭生活的最高准则。汉代新儒学思想包括: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目的和具体运用,都从神学方面来加以说明.使之符合“天人感应”之要求:对先秦商鞅、韩非之法和任刑而不尚德的理论和实践. 持批判态度,强调“德主刑辅”和“明德慎罚”;重视法律的惩戒作用, 同时又更强调礼法结合和经律互用.甚至将封建宗法等级和“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原则置于律令之上: 以先秦儒家经典为准则,援引比附,要求无悖于《公羊春秋》的精神.同时又使之和神学的说教结合在一起。新儒学法律思想的核心是借鉴西周德刑结合经验,以阴阳五行理论和天人感应学说为指导,确立“德主刑辅”.在统治方法上以德礼教化为主,刑罚惩治为辅.贯彻先德礼后刑罚、德刑结合、礼法并用的原则。董仲舒等学者适应了当时社会之需要.对先秦儒家学说进行了系统改造,使汉代新儒学得以形成.其鲜明的政治倾向及其致力于建立新的社会秩序的努力,与汉武帝时期加强君权、强化中央集权的要求相符合,儒家法律思想确立为指导思想已是必然选择,于是汉代法律指导思想发生了重大转折,法律的儒家化也就日益明显。

二)汉律中儒家法律思想之体现汉代法律发展的特点是法律的儒家化,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指导。将儒家法律思想逐渐引入和融入到具体的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之中、汉代法律原则中的儒家法律思想汉代的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都深刻地体现儒家的法律思想:(1)“三纲五常”原则。董仲舒根据先秦儒家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以及“忠孝仁义”的说教.进一步把它发展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以及“仁、义、礼、智、信”的“三纲五常”思想,成为封建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董仲舒认为“阳贵阴贱”,对五伦观念作了进一步的发挥,提出了三纲原理和五常之道,由此确立了君权、父权、夫权的统治地位。把封建等级制度、政治秩序神圣化。“妻悍而夫殴笞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罪。”“妻殴夫。耐为隶妾。”“子贼杀伤父母,奴婢贼杀伤主、主父母妻子,皆枭其市。”f1四‘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则是处理君臣、父子、夫妻、上下尊卑关系的基本法则.“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㈣(2)“君亲无将,将而诛焉”原则。“??君亲无将,将而诛焉。是以周公诛弟,季友鸩兄,经传大之。臣等以荆属托母弟,陛下留圣心,加恻隐,故敢请耳。如令陛下子,臣等专诛而已。”

该原则要求君臣、父子这间的关系不允许违反,即使只有反抗思想而没有行为,也是犯罪,同时尊尊原则高于亲亲原则。(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相互隐瞒犯罪不受法律制裁,这符合儒家“父子相隐”的精神,到汉宣帝时该原则进一步在法律中细定,但凡遇谋反、谋大逆等直接危害统治的重大犯罪, 则引儒学另一观点“大义灭亲”为据,而不再适用“亲亲得相首匿”。(4)“恶恶止其身”原则。只应惩罚犯罪者本人,不牵连无辜者,这一直是儒家的主张。

反对株连无罪者.不仅有利于安定社会秩序,也符合人民利益和符合法理精神,当然两汉之世,未真正废除过连坐法,“恶恶止其身” 更多是为标榜之用。

“春秋决狱”审判方式中的儒家法律思想董伸舒创立的天人感应说、阴阳五行说,由于这种思想的核心是论证君权至高无上, 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因而为统治者所重视,自然成为封建法律的核心指导思想。同时,由于“天”的威力对统治者也有一定的约束作用,这种思想中某些观点也反映了人民群众利益,所以其能通 过“罢黜百家.独遵儒术”被广为宣传,这样就为引礼入法的“春秋决狱”准备了较好的条件。同时.在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确立以后,西汉出现了意识形态与法律实践分殊的现象.即意识形态领域儒学上升为正统.但在法律领域,仍汉承秦制.法律和司法活动仍体现秦律和法家的基本精神.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的完备法典在短时期内不可能制定出来.于是以儒家的观点解释现有的法律、直接“引经决狱”变成为可能和必要。

“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的开始.其审理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引经文以论狱.根据儒家经典的基本义理来断案 “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乙及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董仲舒日: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赢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董仲舒从《诗经》和《春秋》中引出“养父如同亲父”和“父为子隐”两条原则.判决甲虽隐瞒乙杀人罪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春秋决狱”的第--re情况是引古判例以断案。“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日:殴父也,当枭首。(仲舒)论日: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㈣董仲舒援引《春秋》中记载的许止进药致其父病故而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判例.对当时的殴父案进行分析,认为甲无殴动机.不应对其处枭首之刑由上可知.“春秋决狱”的核心方法是“原心定罪”,即“春秋决狱”强调对行为人的主观真实动机和目的进行深入探究,主观方面的善恶将影响对行为人的制裁。“《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f塌“春秋决狱”的“原心定罪”符合儒学德善的要求,是对客观归罪说的否定.但往往会走向主观归罪的极端,其既具有积极意义,又具有消极影响。很明显,透过“原心定罪”,无论是引经文以论狱还是引古判例以断案, 其背后的指导精神和依据都是儒家思想和信条。

汉代行刑制度中儒家法律思想“刑以秋冬”是中国古代的死刑执行制度.凡判死刑者,春夏不能执行,须待秋后处决,故称秋决。早在春秋时期“刑以秋冬”已经形成,“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不倦;赏以春夏.刑以秋冬。”㈤秋冬气候肃杀,执行死刑“敬顺天时”、“代天行罚”,反映了神判的色彩。汉代“秋冬行刑”的制度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冬执行。秋冬行刑是“司法时令”说的体现,也是儒家法律思想.特别是新儒学法律思想的要求和体现。汉代中期以后,儒家思想获得大一统地位,“董仲舒大谈天人感应、阴阳五行,以阳为德,以阴为刑,德主生,刑主杀,阳居大夏,阴居大冬。由于天意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后刑,所以应该赏以春夏,刑以秋冬。” 于是“秋冬行刑”就成为依据“天人感应”理论、坚持“则天顺时”的自然结果,秋冬时节“天地始肃”,杀气已至,则应从事断狱活动和对死刑予以执行 秋冬行刑在汉代成为定制,对后世有着重要影响。“刑以秋冬”除体现儒家法律思想外.当然也与中国是农本国家相关.审判与执行重大刑案往往牵涉当事人较多,“上逆天时,下伤农业”,所以“刑以秋冬”尽管与迷信相联.并有诸多争议和批判,却仍然在中国法制发展中历经久远。

四、结语综上可知.秦代法律思想尽管由法家居于主导,秦律还是受到了儒家法律思想的影响.其涵盖了诸多儒家思想成分.值得深入挖掘和研究。汉虽承秦制,但法律思想却发生了重大转折,最终以新儒家为代表的儒家法律思想成为正统,儒家法律思想在有关法律制度、法律原则中得以充分体现。就主流法律思想来看.秦汉时期经历了法、道、儒各家思想的前后更替.使法律指导思想逐渐向“德刑并用”和“德主刑辅”转化,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指导思想是经历了秦汉时期的如此演变而逐渐形成的。

第六篇 孔子法律思想总结

“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其志也。”作为一个2500多年前的古代教育家,孔子非常注意对自己的学生进行立志方面的教育,引导他们为国家为社会做一番事业,以便实现自己的人生抱负。笔者认为,孔子的立志教育思想主要体现在立志、守志、践志和酬志四个方面。

(一)立志

孔子主张一个人在少年时代就要立下远大的人生志向。他在回顾自己人生的发展道路,总结人生的经验时说过:“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由此看来,孔子早在十五岁时就立下了自己学习的远大志向。孔子不但自己很早就立下干一番事业的`远大理想和志向,他还教育他的弟子们要早立志立大志。

(二)守志

孔子认为,一个人树立了远大的人生志向还不算完,要念念不忘,时刻遵守自己的志向。他说:“士志于道而耻恶衣恶食者,未足于议也。”意思是说,有志气的人追求的是治国的道理,而以吃粗粮穿粗衣为耻辱的人,是不值得与他谈论的。一个人如果真心为伟大的志向而努力,就不应为暂时低下的生活条件而感到耻辱,否则便不是笃守大志,为大志牺牲一切的人。孔子把笃守自己的志向看得比什么都重要。他认为,“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越是在艰苦困难的条件下,越能体现出自己守志的坚定态度,决不能因为环境的恶劣而丧失自己的远大志向。

(三)践志

孔子认为,志向是人生发展的美好蓝图,只有积极去实践,才会有实现的可能性。孔子最讨厌那些说得多,做得少,言行不一,习惯说大话唱高调的人。“君子耻其言而过其行。”孔子带领弟子们周游列国,颠沛流离,到处不被重用,走投无路时,有人请他前往,孔子想借此机会,施展自己的抱负。子路等一再提醒老师不要上了坏人的当,孔子却胸有成竹地说:“不曰坚乎,漠而不璘;不曰白乎,涅而不缁。”表明自己这把刀怎么磨也磨不坏,自己心地坦白,怎么染也不会黑。一个人要守志坚定,功名利禄和各种引诱不为所动,白刃锋镝加身而不屈服,才配称得上一个高尚君子。

(四)酬志

孔子认为,一个人立志、守志、践志都很重要,但最根本的还是酬志。如果志向确立了,而没有如期实现,这种志向立得再高远,都没有多少实际价值。那么作为青年人,如何去酬志呢?他认为首先要有责任感,即有一种时时想着对社会负责,以天下为己任的思想。他周游列国时,被困在陈蔡,不但弦歌不断,还向弟子们大谈“君子固穷,小人穷斯滥矣”的道理。但是,在当时的政治形势下,孔子虽四处奔波,宣传自己的治国思想,未能酬志。他当然不会甘心,又在教授弟子和整理文化上觅新的途径。他删史书,订礼乐,赞周易,尤其是编《春秋》,名义上是将鲁国的档案资料编成历史,实际上是通过编史的方法,灌输自己的尊王拥君恪守礼法的主张,把“乱臣贼子”的作为载入史册,用以“寓褒贬,明善恶”,使“乱臣贼子惧”。

第七篇 孔子法律思想总结

孔子仁学思想

孔子主张恢复和巩固周礼的统治,周礼是建立在宗法等级制度亲亲上的,所以他非常重视孝悌,认为培养人具有孝悌的品格是最基本的。

孔子仁学另一个特点是由己而不由人,即具有仁的德行和行为是自觉的,主动的。孔子说仁者爱人这里的人不是抽象的人而是处在奴隶制社会中各个阶层关系的人,如君臣,父子,朋友等。

孔子仁的又一个特点是,强调一个人的言行举止必须在各方面都符合周礼的要求。这是讲仁的品德的全面性,也就是说仁是一个人生活的最高准则,是一个人世界观全面修养的产物。孔子的天命论

殷周贵族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创造了人格神的天,以次来宣扬政权神授论证自己的合法性。孔子站在继承和改革周礼的立场上,毕生以恢复和巩固周礼为己任。因此他在天命的问题上也持有两重性。他虽然已经抛弃了人格神的天,但还是保留了天命的主宰性和必然性。这就留有了天命论的尾巴,甚至把天命论引向一种神秘主义命定论,宣扬命运之天决定人间的贵贱,这就是孔子富贵在天的命定论。

老子的朴素辩证法思想

在老子的思想中有一些朴素的辩证法思想,老子认识到一些相对立的事物和概念,都是互相依存的关系。老子看到一些事物的对立面的特点如果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向另一面变化,老子认识到事物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但老子的辩证法有很大的局限性,老子的这些观点都来自一些直观的感受。老子认为这些转化室无条件的。因此,他认为离开一定的条件讲,凡事都应从反面着手。这些都是不讲条件的,老子的这些思想只是为了给他消极无为的政治思想做辩护。老子的辩证法思想中有消极因素,还有很大的局限性。

老子的神秘主义认识论

老子在哲学上认为世界的本原是道,是无,在政治上主张无为而治,乃至在人生观上表现处一定的消极态度。反映在老子的认识论上就是排斥感性认识,老子认为认识不是从实践中来得,即闭目塞听的神秘主义内心直观。在老子看来人和万物都出自于最高精神实体道,人和万物都是一样的。使万物都去掉各自的特殊性,使他们都合同于道。那么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在道那里就合二为一了,万物也就都被认识了。

墨子经验论的认识论

墨子在先秦各家思想中明确提出要重视辩论,并开始对认识论问题作初步的探讨。墨子认为感性认识是最基本的经验,但并不排斥抽象的概念和认识存在的重要性。墨子以感性认识作为认识的来源和真理的标准,这是一种朴素的经验论。墨子队感性认识的分析还很不明确,在运用中还有明显的错误。证明鬼神的存在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墨子队抽象思维的理解很零碎,特别是他不理解也不可能理解实践和认识的辩证关系。

孟子的性善论

孟子用来论证仁政的理论,是他的天赋道德的性善论。孟子认为人生下来就具有一种最基本的共同本性,这就是不忍之心或者说是对别人的同情心。除此之外还有羞恶之心,是非之心恭敬之心,这四种心就是孟子论证人性本善的根据。孟子甚至认为人和禽兽的差别很小,仅仅在于这些心和仁义道德等观念。孟子认为人的本性是可以为善的,那么也可以说人的本性是善的。如果一个人不善,那不是他的本性不善而是他舍弃了本性。孟子在中国思想史上第一个系统阐述了人性问题,提出了性善论。他的型善只不过是地主阶级的道德观念,因此孟子的性善论是一种抽象的人性论。

庄子逍遥游的人生观

庄子面对战国时期激烈的政治斗争,采取批判与回避的态度。庄子消极厌世对人生采取虚无

主义的态度,幻想摆脱一切外物和肉体的束缚,追求精神上的绝对自由。从这种虚无主义的人生观出发,庄子队当时统治者制定的各种制度竭力加以反对。庄子对于提倡仁义和是非看作室套在人身上的枷锁。他所推崇的同志方法就是不用心思,顺其自然。

荀子性恶论

荀子提出了性恶论,他认为所谓善就是一切行为都符合封建道德规范,符合封建礼仪。所谓恶就是用心险恶,行为不当,破坏封建同志秩序。他认为人不可能丛一生下来行为就符合封建道德规范,所以人性本来室恶的。荀子的性鹅论反对孟子的天赋道德观念,提出道德规范,礼仪制度是后天才有的。这种思想有唯物主义因素有一定进步意义。单荀子的性恶论仍然是一种抽象的人性论,他和孟子一样心中也是有明确的阶级界限的。

董仲舒天人感应神学目的论

董仲舒继承了西周以来有关天道天命的唯心主义世界观,吸收了春秋战国以来阴阳五行家的神秘主义思想,通过揭示发挥春秋公羊传的微言大义,来完成它的神学目的论思想.董仲舒肯定天有意志,鼓吹君权神授,借以提高皇帝的权威.进一步论证天人感应理论,董仲舒从物类的机械感应推出天人感应.他把人说成是天的副本,用来论证它的天人感应.因为和天具有相同的生理道德本质,这就证明了天与人是合一的,天与人可以交感,天创造人以实现天的意志.董仲舒的天人感应理论历代都加以吸收,借以鼓吹君权神授.王充命定论

王充哲学的形而上学机械论使他陷入命定论,王充肯定自然界有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则,但他忽视了人对自然的主观能动性作用.忽视了人类不仅能够认识自然规律,还能利用自然规律为人类自身服务.王充不了解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不了解造成贫富贵贱的社会因素.它用自然规律来说明社会现象的原因,结果陷入命定轮.王朝看到自然界的规律是无意志的,自然现象是自主的.富贵贫贱也是偶然的不自主地,人们无法自主,只能听天由命.张载气一元论

张载继承和发展了古代的唯物主义自然观,霸气作为世界的实体.他认为有形可见的万物和无行可见得太虚都是由其构成的.气是万物统一的唯一实体,用以说明世界的统一性.张载得太虚即气说论证了物质在空间上是普遍的,在时间上是永恒的,这是气一元论的贡献.张载认为气的基本特点是由运动,有静止,有广度,有深度,这是中国古代朴素唯物主义对世界物质实体作的一个新的解释.张载还是无神论者

朱熹理一元论

朱熹发展了二程的理一元论,创建了一个完整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理的首要意义是事物发展的规律,理可以离开客观事物独立存在,并且是事物的根本,在事物之先.朱熹的理还包括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标准.朱熹把封建时代的道德标准绝对化永恒化,看成是宇宙的根本,万物的本原.把封建道德的基本原则说成是自然界的基本规律,把封建社会的秩序说成是自然界的秩序.目的是抬高封建道德的地位,借以巩固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朱熹以理为中心观念,因此又称为理学.朱熹格物穷理

朱熹继承了程颐的观念,认为人的心中本来就含有一切事物的理,但心中虽有理却不能直接认识自己,必须通过格物对事物加以研究,然后才能达到心得自我认识,从而对天地万物之理无不了然.认识过程分为两个部分1对事物加以研究就是格物,2在研究的基础上了解事物的规律,了解一切之理.因为心中本就有理,格物不过是加以启发罢了.心就能认识本来固有的理.格物穷理实际上就是对天理-道德原则的认识.朱熹的认识论实际上是为了他的伦理学作哲学上的论证.王守仁心外无理与心外无物

王守仁认为封建道德观念就是心中固有的理,心就使一切的根本.于是提出了心外无物心外无

理的主观唯心主义观点.认为心外无理,王守仁认为朱熹错就错在把心和理一分为二了.它完全否认客观事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观点.事物的认识规律是离不开开事物的认识主体的,离开认识主体去寻求事物的规律是不可能的,同样离开事物的规律来将认识主体,也没法说什么.王守仁说心外无物完全否认客观世界的存在,精神意识是第一位的,住在身体的是心,事物不能离开人的精神而存在,事物的存在完全依靠人的精神.王守仁致良知与知行合一

王守仁不承认人的意识来自于对客观世界的感觉经验.相反只是对本心良知的自我认识.他认为良知是心的本质,实现天固有的.良知就是天理,一切事物都包含在其中,达到本心良知,也就达到的对一切事物的认识.王守仁提出知行合一,知与行不能分离,二者联系紧密.王守仁之所以倡导知行合一,是要从根本上防止任何违背正统道德观念的念头出现,这也就是所谓破心中之贼,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巩固封建社会秩序.王夫之气者理之以倚

王夫之特别推崇张载,他继承并发展了张载的气一元论说.他认为气时世界的唯一实体,所谓理乃是气的内在规律,是依附于气的.气时有理的,理在其中然而没有离开气而自己存在的理.气者理之义也,没有离开气独立存在的理..王夫之日新之化

王夫之提出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时相对的,大自然时刻都运动的.天地万物都时时刻刻变化更新的.事物为什么会变化更新呢/王夫之认为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对立的两方面相互作用.变化就是相互推移摩擦.王夫之认为,一切对立面都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相互转化包含的.严复物竞天择进化论

严复主要通过介绍,,,来介绍达;;;进化论.严复结合和徐丽和斯宾塞介绍达,,,.按照中国社会和思想界的状况,特别介绍2点1宇宙是进化发展的,社会也是进化发展的.2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有升劣汰,蛇者生存,存在着激烈竞争.严复,,,,在中国有暖气很大反响,物竞天择,自强保种.严复还批评封建顽固派盲目自大,不了解…..因循守旧.严复在进化论的基础上宣扬发展进化的世界观,反对封建主义形而上学,敲响了魏王的精种,后期变为庸俗的进化论.孙中山进化论思想

孙三民,,,就是建立在进化论基础之上的,孙认为人类社会历史是不断发展的,美国价每组历史进化虽有先后之别,但却有共同进化的历史.孙认为世界进化分为三个时期1物质进化,世界宇宙形成阶段2物种进化动物产生发展3人类进化人类产生发展

灵魂不死灵魂崇拜是哲学唯心论的萌芽,逐渐也掌握了一些简单规律者是无神论唯物主义的萌芽.哲学被打伤阶级烙印,下受命于天,尚有上帝,西周用道德作为补充对自然规律又进一步认识春秋开始封建之,战国正式确立奴隶主鼓吹天命,地主和小生产者反对天命孔子仁,老子道无为,墨子兼爱战国形成,三类一类新型地主激进派商鞅,孙膑荀子韩非等.改良派孟子主张仁.还有一些无所适从庄子

汉唐汉城秦之提倡儒学,魏晋玄学佛教得到鼓励,到郊野发展地主阶级内部矛盾,大族寒门矛盾董仲舒天人感应,郭象王弼玄学东汉唯物主义王充实灭论反对佛教

宋元明钦情况介绍商品经济发展,科学进步二程周敦颐道学,朱熹,王守仁,陆九渊继承发展了这一观点南宋陈亮叶适功利轮李贽功利轮黄宗羲反对君主专制,王夫之唯物主义反对道学和佛老

传统哲学中介,近代哲学发展龚自珍委员经世致用曾国藩征管应薛福成改良主义严复进化论康有为俩国企朝就医不发展就化论.章太炎经学佛学西方哲学融合.孙中山拉开了马克思主义的传播.西方哲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现代哲学.

第八篇 孔子法律思想总结

春秋战国时期发生的文化思想领域的大解放、大变革运动,后来被称为“百家争鸣”。这一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关键时期,社会处于大分裂、大变革之中,各种势力都为了自己的利益争相发表自己对社会的看法,这就涌现出很多学术以及思想学派。

他们都各自发表自己的主张,极力宣传自己,并且不断到各国游说,希望得到君主的赏识,实现自己的理想抱负。这一时期的学说非常复杂,各自的观点有很大分歧,学术观点学者层出不穷,所以被称为“百家争鸣”。

这场深刻的变革中,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孔子便是其中杰出的代表。孔子创立的儒家学派与墨子开创的墨家学派的争论被看做是百家争鸣的开端。孔子主张“仁者爱人”,政治上要求实施“仁政”,宽仁为本,反对滥用酷刑,教育上讲究“有教无类”,因材施教。孔子代表了当时已经没落的奴隶主贵族的利益,当时周王室衰微,诸侯割据,社会上礼乐崩坏,孔子看到后愤怒地说“是可忍孰不可忍”,他要求恢复昔日周公所设立的礼乐的社会等级制度,维护周天子的权威,但是这是不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的。孔子曾经周游历国来宣传自己的儒家思想,但是没有成功,没有人愿意回到以前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时代去了,周天子分封的诸侯们都纷纷想称霸天下,做天下的霸主,所以孔子的郁郁不得志是必然的,是注定不会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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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 孔子法律思想总结

1) 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

2) 知者乐水,仁者乐山。知者动,仁者静。智者乐,仁者寿。

3) 士可忍,孰不可忍?

4) 孔子曰:“习相近也,性相远也。”

5) 孔子曰:“知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

6) 君子谋道不谋食,君子忧道不忧贫。

7) 孔子曰:“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

8) 孔子曰:“不学礼,无以立。”

9) 孔子曰:“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而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

10) 孔子曰:“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难矣哉。”

11) 不学礼,无以立。

12)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13) 孔子塑像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14) 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则远怨矣。

15) 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

第十篇 孔子法律思想总结

导语:孔子是中国著名的大思想家、大教育家。孔子开创了私人讲学的风气,是儒家学派创始人。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孔子政治思想的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孔子出生于公元前551年,卒于公元前479年,名丘,字仲尼。春秋时期鲁国人。他所处的时代是一个过渡性社会,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在这个时期社会动荡,道德失范,礼崩乐坏。针对这样的时代背景,孔子提出了自己的政治思想。主张恢复周代的礼乐制度,以礼治国,即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系统和等级制度。在《颜渊》中有“君君,臣臣,子子”,又有“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一、孔子的正名思想

孔子说“必先正名”,在孔子看来要恢复西周的礼乐制度,维护社会的安定首先要进行正名,即“辨位”。“正”是规范,端正,拨正的意思。“名”是名分,角色,权利义务,次序,身份地位的意思。“正名”即“辨位”的意思,调节一个社会不同分和不同群体的身份关系以及权利义务。在封建社会君臣、长幼、上下代表的是不同的身份、权利和财产关系。孔子主张要安于本位,各安其位,各安其命。卫国的卫灵公不喜欢自己的太子,于是太子出走,卫灵公死后皇位由其孙子继位,九年后,卫灵公的儿子回来要求恢复君位,于是孔子在《子路》篇中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在孔子看来,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是造成社会次序混乱,社会动荡,礼乐不兴的主要原因。在齐景公向孔子问政的时候,孔子说“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虽有粟,吾哉得而食诸?”孔子认为,为君者就要像君王的样子,做君主该做的事,为臣者就要要做臣子该做的事,同样的父亲和儿子也要各自做各自该做的事情。

二、仁道的政治思想

仁道思想是孔子提出的重要政治思想,是孔子仁爱思想在政治中的体现。孔子认为统治者治国要遵循仁道。梁启超曾说“儒家言道言政,皆植本于仁”。由此可见,孔子的仁爱的思想是儒家思想的基础。孔子曾说“仁者,爱人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已欲达而达人”,“克己复礼为仁”。在孔子看来,人们之所以有礼不遵,社会混乱是因为行礼必须有“仁”这个内在的基础,有了“仁”,行礼才能变成人们的`自觉行为。因此,可以说仁是礼的内在基础,礼是仁的外在目的。仁就是指一种内在的道德品质,仁道是统治者治国的方略。儒家思想中的“博施济众”,“内圣外王”,“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都是孔子仁道思想的重要体现。孔子同时提出了“为仁由己”的修行方法,仁完全要靠自己的修行,不能靠别人而达到。

三、德礼政刑并举的政治思想

德礼政刑并举的思想是孔子政治思想中的重要主张,孔子主张以德治国,辅之以刑罚。在《为政》中有:“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则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孔子认为,单纯的以行政命令和刑罚制裁治理国家虽然可以暂时的抑制不良行为,但是却无法根本性的消除不良行为的产生,也无法深入民心。而道德和教化结合行政制度相结合才是治国的最有效的方法。孔子的德治首先需要统治者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子路问君子。子曰:修己以敬,修己以安百姓。”在《子路》篇中有“其身正,不令而行。身不正,虽令不从。”在《颜渊》中有“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孔子主张“养”、“教”、“治”相结合,即“养民”、“教民”、“治民”。养民意思是使人民富裕起来。主张对人民应富之、足食、足兵,取信于民。统治者要劝农,惜力役,轻徭薄赋,节财均用,缩小差距。“教民”指的是要教化民众,使人民识礼仪,维护社会稳定。“治民”指的是治理民众。德礼政刑并举的思想是孔子主张的统治者治国的最佳的治国方略,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四、孔子的大同政治思想

大同思想是孔子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孔子提出的理想的社会形态。孔子向往天下为公的政治理想,在《礼记.礼运》中有“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孔子提出仁道思想,德礼政刑思想,是为了达到大同理想社会,体现了孔子的人生理想和民本主义思想。

孔子的“正名”、“仁道”、“德礼政刑”的政治思想是孔子所提出的重要政治主张,为新时代的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借鉴作用。

第十一篇 孔子法律思想总结

孔子是历史上最早提出因材施教这个概念,他认为每个人的个性和能力都会有所差异,在对每个人的教育方面不能“一视同仁”,应该要根据每个人个人的特点以及能力来施行教育,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同时他还提倡人人都可以接受教育,受教育的对象没有富贵贫贱之分。孔子还强调在教育学生时要重视培养学生的道德修养,把道德教育放在首位。

孔子还重视启蒙教育,认为学习应该从小时候就开始。他还强调作为学生就应该保持认真努力的学习态度,虚心向学,在学习新的知识的同时还要经常复习早已学过的知识,毕竟温故而知新。孔子认为学生要学会自我思考,而不是仅靠老师的教导,老师也不能只把注重知识灌输给学生,要让学生自己思考,并加以恰到好处的引导。

孔子不仅提出了不少优秀的教育思想,他本身还是个教育家。他广收学生,据说门下弟子有三千。他通过跟学生聊天以及仔细观察学生的言行的方式来判断学生的具体情况,然后根据学生的情况来施行教育。孔子在作为老师时,还以身作则,把自己当做学生的榜样,供学生学习。也正因为孔子正确合适的教育方法,使他培养出众多有才又有德的人。

第十二篇 孔子法律思想总结

谈孔子的一些思想的人生感悟

子曰:“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随心所欲,不逾矩。”

孔子从15岁就立志向学,这个“学”是什么呢?个人以为孔子想学的应是“道”。何谓“道”?“道”即是真理,是生存的意义,也是生命存在的价值。于是孔子博览群书、周游列国、拜访老子,即是有志于求道的真实体现。

从15岁就立志寻道的孔子,30岁时,由感性上认为已经找到了“道”,而且也认为自己已有一定的体悟。他不断的修行,不断的升华,到了40岁时,他对他所证悟的道已经没有任何疑惑,也就是说,他已经从感性上的认知,升华到理性上的明白了。

不断修行升华的孔子,到了50岁时,知道了他的使命,就是“传道”。所以孔子从55岁开始周游列国。当然,周游列国的目的,绝非是为了求得一官半职,而是弘传此道。孔子不排斥当官,所以孔子是可仕则仕,可止则止,可久则久,可速则速。

在传道的过程中,当然会遇到不同心态的人,有人不以为然,有人嘲笑他、冷落他,当然也有人尊敬他而跟随他,从中不断考验他的心性。因为他是在人群中修,不是到深山老林与世隔绝。所以也有些隐士取笑他,竟然想在乱世中跟世人传道,孔子是知其不可为而为之。

孔子继续传道一直到60岁时,心性已经提高到“耳顺”的层次,也就是对于外在的环境、人、事、物都能了然于胸,达到凡事难乱其心的境界。不管听到什么,看到什么,不管别人怎么对待他,他的心都能坦然不动,这就是大忍之心的表现。孔子周游列国xx年,直到他68岁才回到鲁国。

孔子70岁时,他的境界已达到能随心所欲而不逾矩。孔子的一思一念,一言一行,都在道中。也就是修炼到他所应该到的层次,功成圆满。最后几年他定《礼乐》,赞《周易》,修《春秋》,直到73岁时完成他的使命离开人世。

第十三篇 孔子法律思想总结

论文摘要本文对明朝中后期的社会矛盾的复杂性作了简要介绍,并对这一时期著名的政治家张居正的反道家无为而治,倡改革有为,反对阳明心学,主张敦本务实,以民为本,民贵君轻等法律思想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张居正的法律思想和改革措施对中国的封建专制主义体制在这一历史时期产生重要作用和积极意义,对我国现代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有着重要意义。

论文关键词考成法一条鞭法敦本务实以民为本

中国的封建专制主义体制从秦汉以来到明末,已经延续了一千六百多年。它本身不仅有创立和完善的过程,而且在不断地加强和削弱的反复震荡中发展。发展到明朝,政治上的集权达到前所未有的强度,废除宰相,设内阁,重用宦官,把封建专制主义发展到了极至。明朝后期嘉靖到万历年间,这是国家多事之秋,也是整个封建制度走向没落的时代,社会矛盾突出,草译祸起,民不聊生,国家统治岌岌可危。

然而,这一时期著名的政治家张居正的法律思想和改革对这一历史时段产生特殊的作用和意义。在思想上,张居正反对王守仁的心外无物、心外无理论,反道家无为而治,倡改革有为。在经济上,张居正实行清丈土地,增加了政府的收入,推行一条鞭法,改革赋役制度,重视农业、水利事业,重视发展商业,要求厚农以资商,厚商以资农,大力推动经济发展;在军事上,张居正提出饬武备、御夷狄的方针,重用人才,抗击侵扰,主张大练乡兵,提倡家自为战,人自为守。张居正自明穆宗隆庆元年(1567年)入内阁,明神宗万历元年(1573年)任首辅,掌权十年期间,明政权又逐渐变得强盛起来,中央集权得到进一步加强,社会经济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改变,整个社会呈现政通人和、安定繁荣的景象。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张居正的法律思想:

一、反道家无为而治,提倡改革有为

嘉靖年间,嘉靖帝自谕与汉是文帝相媲美,崇善黄老,提倡无为而治。长达二十年不上朝理政。以致朝廷大权旁落,纲纪坠落,法度陵夷,边防松驰,宦官专权,官吏腐败,国库空虚,土地兼并,流民四散,草译祸起,鞑靼进犯,土司叛乱,倭寇骚扰,民不聊生。

张居正以其非凡的洞察力和智慧,认识到朝廷危机。张居正主张朝廷必须把权力高度集中起来,由君主总揽乾纲,独运威福,用法律、法令来规范天下,果断地推行各项政策法令,使之即使远在万里以外,也能做到早晨下达而晚上实行,从而达到加强君主专制的权威和国家统一管理的目的。加强内阁对六部的控制,解决六部之间彼此争权、互相推诿、经常发生掣肘或冲突的问题,采取从六部到州、县长官,实行一层一层控制的办法:大权集中于内阁,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政治中枢。通过严格实行考成法,对六部、都察院以至按、抚的违制行为,加强考核和纠察,特别是大力纠正宦官专擅的积弊,禁止宦官参与国家的军、政事务。罢斥和汰黜一批为非作歹的宦官。巩固国防,整饬边防,加紧练兵,使用战车,并以步、骑配合作战。开屯田,修补长城,建筑敌台,加强防御力量。在边防巩固的基础上,通过和谈来改善明朝和蒙古族之间的关系。节流开源,惩办贪污,清理欠赋和清丈田亩,改革赋役,推行一条鞭法。通过一系列的改革使奄奄一息的明王朝重新获得勃勃生机。

二、反对阳明心学,主张敦本务实

阳明心学强调道德实践,甚至进而把认识上的是非也纳入道德实践范围,与主观上的好恶相等同。阳明心学提倡人们用内心的良知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只要将封建纲常伦理置于心中,使每个人都无丝毫私欲牵挂,真正依照良知生活,就能在思想上、行为上与封建统治者的要求保持高度统一,就能够化解现实社会的危机,使封建统治就可以长治久安了。

张居正深刻认识到社会危机的复杂性和危害性,他认为光靠阳明心学所谓的良知是无法扫除时弊、拯救现实危机的,只有敦本务实、改革创新,才能使国家真正走出困境,摆脱危机。他提出省议论、振纪纲、重沼令、核名实、固邦本、饬武备的改革方案,自上而下地推动政治、经济、军事改革,统一政权、严肃法纪、发展经济、关注百姓疾苦、以民为本,通过实实在在的改革和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和危机,进而达到富国强兵的目标。张居正的思想符合了当时的社会发展规律,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科学性。

第十四篇 孔子法律思想总结

犯罪,违法它们是兄弟?不,不是。它们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词语。违法,有时我们也会不经意的去做。譬如:打架斗殴、闯红灯等等。而犯罪呢,它是一颗长满刺的玫瑰,美丽诱人,但是会让我们流血流泪。

不要自以为是地说:我们是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关系。在此,我要严肃地告诉你:不,你说错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如果犯以下8种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也不要满不在乎地说:我一定不会做这些事情。好多犯罪其实就在我们身边离我们并不遥远。就拿我们认为离我们最遥远的投毒来说吧:曾经有多少人这么认为过毒品有什么了不起的,我一定能抵制它,那些吸毒的人一定是非常不坚强的人。但是,又有多少这么认为过的人能逃出毒品的魔掌中呢?不要认为它离我们遥远,说不定,在无意中,毒品已经走进你的生活。

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战斗。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我国青少年教育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少年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较低的。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为此,我们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进行了调查,对如何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作了一些探索。面对当前部分青少年法律和纪律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强,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低龄化趋势的现状,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已成为当务之急。

总而言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无法则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无论是一个单位,还是一个人,都要以法为重。邓小平爷爷更是在1986年指出加强法制重要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法制教育。因此,我们每位小学生都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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